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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卫生局检查8篇

时间:2023-03-10 14:52:3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诊所卫生局检查,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诊所卫生局检查

篇1

一、查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其它个体诊所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落实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2009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并与居委会、物业公司密切合作加强社区卫生防役宣传和义务指导,社区的卫生防役工作受到街道办事处的充分肯定。

二、查医学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窗口的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多年的医疗工作中,注重强调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医学常识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基层一线诊所“简、便、快、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治疗、保健、康复的优势,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人民群众对社区诊所的期望,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

三、查继续教育培训,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本人定期参加卫生部、省、市、区、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2010年在区卫生局、区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H1N1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有关内容。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篇2

    汝州治死人的协和门诊为合法诊所

    2011年9月28日,汝州市协和门诊对患者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术中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于次日转入郑大二附院救治。根据病人家属要求,12月9日由郑大二附院转入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2012年1月22日,患者抢救无效死亡。3月2日,协和门诊法定代表人陈爱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4月10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汝州黑诊所泛滥、监管部门“以罚代管”一事。河南省卫生厅派出督查组赶赴汝州进行调查,卫生部也派出工作组赶赴当地调查了解。

    4月16日,卫生厅督查组负责人李红星介绍,督查组调查期间,调查人员见到的是协和诊所相关证件副本复印件,这些复印件证实,汝州市协和门诊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是陈爱莲,诊疗科目是内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有效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校验记录显示2011-2012年度校验,校验日期是2011年1月1日,校验结果显示合格。陈爱莲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是妇产科专业,发证时间2008年8月21日。

    媒体曝光后汝州方面检查诊所50家 取缔黑诊所7家

    4月10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汝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行动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迅速采取行动,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目前已检查50家诊所,拆除匾牌47块,没收药品57箱,清除非法广告、灯箱标识26个,取缔无证诊所7家。

    督查发现汝州卫生部门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省市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汝州市存在医疗市场整治不力、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医疗机构许可准入把关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卫生部门内部管理不协调,存在监管漏洞;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配合不紧密,未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汝州卫生系统8人被处理 其中3人被刑拘

篇3

诊所在我国的作用十分显著,由于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分布不均匀,大型医院满足不了数量如此之多分布区域如此之广的农村人口。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武昌余谨文中医内科诊所,又称为昱仁堂,一年来,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__年-20__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__年-20__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__年-20__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__年月9月13至__年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张道才中医诊所在市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社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年救治患者千余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年的医疗工作中,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近期本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不足,从现在开始积极加以改进,在诊疗中,大力推广中医特色,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超技术,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篇4

据保定市卫生部门初步统计,和石超一样遭遇的患者有近70例,症状基本相同:接受臀部肌注后,出现疙瘩、硬块,继而化脓、溃烂,经由手术治疗后,并不见好转。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内,医疗部门始终未能提出有效的治疗措施。大半年时间的痛苦、恐惧,也让患者和家属情绪激动,数度提出上访,要求政府予以重视。

引人关注的是,这数十名患者全部是在同一诊所接受肌肉注射后发病的。

4月7日,保定市卫生局官员向本刊记者表示,已经初步诊断患者为“偶发分枝杆菌’造成感染。但对于患者通过何种途径感染此病菌的,“还有待排查。”

疼痛的臀部

石超是河北省定州市西建阳村人,目前住在保定市第一医院普外科病房。他告诉本刊记者,2009年9月因为感冒去诊所打针,十来天后臀部出现硬块,并开始化脓,“去年12月开始住院的,臀部感染处已经被切开三次了,非常痛苦。”

年轻母亲袁红霞的两个孩子和石超有着同样的遭遇。据袁红霞介绍,上初三的女儿和刚刚10岁的儿子都在同一诊所打针后出现异常反应,目前仍在保定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她情绪激动地向本刊记者表示,“儿子病情反复了三回,做了三次手术,现在总喊腿疼,走路都一瘸一拐的,遭的什么罪啊。”

据本刊记者了解,目前同样症状的数十名患者分别被安排在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五医院以及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其中保定市第五医院是“主战场”,目前共收治了20余名患者。据了解,这些患者中,既有才10个月大的孩子,也有年龄不一的成年人。

本刊记者在上述医院看到,有些患者伤口长七八厘米,深至四五厘米。触目惊心。据患者反映,这种病像蜂窝―样,这块治好了,另一块又烂了,病灶不断地向深处发展,他们担心会烂到坐骨神经,造成残疾。

长达半年时间仍无有效治疗办法也让大多数患者和家属情绪激动。有患者表示,现在他最担心的就是找不出病因,病情会持续下去,造成严重后遗症。

诊所

据本刊记者调查核实,2009年9月至12月间,上述患者因为感冒发烧或发炎,到位于保定市新市区韩村的“老军医爱民诊所”进行“利巴韦林、先锋V、安痛定”等混合肌注治疗后,在20至45天后相继发生臀部感染化脓。

该诊所的注册名称为“孙玉兰西医内科诊所”,由其负责人孙玉兰在1998年从某部队医院退休后开办至今。据患者家属透露,韩村有多家私人诊所,但因为“老太太”孙玉兰人缘好、技术不错,“到那里看病经常需要排队―个小时以上。”

对过去半年时间内,数十名患者在其诊所出现注射后臀部溃烂的症状,孙玉兰也表示诧异。她向本刊记者介绍,她最早是在2009年9月发现该情况的。不过,孙玉兰当时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在诊所给这些患者进行输液等消毒治疗。但效果不好。

据孙玉兰介绍,她给患者打针使用的都是江西宏达的一次性注射器,以前也一直用这个厂家的注射器,但没出现过类似问题。

孙玉兰表示,出事后她很痛心,现在主要是赶紧想办法给病人治病,“别的我没有什么想法。”

在保定市新市区卫生局,本刊记者查到孙玉兰拥有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及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家正规的诊所”。

此外,本刊记者还了解到,孙玉兰诊所药品大多从“保定汇达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购进,并有该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对此,保定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陈来印介绍说,孙玉兰诊所的药品和器械都是从正规厂家购进的,之前保定市相关专家一直怀疑是药品问题,但由于药物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取证,而且这么长时间以来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尚未发现类似情况,初步排除药品问题。

致病细菌

保定市新市区卫生局副局长徐惠向本刊记者介绍,孙玉兰在其诊所发现上述情况后并没有将情况及时上报。直至2010年3月1日,新市区卫生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孙玉兰内科诊所出现“肌注感染”患者。之后,自当天下午起开始陆续接到感染病例的报告。

据保定市卫生部门介绍,截至目前共接到患者当面说明情况及电话说明40余人,累计住院患者超过20人,“目前尚没有痊愈的患者”。至于该事件一共涉及多少患者,“还在进行排查。”

保定市卫生局副局长高连发向本刊记者介绍,在发现“肌注感染”事件后,保定市卫生局牵头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医疗专家组,“在怀疑该事件为医源性感染后,立即报告了省卫生厅和市政府。”

据了解,保定市卫生部门就此曾多次组织市内相关专家进行会诊,但由于技术手段有限,当地一直无法培养出致病菌,不得不就此请求省卫生厅支援。

3月28日,河北省卫生厅派出11名专家抵达保定,就此进行采样培养和药敏试验。4月7日,保定市“肌注感染”专家组组长、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副院长张新江向本刊记者介绍,目前,上述专家已出具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发病患者为偶发分枝杆菌造成的感染。

据张新江介绍,该细菌为条件致病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进入人体后如抵抗力较差或易感体质者则可导致发病。其特点为普通抗菌素无效,易反复破溃,病程较长,但找到敏感药物后经过治疗都能治愈。

张新江说,目前关于该病菌尚“无致残致死报道”,治愈后也不会留下后遗症。

据张新江介绍,该病菌自1959年发现第一个病例后,于1982年开始在世界风行。资料初步显示,我国在1996年左右才出现关于该病菌的公开报道。在2001年,河北某地也曾一次性发现过数十例同样的病例。

谜团待解

因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肌注感染”事件爆发后―度引发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和恐慌。4月7日上午,本刊记者在保定市第五医院采访时就遇到了数十名情绪激动的家属。

据张新江介绍,该病症“一般是群发”,治愈时间最少需要半年左右。然而,具体是哪个环节导致保定数十例患者的集中出现,有关部门依然无法解释。

“原因是不洁注射感染。”张新江说,所谓“不洁”涉及医疗器械、空气、操作人员以及注射表面等多个方面,但至于具体是哪个环节的原因,“还有待排查。”

保定市卫生局副局长高连发介绍,他们已对该事件所涉药品、器械等进行了取样,“出结果还需要半个月时间。”

篇5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局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配合人口和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卫生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其中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

一、行动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药械的使用行为,切实维护药械受用者的身心健康。

二、行动目标

(一)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二)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三)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四)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落实。

组长:*

苏薇副局长

成员:*医政科科长

*卫生监督科科长

*妇幼保健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

四、职责分工

(一)医政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搜集相关信息及数据;整理、上报工作情况的总结。并负责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药械使用情况的自查。针对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并采取干预措施

(二)卫生监督科: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将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作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结果。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做好此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假冒伪劣情况和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其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计划生育药械是否经药监部门批准、具有防伪标识的正式厂家生产的药械。

(三)妇幼保健所:检查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常规》:1、各项制度落实情况;2、有无超范围开展计划生育手术;3、是否规范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和促排卵药品;4、手术病历书写是否规范。

五、实施步骤

此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年4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区卫生局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召开动员会,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整治阶段(*年5月—6月)。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于5月20日前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在自查的基础上,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科、妇幼保健所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区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假冒伪劣情况和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情况进行检查。医政科设立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举报线索组织进行检查。

自*年4月开始,医政科负责填写市卫生局统一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报表及月报表(见附件),每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抽查总结阶段(*年7月~8月)。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科、妇幼保健所组成检查组,对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迎接市卫生局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检查中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篇6

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

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不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与《解释》的表述略有区别,所以某区卫生局在处罚决定中未将卞某开办医疗机构(诊所)书写在执法文书中,仅陈述了其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在非法行医的理解上与《解释》有冲突。某区公安局还认为,卞某已经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尽管未在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但其诊所设在城乡结合部,所以不能完全说其不在乡村进行医疗活动。而《解释》对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的定义为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笔者认为某区公安局的做法欠妥。第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之一、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卞某不符合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并在城郊结合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某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是完全正确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卞某已经常超出注册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而某区公安局以其为乡村医生,可以在乡村从事一般的医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由将该案退回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某区卫生局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再次发现其仍然在该地设立诊所非法行医后及时将其移交某区公安局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卞某的行为符合《解释》中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某区公安局退回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三,某区卫生局在前两次行政处罚中,对于卞某非法设置诊所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证据都进行了有效固定,并且某区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也对卞某非法设置诊所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进行了全而的调查取证并固定了证据。另外,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解释》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和不得开办医疗机构来讲,虽然字而的意思不同,但是初衷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开办医疗机构,只有开办了医疗机构才可以实施诊疗活动。因此,即使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也必须是在其执业地点开展,而不应是自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因此,某区公安局以某区卫生局在执法文书中只描述卞某从事诊疗活动未开办医疗机构为由退回是不妥的。

三、思考

当前,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迅速滋生蔓延。根据社会报道的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案例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办来看,笔者认为非法行医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误诊、错治加重病情。非法行医者往往未经过专业的学习,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二是造成传染病传播。一些黑诊所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器械及手术包,大胆开展外科手术、人流手术等项目,使患者感染疾病。三是滥用抗生素或激素。为了使得利润最大化,黑诊所在为患者治疗时大剂量使用抗生素、激素,或是不问病因直接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四是使用伪劣医疗器械和药品。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是自制卫生材料。五是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本没有病,却被检查出了病,故意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非法行医现象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是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的一种情形。卞某作为乡村医生虽然注册在当地的村卫生室,但其违反规定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表现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目前,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大体可分为六种状态:一是在本行政村内非法开设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实施监管;二是在本行政村内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建议适用卫生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加以约束;三是在本行政村以外的农村范围内非法开设黑诊所,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管理;四是在本行政村以外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该种情况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执业医师法》按非医师行医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江苏省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五是乡村医生到城镇非法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监管;六是乡村医生到城镇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应该依据卫政法发批复的有关规定,建议适用《执业医师法》查处。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什么是情节严重以前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有了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讨论中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重。某区卫生局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现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完全符合移送的标准和要求。

篇7

    法定人:刘仁明(系刘文国之父),男,38岁,大连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林国英,局长。

    第三人:王凤轩,男,48岁,大连市人,系大连市金州区满家滩镇什字街村乡村医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满家滩镇什字街村。

    1990年6月29日,原告刘文国因患感冒发烧,就医于王凤轩诊所。王凤轩对患儿以安乃近、庆大霉素、维生素B12各三分之一混合肌肉注射。因药物配伍不当,违反药物配伍禁忌,加之注射左侧臀部外侧四分之一内角偏近且深,针刺达骨膜,致刘文国左下肢肌肉萎缩,走路跛行。经大连市金州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凤轩的过失已直接造成刘文国左下肢功能障碍,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乡村医生王凤轩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此鉴定结论,医、患双方均无异议。

    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细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直接责任者王凤轩诊所承担患者刘文国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费2000千元。2。鉴定费150元由王凤轩诊所负担。3。在患儿出现医疗事故之日起(1990年6月30日)至鉴定结论之日止(1990年12月22日),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816。11元由乡村医生王凤轩负担。原告刘文国法定人刘仁明对此决定不服,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对金州区卫生局的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要求:一、对责任者王凤轩予以行政处分,吊销其行医执照;二、王凤轩诊所除负担刘文国一次性经济补偿2000元、鉴定费150元以及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816。11元以外,再偿付刘文国监护人在陪护医疗中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辩称:金州区卫生局对刘文国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王凤轩辩称:同意金州区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根据金州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细则》所做的处理决定,其中第一、二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刘文国因医疗事故住院及随诊治疗期间,其监护人承担了必要的陪护,由此误工而减少的劳动收入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属于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应由事故责任者支付。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对此未作处理,显失公正,应予变更。被告在做出处理决定前责令王凤轩作出书面检查,根据事故情节,决定免予行政处分,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对第三人王凤轩予以行政处分吊销其行医执照的请求不能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该院于1991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一、维持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关于对刘文国医疗事故处理决定的第一、二项。二、变更处理决定第三项为:原告刘文国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816。11元、交通费255。2元、监护人误工减少的收入1091。44元,合计2162。75元由第三人王凤轩全部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文国要求对第三人王凤轩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行医执照的诉讼请求。

篇8

一、摸清本底,建立和完善“两项”档案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通知》要求和医疗卫生机构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摸清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本底,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并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对“两项”档案进行补充修订,建档时限为每年一档,到期续建。

二、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一级以上医院、卫生院、城区门诊部、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措施得力。”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认真做好卫生行政许可与医政监督执法的衔接工作,做到信息畅通。

三、建立专家指导制度,提高医政执法技术含量

根据医政执法工作需要,聘任二级医疗机构行政管理人员、有关专业技术骨干,建立特约卫生监督员专家库。邀请特约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提供专业咨询、案件研讨等工作,对医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提高。同时,特约卫生监督员作为各医疗机构的信息联络员,及时将医政执法信息和工作部署传达到各自医疗机构,起到信息沟通和桥梁作用。

四、实施综合执法,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根据市卫生局工作重点提出的“年对公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推动公立医疗机构监管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要求。要加大管理力度,做好综合执法工作,避免公立医疗机构出现违法执业、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医疗事故、非法医疗广告等行为。

五、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胶南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全面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依据,以此推动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六、加强重大案件回访,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暗访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实行重大案件回访,制定和完善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对无证非法行医多次被取缔或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相互通报信息,严厉打压非法行医行为。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关注媒体报道动向,执法检查随时跟进,坚决避免检查滞后和不作为现象发生,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七、建立巡查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并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把辖区内乡镇、街道、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执法工作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和每位卫生监督员,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将卫生监督执法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八、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

年4月份开始,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规范诊疗行为”为主题的诊所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和市卫生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授牌”的“六统一”管理模式,纠建结合,规范诊所的医疗广告和执业行为,提高我市诊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年底前全市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80%以上,明年争取达100%。

九、开展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单位和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年5至10月份,将对全市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单位和母婴保健机构以及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规范采供血和临床用血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罚力度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整顿医疗广告工作部署和《市医疗广告卫生行政处罚量罚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广告监测、处罚、上报、公示和案件移送工作。加大违规医疗广告的整顿与行政处罚力度,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环境。

十一、其他工作

加大医政监督调研力度。围绕制约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掌握现状,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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