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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正在不断地加紧制定、建立和完善。处在社会激烈转型、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阶段,人们不禁惊叹“我们的社会病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主体是人,历史的创造者也是人,那么如果社会出了问题一定是人出了问题。而人出问题,首先是思想即价值观上出了问题。笔者着重从价值观的角度透析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原因:
(一)“经济人”假设的异化与市场经济下道德伦理的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与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异化为功利化、程式化、个人主义、金钱至上的经济人密不可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关系,即逐利者与他人、社会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理性经济人”是奉行道德规范、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双面人。随着萨伊、西尼尔、马歇尔等人对斯密观点的选择性继承与补充,“理性经济人”逐渐演化为“货币的追求者”,经济人思想中的人际关系内容被隐去、道德约束被解除,只剩下单纯的逐利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学习西方而来,落后的生产力使中国急于发展经济却忽视了道德伦理的建设,在旧的价值观被打破而新的价值观没有跟上的价值空窗期,西方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趁虚而入,部分食品生产者便不择手段、无所畏惧,在制假、售假的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二)社会价值缺位与自我价值错位
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以及社会对个人的认可与满足,只有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兼具才使生命完整而具有深度。当前,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特别是社会分层、利益多元化促发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化。在快节奏的资本和商业运作过程中,不少市场经济主体奉行金钱至上的原则,忽略了人在社会关系中与社会和他人的经济利益关系,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漠视社会责任与担当;在自我价值的定位上,则是以金钱来衡量,为了金钱不惜铤而走险。社会价值的缺位和自我价值衡量尺度的错选,使生产者不惜制假掺假,滥用不安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销售者不惜售假卖假,摆出局外人的姿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消费者或者“各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或者力不从心,默默忍受,致使食品安全问题一再泛滥。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生产厂商不惜以“毒”“黄”等外包装,传递商品信息以外的“三俗”文化信息,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理,一味迎合低级趣味。
(三)企业价值观严重缺失
企业价值观就是企业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而在经营过程中努力使全体员工都遵守的信条,它是企业哲学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处理一系列矛盾的行为准则,比如如何应对市场、如何化解员工矛盾、如何在造福社会的过程中盈利等。海尔把价值观表示为“真诚到永远”,IBM的价值观定义为“最佳服务精神”,相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更应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企业生存发展的首要位置。在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大事件中,涉及到许多大的集团公司、龙头企业,比如石家庄三鹿集团、浙江嘉利达明胶有限公司、上海福喜集团等,这些企业并非没有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口号,而是没有把这些口号内化为企业员工的价值取向、没有转化为企业行为合力。如果每个企业都能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使每个员工都能像企业文化中号召的那样———诚信、务实、奉献、以人为本、止于至善,那么这个企业就不会唯利是图、泯灭人性,食品生产企业就不会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不会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添加剂、化工材料来赚取昧心钱、不义钱。
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重树社会价值观
(一)道德建设是重树社会价值观的首要任务
总理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曾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重树社会价值观必须将道德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政府在进行市场监管时,要德法并重,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对于诚信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予以嘉奖、树立典范,对于制假、售假者严惩不贷,使其“有耻且格”;企业道德是一个企业自我进行善恶评价的企业良心,企业道德不应是一个抽象概念,应该是每一个企业员工道德建设的集合,诚信为本、务实利民应该是每一个企业的应有之义;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道德建设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不制假、不售假是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每一位公民不管处于什么岗位上都应该出自己的一份力。如果每个人在追求自我社会价值是自觉的以道德标准为基础,同时受到社会法制的约束,社会和谐就离我们不远了。
(二)塑造正义、仁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经济人”是重树
社会价值观的重中之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各类经济主体的价值取向对整个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重树社会价值观首先要在经济领域塑造物质基础的创造者———“经济人”的正确价值观。许多食品企业快速发展,面对着不同的变化和挑战,员工的思维和行为常常无所适从难以形成合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要尽早确定正义、仁爱、有担当的价值观,用企业的价值观来同化每一位员工,从而协调统一企业行动。企业的责任不仅在于赢利和纳税,也不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最大的责任在于安全生产,要兼顾员工、消费者、国家方方面面的利益。在食品的外包装方面,企业谋求创新、独特,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应以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基础,产品携带的文化信息要能让大众能接受,否则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负作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应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方面不制假不售假,另一方面要承担社会责任,敢于“吹哨”,只有人人都充满正义感、具有仁爱心、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不复存在,整个社会才能和谐。
(三)缩小贫富差距是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建设的必由之路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023-02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理论学习氛围,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XX年食品安全与产业发展调研工作。活动得到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响应,共收到调研论文17篇。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法律进行了评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7名。现予以通报表彰,并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学习参考。
附:优秀调研报告、法律获奖名单:
一等奖
关于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题的思考
作者:翁向华(工商局)
二等奖
1、关于对我县无公害法律工作的调查
作者:祝礼洪(法律局)
2、武义县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卢锦扬(水务局)
3、当前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建议
作者:朱喜传(经贸局)
三等奖
1、浅议当前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小剑(卫生监督所)
2、创建农村“放心店”与实行长效管理的对策
作者:叶伟文(工商局)
3、关于我县畜产品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
作者:李伟军(农业局)
4、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
作者:钟学文(卫生监督所)
5、关于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贺建国(质量技监局)
6、 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作者:何伟靖(西联乡)
优秀奖
1、充分发挥市场和法律双重惩戒作用加快我县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对我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讨
作者:贺建国(质监局)
2、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之思考
作者:陈坚(工商局)
3、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作者: 卢锦扬(水务局)
4、开展无公害林农产品产地监管论证实践与探讨的调研报告
作者:吴生法(林业局)
5、豆制品行业集约经营探索
作者:李春华(茭道镇)
6、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讨
作者:项世平(俞源乡)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调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1] 王红卫.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管体系的营造和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2] 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3] 刘进,胡晓平.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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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新.风险社会视角下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0.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论文关键词 农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豆芽”,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在媒体的广泛报道、执法部门的大力查处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货,农村有农村货”的局面,这已经严重威胁了农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一、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消费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往往图便宜,简单地追求低价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食品企业生产的,是否使用过量色素、防腐剂、增香剂等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并不在乎,缺乏对食品安全性的考虑,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场淘汰的过期、劣质食品流向广大农村地区。造成了品质好、价格高的正规食品在农村没有市场,买得起、吃着香的劣质食品在农村占领了市场。
(二)缺乏规范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农村食品经营者多为家庭作坊、小卖部、小摊点等分散经营模式,食品经营者整体素质偏低,守法经营意识不强,食品加工户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条件差、卫生环境不达标、加工水平低等问题严重,甚至一些违法经营着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违禁成分进行食品加工,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随后还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在我国《刑法》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出发标准予以提高。这在法律层面上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还不够,广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途径,这一方面使得农村的制售问题食品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另一方面,广大农村消费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从根源上讲,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讲究人情,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问题也往往得不到重视,即使购买或使用了问题食品,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这也纵容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业户多,经营分散,单个经营者规模小,隐蔽性强,有些还分布在边远山区。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照经营的多,并且这种小作坊形势的食品加工店隐蔽性强,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此外,农村地区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往往是小本经营,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最低出发标准为2000元,而有的小卖部或小作坊全部货值也不过2000元,在监管过程中,出发标准难以执行到位。另外,部分农村小摊贩、小餐饮店业主属于农村弱势群体,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考虑这部分农村群众的生存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取缔或查处时容易对他们产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这一难题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彻底进行。
(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和技术支持,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比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管手段较为先进,而在农村,虽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但是在农村食品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工作难以抓到位。另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向下延伸的专门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站、所,但是监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监管技术水平偏低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病,农村问题更为突显。农村食品监管部门检测设备缺乏,没有科学检测的技术手段和专门人才。在广大农村,抽检样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测,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现抽检结果还没出来,该批产品已经卖光了的尴尬,导致监管人员积极性不高,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能够及时被查处。
(六)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
农村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中,无照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食品经营户的随意性很强,想开就开,相关就管,特别是一些家庭式的经营户和个体小摊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这些经营者小本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很少主动到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板栗证照手续。而对于这些无照经营户,监管部门依法取缔的成本高、难度大,经营者恢复违法经营的成本低、难度小,成为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在农村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农民购买力不强所导致的。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他们才有能力购买大品牌、质量过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渐失去了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面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的局面,政府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如电视、广播,同时采用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板报等形式在农村开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强消费者识别食品优劣的能力,让他们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从而改变他们不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购买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这些食品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小作坊等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针对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落后以及欠缺部门协调合作机制的难题,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增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通过教育培训原有监管人员和招聘高素质人才进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做法,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推广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为基层监管单位购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整合,横向上消除管理部门职责重叠与遗漏现象,既要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又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部门能够领导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纵向上要增加监管部门在农村基层的下设机构,从而保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广覆盖,尽量扫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盲区。
(四)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食品经营者成立时,要把好准入关,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登记注册,对食品经营者主体的审批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部门不发许可证,工商部门不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确保食品经营主体的质量过关。在经营过程中,要对经营者进行跟踪审查,做到年度验证验照,对发现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过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资格或核减其食品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不能纵容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还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农村新型食品销售模式,改善农村食品购买环境
浙江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效果显著,在引导经营者自律、为农民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经验值得在全国推而广之。在放心店的建设中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现有农村传统的“夫妻店”、“代销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进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实力强的经营性企业将销售终端扩展至农村。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农村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
(六)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同时要利用在农村地区广泛采用的公示板、宣传单等形式,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劣质商品进行曝光,使这些不良商家逐渐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失去市场竞争力,达到引导农村消费者选择优良企业和购买安全食品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激励 监管机制 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件关系民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却大有席卷大江南北之势,从上海“染色馒头”到辽宁“毒豆芽”、从湖北“毒生姜”到重庆“毒花椒”、从山东的“甲醛白菜”到江西的“人造猪耳”,从安徽阜阳奶粉到河北红心鸭蛋、从“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到“细菌超标”速冻水饺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对政府执行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现有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反思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从“食品卫生时代”进入了“食品安全时代”。《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多部门分段式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召回等制度,对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展发挥出积极意义,但其缺陷与不足也日益凸显:
1.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偏弱。低廉的违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如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动食品摊贩,因其生产成本极低,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使被取缔,换个地方重新开张困难不大。同时,从针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来看,对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等非食用原料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而且现有《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导致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罚过轻、以罚代刑的现象,难以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致使食品安全中某些深层次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部门职责交叉,难以做到无缝隙监管。从监管部门看,食品安全现行执法部门涉及卫生、质监、工商、农业、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虽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各地相继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这一机构或是挂靠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是挂靠在商贸服务业局、或是挂靠政府其他部门,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这种尚未形成有效运行的联动机制的前提下,分段式的多头管理模式,不可避免会出现执法交叉和工作推诿,食品安全监管的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监管沦为一句空话。
3.阶段性整治方式普遍存在,不利于监管成效的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侧重于阶段性整治的问题在各地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监管主体往往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对社会存在的某种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或是在食品安全事件被网络媒体曝光后采取事后查处补救的执法方式,即通常根据某一临时事件的发生或某一特殊时期的需要来开展执法活动。这种突击性的监管方式,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陷入“整治——好转——回潮——再整治”的怪圈,监管模式不具有经常性、长效性。
4.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及问责制度执行不力,弱化了监管成效。从监管主体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划片到人,或者仅把划片到人停留在公示栏上、文件上、汇报上。食品安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只是要求整改,责任由集体承担,很少落实或无法落实到具体人员,监管存在笼统化。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在“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种结果问责、甚至是严重后果问责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和成效。
二、引入激励机制,构建全方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一)激励及激励方法概述
所谓激励,是指人类活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它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需求或动机,使被激励者产生一种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促使其向所期望的目标努力的心理活动过程。激励的方法有很多,笼统来讲,可简单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正激励,就是通过对被激励对象的赞扬、肯定、承认、奖赏,正面强化某种符合组织目标期望的行为,以提高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该类行为更多、更频繁地出现。
负激励,就是通过制裁和约束的方式来抑制被激励对象的某种行为,并在减少或消除这种行为的同时,促使被激励对象进行反省,自觉调整、改造,朝着组织所期望的方向去行动。
(二)激励方法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1.正激励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出台鼓励扶助政策,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政府部门要制定出台富有吸引力的、切实可行的鼓励扶助政策,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有效激发引导企业开展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具体如:对于生产经营安全食品、事迹优异突出者,可由地方政府给予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等政治荣誉,以及给予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扶持、经营场地使用优惠、税收优惠返还等经济奖励;可由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质量信得过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给予延长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周期和频次等奖励;可由财政金融部门给予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低息贷款、优先办理提供金融组织银行贷款等奖励。积极有效的正面激励措施,将有力促进食品行业进入有序、健康、强盛的良性发展状态。
设立食品安全绩效奖,激发监管部门及其主体的积极性。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通过重奖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管部门、监管主体,激发他们的斗志,增强各监管部门及其主体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感,促使他们结合本职工作,激发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富有创造性的工作模式,促进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切实奖出干劲、奖出积极性、奖出责任感,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打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激励公众参与监督。当前,国内众多省市都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皆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关键就在于举报人信息无法得到良好的保密。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决定了他在面对物质激励和人身安全博弈时的必然抉择,试想,举报者如果连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如何敢于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因此,对举报者进行严格的保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措施,坚持一个核查员对应一个举报人的“一对一”制度,建立严格的查处与惩治举措,严厉追究泄露信息者的责任,给予民众充分的安全感,激发他们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唯有如此,方能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2.负激励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各类餐饮和食品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号以及注册企业名称作为对象,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则对该企业及其法人、直接责任人,记录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五年内禁止在食品行业重新注册,直接责任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五年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要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重点监管,重犯者将永久禁入。对构成食品犯罪的,不仅将受到法律严惩,还将永远禁止在餐饮食品行业注册登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实行电脑联网存档,永久备份,黑名单不得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