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51:4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伦理原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首先,我国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学研究尚浅,由于历史因素、工作性质因素等,许多检验人员都没能重视医学检验中的伦理问题。其次,很多医疗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再次,检验结果回报周期过长。检验结果回报周期指的是从申请检验项目开始到检验结果取回的过程,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从实验室收到标本到发出报告的标本周转周期。标本周转周期越短说明实验室工作效率越高,但很多医院的这个周期时间却很长。最后,不合理的检验通知单发放容易造成患者隐私的暴露,当前有些小型医院会将检验报告统一放在某处,需要患者自行领取,这就给其他人随意翻阅的机会,可能无形中会暴露了患者的隐私。
2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
2.1自主原则
在采集检验标本之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介绍医学检验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以免影响标本的检验结果。比如有些患者会过分担心自己的检验结果情况不佳,或因为怕痛等其它原因造成焦躁不安,这种情绪可能会影响标本的采集过程,或者通过神经体液的调节作用影响检验结果。因此,在标本采集前还应该给予患者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排除焦躁情绪。并以自愿自主的原则进行标本采集,对于一些损伤性和风险性较大的检验,比如骨髓穿刺等,就需要患者自愿签署同意书,并与患者家属做好沟通交流,争取家属的理解和合作,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患者隐私的标本,如尿检、便检、检查等,要给患者提供合适的标本采集场所,并做好标本回收工作。另外,一些昏迷病危的患者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尤其是无人陪同时,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2.2不伤害原则
有时患者使用的治疗药物会影响检验结果,比如:氯化钾、血清蛋白、葡萄糖注射液等,会引起血钾、血清蛋白值以及血糖的假性偏高。但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如果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而片面的要求患者停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病情变化的风险。因此,在采集标本前,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和病症的变化,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给予患者调整治疗方案,并给予个性化的检验方案。另外,在采集标本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人体质差异,一方面要保证标本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要最大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痛苦,慎重选择标本采集器具,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2.3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就是指医务人员帮助患者保守医疗秘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医疗界最古老的一条医德规范。在医学检验中,它要求检验人员要遵守两方面的保密原则:
①不随意打听患者隐私,保密在检验中得知的患者信息;
②对于一些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检验结果,应对患者保密。
2.4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本是指每个公民在社会上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享有公平分配的卫生资源以及参与权和使用权,而在医学检验中,公正原则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即在检验的各个环节当中,各个样本享有的待遇是相同的。
2.5有利原则
关键词:动物伦理;理性原则;情感原则;协同学
人类与动物的关系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远古人类在狩猎生活中并没有自觉地考虑到应该如何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和法律关系,至多是狩猎成果的分配问题,而分配问题依旧属于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使是后来人类通过驯养和饲养动物,使得动物成为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人与动物之间也并没有出现所谓公共领域的伦理和政治问题。传统的“六畜兴旺”表达的是一种富足美满的生活,尤其是在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社会中,动物的功能是单一的――作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用“天人合一”来描述传统社会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再合适不过了。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大体上是和谐的,因此谈不上“动物伦理学”。
动物伦理学是人类和动物之间的生产实践关系发展的产物,确切地说,动物伦理学是工业时代人们对人与动物关系反思的产物。不同于前工业时代的“天人合一”,在工业时代中动物饲养从分散性发展至集约化,动物作为人类的生产生活资料,其地位从个体性发展至公共性,由此带来的是动物地位的转变。如荷兰乌德勒支大学Franck博士所言:“饲养和使用动物(如吃狗肉)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逐渐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当人与动物的关系转变为公共问题时,就构成了动物伦理学。但动物伦理学不是研究动物应该如何行动才符合人类社会或动物界的伦理规范和德性要求,而是对人自身提出要求――保护、救助和关爱动物以及如何合情合理将动物作为人类自身发展的手段,并为之作出伦理学的证明。伦理学不仅要呼吁人们讲道德或者遵守伦理规范,还要为行为作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证明,这种证明一方面是对错误落后行为的批判和反思,另一方面是对正当正确行为的构建和辩护,动物伦理学亦如此。
人们对动物伦理学的证明大致可以区分为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这两种原则可以看作诸多动物伦理原则的一个简单划分,当然不排除在一种动物伦理学说中同时出现上述两种原则。事实上大多动物伦理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上述两种原则,只是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以致人们在将动物作为目的和手段的问题上观点和意见纷争不断。大概所有具有道德感的人都认为要保护和关爱动物,人们在主张上较易达成一致,但是人们的理由各不相同,争论的焦点也正集中在各种理由而非主张上。
一、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的行为不是以伦理原则为出发点,行为与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是行为去适应某种原则,原则相对于行为不是逻辑在先的,而应该是倒过来的,原则是从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原则的逻辑前提是行为。如恩格斯所言:“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同样,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也是从人们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当谈论理性原则时就要将一切情感的因素排除在外,只有这样,理性原则才能保持其普遍性和必然性。
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肉体和情感应该受到灵魂和理智的统治,动物自身没有理性(logos),更无法理解人的理性,动物只是服从自己的本能或情感。所以动物自然而然应该得到人的捕获和利用,犹如“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便于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在动物面前处于主宰的地位,按照理性的分析,人类驯养动物合法且正当。时至今日,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依旧需要驯养和食用动物,其合理性可以说来自亚里士多德所作出的论证。
圣托马斯・阿奎那也区分了理性生物与无理性生物。阿奎那沿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且优越于动物之处在于人具有理性能力,人凭借自身的理性活动来显现其存在,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道德实践中处于主体的地位。按照阿奎那的说法,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能主宰自身的行为,因而其行为是自由的,而无理性能力的动物不能主宰其行为,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只有具有理性能力的动物是自由的且不受奴役。并且,无理性能力的动物只能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们对于动物的关心最终也是指向了人自身的利益,“依据神的旨意,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应该受到保护,但不是为了它们自己,而是为了人类。”阿奎那明确反对那些认为宰杀动物是有罪的说法,他认为“根据神圣的旨意,这些动物在自然秩序中是有意给人使用的。因此,人们利用动物――或者杀死它们,或者任意处置它们――没有过错”。即便人类可以出于博爱去关爱无理性的动物,但是按照理性原则的分析,阿奎那认为人对动物谈不上直接的“博爱”。阿奎那论证道博爱是一种友谊,基于一种相互性(reciprocal)的关系,而人对待动物只能是一种单向性的关系。“因此,除了在比喻的意义上说,与无理性动物的友谊,是不可能的。”
近性主义哲学先驱笛卡儿更是否认动物具有理性能力。与同时代的拉美特利在《人是机器》中的观点类似,笛卡儿将动物的身体视为安排巧妙的机器。首先,动物无法使用语言来表达思想。其次,动物的行为受制于本能,而无法通过学习做出本能之外的行为,即便受过训练的动物能够表现出类似理性存在者的行为,却依旧出自它们自身的本能,而非出自理性的思考。按照笛卡儿的推论,既然动物与人在本质上――理性――存在根本的不同,那么人便无法像对待人一样去对待动物,并且笛卡儿也的确没有提出过任何可称道的“动物伦理”学说。
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更多体现在后来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中。汤姆・雷根(Tom Regan)是动物权利拥护者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权利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人类内部,而要推广到动物那里去,“试图把权利观的范围局限在人那里,只能表明其推理的缺陷”。汤姆・雷根认为每个生命体验主体(the subiect-of-a-life)都有自身的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亦译为天赋价值、内在价值),而很多动物(例如高级哺乳动物)可以被理解为生命体验主体,因而具有固有价值。并且出于对他者的义务,汤姆・雷根认为“动物拥有受到以尊重来对待的平等权利”,并且表示“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与之对抗”。
雷根的论述引来了一大批反对者。爱伦・怀特(Alan White)的反驳直中要害:人与动物的差别是在逻辑上而言的,而非在感觉经验层次上而言的;就逻辑而言,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权利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单独的权利概念毫无意义。在爱伦・怀特看来,即便动物有感觉能力或感受疼痛的能力,却不可能让渡、放弃权利,也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和特权。也就是说理性存在者因为能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才拥有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reciprocal)关系,很显然动物无法享有权利。
另一方面,雷根所谓生命体验主体无法涵盖所有动物,因此只能说部分动物可以被看做生命体验主体,还有大部分无法被当作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例如蚊子等低级且对人类有害的动物)。并且以“生命体验主体”来划分动物时,我们会发现有些动物既非完全的生命体验主体,又非完全感受不到痛苦和快乐的低等动物,那么这些动物是否还具有固有价值,继而是否还具有权利?按照雷根的理论,显然我们无法将完全作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雷根所谓的高级哺乳动物)与不完全作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甚至和完全不能成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混为一谈。即便雷根一再强调是按照理性的而非感性、感觉的认识,但是他的理论依旧陷于自身的矛盾中。
相较于雷根的强势动物权利论(strong animal rights theory),玛丽・沃伦(Mary Anne Warren)的弱势动物权利论(weak animal rights theory)主张不是动物的固有价值而是动物的利益作为动物权利的基础,而动物的利益在于动物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由于没有理性能力,动物的利益低于人类的利益。即使动物的生存权低于人类的生存权,也足够用来为动物权利作出辩护,例如人不能出于娱乐或者其他琐碎的目标杀死动物,但是人可以在面临自身的生存需求下将动物作为食物来利用。这里其实有两个标准:当人为了娱乐或者商业暴利时,应该遵从的是“动物拥有和人类平等的生存权”这一准则;但是,当人在面临生存问题时,这时的准则就是“人的利益高于动物的利益”,于是将动物作为食物来利用便是合理的。我们可以参考“比较价值”来理解,所谓比较价值就是“因比较而成就的价值表现”。当人和动物之间是商业暴利和娱乐的关系时,人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去利用动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不是人类行为的唯一手段,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之间不是必然要进行比较的;但当人和动物之间是食物链的关系时,这时动物可以被认为是人类行为的唯一手段,两者利益之间的比较是必然发生的,结果是人在“比较价值”上更胜一筹,因为人拥有比动物更大的自由,生物圈任何食物链的形成都是如此。
理性原则总是试图寻求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征,以便从根本上将人与动物区分开,在理性原则看来,只有人是目的,动物只能作为手段。而试图通过理性原则来论证动物是目的的做法,通常面临着理论自身的矛盾。
按照理性原则,动物无法和人类之间达成契约,“契约的签订仅是在拥有互相伤害的能力、因而也拥有签约能力的理性自利者之间才会发生,他们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只会认同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规则”。契约主义的前提――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构成了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困惑之一。但是人类内部依然可以达成“不伤害动物”的契约并遵守,然而这毕竟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而非人与动物之间的契约。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只能说明我们“应该”保护动物以及对动物仁慈,如果违反了契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不能说明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动物以及对动物仁慈,对于这个问题,则要论及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
我们可以将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总结为:从动物的本质出发,以理性能力将人与动物区分开,认为人对动物没有直接的义务和责任,动物只能作为工具而存在;理性存在者之间的道德原则无法应用于人与动物之间,“保护动物”的契约依旧是理性存在者之间的伦理问题,并且只能为动物伦理提供一种“外在的理由”。
二、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
显然,理性原则表明人只能将动物作为手段来利用,因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动物作为目的本身,即便动物拥有权利,也是“动物”的权利,而非“人”的权利,我们依旧无法将人权的法则应用于动物。动物权利拥护者无法证明动物拥有“人权”,却企图在对待动物的行为中将其当作人来对待(他们主张动物和人是平等的),这是一种明显的矛盾。相对于理性原则,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当谈论情感原则时,我们可以暂时将理性原则“悬置”起来,以便我们可以从人们的行为中抽象出比较真实的情感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公认的理性主义,因而适合所有理性存在者,但是动物显然不是理性存在者,因此康德认为人类对动物没有直接的责任:“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我们通过履行对动物的责任来表明人类的本性,我们就间接地履行了对于人的责任。”这一观点颇类似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按照康德的说法,处死动物的行为是不人道的,不是因为人违背了对动物的责任,动物由于自身缺乏判断力,没有能力负担人对其的责任,而是因为处死动物的不人道行为“对他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这种人性是他表达对于人类的责任”。对待动物只能是友善和仁慈,而不能是尊重,因为康德的道德哲学要求被尊重的一方必须是理性存在者。所以,与针对理性存在者而言的道德形而上学不同,康德的动物伦理学只能是情感主义的,人类无法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运用理性原则,只能运用情感原则。
系统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am)将痛苦和快乐的计算当作衡量道德的标准,一些动物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那么就适用以功利主义来对待。“法国人已经发觉,黑皮肤并不构成任何理由,使一个人应当万劫不复,听任折磨者任意处置而无出路。会不会有一天终于承认腿的数目、皮毛的形状或骶骨下部的状况同样不足以将一种有感觉的存在物弃之于同样的命运?……完全长大了的马和狗,较之出生才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在理性程度和交谈能力上强得不可比拟……问题并非它们能否作理性思考,亦非它们能否谈话,而是它们能否忍受。”边沁认为我们在立法中不应该忽视低等生物的利益,能够感受到痛苦是动物不应该被残忍对待的关键。但是边沁没有意识到人与动物之间的理性不是量的差别,而是质的差别(达尔文也认为人和动物之间的理性只是量的差别)。诚然人类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对动物的义务,却是直接地体现为人类内部的义务,而非直接针对动物的义务,因为人无法和动物之间建立法律(或者契约),法律只能存在于人类内部,法律是人的类属性的结果,不具备跨物种的效力。这一点边沁当然清楚了,所以他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动物的理性能力,而在于动物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快乐,而正是人的移情能力能够理解动物的苦与乐。因而,功利主义为动物伦理做出的辩护属于情感原则。
德国哲学家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affe)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主张同情原则而非正义原则:“我们惯于以同情来回应痛苦和苦难,虽然这类感情我们司空见惯地是针对同类,于是也更多针对亲近者而非陌生者,但道德、甚至同样基本的无争议的法律道德、也就是平等原则,却要求克服此类特殊主义。只要承认此原则,根据其相同的标准,同等地对待相同的事情,就不仅同情亲近者,而且也同情陌生者,甚至对异类,尽管是对有忍受痛苦能力的生物,即对动物也要同情。”当在正义与同情之间作出区分时,其实就是在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之间作出了区分,正义(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正义视为理性原则的一种)要求交互性(reciprocal)的关系,显然人和动物之间就无法形成一种“主体间的交互性关系”(inter-subjectivity),而同情则完全可以出于单方面的需要。
其实著名的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为动物伦理所作的辩护也属于情感原则。与边沁的观点类似,辛格解释道:“如果一个生物能感受痛苦,那么,拒绝考量这种痛苦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这个动物的本质是什么……如果一个生物不能感受痛苦或体验快乐和幸福,我们对它就没有什么需要考量。因此,对感觉能力的限制是对他者给予关怀的可辩护的唯一界限。用智力或理性等某些特征来划分这种界限是一种武断的方法。”辛格认为关怀动物的前提和界限是动物对痛苦和快乐的感觉能力,如果超出这个界限,或将这个前提替换为动物的理智,那么就无法为关怀动物作出令人信服的证明了。所以,辛格为动物伦理所作的辩护也属于隋感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动物伦理辩护的时候,人们经常将动物和无理性能力者(如婴孩、智障者等)作对比,认为人权既然能够包括无理性能力者,那么人权就不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得到确立的。既然权利无关乎理性,那么动物权利又有何伤大雅之处呢?如果确立了动物的权利,那么保护动物就顺理成章了。以往的动物权利拥护者大多采取类似的推理,结论是令人满意的,但前提却危机重重。人的大部分权利是跟义务相联系的,也有即使不履行任何义务依然享有的权利(例如新生儿的权利),于是人们将“暂不涉及义务”的人权推广到动物身上,但是忽略了“暂不涉及义务”的人权的基础――情感原则。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理性原则,因为这是可以计算的,履行了什么义务以及履行了多少义务,便在相应的范围和程度上享有恰当的权利,同时能够履行义务也就意味着义务主体具有理性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但是“暂不涉及义务”的权利却不能通过同样的理性原则得出来,我们不能要求无理性能力者和新生儿履行什么义务,如果按照严格的理性原则,无理性能力者和新生儿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赋予他们权利的是理性存在者的情感,也就是说“暂未涉及义务”的人权基于情感原则。
那么,动物即使享有权利也只能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而言,即使在“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层面认定动物拥有某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无法离开人而孤立存在,动物的“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跟人这个价值主体息息相关。一些弱势的动物在自然界的食物链中无法保全自身的“天赋价值”,只能服从于食物链上一层物种的“比较价值”,继而作为食物成就了他者的价值,而只有在人类面前,才能说动物的“天赋价值”不可侵犯,并且我们没有任何基于理性的理由来认可动物的权利,动物权利的基础只能是人依据情感来理解动物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出于情感来关爱和保护动物。
情感原则能够说明人类“为什么”(而不仅仅是“应该”)要关爱和保护动物,因为人类和动物之间即使存在着物种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也就意味着本质的差异性,但人类和动物之间至少还有情感的同一性,正是这一点为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奠定了基础。如果我们认可一些高级动物具有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能力,也暂时接受动物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理智和语言甚至社会属性的说法,那么即使我们无法理解动物的语言和理智(无法像对待其他人一样使用理性原则),也无妨我们对动物的处境给予同情和关怀,如赫费所言,同情和情感原则完全可以是单向的。
我们可以将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总结为:放弃从本质上对人和动物的区分,将动物视为情感的对象而非理性的对象;情感原则的有效性完全可以扩展到人和动物之间的单向性关系中,人对动物的情感说明了“为什么”要对动物仁慈,情感原则能够作为保护动物的“内在理由”,即动机。
三、动物伦理中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的冲突与协同
如上所述,动物伦理中纯粹的理性原则只能导致动物仅仅成为人类的手段和工具,单纯的理性原则不足以为动物伦理作出辩护,所以辛格在为动物解放辩护时主张“不管这个动物的本质是什么”,因为一旦涉及动物的本质,则自然而然将动物与人作出了种和类的划分,而动物伦理却试图建立在消除种际差异的平等之上(如辛格的平等原则所主张的)。达尔文认为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在结构和功能上是连续的,但也只是在低等动物和高等动物的自然属性上是连续的,即使人和高等动物在心理能力上的差距甚至比成年人和新生儿在心理上差距还小,但是人所具有的社会性、文化性和精神性却是再高等的动物也无法具有的。达尔文也只是强调动物和人之间情感上的交流,强调人出于情感应该同情和关爱动物。
即使传统的基于交互主体性的契约论,在雷根看来是“粗俗的”,因而无法应用于动物权利的证明上,甚至反对任何非人存在者――动物――的道德地位,但是传统的契约论却揭示了问题的本真面目。诚然,传统的契约论因无法解决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等伦理问题而备受诟病,但至少人类内部除了种族、性别和阶层等差异还保持着类的同一性,而我们根本无法在类的同一性上谈论人与动物之间的契约,契约论为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划出了鲜明的界限。动物保护者凭借情感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仁慈主义、同情原则和关爱原则等)来驳斥一种不适合动物伦理的理性原则,导致的是人与动物之间无差别的同一,而面对人类和动物利益的必然性较量时,又不得不借助理性原则来区分人和动物。可见,情感原则在试图超越理性原则局限性的同时又维护了理性原则,这是一种不彻底的情感原则,人们无法忽略动物伦理中情感原则与理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简单地以其中一个来否定另外一个,而是要首先澄清两者的前提,划定各自的界限,然后寻求两者之间的和谐与统一。理性原则以知识为对象,将道德的理由建立在对人和动物的本质的认识上;情感原则以感情和感受为对象,将道德的理由建立在对动物的同情和仁慈上,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理性原则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情感原则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我们不能用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本质”来衡量动物,因为如此一来动物显然不应该被赋予和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而动物得到保护的依据应该是人类对动物的情感,并且这情感不是来自于对“动物的本质”的认识,而是对“动物的生命处境”的直观感受。情感的对象不是抽象的概念和数字,即使是人的问题,引起我们悲痛的不是地震中受灾人员和经济损失的统计数据,而是每一个鲜活、丰富的生命和完满家庭的一去不返;同样,人类对动物的情感也不是来自对生态群落的科学统计与分析,而是来自对一个个鲜活生命在工业化的污染和摧毁中所遭受的悲惨命运的感性直观。
只有人的理性可以理解其他同质存在者的理性,但是其他同样具有理性能力且能够理解人的理性的同质存在者仅限于人类内部;同样,只有人的情感可以感受其他同质存在者的情感。就情感而言,人类的同质存在者就扩展到了动物界,甚至无机的自然界,因为人――具有社会性、文化性和精神性的理性存在者――可以将任何事物当作情感的对象。
如上所述,单纯的理性原则或情感原则并不足以为动物伦理作出完美的辩护,在澄清了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各自的前提后,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高的维度上将两种原则协同起来。协同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根据协同学创始人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的说法,协同学就是“协调合作之学”。协同学极少关注个别的基本原则,而是要发现结构赖以形成的普遍规律,发现相互作用的不同要素之间更高层次的必然性。H.哈肯认为:“我们看问题时应该站得更高些,也就是从道德的、人道的和宗教的观点来看问题”,而非不加反思地跟着别人亦步亦趋。
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得以协同的基础是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显然,人们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两种原则之间发生着激烈的碰撞与交融(包括上述两种原则之间的冲突)。道德行为本身是复杂的,当以理性原则来对待动物时,发现动物无法具有和人同等的道德和法律地位,这时情感原则便对理性原则作出某种纠正和补充,动物之拥有“天赋价值”或“权利”以及“尊严”乃是因为人对动物的情感,所谓“天赋价值”或“权利”以及“尊严”只能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仅仅作为人类保护动物的一种比较方便的理由;当以情感原则来对待动物时,也不是毫无限制地将动物当作和人类完全平等的生命主体,理性原则会限制和指引情感原则,在人类和动物利益发生必然性的冲突时,理性原则依旧要偏袒人这一方。情感原则的应用是“任性的”,理性原则的纠正却是“冷静的”;情感原则对动物是“仁慈的”,理性原则对动物却是“残忍的”;情感原则强调善和美,理性原则关注是与非。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我国古代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取之以时”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前者体现了“法自然”和“顺天时”的环境哲学思想;后者体现了古人“地力”有限、资源有限的思想和反对走极端,主张走“中道”,既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不破坏自然物正常生长繁衍的资源开发方法论。这两个原则表现在中国古代环境立法方面,就是“以时禁发”;表现在环境伦理方面。就是“仁及草木”,“成己成物”。据汉代著名学者孔安国说,舜帝时期就已经总结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经验;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制定了“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如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第六十一》中记载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苟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春秋时期孔夫子坚持“不时不食”,并把取物以时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据记载,曾子论孝时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和曾子把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开发自然资源上升到“孝”的道德高度,把任意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残害天物的不孝行为。更令现代人惊叹的是,唐代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一是“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二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古今图书集成》的作者高度赞扬陆贽的思想,把“节与不节”作为检验国君是否有道德修养德的标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一整套的消费制度。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人之用财者有常数”,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的严重社会问题。它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体现“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包括田宅、栋宇、车马、仆御、器服、饮食、宾、姻、祠、葬、等内容的消费制度,他强调必须“唯欲是防,唯度是守”,即强调制定和坚持合理的消费“制度”的重要性。尽管白居易对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局限性,但他提出通过“制度”解决资源枯竭问题的思想十分深邃。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
摘要:中国古代,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生物资源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其中主要包括“成己成物”、“万物平等”、“泛爱”、“取之以时”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等原则与规范。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医学检验;伦理原则;探讨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疾病的理解和认识也逐渐加深,由于疾病与分子和细胞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医学检验在临床治疗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1]。医学检验的主要目的是对人体内的排泄物、分泌物、体液以及血液中的致病因子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这些活性物和因子的活性和质量变化,推断出疾病的发展和发生,帮助医生正确判断病情,采取针对性治疗,缓解患者的痛苦。
1医学检验中的医学伦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检验已经成为现代医学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疾病的预防、康复、治疗以及诊断提供科学依据,并且科学选择实验项目,为患者解释检验结果,为医生开展临床治疗提供科学而正确的信息[2]。在医学检验的发展中,一些现代化设备和仪器逐渐得到应用和推广,检验人员在关注检验项目质量控制的同时,对医学伦理没有给予充分重视,认为医学伦理只是简单涉及到护理人员和医疗人员,因此,对医学检验中存在的医学伦理缺乏探索和思考[3]。在医学检验过程中,医学伦理是对检验工作中的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以及道德关系的说明和概括,其对医学检验的规划化和科学化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是促进医学检验工作发展的关键基础。
2当前医学检验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2.1缺乏相关教育
医学伦理是医学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的医学教育中,很多学生对医学伦理并不了解,即使一些医学院开设了医学伦理这一课程[4]。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历史原因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课程并没有得到学生和教师的重视。
2.2检验废弃物处理不当
检验废弃物包括废水、分析仪器、菌种以及标本等,如果对废弃物处理不当,会对医院环境带来影响,导致出现环境污染的情况,甚至引导患者的交叉感染,为患者增加痛苦。
2.3泄露患者隐私
保守患者个人隐私是最重要的医学伦理,而在一些小医院,一些检验人员会随意将检验单放在别处,让患者自己领取[5]。在领取过程中,患者可能会随意翻阅他人检验单,进而知晓检验结果,进而泄露患者隐私。同时,一些医院的检验人员采用点名发放检验单的方式,如果遇见重音或者重名的情况,也容易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3医学检验中的主要伦理原则
3.1自主性原则
在采集标本前,一些患者由于担心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进而心理压力较大,在骨髓穿刺以及抽血等创伤性采集过程中,会出现焦躁不安等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会对检验结果带来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6]。因此,在采集标本之前,检验人员要与家属以及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向他们详细介绍注意事项以及医学知识,帮助患者减轻思想负担,缓解患者的负面情绪。针对一些具有较大创伤性和风险性的采集,例如骨髓穿刺等检验,要签订知情同意书。同时,检验人员要耐心以及认真听取家属以及患者的意见,充分尊重他们的建议权、选择权以及知情权,在获取家属以及患者的同意和理解后,积极争取家属和患者的配合与协作,避免出现医疗纠纷[7]。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如果有涉及到患者隐私的项目,例如阴道细胞标本、尿液标本以及标本等,检验人员要提供给其适当的采集场所。如果是一些意识障碍或者住院重病患,特别在没有陪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验人员要尊重其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检测监本时,检验人员不能进行检测项目之外的项目,不能利用职务的便利,窥探患者的隐私,增加没有申请的检测项目。如果患者询问检测用途以及项目,检验人员要及时告知患者,并且正确以及耐心地解释结果。
3.2公正原则
公正是社会上每个公民都具有基本权利,即享受医疗资源使用和分配的权利。在医学检验过程中,公正不仅简单的指检验形式方面的公正,同时也指检验内容的公正。检验人员要保证医学检验的所有环节,平等而公正的对待每份标本,不能利用职能便利,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3.3有利原则
当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医学检验的手段与方法不断增加,对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责任感也提出更高的要求[8]。在采集标本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做到慎重严谨,并且根据检验要求,保证采集准确无误、考虑周全,根据检验的注意事项和目的,确保标本规范性以及有效性的。例如在采集肠炎患者的粪便标本的时候,检验人员要采集沾有黏液的粪便;又例如在采集尿路感染患者标本的时候,要采集初段尿液标本。同时,在采集标本的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尽量用对患者带来最小伤害以及最小代价的方式,获取最理想的采集效果。例如在采集患者末梢血液的时候,为了满足医学检验的需要,不选择静脉采集等体内获取标本的方式,通过采集排泄物的方式,也可以实现检验目的。在送检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做到及时、规范以及仔细,标本容器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标本接受时间、标本采集时间、标本类型、患者床号、科别、年龄、性别以及姓名等,严禁出现检验内容和标本混淆的情况。在采集标本和送检过程中,要防止标本出现浓度变化、成分破坏、成分分解以及污染等情况,避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9]。同时,在送检中,检验人员要防止标本出现过分摇动以及跌落的情况,进而破坏标本的有效成分,给临床治疗造成误导。实验室要对标本进行逐个分类和登记,防止出现标本遗失和混淆的情况。同时,如果标本出现明显污染、明显干燥以及采集量过少等情况,要及时与患者沟通,重新采集标本。如果出现申请单的床号、科别、姓名与标本不符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查找。在标本检验中,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对标本做出科学判断,进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在检测中,检验人员要确保仪器稳定运行、质控合格。如果不能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不能立即开展检验工作。同时,检验人员要充分考虑患者的特殊情况,在选择检验技术的时候,要以患者利益和临床需要为前提,不能盲目迷信新技术。
3.4保密原则
保守患者秘密是医学检验中非常关键的伦理要求,其是医学伦理最具生命力、最古老的医学道德。在检验实践中,检验人员要遵守以下保密原则:首先,要保守患者信息,不主动打探患者的个人隐私,也不对外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其次,对于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精神打击的结果,要遵循医师的要求对患者保密。
3.5不伤害原则
在治疗的时候,患者会使用到多种不同药物,但是一些药物会影响到检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清蛋白、葡萄糖以及氯化钾等,会引起血浆蛋白、血糖以及血钾的偏高。如果只是简单地选择停药方式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会对患者带来一定的治疗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检验人员要采集标本之前,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需要,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检验方案。在采集标本时,例如腹水、胸腔积液、骨髓以及血液等标本,需要通过穿刺的途径获取,因此,检验人员一定要结合患者的个人体质,在获取方便、标本质量的同时,合理选择穿刺器材和部位,减少对患者造成的创伤,缓解患者的精神负担和肌体痛苦。在进行穿刺采集的时候,检验人员要注重安全,按照要求进行消毒,防止出现血液交叉感染的情况。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素质的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医学检验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检验人员一定要充分适应行业的发展,加强对医学伦理的理解和认识,在工作中遵循伦理原则,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罗冰,郑均,杨国斌.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探讨[J].医学研究生学报,2014(2):179-180.
[2]黄龑.高新技术在临床检验应用中的伦理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3):347-349.
[3]李月华,李梅.分析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7):202.
[4]李颖,白子军.浅议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5(16):3355.
[5]范波,方兴.检验危急值临床应用中的医学伦理思考[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4(11):1783-1784,1790.
[6]陈慧芬,吴瑛婷,樊民胜.浅谈医学检验中的伦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1):29-30.
[7]梁红艳,李正军,姜晓峰.检验医学中的伦理道德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2):20-23.
[8]戴云,王颖,张评,等.浅谈献血招募工作中的医学伦理原则[J].北京医学,2008(10):628-629.
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伦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303-01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进步和完善,依法治国的步伐持续加快,群众对于社会公平的呼声愈来愈高。就“公平”这一概念而言,不仅包括伦理层面,还涉及到法律层面,只有实现“公平”,方可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探讨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与表现,并就其伦理基础与意义进行了阐述。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与表现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作为一种价值观,公平理念最早源自于古希腊思想家对于城邦制的看法。因而,公平的出现是人们为了实现利益分配科学性的最初认定,并与法律制度、道德思想等密不可分。法律似乎与公平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公平理念是法律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本伦理依据,也顺应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维护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同时,公平无法脱离法律而存在,只有依靠法律这一保障,方可保持人与社会、与他人之间的公平关系。由此显然,民法公平原则正是公平这一理念得以规范化、法律化的根本体现。民法是关于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对于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势必需要严格依据“公平”这一原则,由此可见,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精髓,是其灵魂。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为平等主体提供公平的价值观念,并作为衡量其权力、义务、利益分配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表现
就公平原则而言,其可谓道德、法律规范二者的融合,因而内涵十分复杂、深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属于前提条件公平。就全世界各国宪法而言,都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款,对于民法而言,更应坚持平等这一准则。无论是谁,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各自的法律地位都一样,都需要受到同等法律的对待,无一例外。2)对于民事活动而言,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机会。也就是说,在社会中,所有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能够公平地竞争。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利益保持均衡,即交换公平。在交换时,当事人间能够实现利益分配的对等性与权利互惠的均衡性。一方面,外部条件公平,另一方面,程序满足公平交换的要求,保证公平目标的实现,即无强迫、欺诈,各方在自愿、公平条件下进行。4)当两方权利、义务失衡,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加以矫正,而这一过程无疑需要借助于法律的调整。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与意义
对于民法公平原则而言,其伦理基础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它是公平满足法律的最高要求与终极目标。在民事主体双方均未开始自身权利、义务分配时,其所普遍接受的是一种普遍道德观念所要求的公平原则;2)它满足了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的追求。公平实现了所有主体所要求的公正,体现每个主体对于自由的追求;3)它满足了各主体的基本需求,这需要建立在民事双方还处在平等分配的前提条件下,若这一平等被打破,该原则也可作为一种矫正、调整的手段,使每个人的权利得以保障,并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其信仰根基扎实。人们关注公平定义的集中体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价格正当原则是正当贸易来往中交易双方都需遵守的原则。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在不停地调节。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处于动态中,且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在民法中,兼具确定性和流动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诚信、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对于民法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伦理意义。结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第一层次往往是其他三个层次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因而才能得到最终结果的公平。对于公平而言,其实现依据往往具有绝对性,但这对于现实生活而言似乎不易实现,因此,通常对待不公平情况,往往需要借助于第四个层次的“矫正”功能。根据如今的法典,随着经济社会、人伦道德观念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构建起了较为科学的法律机制,用以矫正不公平现象,保障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公平。从其表现情况而言,满足公平的概念,因而能够依据现实及民事主体双方的想法,找到满足法律所规范的那个平等点,继而拉近民众和法律间的距离,满足民法立法的宗旨与根本要求,增强民法的合理性、可理解性。
三、结语
民法是法治建设中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反映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则,而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因此,民法应当体现上述要求。在时代背景下,公平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民法的灵魂和精神。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结合以德治国的方针,将公平原则与伦理充分展现出来,进而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法治的公正和公平,维护国家的安定、和谐与团结。
[参考文献]
[1]谭培文,肖祥.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古代;儒家;生态伦理;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儒家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富有极其深厚的生态伦理底蕴。深入挖掘和梳理其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进一步提高人类热爱自然、尊重生命的道德自觉意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人们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生态意识和理论支撑,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1、“天人合一”的支持精神
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而“天人合一”的思想概念最早是由庄子阐述,《庄子・齐物论》中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后来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系统,并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他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并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论语》中有一段非常著名的故事,说的是孔子与其弟子讨论人生志向时,非常同意曾点关于最高理想的看法,他认为:“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人生的最高理想就是能够在暮春时节,穿上春服,会同五六个青年,六七个少年,跳到河里洗洗澡,跑到高台上吹吹风,然后唱着歌回家,仅此而已。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孔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已经非常明显了。现代生态伦理所一直提倡的“回到自然去”的法则,在孔子时代,已经当做最高的生命理想来实践了。孟子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也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体现的就是“天、地、人”协调的“与天地参”精神。关于这点荀子曾这样描绘过:“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
2、“恩足以及禽兽”的道德关怀
孟子跟齐宣王曾经有一段非常著名的关于惜生及民的对话,孟子问:“臣闻之胡龅日,王坐於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日:‘牛何之?’对日:‘将以衅钟。’王日:‘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日:‘然则废衅钟与?’日:‘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日:“有之。”日:“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日:“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日:“王无异於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鱼何择焉?”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日:“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於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上》)这段话,很多人耳熟能详,闲谈中道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由不忍杀牛,到不忍杀生,到惜生及民,而广行仁义,广布仁政,孟子的思想乍看起来是惜生,最后还是归结到儒家“仁者爱人”的中心上来。
儒家的人文色彩十分浓厚,一向主张以“仁者爱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宽容气度来对待他人,并能够将这种人文关怀推及到其他生命甚至无生命的自然万物,做到“恩足以及禽兽”(《孟子・梁惠王上》)、“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明代王阳明仔细地描述了“大人”的道德关怀心理:“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侧隐之心焉……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大学问》) 儒家意义的“大人”(指真正的读书人)见到儿童落入井中、见到鸟兽受困哀鸣、见到草木摧折都有怜悯之心,乃至见到完全没有生命的瓦石被毁,都会产生怜惜之意。儒学关于万物一体――“一体之仁”(《大学问》)的观点,体现出一种深厚的道德关怀理念。
3、“以时禁发”的行为模式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不能不利用资源。儒家倡导仁爱万物,并不否定人类的合理需求,而是主张“以时禁发”,主张按照自然的节奏、生命的节律来“取物”。“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孟子对“时”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人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去利用自然资源,才能保证人们有充足的生活物资。使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人民生活有保障是为政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也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荀子不仅继承了“以时禁发”的思想,而且将其系统化。他提出要根据生物的生长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圣王之制”。“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鳢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人泽,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 在这里,荀子认识到人类的生存有赖于自然界提供的各种资源,提出了以“时”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具体要求,使动植物“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使百姓“有余食”、“有余材”,将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联系起来,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农业社会中持续发展的生态蓝图。以时禁发的规范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统治者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Ethical principles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nursing application
Li QiaoLi
【Abstract】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R39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1-0082-01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Linda DU.Joseph KD,.lynne AT,et al..Essentials of critical care nursing,St.Louis:Mosby-Year Book,1992.15~29
[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5] 周青山,涂仲凡,关于心胸重症监护病房的伦理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45~50
伦理学基本原则有:个人主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利他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理论,是研究道德的产生、发展、本质、评价、作用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规律的学说。而道德则是社会与自然一切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关系中,善与恶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活动的总和。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通过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反映的。伦理学则是通过善与恶、权利与义务、理想与使命,即人们的行为准则等一切范畴和体系来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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