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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制度8篇

时间:2023-03-10 14:51:1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奖励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企业奖励制度

篇1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诚信守法,依法纳税,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注重职工待遇提高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项目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装备在行业内领先,对提升产业层次,调整结构有较大带动作用。

二、具体奖励办法

第一类:工业经济类

(一)技术创新奖

工业开票销售1000万元以上企业,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淘汰传统产业落后产能、转型改行、升级改造,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0.4%奖励。企业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生产扩能,符合《市制造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投资额再加0.6%奖励。

(二)发展贡献奖

1、工商开票销售超20亿元的村奖100000元,首次超10亿元的村奖50000元。

2、独立核算企业入库税金(国地税、不含退税)首次超千万元的奖50000元。

3、独立核算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国地税、不含退税)100万元奖励10000元、200万元奖励20000元、300万元奖励30000元、400万元奖励40000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0元、1000万以上奖励100000元。

(三)科技创新奖

1、开发科技新产品(成果)奖:国家重点新产品80000元/只,国家级新产品50000元/只,省级新产品30000元/只。

2、科技进步奖:省级一等奖25000元/只,二等奖20000元/只,三等奖15000元/只;市一等奖15000元/只,二等奖10000元/只,三等奖8000元/只;市一等奖8000元/只,二等奖5000元/只,三等奖3000元/只。

3、申报专利奖:国际专利20000元/件,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单个企业(含个人)申报专利10件以上,另再奖励10000元,单个企业(含个人)申报专利30件以上,另再奖励30000元,单个企业(含个人)申报专利50件以上,另再奖励50000元。

4、申报并批准科技企业奖:省民营科技企业10000元/个,高新技术企业80000元/个,省双密集企业50000元/个。

5、建立科技研究所: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0000元/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0000元/个,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000元/个,市研究所20000元/个。

6、承担国家创新基金、攻关项目:80000元/项,承担国家863项目:80000元/项,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50000元/项,省级30000元/项。

(四)品牌战略奖

1、商标奖:新注册商标(含境外注册)800元/类,获中国驰名商标50000元/只,省著名商标30000元/只,市知名商标10000元/只。

2、争创名牌奖:获中国名牌产品50000元/只,省名牌产品30000元/只,获中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30000元/个,中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20000元/个,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20000元/个,省质量信用产品5000元/只,市名牌产品10000元/只。

3、技术标准战略:批准成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工作组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凡作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家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30000元,凡作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行业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奖

1、对节能及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在达到一定投资规模且产生较好效果的基础上,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且采用高效设备予以更新的,在达到一定投资规模且产生较好效果的基础上,按淘汰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淘汰设备已满服役年限的不予补助。

第二类:现代服务业类

(一)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减免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镇财政视财力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重点企业和税收大户进行适当奖励。

(二)统一收费优惠。新办商贸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统一收费。对年开票销售新增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包干,以年开票为基数,核定应交总额,定额收取,一定3年不变;对暂时未达到1000万元销售的,待超过1000万元以后同样实行统一收费包干;对特殊行业的商贸流通企业(指汽贸经销、物流、重点专业市场)其统一收费优惠可与政府另行商定。服务业企业缴纳的统一收费不列入镇对各村(单位)的统一收费包干基数,由镇财政直接返还给服务业企业。

(三)对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入库税金首次超千万元和新增入库税金超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工业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四)对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开票首次超5000万、1亿、2亿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20000元。

(五)凡当年新办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经营方式、业态属于市或行业首创的,经公开评议后,奖励10000元。

(六)本镇服务业企业获国家部委级评定的荣誉称号,或通过国际行业标准论证的,奖励50000元;获省厅级以上评定的荣誉称号,奖励20000元;获市级以上评定的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

第三类:外向型经济类

(一)提供有价值外资项目信息奖

对提供确有价值外资项目信息者,根据项目大小由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30000元。

(二)实际到位外资奖

1、鼓励类外资项目:对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员,按照外资实际到位额(外商直接投资的现汇、设备)的1%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市开放型经济奖励基金直接奖励0.3%,其余0.7%如独资由镇政府奖励0.7%,如合资由镇政府奖励0.5%,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奖励0.2%。

2、允许类外资项目:对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的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员,按照外资实际到位额(外商直接投资的现汇、设备)的0.5%奖励。如独资由镇政府奖励0.5%,如合资由镇政府奖励0.3%,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奖励0.2%。

(三)赴境外投资兴业奖

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举办生产型企业,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20万元;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中方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举办非生产型企业(机构)的,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2万元。

第四类:重点领域突破类

(一)企业上市突破奖

为推动企业上市,对本镇首家上市企业,镇政府奖励企业100万元;对上市企业的有功人员奖励6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2万元,镇政府奖励4万元。

(二)引进大项目奖

1、引进协议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再分别奖励有功人员15万元、10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5万元、3万元,镇政府奖励10万元、7万元;引进协议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再由镇政府分别奖励有功人员4万元、2万元。

2、引进中国大陆境内(镇域范围外)且已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投资额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镇政府奖励有功人员10万元;固定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镇政府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镇政府奖励有功人员3万元。

3、引进的农业、服务业企业项目,镇政府视情况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按相关文件规定另行实施奖励。

4、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有外资到位的再奖励有功人员6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2万元,镇政府奖励4万元。

5、引进独立注册外资研发中心且有外资到位的再奖励有功人员15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5万元,镇政府奖励10万元。

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本级纳税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

(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四)企业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产品被新评为*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注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注册商标被新评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奖励企业3万元(复检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认定证书的证书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获得产品在原产地注册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奖励资格的核定

奖励资格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

(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三)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由区经贸局核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于获得认(评)定的当季度末向所属镇(街道)经贸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贸办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核定资格、区经贸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金给镇(街道)财政所再发放给企业。

申报材料包括:(1)*市*区企业自主创新争创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证书和有关材料;(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和有关材料;(5)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证书和有关材料;(6)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证书和有关材料;(7)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证书和有关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原件交区经贸局复核)

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篇4

在这个保增长、保目标的氛围环境中,有一个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那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生产积极性降低。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基石,要为人们提供生产、流通和服务,没有企业的相应发展,何来全社会的增长呢?三大因素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

第一,物流成本上升。今年2月15日起,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全国铁路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人民币1.5分,提价幅度为11.5%。提价后,初步测算,仅四川钢铁、石化、火电3个行业20多户龙头企业将增加物流成本7亿元左右。据悉,此次提价将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加收入400亿元。目前,国内公路运价在0.2元~0.5元之间浮动,总体是铁路价格的两至三倍,铁路货运价格继续上调的可能性较大,公路运输严格管理,重处打击超载超重,企业综合物流成本上升20%以上。

第二,融资成本上升。当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呼声强烈,尤以“三农”、小微企业为甚。本届政府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深化金融改革,多以“微刺激”的手段来调控,这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这种宏观政策的新常态,使大多企业资金紧张融资困难。例如,四川省自贡市的诚德塑编、高新机械、东方容器等50余户小微工业企业,产品有市场,订单较多,但苦于资金困难无法组织生产,融资的担保费达到上限的5%,仅自贡市工业企业资金缺口就达50亿元。另据南充市调查显示,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已超过本金的20%。

篇5

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依法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总结前几次组织中央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现在又组织11户中央企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这对企业法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都是一次开创性的,对当前和长远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首先要求依法经营,因而需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是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短处,那时普遍对企业的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现在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如国外企业到国内开展经济交流、合作投资,国外老板首先带来的就是法律顾问,因为他们首先要了解我国相关领域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有没有说理的依据和地方。只有在法律环境这一关评估通过之后,他们才派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来。由此可见,学法、懂法和守法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必备条件,国有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今年四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会议和八月份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我就专门讲了中央企业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中航油事件让我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太昂贵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迫切需要中央企业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好依法经营的问题。

二、这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要发展就必须遵守法律,用好法律,必须要有专业人员负责法律把关,要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岗位。没有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企业的经营大门就敞开了,有的人就会钻空子,风险太大。前不久个别中央企业因为输了仲裁,好不容易扭亏的成果被人家一下子划走了上亿元人民币,教训深刻!现在许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带着律师来,他们签署意见前都先由律师审查同意,这说明他们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视。所以,企业的经营发展要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企业领导一定要有这个认识和责任感。凡是企业没有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经营决策没有法律把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中央企业要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搞好企业的客观规律办事,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法制建设方面作出表率。

篇6

总则

1.1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奖惩的原则

2.1奖惩的原则是: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

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逶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奖励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公司特别贡献奖三种。

3.3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3.4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3.5公司特别贡献奖包括荣誉及其它物质奖励,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3.6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嘉奖通报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7.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7.3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7.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经“公司总经理”评审后为C级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功通报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额(X%—X%)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8.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8.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8.4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3.8.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8.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9.1全年累计获记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9.2全年能超额(>X%)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9.3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五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9.4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9.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9.6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9.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10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特别贡献奖“。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11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12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3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惩戒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4.3.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X元。

4.4.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4.2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4.4.3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4.4说脏话、粗话者;

4.4.5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4.6参会人员迟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1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X元。

4.5.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5.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5.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4.5.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5.7一周内本部室员工有5人次(含)违纪者。

4.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公司。

4.6.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6.3培训旷课者;

4.6.4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6.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4.6.7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6.8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4.6.9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4.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7.1工作时间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间聚众赌博者;

4.7.3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

4.7.4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4.7.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7.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4.7.7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训无故旷考者;

4.7.9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7.10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X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7.11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4.7.12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大过通报全公司。

4.8.1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8.2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4.8.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8.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8.6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8.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4.8.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X—X元的经济损失者;

4.8.10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8.11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4.9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9.2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X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9.3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4.9.4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9.5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7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8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9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0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9.11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9.12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4.9.13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4.9.14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5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10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审计监察室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处理。

4.11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大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

4.12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4.13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有权发现问题的人,落实人必须是其直接上级,核实人必须是审计监察员。核实结果报人力资源部。惩戒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处分处理程序”。

4.14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从当事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5附则

5.1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审计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

5.2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由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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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企业作为最基本的市场组成单位,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为了全面有效地评估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制定出一个可行的、适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激励制度,本文具体全面地探索了目前企业之中的激励制度,并根据这些已有的激励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分析,最终又使用统计的手段和分析的方法,找出真正适合企业发展、可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本文的最主要研究目的就是探索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的形式之下,进行对企业鼓励制度的探索,并从各个角度对具体的企业鼓励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员工激励制度 构建思路 核心竞争力

企业员工作为一个企业的最基本组成部分,企业员工只有迸发出工作积极性,保证生产效率,提升整个企业的市场价值,才能够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了有效地保证企业可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和市场氛围,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截至目前为止,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计算机已经可以代替许多人进行相关的工作,但是,一个企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还是企业的员工。要想把握住当前企业在新的信息时代里面的发展时机,就要求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奖励制度机制,满足员工的具体需要,组织一系列的激励方法,提升整个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只有真正地满足了一个企业所有员工的需求,让企业的员工在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之后,真正地获得属于自己的回报,就要求企业去制定一套相应的激励制度。

一、企业员工激励制度的构建意义

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企业如何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保持足够的竞争力,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是一个企业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树立一种健全、完善的企业奖励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还需要充分的考虑可以影响到一个企业发展的多种因素在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诸多因素里面,新的知识产权的力量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也将成为未来企业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企业进行对员工的管理也要集中在提升员工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技术。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和人才思想意识的转变,以往的企业激励管理机制已经不能够满足人才越来越多样化的需求。虽然建立一套良好的企业奖励机制对于企业来说拥有着巨大的好处,但是截至目前为止,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企业奖励机制对企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并没有设立出一套健全、完善的企业奖励机制。截至目前为止,为了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奖励制度,各个企业和相关的专家学者都付出了很多艰苦的努力工作。在这个过程之中,也诞生了很多适合某一个企业或者是适合某一种行业的企业奖励方案,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很有效的作用。但是,这些企业的奖励方案并不能够形成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行业的企业奖励准则,这就需要对企业的奖励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寻找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进行对企业奖励机制的研究,切实有效地提升整个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企业奖励制度的构建思路

1.企业奖励制度的含义

通过文献的查询,笔者得出了关于企业奖励制度的具体含义,在这里将简要的介绍一下:所谓企业奖励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为了激发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整个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尽可能地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而采取的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一种激励手段。在一个企业内部,处于相同职位上的员工的基本工资是相差无几的,如果不设立相关的企业激励管理制度,就会让企业员工产生无论干多干少,都会获得相同薪金报酬的错误思想,导致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激发,企业也像一潭死水,迸发不出企业应该具有的活力。这也就是企业的奖励制度为何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原因,通过企业奖励制度的设立,可以极大地活跃整个企业的氛围,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调。具体来说,企业奖励制度就是为了奖励企业员工多付出劳动,企业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2.企业奖励制度的基本类别

根据员工具体需要的不同,也根据企业对于员工所做出成绩的评判的不同,企业奖励制度的设立也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别,对于企业奖励制度的具体奖励类型也包括:经济上的奖励、职位上的奖励、进修学习上的奖励等多重方面,在下文的具体设计之中也会具体的展示。

3.设计企业奖励制度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为了保证整个企业的正常秩序,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的企业奖励制度原则,并在整个过程之中,受到这些基本原则的约束。因此,在进行企业奖励制度设计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设计原则。

第一个要考虑的原则是对企业员工的物质性奖励原则。企业员工在基本职位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基本工资数目也是相差无几的,那么企业奖励制度所能够提供给的工作效率高的员工的额外金钱就成为了企业员工追逐的方向,是可以极大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的。因此,要进行考虑的首要原则是企业员工的物质性奖励原则。

第二个要考虑的是对企业员工的地位性奖励原则。企业员工在获得职位的晋升之后,不仅仅可以获得更加多的物质性收益,还可以收获来自各方的尊敬,这也是促进企业员工积极工作的源动力之一,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职位毕竟有限,没有物质性的奖励的使用广泛。因此,其次考虑的是原则是企业员工的地位性奖励原则。

第三个要考虑的是对企业员工公平性的奖励原则。员工在企业之中,因为种种原因,总是难以得到自己应有的奖励。除此之外,在竞争之中,企业员工也难以避免拉客等恶意竞争行为的出现。例如在家族性企业之中,就很少有员工能够真正的晋升到管理层之中去,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奖励机制的运行,企业的奖励机制也难以激发出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进行企业奖励制度设计的时候,要注重对企业员工公平性的奖励原则。

4.企业奖励制度的构建研究思路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人民群众追求的是个性的解放和对自我价值的追求,过往的管理机制过于抽象化,并不能够满足人才的实际需要。例如,以往的企业往往会采用大锅饭的管理激励制度,并没有去考察一个具体的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量,只是去追去一碗水端平,这样就不能够有效地激发出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也让员工感觉到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针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就应该针对员工的具体付出情况,制定一套健全、完善的经济激励制度,根据每一个员工的具体绩效,制定属于每一个员工的具体的奖励数目,通过奖励的数目区分开员工之间的差别,让优秀的员工受到奖励,更加努力的去工作,没有获得奖励的员工知道自己处于落后的位置,在以后的工作之中就会更加地积极主动,并最大限度地提升劳动效率。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激励员工自觉提升自己的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与此同时,在进行激励的过程之中,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得员工之间追逐奖励的过程是处于一个良性的竞争领域之中的,防止因为员工过分追求经济奖励,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之中引发恶意竞争,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收益。

进入新世纪,在信息化的时代下,传统的企业奖励机制已经不能够满足人才的切实需要。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企业推行奖励机制的时候,一定不能够仅仅考虑到企业员工的经济方面的奖励,还要注重对企业员工的全方位奖励。例如,在企业员工做出了对企业巨大的经济贡献的时候,可以考虑为企业员工设立相应的职位,满足企业员工的未来发展。也可以为员工去报一些专业技能知识培训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为企业员工以后的发展提供保证。与此同时,在进行整个企业的奖励制度的评判过程之中,可以随时进行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改变变量(例如:企业员工的性别情况、企业员工的年龄状况、企业员工的学历状况、企业员工的婚姻状况、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状况、企业员工的职位状况等变量),就可以得出最合理的模型。通过对这些基本的企业奖励制度的基本变量的研究,可以得出各个变量改变之后,企业员工所接收到的企业奖励制度的回报,以及企业员工具体的满意程度,制定出符合企业长远利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企业奖励基本制度等等,这样就可以拉近企业和企业员工之间的距离,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

综上所述,本文具体分析了一个企业激励制度的制作过程,以及这种激励制度的检测过程。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作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独立存在的个体,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立足。为了有效地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需要企业的员工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工作,为企业的进步添砖加瓦。为了有效地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就要设立相应的激励制度,保证员工有着足够的积极性去高效率地完成工作。这样就显出一个行之有效的企业奖励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的行文就是以确立一个良好的企业激励制度为基础的,期望通过采用不同的手段来验证这个企业激励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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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詹秋月.西方激励理论的演进与发展[J].商业经济,2012

篇8

(一)经济法中奖励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奖励制度未能够涉及经济中的各个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或个人积极履行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受到经济法对其的奖励。虽然国家与社会也开始重视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重要性,有关奖励制度的法律也更加细致,然而,在经济方面的立法却仍然具有自发性,没有成为自觉性的活动。导致了在经济发展中,一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奖励。除了一部分有关奖励制度的经济法之外,真正能够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奖励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明显力度不足。对于企业或个人是否满足被奖励条件、奖励的程度、如何奖励,这些规定还都没有具体到一个点。这就进一步导致了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更加困难。奖励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实施困难

经济法中奖励制度存在,然而,这些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定都得以实施。比如,某些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奖励制度,但是它的规定与经济法中有不符甚至是相悖的地方。甚至有些政法部门,为了维护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非常复杂,一些企业或单位对奖励制度的执行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了对不同的人所给予的奖励不同,这其中难免会有不公平的事情发生,使得一些人的贡献并不多大却受到了名誉与利益的双重巨大奖励,而那些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奖励与其付出的劳动相比微不足道。这与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原本执行的目的相违背。

(三)经济法奖励的救济制度缺乏

我国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虽然已在不断地努力改进,然而,有关救济方面的制度却几乎没有。其中对于经济法奖励相关的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几乎不存在。这就导致了那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应当受到奖励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奖励,也没有奖励制度救济的帮助,严重地打击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对经济法的信任也逐渐失去。

二、如何完善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

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设立不但可以使得对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人得到奖励,鼓舞他们继续为社会经济做贡献的积极性,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同时还可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推动力,此外,还能够让人们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充满信心与信任,自觉地遵纪守法,有利于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进步。然而,上文中我们也仔细地分析了现有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一些问题。其中,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设定比较笼统,缺乏比较细致的相关规定,而且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款,只是其他法律中附带的一些规定。在施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了经济法中奖励制度对于人们的实施显得不公平、不公正。另外,由于救济制度的极度缺乏,使得那些被奖励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得不到及时的补助,他们的权利被剥夺,使得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问题更加严重。为了能够使我国的经济法更加健全,奖励制度能够切实维护人们的利益,就应当改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规定,让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让那些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尊重与鼓励,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前进脚步。

(一)明确完善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奖励制度的目的为何?其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如何完善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明确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和原则。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就是具体地指导经济法应该规定什么是奖励,那些行为符合被奖励的条件,奖励该如何具体地进行。从而让经济法奖励制度形成一个系统的,具有强大执行力的法律法规,才能依靠法律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原则要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奖励,奖励与受奖要合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要及时、稳定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经济法奖励制度的立法更加健全,在实施方面也能更加有力,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对于现有的经济法奖励制度,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这样的宗旨和原则,而对于还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其建立要以该宗旨和原则为基础。

(二)完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主体

经济法奖励制度涉及到的人员及部门众多,这些人员与部门就是奖励制度的主体,奖励制度主体的具体规定,关系到奖励制度是否能够切实实施。第一,授奖主体并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或者某一固定的部门,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授奖主体也会不同,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可以作为某一项奖励的授奖主体。对于那些难以明确授奖主体的单位来说,可以设定一个机构,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获得某项权利,与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第二,获奖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的个人或单位,只要他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施行,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受到了人们的认可与好评,就可以作为获奖主体,对获奖主体的认定,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不能对其偏袒或抱有私心,让经济法的奖励制度体现公平。第三,参评主体则是那些具有获得奖励的可能性的个人或单位,他们也做出了某些贡献,但是,并不一定会获得当时所评定的那一个奖项。另外,在某些经济法奖励制度中,也许不存在参评主体,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保障每一位参评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评审主体则是指那些对于有可能获得奖励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与考察,从而评断其是否有资格接受奖励,接受何等程度的奖励。评审主体的评断必须要具有客观公平性,切实保障每一位参评主体的权利与权益。另外,评审主体应当有更多方面的人员参与,从而体现民主性与公平性。另外,奖励制度的主体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地增加、完善,比如,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监督主体,以保障奖励制度的合法实施,保障所有参与人员的权利。让经济法的奖励制度成为一个切实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法律。

(三)完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形式

奖励制度中的奖励形式多种多样,若是根据奖励方式来划分,不仅有物质方面的奖励,还可以有精神方面的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减免税收、购物优惠、信贷优惠等。精神方面的奖励包括授予某项荣誉称号、给予嘉奖等。另外,也可以根据奖励的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奖励、单位奖励及受害人奖励。这些奖励形式的不同,使得奖励的实施变得更为可能,然而,这些奖励方式依旧比较笼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与完善,提高奖励制度的可行性。

(四)加强对经济法奖励制度实施的监督

经济法奖励制度往往会涉及到名誉与经济利益方面的事务,难免会有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从而借助职位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破坏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公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防止这种事件的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其他部门,保障奖励制度的依法实施,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机关应当首先从立法的角度确保每个单位设立的奖励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审核奖励制度的各个主体是否具有资格。监督奖励制度的实施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作弊行为。保证每一个部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使得奖励制度的施行更为顺利。

(五)完善经济法奖励制度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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