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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8篇

时间:2023-03-10 14:50: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

篇1

__市位于__省东北部,地处丘陵平原交汇地带,辖__个乡镇,x个街道办事处,x个开发区,__个社区,__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__万人,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75%,是典型的农业县市。近几年来,我市坚持以“打牢基础、规范管理”为目标,有效整合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的有利资源,积极推行基层民政“院办合一”管理模式,全市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规范化建设明显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得到提升,促进了全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一、基本情况

(一)民政服务对象情况:全市民政部门服务的对象共计__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__万人、__万户(城市低保对象__人、__户,农村低保对象__人、1__户),农村五保对象__人,重点优抚对象__人,孤儿__人。此外,市安置办每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__多人。

(二)基层民政队伍情况:全市共有“院办”民政工作人员__人,其中在民政办工作的__人,在福利院工作的__人,分别由7名行政编制人员、__名以钱养事人员、__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和__名临时工组成,其人员工资按同级别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以钱养事”人员由乡镇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20__元的标准发放,21名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工资750—9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月450元,差额部分由各乡镇自筹补发到位。

(三)农村福利院情况:除市开发区外,每个乡镇(街道)都有1所农村福利院,全市15所农村福利院总占地面积624亩,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床位1100余张,已纳入五保供养政策范围的对象共有3220人,其中集中五保758人、分散五保2462人。

二、工作措施

面对基层民政工作任务逐年加大、服务对象不断增加的民政工作新形势,我市探索实施人员集合、资源整合、工作融合的基层民政工作“院办合一”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资金监管不力、办公环境简陋、办事流程繁琐等突出问题,为全市民政事业创新发展夯实了基础。

(一)实行“院办”人员集合,形成基层民政工作整体合力。

在推行基层民政“院办合一”模式中,我市通过把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力量有机地集中起来,切实增强了乡镇民政工作整体合力。

一是集合“院办”人员促机构规范。多年前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全市各乡镇以原民政办公室为主体,成立了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属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均配备了专职民政助理,工作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还有数10人选择了自动离职。为增强基层民政工作运转动力,我市从20__年7月30日起,在全市16个乡镇处(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加挂了民政办公室牌子,统一启用了“民政办公室印章”,把农村福利院纳入乡镇民政办管理范畴,为乡镇民政工作“正了名、定了位”,使“院办”民政工作人员有了“正式身份”,增强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集合“院办”人员促效能提升。以往,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尤其是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不善于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不够,思路不多、方法不活、凭老经验办事,抓不住主要矛盾和工作重点。我们充分把握“院办合一”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和适时组织“院办”工作人员开展民政业务轮训,全面掌握民政政策知识,并适时组织他们外出参观,学习先进典型,拓宽知识面。目前,全市131名基层民政“院办”人员中,绝大多数已成为了民政业务的“多面手”,能够随时适应内部轮岗的角色转换,促进了全市民政工作规范化管理。

三是集合“院办”人员促政策落实。随着全市民政工作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职能不断扩充,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承担的工作量日益俱增,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我市乡镇民政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我市把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力量“集结”起来,集中投入到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双拥、五保孤儿、社会福利、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社区建设、接待等民政工作中,极大地扭转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职数缺乏、工作精力不济、政策落实迟缓等滞后局面,有力推动了全市民政工作高效运转。

(二)实行“院办”资源整合,增强基层民政工作服务功能。

基层民政工作“院办合一”管理模式的推行,使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在组织领导、管理机制和阵地建设中的有利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进一步增强了基层民政工作服务功能。

一是整合“院办”领导资源强化行风建设。我局按照上级“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要求,协助各地党委政府抓好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组织基层民政深入开展了“优化发展环境、创先争优、政风行风评议”等实践活动,增强各“院办”主要负责领导自觉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识。此外,我市认真贯彻(鄂民政发[2013]__号)文件精神,积极向市编委争取,力争在今年底前,将全市农村福利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院办”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民政服务窗口行风建设的“领头雁”作用,为全面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是整合“院办”机制资源细化工作职责。建立“院办合一”规范管理制度,在每年年初召开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乡镇的分管领导签订《安陆市乡镇民政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书》,对各乡镇民政工作从领导重视、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救灾救济工作、优抚工作、社会福利工作、社会事务工作、民政信息调研、稳定工作、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10个方面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评比,使民政办和福利院形成了以制度约束、激励乡镇民政干部的管理机制,有效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是整合“院办”阵地资源优化服务环境。为改变基层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我市以深入推进全市农村福利院“分类争创”提档升级活动为动力,充分利用“院办合一”的阵地建设资源,近3年来累计投入资金2600多万元,在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及时把乡镇民政办搬迁到福利院集中办公,配齐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市、乡(镇)两级民政工作网络联通,优化了基层民政服务环境。目前,全市16个乡镇民政办公场所都达到了80平方米以上,王义贞、孛畈、南城、烟店、巡店、接官、洑水等10个乡镇均在农村福利院内新建成了面积达200多平方米的民政办公设施楼,设立了职工食堂和休息室,既改善办公条件,又便于就近加强福利院的管理,不断“擦亮”了基层民政服务窗口。

(三)实行“院办”工作融合,夯实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基础。

坚持把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的安全防控、财经管理和事务公开等工作落实到“院办合一”模式的具体实践之中,为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安陆”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融合“院办”安全防控保社会稳定。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管理意识,加强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双重安全”防范,由乡镇民政办主任担负农村福利院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各福利院院长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及时集中“院办”力量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妥善解决好各种纠纷和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是融合“院办”财经管理抓规范运作。为确保全市民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院办”财经统一核算,从20__年起,在对乡镇民政工作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的同时,全市15所乡镇福利每年各预算安排建设管理经费3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万元、乡镇财政1万元,以解决乡镇福利院人员及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各乡镇民政办都设立了民政资金专户,严格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模式规范运作,有效杜绝了挤占、挪用民政资金的现象。此外,每年会同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专门对各地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民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三是融合“院办”事务公开促群众满意。以“阳光”、“公信”、“承诺”为重点,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院办”事务公开标准,建立乡镇民政工作信息公开和社会承诺制度,各乡镇民政办将优抚、救济、低保、五保、孤儿等各项民政业务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设立公示栏、上墙公开,让群众就用跑“冤枉路”就能对民政服务流程一目了然,避免了办事过程中的“往返奔波”、程序繁锁之苦,切实增强了民政部门公信力。

三、工作成效

基层民政“院办合一”管理模式的实施,促使我市“民政为民”服务整体水平大幅提升,全市民政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院办合一”管理模式开启了基层民政“一站式”服务之窗。

基层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都是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服务窗口,我市通过把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办公阵地、服务管理等多种资源有效地整合,进一步优化基层民政工作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大力改善“民政为民”服务基础设施环境,建立起民政工作服务群众的“前沿统一阵地”,为全市人民群众开启了为民服务的“一站式”基层民政服务平台。

(二)“院办合一”管理模式汇聚了民政系统为民服务的力量之源。

乡镇民政办和农村福利院为困难群众提供着最直接、面对面、实实在在的服务,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以上中的形象。我市实行“院办合一”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基层民政机构的组织建设、工作制度、管理服务“三规范”,从而增强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个个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民政工作,从而汇聚了全市民政系统“为民最贴近服务”的强大力量,树立了民政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篇2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多项社会行政事务,业务面广量大,且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民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11月份至今,为进一步摸清全县民政工作现状,理清下步发展思路,我先后对全县11个乡镇的民政工作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主要调查了各乡镇民政所、民政对象,听取了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新路子。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充实配强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事务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4名工作人员。据此全县共需新增配52人。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民政工作,熟悉法规政策,安心扎根基层,乐于吃苦奉献。人员可从现有乡镇人员中择优选配或从大学生村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篇3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多项社会行政事务,业务面广量大,且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民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11月份至今,为进一步摸清全县民政工作现状,理清下步发展思路,我先后对全县11个乡镇的民政工作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主要调查了各乡镇民政所、民政对象,听取了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新路子。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充实配强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事务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4名工作人员。据此全县共需新增配52人。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民政工作,熟悉法规政策,安心扎根基层,乐于吃苦奉献。人员可从现有乡镇人员中择优选配或从大学生村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篇4

*县镇*镇于20*年乡镇机构改革后,由原镇*镇、新庙乡、民兴乡合并而成,幅员面积达91.4平方公里,最高海拔1338米,距县城94公里,系全县典型的边远乡镇。全镇辖19个村、3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达2.8万余人,其中,贫困弱势群体达5400余人,优抚、五保、低保等民政对象400余人。

该镇幅员广阔、山高坡陡、地势险要,村(居)委会距镇政府平均距离15公里,其中最边远的真武村、佛*村、天鹰村、红岩村距离镇政府长达30余公里,恶劣的自然条件与闭塞的交通环境,给群众办事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由于新时期民政工作事务多、要求高、任务重,而该镇民政干部除1名由党委委员兼任民政办主任外,仅配备了1名工作人员且专职负责婚姻登记,加之村、居又无民政专干,导致基层民政工作信息反馈不灵、政策把握不准、工作落实不好,出现了基本情况了解不够深入、生产生活状况掌握不够全面、动态管理服务不够及时、法规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信息反馈不够准确等“五不够”问题。

今年以来,该镇通过走访座谈,深入调研,有效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了“二三五”的民政联络员服务新机制。其主要作法是:

一、落实二项待遇,激发参与热情。该镇采取“精神鼓励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以义务服务为主、经济补偿为辅,通过公开选聘,在全镇范围聘请了17名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综合能力较强、威望较高的优抚对象,作为村(居)民政联络员。在待遇落实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精神鼓励。主要包括:由镇政府给联络员颁发聘书;由民政局颁发社会工作者证书;每年评选5名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经济补偿。主要包括:每月适当解决联络员交通、通讯等补助费用;对家庭困难的联络员在优抚对象解“三难”资金和医疗救助金中给予适当救助;对联络员子女在就医、上学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二、建立三项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为加强民政联络员管理,该镇建立健全了三项工作机制,以制度加强管理,用制度提高效能。一是建立联席会制度。由镇民政办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居)联络员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联络员工作情况,对联络员进行民政业务、法规政策集中培训。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底前,由民政联络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向镇民政办反馈辖区内的情况信息,镇民政办对反映的情况、问题等集中梳理后,及时加以处理和解决。同时,对突发性重大事项,由联络员在1小时电话上报,1天内书面汇报。通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了全镇民政工作动态,为全镇民政工作正确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村(居)民政联络员实行一年一聘,每年由镇政府组织考核,对认真履职尽责的联络员予以继续聘用,对不负责任、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而增强了民政联络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明确五项职责,规范服务行为。该镇主要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村(居)民政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代办事项。对辖区内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民政对象换证年检所必须的证件、材料等负责收取和发放,帮助代领优抚、低保、五保等供养资金。二是负责统计上报。重点负责掌握辖区内优抚、五保、低保、军烈属等民政对象的生产、生活和住房状况,及时报送有关民政表册、资料等。三是负责动态管理。主要掌握了解辖区内民政对象增减情况、补助金发放情况及各类民政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照顾政策等情况,及时向镇民政办上报。四是反馈情况信息。负责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批评、问题等及时反馈到镇民政办,以便及时处理解决。五是监督政策落实。由镇民政办对联络员进行培训后,再由联络员向民政对象宣传相关民政法律法规和业务政策,负责监督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执行。

该镇通过建立民政联络员制度以来,在联络员的辛勤工作和艰苦努力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为正确决策提供了有效依据。截止目前,联络员通过走访、调查,收集到民政对象反映的各类意见、问题8条,镇民政办通过调查核实后,对民政对象反映的各类意见和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从而有效保障了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政对象的生产生活积极性。

篇5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民政部门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民政办负责本乡镇的医疗救助审核。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五)负责指导乡镇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

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

四)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后,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全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按照政策制定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居住在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

一)持本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期间的低保对象;

二)持本县《农村五保供养证》并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间的五保对象;

三)百岁老人;

四)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到位后,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按县农合办规定,第十七条农村资助救助。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保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按医保站规定,城镇资助救助。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和居委会调查核实,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合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20元的医疗救助卡,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用于门诊和购药。

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卡,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用于门诊和购药。

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4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每年3月县民政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绥宁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医院(药店)凭上述有关凭证与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

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门诊救助证》不取现。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

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

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比例分别为25%和20%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一户当中有两人以上住院的不超过3000元。住院救助对象个人年内住院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若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第二十六条年度内已享受慢性病门诊救助或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的对象。应剔除门诊救助金额。

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

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局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

否则不予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住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申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救助对象在绥宁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绥宁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农村按不低于5%10%比例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城市按不低于2.5%5%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标价最高不超过1000元。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绥宁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拨入、本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县财政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资金管理原则,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资助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城乡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15%门诊医疗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城乡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25%住院医疗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城乡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30%当年结余资金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临时医疗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城乡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10%医疗救助金年内结余可转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篇6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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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边缘户申报工作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评议,村级公示后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入户抽查核实。目前全镇申报农村低保边缘户363户,812人;城镇低保边缘户1户,1人。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审批程序

1、新申请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必须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

2、申请户本人必须通过所在村委会向镇民政办递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申请。

3、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户的申请,与村委会一起入户调查,然后将入户情况经所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评议,确定个人申请情况与入户情况是否有虚假。

4、经村民代表会评议无异议后,将入户调查结果汇总,报请镇长办公会评议。

5、将镇长办公会评议结果在镇公开栏内公开七日无异议后,通过网上审批。

6、市民政局接到乡镇网上审批信息后,适时组织入户调查。

7、市民政局将入户情况汇总,报局党组会评议后,确定批否,镇民政办将结果在镇公开栏内公开。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补贴情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补贴计算方法: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补贴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基本上一户一样。

2、计算方法: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2900元/年)减去该户年人均收入。

3、发放情况:将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折算为月享受额,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四)全镇最低生活保障户情况

目前全镇最低生活保障户290户,其中城镇7户,9人;农村283户,504人。2013年新申报农村低保户52户,城镇低保户1户,镇民政办正在组卷申报。

二、农村五保户审批及补贴情况

(一)审批程序

1、新申请的农村五保户必须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

2、申请户本人必须通过所在村委会向镇民政办递交农村五保户申请。

3、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评议后,在村公开栏内公开7日,无异议后上报镇民政办。

4、镇民政办接到申报户所在村委会上报情况后,入户对农村五保对象进行调查。

5、民政办将农村五保对象调查结果,报请镇长办公会评议,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在镇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6、公开无异议后,镇民政办组卷报市民政局救助救灾科,待批。

7、市民政局救助救灾科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将入户调查结果报局党组会议,确定批否。批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将结果在镇公开栏内公开。

(二)农村五保户补贴情况

农村五保户分为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和农村分散五保户两种。

1、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供养在全市六所敬老院内,吃、穿、住、医、葬等供养费用,由市局统一分配,财政负担各项费用。

2、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五保经费3905元/年,分四个季度发放3000元/年,其结余部分按政策留作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重大疾病或特困补助,视情况报请镇长办公会批准适时发放。

(三)全镇农村五保户情况

目前全镇集中供养五保户46户,46人;分散供养五保户64户,64人。

三、救灾救济工作

1、发放2012年洪涝灾害救灾款80000元;涉及30个村,146户;

2、发放2013年春荒灾害救灾款20000元;涉及30个村,146户;16个村35户。

四、慈善救助工作

1、发放2012年慈善救助金15000元

2、安排布置市慈善总会与医院举办的农村低保户脊柱病免费检查和部分免费治疗工作。

3、安排布置慈善助学工作。

五、优抚工作

目前全镇优抚对象148户,148人。

(一)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

1、发放2012年下半年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补助款12000元,涉及16人。

2、为重点优抚对象申报2013年上半年解三难,涉及14个村,15人。

(二)散葬烈士墓维护工作

散葬烈士墓所涉及5个村,12户,每户4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情况

1、老复员军人16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540元/月(含门诊药费45元);

2、在乡残疾军人13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享受补贴按一至六级分档次发放;

3、因公(或战)牺牲战士遗属4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480元/月(含门诊药费48元);

4、改嫁烈属3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40元/月;

5、参战人员7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275元/月(含门诊药费25元);

6、带兵退伍军人103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297元/月(含门诊药费27元);

7、烈士子女17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130元/月;

8、60周退伍军人114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享受补贴按在部队兵龄(每一年兵龄,月享受补贴10元)分档次发放;

六、城乡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工作

2013年申报城乡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工作,涉及12个村,目前正在筹建。

七、危房改造工作

(一)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工作

1、发放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7500元,所涉8个村,9户;

2、发放2012年“7.21”受灾农户危房补助资金103000元,所涉7个村,20户。

(二)2013年危房改造工作

通过个人申请,2013年全镇申报危房改造户涉及9个村11户,经镇民政办与市住建局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涉及4个村6户,已组卷上报,目前正在建设中。

八、地名工作

1、继续完善“二普”地名普查工作。

2、继续完善行政大典的编篡补充工作。

九、老龄工作

(一)老年人生活补贴申报工作

1、摸排上报80-84周岁老年人307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2、摸排上报85-89周岁老年人114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3、摸排上报90-99周岁老年人31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4、摸排上报100周岁以上老年人1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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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政策宣传,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已全面启动2年有余,但有关的政策及相关申请评议、审批等一些内容,还有很多群众不了解、不知情,对此要求各村一是利用村组公开栏、宣传栏,对有关政策进行公示宣传,二是利用相关会议形式进行讲解,三是要求各村委会悬挂社会救助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组织“回头看”,全面清查清理“关系保、人情保”

农村低保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工作量大、面又广,申请对象又是广大农村的困难群众,有的乡镇在执行低保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偏差,主要表现在:1、一户保一人,并户保;2、“关系保、人情保”,有的村干部家属也纳入了农村低保;3、有部分原乡镇村组退休干部退休金从农村低保资金开支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我镇将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利用1个月(2月20日至3月20日)时间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把不符合低保条件全部清理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三、加强动态管理,作好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农村低保工作在年元月扩面工作结束后,按省政府确定的困难群众保障面已达到,各村的低保人数已确定,上面再也没有保障指标增加,而这项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工作必须有延续性,也就是说要加强动态管理,自我调节。对此,镇党委、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①我镇农村低保必须重新确定(年所定户数全部作废,但常补对象原则上不变,但要经过审核,如有不符合的要调整)。②各村成立低保评议小组,由村低保主任、专干、村民代表、小组长、党员、退休老干部组成;③评议小组要对本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存档;④评定后由地委会公布第一榜,要公布到自然村,时间是5天。公布举报电话:⑤填好表格上报镇评议委员会复核,对有举报和有争议的重点核对调整后再返回至各村公布第二榜;⑥镇评议委员会对各村的评议工作要全程监督。每年各村将在上半年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自我调动,将一些生活好转的低保户调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把一些实际困难又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作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农村低保的申请、评议、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村组评审团制度,规范评议程序和评议机构,实行三榜公示制。要求各村成立评议领导小组,全过程指导监督“回头看”活动。加强低保档案的规范管理,规范农村低保档案表格文书的填写,完善一户一档,做到县、镇和村有档案。做到审批严、表格清、档案全。

五、工作要求

1、各村委会将评议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镇民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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