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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整改通知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综合楼手套厂经营者:
丁再全您好!2013年12月31日安全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你经营场所与明火作业混合设置在同一室内,对商铺的消防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请贵铺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小组进行消防整改工作,请于2013年12月28日前排除安全隐患。如有造成相关整改工作逾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将由贵铺当事人负责。
特此通知!
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州分公司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范文二
××林站:
年 月上旬,我股室对你站辖区内2011年度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分小班进行了验收核查,现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采伐设计不准确,图文不符。××地点,经查小班四至相近,但设计图纸勾绘移位;
2、存在滥伐林木现象。例如××问题;
3、部分择伐小班超强度采伐;
4、大部分木材没有清理归堆,采伐现场管理混乱;
5、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没有完成。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你站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对设计存在严重问题的采伐小班,责成根据实地情况,限期完成补充设计,予以备查;
2、对滥伐林木、无证采伐现象要依法立案查处;
3、凡是涉及到超强度、超限额采伐的小班,责成采伐业主对超强度采伐小班限期进行补植补造。必要时,可以采取收缴押金的办法,确保补植补造顺利完成;
4、责成采伐业主限期清理采伐现场。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采伐现场清理工作的业主及厂家,今年将不再安排采伐计划;
5、对没有完成迹地更新任务的采伐小班,你站要积极采取措施,责成业主在今年冬季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请你站于 年 月底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到局。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范文三
公司:
年 月 日,高家营镇人民政府对你公司在 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
1、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危险作业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语、警示牌。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区域没有公示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记录。
3、矿区道路危险路段无安全警示牌,无路标;工人往返便道陡峭,无安全防护措施。
4、采矿洞口加固措施不完备,存在坍塌隐患;临时存矿区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滑坡隐患。
5、工人生活区与采矿区距离较近,且处于洞口或山沟下游,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6、工人饮食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存在饮食卫生安全隐患。
7、矿区防火、防汛、安全生产预案不健全。
二、整改意见
1、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加强对工人日常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提高工人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2、在施工工地、现场、道路制作固定的警示牌和安全标语,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氛围。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洞口、道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加固。洞口上方必须修建排水沟,防止滑坡或坍塌。
4、改善工人住宿条件。在采矿作业区域以外,选择安全地段,建设职工工棚,满足工人基本的安全住宿条件(2个月整改期限)。
5、改善工人饮食条件,注意饮食卫生。完善食物中毒防范措施。
6、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日志。安全生产分管人员要坚持每天对重点区域、场地、道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工人进出井登记制度。
8、完善安全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明确职责,加强监测检查,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9、健全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等相关预案。
10、加强门卫管理,谢绝无关人员进入采矿作业区域。
11、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请你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除第4项外,各项整改意见必须在 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镇政府。 高家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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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 整改通知书范文一
xx单位:
经查,你(单位)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条第 款第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下列要求改正:
1、xx
2、xx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夏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 事 人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城管 整改通知书范文二
单位(户):
经查你单位(户)在 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
现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户)在接到本责令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除乱堆放物品,恢复原状。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力量强制清除。
**街道集镇建设管理监察中队
年 月 日
城管 整改通知书范文三
当事人:
11月5日接群众反映,称你公司在星辰国际小区门口趁夜间擅自砍掉人行道树一棵,经我单位派人现场勘查,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请你公司在接此通知后于2011年11月8日前自行恢复原状,并来我单位接受处理,若逾期仍不恢复,也不来我单位处理的,我局将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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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xx楼大包队:
201x年x月x日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对我项目部进行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经检查,你队施工的5#楼项目,因下列问题,必须于201x年x月x日前立即整改完毕,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停工处罚和经济制裁。
存在主要问题:
模板:
1、模板支撑系统没有扫地杆;
2、楼梯踏步模板没有按留3槎支撑;
3、模板支撑系统于外架连在一起;
4、模板拼缝不严密。
5、楼梯踏步拆模太早。
钢筋:
1、钢筋绑扎关键部位控制不严;
2、保护层厚度不均匀、保护层垫块太少。
混凝土:
1、标高控制失控;
2、现浇板混凝土面、楼梯踏步不平整;
3、漏浆严重、浪费极大。
签发人:
签收人:
xx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x项目部
201x年x月xx日
工程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xx省x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
201x年x月x日在新区环路K0+200~K0+240段,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存在回填材料含泥量过大、压实度不够质量缺陷,请你方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x年x月xx日报回我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附件:质量缺陷具体情况(现场照片)
监理项目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201x年x月xx日
工程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三
徐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我方XX钢结构厂房工程,经我方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基础部分的施工未按我方认定的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主要是水泥的标号使用过低,并且水泥、砂石的配比未按施工要求操作,人为地更改配比,导致浇灌成型的水泥基础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将会对后续建设的钢结构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我方强烈要求你方:立即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已浇灌成型的基础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成品要拆除重建,由此发生的损失全部由你方负责。请你公司抓紧时间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告知我方。
联系电话:XXXXXX
XXX厂房施工督察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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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法律 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二)项即对其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税务人员在如何正确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却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独立性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制发给税务违法行为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实践中,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常常是同时进行的,因此有人认为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附属组成部分,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行政处罚是带惩罚性的行政行为,是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但它在因果关系中并不具有终极意义。也就是说,不能为处罚而处罚。处罚本身和违法行为的改正是两回事,纳税人接受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行为的改正。实施处罚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税务机关作为实施处罚的主体能够保证对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却无法代替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而且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因此,有必要单独就违法行为的改正向纳税人做出限期改正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命令,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因此,期限改正虽然和实施行政处罚密切相关,但它在法律上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税收执法人员在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候,存在着一种定势思维: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确定该文书的适用范围。这其实是个认识上的误区,误导了税收执法工作。
在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限期改正主要在法律责任一章有具体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在“罚则”中第36条就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六种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在“税款征收”和“法律责任”中也有规定,“税款征收”中第32条、第35条、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了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适用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法律责任”中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68条、第70条规定其他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适用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法律责任”中第76、第83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适用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税款征收”中的第73条和“法律责任”中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5条补充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适用限期改正。这些都是我们税务机关适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适用“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的全部,而且这些法条在技术上进行零散规定的处理,也不利于形成对责令限期改正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全面正确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限期改正是与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相伴相随的执法行为。只要存在行政处罚行为,就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对限期改正的规定并不是要限定其适用范围,而是明确其法律效果。
但是税收执法实践可能无法无原则地接受这个做法。因为税务机关做出的限期改正行为必须基于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改正的必要性;二是违法行为能够改正,即改正的可行性。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第二个条件并不当然具备,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如逾期申报行为,有的纳税人在申报期过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已经没有改正的必要,强行根据法律的规定限期改正,会对行政效率造成不必要的减损;税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逾期申报的情形,就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处罚。
上一例是指纳税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相对人缺乏改正的条件。以违法取得发票为例。如纳税人取得白条入账,但白条的出具方已经无法查找,纳税人已经无法将白条换成正规发票,税务机关针对该违法行为做出的期限改正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所以在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适用问题上,思路可作如下调整:在实施处罚时,应以限期改正为原则,再加以现实性的考虑,当改正已无必要时,则可不予下达该文书。同时,对于《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考虑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应下达该文书。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内容要求
实践中,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不明确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执法单位往往只是笼统地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载明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要求,但改什么、如何改、何时该、改正的期限等并没有明确。执法人员很容易主观地形成一种判断,既然通过处罚决定告知了纳税人的违法事实,纳税人自然应该知道如何改正。问题在于违法行为的情况十分复杂,并不只是简单地通过对违法行为反向操作即可解决的,而且明确限期改正的内容亦是法理上的需要。
(一)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从法治国家的法的确定性原则可以推导出执法行为的明确性原则,这一点已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逐渐接受。它在要求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应当明确的同时,也要求具体的行政行为内容明白确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化,是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官方的、正式的决定,与私人权益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应当明确。
(二)执法机关当然知悉执法内容的要求
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行为的内容有知悉的义务,而且这种“知悉”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反映出来,否则就意味着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缺乏基本的执法素质。那种认为相对人应当自然知悉执法内容的想法是不负责任的。
(三)相对人正确履行改正义务的要求
相对人要正确的履行违法行为的改正义务,必须清楚地知道改正义务的内容。限期改正作为一项具体的执法行为,其内容的确定性不能要求相对人来承担。这不仅是行政职权的内在要求,更是相对人的现实权利。
(四)对改正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要求
限期改正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从法理上讲,改正与否应当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评价和后果。可如果行为本身缺乏明确性就可能成为质疑限期改正行为本身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抗辩理由。特别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时,就更应当有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肯定不能由相对人给出。
但在明确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具体的改正方式往往不是唯一的,而且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进行违法事实认定时认真深入的分析具体的改正措施是否切合相对人的实际情况。
以账务调整为例,虽然我们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将制度层面的会计制度理解为一个企业的现实做法,此时应结合会计制度本身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假设如果需要对某一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但该企业没有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一过渡科目,那么我们首先就需要分析该企业这样的科目设置是否合法合理,如果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则必须要求该企业在调账前设立该科目;如果反之则反之。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间要求
限期改正的时间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限期改正通知书”来说,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时间具有特殊的意义。事实也确实如此。这里和时间有关的问题有两个:改正行为到底应限定多长的时间,限期改正行为应在什么时间做出。
一般来说,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即可。对于改正难度较大的,可以限定较长的时间。而对于改正难度较小的,则应限定相对短暂的时间。但这仍然是一种太过主观的解释,现实中可能沦为主观擅断的口实而过度扭曲执法行为。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一类特殊的限期改正行为,即限期缴纳税款行为。《实施细则》第73条对限期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了一个时间上的上限,即税务机关应当限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15日之内改正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该法条虽然针对的是限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但它为税务违法行为的改正时间提供了很多有益的信息。我们可以就确定违法行为改正时间理出如下思路:首先,原则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为的改正时间;在此基础上,如无特殊情况,应尽量将违法行为改正的最长时间限定在15日之内,但限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则必须严格限定在15日之内;对于违法行为改正的最短时间,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根据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不得短于三天,当然也可以限其立即改正。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它起着联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和沟通城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也就是,中国对于流转额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税的模式。而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已成为当今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1)平行税制导致税负不公。交通运输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伸,是价值创造过程的继续。运输过程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的继续,不仅是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过程,也是被运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因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也有增值额。但是,现行增值税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排除在课征范围外,对交通运输业就收入全额征营业税是一种重复征税的行为。即使在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内部而言,也会由于交通运输业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导致行业内税负不公。因为所支付的运费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是按7%的抵扣率进行抵扣的,从而导致运费越多,税负越重。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更好地保证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层开竞争。
(2)平行税制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交通运输业征营业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开了一个口子,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在业务交往中往往不积极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销售额可能失真。另一方面,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的7%,可以用来抵扣生产经营过程的增值税。因此,在这个增值税链条中断点,允许凭货运发票这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金税工程无法控制,这个漏洞让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的偷税空间。我国的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只有把所有交易行为都纳入增值税体系,才能保证增值税的链条不被破坏,使交易双方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保证发票上数额的准确性,使交易行为本身起到内在的约束稽核作用。
(3)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发展趋势。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交通运输业等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有不同的做法,一般经济比较发达,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广,而且许多国家都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
2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
(1)税源情况。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等有关交通运输业资料进行分析,按2003年货运和客运的单位价格0.22元/t·km和0.25元/人·km的不变价格计算,2002年、2003年的营运收入分别为1083.1亿元和1183.1亿元。2002年交通运输业的增加值约为570.57亿元,2003年约为589.37亿元,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增值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02和2003年分别为52.7%和49.8%,可见对其改征增值税后税源情况仍旧良好。
(2)操作上的可行性。交通运输业的购进项目比较简单,主要是外购货物、外购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对于新增的固定资产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应予以考虑。我国1998年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按7%的抵扣率予以抵扣,将运输费用支出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畴,这本身就认可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已经具备操作上的条件。如果采用增值税的简易征收办法,在营运收入的基础上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这与原来的营业税征收方法相似,变化不大。但应区分客运和货运。因为客运是最终消费,一般不涉及下一环节的税款抵扣,因此,可对客运采用简便征收方法。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税率的确定以及如何进行抵扣,值得探讨。在此,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增值税考虑了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种情形。消费型增值税是最彻底的增值税,企业的所有用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和劳务以及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所含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得到抵扣。
公式(1),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法定抵扣外购货物、劳务不含税金额×抵扣率。
公式(2),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法定抵扣外购货物、劳务不含税金额×抵扣率固定资产可抵扣项目不含税金额×抵扣率)。
以上两个公式中外购货物不包括外购的固定资产。
(3)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根据文献,通过对24家公路运输企业和19家河道运输企业的调查,有关指标见表1。其中,交通运输企业外购货物占收入的比重是22.39%,外购劳务价款占收入比重是5.84%,新增固定增产占收入比重是21.69%。根据公式(1)、(2),按照表1中有关数据和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测算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结果见表2和表3。在生产型增值税下,无论是按照17%的基本税率还是13%的优惠税率,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比以前征营业税时的税负分别提高了9.2和5.2个百分点,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改征后的税负也有所增加。
以上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析。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现行增值税税法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分6%和4%两档征收率。即使把身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视同为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对其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企业的税负也比原来的营业税税负增加了。
为了不加重运输企业的税负,对策之一是对其实行比13%更优惠的增值税税率,但这样又会形成多档税率的局面,也会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从而导致企业税负不公。对策之二是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即先按现行的税率对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再在一定时间内对其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返还,以减轻其税负。但是税收的先征后返会占用企业的货币资金,影响企业的发展,加重税收财政部门的管理负担,提高征收成本。
(4)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上分析均为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对交通运输业进行改革。据前文,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下,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收入的71.77%(收入100%—外购货物比重22.39%—外购劳务比重5.84%):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计税基础是收入的50.08%(收入100%—外购货物比重22.39%—外购劳务比重5.84%—新增固定资产比重21.69%)。2000年~2002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平均为1879428亿元,因此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为62647611.11亿元(营业税收入/3%)。改征增值税后,国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的收入为7643572.38亿元(增值税率为17%)或5845084.76亿元(增值税率为13%),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的收入为5333567.02亿元(增值税率为17%)或4078610.07亿元(增值税率为13%)。可见,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为国家财政带来的税收会增多。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多是在企业税负加重的情况下实现的。
另外,交通运输企业要改征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应该是其最终选择。交通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单项价值一般较大,且使用年限较长,各年固定资产增量存在巨大差异,在完善的消费型增值税下,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增量大的期间可抵扣数额大,应交税额减少。因此,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会给国家财政带来不稳定因素。
(5)对征纳双方效率的影响。目前增值税的运行中存在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仍只能实行简便征收,难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为了真正实现税制改革,必须合理制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以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而在目前,重新制定纳税人划分的标准,需要时间进行大量的测试检验。另外把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把更多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成本,对金税工程的要求更高。在这些措施仍未实施的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改革的目的。
3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税制的必然要求,但目前实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并不可行。虽如此,但率先在交通运输业中实行增值税不仅是该行业本身的需要,也是为将来在与生产制造紧密相关的其他所有有增值额的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做好先行准备。为此需要先行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1)完善税收环境。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占收入的比重较大,只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对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其税负才不会大幅度增加。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漏洞多,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应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电子化水平,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同时应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芍药甘草汤具有明显的解痉、镇痛作用,为缓急止痛之基础方,广泛用于治疗消化、运动、神经系统及肿瘤科以疼痛或抽搐挛急为特征的病症。
腹 痛
以芍药、甘草4∶1制成芍甘注射剂(每2ml含生药5g,每次肌注4ml)治疗胃脘痛及腹痛156例,其中虚痛120例,有效(注射30分钟内疼痛减轻或消失)84.67%;实痛51例,有效50.98%,表明本方以止虚痛效果为优,与其解痉作用相符合。对实痛则以金延注射液(川楝子、延胡索)为佳。将此两方合用制成金芍汤治疗胃脘痛36例(其中慢性浅表性胃炎18例,萎缩性胃炎3例,胆汁反流性胃炎4例,胃十二指肠溃疡9例,慢性浅表性胃炎合并十二指肠溃疡2例),临床治愈(胃脘痛及其他症状消失,胃镜检查正常)17例,好转(胃脘痛缓解,发作次数减少,其他症状减轻,胃镜检查好转)18例,总有效率为97.2%。以芍甘汤加徐长卿、延胡索、威灵仙制成缓急止痛合剂治疗急性腹痛60例(其中胃炎25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17例,胃黏膜脱垂3例,急、慢性肠炎8例,癌肿引起者8例),总有效率为93.3%,显效及有效病例止痛起效时间3~25分钟,平均10分钟,止痛效果明显优于山莨菪碱,且无山莨菪碱类西药所常见的口干、心慌,面色潮红等不良反应。用大剂芍甘汤加味治疗急性阑尾炎腹痛40例,痊愈29例(72.5%),好转7例(17.5%),总有效率为90%。对酿脓期、溃脓期的阑尾炎患者若能配合输液、抗生素治疗,可提高非手术治疗的治愈率。原方加木香、柴胡、川楝子、延胡索治疗35例急性水肿型胰腺炎腹痛,全部获愈。此外,对胃扭转、术后肠粘连之腹痛也有效。
肝区痛
本方按现代工艺制成颗粒冲剂治疗病毒性肝炎,可缩短病程,对缓解肝区疼痛效果甚佳,所治急性黄疸型肝炎81例中,治愈72例,好转5例,无效4例,治愈率88.9%;急性乙型无黄疸型肝炎46例,治愈37例,好转4例,无效5例,治愈率80.4%;慢性迁延性肝炎14例,治愈10例,好转1例,无效2例。56例肝区痛者减为3例。
肢体肌肉痛性痉挛
用芍甘汤为主方治疗肌肉痛性痉挛综合征,上肢肌痛加桂枝、伸筋草,下肢肌痛加续断、牛膝,肩背颈项肌痛加葛根、川芎,胸肋肌痛加柴胡、桔梗,腹部肌痛加佛手、白术。结果32例患者服药6剂左右,临床症状消失。用芍甘汤治疗中风后肢体挛痛36例,总有效率83.3%。赵玉海以芍甘汤原方治疗腓肠肌痉挛28例,其疗效短暂或呈一过性,加入桂枝改善血循环,治疗38例,疗效明显提高,但3个月内50%复发;再加入木瓜治疗85例,服药3~5剂,痉挛全部缓解,3个月后复发8例,1年后复发5例,但均较用药前为轻,且再用本方治愈。
神经痛
芍甘汤原方治疗神经痛59例(其中三叉神经痛23例,坐骨神经痛19例,肋间神经痛16例,臂外侧神经痛1例),经服药3~24剂,疼痛全部缓解,随访1年未复发者42例,半年后复发但发作次数减少,疼痛减轻者17例,该方加酸枣仁、木瓜治疗三叉神经痛42例,服药7~25剂疼痛消失,随访1年未复发者30例,半年后复发但发作次数减少,疼痛明显减少者12例,芍甘汤加石决明、丹参治疗内伤头痛(三叉神经性、血管性及血管神经性)133例,治愈63例,总有效率为94%。原方加味之芍甘活血汤治疗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40例,痊愈28例,显效19例,总有效率达92.5%。
癌症疼痛
癌痛发生率占中、晚期癌症病人的70%~95%,是影响病人生存质量的严重问题,中药在止痛方面有独特优势。以芍甘汤为主随症加减,治疗癌痛40例,显效12例,有效22例,用杜冷丁11例中,停用9例,减量2例。以大剂量赤芍甘草汤治疗肝癌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后出现上腹部剧痛者30例,止痛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 樊中瑜.实用中医药杂志,1994,(2):13.
林氏对全部病例均予以一定的心理及家庭治疗。中医治疗采用辨证与辨病相结合的方法。中药每日1剂,分2次服用,每次50m1,疗程4~8周。
肝郁脾虚型症见情绪低落,多愁善感,社交退缩,沉默少言,少寝健忘,神疲乏力,成绩下降,食欲减退,体重下降,或伴有头晕,两胁胀满,腹痛腹胀,腹泻或便秘,舌质淡,苔薄白,脉弦细。治以疏肝理气,健脾益气,方用自拟解郁益气汤。处方:柴胡、佛手、玫瑰花、当归各6g,生晒参、白术、茯苓、白芍、远志、郁金、合欢皮各10g,焦麦芽15g,甘草3g。
肝郁化火型 症见精神抑郁,社交退缩,易发脾气,或有攻击行为,躁动不安,注意力不能集中,成绩下降,口苦,口干,食欲不振或有耳鸣,面赤唇红,大便秘结,舌质红,苔薄白或黄,脉弦数。治以清肝泻火,解郁和胃,方用自拟清肝解郁汤。处方:丹皮、栀子、白芍、白术、远志、合欢皮各lOg,柴胡、吴茱萸、绿萼梅、龙胆草各6g,黄连、甘草各3g。
肝血郁滞型 症见情绪抑郁,想死或有自杀企图,思维缓慢,反应迟钝,神疲乏力,失眠少寐,两胁胀痛,面色晦暗,舌质淡,苔薄白,脉弦细。治以疏肝理气,益气活血,方用自拟解郁化瘀汤。处方:生晒参、赤芍、川芎、柴胡、合欢皮、郁金各10g,夜交藤20g,柏子仁12g,当归、香附、远志各6g,红花4,5g,甘草3g。
冯氏等对儿童抑郁症采用以下防治原则:针对儿童抑郁症的病因病机,可因人而异采取相应的防治原则。但须注意儿童脏腑娇嫩,形体未充,勿滥用药物,以免损伤儿童的正气,特别对于因七情内伤,肝气郁滞而引起的抑郁症主张以教育说服、心理开导为主;对于因后天因素致。肾精不足,脑府失养而引起的抑郁症,除心理疏导外,可采取均衡膳食营养:两者在治疗上均以药物治疗为辅。
孙思邈日:“文王父母有胎教之法,此圣人之道未中庸,是以中庸养子十岁以下,以体小学,而不得苦精功程,必令儿失心惊擢及不得苦行杖罚亦令儿得癫痫,此事大可伤旦,但不得大散大漫,令其志荡,亦不得称赞聪明,尤不得诽毁小儿,十一以上得渐加严教,此养子之大经也,不依此法,令儿损伤,父母之杀儿也,不得怨天尤人。”这段经文说明父母的职责在于对儿童的智力开发应循序渐进,对儿童的行为应施以合理文明的道德教育。在家庭教育的同时,学校应教育引导儿童互敬互爱,教师也应以身作则爱护尊敬儿童,做到因材施教。通过合理的教育说服、心理开导,儿童的思想包袱卸下,精神情绪稳定,肝气郁结才可得到缓解直至消除,抑郁疾患才得以痊愈。
西医治疗
宋氏采用米氮平治疗儿童抑郁症,结果表明:米氮平起效快,在治疗第1周后,米氮平组表现出明显的疗效。患者用药起效快,在临床上将增加患者的治疗信心,提高其服药依从性,保证治疗方案的顺利进行,直接影响着这些患者的预后,减少复发和死亡率。米氮平治疗儿童抑郁症疗效好,起效快,安全性好,不良反应少,是比较理想的儿童精神科抗抑郁药,特别是对药物使用比较敏感的儿童抑郁症患者提供了一种安全有效的药物,可供治疗选择。但本研究样本较小,而且观察时间只有6周,长期疗效和不良反应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 增值税扩围 营业税
一、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地方政府层面
营业税是地方的第一大税种,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势必会缩小营业税的税基,地方政府利益将受损,因此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应首先考虑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按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中央、地方按 75:25 共享,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除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以外)为地方收入,改征增值税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的税基增加,而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税基减少。只能通过完善地方税体系、拓宽地方财源的税制改革来将这一阻力因素减弱。
(二)纳税人层面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行业税负的变化必将影响企业对改革的支持力度,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缴纳营业税时,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除了 3%的营业税税率,还需考虑到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承担的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外购货物(20.36%)、劳务(9.22%)及新增固定资产(23.22%)的投入约占其营业收入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 7.67%[52.8% ÷(1+17%)×17%]。据此推算出,交通运输业实际承担的总的货物劳务税税负应该是 10.67%(7.67%+3%)。而如果改征增值税,伴随着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在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可抵扣其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一般纳税人按标准税率 17%来计算,承担的税负为 6.86%[(1-52.8%)÷(1+17%)×17%],是低于按目前营业税征收所实际承担的 10.67%税负的。
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执行的是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不能把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全部扣除,因为无法明确划分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扣除部分的比重,这里暂且计算得到只扣除外购货物部分进项税额后的税负为11.57%[(1-20.36%)/(1+17%)×17%]。同样,我们可以计算得出,如按 13%的税率执行,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情况,见表 1。
表1交通运输业分情况、分税率的税负
由此可见,即便按 2002 年之前获取的数据,在现行不完全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无论是按 17%的标准税率,还是按 13%的低税率计算,交通运输业改征着增值税扩围行业的增多和目前交通运输业优化基础设施及运输装备的要求,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行业实际税负必然下降(这里暂不考虑联运业务按差额征税)。
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构想
(一)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基本目标
1.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征管会更加的规范,进入增值税的正常抵扣链条,可以降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同时带来新一轮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热潮,而基础设施的完善会使业务量加大,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利润率,促进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并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2. 完善税收体系,符合市场经济取向
“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依然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当前交通运输业按营业税税目征收,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没能很好地体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更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能更好地体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公平、效率原则。
(二)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需解决的问题
1. 增值税立法
应该从立法角度为增值税扩围保驾护航,加强税收立法。因为目前增值税的立法草案,不仅仅是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升级,还需统筹考虑新纳入的原营业税征收的行业相关税制设计,这使得立法的起草、税率的设计及税收收入的分配变得格外复杂。
2. 健全地方税体系
财产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最适宜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未来我国应大力发展财产税,并着力构建以财产税、所得税、城建税及环境保护税等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方税体系。如可以进行房产税方面的改革(开征统一规范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和完善,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税等,对现行的地方税种存在的问题,也应适时进行改革。2010 年新疆及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和 2011 年上海、重庆市开始的房产税改革试点,都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初步探索。
3.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因为税收征管系统实行国税、地税分开,而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由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分别征管,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征管权限如何分配也是一大难题。现在有观点认为,应该“人随业务走”,即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将一部分地税人员调入国税系统,专门负责扩围行业的征管,这样国地税人员会随着业务的此消彼长,最终“合为一体”。虽然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合并是必然趋势,但由于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在全国进行全面增值税扩围改革,只能选择部分行业、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这样“人随业务走”需要频繁进行调整,不建议采用,应等待适宜的时机,将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一步到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