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50:4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存档证明,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原件。
2、报到证(派遣证毕业生毕业时学校统一发的)。
3、办理流程为:持以上材料到你档案存放的单位办理。
通州区职介中心打通三条便民通道
通州区职介中心通过加强与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和区社保中心的协调,整合部门资源,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打通三条便民服务通道。
一是存档缴费“一卡通”。为减轻存档人员手中证明材料过多的不便,同时加强对存档人员的业务引导,区职介中心特推出《存档缴费卡》服务。此卡将原《存档合同》、《存档卡》、《存档缴费须知》等有关存档材料合为一卡,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时间、档案转出注意事项、退休办理手续等办事程序以及历年的缴费记录等。同时该卡还特别标明了区职介中心的具体方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存档人员只持一卡即可享受一切与存档和缴纳保险有关的各项便捷服务。
二是就业登记“一次通”。街道失业人员在办理存档及就业登记手续时,无需到区职介中心领取提档通知单,可直接到各街道办理。其《求职证》由街道代为收回、保管,并定期交至职介中心。失业人员持档案和街道开具的《存档人员登记表》到职介中心办理存档和就业登记手续,只需一次即可完成。
三是办理失业“一站通”。职介存档人员办理就业转失业手续时,不用再到社保中心打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及转移证明,由职介中心提供全程服务。中心每日派专人到社保中心为存档人员集中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统一转往其户口所在街道。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xx〕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xx〕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20*年度审核及延续有效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十一条“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的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20*年度审核和延续有效期换发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核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
二、年度审核对象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应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凡未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注销。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后一年内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同一粮食收购主体的重新获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
三、年度审核资料
凡参加年度审核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进行审核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审核单位存档)。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审核单位存档)。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单位与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对比)。
(五)有效仓储设施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审核单位与存档的仓储设施证明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六)河南省粮食经营者20*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审核单位存档)。
(七)粮食经营者统计台账(审核单位查看后退回)。
(八)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账户)最近12个月内可以证明其具有《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具体条件》(豫粮〔2004〕90号)(以下简称《具体条件》)所规定的资金筹措能力的对账单原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审核单位存档)。
(九)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有效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有关机构鉴定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与存档的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十)统计、保管、检化验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培训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核查后原件当场退回、复印件与存档的材料进行对比,如无变动,只留存一份复印件存档)。
四、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年度审核及换证对象应向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延续有效期申请和年度审核材料,时间为3月1日至4月20日前。若申请材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粮食局和审核对象各一份)办理年审、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全材料;对不按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前来办理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注消。
五、年度审核结论
对“年度审核合格”企业,要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按时、准确、真实报送统计报表,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一)凡通过年度审核的,发给“准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决定书”(一式两份,粮食局和被查对象各一份)。在粮食收购许可证上加盖粮食局年审全格章。
(二)“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暂缓通过年度审核,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
1、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
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未及时准确如实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账;
5、单位开户银行(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账户)最近12个月内开户银行对账单上资金收入额(或结余额)达不到《具体条件》规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6、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
7、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
8、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下列情形的:
9、统计、保管、检化验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培训证等有效证件的;
暂缓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县局发出“暂缓通过年度审核书,告知审核对象需整改事项,在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结束后,符合要求的按年度审核全格受理。否则,不予通过年度审核。
(三)“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标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1、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具体条件》规定的申办条件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严重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经两次以上正式催告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
5、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五、具体要求:
(一)各收储、加工、个体经营者接通知后,按照具体要求,抓紧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年度审核表,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年度审核、换证工作。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合同,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档案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_________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档案。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及缴交档案保管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及相关资料转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只为乙方提供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以及借阅档案的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此外,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人身权益及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或将档案转出;否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力。
5.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缴交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协议期内如档案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6.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档案编号
档案调入单位
存档期限
寄存费
单位联系电话
个人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
1、档案管理内容:公司将规划、方案、各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及重要会议材料、人事资料、信用材料、合同、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各级报告、荣誉证书、土地、房产资料等具有可查性或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各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规定、资料等应主动整理好提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以便备查,整理事记等。
2、档案登记: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簿,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存档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将资料入档,否则档案管理员不予接受。
3、档案的查阅:
(1)任何人查阅档案,如需在档案室内短时间查阅可不打借条;如需在档案室之外查阅使用,必须打借条方可借给。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2)公司各部门经理及相当于此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查阅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员直接办理查阅手续。其他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证明,方可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查阅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证明方可查阅。
4、档案的保护:
(1)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2)严禁擅自翻印、抄录、拷贝、转借,更不得遗失。如确实需要抄录和复制,必须由总经理签字的批准申请方可抄录或复制。
(3)微机室及有电脑的部门严禁为无总经理签名(复印签名视为无签名)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技术、设备、标准资料)打印、拷贝或复印。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4)任何档案严禁带出公司大门。如确因外出加工配件等须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图纸,必须由分管经理签字批准,保卫方可放行。否则,如被保卫查出未经分管经理批准蓄意带出者,须查明原因报综合管理部,并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XX元。如保卫未查出,被带出公司以外而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同时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100元。未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50元。
5、公司购买设备时的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装箱单等,员工外出学习时发放的学习资料,聘请师傅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资料等,申请购买的技术资料等,必须在到达公司24小时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存档手续,否则每拖延24小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需长期借出专人使用的,必须由专用人员写出书面借条,报总经理签名批准后借出,并由档案员办理登记手续。专用人员必须妥善保存,严禁外传、泄露秘密。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并承担公司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