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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保健论文8篇

时间:2023-03-08 14:57:3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医保健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医保健论文

篇1

1.1由于更年期的妇女缺乏保健的知识

通常情况下造成情绪不稳,如心理情绪产生波动、失眠、自我难以调节症状,加重了更年期综合征的到来,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妇女在这之前,最好进行一些心理咨询或去医院或相关门诊进行问诊,可以采取适当的药物治疗,例如,激素的定量使用,对该病的预防有积极的作用;保持积极的上进心,能很大程度的增强妇女的机体的免疫力。此外,良好的心情会促使神经分泌系统、免疫系统进行密切的协作以及紧密的协调,从而使机体处于一种健康的、稳定的最佳状态,还能有效的降低和克服妇女更年期的综合症[2]。

1.2妇女在经期期间对钙物质的的补充和吸收显得十分的重要

尤其是妇女在绝经前、后,每天对钙的吸收平均量为1200~1500mg,外加还要补充维生素D,因为维生素D能够促进钙和磷的吸收,促使钙物质能在骨骼内快速的沉着。还有要适量的补充相关的激素,尤其是女性激素,它能更好的调整女性在过渡时期激素的分泌量,从而能延缓骨质疏松症的发生发展,还能降低心血管方面的疾病,对妇女更年期的综合症也有改善性。

1.3对妇女围绝经期间的保健与护理

首先,正确的使用药物干预。从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动物实验等方面讲大豆异黄酮能够改善绝经后女性出现的潮热症状,还能防止血管粥样硬化的症状以及防止骨质疏松的出现,从而降低了乳腺癌的发现率,因此要建议女性尤其是更年期的妇女要及时的使用大豆异黄酮进行治疗借助依赖性症状以及相关的疾患[3]。其次,妇女在更年期的时候易出现三大肿瘤:卵巢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更年期属于高发阶段,因此要更加的重视,尽早的做好妇科肿瘤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妇女应每隔3~6个月做1次妇科检查,对疾病的筛查工作一定要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疗。假若月经周期除了出现了紊乱之处,还出现了经期的延长以及经量的增加,那么就应该及时的就诊,防止失血过多,从而出现贫血症状。

2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保健意识也逐渐的增强,保健的需要也在慢慢的改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仅仅要求减少疾病的发生,而且还要追求生命的高质量。因此,对妇幼卫生保健必须要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小单位,从维护生理健康岛社区以及家庭健康的促进来更新人们的思想,从而更好的调整妇幼卫生服务的思路,不断的拓宽服务的范围。对妇幼卫生展开保健服务要根据其妇幼卫生的工作特点,开展以下相关的工作:在社区建立相关的妇女早孕的保健卡,主要是包括产前、产时、产后的相关保健服务;对高危妊娠的转诊以及筛查;对育龄的夫妇要进行相关计划生育的指导。其中尤其是要注意对危重症的儿童和妇女要建立妇幼卫生的急救站,及时的将危重症的患者进行急救或者是急转诊治,从而有效的降低5岁以下的儿童和孕产妇的死亡率。帮助以及指导母亲坚持6个月的母乳喂养。对儿童的管理和服务要从孩子的出生到成年,制定一套完整的服务系统;加强对儿童急性的消化道和呼吸道疾病的管理;给儿童要做好定期的体检、免疫等工作。对于下岗的职工,因为有失落感,在更年期的时候更容易出现焦虑、烦躁等症状,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对其患者要加强思想的开导并给予相关药物的辅助治疗,帮助更年期的妇女高兴的度过更年期。日常生活中和要加强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以及相关的慢性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保健活动的宣传,引导人们不断的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的方式,在人们的心中树立健康的观念,降低疾病的发生。

3加强人员素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妇幼卫生工作是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昌盛以及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所以医院应该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在医院配备必须的产科、儿科的医疗器械以及专业用车。在专业医护人员方面,不仅保障基层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而且还要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每年对基层妇女卫生人员的专业培训达到100%,其合格率要达到96%以上。另外,还要建立吸引人才的机制,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晋升的机会,改善工作的环境,最终形成合理的、严格的、科学的工作环境,保证妇幼卫生工作顺利的进行。

篇2

Key words:Hong Kong ; historic building ; conservation ; activation ; with text

中图分类号: TU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4-90(7)

1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体系

2000年成立的文化委员会,是香港文物建筑保护体制中级别较高的组织,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文物保护的意见及进行文物建筑保护活化过程的推进。与此同时,民政事务局也就文物建筑保育活化的意见进行推敲及改进。而古物咨询委员会则是文化委员会的下属组织,主要负责向民政事务局提供古物保护环节相关建议,其建议范围从是否将某建筑作为古物建筑开始,延伸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每年的修缮计划、勘察队伍的监督等等,一直到文物建筑保护意识的推广。古物古迹办事处则是专门负责古物建筑的活化再利用,其通过与具体相关部门的合作最终达到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过程。这时,香港旅游发展局,市区重建局,华人庙宇委员会及教务署等组织则作为执行者或促进者,带动整个活化项目的进行。[1]

2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体系中的以人为本

2.1 公众参与

对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其根本目的是发挥其既有功能,继续为社会所用,为公众所用。对于这样特殊的公共社会资源来说,其服务群体――民众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众的公共记忆与城市情感的保护与尊重,以及其城市生活的便捷舒适性的改善与维持,是保育活化工作的中心意义所在。而民众的参与的方式即以居民意愿做改变,尊重其情感,满足其需求,从而最大化的提高了保育活化工作的效率。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永利街,古物古迹办事处并没有将其列入古建筑保育的范围之内,但是市民主动呼吁原址保留永利街的建筑,为了回应公众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诉求,在2011年城市规划委员会将永利街拟改建为“综合发展区”,予永利街保护活化工作以足够的精力及重视。

对于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工作,政府则以资讯平台的方式为民众提供民众提供意见提出诉求的平台,为政府与人民起到搭接作用,使保育活化成果更接近民众需求。香港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各界成员组成的古物咨询委员会,专门向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见。并且组织公众论坛,向公众介绍其建筑保护政策及措施,鼓励公民对政府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见,并将公众意见的精华纳入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中予以实施。

在建筑保育活化过程中,公众参与同样不可或缺。在美荷楼的活化过程中,改建者广泛收集了许多民众的意愿,在保护过程中运用叙事手法,以其个人口述史及历史生活物品为主线,意愿为主体,从人的角度出发,以生活历史记忆为散点进行串联保护,最后实现区域历史活化后的生活与人文精神与历史脉络的再现,及现代与历史的对话关系。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集体利益来讲都是意义重大的。体验式的历史再现使得活化后的美荷楼极高的展现了人文精神的精华价值。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即在此得以完整地体现。

2.2 “人性”法律法规

在对历史建筑保育活化的过程中,法律制约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环节。然而法律本身是生硬的,关于历史建筑的保育规章则一定是以建筑为重心的规章制定,这时若将法律执行的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放在人的身上,这无疑是政府文物保育活化中最人性化的体现。除了对受到惩罚的古物破坏者仍然予以其上诉机会这种制定法律通常的人性化手段外,《古物与古迹条例》中还对其合法拥有人乃至公众有着诸多法规方面执行的尊重。

2.2.1 补偿与限制

对于补偿,不仅对于保育历史建筑中提出有效意见的人,给予一定的修缮拨款,并且对于古迹或者古物的拥有人或是合法占有人,若是其因为保护古迹古物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主管当局或是区域法院也应对其有一定的补偿。

在《古物与古迹条例》于2000年底59号第三条的修订即有着这样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市区重建的历史建筑活化项目,政府则可以提供连续十年的维修基金,并且使居民自行购买维修保险,为建筑长期保留作保障,还可以为进行维修的居住者提供免费的贷款。

在另一些保育活化的项目中,政府则与建筑使用申请者形成伙伴关系,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偿与使用权,申请商家在容许运营的基础上被《历史建筑保护策略》限制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种种制度,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历史建筑的目的。

在雷春生的活化方案中,通过经营者与政府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政府提供使用权,商家负责主要方案建设成本支出,此举将政府支出的古建保育建设成本以十倍下降。这既使商家活动了盈利,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政府制定《历史建筑保护策略》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做导向与限制,指引申请者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免遭破坏。

2.2.2 权限

对于政策人性化最真切的表现莫过于对于相对弱势的保护与个人权力的给予。即使是主管当局或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制定人士在进入合法占有人住用处所时,仍然需要在48小时之前向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的通知,或是获得合法占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在文物建筑保育过程中,若是其合法拥有人对政府方面的宣布有任何异议需要提出反对,都可以向其相关行政长官提出呈请。

对于私人产权的相当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即若历史建筑其资产拥有权归私人所属,那么历史建筑的拆,留意愿则完全尊重私人意愿,这便是私人权限的绝对尊重。当历史建筑与私人意愿产生冲突时,政府则通过补偿政策来进行平衡。如2007年的景贤里事件,属于私人产权的景贤里面临着被拆除的风险,此时当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私人产权产生冲突时,香港政府及时以“以地换地”的补偿方法同时保护私人产权及历史建筑,实现了私人权利与历史建筑双赢的局面。最后,景贤里得以保存并且政府将其开放于公众进行参观。

2.2.3 文本资料的参阅

在《古物与古迹条例》的规定中,对于古物古迹的相关资料,以及其相关的图则,不仅要求在第一时间送达其私人土地的合法占有人,而且要求其每份图则的副本都可以供公众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读。

2.3 社会弱势阶层的保护

2.3.1 每个人均拥有均等的权利

“保障弱势人群的权利,为有特别需要的人士,例如长者和弱能人士,及收入微薄者提供特别设计的房屋。若是本身为其居住着,则一定要维护其居住权。”这是来自于“文物保护政策”中对于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描述,其充分的体现了香港政府对于社会阶层的保护。为了避免历史建筑只为资产运作所用而剥夺了大多数公民的拥有权的这种行为,政府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香港政府在与“文化葫芦”这个非牟利文化机构曾经在一起合作退出过“家家游乐”系列导赏团,供香港公民免费参观经过保育活化的历史文物建筑,使各个阶层,包括低收入家庭也可感受到历史建筑的风貌。社会阶层的保护并没有停止在这一层面,港政府还进一步推出了无障碍历史建筑导赏团,保障了残障人士观赏体验历史文物建筑的权利。[2]

2.3.2 改建项目形式的倾向性

对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将改建项目类型面向广大的民众而非仅为资产运作做牺牲。长此以往,对于城市特色的保护与城市文化的延续将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一个城市的特色往往是由其最普通的大众文化构成的。对于社会各平民阶层的保护,其根本是保护了香港区域化的民俗文化,其对城市特色的形成于文化的继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香港对于认定历史建筑的保育与活化的方向,得先通过古物古迹办事处等有着专业素养人士的综合评估,以判定其适宜的再利用方式。许多再利用方式都以提供更多休憩用地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例如将?紊降木?署建筑改为文物陈列馆,将原某太古洋行行大班私宅改为生物多样性自然教育中心、清代炮台遗址九龙寨城改建为江南式园林、旧三军司令官邸活化为茶具文化馆等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为公共服务设施的案例,则充分体现了改建项目形式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视,对于“以人为本”的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渗透。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在“雷春生”活化项目。项目以竞标形式进行确定,在其过程中淘汰公众服务性不强的项目,如酒吧、旅馆等。最后保留了原来建筑医疗特色的保育项目---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诊室最终获得了项目权。在功能空间上,该项目将底层开放为社区中心,在沿街开放展览馆介绍雷春生及香港的历史,并且开设首卖凉茶及中药的点铺,以及其中医药保健服务,中医药门诊服务,等服务空间能为社区提供多种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在建筑保护上,设计在不影响历史建筑旧立面的基础上,在外围安装玻璃窗,以解决建筑因处交通要道而带来的噪音问题,并且在建筑内部及后援分别加设电梯,防火楼梯等适应现代生活的公共设施,使得保育活化工作以建筑更好的为人所服务为出发点。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文物古迹署在项目确定上对于公众服务型即可以为大多数人所服务的改建项目的倾向性。[3]

2.4 社会生活的保护与调适

“真正的保护不在于重拾过去的风貌,而是要保留现存的事物并指出未来可能的改变方向。保护的目标常常是要保持当地居民和社区结构的稳定性,防止社会生活频繁、过度的变化。”[4]历史建筑的风格风貌的的延续是维持街巷文化特色的重要构成,由其构成的社区结构与居住环境又是居民城市意象与情感的基础,是历史建筑人文价值高层次的人文意义。保护居住结构与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历史建筑保育活化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09年“蓝屋”的保护活化案例中,就保留了“蓝屋”以茶及医疗为主的社会企业模式,不仅体现其街巷特色及文化,且延续了其商铺服务类型,增加了公共服务绿地。这样的保育方式维持了本身的社区结构,在这基础上,“留屋留人”的保育活化方式进一步稳固了先前的社区网络,进而维持了区域内人们的生活稳定性。负责运营的圣雅各福群会还设立了“香港故事馆”向民众展示早期香港的区域生活环境与社会交往文化。

2.4.1 保护城市特色与文化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不仅仅是一所建筑的保护,其传达的保护概念应该是具有区域性的。“城市之所以成为一种艺术,最大的特点在于‘参与性’――它需要人们在其中穿梭活动”。[5]而区域的文化特色必须是由人的生活痕迹构成的,此时保护居民的社会生活,则成为保护历史建筑更上一层的意义,成为城市特色的保护,及其历史文化的传承。如1950年建成的位于湾仔景星街8号单数门牌的“橙屋”这种一梯一伙的牙签式建筑,无论是其重功能的平面形制,还是其具有中国特色的唐楼立面风格,或是这种见缝插针式建造方式,都无疑成为过去港人努力,挣扎求生存的历史及文化代表。塑造出多元文化社会中不可割舍的生活依存空间。[6]

2.4.2 维持居民生活稳定性与舒适性

历史建筑保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保育活化继续为民众所用,并且保护区域原有的社区结构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持其居民生活稳定性与舒适性,使得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与周围环境有着更好的兼容性。从另一方面来讲又从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延续过程中起到传承城市文化与城市历史,以及保护人们城市意象与城市情感的的作用。在雷春生的案例中,其改建项目与先前建筑功能相符,这可以使文物建筑区域内的居民得到相同的公共设施服务,不改变其原本的社会生活方式,维护了其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2.4.3 调适居民生活活动

增加区域居民的活动,如合适的的改建及加建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活化建筑注入新的活力,以平民化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使得居民生活舒适性得到提升,令社区生活更加活跃,并且使文物建筑在未来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1.在“蓝屋”的保育活化项目中,经营者增加了沿街的小店铺,如素食店和甜品店、露天的公共服务绿地等,增加了区域内人们的交流机会,降低了交流尺度,从而加强了居民社会活动的频繁性,使文物建筑改建更好的为区域及城市结构做贡献。

2.在“绿屋”的保育活化方案中,将巴士路街全半部分保留,后半部分拆除增加了了一个约300M2的的公共空间,弥补其城市规划方案在公共服务绿地功能方面的缺失,增强了其社区结构完整性及合理性。作为通过历史建筑保育活化中积极调适居民生活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其香港政府在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中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

3.在永利街的项目活化中,则利用其特殊的建筑形式“台”,以免租等方式鼓励各方在此举行各种公众活动,不仅使得永利街“台”的社区文化得以保留和发扬,并再次基础上发展了新的活动,如盆菜宴,青少年文化香港文化学习交流等,增强了社区活动,提升了社区生活的丰富性与趣味性。

而贯穿这两个活化项目的调适方法,还是通过对居住环境的适应性调适,历史建筑因为其年代久远大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以及新的建筑规范,为了提高建筑舒适性,对处在现代背景下的建筑功能进行了加建及改变。如其加建了洗手间、电梯,更新了消防设施等更加现代化的设施和更加合理的建筑设计规范以适应时代的变化,通过改建对居民生活舒适性进行积极调适。

2.5 保护居住者

保护原来的居住者是维护原有历史建筑区域社会生活架构的基础之一,通过居住者的文化特色的维持与保留来保护历史区域文化特色。保护居住者也是避免社会生活频繁、过度的变迁,这是对居民情感的充分尊重,及其对城市环境权与舒适权的一定保障。在“蓝屋”保育活化再利用为民间生活馆的案例中,就首次使原本居民继续留住。并且在保育活化过程中增加了现代的服务设施,如无障碍设施,电、水等基本设施,令“旧建筑”能适应新时代人们生活需求,使居住者能有良好而科学的建筑环境。

2.5.1 保持社区与邻里关系

在2007年的市区重建策略中明确地提出,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区域规划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保存区内居民的社区网络。”这一策略则充分体现了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对于居住着的保护。这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与城市文化的形成与传承,对城市总体的发展将是极为有利的。使原本居民继续留住,对社区的邻里关系也是一种保护与维持,这对维护居民的社区情感与固有的社区结构是非常有效的。以此固化与发展城市特色与文化。在永利街的保育活化项目中,为了突出永利街“台”这种独特的小区气氛,其改建过程沿用了现有建筑物的高度与台宽度的比例。“台”的设计为附近的居民提供了一个公共休憩空间,供大家集合及进行不同的公众活动。市建局还通过申请成功得到将本来的住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以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供一个供小区人们交流活动的地方,保留且增加区域内人们生活及交往空间,使其继续为人们聚会及举行公众社区活动提供场所,这对保持社区及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7]

2.5.2 对城市生活的一种保护和继承,城市区域文化的一种传承

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对于居住着的保护,即是对居民城市生活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文物建筑保育活化工作对于居民环境权与居住权的尊重与保护,而且维持了居民的城市情感,避免了其社会生活的过度变化,并且将在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与城市文化的形成与传承,这对城市总体的发展将是极为有利的。保护了居住着,即保护了其城市生活,在升华意义上即保护了其区域文化与特色。在美荷楼的保育活化中,香港青年旅社协会就专门聚集了来自美荷楼,石峡尾?及深水涉区的旧居民,搜集了他们具有很高人文精神价值的生活故事,将这些充满人情的故事与过去的生活痕迹重新通过建筑的方式进行展现。美荷楼生活博物馆展示了19世纪50及70年代的共两层的公屋单位,除了将4个原有住宅的建筑形式既结构保留外,还重建了部分公共多格厕所、浴室及走廊内的公共厨房,展现居民在狭隘的走廊煮食的生活情境。博物馆还在在其中展出了1200多件历史生活物品,包括旧家具、旧照片等,与美荷楼旧居民口述的40多个邻里间的生活故事等记忆散点组合串联形成主线再现历史脉络与场景。除此之外,生活馆还有美荷楼的前居民担任导游,向游客生动的讲述与再现昔日的守望相助的蜗居生活。[8]

美荷楼的活化不仅保留了历史建筑的建筑价值,以及其为众人所感性的城市意象,更体现了香港政府文物建筑活化中对于人文精神甚至于个人情感的尊重与保护,对于人情与本土文化的延续与传承其重要性的足够认识。

2.6 经济及税收的优惠政策

在香港文物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中,首要考虑的是公众的利益,其次是私人的利益,再其次才是政府的承担状态。香港政府对于历史建筑保育工作中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了大多数公民与私人的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其政策制定中成功的案例之一“伙伴计划”,是其政府与社会辅助保育历史建筑的成功案例

2.6.1 尊重私人产权

当保护对象为私人业主时,政府会通过上限100万港元的的资助额来鼓励其对历史文物建筑做保育活化工作。不过得到资助的前提必须是私人业主必须接受协议的一些要求,比如在协议期间内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拆卸、损坏及转让。中华电力总办事处的钟楼就通过以放宽建筑高度与容积率的要求为条件,鼓励私人业主对建筑物钟楼部分的保护。通过协商,业主将经过保育活化的历史建筑开放为两个博物馆供民众游览观光,其分别是中华电力企业有关的电力博物馆和以展示香港历史为主的博物馆。

2.6.2 困难帮助

在“文物保护政策中”明确指出因进行重建项目而物业被收购或回收的业主必须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住宅租户必须获得妥善的安置。

由非盈利机构以社会企业模式“活化”

在文物建筑保育工作中对于经济与税收最为成功的双赢案例,当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其不单纯依赖某一方而是政府与社会机构相辅相成,共同保育活化文物建筑的“伙伴”形态,已经在政策实践中取得了胜利。“蓝屋”就是非常成功的案例。政府在保证了圣雅各福群会具有保育功能,能自负盈亏以及具有服务更多社群的能力后,将开发使用权交予,使其对文物建筑进行活化保育,实现双赢的局面。

2.6.3 开发权转移

对于在区域内开发的保护限制的情况,为了维护开发商的合理权益,又同时保护历史建筑的风貌,施行开发权转移这一经典措施。通过把开发的容积率作为一种权利,转移到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开发地区去,从而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维护开发商权益的双赢状态。这一奖励政策在运用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亦可以同时保护历史建筑与开发商的权益,因而已被许多城市所采纳。在潘屋的保护项目中,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商权益冲突,政府则通过将其因为保护潘屋而损失的地积比例转移到另一处,同时维护了历史建筑与开发商的权益。

2.6.4 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用于补偿因为相关原因使暂定古迹拥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而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以维护暂定古迹拥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补偿过程中,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多次拨款。在“鲁班师先庙”的保育活化项目中,香港政府就曾先后批出71万元用于其建筑构件的修茸。

2.7 后期使用评估及调控

在结束了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后,为了验证该项目是否实施成功,香港政府通常会组织社会影响评估,对项目范围的人口特点,经济特点,居住环境,社会经济活动特点,人口紧迫程度,福利设施等进行评估,判断其居民环境是否但得到了改善。并且对于受项目影响的居民另做第二阶段社会影响评估,了解其受影响业主和租户的住屋意愿,就业状况,安置需要,社区网络等方面,以制定相关计划对受影响的方面采取相关措施做积极的改善。

3 特性解析及启示

3.1 保护公众记忆

与民共商,以人为本立足于城市的长远发展。从狭义上来讲,以人文本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保护且发挥了每个公民应有的对城市美好希冀的权利,是现代社会执政者先进的突破性改革。从广义来说,从一方面来讲,与民共商是有前瞻性的执政方式,尤其对于城市规划而言。对于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遵循居民的意愿,不仅是对公众城市情感的一种尊重,对居民城市意象的一种保护,对居民城市生活的一种改良,保育城市传统交往空间,回应人在城市记忆及情感方面的需求,延续且保护其交往方式,在人文角度上丰富了邻里间的情感交流。而且可以激发公民对城市政策实施的积极性,这对城市以及社会的长远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从另一方面来讲,通过对居民意愿的理解,区域文化与特色的尊重与保护,令城市特色得以保护及加强,从而增加城市的魅力。

3.2 维护社会稳定

香港以人为本的文物建筑保护概念维系和保护了每个居民的应有权利,对人权充分的尊重保护了每个居民的城市情感,保护每个香港居民彼此间的集体记忆与城市意象,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香港公众对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与配合性,增强了其公众的归属感。香港政府通过对以人为本概念的完整解读与有效实施,通过维系居民生活的稳定性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讲,熟悉的环境能带给人心理上极大地安慰感与安全感,通过历史场所的保育活化,使历史环境环境发挥其城市的人文关怀,舒缓现代社会带给人们过多的压力及负面情绪,尽量消除种种不稳定的心理因素,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3.3 坚定持续发展

从人类基本生存权的角度上来讲,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的环境权,当然,这包括了拥有欣赏历史建筑风格风貌的权利。香港对于历史建筑中每一个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现代环境立法的真正目的――“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其通过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对代际间的集体利益进行了有效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的历史建筑保育活化,予给历史场所注入新的生命力,增强了空间是用效率,使其适应人们新时代的生活需求,其将人行为作为重点考虑的活化项目,可以在极大范围内增强了历史场所的空间使用效率。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长期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及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3.4 传承社会文化

保护历史文物建筑,香港政府将以人为本的概念渗透进保育工作,使历史建筑除了延续其建筑的历史性,风格风貌与技术性,还保护了历史建筑区域内的人文景观。以人为本,充分保护居民的社区架构以及生活模式,也使得香港维系区域内的民俗文化,强调了其鲜明的城市特色与社会文化,使其社会文化得到了极大的传承。

篇3

实践中对在先著作权实行跨类保护,实质上已经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中国相关部门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一直都十分严格,驰名商标持有人负有很巨大、很复杂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先著作权成为寻求跨类别保护的一条蹊径和捷径。此外,从理论上来讲,著作权的保护可涵盖全部45个类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因此,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相比,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似乎更为宽广,实际上享受超越驰名商标的待遇。

二、在先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需考虑的因素

在丽思卡尔顿酒店“狮头皇冠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异议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对其“狮头皇冠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主张。该案集中反映了法院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在先著作权并给予保护时需考虑的因素。具体而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他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对象应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

(3)系争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具有接触上述作品的可能性;

(4)系争商标标识本身与他人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5)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系争商标。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决:首先,异议人主张的“狮头皇冠图形”是对狮头的一种艺术化处理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具备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其次,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含有上述作品的商标已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并予以了公告,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再次,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相同,且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商标审理标准》第三部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为:

(1)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上述规则及司法实践,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至少涉及以下三个重要问题:

(1)认定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高度;

(2)认定在先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归属;

(3)认定系争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下文将重点阐述独创性高度以及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三、认定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高度

2014年1月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1条规定: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加以认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在“SANYO及N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认定引证商标中的“N图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在“CAMEL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CAMEL图形”没有独创性。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英文字母系印刷体,且上述英文字母有明显的特点,相互配合以拱形排列,形成了一个整体上能够体现作者个性的图案,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在“B图形”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B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作品。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无需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只要其所蕴含的个性化的印记并非过于细微,就应当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主张著作权的“B图形”造型独特,是智力创作的成果,且与普通印刷体不同,蕴含着不同于惯常表达方式的个性化印迹。在“FJ图形”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形由“富佳”的拼音首字母“FJ”变形构成,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在“Sollatek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认为:手写体“Sollatek”仅由八个英文字母构成,其表达方式与通常使用的手写体的表达方式差异不大,加大首字母及整体倾斜也符合常见的书写习惯,“Sollatek”因手写而形成的个性化印迹过于微不足道。在“ettusais艾杜纱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对于“ettusais”中的每个字母,无法看出其与通常的英文字母的手写体有何差别;而对于“艾杜纱”中的每个单字,亦常见于中文手写体;且上述标识中对于文字和字母的组合方式,也是采用常见的由左至右平行排列的方式,在整体造型上与现有的字母或文字的排列并无区别。据此,无法看出上述标识已产生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即便可以认定上述标识与现有中文文字及英文字母的表达有所差别,但很显然,这一差别也过于细微,尚无法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此外,在“és图形”、“卫龙Weilong图形”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均认定,上述图形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四、认定系争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判定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取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系争商标与著作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持有人是否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首先,系争商标与著作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系争商标与著作权作品的相似程度,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在上述工商银行行徽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两标识图样均为黑色线条描绘的图形,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标识均呈外圈圆形包围、中心镂空“工”字形或者“H”字形的图形,其主要区别点“工”字形和“H”字形设计风格、笔画细节相同,与圆圈的配合比例关系无实质性差异,一般消费者易将两者识别为90度旋转变换的关系,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再审中也持相同观点。在“CHICAGOBULLS及公牛图形”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虽然包括文字“华歆”,但其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该图形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公牛图形”美术作品在构图方式、表现手法、整体效果等方面极为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在“KPKIDS’STUFF及举花小兔子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著作权作品“举花小兔子KPKIDS’STUFFBYKNITPLANNER”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上方两大写字母“KP”,在两字母之间有一个与在先著作权作品基本相同的举花小兔子;商标下方为“KIDS’STUFF”字样。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次,系争商标持有人是否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系争商标持有人是否具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通常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作品的独创性。如果著作权作品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那么系争商标持有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作品的可能性就降低。在无合理解释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系争商标持有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

(2)著作权作品的长期使用及知名度。对著作权作品及包含著作权作品商标的实际使用可用来判定系争商标持有人具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在上述工商银行行徽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均认为:在工商银行行徽已经过广泛使用,在一般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人对该作品图形应属知晓。

篇4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浙江省衢州市位于浙江省西部,拥有18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一座底蕴深厚的文化之城, 1994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里是孔子后裔的第二故乡。现存城墙为明代所建,保存有城门、城垣和钟楼。清代重建的孔氏家庙为全国两个孔氏家庙之一,史称“东南阙里、南孔圣地”,是儒文化在江南的传播中心。早在东晋时期就有文献记载衢州樵夫王质在烂柯山遇神仙下围棋的故事,这是关于我国围棋起源最早的文字记载。衢州烂柯山作为中国围棋的发祥地,已被收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辞海》、《中国地名大辞典》等名典。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衢州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越来越凸显,现已成为衢州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竞争优势之一。近年来,衢州积极实施区域转型,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来抓,取得了突出成绩,获得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多项殊荣。

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价值

城市化是中国当前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也是促进中国经济提升的一个主要因素。鉴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问题变得愈来愈突出,旧城改造中的规划设计已经成为各城市政府管理部门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随之而产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就成为了旧城改造当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建设现代化的城市是全球各大城市努力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可以说是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城市十分重要的内在气质。各时代均在城市建设进程中创造并且留下了滋生的痕迹。保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出中华民族的智慧,带给现代人的不仅有视觉上美的享受,而且还是今人研究古代社会生产发展和古代文化的重要窗口,对于现代城市的硬、软件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衢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

(一)制定出台《衢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12年2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对本市北门街、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本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二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职责:市住建部门是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是明确了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该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历史街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征求保护机构的意见,并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抄告保护机构。保护机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工作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报批、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是明确了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的职责。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保护建筑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风貌。由政府补助资金统一实施房屋修缮整治的,修缮整治时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推进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中,力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现代商业发展相融合,努力做到文化保护传承和旅游经济发展双赢。将北门街区打造成为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商业氛围浓厚的历史街区,同时改善原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是:拆除违法建筑和部分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收回单位房的使用权,划拨市城司管理;最大限度收购房屋产权,经综合设计后,部分修缮予以保留,部分拆除以疏散建筑密度。鼓励保留的私有产权民居内部实施厨卫改造;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如四角门厅、和平巷9号等)收购以后,进行保护性修缮,收购并拆除其周边不协调建筑;对街区内道路统一改造,实施管线迁改;在街区入口、主要节点(如双眼井等)建设仿古建筑及景观小品、雕塑、绿化、景观墙(学校围墙)等,提升街区品位;统一设置具有历史街区特色的夜景亮化设施;按规划要求统一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对街区内保留的现代建筑,采用增设古建风格门厅或长廊、改变建筑色彩、设置遮挡等各类改造提升手段,使其与街区风格协调一致;控制街区周边新建建筑风格。由于涉及旧建筑修复和仿古建筑建设,技术要求复杂,工程设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结合方案竞赛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中标单位继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

(三)推进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中,致力于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遗存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历史风貌的再现、历史文化的传承,秉承“敬畏历史、关注当代、展望未来”的原则,实现“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目标。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范围为:北至新河沿,南至皂木巷,西至衢江中路,东至县西街。南北长约500米,东西宽约220米,占地约10公顷。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水亭街及上营街、下营街沿街建筑及天王塔院,原叶敬德堂的建筑补白,原新民小学地块的建筑补白和地下空间利用以及街巷内重点区域民居的修缮,占地约43000平方米。修缮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7469平方米,补建风貌建筑5500平方米,复建天王塔院占地3200平方米。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挖掘街区内商业老字号;引进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开展项目推介、招商,争取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商业集团,借助其丰富的经验和一流的团队策划和运营街区商业,引导和调整既有业态。在街区局部区域形成以咖啡馆、酒吧、特色餐饮等业态为主的休闲场所;修缮历史建筑及民居;改造沿街建筑物立面;拆除违法建筑,按规划要求处置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补建部分风貌建筑;改造雨污管道及各类通信管线,恢复街巷石板路面。

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学科建设;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贵记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预案、规范、条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其“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学人的重托,为达此目标,我们愿吃尽天下所苦,且虽百死无憾!”的学者风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年来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总结,该著作的问世必将为保护工作者正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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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东利益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一)小股东的界定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是这样界定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持股50%以上的股东必然是大股东,然而在实际中,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东,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却仍可能还是小股东。所以在本文中,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大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中保护小股东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法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做出了努力,但仍无法帮助改变前文中提到的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所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结合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相通之处,更好地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信义义务方面

人无信则不立。信义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维持正当平等关系的重要基础。信义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西方各国公司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多与信义义务中的忠诚义务有关,而对注意义务未予明确,而且存在着立法技术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些缺陷使我国的信义义务制度至今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求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信义义务制度:第一,完善《公司法》中董事的忠诚义务规定。董事的首要义务是必须对公司忠诚,为使董事忠诚义务得到落实,我国应建立“公正交易规则”,包括程序上公正公开,实质交易的价格、条件、方法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列《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三,把信义义务扩展到大股东。

(二)信息公开方面

公司合并与分立中有效保护股小东利益离不开向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全面信息。在股东会议就公司合并与分立进行表决时,只有小股东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目的,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各项处理细节,了解其股东权的后果和换股比例关系以及换股比例的计算,小股东才能有效的行使投票权。而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控制股东把持公司的运作,管理层和董事会黑箱操作的情况相当严重,小股东如果未在公司任职,在信息披露和资源掌控的严重不平衡的情况,想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况的这项股东的正当权利却很难实现,反之对于控制股东,这个问题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信息公开往往对于小股东来说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平等的。因此,为了使小股东及时并准确的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判断,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方面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亦称股份购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上决议将对股东的利害关系造成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该议案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买自身所持股份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控股股东专横下的少数股东而设置的一种法定的弥补性权利,能够维持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2005年《公司法》首次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完善:

第一,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请求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不足。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的不完善必将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公司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程序。其次,应当明确公司的告知义务。再次,应当明确公司股东异议通知义务。而后,应当明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期限。最后,应当明确股票交付与价款支付期限。如果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股东可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份价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交出股票、谁先支付价款的争议。

第二,应当对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是减资还是其他股东受让。

第三,应当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作出一定限制。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为了防止异议股东滥用诉权,已行使了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再提出公司特定决议无效之诉。

三、结语

小股东之权利保护,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层出不穷的今天,不仅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招商引资,还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繁荣,所以对该问题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综观我国立法,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过于原则,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包含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更无系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分立手段的运用和公司分立有序、规范的运行。综上,我国应以公司经营效率和利害关系人保护平衡的立法基调,加强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立法研究,系统规定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的权利,完善各项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发挥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巨大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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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规划

一、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疑是存在矛盾的。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可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城市建设需要的是建筑空间的拓展,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则是现存建筑空间和建筑形式的保留。两者是对立的两级,水火难以相容,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又必须找到和谐相容的方法。政府可以根据根据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以及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出台相应的城市规划,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实际运行中,既重城市建设,也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给两者以合理的运行空间。关键是出台的城市规划要有具体的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甚至要在总体城市规划中,建立保护专章或建立独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否则的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城市规划的内容重点就落到了城市建设上。如青岛市近年来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建设速度发展很快,但城市中的关历史文化遗产也同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与青岛市具体而详细的城市规划有关。1994年青岛被认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001年关近代建筑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市政府及时出台了《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青岛关近代建筑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和关保护条例,这些规划,协调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使城市在快速发展建设的同时,关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

让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前进的进程中处于静止的状态并不能起到最佳的保护作用。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维护、修缮,只有这样它才能更长久的留存下去。历史上,西安城墙、太原晋祠都是进行了常态化的维护、修缮,才成为今天的样子。通过保护性的开发,让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一定的实用价值,可以获取维护、修缮资金,在发挥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会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也会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在今天,“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特色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特色塑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城市愿意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以此作为打造城市特色的筹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已经成为提升综合形象、增加历史文化意蕴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对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保护性开发的途径就是把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有效地纳入城市规划中。如《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规划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保护区内以保护古建筑为主体,适度引入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与岳麓山形成呼应,整合开发成“山、水、洲、城”特色突出的古城风貌特别保护区。在青岛,因为有完善、合理的规划,关的旅游功能越来越突出,而在关一带进行建设则有着严格的限制,就连街具建设都纳入关的整体建设保护规划当中。

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城市规划说的通俗点就是帮助城市算未来的账,算的好这笔账就会多一些、早一些地变现,而算的不好,变现的数目就会少一些、变现的时间就会迟一些,甚至还会赔本倒贴。合理、可行的城市规划总是把历史文化遗产做为宝贵的资源,注重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并举。好的城市规划是通过历史文化遗产提炼城市的人文历史精神,推进城市的文化建设,创造宜居、宜投资的内环境,进而还能释放出城市的旅游价值、创造绿色无污染的经济收益。

通过良好的城市规划完全可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和谐统一。在这方面斯德哥尔摩是做得非常成功的城市,它既是一座现代化程度极高的城市,也是历史文化非常浓厚的城市。它的基本做法是:一些新开工建设尽量走上郊区,打造卫星城,历史文化遗产一般不动。斯德哥尔摩也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但原则是保留传统建筑外墙、拆除内部设施重建,既发挥了实用价值,又保留下了历史风貌。如今,斯德哥尔摩既有发达的现代工业体系,又因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城市以文化论输赢,城市规划决定着城市的价值。在这里,我们也确实需要重新评估政府的职责,政府应“着重从综合决策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构建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城市规划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有了良好的城市规划就给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合理、有序、正确地进行的依据。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实际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完善的立法保障、严格有效的执法为基础。通过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有效配合,城市规划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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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理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

表达,不是通过莱布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

象”“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地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

为一体。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核心仍不出儒家血统宗法思想框架下的“修身齐家”意

义之外。

[关键词]包豪斯;景观艺术;私家园林

[中图分类号]TU59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D12)05—0087—04

早在中国清代康熙皇帝执政期间,德国伟大的

哲学家、数学家戈特弗里特·威廉·莱布尼茨对中

国就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692年3月21日,他在下

萨克森州的沃尔芬比特尔以“汉诺威宫廷及政府顾

问”的身份致信闵明我主教,提出有关中国设计与制

作工艺方面问题30个,请闵明我主教在中国期间予

以注意,希望得到解答。

莱布尼茨指出:“物理学更多地以实际观察为基

础,而数学恰恰相反,则以理智的沉思为根基。后者

乃我们欧洲之特长,但在实践经验方面,我们实不如

中国人”。

到了清朝末年的1905年,清朝政府也意识到中

国传统手工业重在实践经验的传承,缺少科学的分

析和计量。于是有学制改良,推进现代教育模式。并

希望能像德国通过教育强国一样,通过对“设计”、

“工艺”的教育,完成“实业救国”的目标。清政府在

南京开办了师范学堂,校长李瑞清设立了中国大学

中第1个“图画手工科”,即“设计艺术”性质的系

科。并且聘请了当时“设计”、“工艺”教育最有特色

的德国、日本的教师任职,后来因为德国老师来华路

费及薪金都远高于日本老师,而日本也是向德国学

习的“学生”,不久,就改由日本老师任教,希望间接

得到来自德国的设计教育知识。

一、景观建筑艺术设计与环境生态相谐

此后,德国成立了“包豪斯”设计学校,系统推行

“艺术”与“技术”合一的“设计教育”,使“设计艺术”

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领域。

“包豪斯”,本来就含有“建房屋”的意思,可见当

年德国设计家(不是工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家)首先介

入的就是“建筑”的艺术设计。相对地,中国却由于

太多的历史变革,现代学术性质的“设计艺术”一直

没有正常发展,到现在,甚至沦为工程技术的“附

庸”,如城镇规划建筑及景观建筑设计,往往以工程

技术的“建筑设计”取代了建筑的“艺术设计”。工

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先考虑的是应用何种材料、工

艺,而那些材料、工艺、技术,如幕墙玻璃、钢玻结

构、大跨度预应力梁架等纯技术、工艺件都具有的普

遍性,造成了今天中国大陆各地建筑缺乏鲜明的“艺

术风格”,只有“工程技术风格”,且出现了日益“同

质化”的现象。当今中国在大规模推进城镇化建设,

工程技术优先的局面已不可改变。在这种状况下,

城镇、景观以“中轴线”、“主干道”、“辅干道”组成的

交通网,遇山开道、逢河填平,是最少思考又最易出

“效果”的设计方式,忽略了“河”之所以存在,是因

为“水往低处流”的自然结果。于是在夏秋多雨时

节,水流不改自然规律,不因为工程技术填了河建了

道而改变方向,这也是大雨倾注3小时,可以造成交

通瘫痪的原因。建筑学家杨廷宝先生生前也无力改

变这种只顾工程技术运用,没有艺术设计思考的现

状,他只有愤愤说一句:朱元璋建南京城墙,还是拐

弯的!所谓“艺术思考”,就要“依山就势”、“因水制

宜”的设计,在艺术上可称为“置陈布势”。南京城

作为明初首都,并没有按照宗法规范进行平面布局,

而是就依山借水的自然地理形势,进行平面置陈布

势,形成南北狭长的不规则形式,也造就了城墙墙体

的高低起伏、曲直转化的自然节奏感,这就是“艺

术”优先的设计结果。

今天因为国家教育、行业制度的规定,建筑已不

属于“美术”、“艺术”学科和范畴,而成为“工学”、

“工程技术”学科的一部分。虽然如此,为建筑、景

观建筑艺术风格的良性发展,“正本清源”的论述还

是有必要的。

首先,城镇规划要有景观艺术的思考,才是提升

普通人生活品质的设计。而景观艺术首先是艺术的

设计,是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设计,

所以必有当地人文历史的考量与设计。通过设计,

地方人文历史得到“浓缩”与“点睛式”的展示,也昭

示着在当下的传承与变革。景观及其建筑设计尤应

依托自然地势的起伏而有“藏”有“露”的规划布局,

尽量少地动用“基建工程”手段去断山填河,也就尽

量少地改变自然地势地貌、尽量少地影响自然植被

和生态规律,做到与自然的相谐共处。要做到这一

点,只有艺术设计先行,“匠心独运”,而非“机心独

运”。“匠心”,就是把对自然肌理的艺术感受,对人

文历史的精神关怀,通过景观规划的节奏、建筑艺术

的风格加以体现。“机心”则反之,以工程技术的机

械力为炫,或推倒高地,或划直纠斜;或填河、或挖

湖,外观上缺少艺术节奏的观感,内容上与当地人文

历史不相干。

景观建筑设计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由“画家”——

“艺术家”进行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历史上称为

工匠)运用技术、工艺加以完成。中国历史上的手工

业匠人中,只有“木工”是能够画图的,这是因为“木

工”中的“大木”、“细木”的不同,就是“建筑”、“雕

刻”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和“绘画”的“画家”相通。

传统的中国景观建筑设计在历史上先出现在皇

家宫苑,到宋代,某些官员也开始构筑私家园林,如

北宋的司马光就有自己的“独乐园”。南宋时市民经

济发展甚好,杭州城里有些富足的市民也在家中构

筑园林。这些园林在性质上虽然都是“私家”的,但

也会在某种条件下向游客开放。

在园林的平面上说,基本上只在自家占有地面

积内进行筹划设计;在立面上说,正因为平面面积有

限,园林立面就必须“借助”园林周边自然环境的

“入镜”,这也就促使园林景观和周边生态环境的融

为一体。不会因为园林设计中“人为”的需要,动用

一切技术手段去“推山就平”、“填河开湖”。正因为

此,中国景观及建筑追求的是“峰回路转”中的“豁

然开朗”,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看到“柳暗花

明又一村”的惊喜。北宋皇家园林喜欢江南太湖的

石头,因为这些“湖石”多孔洞、多转折、多瘦俏,便

于造型和构图。当时为了满足在北方的皇家园林的

需要,发动了工程浩大的“花石纲”,从江苏苏州搬

运大批“太湖石”到北方。对有“太湖石”园林欣赏

的巨大热情,甚至影响到当时北方西夏契丹政权的

佛教壁画题材,在他们的“水月观音”壁画中,“太湖

石”普遍出现在“观音”周边环境的景观布局之中。

到明清,私家园林布局已经习惯以“太湖石”掇

为山形,与建筑相映衬、相对比,寓意于形。所以景

观建筑此时功能清楚,与环境相谐的标准也因之而

变。譬如明清之际释道思潮此起彼伏,释家禅宗主

张证悟“自在人心”,超越“中阴身”、跳出“轮回”而

至“空”境永生;道家主张打通“任”、“督”二脉,进人

大小“周天”,达到“人天合一”。两家追求最终目的

相近,名不同,方式方法不同,但对环境要求一致:

就是有一“静室”:“静室”周围必有“太湖石”,必有

竹木、水体,成为明清景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

分。我们在现存的中国和日本的一些园林中,会看

到某一局部悬挂或刻有一“禅”字匾额,就是“静室”

的意思。只是今人(不论中、日)多不了解“禅”在

“静滤”中悟得,“静室”之“静”,不是一味的“无声”,

还在于花木竹树的掩映,“禅房花木深”的“深”不在

距离长短,在掩映的曲折;其次,“此时有声胜无

声”,适当的有节奏的水滴、风铃、竹韵都须综合设

计适宜到位,节奏相安,才具“禅”、“静”的基本条

件。这些都没有规定的程式,需要设计者“存乎一

心”,方能有运用之“妙”。

二、民间景观建筑设计“艺术”优先实例

中国地域幅员辽阔,本文所述南北民间景观建

筑,是指名不见经传的民间工匠的“设计”物。要说

明的是:这些地方的景观在今天已经成为当地的“景

观建筑”,但在当时并非如此,它们有的是在相当长

的历史时间内逐步完成,有的则耗用了创始者的大

半生才落成。

北方山西离石县的碛口位于黄河与湫河岸边。

碛口本无所谓镇,湫河注入黄河,又往往带下大量砂

石,砂石就在这两河交汇处有所堆积散布,碛口之名

也就由此而生(图1)。

这里又是华北平原及南方货物向西北方向贸易

的必经之地,南北客商云集于此,几百年来就逐渐发

展成一个商旅之镇。商旅的交通工具有两种,一种

是骆驼组成的陆上运输;另一种是羊皮筏的水上

运输。

碛口地形狭长而弯曲,河岸后退约200米就是

黄土山峰,可用于建筑的平面地形有限(图2)。

约500年历史的碛口镇在逐年建设中,不约而

同遵循着“因地制宜”、“相融相谐”的设计历史理

念,没有铲平山峦以扩大平地面积,而是在实际生活

观察中得出设计结论:碛口镇只是往来商旅的客栈、

货房;商贾全家并不居住该镇,而是居住在离镇十几

里的村落中;至于在镇上赶骆驼的脚佚、运输队成员

则相对集中居住在与镇对面的湫水河边的高地上,

形成另一个“运输”专业村落。

为了保佑大家的平安,镇上方约70米高的坡地上

修建了“黑龙庙”,庙中有戏台,以为节日娱乐之用。

因为数百年的循序规划和建设,碛口镇本身已

经成为当地著名景观建筑区域,成为北方美术院校

和影视、旅游业界知名的“美术写生基地”、“外景基

地”和“建筑文化专项旅游点”。而民宅集中的村落

也因为规划设计的有序,没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环

境,不仅单栋住宅建筑依势而起,整个村落也分布得

疏密有序,山势有高下,建筑也有升降。特别是在黄

土高原,窑洞的建筑形式在整体上已经与自然融为

一体。而砖砌门头、砖雕装饰又是在造型和色彩上

与之相“对比”,造成黄土背景下的节奏变化。

与之相对的案例是南方福建的安贞堡。

安贞堡也是依地势高低落差而设计、建造的大

型住宅群,只是地势落差没有碛口地形落差那么大。

安贞堡是一个家庭(还不是家族)的私宅,人口

少,而房屋多。和碛口相同的是:安贞堡建筑体量虽

然宏大,但也没有和宅外的自然生态(包括生产形

态)截然隔离,宅外周边即是水田,宅内南向大平台

既是建筑的一部分,也是收获季节的晒场(图3)。

安贞堡平面呈马蹄形,后部为圆弧形,因为地势

落差有限,后层房屋与前排房屋的屋檐层层叠加,有

紧凑的节奏感(图4)。

安贞堡是围拢屋的一种形式,平面空间的功能

性区别十分明确。和北方碛口民宅同样的是,平面

空间的功能安排都是以中国特有的以血统为纽带嫡

长子继承权的宗法伦理秩序为标准的,不同的是南

方的安贞堡在安排上没有北方碛口狭窄地形的限

制,宗法伦理秩序显得更为突出。

民间建筑从根本上说,都和“景观”有关,因为任

何一个有能力的家庭在建造宅第园林时,第一步都

是“看风水”。“看风水”的人在福建被称为“地理

师”,也就指明了看的是地形、地貌,建筑周边的“景

观”。

看风水的“地理师”自有一套理论标准,上述碛

口镇和周边村落景观规划设计在百年进程中能保持

“有序”状态,正是这套风水标准起着前后代相续相

承的内在结构作用。要指出的是,看风水的地理师

在实地勘察时注意的是建筑方位,而确定建筑方位

的因素在“景观”中的“风向”、“水流”、“山口”的具

体状态。地理师会使用一些“阴”、“阳”、“八卦”的

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看风水的地理师属于“道家”

的职业领域。

须知“山水”、“地理”在中国传统学术分类中属

于“堪舆学”。和“道家”有很大区别。

中国传统三大学派:“儒”、“佛”、“道”,之间的

区别在于“儒家”强调以“义”的手段,达到“仁”的目

标,人生最大理想是“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身前身

后名”;“佛家”强调通过身心双修,跳出轮回,得到

永生;“道家”强调通过练气练丹,求得“不死药”,实

现“成仙”的人生目标。

“阴阳”观念起自战国时期,孔子读《易》,著“系

辞”。到汉代董仲舒完成对“阴阳”学说的铨释,“阴

阳”学说已经成为儒家学说的新成分。这三家对自

然山水的理解有不同的角度,儒家论山水,是“仁者

乐山,智者乐水”的“仁智之乐”;佛家看山水,是皆

非实相,亦非非相;道家看山水,是蕴天地灵气,可

为仙丹精华。堪舆学中看风水的“地理师”则是以

“山管人丁水管财”的理念来阐释山水在景观建筑中

的意义。

地理师看“风水”,包含看“山”、“丘”、“陵”等地

貌,但不说看“山水”,而说看“风水”,就是因为“山”

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风、水都是流动的,呈运

动状态的。建筑也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所以看

风水,就是为建筑物选择一个方位,这个方位要使建

筑物在“风”、“水”的运动包围之中,并且使建筑物

在这种运动中能够“聚气”,“聚气”在家庭中就是

“人丁兴旺”、“财源滚滚”。

中国地理师在实践观察中发现了达到“聚气”的

地形地貌标准,在福建,地理师以建筑物第一进堂屋

的供桌位置为定点,向第一进前院墙头望去,以要能

见到景观的山头为宜。建筑物外左侧水流在自家宅

前的流向要呈外拱形而向右侧后流去为宜。建筑物

背后地势要高,这是所谓“背有靠”。这样的景观特

点,是建筑前方平坦,视野开阔,远景见山;左高右

低,水流不息;背后山林起着阻挡山风作用。作为家

庭居宅,不但在功能上是“安全”的,在心理上也是

祈福的。倘若在实际地形中有所欠缺,地理师也不

动用人工力量去改变地形地貌,而是再用一些如“泰

山石敢当”的石刻用以除“煞”,如建筑物后部面对

山口,势必受到山风侵袭,于是在建筑物后部墙体另

立石料一块,刻“泰山石敢当”五字来挡“风煞”,这

是具有实际功能与心理需求双重作用的设计。倘若

门前水体呈反弧形而离宅远去,地理师会要求在门

前砌半圆形台阶,称为“反弓水”,就只是在心理上

寻求慰藉了。

碛口镇地处黄河边的黄土高原,面水背山,地势

虽然狭窄,地形还算整齐。相邻的运输村“李家山”

则地形破碎,尽管如此,风水师还是在这里寻找出

“脉理”,规划出“凤凰展翅”的地形地貌。民居院宅

就分布在“凤首”的“两翼”上布局,每一个单位民宅

都可以“推门见凤首”,远望见黄河,有很好的“山”、

“水”景观效果。

传统景观建筑设计中,“风水师”、“地理师”先

行,他们确定景点建筑位置、门窗朝向、道路布局、

山石水木分布;然后才是“建筑师”进场。在福建,

“建筑师”和“风水师”、“地理师”在习俗上是“对立”

的,互相回避,双方不会在同一个场合出现。如前

述,中国传统的“木工”、“大术”和艺术相通,自有一

套建筑设计的程式,如样式、空间高、宽、长的比例;

木构架模式、比例;整体平面布局按照宗法伦理长幼

有序的标准展开。其间有砖石雕、木雕及灰塑等匠

人的艺术创作按照设计规划要求相配合。民间“大

木”的建筑设计师有自己师承的来源,建筑艺术形式

有数百年流传有绪的“蓝本”,具体的建筑技术与艺

术的结合经过数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上融为一体。

他们考虑最多的不是对建筑材料和工艺的选择,而

是材料、工艺如何才能更巧妙展现“这一个”建筑艺

术特色的问题。如同一个屋脊,材料不外是瓦、泥,

但各地各有不同的形象表现。福建安贞堡楼层隔栏

以泥灰塑狮,在其他建筑中少见。山西碛口货栈门

洞高大,民宅屋脊山墙深雕祈福纹,规整严谨中不乏

活泼,就是当地工匠对“这一个”建筑设计艺术思考

的表现之一。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景观建筑在与自然环境相

谐合的处理中,首先是通过“堪舆”、“风水学”的理

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

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表达,不是通过莱布

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

如上述“凤凰展翅”、“泰山石敢当”、“反弓水”的概

念都有具体的造型形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象”

“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设计的

样式,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为一

体。要指出的是,这一切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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