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7: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检察院培训总结,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具体做法:
一、集体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院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学习型检委会、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家庭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团体学习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时间,由院领导带头,全体干警参与,重点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每月末进行一次考试。并定期听取专家教授为干警进行专题讲课。极大的提高了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激励支持,促进司法考试助学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试激励支持制度,对拟报考当年司法考试的干警营造复习环境,提前3个月不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并给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备考。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过了考试,院里对其通报嘉奖,并奖励5,000元人民币。此制度的推出极大提高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也积极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
三、岗位练兵,推进法警队伍建设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在公务员队伍中选出6名素质过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定期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本院也定期组织法警岗位练兵活动。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刘晶华同志参加了省里的岗位练兵培训,并参加了全省法警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学习,每名干警写法警学习笔记1万余字。
——存在不足及下步打算:
一、集体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院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学习型检委会、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家庭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团体学习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时间,由院领导带头,全体干警参与,重点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每月末进行一次考试。并定期听取专家教授为干警进行专题讲课。极大的提高了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激励支持,促进司法考试助学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试激励支持制度,对拟报考当年司法考试的干警营造复习环境,提前3个月不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并给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备考。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过了考试,院里对其通报嘉奖,并奖励5,000元人民币。此制度的推出极大提高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也积极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
三、岗位练兵,推进法警队伍建设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在公务员队伍中选出6名素质过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定期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本院也定期组织法警岗位练兵活动。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刘晶华同志参加了省里的岗位练兵培训,并参加了全省法警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学习,每名干警写法警学习笔记1万余字。
——存在不足及下步打算:
根据地区分院、林业局政法委的安排和部署,全区检察机关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影响我院检察事业发展和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干警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林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原创: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院党组积极组织全体干警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全院共有干警19名,活动参与率达到100%。在学习培训阶段,院党组组织全体党员认真通读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干警积极参加省院、分院和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按中央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分五个专题进行大学习、大讨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整个学习培训阶段的始终。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院党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在分院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活动的开展,并做了周密安排和部署,随即抽调人员组成“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学习培训阶段全院干警认真参加每一项活动,把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作为提高自己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素质的一次机会,真正做到了“内化于心、外鉴于行”,达到了省院提出的“六个进一步”。
在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专项讨论中,每名干警均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在五次专题讨论中都做了专题发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院领导亲自抓日常工作、亲自撰写理论文章、亲自记学习笔记、亲自总结心得体会,并把“三个到位”和“四个带头”的每一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二、认真学习,初见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我于_年_月参加工作,_年_月调入检察院,在反贪局的前身——经济检察科工作,后调任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负责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调研室与政工科合并后,由我负责政工调研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以来,由于本人的不懈努力,加之领导、同事的关心与支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群众和领导的好评,多次受到领导机关的表彰与肯定:先后5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普法先进工作者,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被县委县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本人撰写的《固本强基,树好形象》一文在全市检察机关形象建设研讨会上获论文一等奖,《对反贪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和《基层检察院强化行业作风建设的主要途径》等论文,分别被录入《新时期全国优秀学术成果文献》、《中国当代检察文论》和在省检察院组织召开的研讨会上获奖。同时,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调查研究氛围,调研工作进入了全市的先进行列,先后有20余篇论文在省、市检察院及市政法委组织的研讨会上获奖;几年来,我院的信息工作一直处于全市的先进位次,曾一度跻身于全省174个基层检察院的前10名。一年多来,在政治处3名同志都是新手的情况下,我们精诚团结,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因而保住了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在全市同部门中的先进位次。
基于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本人认为自己在政工调研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一些可行性比较强的工作方法,因而,自我感觉能够具备政治处主任所应具备的岗位职责的基本素质。所以,我决定参与竞聘政治处主任职位。
如果我被聘用为政治处主任职位,我将认真负责地管理好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安排好全院各项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并积极探索、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带领本部门干警认真自觉地执行好上级检察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协助党组制定、修改、完善、落实好本院的相关制度规定;协助党组开展好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好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力争使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调研工作在先进位次的基础上再有新的突破。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本人将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力求突破,扎实进取,全面做好政工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与助手。
政治处既是院党组的办事机构,又是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对院党组负责的同时,既要对市院的干部处、宣传处、培训处、纪检监察处、研究室和办公室负责,还要协调好与县委办、组织部、人大法制科、纪检委、宣传部、政法委、人事局、相关新闻媒体以及本院各科室局的工作关系,可以说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但仔细梳理,还是有章可循的。具体地应努力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常规性工作
政治处常规性工作包含两大块13项内容:一是人事、劳资、政工内勤工作,包括承办干警任免手续、制定工作目标、组织干警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修订规章制度等10个方面的工作;二是文件起草、调研、宣传、检委会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安排、协调、开展好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为检委会收集审查案卷材料、记录整理好检委会材料,拟定好检委会研讨课题和报告等3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质保量地做好上述常规性工作,我将报请党组同意后制作常规性工作及职责分工一览表,在全院范围内对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进行量化分解。规定完成篇目及时间,并坚持落实好诸如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等各项奖惩措施。
二、做好阶段性工作
一是搞好相关活动的阶段性安排、检查、验收、汇报工作;二是搞好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考评工作。
三、做好应急性工作
一是按市院或县委安排,快速上报经验型、事迹型或者阶段性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二是高质量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做好重点性工作
一方面我们要按本院党组的安排,一如既往地抓好队伍的管理工作,搞好“十六大”精神和“七条禁令”的落实工作,切实以队伍的高素质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好重点活动。协助党组做好老干部工作和从优待警工作。
五、抓好特色性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反思
(一)创新不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缺乏特色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干警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召力的根源所在。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应该具有自身鲜明的地方特色。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尤其是促进检察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存在思路不够清晰,载体不够创新的现象。
(二)盲目模仿,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无特色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人员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实际中,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尚未注重体现本地区、本院及检察干警的自身特点、传统和发展趋势,盲目照搬照抄其他检察院的经验,使检察文化建设趋于庸俗化,功利化,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三)载体不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形式单一
当前,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其控制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四)缺乏人才,制约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开展
当前,贫困地区与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相比落后不少,检察文化建设困难重重,压力巨大。一是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断档严重,各基层院为缓解检察官缺乏带来的办案压力,在近年来的机关人员招录政策上大多偏向于法律专业人员,对计算机专业、文体特长人员很少考虑。二是所在县(区)经济欠发达,财力不景气,办案经费紧张,加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幅也很小,但同时装备在更新,物价在上涨,机关运行成本在增大,此消彼涨,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三是个别基层检察院的“两房”建设和人均用房都未达到高检院制定的最低标准,办公环境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文化建设的开展。
(五)认识不足,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缺乏深度
由于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没有对检察文化的涵义进行界定,也没有对如何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指出模式,各基层院对检察文化的概念和内容没有统一的认识,在进行建设时缺乏宏观目标与方向感。基层检察院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深,将检察文化建设视为一种被动接受的东西,没有将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上升到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促进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高度上来,主观认识层面上的不足导致基层院的检察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深度。
二、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发展的价值取向
(一)筑牢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增强检察职业责任,确保公正执法的实现。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二是有利于培养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观,增强单位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发创造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基层检察院管理水平,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宪法职能,实现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
(二)夯实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内容
培育和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观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始终坚持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原则
为推动基层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三要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四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施“文化育检”战略的根本目的在于“文化育人”。
三、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构想
(一)切实提高对检察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文化是基层检察院的灵魂,是全体检察干警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中体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检察院及其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素养和精神风貌。
(二)始终把握检察文化建设总体思路与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优化检察干警职业形象为目标,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文化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开拓创新,深入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为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
(三)切实抓好基层检察院精神文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二是重视正确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培育和养成。三是总结和提炼积极向上的“检察精神”。基层检察院要结合实际,总结提炼“检察精神”,基层检察院各部门要总结提炼“部门工作理念”并在执法实践和工作中鲜明地坚守这些理念。
(四)努力提高基层检察院行为文化建设工作。
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精神文化的外化,也是检察文化发展程度的鲜明标志。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应当从着力塑造人的行为、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入手。一是做到公正清廉。二是培养文明执法行为。三是加强经常性专业化培训。四是建设和谐机关。五是强化检察宣传。
(五)大力发展基层检察院物质文化建设工作。目前应当做好一是环境文化建设。二是网络文化建设。三是检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当然,加强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特别是物质文化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经费保障。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大经费投入,夯实检察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六)着力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察管理文化水平。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检察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具有引导行为、凝聚人心、激励斗志和无形约束等功能。一是业务管理要体现司法属性。二是队伍管理要体现亲情化、人性化。人性化、亲情化管理,能够提高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激发队伍活力,被实践证明是加强队伍管理的一条有效经验。三是检察行政管理要符合检察工作特点,体现优质和高效。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编队管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渐成司法活动的基本属性。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从整体来看,目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状况与高检院的要求仍存有一些差距。分析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来探索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法警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与对策,成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一个课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警使用不当,尚未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要职能
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两低”的情况。“一高”即各级检察机关组建法警队伍的积极性较高。“两低”体现在:一是在检察工作中对法警的实际使用率偏低,“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如本应由法警做的工作,诸如送达法律文书、看管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等,有的单位却由检察官代为执行,而将单位的其他工作如驾驶车辆、机关保卫等作为法警的主要工作分配给法警。二是法警与办案工作的结合率偏低。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很多情况下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势必与检察官的配合难以密切;办案力量减少,使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进程。
(二)条块管理不清,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出现“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司法警察人员和装备不足,影响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在警力配备上,部分基层检察院配备的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存在着与检察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时下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的法警部门虽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表现尤为突出,警力不足且极为分散。各基层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数量不断上升,但法警力量却一直没有增加,造成警力严重不足。特别是在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工作任务时,由于警力不足,有的只能由办案人员临时替代,存在安全隐患。在素质方面,有的检察院将自己单位的司机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招录为法警,加上对司法警察重使用、轻培训,因此,目前司法警察的基本法律知识不高,军事技能有限,无法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此外,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车辆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无法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或者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检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官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等等。这些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包揽一切,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法警职权不明确
一些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但对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只作笼统的说明,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第8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和第10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则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难以完全参照执行,法警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第二,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经费不足
法警队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自然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能够投入法警规范化硬件建设的经费少,法警装备滞后,跟不上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能的需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强化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具体途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法警规范化建设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不足,既有装备等物质方面的缘由,也有法警自身队伍建设这种人的方面的制约。因此,推动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局部的调整或是单纯技术性的操作,实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需要综合衡量考虑各种因素,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制约法警工作规范化发展的各个方面的难题。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把法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抓好高检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充分搞好调研,研究法警队伍今后走规范化道路的发展方向及具体措施,确立由主管检察长具体抓,法警队全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这样才能较好地统一思想认识,使法警工作得到可靠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人关心法警工作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究其原因,一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宣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自觉。二是法警部门面对科室多、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特点,工作主动性发挥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才能使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迈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警察职责的宣传,增强其他检察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性质及作用的了解和理解,为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是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法警队主动与其他科室多交流、多沟通,在实践中总结规范用警的套路和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方法和体制。
(二)加大教育训练力度,努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加强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提高公正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执行职务规则》、《刑法》、《刑诉法》,使每个司法警察都懂法,熟悉本业务部门的办案程序,增强服务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再就是积极组织参与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力求每位干警都能做到“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实现由“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法警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理顺管理体制,消除制度阻滞。目前,有些检察院,尤其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还未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不少法警分散于各个业务部门;有些检察院虽已实行编队管理,兼职法警还不少,或者具有法警身份却从事其他性质的工作;有些检察院法警的管理还是由所在院自己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检察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切实树立大局观点,增强全局意识。上级检察院要坚决纠正下级检察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学历情况、技能特长等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利于上级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推行调警令制度。调警令制度是指上级检察院调动下级院司法警察在指定的时间、抽调指定的警员、到达指定的地点集中听命的一项制度。调警令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部分执法过程中的警力不足,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调警令制度促使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服从大局,服从上级,形成执法一体化格局。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后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自侦部门办案时间紧迫。
自侦部门办理一个案件,从发现线索到初查到立案到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要经过较长的一个时间周期,在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要对其刑事拘留和报请决定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短短的7天时间内,办案人员既要调查取证,又要整理案卷等大量工作,加班加点,通宵达旦,都觉得时间不够。如果办理的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于案发地、犯罪嫌疑人、证人等都不在本辖区,给检察人员的时间更显得紧迫。
(二)缺乏异议沟通机制。
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出现了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离,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是否能以一定方式提出异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处理下级自侦部门的异议,当前检察实务中没有明确操作规则。由于异议沟通机制没有及时进行规定,将会使得下级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得不到有效的反馈和审查,最终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发展。另外,下级院侦查的案件,由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又由下级院审查,由下级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各办案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办案经验等各方面差异,可能会导致上下级院的意见冲突,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不。或是将案件移送到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无罪,是错捕。此时,赔偿是主体应该怎么确定?两个规定也没有明确清楚。这就导致了有的下级检察院为避免承担责任,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刑事拘留到期时,采取不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而是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刑事拘留,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结案后,直接移送。
(三)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量增大。
虽然两个规定都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同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上级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但是两个规定认为在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前,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适时介入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适时介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派员主动介入,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主要是考虑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言词证据较多、稳定性不强,“上提一级”后,案卷送达、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查程序增多,原本不宽裕的审查时限会更加紧张。在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期限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对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时适时介入成为上级院熟悉案情、证据,及时发现问题,缓解办案时限紧张的有效办法。职务犯罪案件从初查到立案到提请报捕是需要花费很大人力、财力的工作周期,如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都参与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的话,那么,对于人手少,报捕案件又多的侦查监督部门而言,其工作量增大。
二、对策建议
鉴于检察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明确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对上提一级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应积极思考,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检察实务中的障碍。
(一)提高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素质,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平和审查决定逮捕水平。
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理论水平,要向先进的地区学习他们的办案经验,取长补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新趋势、新手法、新特点及在办案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拿出一套适合本地特色的办案机制,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使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达到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所需的质量标准。要适当改变查案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借鉴先进地区的办案模式,延长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采取以事立案的做法,收集证据之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后,再提请上级院审查逮捕。同时,侦查监督部门也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在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各种渠道,提高侦查监督能力,进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和工作效率。既要严格把关,防止错捕现象出现,又不能人为拔高逮捕条件,避免出现该捕不捕,贻误侦查,妨碍诉讼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机制。
要完善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机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立案前,要及时与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使得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初步的了解,而从案件证据收集所需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请示到上级侦查监督部门,由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从证据角度进行引导,从而减少了自侦部门盲目收集证据的不必要的劳动。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自侦部门现有的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把情况向上级院汇报,让其对案件有个大体的了解。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行把关,进一步考量罪与非罪及逮捕的必要性,从而避免盲目报捕,降低自侦案件的不捕率。与此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度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从自侦工作环节保证案件质量。
(三)建议建立不捕异议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