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7:1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员工保密协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甲方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市场以及销售计划、竞争对手分析、行业分析、发展规划、非公 开的财政信息、资本运作情况、规章制度、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客户及雇员资料。
2、所有甲方认为有保密必要或者甲方内部使用(不管是否属于甲方独家所有或甲方内部开发)的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行业一般信息,以及在其他同类公司工作乙方也一样可以获得的常规知识。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商业机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1、乙方作为综合行政部应对甲方的以下信息做到绝对的保密:
1.1、各种公章证件、合同、人事资料、薪酬情况、招聘网站的账号密码、办公室钥匙等与工作有关的核心物品。
1.2、各种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1.3、各种票据、大型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及领导和其他部门委托代保管的物品、资料和重要信息。
2、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机密透漏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利用甲方商业机密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6、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
7、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8、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机密,如发生公司机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9、不得以甲方公司机密作为谋职手段和发展途径。
10、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机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11、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同类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
12、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资源作为筹码进入到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任职或服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予以立即辞退并依法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2、由于乙方泄露批露甲方商业机密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机密或利用甲方机密谋取私利时,有权給予乙方处罚和处分,有权拒付工资和各种费用,并终止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同时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6、甲、乙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争议的性质可向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解除聘用合同后的36月内生效。
乙方已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接受以上条款的约束,并签署此文件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甲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甲方专有产品技术、 新技术(包括设计方案、测试结果和记录、数据资料、计算机程序等)和售后服务技术;
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2.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乙方发展的机会;
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协议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保守秘密,举报泄密或改进保密技术、措施、以及及时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损失方面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_万元罚款;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4.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补充合同
公司:_________(下称“甲方”)员工:_________先生/小姐(下称“乙方”)
下列条款与条件经双方一致协商制订,若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修订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生效。
一、适用范围
甲方已聘用的,可以接触公司技术或销售秘密的员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了解涉及到保密范围的工作内容提供方便。
2.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创造和应用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3.甲方在乙方离职时发放“离职补偿金”以要求乙方做到第四项条款。获取“离职补偿金”条件:当涉及违反甲方纪律而被处分,处罚或被解雇的乙方不在获取“离职补偿金”范围内。《1》《2》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相关关键词:监控安装协议书公司收购协议范本子女抚养协议书发起人协议书企业兼并重组协议书旅游包车协议书工伤补偿协议公司内部分红协议查看更多》》 协议书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4.“离职补偿金”发放的比例:
1)已工作半年未到一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2)已工作一年至三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掌握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或销售业务网络的乙方,在离开甲方的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
乙方在离职前可以得到甲方给予的“离职补偿金”作为须遵守以上条款的补偿。
四、注释: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
1.行业的相关公司。
2.可利用甲方软,硬件核心技术的相关公司。
3.可利用甲方客户资料及销售网络,渠道的相关公司;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合同,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当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时,甲方视情节轻重处理,处以乙方_________至_________万的罚款。
乙方违反此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得全额“离职补偿金”。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_________(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他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工作待遇等情况;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布、比对。
三、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公司就职人员及其有关亲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职的工作待遇情况。
四、违约责任约定: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可以参照乙方在职时间的月工资的双倍来确定),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五、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协议编号:
甲方: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公司的发展,以下就甲方聘请乙方为期间乙方应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义务
1、乙方主要是负责甲方公司工作,基于乙方职务的特殊性,乙方应保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会议、会谈记录、员工资料;
(2)任何客户资料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如:合同件、合作形式、合作商户、价格、产品信息、合作进度,来往的通信文件等);
(4)其他未经甲方公司确定公开或通告的一切资料或情况。
2、保密责任
(1)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职期间获悉的甲方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工作范围之外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3)乙方应当谨言慎行,注意保护其正当掌握或知悉的商业秘密。如因过失不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协同做好弥补挽救工作,以避免或挽回损失;
(4)如因泄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造成甲方公司或客户的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誉损失、经济损失、客户损失等),甲方有权追究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竞业限制义务
1、乙方无论任何原因从甲方处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业务的行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开设类似企业、入股类似企业、入职其他经营范围
与甲方类似或有竞争关联的企业)。
2、为确保乙方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切实履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补偿费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以下方式支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按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前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月工资的10%)(这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10%填写)
元/月。该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与工资一并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依法将补偿费向有关部门提存。乙方竞业限制义务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间,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上一年的总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造成甲方公司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五、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条例》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 保密范围
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管理文本 文本 合同 管理 企业合同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 甲方安排乙方任职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 保密津贴
1. 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 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 乙方调任非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密性 保密意识 保密措施
一、保密意识,即从主观上认识到对商业秘密要采取保密措施
关于保密意识,可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方面,企业要意识到自身有商业秘密。企业不能认为自己规模小,无商业秘密可言,从而也就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加保护,结果导致公开。当然,企业也不能盲目地认为自身到处都是商业秘密,对所有的“商业秘密”均采取保密措施,从而画地为牢,固步自封,增加成本,最终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企业要到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仅仅意识到企业有商业秘密,却不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是无济于事的,最终会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导致企业损失惨重。
由此可见,企业的保密意识是何等的重要,其不但要正确地认识到自身的商业秘密,而且还要意识到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保密措施,是企业保密意识的具体体现
是指企业要求相关人员对企业商业秘密禁止以任何形式擅自向社会公开或传播所采取的措施。在现实中,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保密措施,因此企业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种类繁多、琳琅满目。在此,我们重点谈几种比较常见的保密措施:
(一)保密规定
保密规定是指企业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对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的限制。保密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保密守则,也可称保密规则,由企业制定并发给相关人员或张贴在企业会议室、办公室或有关保密区域等处予以明示,要求员工遵守的文件。
2、公司章程。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相关人员对其所接触的公司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3、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保密通知。保密通知一般针对某一个项目或某一个阶段要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
保密规定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形式的保密规定下达到相关人员时即发生效力,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口头形式的保密规定容易发生争议,且往往难以举证,届时企业应当寻找2个以上相关证人,如企业高管、技术主管、销售主管、技术工人、销售人员等来予以证明。
(二)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或称保密合同,是指企业与相关人员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就其所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约定。按照签约相对方主体的不同,保密协议通常分为两类:
1、企业与自身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在工作中往往容易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来说相当重要。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细分为三个阶段:
1)员工人职时,企业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或单独与其签订保密合同;
2)员工任职期间,企业与员工就某个项目或某个阶段签订的保密协议;
3)员工离职时,企业与其签订的离职保密协议,要求其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对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企业与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保密协议。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洽谈或合作的过程中,为避免商业秘密被公开就有必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这样就可有效地避免企业商业秘密被擅自泄露。对有些以考察、参观为名,企图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应特别加以约束和防范。
保密协议可分为明示保密协议和默示保密协议两种。明示保密协议,是指企业与对方共同起草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双方意思明确的表示。默示保密协议,是指企业在与对方接触或向对方提供材料时提出保密要求或在材料上标示对方负有保密义务,若对方无异议即是承诺,两者便形成了默示保密协议。对特定第三人来说,即使没有保密约定,但特定第三人也有默示保密义务,如鉴定人、加工承揽方等。
(三)物理保密措施
物理保密措施,是指对商业秘密采取的限制他人非法接触或传播的措施。物理保密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种:
1、在商业秘密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受控”字样,或相应的密级,以限制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的人员非法接触该商业秘密;
2、对于信息载体采取加锁或设置密码等形式来控制商业秘密;
3、设置专门的保密机构或专职保密员,统一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管理;
4、涉及商业秘密的车间、厂房、档案室、资料室等处应处于封闭状态,并设置门禁或门卫,以限制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如确系工作需要,则应经过报批程序,并核发出入证,必要时由相关人员全程陪同;
5、在区域应设置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并规定凡进入区域的员工或外来人员均不得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设备、u盘和移动硬盘等拍录存储设备;
6、对工艺、配方类的产品,可在各道程序、各个环节以及各组份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以使每个工作人员均不能掌握完整的工艺和配方。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
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专门负责主管技术开发工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与宋某所在单位有竞争的另一软件开发公司有意高薪聘请宋某出任项目主管。劳动合同到期后,宋某遂与原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高新技术公司拒绝了宋某的要求,宋某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该公司以宋某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公司全部产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2年。宋某则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其择业不应受到限制。
[风险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竞业限制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而对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有约定竞业限制事项,用人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该义务。
案例中,若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主要是针对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用来规范离职后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过约定来规范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综上,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某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风险控制]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
小张毕业以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小张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合同履行了两年,小张感觉到公司不再适合自己发展,于是提前30天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总经理认为,小张的工作部门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好让公司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现在小张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小张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风险提示]
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对于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来说,还有一种措施,即上述案例中该企业提到的“脱密期”。在1996年,劳动部曾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提前通知期”)。根据此规定,和用人单位订立了脱密期协议的员工,应当遵守脱密期的约定,脱密期不超过六个月。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那么两者的关系该如何,两者能否并用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综上,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并没有和小张协商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小张履行脱密期相关义务。此外,由于公司已经和小张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小张再订立一份脱密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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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因为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的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到相关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通过分析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看出,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而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某、李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叶某、李某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的客户。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叶某与李某成为了公司业务主管,公司总经理为了对老员工表示感谢以及鼓励员工更积极地工作,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不料,叶某、李某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了不再继续在本公司工作,总经理意识到他们要图谋另立门户,因此,想到了要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要求叶某、李某和本公司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其离职后从事和本公司一样的广告策划工作。但是,叶某和李某已做好自立门户的打算,于是拒绝了签订保密协议的要求。公司见他们坚决要抢走自己的客户,更感到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某和李某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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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经明确,“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保密协议,则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所以,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以叶某、刘某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离职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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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那么该义务的履行就要以双方的协议为前提。上述案例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问题。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误区四:将“保密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
某软件公司和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员一职,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底。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除支付陈某每月的“保密津贴”外,还规定陈某离开原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从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1000元的“保密津贴”,一直到2010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久,陈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事后,认为陈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陈某未与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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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陈某在职期间支付的“保密津贴”能否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的情形比较多。其实,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不同:
首先,作用不同。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给劳动者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比保密义务要高,即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在保密的同时还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其次,强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自动延伸,是任何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之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即便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知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同样具有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不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发放的。因为,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三,支付时间不同。如同上述案例,在实践中,裁判部门一般认为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保密津贴并不能代替离职后应当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应义务不同。用人单位支付“保密津贴”的,并不能让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员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对应,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向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综上,上述案例中公司败诉的理由是显然易见的,该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每月支付的“保密津贴”并不能等同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在陈某离职后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没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公司无权向陈某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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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存在很大区别,如果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不但达不到相应的目的,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也没有支付保密津贴的义务,企业应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支付保密津贴的条款。但是,如果保密协议里有竞业限制条款,并且需要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已经支付“保密津贴”为理由而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了。
误区五:用人单位有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案例]
金先生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并订有5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中,金先生与其主管部门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公司要求与金先生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产品研制开发的员工对产品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不管以何原因离开公司,则在1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金先生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金先生及其部门员工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双方于是签订保密协议。
不久,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金先生离开了公司,考虑到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1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的协议,因此,半年过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金先生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最后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经济补偿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金先生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金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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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金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根据《合同法》对于债务履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债务的,金先生可以要求其按照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费。
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有的地方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特别的解除权,比如上海的地方规定中就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文,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也无权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员工已经履行了的期限,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无论从一般的理论分析,还是从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若不再需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极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