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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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情况
XXXXX物业有限公司地处XXXXXXXXX,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是我县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领跑者,注册资金XXXX万元(由XXXX出资入股XXX万元、XXXXX出资入股XXX万元),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征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引进全新管理服务概念,拥有一支敬业精神强、专业素质高的员工队伍,以“成就至尊服务,打造行业品牌”为服务宗旨,全心全意实现对客户的承诺。
二、经营情况
XXXXXXXXXX物业有限公司,与城区大型小区(XXXXXXXX、XXXXXXXX)签字了长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1、借款情况:根据征信数据报告,该公司无借款记录。
2、该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3、根据报表数据情况分析,该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总体看来,该公司经营管理正常,随着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三、抵押物
该笔贷款提供房屋产权抵押的担保方式;
以XXXXXXX个人所有的商铺房产做抵押,建筑面积XXXXXXX平方米,位于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权证XXXXXXX字第XXXXXXXXXXX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产权清楚。
四、贷款用途
该公司申请短期流动资金XXXX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该公司作为一家物业公司,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县域的大型小区,现处于发展阶段,资金需要量大。
五、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为县域几个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收入稳定,做为此笔贷款的还款保障。
六、结论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船用复合岩棉板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心脏瓣膜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心脏瓣膜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心脏瓣膜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心脏瓣膜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心脏瓣膜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心脏瓣膜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心脏瓣膜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心脏瓣膜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
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依法收回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设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
(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
(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
(3)火电站;
(4)核电站;
(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
(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新气田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
(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
(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
(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
(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
(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6)新建机场项目;
(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
(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
(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
(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
(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招标内容应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