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6: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改名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赣州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 xxx, 汉族, 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 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 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 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 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 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 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 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 (xxx) 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 , 故, 有一些不便。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 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 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 xxx 更改为 xxx,本人承诺改名所 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明
李燕萍同志在本单位(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所 办理的居民暂住证所用姓名为李美琏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改名申请书范文
高新路派出所:
我叫,也叫,女,汉族,1981 年 2 月出生,原籍为陕西 省,现所在单位是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发展策划局,户籍落于 高新路派出所的集体户口。 随着西安市第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的展开,我密切配合 户籍所在派出所的工作,特来换取第二代身份证。同时希望 在更换第二代身份证时,能够更改为。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 在上小学时,由于同学及老师们的口误,在叫我 的名字时叫转了音,又因老师在填写初中升学档案时的笔误 写成,从此学籍档案上等都一直沿用至今,以至在 16 岁办 理身份证时也未能更正。虽然多年来也做过很多努力,但都 未能如愿。 第二、 因为这个名字只用在各证件上,而以往认识 的人口头上又都不这么叫,这样一来给我的生活等诸多方面 都带来不便,令我很是苦恼,所以希望能够在第二代身份证 换证时使用朱若纶作为新身份证的名字。 第三、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 ,诸先贤都道出了姓名对
人的重要性。人名作为一个特定的符号,对人有着很强的心理暗 示作用。姓名虽不一定能直接决定人的一生命运,但它却凝聚着 深刻的寓意,寄托着我的理想和志向,帮助我树立起人生的追求 目标,激励我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塑造良好的个性,在心理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从而影响我的一生。 况且我实在不满意现用身份证上的名字。所以,诚恳在国家第二代身份证换证之 时,能够更名为。 同时,我在此声明:1、本人从无违法乱纪行为;2、从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3、无任何犯罪嫌疑;4、也非正在刑 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5、非法定代表人;6、也未参 加任何股票、证券等经济事务 综上所述,诚望能够批准我在第二代身份证换证时的更 名申请。特此申请,诚望批准!
致 礼
申请人: 二 00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身份证改名申请书
金沙乡人民政府:
我是aa村民,全家 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30平方米的一座 泥草 (泥草房、土坯房等)房,该房屋建于70年代,几经修缮,虽能维持居住,但随时都有倒塌危险,经鉴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D级危房,现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户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建设符合标准的新农房,目前,我户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平整了新的地基,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赵传山 申请人:
二0一一年 三 月 一 日
农户贫困证明
我村村民赵传山,家庭 6口人,住房条件差,经济条件贫困,年人均收入 900 元,是我村贫困户。
特此证明。
甲方: 村委会
佟胜芳
乙方: 危房改造户
60 60
砖木
根据乙方申请和对乙方房屋鉴定结果,同意该农户改造危房,房屋结构为 ,面积 ㎡,节能方式塑钢门窗 、保温墙体。建设标准要按照规划统一要求和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实施建设。
红丰村
甲方: 村委会
佟胜芳
乙方:
二0一一年 四 月 十六 日
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红丰村
乡镇名称:金沙乡 村屯名称:
家庭基本信息
姓名
佟胜芳
家庭人口
3
贫困类型
其他
原房屋基本
信 息
房屋鉴定级别
D级危房
房屋结构
土坯
建筑面积
60
申请改造理由
房屋破损严重,无法居住。
村民会议民主评议结果(村委会填写盖章)
同意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乡镇审核结果(乡镇填写盖章)
同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县建设部门意见
县发改委意见
县财政部门意见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
建设地点
金沙乡
姓名
红丰村 佟胜芳
身份证号码
-230822197008051416
节能房面积
60
造价
76000
竣工时间
11/1/2011
节能形式
门窗墙体保温
是否符合建设要求
1.节能墙体
是(√)否( )
2.保温屋面
是(√)否( )
3.塑窗
是(√)否( )
4.保温门
是(√)否( )
5.抗震
是(√)否( )
6.室内卫生间
是( )否(√)
7.是否拆除原有危房
是(√)否( )
8.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 )
9.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是(√)否( )
申请补助资金
10000.00元
核定补助资金(元)
省补
市补
县补
申请贴息贷款
核定贴息贷款
申请贴息贷款期限
核定贴息贷款期限
危房改造户
签字:
盖章:
2011年11月10日
村委会意见
同意 签字:
盖章:
2011年11月10日
乡镇政府意见
同意 签字:
盖章:
2011年11月10日
乡镇政府(公章): 村委会(盖章): 红丰村
负责人签字: 村长签字:
二0一一年四月 十六 日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曾用名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本人现用名高红颖,女,满族,19__年__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地知道,这申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表示歉意。
改名陈述理由如下:因本人父母(父亲:高瑞民,母亲:白俊平)离婚,本人要求本人姓氏随母姓,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高红颖更改为白雪,现二代身份证已经丢失,特借此补办身份证的机会改名,申请改名为白雪,望重新开始新的人生。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但愿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申请人:
年月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__派出所领导及所有同志:
我是___,是孩子___的爸爸,妈妈是___。因孩子上学一直叫___的姓名,与户口本不符,学校和老师多次让我们改名,孩子也想改名,我们家长特此申请给孩子改名。请给与办理。
申请人:父亲:___
母亲:___
20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3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___,男,汉族,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账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与表弟重名)和在学校的一些谐音的绰号(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以至于成年出来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绰号相称所带来的尴尬等等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望同意为切!
本人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这个名字的困扰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烦贵所了,望贵所理解,谢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4____派出所:
我叫___,男。19__年05月03日生。家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北桥东巷地税局家属北楼2—___室。现申请为我儿子__,更改名字为__。请贵所予以批准!
我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__,男,汉族,20__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640121___________。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姓名为__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章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而且周围重名的孩子有四、五个,给学习、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孩子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六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__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5__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___,汉族,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___)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在校大学生改名流程如下
1、学生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上写明更名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名;
2、如果理由足够充分,则需要辅导员签字、系里主管领导签字,盖上系里的印章;
3、学校负责学籍老师签字、主管处领导签字,盖处室的印章;
4、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盖学校大章;
5、到派出所申请更名证明;
6、提供更名前后的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证明前后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为同一人;
说明来意后,我递上户口本,户籍室一个未着警服的人说:“办不成,得改名字,要村子证明,所长签字”,随即将户口本扔在了柜台上。原来户口本把曾用名写在了户主栏上,把户主名字写在了曾用名一栏。
我知道这不是自己的错,而是原户籍室人的粗心大意所致,这些话现在说也没有意义,于是准备打道回府。
“我确实再没有时间了”,妻子丝毫没有回家的意思,“你看能不能找个熟人”?于是我就给我的一个熟人打了电话,熟人态度很明朗,说是办不成,他可以给主管副所长打个电话,满足我“先把像先照了”的要求。一声道谢后,我们重新走进户籍室,一个梁姓的女民警让人給照了像,并把户口本给复印了,说是过一两天开上村子证明,让所长签字后拿来。
回到家我还没来及开证明就因健康原因把这件事放了下来。前天晚上出院后,妻子说:你歇一天,后天把身份证的事能办给办了。
今天上午,我穿上棉衣,戴上口罩,迎着刺骨的寒风,骑车到户县余下派出所,径直到了主管户籍的陈所长办公室。
“请问谁是陈所长”?我弓腰低声细语的问着,一站着的民警指了指坐着的民警说:“他是”.
我递过带有公章的村委会证明,所长浏览了一眼证明后,就扔在了桌子边说:“要本人申请呢”。我支吾了一句后,便出了门,来到余下镇政府。
约摸10多年没有来过镇政府了,这里的一切对于我来说都很陌生。偌大的院子人来人往,竟找不到一个认识的人。说实话,我来到这里的目的是不想回家让妻子写申请,况且妻子这时也没在家。
突然我想起了18年前的一个熟人在这里上班,怀着这仅有的一丝希望,我就四处打听,好不容易找到了。真是熟人好办事,他明白了我的意思,随即让他的同事姐代我妻子写了申请书。
满怀着希望将申请书双手递给陈所长时,想不到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户口本呢”?所长问。
“上一次把户口本拿来后交给户籍室复印了”。
“我现在要户口本,你叫改名字,不看户口本咋改呢”?陈所长斩钉截铁的说。
“上一次董韶给说了,说是……”,还没等我说完,陈所长又将证明和申请扔在一边说:“你,你叫董韶给你办去”。
董韶已调离余下派出所半年多了,即使他在,这件事也不由他负责办理。无奈,我再一次出了所长的办公室。
冬日的太阳泛着白光,可怎么就是不见热量。不知是我穿的单薄还是我内心的冷漠,看着派出所四周冷色调的蓝漆墙面和黑色的牌子,浑身不禁打了个冷颤!
我给正在上班的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让她请假回家把户口本取出来,我也立即骑车再次返回。
一个小时后,当我再次出现在派出所时,只见两排民警在门前列队站着,显然是有上级领导来余下视察了。我斗胆走进队列,双手将所有资料呈给陈所长,陈所长立即到户籍室取出笔签了字。迟疑几秒后又问:“这户口本名字好着呢”?我拿过户口本,指着姓名和曾用名一栏对所长说:“这个任淑霞应该是户主却写了个曾用名,任顺利是曾用名却写了个户主,弄颠倒了”。
此时我才明白,陈所长当时在办公室根本没看清村委会证明的内容,根本不知道我是办身份证,而不是换户口簿、改名字来的,根本不知道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余下派出所自己!
本来户籍室电脑里有我妻子的户口资料,也有上一次民警用我们带去的户口薄复印的证件,加上村委会盖章的证明,已经足以证明了,再说所长你是管这件事的,你可以把所需材料给人讲清,不要来一次少个这,再来一次少个那的,让人在路上来回折腾40多里路。秃子头上的虱——明摆着就这么件小事,让我折腾了一个上午。
此时我越想越气,当着户籍室4个人还有另一个民警的面长叹一声:“所长,本人有礼了”!遂长跪地下,连磕三个响头,所长拉起我问为什么,我说:“感谢你不让我跑第四回了”。
本人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户口本,一寸照片,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分为实卡身份证和EIDCard(电子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身份证”。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上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交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后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往”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交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地〔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属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土地登记申请的,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输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面最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以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