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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档案寄存工作计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开展村级建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琼海市开展村级建档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镇委镇政府的重视、支持。市里成立了村级建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常委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乡镇、村也相应成立建档领导小组,使村级建档工作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市委市政府于1999年3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村委会一级开展建档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任务,提出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全市村级建档工作任务,建档率要达到100%。
(二)抓好宣传发动,提高建档认识
在开展村级建档过程中,琼海市档案局始终注意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车、横幅、黑板报、大小会议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吸收热心档案工作的老支书、老干部、老党员、离退休人员作义务宣传员,增强了大家的建档意识,使村级建档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和村级建档的实际,编写了《琼海市村级档案归档文件材料收集范围》、《琼海市村级档案室档案保管期限表》、《村级档案卷宗归档方法和步骤》、《建档说明的拟写》、《建档说明范例》等规定、标准和制度。此外,还层层举办培训班,对乡(镇)、村文书(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便更好更快地掌握建档方法。
(四)监督检查指导,促进建档落实
在检查指导过程中,琼海市档案局主要采取两个做法,一是分片指导,把局的全体干部分成四个组,把各乡镇分成四大片,每组负责一片,一包到底。遇到特殊情况,集体讨论,共同解决。二是定期召开会议,如建档工作会、情况通报会、讨论交流会、总结表彰会等,及时了解村级建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指导、解决问题。
二、开展村级建档工作初见成效
(一)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管理
嘉积镇下寨村委会由于财务管理混乱,严重地影响了干群关系,群众怀疑村支书贪污集体征地款,举报到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村级建档工作中,琼海市档案局积极协助指导镇工作组清理财务,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起村级财务档案,为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提供了帮助,对稳定该村的干群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农业生产和科技进步
阳江镇棉坡村委会以种植胡椒闻名,在开展村级建档工作中,不但帮助他们建立文书档案的同时,还重点帮助他们建立胡椒栽培、防治病等技术种植档案,为胡椒种植户提供服务。几年来,除了本村胡椒种植户外,不少市内的胡椒种植户都到该村查阅档案资料,解决胡椒种植中的疑难问题,直接促进了农作物的增产增收。
(三)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土地承包档案给农民群众吃了“定心丸”;二是档案凭证在为解决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房屋、分配等方面的矛盾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00年,嘉积镇南堀村准备将村里的30亩地承包给客商建砖瓦厂,邻近的南中村对该地提出权属争议,南堀村找出本村的档案资料,证明该地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发包给本村村民耕作的土地,一
场一触即发的土地权属纠纷通过利用档案而化解,保证了价值近20万元的经济收入。
三、开展村级建档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村级建档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村级建档工作,首先必须争取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几年来,琼海市档案局积极主动地去请示、沟通、宣传、说服,取得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村级建档任务提供了一个先决的条件。
(二)抓好业务培训,是做好村级建档工作的重要基础
村级建档工作,地域广大,档案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业务基础薄弱,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相对机关档案工作来说,难度也就更大,而抓好乡村档案人员的培训就显得更为重要。几年来,琼海市档案局采取边培训理论学习,边进行实际组卷操作,并选点让学员现场学习观摩等方法,使他们不仅迅速掌握到整理归档的相关技能,而且通过现场观摩,从中得到启发,焕发出建好本村档案室的激情和动力。
(三)深入检查,监督指导,是做好村级建档工作的保证
检查促进度,指导带上路,帮助割尾巴,一环扣一环,紧紧地贯穿于整个村级建档工作的始终。实践证明,开展村级建档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必不可少。在村级建档工作中,有时候好话说千遍,道理讲万遍,不如亲自帮一帮。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原因,能不能建档,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要求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必须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有些村委会经济基础较好,早就萌发了开展档案工作的愿望,但对档案专业知识知之甚少,针对这种类型,档案部门就派员上门指导,手把手教会他们方法。有些村委会经济发展不很富裕,想建档又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这种情况,档案部门就不辞劳苦,加班加点,无偿提供装具、人力服务。有的村委会因为原来管理不到位,文件材料损坏、散失现象严重;有的有能力、有条件建档,但没有人愿意承担建档任务,总想无事一身轻;有的发动建档时,满口答应,过后无动于衷;有的得过且过,没有按规定、标准建档;有的谎报进度。凡此种种,档案部门都通过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做到勤检查、勤帮助,逐一加以解决,取得明显效果。
(四)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是做好村级建档工作的有效手段
常言道,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嘉积镇南堀村委会是省档案局亲自抓的点,是海南省第一家行政村建档示范点单位。在建档工作全面铺开的过程中,琼海市档案局注意发挥这个试点村的典型示范作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村级建档工作期间,全市到南堀村参观学习的村委会达到95%以上。
(五)建章立制,是村级建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措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许多行政村建立了档案室,如何使村级建档工作延伸下去,使之成为各个行政村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档案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琼海市档案局在村级建档工作全面铺开的后期,花大力气帮助各个行政村开展建章立制工作,从制度上为村级建档工作继续延伸、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 计划生育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即使为了提高对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与教育,但是在实际的计划生育档案工作过程中仍有不少的工作人员疏于职守,看轻甚至忽视档案管理工作,因此档案资料收集不全、归档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有的基层部门的领导自己都不注重计划生育的档案工作,以致单位制度严重滞后,无法形成科学的考核体系,从而为相关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2缺乏专业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由于只注重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缺乏对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所以大多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门槛变低,用人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工作人员存在着学历水平、理论知识、专业素养、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思想观念和管理水平跟不上时展,仍然停留在传统经验上,缺乏面向现代化的意识,缺乏创新和活力。由此也阻碍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向着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方向发展。
1.3缺乏科学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手段和模式
当前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仍旧采取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和手段,没有紧跟时代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其中,比如说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整理只能通过手工进行;各部门对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信息化认识不到位;一些偏僻或者落后的地区没有一个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设备;能在计划生育文化网站上进行查询的信息资料过少等。这些都易使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出现混乱,从而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2 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问题的应对策略
2.1提高整个计划生育部门的档案意识
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档案意识不强这一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 开展广泛持久的档案管理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干部尤其基层的县、乡级计划生育干部对于档案管理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再通过分级指导,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2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培养高水平的档案专业人员、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档案工作向着科学化和现代化行进的必要条件。从档案管理工作者自身来看,最重要的是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对于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程度,另外要热爱档案事业,努力去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自己所管的档案内容,熟悉相应档案法规。从计划生育部门来说,首先要注重选拔与任用综合素质比较高的管理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者的培训教育,普及信息化管理知识。利用在职培训、进修、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达到现代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通过设立相应的奖励与惩处制度来坚决杜绝工作中的散漫现象。长此以往,通过不断提升档案管理工作者的工作水平?硗贫?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稳步前行。
2.3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在新时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档案管理的需求,现代化信息管理模式势在必行。除此之外,为适应这些新变化,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要具备一定的超前意识,创新档案管理的思路,拓宽档案管理渠道,让使用者满意。此外,任何计划生育部门都应建立好一套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各项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都能在制度的笼罩下进行;注重使用者的反馈,配备专职人员定期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谈话,以求获得工作上的主动权;设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来加强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推行目标责任制。通过类似的方案去完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发挥档案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去推动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档案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财政档案是财政局的重要文件,其记载的内容可反映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证据,高质量的财政档案可为领导层决策提供基础,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客观依据,因此对财政档案的管理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对财政档案实行现代化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档案的管理水平,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财政档案现代化管理就是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来对财政档案进行科学而高效的管理,以使财政档案保持完整性和较高的质量。
一、财政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财政档案工作者业务水平的提高,档案的管理工作也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路线,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时刻提醒着档案管理工作还需要与时俱进,还需要跟上现代化管理的脚步。
(一)档案全部实现电子归档难度较大
与纸质文件相比,电子归档是一项更加艰苦细致且难度较大的工作,因为大多数电子文件形成者局限于传统观念,误认为电子文件不是文件而忽视其归档,或怕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承担此项工作。
(二)档案管理工作者现代化操作水平不高
由于电子文件必须借助计算机编目归档,这对不熟悉电脑操作技术的档案工作者来说,不像从事纸质文件立卷工作驾轻就熟,容易产生烦躁情绪。
(三)档案现代化管理操作程序不统一
目前,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没有出台统一规范的标准和制度,各地方也缺乏操作的实施意见。各单位虽然依据自己的情况,开发了一些档案的系统软件,但是在遇到问题时,还是难免局限于操作的不规范,所用的操作系统缺乏全面性和可联系性。
(四)档案收集归档的不完整
财政档案所涉及的业务档案、会计档案非常多,除档案部门负责接收的档案外,其他业务档案均分散在相应的业务部门,而业务科室事务繁杂,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难以做到现代化操作系统的整齐规范,因而档案收集归档不够完整。
二、实现财政档案现代化管理的一些对策
(一)提高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
要做好档案工作,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领导是否重视档案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档案员工作的满意度。因此,要加强宣传,增强领导的档案意识。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大多都是因为缺乏档案意识,认为档案工作不是主要工作,可有可无,这就需要档案员经常向领导宣传档案工作。档案工作者要勤向领导汇报档案工作情况,使领导受触动、受启发;另外,要努力做好档案服务工作,及时为领导提供上级机关和档案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材料,为领导提供档案利用信息,使领导逐渐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争取领导重视后,档案工作人员还要注重完善自我,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业绩,做出水平,让领导满意,更好地为单位的发展服务。
(二)建立和规范新形势下档案现代化管理制度
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网络的不断延伸和发展,日益迫切地需要确保档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因此,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新问题、新要求建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切实可行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操作规程,以避免在电子文件的各个环节中信息更改或丢失,从而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保证档案管理现代化持续、有效地发展。
(三)提高档案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档案信息自动化系统的现状是档案标准化、规范化落后和软件应用的“多、乱、杂”,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现代化系统整体水平的提高。系统的主要矛盾不是硬件设备的缺乏,而是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建立一套统一的管理标准,并适时加以更新和规范化,为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可管理的依据。
(四)建设一支具有现代化素质的管理者队伍
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要有两手准备,一手抓硬件的投入,一手抓软件的开发,这就需要有一支知识和能力都过硬的档案管理者队伍,档案现代化管理的针对方向是电脑技术应用,档案工作者对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直接影响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档案工作者进行计算机的培训和管理是一个重要课题,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培育其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计划组织学习,掌握信息技术的新知识;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上给予关心和照顾,解除其后顾之忧;广大的档案工作者通过学习现代化的技术实践,从而进行了知识更新。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给档案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财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以制度化、信息化促进财政档案工作的现代化,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财政档案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金融档案外包管理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务迅猛发展,随之产生了大量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的金融业务档案。如何对金融档案进行合理的管理,使其便于利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犯罪等,成为金融档案工作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档案在金融机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档案是指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各金融机构文书部门产生的文书档案;会计、基建部门产生的各类专业档案;信贷部门产生的信贷档案;客户办理业务时留存的各类表单、资料、合同以及其他工作中产生的文字、图表、光盘、磁盘等材料。金融机构的文书档案中有工作计划、目标、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总结、业务文件材料等等,具有一定的机密性,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金融机构的会计档案种类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类,是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发放贷款或内部财务管理产生的,真实反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反映了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的状况,这些重要的会计资料如发生丢失、损毁等现象,将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金融机构的信贷档案是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它是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依法收贷、化解不良资产和减少损失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其他各类档案也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历史资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档案是金融机构运营发展的历史记录,它与金融机构的各项管理活动是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诈骗、违约等也大量产生,而金融档案在为防止这些不良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资金风险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档案管理现状
(一)基础设施不达标
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场所和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性建筑,要求具有防高温、防潮、防光、防有害气体等功能。库房内还要求配备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空气调节设施、专用档案装具、监控防盗设施等,这些都直接影响档案的保管效果。而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档案库房,而如果金融机构自行建造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因此金融机构往往利用办公用房作为档案库房,导致有的金融机构现有的档案库房面积偏小,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不全;有的金融机构档案库接近水源,档案受潮、霉变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金融机构办公、阅档、库房合并使用,用纸箱、麻袋来装重要的档案资料;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将档案和杂物堆放在一起,导致重要的档案资料被当作废品卖掉等情况的出现。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
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都是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服务的,在各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档案应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金融机构多方面、多层次信息的体现,反映了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如果把这些档案分成若干块管理,既不科学又不利于金融机构发展的需要,因此档案的集中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除少数金融机构实现了档案的真正集中管理,大多金融机构各类档案往往按形成部门和档案来源分散保管,比如:文书档案由办公室保管,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保管,信贷档案由信贷部门保管,其他档案也由产生部门自行保管,分支机构产生的各类档案也由分支机构的内设各部门分头保管,没有将本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整体来进行管理,更缺乏统一档案管理的标准和制度。这些情况势必造成档案管理和使用的不便,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相对较弱,也容易出现人为方面的问题。因此制定统一的档案管理发展规划,采用统一的档案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档案的保管和保密,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三)制度建设滞后
档案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单位建立档案工作的重要标志之一。金融机构制定规范的档案工作制度,对自身档案工作起着约束和导向作用,可以减少档案管理的随意性,保证自身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由于金融行业的特点,目前金融机构各类档案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各门类档案的管理也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在制度建设上,有的单位虽然制度有档案管理办法,但存在内容不全,没有涉及档案的统计、保密、利用等方面内容的情况;有的单位照抄照搬其他单位现成制度的情况,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不便于执行;有的单位长期以来沿用老的档案管理制度,不注意对制度的完善修改,使制度的规定脱离了实际,不能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在档案整理上,有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执行上级单位的标准,有的金融机构则执行地方档案局的标准,有的金融机构则执行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做法,使得档案规范化管理步履艰难。
(四)档案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档案质量的好坏。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大多都是身兼数职,变动频繁,新手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专业的档案理论知识,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都是一个人摸索着干,无法对档案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加上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在档案整理上往往出现分类、整理规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前一年度和后一年度档案整理方法完全不同,无规律可循,档案编号错号、漏号、跳号现象时有发生,应该归入上一年度的档案却归入下一年度,档案随意查阅,只满足于档案不丢失,装进袋子、锁进柜子,停留在你查我调的阶段,更不要说去对档案进行现代化的管理,研究档案的开发利用等了。
三、解决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困境的途径
随着现代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不断遇到新矛盾、新问题。纸质档案海量增长,受到场地与资金限制,档案堆积如山,金融机构每年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整理、维护;由于库房紧张,档案占用办公室的面积,为此金融机构要付出昂贵的租金或同值的机会成本;由于人手不足、无专业人才等问题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其自身产生的金融档案无精力进行标准化的管理;档案的管理不善,导致重要的档案文件损坏、丢失,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影响金融机构的业绩和管理。而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于单个的金融机构来说是一项耗时、耗力且艰巨而繁琐的工作,增加非核心业务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因此,无标准档案库房、整理不规范、大量积压、查找困难,利用率低,是现阶段金融机构档案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新木桶理论”主张经济主体要找准自己的经营优势,也就是做你最擅长的,其余的则交给别人。追求低成本高回报是最基本的商业操作规则,国际金融业正通过金融服务外包的方式实践着这一规则。金融服务外包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迅猛发展。追求低成本高回报是最基本的商业操作规则,国际金融业正通过金融服务外包的方式实践着这一规则。专业化的外包服务分工与运作可以产生规模效益,对客户而言,从外包中得到的利益主要有成本的节约、质量的提高、服务速度的加快,以及使企业更多关注于核心业务,更有效地分配和使用资源。
金融机构可以将其非核心业务中的档案管理业务交给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集中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全面地、综合地运用各种方法、手段、工具,将金融档案管理中的人力、物力等软、硬资源按照集中的模式进行整合,使得金融档案管理规范、便于利用,使金融机构可以节约成本,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业务,优化其市场战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金融机构档案的外包管理,最大优势在于通过一定的专业分工,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应,让金融机构更多关注核心业务,继而实现节约生产成本,获得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档案外包集中管理成为解决金融机构档案管理难题的唯一出路。
四、国内外先进经验
在国外,档案中介业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并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美国的商业性文件中心就是由私人创办的档案寄存机构,配有现代化的文件存储设施,专门为企业提供档案的寄存服务,尤其可为新型载体文件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2000年11月由美国银行、摩根大银行与IBM公司共同合资设立的Viewpoint Archive Service公司可以说是应运档案管理业务外包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它专门提供支票影像档案的存储与查询服务。2002年底,美国第三大信息管理与档案文件保管企业Guarantee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档案文件保管寄存服务。
在国内,也有不少档案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等服务。1993就已成立的上海档案咨询服务中心,是我国较早的一家档案中介机构;北京碧海兰台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文件档案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等档案中介机构也承担了大量的档案劳务性工作。西安银博科技发展公司数据信息中心是主要从事银行、政府机构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文件档案的数字化工程及后续维护与加工服务的机构。近年来,他们先后为多家单位提供档案数据的扫描录入服务,包括建行陕西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的扫描补录、个人住房档案合同收件及扫描、个人贷款档案扫描录入等外包服务。
五、南京金融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与利用模式
虽然上述档案中介机构的成立解决了一些单位、部门档案外包的需求,但专门为金融机构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还是寥寥无几。金融档案由于存在着安全性、保密性、稳定性等问题,对将重要的档案资料交给社会上一般的档案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也还存在着担忧与顾虑。2008年,具有金融服务职能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所属南京金融票据中心为南京地区金融机构建立了金融档案管理中心这一档案中介服务平台,积极主动开展金融档案管理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较更完善的金融档案外包服务。
(一)为金融机构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服务
金融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档案管理服务包括寄存和托管两种模式。档案的寄存,是指由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和装具进行存放,并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档案的整理、调阅等由寄存者负责。档案的托管,是指由托管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后,将档案交档案管理中心管理,档案档案管理中心提供整理编号、编制目录、档案调阅以及日常管理等服务。
(二)档案寄存、托管的程序
金融档案管理中心接收寄存、托管档案的原则一是要有保存价值,二是要自愿。接收的程序是: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档案中心对金融机构的档案数量、种类、寄存或托管时间以及费用等进行确认并接受申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档案寄存、托管协议并签名盖章,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清点档案数量、档案的所属年度、种类、保管方式、密级等进行清点检查,生成电子目录并注明存放的位置;根据移交方确定的档案数量、种类、移交时间办理交接手续。
(三)档案的管理
1.档案库房硬件设施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库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乙级档案馆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了档案密集架、空调机、去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防虫防霉药物、防鼠板等设备和物品,并在库区内设置24小时数字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和防盗报警装置及消防设施,达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八防”要求。
2.建立了档案管理各类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各级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了《档案寄存、托管服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移交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库区安全制度》等十几项制度办法;同时还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了档案查阅借阅登记簿、库房温湿度登记簿、库房检查登记簿、库房出入登记簿等一系列工作台账,将工作台账责任到人,保证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安全、保密。
3.注重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培养。目前档案管理中心全部档案管理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全部取得了南京市档案局的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档案管理中心还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书,并组织他们参观学习具有先进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的单位,提高档案管理业务水平。
4.科学合理保管档案。按金融机构行业特征,档案管理中心将托管档案按机构、年度、类别等要素对档案进行整理、编号、造册、装盒、登记等,并生成电子目录,档案上架后还要将存放的位置进行登记,保证档案能够迅速准确地查找到档案。对寄存的档案,实行封箱管理。金融机构将档案按年度分门别类分别装入专用档案箱内,每箱填写四张标签贴在箱子四面,标签内容为寄存寄存单位名称、档案种类、箱号、箱内卷数,备注等内容。
(四)档案的合理利用
寄存、托管在档案管理中心的档案,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将档案暂时存放到了档案管理中心。因此,对于寄存、托管的档案,档案管理中心有责任将保护好,同时也有义务保护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档案管理中心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档案查阅方式有现场查阅和远程网络查阅两种。现场查阅时,金融机构查阅人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方可查阅。档案查阅需在安装有监控设施的阅档室内进行,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权监督查阅人员使用档案的全过程,查阅人员也不能随意抽取档案或在档案上进行修改、涂改等。查阅、复印档案都必须进行登记。远程网络查阅需要金融机构首先要向档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登记用户名使用人、身份证件及号码、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由档案管理中心为其分配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在进行远程查阅时,首先填写远程查阅单,由档案管理中心对需要查阅的档案进行扫描后存入档案管理系统并通知查阅者进行查阅,远程查阅时需要对该份档案的查阅有效期做出规定。已经寄存、托管的档案一般不得带离档案管理中心,特殊情况需要带离的,必须经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规定归还时间后方可带离。非档案寄存、托管单位需要查阅档案必须经过寄存、托管单位同意,开具寄存、托管单位介绍信并由寄存、托管单位人员陪同才能进行查阅,确保金融机构档案的绝对安全。
六、建立档案管理外包中心应注意的问题
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中心,可以发挥规模优势,采用高科技的档案管理手段,降低档案管理成本,从而使金融机构从繁琐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核心业务,这是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最初建立档案管理中心这一服务平台的初衷。经过三年的发展,档案管理中心目前已为南京地区十三家金融机构提供了档案管理的外包服务,档案的品种从最初的单纯的金融会计凭证管理发展到了会计档案中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以及信贷档案、客户资料等,档案的数量也达到了四百多万卷。由此看来,对于档案管理的外包,金融机构的需求量还很大。自南京金融档案管理中心这一服务平台建成以来,已有全国各地多家金融票据中心前来参观学习。金融服务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地金融票据中心应抓住这一契机,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外包中心,向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会计档案在内的各种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真正体现央行金融服务内涵。
20xx年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五)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 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四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东莞32个镇(街)的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展,大批的项目建设、园区建设、基地建设、桥梁建设、道路建设等,产生了大批的文件、图纸、声像等城建档案,并随着发展深入推进,资料将越来越多。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承担着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及科研等一切城建活动中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任务,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东莞城乡建设突飞猛进,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各个镇街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城乡发展的步伐,记录城镇发展的历程并为城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虽然东莞建立起市城建档案馆,32个镇(街)都建立了城建档案室,城建档案的工作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目前各个城镇的城建档案工作仍滞后于城镇的建设和发展,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市城建档案馆承担的业务量大但人员少,对各个镇街的城建档案工作统筹不足;二是各个镇街的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不够专业,知识层面有待提高;三是有些领导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还没有真正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四是管理权属分散,城建档案未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特别是在地下管线方面,各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协调沟通不足,给利用带来许多的阻滞;五是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六是管理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整理不及时、管理不规范、档案利用少、相互联系沟通不足等;七是城建档案的利用领域狭隘、服务手段单一、编研成果缺乏。因此,对于东莞如此强劲的城市建设来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时不我待。我们必须快马加鞭,创造条件,改变现状,创新城建档案现代化建设,大力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否则,将会造成大量的城建档案流失,无法承担历史责任,给将来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一、从观念层面增强城建档案意识
首先,领导的重视是决定城建档案工作发展快慢的关键。我们要多作宣传,提高他们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城建档案工作入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中,把政策落到实处,以政策管理城建档案。其次,转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重建设、轻档案的观念是城建档案工作的重点。要认识到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使用的说明书和名片,是建筑维修、维护、建筑改建、扩建、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结算以及建筑纠纷的重要依据,不仅城镇需要,建设单位更需要。再次,我们应尽可能地通过相关媒体,拿出利用档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实例和档案不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实例,加大对城建档案的宣传,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务求增强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
二、从专业技术层面加强城建档案建设
目前,东莞只有两家档案馆是具有集中保管城建档案的职能(东莞市城建档案馆和大朗档案馆),其他的各个镇街的城建档案还是分类保管在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没有形成集中统一保管和利用。因此,其他各镇街应参考大朗档案馆管理模式,加快建设属于镇街的城建档案馆,配备好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库房、设备,把分散的城建档案集中统筹到档案馆保管和利用,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另外,城建档案专业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建档案的管理水平,要吸收具有档案或建设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城建档案管理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并且不断加强其业务知识培训,使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不断向更高层次提升;要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从业人员提供城建档案工作的专业培训。
三、从规范管理层面推进依法治档
健全规章制度是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实施依法治档是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保证。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有效工作机制;二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符合实际的相关工作细则和城建档案相关管理办法;三是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只有城建档案的行政执法真正开展起来,通过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齐全收集,才能不断丰富城建档案的信息资源。
四、从合作层面创新工作方法
作为一个小城镇,各方的城建档案意识不高,对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必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因此,我们应该解放思想,不断研究对策、创新方法,积极加强与城建系统各职能部门、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目前,省、市都已取消了档案保证金,在档案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档案的接收肯定会出现阻滞。针对这种情况,我馆加强与城建管理办公室沟通协商,与其达成协议,建设单位须凭档案馆开具的《档案移交证明》,才能获退最后一次文明施工费。这就有效地保证了档案接收的完整齐全。另外,目前城建档案工作还没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所获得的业务经费是很有限的,在设备购置、信息交流等现代化建设方面,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拓创收渠道,如开展有偿的档案消毒、寄存、立卷咨询等服务,实现以“档”养“档”,减少对财政的依赖,增强发展的自主性。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