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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1.大力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以煤矿矿长为主要对象,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没有安全,一切等于零”的理念,在矿长中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2.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内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安的工作水平。
3.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推动企业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即: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必须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五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严格安全准入
4.严格煤矿准入条件。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7号)精神和相关规定,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达到颁证的安全条件后,再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5.严格发证标准。对于以下情况,第三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一律不予受理:超层越界、非正规开采、通风系统不合理、工作面使用木支护、未达到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未按规定配齐相关专业矿长和技术人员、矿井没有按规定实现双回路电源、提升系统检测不合格、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等。
6.严格持证条件。煤矿企业必须持续保持持证条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格中介监管。落实《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切实履职,严格按煤矿安全许可证颁证条件对煤矿进行评价和检测,不得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
8.大力遏制瓦斯这个“第一杀手”。瓦斯超限必须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对于超限后继续作业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顿。
9.强化防治水工作。推动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查清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严格按照“三专”(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设备)的要求,开展探放水工作,严厉打击探放水工作造假行为。
10.抓好顶板事故防范。强化煤矿企业现场管理,不得空顶作业,坚决取消木支护,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的煤矿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11.加强对提升设备的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四、严格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12.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加大事故调查工作力度,严格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对于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严格落实事故矿井停产整顿措施。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实施了停产整顿的矿井或采区,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14.持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选择全国典型案例和建国以来XX省煤矿事故案例,在煤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实施重点攻坚
15.参照《XX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市)遏制较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与矿长开展谈心对话、强化安全培训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6.按照“无盲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落实“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矿矿见效”的要求,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17.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18.对重大隐患落实挂牌督办并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务求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19.继续深化“七打七治”活动,重点打击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整治假图纸和图实不符等问题,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七、积极推进科技兴安
20.积极配合国家局开展好“煤矿安全科技进XX”活动,将全国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应用到煤矿中,促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为煤矿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八、强化煤矿应急管理工作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行驶在去往古蔺县龙洞煤矿的途中,细小的雪花不断飘落到车窗上,本来就因浓重的雾气而受到影响的视线变得更差,不时有一辆或数辆满载货物的卡车从浓雾中缓慢钻出,在狭窄的山道中擦身而过,不禁让记者想起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锦生的话,“四川煤矿安全工作,比上蜀道还要难。可是再难,我们也要在困境中不断前行。”
警示
“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四川省的形势很严峻。”谈到本省情况,黄锦生介绍,四川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煤矿数量多、井型小,抗灾能力弱,煤矿事故总量大,较大事故集中多发,重特大事故尚未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四川煤矿的特点是薄煤层、高瓦斯,全省煤矿一二级水害327处,很多小井型上不了机械化,顶板隐患严重。2012年8月,发生了攀枝花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要加强警示教育,严抓安全整改,让事故不再发生。”黄锦生说。
在“8·29”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将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上剖析的14起煤矿事故案例光盘等资料,下发到各产煤市(州)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求各地、各企业立即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由5名局领导带队赴5个煤监分局,分片区召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督促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泸州市泸县将过去20年来,县内发生的14起较大以上事故进行了整理分析,剖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县内煤矿企业的整改方案。广元市召开了全市煤矿业主大会,学习传达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精神,组织煤矿业主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达州市宣汉县组织煤矿业主和矿长召开煤矿安全例会,要求各煤矿在恢复生产之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收看宣讲《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片》。川煤集团将近10年发生的重点安全事故制作成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案例分析图牌板,在每对生产矿井开展了为期两天的以“不忘伤痛,刻骨铭心,牢记教训,警钟长鸣”为主题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强化监管
针对肖家湾煤矿暴露出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技术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四川省煤监局开展了全面的整改工作,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1月,四川省已建成达州宣汉、雅安荥经等10个国家级瓦斯治理示范县,眉山仁寿县等10个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成达标矿井379处, 28个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已配备总工程师。全省共有301对矿井启动了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建成固定瓦斯抽采系统230套,23个煤矿建成了瓦斯发电厂,装机近8万kw。共完成抽采瓦斯纯量3.88亿m3,利用瓦斯纯量1.71亿m3。“8·29”事故后,全省58处9万t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已全部停产。省能源局牵头,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目前已评估突出矿井45处,其中具备防突能力矿井41处。省安监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戴帽工作,启用了“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系统”,组织全省各煤监部门及煤矿单位的专家对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评审,推进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化管理。省局对108处矿井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评审,认可30份报告,责成78对矿井重新鉴定或申请直接戴帽,有5对矿井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四川省安办从2012年12月起,组织了11个暗访组,由煤监局局长孙建军、副局长黄锦生等带队,对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暗访组暗访了产煤县(区、市)62县次,暗访检查煤矿168矿次,责令煤矿停产整改9矿次、限期整改3矿次。全省各县、市也开展了煤矿暗访活动。
达州市副市长与市安办副主任对开江县星源煤矿进行暗访,通过查现场、查图纸资料,询问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煤矿井下工人,发现了煤矿企业执行上级有关决定不力、煤矿安全管理和投入不到位、煤矿驻矿安监员未实行专职驻矿等问题。暗访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副市长要求开江县政府派专人,对暗访组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市安监局进行督促落实。同时,要求开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复产复工再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县级政府“包矿”责任制和驻矿安监员驻矿制度,严格煤矿复产复工条件和程序,严禁煤矿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擅自复产复工。
宜宾市在暗访期间发现,高县、宜宾县、翠屏区、珙县煤矿问题较多,于是,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宜宾市经信委、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县的县长、分管副区县长及安全监管局长进行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2013年1月9日,省局会同省监察厅对达州市南江县和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县长、分管副区县长,以及安全监管局长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指出了各地在煤矿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现场管理不到位、通风设施不够完善、人员培训制度落后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加强通风、注重培训等意见和建议。
针对特点抓安全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负责宜宾、自贡、内江等4个市、18个县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有煤矿425处,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1处、高瓦斯矿井183处、瓦斯矿井161处;煤层自然发火矿井115处;已调查水患矿井中1类水患矿井18处。
“川南分局把握煤矿安全的客观规律,抓住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煤矿安全工作。”黄锦生介绍说,2012年年初,川南分局开展了以春节安全管理为主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春节前,印发了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条件和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狠抓复工复产煤矿工作方案、程序和标准落实;春节上班后,针对其他煤矿还处于春节停工的实际,分局对辖区16对国有重点煤矿开展了为期两周的集中监察执法活动,重点监察煤矿瓦斯防治、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水患治理、隐患排查、采掘头面审核、领导下井带班、“六大系统”建设等落实情况,共查出隐患345条;在夏季,组织了“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防治水专项监察;在秋季,强化了建设项目、粉尘防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重点检查;“十”后,分局每周派出3~4个督查组,会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督查,推动复工复产验收按程序和标准进行。
在监察工作中,川南分局坚持“监察进度服从监察质量”原则,每矿次投入监察力量不少于4个监察工作日,以瓦斯治理、防治水和建设项目为重点,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12年,分局共监察煤矿482矿次,查处隐患3 982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46矿次,责令建设矿井停止施工89矿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2矿次。2011年,分别对筠连县巡司二煤矿等7家非法违法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2012年四季度,会同宜宾市安全监管局严肃查处瓦斯三级报警矿井,对3处矿井实施分别处罚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12对矿井停产整顿。
与2008年相比,2012年,川南煤矿的事故量下降59%,死亡人数减少58%。黄锦生说:“川南分局开展对应不同时段的‘一年四季抓安全’工作,使川南地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误报也要查”
泸州市位于四川省东南部,市辖古蔺、叙永等产煤县都处于群山环抱之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泸州市的煤矿瓦斯灾害较为严重,是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可是煤矿企业几乎都在大山里,检查一个煤矿就要开车行驶上百千米山路,耗费一整天时间,以现有的人力根本无法实现所有煤矿完全监控。因此,我们启用了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平台,解决了这个问题。”泸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张继林介绍说。
泸州市煤监局吸取“8·29”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通过采掘头面预先审批、“四个煤量”控制等措施,强制要求采区巷道没有完善前不得施工回采巷道,新施工的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中,规范煤层开采顺序;通过机械化采掘工艺改革,提高单采单掘工效,压减采掘头面数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全市有30对矿井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27对矿井建成安全高效矿井。市辖3个产煤县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均通过省煤监局的考核验收,9万t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均按规划进度通过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验收。
为了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发现、迅速消灭瓦斯隐患,泸州市建立了市、县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平台。市安监局印发《泸州市煤矿安全监控三级报警调查处理制度》规定:对瓦斯超限时间超过60min、瓦斯传感器值大于或等于3%、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停机(指工作风机和备用风机均停机)持续时间超过60min和煤矿监控掉线超过120min的报警信息,一律认定为煤矿瓦斯安全监控系统3级报警。一旦安全监控系统发出3级报警,煤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组织排查、及时处理。除传感器故障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外,煤矿企业必须立即撤出全矿井或局部危险区所有作业人员,并接受县安全监管局调查处理。县安全监管局在收到安全监控3级报警的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煤矿安全监控3级报警调查处理小组,前往报警煤矿,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市安监局备案存查。
总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灭火器使用说明书上都注明ABC类或BC类字样,标明其分类的适用范围。A表示固体,B表示液体,C表示气体,ABC类干粉灭火器表示能够扑救固体、液体、气体火灾,而BC类干粉灭火器只适合扑救液体、气体物质火灾,一般不适用扑救固体火灾。为此,在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歌舞厅、网吧等存在可燃固体物质较多的场所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是最适用的。
13、怎样使用干粉灭火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操作者应一手把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14、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5、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6、城市消防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在哪里?
生产、储存和装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审核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以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哪些工程内部装修应报消防部门审核?
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当在动工前办理防火审核手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内装修审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从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装修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22、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的验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只有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应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23、哪些单位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时限是多少天?
一般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国家重点工程及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5、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2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7、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注意什么?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8、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9、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行政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权利。
30、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31、营业性场所有什么要求?
营业性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2、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查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3、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警告、罚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拢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罚款。
37、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消防部门有权处警告或者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9、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4种: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锅起火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立即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从人体处朝前倾斜着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
41、液化气漏气着火怎么办?
迅速拧紧钢瓶角阀上的手轮,断绝气源。
42、发生电气火灾怎么办?
用灭火器灭火时,应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如用水枪灭火时,宜用喷雾水枪,不宜采用直流水枪。
43、汽车着火怎么办?
应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喷,并向消防队及时报警。当火一时灭不了,应劝周围群众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44、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在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避难层,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5、火场逃生应注意什么?
在火场逃生时,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6、身上着火怎么办?
千万不要奔跑,尽量先把衣服脱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滚,切忌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因为灭火剂会引起烧伤的创口产生感染。
47、怎样利用阳台逃生?
发生火灾时,又充分想到利用阳台逃生,找到结实的绳索时,将绳索系牢在阳台上,还可顺绳而下,即使自己无力逃生,躲避到阳台上的人,也可赢得一些时间来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
48、电脑着火怎么办?
电脑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开关,然后用湿棉被或衣物盖住电脑,切勿向失火电脑灭火,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49、电脑起火用什么灭火器灭火?
最优选用CO2气体灭火器灭火,对电脑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煤矿安全状况的大幅度改善得益于美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曾任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局长的莫格利斯先生说过一句话:监察重要,培训比监察更重要。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美国主管矿山安全的政府机构是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其下设教育政策与发展司,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政策与发展司总部设在阿灵顿,由三部分组成:政策与规划协调处、现场教育处和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
1.政策与规划协调处(PPCD):负责指导各机构、各采矿公司制订培训方案和进行培训活动,使之与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政策相一致。该处负责审阅培训活动的全部资料,负责协调其它联邦机构和州机构、采矿公司、教育协会及劳工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说明和解释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培训政策。该处的资格与证书办公室负责登记全国矿山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证书。
2.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NationalMineHeathandSafetyAcademy):美国七所国家常设学院之一,位于西弗吉尼亚的贝克利。它每年不仅为国内矿山安全监察员和有关人员提供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培训服务,而且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3.矿区教育服务处(EducgtionFieldServiceDivision):为各采矿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特别注重小型采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利用所拥有的资源,使更多的矿工得到完善的安全与健康教育。
煤矿工作人员的培训
美国70年代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手册显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仅15%的事故产生于不安全的环境和设备。据此,美国在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简称《矿山法》)的第115条,规定了采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经营者)进行健康和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所有采矿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矿工)在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以后每年要接受再培训。《矿山法》规定,如果发现在煤矿(或其他矿山工作)的矿工未按要求受到培训,劳工部部长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发命令,宣布该矿工对其本人和对其他人员是一种危险,要求该矿工立即从该煤矿或其他矿山撤出和禁止其进入该矿,直到劳工部部长的一名授权代表认为该矿工已接受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
1.培训的组织方式。按法律规定,矿山经营者可自己举办培训,也可参加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主办的培训,或参加经矿山与健康监察局批准的由州或其他联邦机构、矿山经营者协会、矿工代表协会等机构举办的培训。
美国许多州都有适于矿工培训的专科院校,比如阿拉巴马州的比维尔州立学院。阿拉巴马州有露天和地下煤矿和非金属矿。比维尔州立学院在过去10年中每年平均培训6500名矿工,尤其注重为没有能力进行培训而又非常需要培训的小型独立经营的矿山提供培训服务。
2.培训时间。美国对新矿工、从事新工种的矿工、重新雇佣的有经验的矿工的培训时间和内容都有具体规定,矿工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危险培训。
·新矿工的培训。《矿山法》规定,地下矿新矿工工作之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并在现场进行约8小时的培训。露天矿或在地下矿地表部分工作的新矿工必须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培训,可在其工作岗位安排之后接受培训,但在被安排到工作岗位之前,至少应为其提供8小时的培训。此后新矿工必须在60天内接受余下的16小时的培训。
·从事新工种矿工的培训。被安排到新工种的矿工,如移动设备操作、凿岩设备操作、运输与转载系统操作、顶板管理与地压控制设备操作及爆破作业,必须先进行培训。除非该矿工已经过培训,或在安排新工种之前的12个月内能对新工种示范出安全操作步骤。
·重新雇佣有经验矿工的培训。
·矿工的定期复习培训。矿工每年必须接受至少8小时的复习培训。
·危险培训。矿工在接受工作之前,经营者应对其进行危险培训。矿工每12个月必须接受一次危险培训。
3.培训档案的保存。在每次矿工完成矿山安全监察局承认的培训时,经营者必须给学员颁发一张经劳工部部长批准的证书,以证明该矿工已接受了经过批准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中的每一个培训项目。还要在矿山安全监察局表中登记,证明该矿工已接受了该项培训。在培训完成时,应发给矿工一张培训证书的复制件。培训证书的复制件应在矿山现场保存2年,或者保存到终止雇佣之后60天。若经营者发放假培训证书,要受到惩罚。矿山安全与健康局下属的资格与证明部门,负责保存获得资格和证明的矿工的记录和文件,以及经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批准的教师的记录和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须至少具有5年以上实际采矿经验,并要在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学院进行培训。该学院2002年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分为三类,即初步培训、定期培训和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
1.初步培训。为煤矿监察员设计的初步培训课程,也可用来培训联邦、州、采矿工业和劳工组织人员。其课程设置分为7个单元,除第一单元培训为四周外,其余每单元的培训时间均为三周。受训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所需课程。各单元内容大致包括:
一单元:领导准则(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传票的填写;传讯和命令;专业介绍;计算机知识。二单元:监察程序;减少反复违规行为的计划;笔记本电脑的应用;噪音及各种健康标准。三单元:顶板控制:地面控制;地面道路和行程;地表装置;相关法规;地表结构。四单元:矿山电气;爆破和炸药;安全标准;传票和命令审阅;矿山地图给通风:模拟监察。五单元:传票和命令的审阅;顶板控制;提升;矿山电气;防火措施;地下运输。六单元:传票和命令审阅:矿山一般性监测;通风;矸石堆和积水;电气防爆。七单元:监察员使用笔记本电脑检查;调查方法;访问技巧;模拟监察;矿山应急程序;法庭程序等。
2.定期培训。所有煤矿安全监察员每年要在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学院参加一周培训,或每隔一年参加两周培训。该培训以研讨班形式、按各专业领域的科目进行。通过这种形式的培训,可使矿山监察员始终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
2001年度的短期培训分为近20个类别,其中包括:为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露天煤矿监察员和工业人员设置的爆破(露天)培训;煤矿监察和传票填写培训;根据目前的强制执行标准来更新监察员的知识,包括政策的变化和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近期的决定;检测噪音的人员或负责矿山噪音检测的人员煤矿噪音抽样本课程培训。
3.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地下煤矿监察员必须每隔一年接受至少两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规;重大违规的确定、恶性事故时采取的措施;瓦斯监测;电气危险;火灾防范;噪音规定及合理的粉尘控制计划中的粉尘参数、粉尘收集装置。
矿区教育服务(EFS)
这是近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训工作。矿区教育服务旨在最佳地利用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各种资源,帮助各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小型矿山实施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达到预防矿山事故的目的。矿区教育服务人员在全国矿山领域同矿山管理人员、矿工和培训教员密切合作,研究改进培训方式,利用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的培训资源最大可能地满足每个矿山的特殊需求。他们每周平均进行120次矿山调查,除此之外,还与采矿协会、安全组织、工会和教育学会合作,共享网络资源。
现场培训服务的内容包括:
·为矿区提供安全和健康培训资料。这些资料来自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
·帮助实施事故预防方案。通过事故资料和现场观察,为制订减少事故的教育计划提供指导和帮助;
·帮助制订和宣传新方案。协同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帮助采矿业就安全和健康涉及的问题,包括可吸入粉尘问题,制订特别侧重的方案和教育材料;
·协助采矿讲师。协同国家健康与安全学院,为满足采矿业的教育需要,帮助采矿讲师设置课程;
·制定培训计划。帮助制订适宜的培训计划,满足个别矿山的需求;
·确认安全和健康领域的突出表现。帮助霍尔姆斯安全协会和类似的采矿机构发现采矿业内在安全与健康领域表现出色的矿工、经营者、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
·协助进行矿山应急准备工作;
·寻找合作者。继续寻求与采矿协会、劳工组织、贸易协会、学院、州及联邦机构、其他对采矿感兴趣的单位的合作机会。
几点启示
我国2000年煤炭产量9.89亿吨,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50倍以上。造成如此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培训不足。美国的经验给我们几点启示:
1.加强监察力度,取缔无证上岗。我国《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我国《煤炭法》第23条规定: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监察,并对无证上岗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一、安全技术培训调查的背景和的现状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安全基础工作,搞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也是维护职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强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也对煤矿企业提出了强制性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严格要求。对在新体制下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提出了新课题。这充分说明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比其它行业显得更为重要。 据查阅资料统计,1981-1999年,全国煤矿职工死亡人数114878人,百万吨煤死亡率为5.94。而同期美国煤矿死亡人数仅为1261人,特别最近三年煤矿死亡人数每年均控制在40人以下,1994年以后百万吨煤矿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05以下。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如此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人员安全意识差、能力较低,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加强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存在问题
从大量事故调查资料分析结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说明,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是减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认识不深,理解片面,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抱着敷衍了事和走过场的态度,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三、规划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为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必须杜绝“一劳永逸”的学习态度,树立不断培训和努力学习的思想。为使安全培训教育取得预期效果,必须注重培训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同时考虑到煤矿行业的特点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因人而宜、因地制宜,制订不同的培训规划措施如下:
1、 安全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劳动法》等。 (2)煤矿安全基础知识。包括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性质和危害及防治办法;采、掘、机、运、通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常识、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术、爆破安全技术、“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矿井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矿井电气安全技术、井下现场救护常识等。 (3)煤矿安全技术法规。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4)煤矿事故分析和处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矿各种事故产生的原因、特征、发生发展过程、分析技术方法的理论和防治对策等方面。 (5)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技术。 在具体培训中,可根据培训对象不同安排选用不同的内容。
2 、培训形式 (1)入矿培训。对象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脱产培训,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间为2个月。但在实际中很多矿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内容简化,时间仅有一个星期左右,使得进矿的新工人刚一参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质就先天不足,从而为以后的违章埋下隐患。 (2)现场培训。对象包括经过理论培训的新工人和对工艺、设备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种工作人员,时间可能只有几分钟,也可能长达数月之久。内容包括手工操作过程、工艺设备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等。 (3)脱产集中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可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对特殊工种和各级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培训,对其他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4)在职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没有时间或不需要进行脱产培训的各类人员,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利用会议间隙培训,利用有关图书资料自学等。
3、安全技术培训措施
(1)对安全培训设备与教学管理要两手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软。有些单位要么只重视更新培训设备和教室的装修,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一应俱全,但对培训具体计划和落实执行情况疏于管理,人员培训缺少明确目标;要么只注意落实计划和任务数,但由于设备陈旧,缺乏必要的教学手段,教室或专职教师不足,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2)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安全培训变成走过场。为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许多单位也对 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但培训模式和培训内容比较单一,缺乏针对性,且只要参加学习就能通过考试,拿到合格证,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而且,由于生产比较紧张,全员培训经常得不到落实,生产能手、技术骨干和单位正职等人员需要参加培训时经常因为人手紧和工作繁忙无法参加,为了完成“任务”,只好指派他人参加。最后培训部门和接受培训单位的培训任务指标虽然完成了,双方皆大欢喜,但并未达到全员培训的目的。
(3)增加安全培训投入。如在安全培训资金安排上,美国煤矿提取比例为0.02美元/t;文化程度方面,美国矿工高中以上占77%,其中大专以上占15%。相比之下,我国煤矿职工素质低,企业在安全培训方面的投入也较低。为提高本单位职工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大安全培训资金投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的被动局面。
(4)加强和改进师资建设和教学方法。长期以来,作为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往往没有实践经验,专业技术课主要靠聘请生产技术人员来讲授。虽然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种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但受时间和精力限制,难以保证培训内容的系统性。表现在教学上,对培训的具体方法研究较少,讲授时具体技术法规讲的多,理论和案例讲的少,而案例教学是培训中具有针对性能够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一环,只有抽象,没有具体,讲授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使安全培训质量大打折扣。
关键词:行为安全;煤矿;安全管理
0引言
近年,中国煤矿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形式,为了改善煤矿生产的现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国家加大了对于煤矿企业的整治力度,通过对近年来煤矿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分析发现,行为管理不到位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从煤矿企业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来说,中国大部分煤矿企业还未形成完善的行为安全管理体系,不具备针对性与系统性,难以真正落实到实际的煤矿生产中,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是行为安全理论贯彻与落实的主要障碍。而行为安全理论的有效落实是控制煤矿企业安全事故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实现企业高效生产的必然选择,因此,加强对行为安全理论可靠性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为安全理论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1监督与考核体系的不足
煤矿企业的监督与考核体系是影响员工工作行为及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而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比较注重数据统计结果,管理人员大多实行突击检查,缺乏对于煤矿生产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导致管理理论与实践相背离,未建立员工安全行为与考核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煤矿企业认为仅通过检查与制度管理就能够提升工作人员安全行为能力,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难以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使事故在防不胜防的情况下发生,对企业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对于某些缺乏经验的员工来说,为了能及时完成工作而不按照相关具体流程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产生一系列安全隐患[1]。
1.2员工积极性不高
煤矿行为安全理论有效落实的根本出发点是员工,而煤矿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管理人员随机抽查,导致大部分工作人员放松警惕,未积极参与到安全管理行列中。管理人员忽视员工积极参与的重要性,难以改进安全管理的现状,无法激发员工参与的活力。大部分煤矿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约束员工行为,员工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后,只要未产生安全事故也不用承担相关惩戒处理,这类现象不仅不利于激发员工的活力,同时也难以实现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实。
1.3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定奖惩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预防矿井生产事故方面能产生一定效果。但仅是奖惩制度还远远不够,奖惩管理方式促使员工将个人精力主要集中于避免惩罚,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分析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通过相关控制制度的建立激发员工落实安全行为的动力。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管理人员与煤矿生产人员的身份相对冲突,而安全检查的局限性及管理人员不适当的管理方式均是阻碍行为安全理论落实的主要原因。
2行为安全理论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2.1行为安全管理的准备
a)成立行为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管理团队是保障管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基本,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理论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煤矿开采经验,才能保障对员工行为安全的有效指导,保障行为安全管理的实用性;b)煤矿企业应当对行为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模型分析的基本方法及行为安全管理的根本内容。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行为安全管理的要点后,才能对员工的生产行为进行评估与更正;c)煤矿企业安全行为评估。在实施行为安全管理措施前,管理人员应当深入了解煤矿的基本情况,通过对矿井地形、地势等基本环境的了解,与员工深入交谈,对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及影响安全的根本因素进行评估。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更准确、更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采纳员工的建议与意见,为行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
2.2行为安全的实施观察
a)分析行为安全的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行为制定行为安全管理制度观察表,按照安全行为规定、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及各个生产岗位的具体职责记录与评估员工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员工安全行为的评估不仅指矿井开采的各项流程,还应当包括员工从进入矿井至工作结束离开矿井的整个工作流程,如矿工是否按照规范化的标准执行各项工作、各项设备系统的运行是否顺利、工作环境的各项气体检测是否符合标准等;b)安全行为与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人员只有明确行为安全的基本准则才能够掌握自身的工作需求,所以管理人员应当将安全行为的措施传达至每位员工。而管理团队则根据评估标准审核员工的具体行为,使员工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养成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降低事故突发率。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应当统一员工的评估标准,只有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才能够得到员工的认可[2]。
2.3行为安全管理的干预与反馈
a)行为检查及引导。在员工基本了解行为安全理论后,管理人员应当定时检查该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各种不安全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与引导,利用自身行为纠正员工的错误。同时,管理人员应当针对不同工作岗位所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进行讲解,使员工认识到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b)管理人员在进行行为检查及引导后,应做出总结与归纳,通过数据分析与统计,发现行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策略。而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使其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鼓励更多员工参与到行为安全建设中,以积极的态度保障行为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c)员工行为的适当调整。管理人员应当适当调整员工煤矿开采环节中的各项行为,如在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员工应当提高注意力,实时检测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煤尘的基本情况并严禁带入火种。而对于某些并无实际意义的行为规定则可以清除,使员工能够清晰地掌握重点工作流程,同时,管理人员应当将事故高发区的基本情况通知至每一位员工,提高全体成员的警惕性。
3行为安全理论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保障机制
行为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管理人员有效、持续的执行才能实现管理的系统化,使该管理工作落实到煤矿生产中,形成一套全面、完整的行为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3.1健全行为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行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关人员应当意识到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实际考察与分析,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活动中健全安全行为目标评价制度、安全监督与监测制度、行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行为调查统计制度等,并充分发挥其价值,以此推动行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同时,煤矿企业也应当制定行为监管制度,通过对矿井工作人员的实时监控与监督,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引进信息化技术进行煤矿开采。企业也可以鼓励员工之间相互监督,转变员工以往被动接受的管理模式,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举报与严惩,能够进一步提高员工对行为安全的重视,有利于员工积极主动规范工作流程,充分体现员工的主体地位。
3.2完善行为考察机制与激励体系
完善行为安全考察机制与激励体系,将员工作为行为安全管理的中心,并将煤矿生产过程作为考察工作的重点,树立正确的行为安全管理观念。另外,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行为制定一定的激励制度,改变以往行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加大对员工生产行为的控制力度,从根源上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采取激励体系控制工作人员的根本行为,通过不断创新与思考,用正确、高效的模式作为强化手段,在强化管理过程的基础上,统计行为安全的实施数据,通过对结果的干预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能力。而在煤矿生产行为安全制度中制定违规违纪的处罚机制,并给予员工申报权利,充分体现行为安全管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通过奖惩情况的及时通报与公布,使工作人员相互学习,强化彼此之间的交流,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3.3建立行为安全培训平台
目前,许多煤矿员工受自身文化条件的约束,并未全面了解行为安全的基本理论,而有的员工由于自身缺乏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严格要求自己,这些情况均阻碍行为安全理论顺利实施。因此,煤矿管理人员应当加大对员工培训的力度,建立员工行为安全培训平台,比如,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到矿工培训基地,通过专家的现场示范与训练,使其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强化行为安全理论的印象。企业将行为安全培训与行为安全管理有效融合与统一,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使员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训练安全生产技能,通过矿场火灾、爆炸的虚拟演示与演习,使员工产生一定的敬畏感,进而养成安全生产的行为习惯[3]。
4结语
行为安全管理理论在中国研究利用的起步较晚,并且大部分煤矿企业并未涉足行为安全管理模式,到目前依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改进与完善。研究分析表明,煤矿企业将行为安全管理理论运用到煤矿生产中,能提高煤矿生产的工作效率,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分析行为安全理论在煤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措施。通过行为安全理论的有效运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奠定企业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禹敏,李月皎.行为安全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煤炭,2016,3(22):118.
[2]师小永.行为安全理论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4(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