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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物流保险;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36-0060-02
Recommendations about Insurance CompanyDevelop the Logistics Insurance
Wang Yuhang Wang Yuhong
(Qinhuangda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bstract: Logistics enterprises often face all kinds ofrisks while providing logistics service. Logistics insurancegives the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urancecompanies, the paper gives some advices to develop thelogistics insurance.
Key Words: logistics; logistics insurance; insuranceenterprise
物流,一个在我国迅速崛起并存在着巨大商机的新兴行业,随着其经济收益的不断上升,它的风险犹如收益的联体婴一样也在不断地加大。如何扩大收益、减小风险,成为各物流企业急于解决的问题。于是,大家都把目光投向了物流保险,物流与保险的结合是经济发展环境变化的必然产物,也是物流业与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物流保险,顾名思义是指针对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给予一定的保障机制,从而使物流企业获取转嫁经营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众所周知,物流行业的风险系数相当高,尤其在货物的运输、加工包装和物流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当大,迫切需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我国有73万个物流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每个物流企业都有货损情况发生,且发生频率很高,很多时候货物丢失或损坏是由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如果这些损失都由物流公司赔偿,物流公司压力很大,因而物流保险蕴藏着巨大商机。有关专家预计,我国保险业可能正面对着400亿元的巨大物流保险市场。但目前我国存在着物流的运作缺乏与之配套的专业保险险种、物流保险产品的开发滞后、物流保险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本文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提出了发展物流保险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
从物流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开发过程来看,保险公司对物流企业的业务不太了解,对每个物流环节潜在的风险缺乏明确的认识,不能正确掌握被保险人的信用程度。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完善,许多法律法规中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对风险控制既担心又谨慎,从而将看不清的风险认定为最大的风险。
在对待物流责任保险这件新生事物上,保险公司应该继续转变观念,要立足于责任险的长远考虑,从社会责任的全局着想。作为承保公司不要一味地、甚至出于担心夸大风险,不要不加分析地将承保范围缩得越小越好,保费提得越高越好。要确确实实地为物流公司做点事,从物流公司角度出发,分析市场需求,开发有实际投保意义、能被广泛认可的险种,为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作出贡献,而且要做就做好,不要应付了事,让新生事物流产、让物流商失望。
二、加强物流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物流保险着重于物流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从若干方面防范和消除风险的发生。保险并不是简单的收取保费,然后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转移被保险人风险的同时,为了降低赔偿率,减少自身经营风险,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必然要注重物流风险预测和管理。这就要求物流保险人不仅要熟悉保险业务,还要懂得物流各环节的操作情况,从而推出适合物流市场的险种并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物流保险人员,难以为物流经营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比如可通过引进各层次的物流人才、组织各类物流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物流保险人员紧缺、专业知识贫乏等问题。总之,要开展物流保险业务,加快人才培养和人才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三、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险种
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 I 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立足于长远考虑,从社会责任着想,要切实从物流公司角度出发,分析市场需求,开发有实际投保意义、能被广泛认可的险种,为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作出贡 献。
四、深入物流企业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应经常深入现代物流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熟悉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了解物流商的需求,不断出台满足物流商需要的保险产品。同时当好物流商的高级参谋,为其找出潜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准确鉴定其风险程度,替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保险公司有必要经常组织有关物流专业的培训班,培训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请物流企业的专家,为保险从业人员讲授现代物流、分析相关案例;另一类是请保险公司的专家到企业讲授物流的风险责任及如何进行风险管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沟通、统一认识,并不断改善产品,培育一个物流责任险的良性循环市场。当然,要想达到此目标,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也需要一定时间。大家要有耐心,看得远一点,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花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
五、建立物流业与保险业之间的互信机制
不可否认,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举例来说,保险公司担心物流公司投保时不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量申报,导致不足额收取保费,一旦出险,物流公司事后填单骗取保险金。另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与客户签订的物流协议,在理赔时还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货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出厂价值、销售价值等。然而,物流协议和货物价值往往构成了客户的商业秘密,物流公司一般不愿意或根本就不能够向保险公司提供。因此,笔者认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杠杆;债务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引言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额度很小,无需抵押。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发展迅速。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全部为实收资本,由出资人与发起人一起足额缴纳且“只存不贷”的性质,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合理的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理资本结构,确定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是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财务杠杆的应用机理分析
(一)财务杠杆效应的形成机理推导分析
财务杠杆反映息税前利润与普通股每股收益之间的关系,特别用于衡量息税前利润变动对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的影响程度,是财务杠杆收益和财务杠杆风险的衡量指标。定义EPS为普通股每股收益,EBIT为息税前利润;I 为利息;T 为企业所得税税率;N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数。将普通股每股收益与息税前利润的关系用下式表示:
上式可得,普通股每股收益与息税前利润之间是一种线性关系。为反映息税前利润变动对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的影响程度,我们引入财务杠杆系数,定义为:
财务杠杆系数指息税前利润变动的百分比所引起的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百分比的幅度大小。从公式中可得,财务杠杆系数与息税前利润有关,不同的息税前利润有不同的财务杠杆系数。
(二)财务杠杆的无差异点分析
公式如下:式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平衡点,即无差异点;I1、I2 为两种融资方案下的年利息;C1、C2 为两种融资方案下的权益资本总额。代入可得无差异点处的息税前利润EBIT。
(三)财务杠杆效应的表现形式
财务杠杆的正效应是指在企业适度负债情况下产生的利息抵税作用,企业债务资本的优势是借款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而企业可以少交一部分所得税。在企业债务税前成本与权益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税费存在使债务实际成本会低于权益成本,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会减少企业的支出使企业的价值增加,企业的负债资本越大,利息费用在总费用中的比例也就越大,财务杠杆的负效应是相对正效应而言的反效应。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假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最低注册资本约为5000万元,模拟公司H,资产总额7500万元,其中权益资本5000万元,负债2500万元,假设现在开展业务需要追加资本2000万元,有两种选择方式:方案A,增加权益资本2000 万元(每股1 元发行股票);方案B,增加负债资本2000万元。假定H公司负债年利息率为8%,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分析两种方案的相关财务指标来做融资决策。具体如下:
1.无差异点的计算与分析
I1=2500×8%=200(万元) C2=7500(万元),I2=4500×8%=360(万元) C2=5000(万元)得:EBIT=680,息税前利润为680万元时,分别带入得方案A和方案B的EPSA、DFLA和EPSB、DFLB,
方案A:I2=2500×8%=200(万元) C1=7500(万元),
方案B: I2=4500×8%=360(万元)C2=5000(万元),EPSB=0.048,DFLB=2.125
当息税前利润为680万元时,方案A和方案B普通股每股收益都是一样的,都是0.048。此时选择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表现为无差异。
2.财务杠杆的正效用
当息税前利润大于680万元的任一点时,比如800万元财务杠杆会表现为负效用,如下:方案A:I1=2500×8%=200(万元)EPSA=0.06,DFLB=1.333
方案B:I2=4500×8%=360(万元) EPSB=0.066,DFLB=1.818
3.财务杠杆的负效应
当息税前利润小于680万元时,任取一点,如460万元杠杆,明显存在负效应,如下:
方案A:EPSA=0.026,DFLB=1.769 方案B:EPSB=0.015,DFLB=4.6
(二)综合分析
财务杠杆具有阶段性。在公司成长的前期,虽然资金紧缺,但负债的比例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样才能够保证财务杠杆对公司的成长正的效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初期会出现资金的后续负债供给不足,但一味的追求高的负债经营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适当的股权投资还是必须的。
四、发展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成长过程中,财务杠杆筹集资金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发展途径。通过大量实例不难看出,在企业借款利率小于利润率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负债经营。如果决策失误就必然会受到负债的“牵累”,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自身的发展需求去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及方案。
(一)公司成长期计划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初期应主要靠公司自身的积累资金去拓展业务,加快资金的回收速度。尽量减少负债,以防利息成为压垮企业的另一斗火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时期主要资本是自由资金,其主营业务是通过自由资金去进行业务的投资,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加强业务管理,促进信贷的技术改进。
(二)公司成熟扩张期计划
小额贷款公司成长的中期阶段应权衡负债与权益融资的合理比例,在适当的范围内加大债务融资的比例。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大化财务杠杆效用。但同时要做好相关的风险管理。这一时期需要多关注其它的长期财务指标指标,完善指标分析体系,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参考文献:
[1]Basel II: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 Comprehensive Version June,2006.
[2]杨帆.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优化企业筹资效益[J].现代经济信息,2010(09):120-122.
[关键词] 公司+农户;模式变迁;衍生品
一、“公司+农户”交易模式的演变路径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逐步深入,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将真正参与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我国商品市场也就暴露在巨大的国际市场风险面前,意味着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将承受来自国际市场的风险冲击和严峻考验。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产品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面对国内与国际两个农业市场充分衔接,国内农业资源、农产品的价格将逐步与世界范围内商品价格同步,农业市场风险将成为首位风险,而市场风险的有效解决必须依靠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针对中国农业生产较为分散的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拓展“公司+农户”交易模式、创建新型金融工具使众多农户通过参与衍生品市场交易来规避市场风险。“公司+农户”交易模式的演变路径如下:
1.“公司、农户”即期式交易模式。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经济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主,少量剩余农产品通过国营商业渠道、供销合作社渠道按计划进入流通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国民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农业商品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1983年至1993年期间,我国先后发生了两次大的农产品卖难现象。这两次农产品卖难说明,转向家庭经营以后的分散农户,无组织地盲目生产和自营销售,难以与经常变化的市场供求形势相合拍,农民需要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已成为各方面的一个共识。在这一阶段中,农户和公司间几乎是脱离的,两次大的粮食难收难卖,使农民饱受增产不增收的苦恼,农业经历了由受资源约束向受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的转变。这一阶段的农户与公司间所发生的购销关系相当于即期交易,这种交易模式在生产力较为低下、交易范围较小且自然环境较为正常的情况下可以正常运作。即期交易模式下,农户只能自发的生产,等到农产品成熟收割后出卖;企业在统购统销体制下,除了到期面向农户的购销活动之外,根本无法起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作用。更为严重的是即期交易常因自然、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农产品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这两种情况中不论出现哪一种,均会导致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交易双方因此而蒙受损失。随着我国农户市场意识的深化及生产自主权的扩大,对新的交易产品的渴求与日俱增。
2.“公司+农户”远期式交易模式。从“公司、农户”到“公司+农户”可以视为由即期交易发展到远期交易。农产品常年消费却集中供给的时间性特征,即供给和需求在时间上的不对称,再加上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变动的影响,使即期市场上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由此造成农产品供给者收入、消费者支出常出现巨大的波动。所以,为了避免“公司、农户”即期式交易模式的内在缺陷,稳定农产品的供销关系和价格,由此便产生了具有远期合约交易本质的“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公司+农户”这一远期式交易模式的出现,农户与公司通过签订远期合约,可以有效降低事前交易成本。具体来讲,对农户而言,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大大地减少了各种事前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运输成本、垄断定价的损失成本等;同时也减少了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公司而言,同样可以减少其在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如市场搜寻费用、质量监督费用、产品质量和数量不确定所造成的事后损失,从而使交易双方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但是,在“公司+农户”这一农产品交易模式中也存在一定缺陷,这种模式只能锁定未来交易的价格,所以,从几年来推广的情况看,在订单价格与实际执行时的市场价格间产生较大变化时,订单往往不能顺利执行。有人曾做过调查显示,我国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仅为20%。笔者认为履约率低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公司和农户的合约意识差和法律、法规等市场环境不完善,其本质原因在于“公司+农户”远期合约的天然缺陷。具体而言,这种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远期交易属信用交易,在当前我国信用普遍缺损且信用约束乏力情况下,其履约率低当属意料之中;其二,远期交易的风险积分效应及中途缺乏退出机制,对公司而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面对众多农户转移过来的风险累积使其无力应对或难以抵挡市场价格的诱惑;对农户而言,当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诱惑时,其违约成本在当前是比较低的。因此,要提高“公司+农户”履约率,根本办法只有适时推出新的交易工具以弥补远期交易的天然不足。
3.“公司+农户+期货”交易模式。由前文可知,远期交易模式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回避风险的作用是有限的。而期货市场作为一种更高级的市场形式,不仅能够有效回避风险,也可以为“公司+农户”的顺利运行提供载体。因此,“公司+农户”交易模式发展为“公司+农户+期货”应成为订单农业的发展方向。相对即期、远期交易市场的固有缺陷,期货市场具有四大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功能、日清算式强制交割功能以及随时对冲了结头寸的自主退市功能。
首先,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为订单农业提供公平的参考价格。现货价格仅反映该种商品当期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带有很强的瞬时性、随机性、分散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均衡价格也在不断调整变化。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根据当期的现货市场价格信号来确定下一时期的粮食供给,安排下一生产周期的生产,必然会带来风险。而期货市场有一个集中交易、公平竞争、秩序化强、信息公开的价格形成机制,会员制的交易所通过集中供求,实施“三公”原则来形成即期、近期、远期价格,调节供求,这些优势是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所不能具备的。因此,期货市场所形成的价格对各种价格因素反应极为灵敏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预期性。农民可以根据期货市场价格来估计现货市场价格的未来走势,然后做出生产和消费的决策,因此,可以一改以往农户盲目生产导致的增产不增收的状况,为农户利益提供实质性保障。
其次,期货市场集中了众多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市场风险可以在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前文所述的“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利益风险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行情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农作物的远期交易除信用风险外,其市场风险也非常大,特别是对公司而言,众多农户的市场风险通过定单全都转移至公司,公司有时确实难以承担这样的风险。引入期货交易后,公司可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解决这一困境,即公司在与分散的众多农户签订种植订单的同时,通过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从而基本锁定未来的成本与收益,从根本上提高了履约订单的能力。
再次,日清算式强制交割功能是通过保证金与日清算规则完成的。保证金规则是指交易的每一方建仓时都要达到一个信用水平,日清算制度是指每日收盘时,清算所根据结算价对每笔交易结清,盈利一方可提取利润,亏损一方(达到一定程度)则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来之前,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清算所或会员有权进行处置,如暂停交易资格或强行平仓。因此,相对于远期交易的风险累积机制,期货交易每个交易者都清楚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保证金余额,更易于对其自身利益及风险的监控,为提高履约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转贴于
最后,期货交易的自主退市功能使得期货交易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条件的变化随时结束期货市场头寸,从而交易者拥有高度的灵活性与自主性。
4.“公司+农户+期权”交易模式。“公司+农户+期货”模式可以为订单农业提供很好的“风险避口”。然而该模式与“公司+农户”远期式交易模式在风险防范方面有一个共同特征——对未来交易结果的锁定效应,也就是在规避不利于己的风险同时,也放弃了于已有利的风险收益。而“公司+农户+期权”模式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优先考虑农户利益的同时,又能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真正形成农户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风险分配机制。
期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是合约持有人的选择权交易,其持有人在向契约出售者支付一定期权费后便有权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但没有义务。利用期权中的买方期权思想来制定“公司+农户”中农户与公司的利益分配机制,无论以后的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农户都可以获得有保障的最低收入,维护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期权费就是可以预见的最大损失;对公司来说,在稳定货源的同时,将期权费作为市场价格上升时的净收入,来弥补市场价格下降时的净损失,农户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真正体现了订单农业的真谛。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新时期农产品流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总的思路和目标模式是:根据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规范农产品集贸市场,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搞好市场管理,改进宏观调控,提升市场功能,逐步建立起一个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因此,如何架设我国农产品衍生品市场与公司、农户间的桥梁应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为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提高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期货市场环境。一方面政府等相关部门在维护市场正常发展的同时,注重组织对“公司”、“农户”的农产品衍生品交易知识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自己的职能,为农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和法律服务,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2.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完善市场功能,以拓宽衍生品市场为订单农业服务的空间。建议:第一,国家根据农产品流通发展的需要,适时推出现货基础好、辐射面广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上市,恢复玉米和大米的期货交易,同时,积极探索与农业稳定高度相关的气候类、巨灾类衍生品;第二,推动涉农企业开展期货贸易业务,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回避风险。引导农民根据期货市场价格信息,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增强农民市场意识,鼓励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期货交易,规避市场风险;第三,要尝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保值增值,强化吞吐效果,充分发挥期货交易发现未来价格和回避风险的高层次市场功能;第四,在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健全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最高持仓制度,严格制裁违法乱纪行为,防止操纵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第五,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农民合作社与适度放开投资者准入限制并举,壮大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这样既有利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流动性的增加,又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理性与稳定。
3.正确处理三层次市场关系,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以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三位一体”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各层次市场的定位和功能是:集贸市场是面向消费者的市场,在沟通产销,满足当地群众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主要缺陷是交易层次低,数量小,批次多,透明度差,辐射力和影响范围有限,不形成反映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权威价格;批发市场是农产品的集散中心,主要在沟通大宗农产品交易,调节农产品供求,发现价格方面发挥作用,是国家对农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但现货市场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只能反映即期需求,缺少分散风险机制。期货市场是农产品远期价格形成中心,具有发现远期价格、回避交易风险等作用,可以弥补现货市场的缺陷。在市场体系中,这三个层次市场的关系是,集贸市场是基础,是低层次的初级市场;批发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骨干,是中层次的市场;期货市场是补充,是高层次的市场;三级市场相辅相成,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使各类农产品交易得以顺利进行。通过不断发展、完善、提高,逐步形成各层次市场相互协调,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现货与期货相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农产品市场体系。
4.改进宏观调控,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建立农产品市场监测及预警系统。要借鉴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管理经验,尽快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把所有的市场活动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完善农产品市场规则,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退出规则和监管规则等,消除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和违规行为;加强对无照经营、偷漏税费、违规操作行为的清查和处罚力度,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公平竞争,承诺营销;严格质量和卫生监督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农产品入市;打击不正之风和行贿受贿,使场外交易得不到各种“好处”,促进进场成交;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改进农产品宏观调控办法,调控的数据既要参考现货市场价格,也要参考期货市场的价格,增强调控的时效性,提高调控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通过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使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国家还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运行的跟踪监测,建立农产品市场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市场信息,认真研究国内外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品质、贸易、政策等动态,发现农产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农产品供求关系将要发生变化时,及时发出预警,以便事先预防,减轻市场波动,降低调控成本。
参考文献:
[1]商文.玉米期货上市为哪般?[N].上海金融报,2004-08- 31.
[2]吴秀敏,林坚.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契约形式的选择:要素契约还是商品契约[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5).
[3]蒋永穆,王学林.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J].农业经济导刊,2003,(11).
[4]周衍平,陈会英,等.山东省订单农业的发展状况与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式;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的,由地方批准成立遵循只贷不存原则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6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7086家,从业人员82610人,实收资本6252.10亿元,贷款余额7043.49亿元;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共499家,从业人员4553人,实收资本290.02亿元,贷款余额270.65亿元。从2009年6月22日,锦州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北镇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起,截至2013年6月末,锦州辖内陆续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47家,注册资本金额21.51亿元,比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初增加19.21亿元;贷款余额18.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6%,增幅提高11.4个百分点;2013年上半年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751笔,比上年同期增加223笔,贷款金额近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8亿元;上半年实现净利润408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37万元。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县域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亮点。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相比,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实力较弱。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为0.88亿元,平均贷款余额为0.99亿元;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为0.58亿元,平均贷款余额为0.54亿元。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为0.46亿元,比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0.42亿元、0.12亿元;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余额为0.40亿元,比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0.59亿元、0.14亿元。即使在辽西地区,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贷款余额上也不靠先。截至2012年末,阜新市获批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就已达89户,累计投放贷款83亿元,贷款余额27亿元。
(二)目标偏离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宗旨。从小额贷款公司地区分布看,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城区,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看,农业贷款整体占比不高。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的发展方向并非以支持小客户为主,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支持“三农”和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初衷。有些贷款还变相进入房地产等国家宏观调控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三)贷款利率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超比例发放贷款现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是不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利率上浮到顶。截至2013年6月末,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最高利率为年26.28%,平均利率为年13.13%,但除此之外,个别小额贷款公司还会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实际贷款利率可能会更高。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为2320万元,平均金额为240.8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大额化的现象偏离了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更不利于贷款集中风险的控制。
(四)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管控手段不一。目前,锦州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资金实力不强,经营管理运作尚不规范。在风险管控手段上参差不齐,导致风险防范能力比较弱,有效抵御和疏散风险的能力明显不强。特别是,因尚没有连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在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诚信水平方面具有难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状况了解不够全面,难以保证发放贷款的及时收回,这将影响其信贷资产的质量,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
(五)融资渠道狭窄,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此外,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3年6月,锦州市已开业的4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增资扩股,一家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一家注册资本增加10000万元,还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拟增资4000万元。目前,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较为谨慎,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2400万元。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素,然而资本金规模和后续资金来源不足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难题,也成为制约其扩大发展的瓶颈。2013年6月末,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已达88%。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资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参照地方金融机构给予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税收方面参照农村信用社,实行一定年限营业税部分或全部返还,并按照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助;同时对于涉及“三农”项目,政府的财政资金可以作为小额信贷的担保资金或是贴息资金,从而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
(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确定公司经营方式,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范进行资金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之初的基本原则,在业务上以基本原则为主,不应因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审慎发放额度相对较大或贷款相对集中的贷款,避免粗放式经营和外延式扩张。此外,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支持其加入征信系统,以使小额贷款公司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有效降低小额贷款的贷款风险。
(三)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贷款利率偏高,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等问题,除了有其自身原因外,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辽宁省金融办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且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此,在给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各种规范之外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工商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为小额贷款公司履行被监管义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依据。其次,各级金融办要从监管的观念、监管的办法以及监管的制度入手,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通过提高非现场监管质量、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奖惩激励力度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全方位的科学有效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政策规定。
1、小额贷款公司在安顺市发展的现状
为缓解融资难的问题,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1]在此基础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贵州省开始启动。截至2013年5月,安顺市已获批准并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16家,注册资本共46700万元,全部由民营资本构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仍以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东为主,占资本总额96.21%.
2013年1-5月,安顺市实现净利润1024万元,实现税收381万元,整体实现盈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作用,而且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机制体制不活、监管职责不清、人力资源缺乏、税收歧视、监管责任缺位以及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以后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的实践及运营来看,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处于饥饿、缺粮,长不大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体制机制不活直接扼杀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借贷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尝试,以其信息优势、机制灵活、服务到位,为因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在支持扶贫、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更应得到政府的扶持,以灵活的机制体制促进发展。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安顺市政府操作上的机械行为,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设了许多条条框框,就因为地址场所的变更、股东的替换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念头。
安顺市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已经显示出的非凡意义,安顺市政府应充分考虑,不能设置门槛过高,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少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
2.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责任缺失
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或区,它的直接责任监管人是县或区金融办或下府工贸局。调研中,一些金融办说,他们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建设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代管。我们看确实是代管,而且是形式代管,最为严重的是县(区)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基本上是空白。经调研,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直接指导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操作的文件,但这个文件只限于西秀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知晓,其他县都不知道此文件的存在,可见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缺失的程度。
2.3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都是金融业务,但在实际中都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安顺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目前的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和支出智后,盈利也仅在7%-15%,远远低于经营实体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方面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权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安顺市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执行,理应享受到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都没有充分享受到。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突破体制障碍,建设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安顺市应根据行业规划和市场取向,选择在效益搞的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向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安顺市要注重激活本地民营资本,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要进一步为激发民营资本的乘数效应和示范效应,安顺市还应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改革审批制度,凡是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事项,都要坚决的取消。安顺市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安顺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必要把安顺市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3.2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安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健康发展。因此,为使安顺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有效监管,安顺市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安顺市应建立以市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办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县或区第一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3.3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要落实在行动上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能停留在文件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在税收优惠上,安顺市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逐步开始全额纳税;安顺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方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20世纪初期,欧美国家汽车工业得到了大力发展。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金融公司应运而生。
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历史上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是191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设立的通用汽车票据承兑总公司。1930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推出了针对本公司生产的“甲壳虫”汽车的购车储蓄计划,向“甲壳虫”的未来消费者募集资金。此举首开了汽车金融服务向社会融资的先例,为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经济更具蓬勃生机。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2003年10月中国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底,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得批准筹建,即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4年8月,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宣布也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筹建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同时,经过半年多的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目前,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达到了9家。随着中国汽车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认识到汽车金融的必要性,并涉足汽车金融业。
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随着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凸现出来。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汽车消费信贷坏账高达900多亿元。加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汽车金融业务萎缩。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会化信用体系的缺失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远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
(二)经营模式单一
多样化的经营模式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包括融资租赁、信托租赁、相关中间业务等等。而根据中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信贷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盈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这一条件限制使得汽车金融公司投资手段非常单一。
(三)高端人才缺乏及融资渠道狭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严格的核准制。但就目前状况来看,懂金融、懂汽车、具备实际操作经验的人才非常少。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而根据中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融资渠道相对狭窄,从其母公司获得资金支持也将非常有限。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也较高。
三、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条件。当前要从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二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三要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征信规章建设,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四要强化市场经济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制约信用的失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应该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
(二)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仍然是商业银行。但由于商业银行的最终目的只是获得存贷款的利差,缺乏和制造商的利益关系,不能保证对汽车业连续和稳定的支持,往往在汽车市场不景气更需要金融扶持时,出于本身的利润及风险考虑,银行会收缩相应的金融服务。另外,商业银行的汽车金融服务也多限于传统的信贷业务,无法为制造商提供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方面的服务。商业银行相比于汽车金融公司,它所提供的汽车金融服务只是一种附属业务,尽管银行意识到了汽车金融市场的巨大,但在整个银行的经营中还不能算是主流业务。而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运营上,不管是从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从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而商业银行的服务无论从质量还是形式上都无法与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相比。
所以,在当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应该更具操作性,也更加方便消费者。一方面是商业银行拥有大量资产、广泛的客户群体和信用资料以及完善的分支机构和结算网络,却因缺乏专业优势无法控制风险而被迫收紧乃至于退出汽车信贷市场;另一方面是汽车金融公司凭借价格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欲大举进军汽车信贷市场,却受制于资金瓶颈。二者的合作是优势互补,形成了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从而推进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监管
2013年1-5月,安顺市实现净利润1024万元,实现税收381万元,整体实现盈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作用,而且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机制体制不活、监管职责不清、人力资源缺乏、税收歧视、监管责任缺位以及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以后的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的实践及运营来看,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处于“饥饿、缺粮,长不大”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体制机制不活直接扼杀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借贷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尝试,以其信息优势、机制灵活、服务到位,为因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在支持扶贫、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更应得到政府的扶持,以灵活的机制体制促进发展。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安顺市政府操作上的机械行为,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设了许多条条框框,就因为地址场所的变更、股东的替换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念头。
安顺市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已经显示出的非凡意义,安顺市政府应充分考虑,不能设置门槛过高,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少遭遇体制性和政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责任缺失
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或区,它的直接责任监管人是县或区金融办或下府工贸局。调研中,一些金融办说,他们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建设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代管。我们看确实是“代管”,而且是形式“代管”,最为严重的是县(区)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基本上是空白。经调研,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直接指导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操作的文件,但这个文件只限于西秀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知晓,其他县都不知道此文件的存在,可见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缺失的程度。
(三)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都是金融业务,但在实际中都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安顺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目前的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和支出智后,盈利也仅在7%-15%,远远低于经营实体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方面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权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安顺市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执行,理应享受到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都没有充分享受到。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突破体制障碍,建设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安顺市应根据行业规划和市场取向,选择在效益搞的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向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安顺市要注重激活本地民营资本,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要进一步为激发民营资本的乘数效应和示范效应,安顺市还应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改革审批制度,凡是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事项,都要坚决的取消。安顺市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安顺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必要把安顺市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安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健康发展。因此,为使安顺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有效监管,安顺市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安顺市应建立以市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办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县或区第一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三)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要落实在行动上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能停留在文件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在税收优惠上,安顺市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逐步开始全额纳税;安顺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方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农村金融 风险控制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和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是农村金融。长期以来,我国农户和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抵押物要求严格、担保类中介机构几近空白等原因,“融资难”问题限制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进而对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农村金融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于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合理制度的安排可以使农村的民间金融进一步规范,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顺应这种背景而产生了。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由试点向全国推开以来,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整体实力方面都实现了跨越式的转变和发展。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迅速增加至5267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服务向贫困人口的扩展,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坚持为“三农”和城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对促进“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短缺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直困扰我国经济的难题,特别是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严峻,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导致经营困难而倒闭破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推广对处于危机中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帮手。
第三,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近年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行业中金融违法、违规的问题日益严重,非法集资现象。这些民间融资行为具有群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一旦出现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风险,更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推广、试点,使得一部分民间金融走上了正规轨道,由地下转到地上,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进行规范管理,消除潜伏在民间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完善金融环境,使其健康发展。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呈现的特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其经营特点如下:
(一)以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为对象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以其手续简便,快捷方便的经营特色,立足于本地经济特点,积极为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专业种植户、产殖户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产品。
(二)主要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为防范风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原则。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现实中由于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受限,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其自有资金。
(三)融资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手续简便、快捷灵活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要求立足本地经济,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在贷款额度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而贷款期限也大多控制在一年以内,对于还款模式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针对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小额贷款公,简化了贷款流程,提升贷款办理速度,贷款最快的当天就能到账。
三、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三农”资金与扶持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但是在其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一)定位不明
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是企业,这与其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性质相矛盾,从而会引致一系列的问题:一是税收负担较重。作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其区别于商业银行,要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二是融资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它不能吸收存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其自有资金。
(二)监管虚置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有4年,但是行业监管制度依然不够清晰,地方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部门都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多头监管会造成监管盲区,同时监管专业性也不容乐观。总之,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等都是缺位的,这导致整个行业呈现粗放式成长态势,将为今后行业发展埋下较大的风险隐患。
(三)后续资金不足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拆借、不能委托,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在运作,因此资金来源成为最大的难题。“不能吸纳存款”的政策相当于只能用一条腿走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贷放的回流速度慢,从而导致小额贷款的供给资金紧张。
(四)存在风险隐患
目前,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风险隐患。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立足本地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耐性,农地的产出是农民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而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整个区域的农作物大面积受损,会直接影响农户的收成,进而消弱农民的还款能力,由此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专业性人才的缺乏也容易造成操作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定位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而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被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正规金融机构对于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申借资金,以维持发展,待进入成熟阶段,还可逐渐放开其在本区域的存款业务,使其更好的服务农村金融。
(二)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相应法律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都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主体没有明确,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严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仍应由银监会来承担,因为贷款业务有其特殊性,而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有成熟的监管手段和经验;另外,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国家有必要制定“小额信贷法”用以统一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行为,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后续资金充足
资金来源多元化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基本上是用资本金放款,其资金来源的确定性和有限性,最终必然要面临资金短缺,无款可放的困境。为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考虑允许股东机构多元化以扩大资本金的来源。首先,央行需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的扶持,如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基金等的参股,给予一些税收的优惠,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持续性提供可能性。其次,央行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坚强的后盾,保障其资金充足。再次,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将合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资金瓶颈,从而更好的服务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