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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是控制和杜绝多发性伤害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突出问题,加强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努力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实现安全生产。
二、明确工作重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2004年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除继续开展对施工围墙、土石方开挖、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防高坠的专项治理外,还将开展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和市政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为:一是塔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已取得成果的巩固上,实行“一机一档”;二是模板工程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安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拆模前,其混凝土试块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拆模强度要求;三是继续加强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继续推广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扩大钢管脚手架专业搭设的覆盖面;四是加大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具式定型化的活动房要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措施方案;五是加大对市政工程的监管,要把市政工程纳入安全报监和监理的范畴,市政土方和管线敷设工程一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施工。
被告: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下称三产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下称兰州建行)。
1987年7月24日,三产公司与兰州建行签订了一份联建“兰州天河大厦”的协议,约定:一期工程建设费用由兰州建行承担,竣工后,其工程总面积的50%归兰州建行所有;二期工程由兰州建行贷款1800万至2000万元人民币给三产公司,第4年开始偿还,3年还清,三产公司以二期工程的全部房产权作为贷款抵押。联建协议签订后,三产公司先后与兰州建行及其下属投资公司、信用社签订了18份借款合同,其中17份由有关单位作信用担保。三产公司取得资金后,于1988年5月开始“天河大厦”施工。至1990年12月20日停建时,主楼工程建至地上8层,处于在建工程;裙楼工程基本完成,歌舞厅等已投入使用。为使整个工程尽早建成,经有关方面牵线搭桥,以三产公司为中方,以德国阿丝德有限公司、香港欣季实业有限公司为外方,于1992年3月24日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建设、经营天河大厦合同。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1515万德国马克,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中、外双方各占50%。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8万德国马克,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投资总额中,三产公司以现有天河大厦部分建筑折价(那部分,多少平方米,均未说明)投入12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49%;德国阿丝德有限公司和香港欣季实业有限公司投入387万德国马克,折合人民币127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1%,以现金支付。其余投资2500万元人民币,由合作公司贷款解决。合作公司名称为“兰州天河有限公司”。合作中的纠纷管辖,由奥地利维也纳商会仲裁。合作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天河公司即取得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国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993年4月20日,董事长为德国人安东。施道丁格。合作协议签订后,至1993年5月,外方先后投入913万余元人民币和价值29.2万美元的4部自动扶梯。
1992年11月21日,兰州建行以三产公司贷款逾期为理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产公司还清2320万元人民币的逾期贷款及利息。经该院调解,兰州建行与三产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三产公司地1993年1月15日前将天河大厦交兰州建行所有,用以抵偿全部贷款及利息。1993年1月16日,兰州建行依调解协议查封了天河大厦的所有门厅及外方经理办公室。同年2月21日,天河公司董事长安东。施道丁格行使双票权,以天河公司名义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产公司和兰州建行查封天河公司所属天河大厦系侵权行为,要求两被告赔偿269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三产公司辩称:天河公司的民事权利未被依法确认,天河大厦的产权一直属本公司所有,因此,天河公司诉本公司侵权理由不成立。
兰州建行辩称:三产公司按法院调解书履行义务,本行按法院调解书接收天河大厦,做法并无不当,不存在侵权问题。
审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河公司的起诉后,三产公司、兰州建行分别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标的金额大,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本字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异议。兰州建行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又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准予撤诉。
因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产公司与兰州建行联建还贷纠纷一案所作出的调解书效力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天河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一、提审该案;二、先行恢复天河大厦原状。在提审过程中,经调解,三产公司与兰州建行于1993年8月24日达成了分期分批偿还贷款、工程款和天河大厦一期工程房产部分产权按联建协议归兰州建行所有,天河大厦其他房产归三产公司所有的调解协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天河公司成立后,没有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和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合作经营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况。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都没有并入该公司共同经营核算管理。天河公司的外方投资,至今未进行验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是中外经济实体间契约式的经济合作形式,各方的投入所有权,不能因合作合同而改变。双方的投入,双方均有使用权。如果不经对方允许而单方处置自己的投入,便构成对对方民事权利的侵犯。三产公司将已折价投入的天河大厦的部分建筑用以抵还兰州建行的贷款,侵犯了天河公司对天河大厦的使用权。兰州建行明知三产公司已将天河大厦的部分建筑作价投入天河公司,予以接收查封,也侵犯了天河公司的使用权。天河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验资,中外双方投入资产未并入合作公司统一核算,也未纳入共同经营管理之中;中方投入的部分建筑物在合作时折价约定不明,合作后也未进一步明确;外方投资未进行验资,都影响了天河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使其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对此,天河公司负有直接责任。侵权问题发生后,我院即将用以抵还贷款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因天河公司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该座建筑未能投入营业发挥效益。此外,天河公司称对方侵权造成损失,因不能举证,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1993年11月13日判决如下:
一、将三产公司折价投入天河公司的天河大厦的部分建筑,归天河公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29一831号环球广场1204-12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
委托人:方向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玉梅,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傅峰峰,经理。
委托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司徒国华,主任。
委托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西下渡路128号。
负责人:黎德锦,经理。
委托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富港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赤岗办事处)、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18日,工业公司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征用河南下渡村东南地段土地20203平方米兴建厂房。1994年12月9日,工业公司和赤岗办事处共同向戴治国副市长写信,要求将上述土地在保留7亩建轻电工厂的条件下,其余土地拟改变使用性质为商品房、商业厂房,与全盛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同年12月19日,全盛公司向赤岗办事处支付合作定金100万元,后赤岗办事处将该定金退还全盛公司。同年12月30日,赤岗办事处与全盛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商住楼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地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东侧,征地面积20203平方米,拟兴建多栋多层商住楼;赤岗办事处负责提供该建设用地,全盛公司负责建设所需的资金和交纳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税费。全盛公司将开发所得的利益中,提供3000万元给赤岗办事处建设轻电厂房,余下利益归全盛公司拥有。当日,全盛公司就同一地块又与富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约定:拟兴建6栋多层住宅楼及2栋轻电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与部分地下室(以规划局批准面积为准);富港公司负责提供全部建设用地,负责征地费用和清理建设用地内障碍物的一切费用,达到地平路通的开工条件,负责处理建设用地周围各有关单位与征地有关的一切遗留问题,负责缴纳所分得楼房面积的营业税,交易税及销售所发生的税费,协助全盛公司办理各项开发手续,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及验收工作,派员协助监督工程进度的管理等,富港公司自留部分土地建厂房的工程款及税费由其自理。全盛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的设计、立项、报建等一切与开发有关的工作,按协议要求筹措和支付全部建设的各项资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金及交缴各项税费,负责施工管理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楼房建成后,先扣除公建配套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所需部分,余者物业按48:52(即富港公司占48%,全盛公司占52%)分成。双方按垂直分配的原则分配房屋,具体方位的分配待规划图纸审定后协商处理。临26米路段的商铺,均按以上比例划分,一方占南边,一方占北边。富港公司要在全盛公司办理完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处理好与土地使用有关的事项,全盛公司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计划在1995年6月初从挖第一根桩起,整个工期为30个月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到期没完成,全盛公司应将富港公司分得的房屋按当时市场的中上售价一次性将房款付给富港公司。双方又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由富港公司委托全盛公司与赤岗办事处(即征地方)签具“全盛与赤岗”双方合作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公证后全盛公司7天内即向富港公司付100万元履约定金,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是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署的有关该项目的合同、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其他合同、协议无效。同时富港公司须持有赤岗办事处征地方的委托书,并委托全盛公司具体实施开发事宜。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1995年7月21日,全盛公司取得前述20203平方米土地中的1354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商住楼。经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共同申请,1996年9月10日,广州市国土局以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40号文复函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将原核准工业公司使用的海珠区下渡村东南地段土地改由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使用,核准用地面积为13543平方米。同年12月31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与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广州市国土局将海珠区下渡路东侧1354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建设商住楼,土地出让金为1557.0513万元。1997年3月10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取得1354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当月全盛公司领取了雅景苑工程37289平方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5月8日,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全盛公司在开发建设期间增加了费用,富港公司同意在分得的48%物业中划出1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给全盛公司。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房屋分配方案等。1998年7月,富港公司以全盛公司拒付售房款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全盛公司偿付售房款27973784.46元及其利息损失,判令全盛公司完全履行合同,将富港公司所有的房屋折价90311204元一次性偿付与富港公司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另查明:富港公司曾出具委托书,委托全盛公司代售富港公司按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应分得部分的房屋。全盛公司共富港公司销售房屋123套(具体房号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房款总额为36337925元。到1999年5月31日止,全盛公司实际收到房款31880318.24元,转付给富港公司房款6132915元。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协议:对全盛公司富港公司销售的123套房屋应支付的各种费用一次性从全盛公司已收取的销售房款中扣除(富港公司应支付的所得税款暂不扣除,但富港公司保证由其支付),全盛公司还应退还富港公司房款21450457.77元。再查明:1999年1月28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与广州市国土局共同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因规划调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50847平方米,双方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37719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同年2月8日、9日,全盛公司取得面积共46176平方米的雅景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雅景苑A座工程于1996年10月16日开始施工,A、B座于1998年9月3日取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C座房屋工程已基本竣工,并通过初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富港公司与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签订当时,富港公司虽未取得合作用地使用权,但此后的1996年9月10日,广州市国土局复函同意将原核准工业公司使用的海珠区下渡村东南地段土地改由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共同使用,且同年的12月31日和1999年1月28日广州市国土局还分别同双方共同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将合作地块中的13543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建设商住楼,并于1997年3月10日给双方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合作房屋已全部建成,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应认定有效。合作房屋已经建成,全盛公司应按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给富港公司。全盛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合作房屋,A、B栋房屋于1998年9月3日取得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工期未超过协议书约定的30个月,C栋房屋虽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但该房屋已全部建成,通过了初步验收,且房屋未及时建成是由于双方同意扩大建设规模、变更部分设计造成的,故不能认定全盛公司房屋逾期完工。富港公司要求全盛公司承担房屋逾期完工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富港公司委托全盛公司销售的123套属于富港公司应得份额房屋,全盛公司应将售房款退还富港公司。考虑全盛公司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长期占用富港公司数额不等的大量售房款,至今未退清,全盛公司应支付其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给富港公司。因全盛公司收取每笔售房款的时间不同,到1998年8月已收取房款2100万元,此后数额不断增大,为方便计算,同时考虑公平原则,全盛公司支付给富港公司的利息可从1998年5月1日开始起算,本金按21450457.77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盛公司还清房款给富港公司之日止。至于全盛公司主张本案合建房屋关系仅在赤岗办事处和全盛公司之间发生的问题,由于全盛公司除在其与赤岗办事处签订《合作开发商住楼协议书》之前付给赤岗办事处100万元定金外,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合作,且赤岗办事处在1997年11月份将100万元定金退还全盛公司,故赤岗办事处与全盛公司的《合作开发商住楼协议书》实际上并未履行。本案真正展行的是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全盛公司主张其与富港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中介的虚假合同,由于广州市国土局将合作土地出让给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使用,富港公司亦实际参与了合建房屋的报建审批和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富港公司承担的是合作一方的义务,享受的是合作一方的权利,且全盛公司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也一直在与富港公司联系、合作,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备中介的法律特征,全盛公司主张富港公司是非法中介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一、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和1997年5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二、全盛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富港公司应分得的房屋(已售出的123套除外)交付给富港公司;三、全盛公司应退还富港公司售房款本金人民币21450457.77元,并偿付该款利息(利息从1998年5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盛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四、上述二、三项全盛公司应交付的房屋和退还的款项,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给富港公司。案件受理费630580元由富港公司负担130580元,全盛公司负担50万元。诉讼保全费110520元由全盛公司负担。
全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富港公司在所谓合作建房的“富全协议”中所承诺的提供土地使用权之义务,是通过“赤全协议”间接由第三人向全盛公司部分履行,富港公司仅仅是以中介方式非法倒买倒卖土地,富港公司没有履行房屋合建人应直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义务,不应享有房屋合建人的权利。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驳回富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富港公司答辩称:双方发生的商品房合作开发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得到广州市国土局的审批,而且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广州市国土局的审批和变更登记均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的,富港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富港公司实际参与了整个开发工作,承担了合作一方的义务。双方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不仅已经竣工建成,而且双方已根据合同约定权属进行实际分配,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赤岗办事处和工业公司均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签订协议时富港公司尚未取得合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此后广州市国土局复函同意将原核准工业公司使用的土地改由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共同使用,赤岗办事处和工业公司也无异议。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与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且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合作房屋全部建成,部分已经售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是正确的,全盛公司上诉主张《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富港公司根据其与全盛公司的协议约定,实际参与了合建房屋的报建审批工作,实际参与处理了有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在整个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与全盛公司进行直接联系、合作的是富港公司,并非赤岗办事处或工业公司。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具备中介的法律特征亦是正确的,全盛公司上诉主张富港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中介、富港公司不享有合建人的权和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580元由上诉人全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晓芳
审判员: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汇报发言:
一、主要工作情况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领域各项专项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施工现场、各个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是坚持工程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制度;三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组审查制度;五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健全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台账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救援制度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专题会议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布标条幅,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知书21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32份,行政处罚通知书32分,取缔无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劳务企业1个。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了全市建筑行业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去年,我市建设领域安全工作虽然有成绩,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薄弱;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部分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
二、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三个一百”目标任务,全力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强化领导责任,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目标责任体系。
(二)强化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所有从业人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知晓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技术知识。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抓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强化责任主体,打牢安全生产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四个提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的提高;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的提高;四是企业安全生产全员素质的提高。切实打
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四)强化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工作。一是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安全监理主体责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控制和预防建筑施工中的各类高处坠落、坍塌和触电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
边坡上方坍塌,脚手架、高大模板、垂直运输机械、桩工机械坍塌等;预防触电事故的重点是: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的事故隐患。
(五)强化行政执法,全力预防安全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一是要加大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二是要突出抓好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应急救援、“四不放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三是创新安全监管的手段和形式,力求查有实效、查有促进、查有推动。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对目前逐步增加的塔吊等大型设备,要严加监管;对已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坚决淘汰。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汇报发言:
一、2010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0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领域各项专项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施工现场、各个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是坚持工程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制度;三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组审查制度;五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健全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台账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救援制度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专题会议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布标条幅,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按照辖区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区)住建局分别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和城市液化气站分别进行了6次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全年共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施工事件12起,查处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企业8家,检查施工现场216个(次),液化气站点56个(次),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1280多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1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32份,行政处罚通知书32分,取缔无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劳务企业1个。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了全市建筑行业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去年,我市建设领域安全工作虽然有成绩,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薄弱;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部分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
二、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三个一百”目标任务,全力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强化领导责任,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目标责任体系。
(二)强化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所有从业人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知晓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技术知识。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抓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强化责任主体,打牢安全生产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四个提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的提高;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的提高;四是企业安全生产全员素质的提高。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四)强化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工作。一是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安全监理主体责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控制和预防建筑施工中的各类高处坠落、坍塌和触电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上方坍塌,脚手架、高大模板、垂直运输机械、桩工机械坍塌等;预防触电事故的重点是: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的事故隐患。
(五)强化行政执法,全力预防安全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一是要加大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二是要突出抓好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应急救援、“四不放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三是创新安全监管的手段和形式,力求查有实效、查有促进、查有推动。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对目前逐步增加的塔吊等大型设备,要严加监管;对已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坚决淘汰。
下面我就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汇报发言:根据会议安排。
一、主要工作情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领域各项专项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领导。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施工现场、各个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二)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是坚持工程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制度;三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组审查制度;五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健全制度。健全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台账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救援制度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广泛宣传。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布标条幅,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全面检查。市、县(区)住建局分别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和城市液化气站分别进行了6次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全年共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施工事件12起,查处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企业8家,检查施工现场216个(次)液化气站点56个(次)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1280多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1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32份,行政处罚通知书32分,取缔无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劳务企业1个。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了全市建筑行业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市建设领域安全工作虽然有成绩,去年。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薄弱;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部分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
二、2011年工作安排
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也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的一年。将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三个一百”目标任务,全力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目标责任体系。
(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教育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知晓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技术知识。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抓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打牢安全生产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责任主体。突出抓好“四个提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的提高;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的提高;四是企业安全生产全员素质的提高。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四)强化专项整治。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工作。一是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安全监理主体责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控制和预防建筑施工中的各类高处坠落、坍塌和触电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上方坍塌,脚手架、高大模板、垂直运输机械、桩工机械坍塌等;预防触电事故的重点是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的事故隐患。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近,国务院又专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说明了我国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经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对于规范和增强有关主体的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开公司必须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我局也将通过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还将通过政务公开、法律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
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我们每年都与全市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在企业晋升晋级、文明评比中,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我们将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
第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做好施工现场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四口”和“五临边”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切实防止工人高处坠落。要加强对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临时工棚、围墙等的安全监测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周密部署,落实抗台、防汛措施,减少或避免“天灾”造成的损失。要认真安排,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证工人的饮食卫生,减少发生事故的诱因。第二,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建筑安全技术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及劳动保险费等三项费用单列的规定,保证安全费用的落实到位。第三,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措施。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关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地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培训,重点解决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问题。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一是完善日常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力度;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以文明标化工地为载体,逐步实行“三化”管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走向规范化;三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下半年要开展以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为主题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努力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突出体现在依法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加强监督四个方面。每位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树立法治的理念、服务的理念、责任的理念、效能的理念、诚信的理念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大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搞好安全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培育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同志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重于泰山,今天召开这个大会,就是要我们引以为戒、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为了能落实好我市下半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在座的每位同志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今年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是近年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黄菊副总经理作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专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浙江省和*市也多次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铁网”行动动员大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以铁的纪律、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保障,把事故高发的势头压下去,安全生产工作已经摆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我们要正确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改善目前*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我们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保护能力低下,职工的安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事故隐患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后对施工进度、安全投入、企业效益带来影响,甚至可能因建材涨价导致有的承包商饥不择食,材料以次充好,带来质量隐患,各种不确定因素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容易频发高发,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对外开放,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新形式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绝不能存有一丝一毫的放松。
20__年,北宿镇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项头等大事来抓,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为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双基”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一年来无重大事故,无严重伤亡事件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零,达到几年来的最低水平。我们共作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开展了《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开展安全自救技能演练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文艺表演活动。开展校园安全知识宣教活动。
2、落实责任,全面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五个落实,目标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各个单位、企业、车间、班组。规定了严格的责任目标。同时对各个单位、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得到落实。
3、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我们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等九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进行了明确分工,归口负责,确定牵头单位,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先后由安监办、派出所、经贸委、教办、交管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对九个方面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个个体加油站、1个小型炼钢厂和两个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沙厂、窑厂,排除了安全隐患,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分析来看:
1、产经营单位数53个(见附页),其中应设安全生产机构数53个,实际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数53个占应设比例100。
2、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10人,其中有专职人员的企业有(方正建筑、誉华建筑、明星家具,生力制造、大帅工贸、刚领运销、恒阳纺织、纺织二厂、呱呱鸭公司、环保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43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6人,大专以下的47人。
3、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27个(方正建筑、誉华建筑、明星家具、呱呱鸭公司、纺织二厂、环保化工、5个砖厂、16个锅炉),占生产经营单位比例51。
4、查出事故隐患数45个,其中5有砖厂的积水塘、有的企业电路不规范、,个别浴池锅炉老化、安检阀没有校验,还有的企业单位没有消防器材;事故隐患整改数20个(有的企业电路正在整改中)。事故隐患整改率87,
重大危险源数为7个,分别为超范围经营加油站、明星家具,个别无证经营的浴池锅炉、方正建筑、誉华建筑。镇安检办对他们一直都实施监控,监控率为100。
5、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数11个(两个建筑公司、明星家具、环保化工、生力制造、恒阳纺织、5个砖厂),实际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数10个(生力制造没有建立),救援专职或兼职人员数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