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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分析
为了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提出了财政补贴促进家电下乡的政策思路。自2007年12月起,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对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2008 年12月起试点地区扩大为14 个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目前下乡补贴产品已扩大为10 类,摩托车、汽车也名列其中。本文通过分析家电下乡中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综合效应,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正面效应分析
1,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优化我国经济结构。
扩大农村需求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把农村潜在的巨大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则能为我国日益形成的强大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国民经济提供持久拉动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使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协同拉动我国经济增长。家电下乡政策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对购买下乡家电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民的消费支出成本,降低家电的相对价格,从而提高了农民对家电的需求。
2,有利于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家电下乡的推行可以使农村的家电拥有量大大提高,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还能畅通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家电下乡的推行改善农村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3,适当的财政补贴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消化家电业产能过剩,帮助家电业渡过"难关"。
受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增加、能源提价和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家电产品在出口地需求萎靡,与美国、欧盟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在出口锐减的危局下,转向农村市场销售,成为中国家电业避风险、保增长的选择。推广家电下乡,能够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有利于消化家电产品过剩产能,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
4,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降低了家电的相对价格扩大了家电的需求,从而为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开辟了道路,在为企业开辟市场的同时也为推动农村家电服务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此次家电下乡国家对各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配送、销售、维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和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适应农村消费环境。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农村市场,不断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负面效应分析
1,财政补贴手续程序繁琐费时
目前“家电下乡”大都是“事后补贴”,购买人先付全款,在购买后30日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志、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相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需要层层审核,手续繁杂。手续的繁琐影响了农民对“家电下乡”的热情,许多农民往往因为手续繁杂放弃了购买计划。论文参考网。
2,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适度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补贴过多,削弱了国家财力,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挤占经济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巨大数额的财政补贴,将影响其他支出事项的安排,削弱了国家宏观调节经济的功能,妨碍了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功能、同时影响经济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
3,“家电下乡”活动很容易滋生“寻租”行为
目前实行的政府招标、逐层拨款、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模式,正在沦为又一个权力寻租的温床。政府为“家电下乡”设置专门产品,并对家电厂商采取“准入“制度的时候,其实是一种非常明显的“设租”行为。既然已经“设租”,倘若没有高强度的配套监管约束措施,那么“寻租”就成了机构和官僚本能的冲动。相对于政府和家电厂商,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农民(消费者)的博弈能力较弱,对政府掌握“准入”的机构和官员的监督约能力就更加微薄了。
4,财政补贴的无差别对待
在我国不仅城乡差距巨大,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中西部农村的消费明显滞后于东部农村。从财政支出的公平性角度来看,政府应按能力原则进行财政补贴,即购买能力相同的农民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对不同情况的农民要根据其购买能力高低进行反向调节,以达到财政补贴的公平。
三、对“家电下乡”的几点建议
1,简化补贴领取的程序
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那些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乡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着力解决配送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难题,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支持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将与财政部门一起研究简化家电下乡补贴手续,方便农民领取补贴,同时研究完善监督办法,防止骗补。
2,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家电下乡”政策的透明度。论文参考网。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减少公权使用范围;把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到最低,最要坚决斩断挪用、截留财政补贴款的“黑手”。制定权力制度责任制、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举报体系,建立跟踪商品的抽样调查机制,实施有效的事后控制,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大治理力度,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降低寻租者的收入预期,以监督和严惩两把“利刃”,使寻租者望“租”生畏。
3,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差别化
家电下乡应针对各地区收入水平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而对于同一地区的农民也要视其个人购买能力而给予差别对待。论文参考网。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
要想真正撬动农村消费市场,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不高,给了补贴一样买不起。因此可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竭力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财政支农的绩效,以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购买力。
参考文献:
[1] 方筱萍,卢旋. “家电下乡”政策的实证分析[J]. 经营管理者, 2009, (12).
[2] 郭振宗. 对“家电下乡”成效的思考[J]. 管理观察, 2009, (14).
[3] 张少春.创新财政政策推动家电下乡[J].中国财政,2008,(03).
论文关键词:农业财政政策,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发展方向
一、农业财政政策的基本目标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不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农业财政政策,更是各国政府用于支持和保护农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虽然各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但政府农业财政政策的目标大体是一致的,主要目标有三个:
1、生产目标。
即促进农业增产。在二战前后,发达国家中的很多国家农产品都不足,例如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亚洲的日本等国,各届政府都很重视农业的增产和农产品的自求平衡。例如,自20世纪30年代至今,历届瑞典政府都把建立一个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体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以保证国内主要农产品的自给有余,特别是保证国家紧急状态下如战争时期的粮食供应。日本至今仍把农业增产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政策内容,以满足国内农产品的需求(牟爱春,2003)。
2、收入目标。
稳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缩小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收入差距,保证他们收入水平的基本平衡。工业化国家的经济虽然从总体上说很发达,但由于农业是一个受自然条件制约很大的部门,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而且不稳定,特别是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小、技术和管理水平低、自然条件较差地区的农民,如何增加他们的收入,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
3、效率目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农产品的价格要合理,在国内能为消费者所接受,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另一层意思是要实现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农业的生态环境。在以前农产品生产不足的时期,各国都很注意生产目标,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剩余的出现,以及自由贸易的发展,各国政府不仅注意农产品的产量,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成本,更注意农业的持续、长远、稳定发展。
各国财政政策的目标基本是这三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策目标的重点或次序有所不同。例如,以前生产目标优先,目前效率目标优先,但增加农民收入在各个阶段都是重要的政策目标。
二、各国农业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1、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投资,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各国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有两个重点:一是重点支持生态农业建设政策内容,二是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美国为了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政府推行停耕、限耕政策,对停耕或限耕的土地给予补贴(吉力、林桢,2003)。法国对于投资于西部、西南部、中部和东部等落后地区的工矿企业给予各种优惠,包括搬迁补贴、税收优惠、减收地价费、燃料费及其他奖励措施等。瑞典从20世纪40年代起就对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加强了投资和补贴,以遏制这些地区的人口和资金外流,并且对退耕还林的农民按公顷给予补贴(牟爱春,2003)。
2、通过财政补贴和关税政策保护国内主要农产品的生产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本国农业给予了保护,保护的手段主要是财政补贴和关税杠杆。财政补贴主要有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包括目标价格补贴,最低价格补贴,出口价格补贴等。目标价格补贴是对农产品规定一个计划价格,当农产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价格时,政府就给予补贴,瑞典、日本都实行过这种补贴。最低价格补贴是指对农产品规定一个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上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保证价格时,政府就组织收购,对收购的公司给予补贴,欧盟、日本、美国等国都有这种补贴(冯青松、孙杭生,2004)。出口补贴是为了鼓励本国农产品出口,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的一种措施。如欧盟对于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农产品,对其高于国际市场的价差部分给予补贴。美国政府更重视农产品的出口,对于国内收购的过剩农产品,政府通过发放贷款和价格补贴等办法,支持农产品出口,另外还通过对别国的各种“援助”倾销农产品。关税保护是很多国家用于保护本国农业,防止国外农产品低价倾销竞争的重要措施。如瑞典实行浮动税率,即当国外农产品进口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农产品价格时政策内容,关税税率自动上浮,直到关税使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与国内市场农产品的价格基本一致。目前欧盟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涉及酒类、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等。
3、运用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支持改善农业结构和提高生产效率
各国主要的做法有:
(1)对农业结构的调整给予财政补贴。欧盟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旨在完善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率。共同农业政策对得到批准的各成员国的单独项目和共同体计划项目提供资助。①
(2)支持农业的科技进步,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主要是支持农业的科技研究和推广。例如美国从19世纪就通过拨给各州公用地,让其出售公用地再创办一所农学院或有机械系的大学,以发展农业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联邦政府又从出售公用地的收入中给各州拨款,帮助建立农业实验站。1914年国会通过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向接受法律条文的各州提供资金,在各州及县内建立农业推广组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各州政府也对农业教育、研究和推广进行资助。(吉力、林桢,2003)
(3)支持农场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很多国家的共同做法。从50年代到70年代,瑞典政府对农场的合并提供直接补助,目前该国的农场平均规模为30公顷,平原地区达到了50公顷。澳大利亚政府在1992年实行了一项新的“农业调整计划”,对农场为提高生产能力的贷款提供利率补贴,提供贷款支持农场升级和提高财产管理能力。澳大利亚政府还对离开农业的人给予补贴和贷款,以帮助他们寻找新的职业。②
(4)支持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为了提高小农场的竞争能力,澳大利亚政府提出了支持“农业综合企业”发展,即改变以前对农业只看生产,忽视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和销售的做法,而是把他们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对待,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收益率,增加了农民收入,还帮助农场特别是小农场提高了效率。瑞典、法国等国的农业合作社,都是农业产加销一条龙、系列化的范例,该项改革对农业效率的提高和农民的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③
4、运用社会保障政策、补贴和税收政策等稳定农民的收入水平。
例如瑞典作为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其福利政策的最大优点是推行了普遍的社会保险金制度政策内容,不仅为非农业劳动者而且为农民制定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险计划,包括救济金计划、劳动安全计划、农民社会保险计划、奶业农民提前退休计划、欠收保险计划等。澳大利亚为了稳定农民的收入,针对其旱灾多的问题,制定了旱灾政策,主要内容有:政府帮助农民实施风险管理,通过收入平等保证金和农场管理债券,让农民按照公共管理计划把农场的收入储蓄起来,以备农场需要时抽回资金。政府还实行收入平均税方案,以确保农民和其他收入波动较大的人与那些有稳定收入的人以同样的税率交税;对于遭受特大旱灾的农民提供福利补贴。
三、我国农业财政政策的发展方向
在现阶段,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与措施对农业加以适度保护是必需的。财政与农业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从农业获取积累的阶段、向农业回报的阶段、逐渐减少补贴的阶段。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进入第三阶段,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因此,我国财政与农业的关系正处于向农业回报的阶段。在现阶段,加大农业财政投入,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并逐步向农业支持过渡,是必不可少的。
1、应建立和健全农业政策保护体系,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美、欧、日的经验来看,他们实施农业保护政策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仅促进了农业的稳定发展,而且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又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业还非常落后,农村市场不发达,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严重制约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内容,对农业的保护势在必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应有效增加农业财政资金投入。
我国农业落后,农业的GDP占比大,农业人口多,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业商品化率低,农户自我积累能力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业生产率低。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没有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尤其是财政投入的支持,农业就难以保持健康发展。而且,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支农资金优先供应,对挤占和挪用财政支农资金的要严肃处理,使财政支农资金能够按要求进度正常拨付。同时逐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引导机制。不仅财政本身要千方百计增加农业投入,而且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农业投入,包括预算外资金、信贷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农民家庭资金、外资,要采取各种政策手段,如税收、贴息、投资、补贴、债券等来达到引导社会增加农业投入的目的。
3、应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业财政补贴方式
我国现阶段农业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再加上我国农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突出,农业的弱势特征明显,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大财政对农业的补贴仍然是一项重要政策。但由于财力有限政策内容,不可能做到已大量资金反哺农业,其目前环境下,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的刺激作用已相当弱化,价格补贴在我国受到了许多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重点,应从市场流通领域调整到农业生产领域,即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方面。除了保留对农民一定的直接收入补贴外,还应增加科技投入补贴、对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等) 的补贴、其他收入补贴等。另外,当前农村的非税负担沉重,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如乡村机构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支出由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补助由财政统筹等,这些措施虽非财政补贴之内涵,但却实际有效的起到了财政补贴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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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力、林桢,美国的农业财政政策及借鉴[J],世界农业,2003(7).
4、冯青松、孙杭生,美国、欧盟、日本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与启示[J],世界农业,2004(6).
5、牟爱春,农业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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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贾康,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8、徐全红,与西方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的比较和我们的选择[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8).
论文摘 要 为响应国家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对公交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公交企业在此政府财政补贴后财务管理目标发生迷失,本文在分析了目前主要的财务管理目标理论后,指出企业将社会价值最大化作为公交企业的管理目标,并指出了要实现此目标需从服务质量安全考核、科学调度、成本控制、内部控制等方面加强工作。
一、背景介绍
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城市出行问题,切实加强民生建设,国家建设部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公交优先政策成为国家级的发展战略;随后,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又颁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意见”,提出了以财政补贴作为公交优先政策中的主要经济手段。基于此全国大部分城市已经推行或正在推行,对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以期达到在建立低票价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的同时,保证公交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政府对公交进行财政补后,企业实行政府指定的低票价政策,企业战略目标转变为给市民提供便捷、安全、优质的公交乘车服务。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改变,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财务管理目标必然也需发生转变。本文着重分析在财政补贴下的公交企业该如何制定和实施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才能满足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目标
纵观财务管理目标的理论研究和企业实际应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财务管理目标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说明企业的财富增加的越多,越接近企业的目标。
第二种观点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归股东所有,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经营者应当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摆在首位、强调在企业价值增长中满足各方利益关系。
第四种观点是社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公司不能简单的看作股东所有,由于企业的主体是多元的,因而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为此,企业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仅从企业本身来考察,还必须从企业所从属的更大社会系统来进行规范。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必须与其周围的环境取得和谐,这包括与政府的关系、与员工的关系以及与社区的关系等,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解决社会就业、讲求诚信、保护消费者、支持公益事业、环境保护和搞好社区建设等。社会价值最大化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预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发展,形成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间的良性循环关系。
前三种观点包括本文未列举的诸如每股收益最大化这类的观点,其不同点仅在其对企业或股东价值的认定方式有区别,但其共有的观点都是强调财务管理的经济责任,以何种经济责任作为企业最求的目标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注意的是第四种财务管理目标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看作经济责任的相对物,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与经济责任同等甚至略高的地位。
三、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迷失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交市场引入竞争,多种经济主体进入公交行业。以深圳为例在改革开放后到2007年公交特许经营改革之前,形成了38家公交企业,其主要投资者均为民营经济体。因此在公交特许经营改革实行财政补贴钱,公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基本上是追求企业的经济责任。
但2004年开始,全国各大城市开始实行公交特许经营改革,为保证公共交通的公交公益性目的,在政府主导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严格推行公交的票价,政府对企业亏损进行补贴,并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率水平。以深圳为例,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了东部公交、巴士集团、西部公汽三家公交特许专营企业,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和交通局颁布了“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其后财政局又制定了更为明细的“2008年度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下文对这两个文件统称为“成本规制方案”),“成本规制方案”明确了三家专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及补贴政策。“成本规制方案”的一个重点就是对专营企业实行6%成本利润率保底的补贴模式,即只要专营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在政府的制定的标准之下,就可以获得6%的成本利润率。
在这种政府兜底利润率的补贴模式下,公交企业过去制定的诸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目标,变得没有太大意义,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顿时迷失。
四、政府补贴引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在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迷失时,我们回头来看看政府的补贴的政策,从中我们看到,政府其实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就已经对公交企业给出了明确的引导。政府制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往往都和企业公交服务与安全指标直接挂钩。以深圳市为例,在“成本规制方案”中规定,“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这个补贴政策中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就是“服务质量调节”。“服务质量调节”规定,企业“规制补贴的30%与公交服务质量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的,才能全额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在成本规制实行的第一年,深圳市三家特许经营公交企业中有两家企业被全额扣减服务质量考核补贴。
这里的服务质量的考核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两种方法进行确定,一是投诉率,二是市民满意度调查。市民乘坐公交投诉时主要是遇到恶劣服务,这往往是针对个体事件;而满意度调查,主要是评价市民对的一段时间内公交服务整体感觉。这两方面的评价基本能准确反映公交企业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完成的好坏程度。
显然政府希望在其对公交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后,公交企业能够在实行低票价的同时,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交服务。希望企业能够将此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从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五、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当然是希望企业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越好,而公交企业作为盈利性机构,必然有其经济责任的要求,那公交企业该如何选择?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简单的逻辑,就是企业要创造最大的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必须先行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后,才有可能获得。因此公交企业在选择财务管理目标时要兼顾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和经济责任目标,将企业为社会创造最大价值和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相结合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才是公交企业的最佳选择。公交企业将社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并不等于说企业为了最大化的完成社会责任,就完全不考虑经济效益。企业如果这样做只能是短期行为,企业一定无法长期发展下去,很难想象一个企业都不能生存了它还能创造社会价值。
因此这里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其实是将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企业自身的成长都归纳为社会价值的增加。企业应该做好两者的均衡,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增长。
六、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施
当公交企业确定了社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组织实施呢?笔者认为基于公交的特殊性,企业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一)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和培训
服务质量是公交企业创造的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而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科学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公交企业的目前仍是一个劳动密集性企业,其从业的乘务员、司机往往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只有通过培训的形式,才可以使其学会科学的服务方法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然后将服务质量的指标纳入其薪酬考核,促使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达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加强安全考核和培训,提供安全乘车环境
要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安全是基础,是生命线。因此需建立安全培训体系,让司机时刻紧绷安全之弦。从财务管理角度应将安全指标纳入薪酬考核,以经济手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科学调度,合理平衡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民营公交企业时代,企业调度主要关注的是客流,在高峰时段多发车,低峰时段少发车甚至不发车,这样企业是获得了经济效益,但社会责任就被忽略了,导致市民在低峰时段无车可乘。在财政补贴后,企业的运行里程数成为成本规制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企业不太关注高低峰期,而是关注完成的总里程指标,这样虽然保证了低峰期市民的出行需求,但高峰期往往存在市民乘车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目前市民投诉不满意的主要问题。因此企业需做好科学的调度,做好统计分析客流,合理调配线路运力,采用智能调度系统科学调度车辆,努力让市民能便捷地坐上车,企业同时又能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成本控制
政府财政补贴出台后,许多企业均有一种误解,认为公交企业只需提高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不再是重点。事实上各城市的在制度财政补贴政策时均是鼓励和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控制的。以深圳市为例,其公交补贴的明细政策就是“成本规制补贴方案”,该方案的中心就是企业的各项成本标准需在政府制定的规制标准之下,才可以享受成本的6%利润率,对于超出规制标准的成本费用不予补贴,对于节约的成本进行相应的奖励。很显然,企业如需取得较好的经济价值,必须努力降低各项成本费,杜绝超规制开支。
(五)全面推行信息化,有效整合资源
深圳市在公交特许经营改革前,大部分企业仅有几条线路,线路的管理者一般就是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较简单和直接。公共交通在推行特许经营后,企业的规模大幅扩大,不再是过去小而全的经营模式,这也造成了财务管理难度的增大,因此要达到社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需在公交企业全面推行信息化,使得企业管理层及时掌握各基层线路的即时数据,这样管理决策才能够及时到位。
(六)全力推行内部控制
上文提到公交企业特许经营改革后企业规模大幅扩大,因此管理层级变多,管理难度加大。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各项管理目标能够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 张一帆.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效率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9.
6月28日,“长沙警事”新浪官方微博证实,全球著名制药公司英国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长沙市公安机关调查。昨日葛兰素史克中国区公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相关政府人员曾到访公司。
而在此之前,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曾被曝涉嫌贿赂医生和论文造假。
相关政府人员曾到访公司
7月1日,记者致电长沙市公安局,该局案件受理中心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案件目前尚处于侦查阶段,葛兰素史克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正在配合接受调查”。他拒绝透露更多细节。“因为这个案子情况比较复杂,现在还无法公布案情,等有初步调查结果之后我们再向媒体回应。”
葛兰素史克中国区方面继续了前日的口径,公关部负责人方芳向新京报记者证实,6月27日有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到访了葛兰素史克公司北京和上海的办公室,但“并不清楚他们来访的目的”。她表示,目前公司一切工作照常进行。
曾被曝销售人员贿赂医生
在这一事件爆发的两周前,有媒体曝出,葛兰素史克正根据匿名举报调查中国销售人员的行贿行为。报道指出,举报人匿名举报葛兰素史克中国销售人员大范围贿赂医生,并存在“超适应证推广”行为。
所谓“超适应证推广”,是指出于商业目的,有意诱导医院和医生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证范围用药。
媒体报道称,上海地区有20名销售人员被卷入行贿之中,均被开除。
此前不久,葛兰素史克中国研发中心涉嫌论文造假事件曾引起风波,前研发中心总裁臧敬五被公司开除,并有核心团队成员离职。
“‘超适应证推广’很普遍”
去年7月份,葛兰素史克公司因违规营销处方药物等被美国司法部罚款30亿美元。葛兰素史克武汉办事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每年公司都会有大规模的审计,自去年被罚款后管理非常严格。“但一线员工的一些操作,公司没法查。”
他同时承认,销售人员在拓展市场的过程中,“与医院医生之间的‘礼尚往来’肯定是有的。”
“其他一些药企们都很猖狂。以销售为绝对导向的公司,这种情况尤为严重。”
对于涉嫌在中国进行“超适应证推广”一事,该人士表示,在医药行业内,“超适应证推广”早已是普遍现象。“但总的来说,外资药企在这方面比国内企业已经好很多了。”
家电骗补审计仅冰山一角 格力默许经销商骗补
2013年07月02日 02:16 21世纪经济报道
自审计署公布骗补名单后,大部分涉事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将责任推至经销商身上。以2157.76万元位居骗补首位的格力电器认为,造成“违规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主要原因是终端经销商填报数据不规范、不严谨所致。
但有经销商告诉记者,若没有厂商的默许,经销商骗补的空间并不会大。
同时,有家电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受限于时间和地域等多种因素,此次审计署公布的数据仅是冰山一角。而国内某知名白电生产企业高管更向本报坦承,骗补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相较起节能惠民工程,企业在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中的骗补行为更为猖獗,六年下来,财政损失很可能高达上百亿元。
多方联动骗补
从2007年开始,针对家电行业,国家先后启动了“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三大工程,并辅之以数量可观的财政补贴。
据本报了解,目前节能补贴的发放流程一般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关节能补贴产品,然后由生产企业先行垫付。之后,国家再根据各个企业上报的销售数量将补贴返还给企业,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一般会根据各个经销商上报的数字进行汇总。
一位广东的家电经销商告诉本报,目前经销商骗取节能补贴的方法无非就两种,“要不就是复制条形码并贴在不享受节能补贴的产品上去卖,要不就虚构用户信息。”相较之下,前者更容易被发现,因此大部分造假的经销商一般会使用后一种方法。
事实上,此前已有媒体披露,为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厂商在给经销商发货时往往会多开单据,这些多出来的单据只要配上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就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财政补贴。
据了解,在家电骗补最为空前绝后的时期,企业和经销商主要通过虚标价格、冒充中标产品、多报销量等手法进行骗补。就连一些有质量抽检与贴标许可的协会组织也参与其中,厂商每生产一台产品,协会就按数收取一台的费用,而地方政府也往往出于税收等原因相互包庇。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甘肃省;农业保险
一、前言
乡村振兴战略旨在推进我国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贫、脱贫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从建体系、抓重点、求创新、强基础四个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并提出要持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加农保险种、有效提升覆盖面,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增加财政补贴种类,探索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甘肃省作为脱贫攻坚难度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但仍然要把巩固脱贫成果、防范返贫恶化作为重点工作。因此,加强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研究,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覆盖情况
近年来,甘肃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情况良好,各项指标稳步上升,覆盖率逐年增加。保费收入从2013年的5.73亿增长到2020年的19.13亿;保费赔付额从2013年的3.07亿增加到2020年的15.72亿;赔付率从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险密度从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险深度从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近三年甘肃省累计签单保费44.5亿元,共赔付28.3亿元,其中直接受益农户301.5万户次,有力支持了农户的稳定增收和特色产业的良好发展。但据甘肃省2020年农户参保户数计划表显示,全省申报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户,[1]仅占全年农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户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肃省农业保险的普及率还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因农业的弱质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技术要求等特点,被界定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国对其发展也都采用“市场+政府”“自愿+强制”的双向引导。我国自2004年试行“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化农业保险”,2007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国范围推行。甘肃省农业保险亦采取“市场+政府”的经营模式,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国寿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黄河财险等12家保险公司都担负着甘肃省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并且“每县经办机构原则上2家,不超过3家”,经办期限3年,通过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确定服务地区,进而与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推进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助力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在中央保费补贴支持下,2007年开始逐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试点能繁母猪险种,2008年试办奶牛保险,2010年试办玉米制种保险,2012年在天水、庆阳、平凉等地开办森林保险等;同时,也开发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马铃薯、中药材等甘肃农业特色险种。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多达105个,覆盖羊、牛、薯、药、果、蔬六大主导产业[3]。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时空差异的资源禀赋结构导致甘肃省乡村发展的差异化分布,也使农业保险发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问题与特性问题。
(一)甘肃省经济水平落后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有充足的保险保障资金,该资金一部分来自保费收入,一部分来自投资收入。目前,为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通常由政府财政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地方经济水平好坏直接影响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甘肃省而言,近年来,经济总量逐年上升,但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较大,长期以来经济体量位居全国末端梯队。2020年,全省GDP实现9016.7亿元,实际增速3.9%,总量仅高于海南、宁夏、青海、四省区;全省人均GDP约3.41万元,不及全国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与此对应,全省财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74.5亿元,仅为广东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实体经济发展的落后,使得投入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不够充足,严重制约了全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落后意味着农民收入低,限制了农业保险购买积极性。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了7.4%,但仅占全国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国各省排名最低位次。这种农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过于浓厚,对农业保险认知不充分,致使农村居民主动投保意识弱,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供给力度有待增强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旨在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业经济发展,但农业产业固有的低收益、高风险、高赔付率使农业保险盈利性较差,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逐利目标矛盾。为此,国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10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后续对应的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财政部的《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还允许经营政府给予保费补贴农业险种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按补贴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甘肃省贯彻执行,即使这样,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成本和低保费收入下的优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应,甘肃省还是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保赔付率更高一些。这些明显抑制了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发展建设的积极性,整个市场政府主导力量明显,市场自发调节力度弱。与此同时,省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导致承保农作物的方位、面积等数据不准确,农业指标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进行。各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特色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覆盖了包含主粮作物、藏系养殖、森林在内的主要农产品,以及包含果树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蔬菜种植等在内的特色种养殖产品,但大多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缺少市场竞争。同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和特色经济林果类产品种植规模的增加,逐步开展了针对苹果、玉米的“保险+期货”试点,增开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广杏、茶树、湖羊、绒山羊、黑山羊等11类品种的天气、价格指数保险;以及红花椒、核桃、油橄榄、藜麦、金银花、设施蔬菜、中药材等9类产品的收入保险。这些创新型险种总计20余种,仅占全部农业保险品种的18%,并且很多尚处于试点环节,未大规模推行,创新力度明显不足,理赔标准和理赔方式上的较大差异也影响了相关产品的信服度与普及率。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规模种养殖大户越来越多的对理赔提出高要求,传统的成本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农户化解风险的需求。与现有物价匹配的产值保险、收入保险成为主要需求,但现有产品表面创新多、质变节点少,尚未涉及到深层改革,这些都从供给层面影响着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为依托,要想获得甘肃省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必须重点解决财政补贴、需求提升和供给增强三大问题。
(一)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增强财政补贴力度
经济有效增长是带动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动力,而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又可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一方面,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甘肃省的特殊地理位置优势,顺应国家双循环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发展契机,积极推动省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优化财政资源统筹,增加对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的财政支出比例,确保并逐步提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利用效率。作为经济欠发达省区,甘肃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2010-2019年,全省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均值仅为0.463%,而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均值却达到1.658%,全省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比值从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财政部数据也显示,2013-2018年,中央对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不包含税收返还)从0.16万亿增加到0.2万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甘肃省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农业保险在甘肃省试点以来,中央、省级、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分别约占40%、25%、15%,2007-2019年,累计政府保费补贴61.23亿元,占保费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级、市县级各自累计补贴额为25.66亿元、21.69亿元、13.89亿元,[5]中央补贴是主要构成。2020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9.13亿元,按照“财政补贴资金计划”,中央补贴3.49亿元,省级补贴5.04亿元,分别占保费收入的18.24%和26.35%。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在甘肃省加快经济发展同时,资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补贴,因此,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贴,还要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避免寻租、资金缺位错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经济价值高的果蔬类农产品,农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财政压力和省政府保险任务计划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险覆盖率较低,亟需财政补贴的持续增加。乡村振兴需要继续推进“一县一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农业保险则因产品特色多处于创新试点环节,并由县级财政主要补贴,而省内高贫困率意味着多数县级政府地方财政有限,无法承担高额保费补贴,保障规模有限;农民的低收入也制约了自缴保费比例不能太高,这就导致“全而弱”的恶性循环。从长远发展来看,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仍需中央财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农民需求
提升农民需求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中确定的中央补贴品种,除育肥猪实行“成本+目标价格”保险、由农户承担20%的保费以外,其他实行成本保险,农户承担保费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担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农户仅分摊5%;商品林分摊比例最高,需分摊30%;马铃薯、能繁母猪农户分摊20%,玉米、棉花、冬小麦为15%,青稞、藏系羊、奶牛为10%。苹果、中药材、肉牛、肉羊、蔬菜、鸡等省级补贴品种则区分农户贫困程度,贫困户承担10%,非贫困户承担20%。与此同时,作为成本保险,相关补贴品种的保额根据开办时的物化成本确定,从300元到10000元不等,费率从2%到6%不等。据统计,2007年,全省农户自筹保费546万元,占总保费收入13%;2019年,自筹保费33380万元,占比20%;2007-2019年间,农户累计自筹保费12.02亿元,仅占保费收入的16.3%[6]。传统补贴品种保额与现行物价增长速度的脱节,使农户享受低费率同时,又认为成本投入和保险赔付之间有差距,尤其是设施投入大的高经济价值农产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农户投保意愿。这就需要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在产业脱贫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产业振兴,提升农户手工技能,增加稳定的从业工资收入和财产净收入,从而可持续地提高农户可支配收入,在现有消费基础上满足农业保险费用开支的增长,从根源上缓解甘肃省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现状。此外,还需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改善农户传统“认栽”观念。在偏远农村地区,保险普及力度并不乐观,一些农户只知道社保,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政策环境下,乡村干部以及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深入村社,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普及宣讲会,为农户们讲解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理赔案例,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让农户意识到“以小换大”的风险防范重要性,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顺利开展,增强参保积极主动性。同时,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间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视频方式,找当地已参加农业保险并获益的农户做代言,多做产品介绍和优惠政策宣传,从而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
(三)提高保险公司供给积极性
1.继续推行并落实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收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并吸引保险公司主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更多的农业保险服务,积极协助甘肃省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2.引入更完善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主体的农业保险市场。截至目前,甘肃省尚未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服务,农业保险由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只占各经营主体业务的小部分,这就使服务专业性欠缺,在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及条款制定上专业性不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也劣于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在提升经济发展、确保并增加地方补贴的基础上,吸引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来甘肃拓展业务,增加市场竞争力,提升服务质量。3.规范保险经营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和精准度。《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结合自身财政情况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基层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开拓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范围。因此,一是甘肃省政府要进一步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推动“以奖代补”政策的试点;二是现有从事农业保险的各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农险业务的重视,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类型,增加对乡村振兴中“一村一品”的高经济价值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明确理赔范围,做到精、准、细。在现有成本保险为主,试点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权)”等产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据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普及。三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及时赔付,增强保险信誉度,提升农户投保热情。四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农业保险的产品宣传、开发创新,完善省内“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的电子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
[2]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OL/ED].
[3]王曼丽.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肃农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
[4]李永海、潘菊霞.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J].陇东学院学报2021(5):33-37;
[5]王曼丽.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肃农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9页;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践分析 建议
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132号),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这在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如何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尽快建立科学、合理、覆盖面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9年11月13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oo9]32号)精神,结合河北省省情,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一、政策基本情况
1.新农保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措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2.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3.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①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③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政府对参保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4.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6.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小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l5年。
7.待遇调整:根据河北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二、新农保政策执行的实践分析
(一)试点的选用不够具有代表性
2009年12月,河北省按照10%县(市)比例确定了开展新农保的试点县(市),共有18个县(市)。这些试点不论是在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不够具有代表性,总体来说,试点选取的大多都是河北省排名较前的县(市),而排名较后的县(市)选取较少(见表1)。
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例,排名前20%的县(市)共有l0个,占18个试点的56%,不符合均匀的总体分布这一选取数据的基本原则。那么,这样选择的试点即使调研反应较好,也不能完全代表河北省省情。因此以后政府在逐步扩大试点时,应考虑到试点的代表性,满足总体分布的均匀性。
(二)集体补助在绝大多数地方将沦为一句空话
根据河北省农保政策,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根本拿不出补助,而且政策有没有硬性规定村集体必须要给予补助,所以村集体的补助在很多地方可能就是一句空话。即使村集体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也会非常少。还以秦皇岛市青龙县八道河乡二道沟村为例,参保的748人截至2009年6月末个人共缴保费14.4万元,村集体筹集养老金33792元,县财政补贴51480元。可以看到即使是试点村,村集体筹措的养老金比县政府补贴的还少将近一半。所以,在河北省绝大部分地方,村集体即使补助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各级政府补贴比例逐渐减少
各级政府对新农保制度的补贴包括四级财政:中央财政、河北省财政、各市财政以及县(市)级财政。中央财政补贴新农保制度符合领取年龄的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55元/人,补贴总额共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64%1~1,中央财政完全负担的起,有能力承担对新农保农民的补助。河北省2008年财政收入947.59亿元,农村人口4061万人,本文推算的l6—59岁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为80.13%,即使河北省新农保覆盖全省农村,河北新农保支出占省财政的比例也不过0.34%。若省政府补贴比例上升到30元/人,占省财政的比重仅有1.03%,财政负担并不重,却实实在在帮助了河北省3200多万参保农民。同理,可计算出新农保支出占市级财政收入比例平均为0.25%。即使各市政府只拿出财政收入的1%去帮助农民,最少的邢台市补贴33.1l元,人,最多的沧州市可以补贴61.56元/人。相较而言,各县(市)级财政补贴比例相对河北省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最高,平均为1.17%。但对于财政收入较高、地区人口较少的县(市)如唐山迁安市政府农保支出仅占财政收入的0.2%,而财政收入较低、地区人口较多的任县,这一比例高达5.97%,两者比例相差近30倍。由于河北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县(市)财政收人的差距,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收支对新农保支出的压力很大。因此建议省政府在拨款时可参考各市的财政收入、农村人口数和当地年龄结构水平。对于财政压力较大的市可适当予以倾斜。而各市根据地区差异水平也应对较贫困的县(市)适当照顾。否则,将会出现越是经济发达、农民收入较高的地区,财政补贴也越高;越是经济落后、农民收入较低的地区,财政补贴越少,这样将会加剧农村的两级分化现象。
(四)不能够完全满足现行农村居民的养老生活需要
根据河北省新农保实施意见,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当然十人缴费越多,养老账户资金越多,个人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但是,对于目前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民,仅仅给予基本养老金即660元/年,根据各县(市)农村年低保标准,仅能满足5个县(市)的农村低保。而低保本身就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保障,对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省、市、县(市)三级政府如何补贴也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根据河北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还没有具体的政策措施出台。
三、完善河北省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执行力,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新农保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也是维持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环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生存环境的制约,农民更重视眼前利益,尤其是年轻人对新农保的热情不是很高。他们对新农保制度是否维持长期缴费意愿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参保,中途退保的可能性也很大。要打消农民的顾虑,必须加强新农保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助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建议财力比较雄厚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时要保证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能够不折不扣地如期兑现,打到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险帐户中,让参保农民真正感受到新农保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并安心地维持长期参保意愿。
(二)强化新农保的管理运营能力
现在,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目前的试点也是按县级单位进行的,这样的安排使新农保基金被分割到各个县(市、乡),这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新农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新农保积累的基金数额会越来越多,应该考虑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在新农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可以考虑新农保个人帐户基金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那样,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整合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充实农保经办人员,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对于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替代率
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俗称为“新农保”。“新农保”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框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新农保”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颁布一年多来,各个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准了一批“新农保”试点地区,要求“新农保”试点覆盖面扩大到全国23%的县(市、区、旗)。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有少子化带来的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冲击,2035年左右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增多和巨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
《指导意见》中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一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养老模式在结构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但是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新农保”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方面。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86%,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因此,在“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原则下,也应考虑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替代率。
二、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选择
这里的个人意愿差异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缴费金额因素,在自愿性保险中一般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同样,“新农保”也存在着逆选择,参保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对于自己缴费来说获得更多的基础养老金,即投保人沿着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举办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尽管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基础养老金并不与自己缴费成正比。在“新农保”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与逆向选择并存的现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4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只要有可能就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100元的缴费。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村居民存在短视,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另一方面“新农保”中缴费档次及补贴制度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见,在制度设计时,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但是,纵观各地的“新农保”试点,这一政策规定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出台。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落到实处。另外,30元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比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档次500元相比,相差近17倍,是其6%的金额。如果地方政府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农村居民更愿意参加100元的缴费档次,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此外,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将不会形成吸引力。作为“新农保”一项激励制度,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实行多缴多补,这一规定满足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逻辑上满足“激励机制”理论。但这一规定忽略了农村居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多缴多补,对于无力缴费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选择最高档缴费标准时的替代率水平是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4倍。因此,缴费年限相同时,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水平远远高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于弥补贫富差距,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特别贫困的家庭适当照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设定适当的缴费档次与补贴额度。可考虑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
三、“新农保”责任分担结构不利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即“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基础养老金调整等方面。二者制度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既不利于在城市打工的青年农民参保,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笔者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使其二者能够顺利相互转接,实现居民利益最大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参保捆绑模式的弊端
“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方式虽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参保率,提高社会的养老意识。但这一“捆绑”模式带来种种弊瑞:首先,“新农保”是自愿参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养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参保为前提,给“自愿”参保增添了强制意味,不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农保”的受欢迎度下降。其次,捆绑式的参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在外地打工、创业,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衔接起来前,将父母的基础养老金资格与子女参保捆绑起来,这种变相的强制性给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缺乏人性化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资金,参保人死后,不可继承,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贴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笔者建议,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者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为参保5年内、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其实惠。
六、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38亿元,基金支出4585亿元,累计结余242.69亿元。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扩大和发展,“新农保”基金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如何保值增值将是新农保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保障基金委托省级或国家级社会保障机构代管,或者建立类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外,个人账户也将带来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银行账户管理成本等,而且小账户的负担会更重。因此,需适时开拓个人账户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