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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3-03-07 15:01: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各项管理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项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办公费用的开支,特重申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每个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不无故旷工。在工作中严肃认真,不得在办公室开玩笑、大声喧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科室要指定兼职考勤员逐日进行登记,考勤表须填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任意涂改。

3、员工因病、事不能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由科(队)长批准;半天以上、二天之内由主管领导批假;三天以上,由经理批假。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事假都不计发工资。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4、员工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有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准假。未办理手续视为旷工。

5、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学习期间应办理相关手续。

6、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外出地点和所需时间,以便工作联系。

二、通讯管理制度。

通讯保持畅通,(8:00—22:00)期间手机不得关机。若确因手机没电而关机,须告知办公室所在地点和联系办法(联系电话)。如每月因关机而无法联系超过两次,则取消当月的话费报销

三、办公电脑和打字复印的管理。

1、邵阳公司机关已基本将办公电脑配备到各部门,本部门须加强对电脑的维护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办公电脑,不得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更不得上网聊天,否则撤除宽带网。

2、做好本部门电脑及储存资料的备份和防盗工作。

3、以后各部门的资料、表格由本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打印,取消所有原在其他商业性打字复印店记帐打印各种资料表格。否则,其发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四、车辆的使用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范围:小车主要保障领导用车、重要经营活动、陪同上级检查、业主考察、财务取存款及必须用车的紧急情况等。首先保证主要领导用车,其他领导及科室用车一律由办公室平衡高度,摩托车主要保证工地巡查,办案及财务接送款等。其它用车须经领导批准,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小车使用实行申报制度。领导长途用车,原则上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科室长途用车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再根据车辆情况适当安排派车。

3、个人不得私自用车,特殊情况私人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按出租标准(1.6元/公里)收取用车费用。

4、承接任务长途用车须先交费后用车,(只收取成本费),否则由出车司机收回。过桥、过路费、司机住宿费公司概不负责报销。

5、项目部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安排派车,长时间租用车(半月以上),所有费用由项目部负责(其中包括司机的工资)。临时长途用车、过桥、过路费、耗油费、司机的住宿费和差旅补助等由项目部负责。市区内短途用车,按10元/小时计费,超过一时,不足两小时的按两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6、所有车辆维修均按实报销,一般维修须经办公室同意,到指定地点修理。大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意修理的票据,须有结算清单。版权所有

7、小车耗油,红旗为16升/100公里,桑塔纳为14.5升/100公里,摩托车为50升/月,小车司机补助为0.12元/公里。

8、定人、定车,所有车辆须专人驾驶,不得私自转借或带学徒。若需外借须有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否则,发生肇事、丢失、损毁等一切费用由定车司机承担。

以上各条,望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邵阳公司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重申管理制度

发:邵阳公司领导、各科室(队)

打印18份

湘四邵(2006)第04号

××××公司××公司财务报销制度

××公司所属各科室: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使财务管理到位,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版权所有

一、备用金及借款的管理

1、公司职工因公借款,必须写明借款事由,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的报销必须在办完公事后的15天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科及时冲减借款或报销。

3、备用金及借款原则是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二、报销的有关规定

1、职工出差补助标准执行《××××公司差旅费报销文件》。

2、职工出差返回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15天)及审批手续到财务科报销或入帐。

3、职工在市内公差,只报销公交车票,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4、为尽量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要先请示后开支,业务开支要及时入帐报销。

5、各种票据的报销,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以及各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财务主管领导和经理批准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6、如公司资金紧张,各种票据也须在15天内到财务科先入帐。

三、原始凭证审核

1、财务科对各类报销单据和发票要严格审核,各种报销发票收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2、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和经理签字,财务科方可报销。

篇2

为规范我站工作人员行为和内部工作秩序,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促进站内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热情周到的服务人民群众,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⑴考勤制度,⑵请假制度,⑶公物使用制度,⑷车辆管理制度,⑸电话、微机使用管理制度,⑹财务管理制度,⑺劳动卫生制度,⑻业务考核奖惩制度,⑼值班制度,⑽工作纪律。

一、考勤制度

1、全体计生站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准缺席、早退或迟到。

2、无特殊情况坚持每天8:30考勤,考勤情况每天一记录,每月一汇总,张榜公布,根据考勤情况当月兑现奖惩。

3、坚持平时考勤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每周抽查2—3次。

4、奖勤罚懒,迟到一次罚现金10元;缺勤一次罚现金20元;缺勤两天或两天以上者公开检讨,并给予纪律处分,罚现金50元,纳入财务帐。

5、在上班期间一律不准打牌、玩麻将、织毛衣、带小孩或搞其它非公务活动,工作日不准饮酒,违者罚款20元。

二、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不论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出席本镇以外的会议、学习班、培训班等,出席人员必须凭书面或电话通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方可参加会议。

3、请假一天由站长审批,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无请假条者按无故缺勤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者,可向审批负责人捎便条或电话联系,事后再向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5、凡超假者,不论因公因私,均应在事前或事后向领导解释清楚,并补办请假手续。

三、公物使用制度

1、工作人员对自己经管的公物,包括办公用品、各种仪器、车辆等,要妥善保管,经常保养。

2、凡属计生服务站的公物,不经计生站长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不准将公物拿回家使用,更不准据为己有。

3、由于保管不善、损坏、丢失公物的,照价赔偿。

4、公物配置必须依旧换新。

四、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由分管领导或计生站长按工作需要安排用车,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

2、车辆不用时应停放在计生站内,不得随意停放,平时加强对车辆的保养,车辆应经常保持清洁,保证运转正常、随时出车。

3、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保证安全无事故,并随叫随到,不得将车辆随便交于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4、车辆加油必须由分管领导和计生站长签批,现金支付、不赊帐。

5、车辆维修,必须经分管领导和计生站长共同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不经批准擅自修理由经办人负责。

五、电话、微机管理使用制度

1、站内工作人员使用电话要简洁,不得在电话上拉私呱,长时间占用电话。

2、微机室、综合服务大厅内的电话费每月不得超过100元,超出部分由具体管理人员支付,同时罚管理人员现金50元。

3、入网微机每月费用不得超过100元,超出部分由具体管理人员支付,同时罚管理人员50元现金。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的管理

1、社会抚养费必须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必须使用《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2、违约金,滞纳金、手术费等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收据,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或收入不开票据,不准坐收坐支、漏收多支。

3、押金必须专项储存,不准借支挪用。

4、不准公款私存。

(二)资金使用与审批

1、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管帐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花钱,花钱的不存钱。

2、开支审批。计生站的一切开支必须坚持分管领导审批“一支笔”制度和计生站长审核制度,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不拒付的由财政人员负责。

3、差旅费。凡到县级以上单位开会、报表、出差等,必须经分管领导或站长批准,凭批准手续报销费用。

4、公物购置费。确需购置使用的公物,,100元以上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1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或计生站长批准,指定专人购买,不准先购买再审批。

5、招待费。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检查指导工作,确需招待的须经分管领导或站长批准,指定专人安排就餐,标准按镇政府规定执行。镇区以外(含县城)确需我站招待的,必须有我站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现金结帐,不赊欠。

6、和镇财务规定不一致的按镇财务规定执行。

(三)会计业务

会计帐目必须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款相符,帐证相符,现金出纳不得白条抵库,会计报表必须按时上报县计生局及分管领导和站长。

七、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1、规划统计、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政策法规、计生协会、财务考核都是百分制,以计生局考核为准。

2、考核得满分奖400元。

3、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工资10元,限期完成如不按期完成,停职停薪,写出书面检查交党委政府和县计生局。

八、劳动卫生制度

为优化计生站环境、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彻底改变脏、乱、差的面貌,特制订劳动卫生制度。

1、计生站人员都要自觉维护单位卫生环境,积极参加计生站公益活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每天上班前,都要对各自办公室的室内卫生清扫一遍,并保持走廊、楼梯、厕所、门前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3、各办公室要保持窗明干净,室内陈设物品整洁有序,办公用品摆放有条有理。

4、厨房内要始终保持整洁卫生,锅灶、餐具、用水及所有食物要确保无任何污染,坚决杜绝老鼠、苍蝇污染饮食。

5、切实搞好卫生,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

6、每周末以卫生区为单位进行一次院内大扫除。

7、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结果公布,奖优罚劣,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给予以严肃批评,列入年终考核评分之内。

8、院内人口学校卫生由王传民带领朱国荣具体负责,同时督促学习班人员搞好室内卫生。其他各科室及走廊内的卫生由各科室负责。

9、厕所由每天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每天8:30前必须清理打扫干净。男厕所由计生站长负责检查,女厕所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查。

九、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认真填写值班日记、登记电话、信函等以备存查,交接班时要交代清楚,做好交接记录,每天上午8:40交接班。

3、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热情周到接待来客,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妥善处理。

4、增强保密观念,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堵塞各种漏洞,防患于未然。

5、凡值班人员,不论家在本镇还是在外镇都必须自觉住在单位,服从带班人统一安排,随时处理应急情况,如出现人为事故,直接追究当班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给予辞退。

十、工作纪律

1、计生站工作人员要有团队精神,不得在单位吵架、骂架、打架、酗酒闹事,贻误工作,违反者罚现金50—100元,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凡因工作安排不服从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3、站长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计生站人员抓紧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所有计生站人员都应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各科室应争先创优,因科室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影响本站和党委政府声誉的,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调换工作岗位,并按照计生局下发的规定及文件执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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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身定做能为我所用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各项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一阶文件:质量手册;二阶文件:程序文件;三阶文件:作业指导书、规范、外来文件等;四阶文件:表单、质量记录等。

既然要量身定做这些体系文件,当然要明确这些文件的作用。质量管理体系是各项质量工作的准则,同时也是检查、考核员工工作好坏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后,一是会像“契约”一样规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的责、权、利等工作关系,使双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化、简单化,使各部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协调顺畅,提高效率。二是会统一员工工作的尺度和标准,无论是新员工进入,还是老员工调换岗位,以及其他岗位培训,都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统一作业的标准教材。

由此可见,量身定做一套适合自己单位人员结构和业务工作的管理体系文件是至关重要的,并且要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二、严格按照“全员发动、全员参与、全过程受控、全方位达标”要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学习坚持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并辅以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措施,让每位干部职工都熟知岗位职责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流程。如:我们可以出一套有关管理体系文件的题库放到群共享里,方便大家随时学习,也可以由管理者随时组织考试,考试不达标的可以采取补考或者相应的惩罚措施,成绩优异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充分调动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在工作中做到学干结合,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工作。

三、重视质量记录,使各项工作有依据、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出现错误有追溯,有补救措施,有责任追究。

做好质量记录可以追溯已发生的事实,也可以为数据收集、分析、学习、持续改进提供证据。对于一个新单位,做好质量记录更显得尤为重要,不管是年底的业务考核,还是实验室的二合一评审,都要查看大量的原始记录来证明已做工作的成效。如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只要去一次,不管立不立案,都要对所检查的项目逐一记录并签字,即使是简单地下发通知也要做好记录。只要平时在工作中重视质量记录这项工作,我们就会做到临危不乱,发现错误有据可查,便于及时纠正和持续改进。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审核活动,规范、预防和纠正不正确的管理行为。

内部审核是组织自我完善管理体系的一个非常有力的工具,可以在外部审核发现体系不合格之前,由本组织自己先主动发现并加以纠正。可以说,组织管理好内部审核过程是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一个关键因素。首先一定要针对各室工作的分工编制自己的内审检查表,各室之间进行互查;其次要明确内审的重点是致力于发现问题和改进,是管理者介入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及时有效地开展内审,可以使单位内部管理日趋规范。

五、加强团队教育,树立本单位共有的核心价值观,培养吃苦耐劳精神,凝聚人心,凝聚共同愿景。

记得之前在北大参加培训时张春晓教授的一句话:“没能力、愿意干:有效率没效果;有能力、不愿干:有效果没效率;有能力、愿意干:才会有效率有效果。”我们要让我们的团队既有能力,也愿意干,实现效率和效果有机结合。能力需要不断地培训和激发,思想境界也需要通过学习来提升和凝练:一是平时要多积累一些关于团队教育的文体资料,多开展一些正能量的有意义的团体活动,以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协作意识。二是要加强本单位的文化建设工作,树立整个单位的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统一工作目标,带领大家为实现共同的愿景而努力,相信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六、建章立制,使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一是在质量手册中明确每个岗位职责,做到人岗相匹配,在用人方面实行公开公正的竞聘上岗机制。二是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业务工作、后勤管理工作中易出现混淆不清和无章可循的情况逐一梳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有效。三是单位上下层层签订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追究。四是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年初将常规的业务工作认真梳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将各项工作细化、量化,以提高工作效率。五是要严格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绩效考核管理不是单纯的对业绩的考核和奖励,还应该包括对品质和态度的综合评价体系,为了一个单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应把团队合作、人员能力提升、品质态度等实现业绩的过程指标也列入绩效管理之内。激励机制要掌握好外在报酬和内在报酬之间的平衡,要鼓励员工参与决策及从事其感兴趣的工作,提供其学习与进步的机会等。通过绩效管理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团结协作精神,从而提升工作业绩。

七、抓好规章制度落实,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细致具体而又操作性强的各类岗位职责、规章、规范、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在工作管理、日常监督、绩效考评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有效方式,发挥规章制度的真正作用极为重要,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制度一旦出台,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贯彻始终,不打折扣,方能体现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原则。二是普通职工要有自觉行动。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培养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变思想,将制度约束转化为自觉行动。三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查评估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将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相结合,各室自查评估严禁走过场,专门监督员要做好监督记录,并督促大家及时纠正。四是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要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宽严结合、循序渐进,把握尺度,以利于制度的畅通执行和长期坚持。

八、抓好硬件的规范管理,为有效开展工作发挥好支撑作用。

一个单位的硬件主要包括办公桌椅、车辆和仪器设备等,这里我主要针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一是要及时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对每台设备进行身份管理,通过对设备拍照、编号,建立设备的唯一性标识,确保账、卡、物一致。二是对设备备件也要拍照建档,以便于快速查找和更换。三是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检定率、校准率、完好率、维护保养率达100%。四是事前做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做好易损部件的购置,定期开展期间核查工作。五是对所有设备粘贴“三色标识”,明确设备状态。

《尉缭子》兵法中的一段话:“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金鼓所指,则百人尽斗;陷行乱阵,则千人尽斗;覆军杀将,则万人齐刃。天下莫能当其战矣。”这段话告诉我们治理军队,必须要先制定制度,有了明确的制度,士兵就不会散乱了。士卒不混乱,刑罚就能严明。这样命令一旦发出,如果百人全力战斗,就会攻陷敌阵。如果千人全力战斗,就会消灭敌军,擒杀敌将;如果万人全力战斗,天下就有人能阻挡其进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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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福利均衡与公共品效应

基于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社会收入分配机制有利于将购买力从富人向穷人转移时,必将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任何能增加国民收入而不减少穷人在其中占有的绝对份额的措施,或者使穷人占有的绝对份额增加,而不减少国民收入的措施,都一定会增加社会福利。现代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与均衡是社会福利发展的最终目标。②廉租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由国家主导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而这种制度在不减少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将富人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部分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人群获取住房权益的能力或者降低低收入人群获取住房权益的成本,是典型的帕雷托福利改进,而完善的廉租制度最终将有利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福利均衡目标。

不仅如此,住房还是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人的需求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等需求都是生理需求,这类需求的级别最低,人们在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之前,总是尽力满足这类需求。当前,房价高、住房难,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新的“三座大山”之一,住房权作为人尤其是社会低收入群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进一步被凸显了出来。“居者有其屋”不仅是社会福利均衡与最大化的要求,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个目标应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本考量标准之一。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住房不具有绝对的非排他性,在住房市场化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住房是一种自由买卖的商品。但是,经典的价格与供求理论却因住房产品的特殊性而不能充分作用,住房因为是社会基本的生活品,是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所必需的,因而,住房的配置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要求政府适当参与其供求活动。同时,住房是商品和社会保障品的综合。住房的商品性主要体现在:它既有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使用价值,又有建造住房所花费的社会劳动凝结而成的价值,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然而住房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对于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实行特别政策和制度保障,并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成为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这一点已被西方国家的住房公共政策变革取向所证实,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住房问题有一个共同的立场,即强调住房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而政府对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责无旁贷。

综上可见,社会成员住房的获得,虽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供求满足,但另一方面,政府在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解决住房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的家庭住房问题而专门设置的一项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廉租制度成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保障社会成员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方式,在中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各类要素和财富有集中的倾向,社会发展不均衡、收入分配不均衡,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拉大,部分低收入社会成员靠自己的财富积累根本无法实现居住权,更不要奢谈拥有住房所有权了。而廉租制度通过提供实物补贴或者货币补贴,增强了这部分群体实现居住权的能力。第二,由于遗传、自然更替、社会创伤等因素造成部分群体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部分人或是天生存有生理缺陷,或是因年老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因社会创伤而造成失去劳动能力,从而根本没有能力实现居住权。第三,家庭结构释放而造成的住房权无法实现,主要是由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明显,原有家庭结构中年轻人主动脱离父母而单独居住,这部分人由于工作和收入尚缺乏稳定性,短期内住房权的保障存在很大困难。当然,这部分人由于年轻而且掌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他们更应该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而事实也是如此。第四,城市扩张导致的住房权无法保障。随着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个群体是市民化的主要力量,但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待遇低、稳定性差、缺乏保障的工作,他们收入低,购买房屋的可能性较小,其在城市住房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而其子女即第二代农民工住房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更严重,影响也更大。

所以,廉租制度是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重要补充,而且已经被认为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保证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利的主要途径。而当前争论最多、实践中遇到最难的问题则是廉租模式的选择——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哪个更多一点?怎样才是一个合意的廉租组合供应模式?

二、廉租供应模式比较——实物与货币的选择

(一)廉租供应模式——概念、模型与结论

廉租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是由政府承担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差异,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的不足。现阶段廉租房制度主要有两种供应模式: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廉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有关部门先建好廉租房,然后再向租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满足廉租对象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经过审核入住后,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及维修费以保障廉租房的正常使用,政府不需要在住房方面提供额外的补助。③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将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确定。某些地方考虑到廉租房房源不足的现状,实物配租一般实行轮候制。当廉租对象家庭不再满足受保障条件时,限期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廉租房货币补贴是指对大多数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按照市场价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住户自行寻找房源。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对满足受保障家庭的补贴额是以补贴面积乘以补贴单价计算,补贴面积为政府规定的配租标准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补贴单价以每月每平方米计算,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当承租者不再满足受保障标准时,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④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住房状况存在差异,廉租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上海市为例,承租对象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月收入低于280元/人的标准,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三是要有本市常住户口,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人员迁入满1年以上;四是家庭人口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⑤

根据两种补贴模式的特点建立假设与模型:⑥

假设一: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都能产生效用,由于效用的无差异性,两种补贴模式可以相互替代;

假设二:实物补贴不可转移,即不可转售他人,从而换取其他形式产品所带来的效用;

假设三:货币补贴具有可转移性,即货币持有者可以根据效用比较自由作出使用决策;

假设四:收入极低条件下,住房补贴不是受补贴效用最大的商品,吃、穿等最为基本生存需要带来效用更大;

根据上述假设,建立模型比较两种廉租供应模式,如图1

图1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的效用比较

图1中,实物补贴政策下,消费者选择C点,C点与F点(无差异曲线与效用曲线的切点)的效用相同。相等的补贴额度,现金补贴使预算线向上移动,消费者选择E点,E点效用高于F点。这个结论并不是随意定位无差异曲线的结果,而是体现了微观经济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现金,是因为现金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现金补贴允许消费者选择点E或新预算线上的其他任意点,除C点之外的任意点的效用都高于实物补贴的效用。

通过模型分析可知,在通常情况下货币补贴所带来的效用高于实物补贴,所以,从提高受补贴群体的效用与福利的角度来看,建立货币补贴模式更能提高全社会福利。

(二)两种模式具体比较与实物补贴为辅的必要性

1.对宏观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比较

进行实物配租新建廉租房有利于加快经济的自主增长,抑制房价的疯狂增长。目前,中国房地产拉动的经济增长占整个GDP增长的1/3左右,对地方政府财政的贡献更大。政府大规模投入房地产开发,进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使得房地产得以维持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因此可以更多地建立在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减轻经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而且有研究表明,廉租房供给和房价成反向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使房价下降3%~4%。当政府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就没有必要再去购买商品房,根据经济学原理商品房需求减少,价格上涨就受到了制约。新加坡的经验表明,政府廉租屋的建设可以有效抑制房价,降低劳动力成本,维持长时间的比较优势。⑦但廉租房建设可能会形成价格多轨局面,伤害市场机制,降低市场效率。

若房供不应求,若政府只给予货币补贴,不再建设廉租房,必将导致房屋供给下降,相对住房需求增大。根据经济学原理,供不应求时必将导致房屋租金价格的上涨。而在房源供给充分的情况下,廉租房货币补贴更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从1998年起中国确定了住房分配领域货币化和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廉租房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形式,货币补贴即可满足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又不会出现伤害市场机制,降低市场效率的情况。

2.政府实施意愿的比较

作为理性主体,政府在现实中更倾向于“货币补贴”而不再忙于“建房子”。高价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相当多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50%左右,土地收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而建设廉租房,提供实物配租,地方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短期内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廉租房建设缺少积极性。

而廉租房货币补贴具有操作简便,政府一次性投入少,群众受益面广的优点。货币补贴短期成本相对低得多,在投入相同的资金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时,采取货币补贴方式比实物配租方式的覆盖面大得多,可以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分享到廉租房福利。

3.受廉租补贴家庭意愿的比较

在有充足房源的情况下,即市场上低标准住房的房源供给充分,不至于因竞争激烈而推动房租上涨超过受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实物配租的效用要低于货币补贴的效用。正如上文模型分析结论所述,通常情况下,货币补贴所带来的效用要大于实物补贴。这是因为货币补贴提供的现金可使受保障家庭有更多的消费选择,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低收入家庭各自不同的居住需求。承租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如考虑到距离工作地点的远近,子女上学的便利性等因素,在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承租地点。

而廉租房实物配租不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选择权,政府选定的建房区域可能离市中心较远,会给这些家庭上班、小孩上学、照顾老人等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从长期看,廉租房小区容易导致社会不同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和隔离,也有可能出现“贫民区”,这会加强最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自卑感,而且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廉租房退出机制难易的比较

政府干预市场不是随意、无限和永久的,廉租制度仅是房屋商品化的阶段性补充形式,所以,建立廉租房退出机制是完善廉租房运作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退出机制建立,可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它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适应的住房供应渠道,对于防止利用廉租房名义进行寻租等不良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物配租中存在着腾退住房的现实困难。虽然各地均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腾退廉租房,否则处以罚款。但由于政府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腾退,且承租家庭的收入较低,不可能缴纳罚款,因而腾退工作开展不力较为普遍。

而在货币化补贴的模式下,政府只需周期性地审核租赁资格、租赁房屋和租赁协议,以及负责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等,廉租户一旦收入增加,或被发现虚报收入,失去租赁条件时,就只需要停发廉租租金补贴即可,这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⑧

5.实施情况的比较

如前文所述,政府更倾向于货币补贴,这种管理简单化的倾向在现实中也得到了验证。据建设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的城市廉租房建设交了白卷。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廉租房建设投资不足商品房投资的2%,全年投入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不足20亿元。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1.4万多户家庭中,采用租赁住房补贴或变相补贴的家庭占到了99%以上,而政府廉租房实物补贴的家庭还不到1%。很多城市廉租房供应模式如同北京,已经确立了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其他补贴方式为辅的廉租房供应模式。

综上可见,货币补贴应是廉租供应模式的主要形式,但实物补贴形式在现实条件下有其不可替代性,实物补贴应是货币补贴重要的补充模式,廉租补贴应是货币补贴与实物补贴的组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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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经营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经营范围,亦称营业范围,是指由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国外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亦称为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42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范围不仅是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事项之一,是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和规范,也是法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和法人内部自律性管理所遵循的依据。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说主张经营范围是对法人主体一切商事活动的完全赋权,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修改章程取得行为能力,则该行为可以因补正而具有完全效力。三是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是法人内部关系的准则,仅为股东限制董事或经理人滥用权利、追究董事或经理人责任。以及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当然有效,而不论相对人为善意或非善意。四是代表权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过是划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这种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但不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商事活动中,企业作为商事主体,需要自主选择从事经营活动,而国家从实施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考虑,为这种经营活动划定了边界,这就是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对内规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边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外则是企业作出的某种声明或承诺,它使交易相对人因知晓企业的经营范围而获得与之进行交易的便利,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其效力视情况而定。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功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经营范围登记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许可主义、公示主义(亦称“抗辩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许可主义认为经营范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一种赋权行为,未登记,不生效。其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明确将企业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事项。自然具有许可性质。公示主义认为“登记”为行政机关利用其公信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企业相关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主义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观点。折衷主义认为“登记”兼有许可与公示两种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其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现实状况应为折衷主义,即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加以约定,但同时又被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核准: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方向则是公示主义。基于这一思路,研究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和保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应发挥如下四种功能:

一是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决策参考。通过经营范围登记,政府可以对相关行业发展施以影响和控制,落实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通过相关统计分析,可以掌握市场主体的数量、资本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了解行业发展形势和资本进出动态,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通过企业登记信息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经营范围,方便判断交易对象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三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情况下,使投资人知晓并确保其投资用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范围,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经营管理者则据此对股东做出承诺,确保股东的投资将用于章程约定的经营项目。

四是方便国家税收征管。登记机关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确定企业的经营项目,税务机关则据此确定征税科目,从而明确具体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幅度,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三、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端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许可主义色彩和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存在三大主要弊端。

一是章程规定与登记确认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企业意思自治和经营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范围的选择和确定属于投资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然,其前提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主导和安排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这一价值判断,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条首次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无疑是立法朝着市场规则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该条又同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矛盾,带有明显的“转轨”痕迹。

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兼顾了企业意思自治和政府有效管制两大目标价值,实则使权利(权力)归属不清。依法登记作为必要条件,使股东自治权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必须经过与行政机关的谈判沟通过程,其权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和当地依法行政的水平。而章程规定又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情况瞬息万变,需要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迅速判断、迅速决策和迅速实施。而登

记程序从咨询、材料准备、提出申请到作出登记决定,在各环节高效顺畅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完全可能使那些循规蹈矩的企业错失商机。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一般超范围经营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宽松、温和的规定,既可以看作是对《公司法》第12条的应和,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上述制度缺陷的补救和矫正。

二是企业设立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实施顺序颠倒,妨碍了企业设立行为。在正常的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需要先取得主体资格。解除验资专户的资金冻结,征用土地、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招聘人员,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许可部门也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此在逻辑上。应当是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在前,行政机关准予行业许可在后。但现行的行业许可多数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要求相关企业在设立登记前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否则不予登记,即“许可在前,登记在后”。这一制度安排明显存在逻辑问题,也给企业的设立行为制造了不少障碍。《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围绕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前置的问题。争论十分激烈,尽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援用旧例,最终支持了工商部门的意见,但质检部门的许多观点不无道理。

三是经营范围登记有许可之名、无许可之实,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权责失衡。无法加以引导和规范的无照经营主要有两大成因:一是从事特定行业的申请人无法取得前置许可(或不具备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起码条件,或因取得前置许可成本过高);二是经营场所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前者由来已久,与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相生相伴:后者则是近年来城市大规模征地拆迁和国家对“住改商”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所造成的。数量上前者居多,是产生无照经营的首要原因。

无照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挑战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秩序,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必须依法查处,问题是应该由准来查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把经营范围登记的本质和无照经营的成因弄清楚。《行政许可法》把企业登记规定为一类行政许可,但经营范围登记并不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属性,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由前置许可部门审查批准,企业登记机关依“葫芦画瓢”核定相关经营范围,不能视为“二次许可”:一般经营项目由登记机关依照章程、合伙协议予以登记,只在文字表述上进行规范。对这两类经营项目,登记机关都无需也无权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许可审批。既然如此,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谁许可、谁监管”的立法精神,对未经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理应由前置许可部门进行查处,无需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才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但多年来企业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挂钩”的制度安排,使原本的“无证”经营变成了“无照”经营,原本理所当然由前置许可部门承担的监管取缔责任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再加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责任划分上模棱两可,一些领导和司法、监察部门片面理解,不问成因地把所有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责任归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巨大责任和风险。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引发许多深层次矛盾的根源,其结果是,工商部门在登记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看门人”。在监管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打工仔”,在问责时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替罪羊”。另一方面,由于有权无责,一些许可部门“只许可、不监管”,不能主动地、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门槛、提高效率、减轻负担、改善服务等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引导规范。这个问题无疑是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中,工商部门最关心、最现实、最利益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触及,研究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就不完整。

此外,现行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还存在若干技术性问题,如:不同类型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同,造成不同市场主体的待遇不公平: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梳理形成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未适时更新,也未依法正式公布,个别项目(如环保)是否前置许可存在争议,登记人员审查把关存在风险隐患:2004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滞后于经济发展。参考作用下降,部分新兴行业核定用语不统一、不规范:许可经营项目标注有效期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导致多次变更,加重了企业和登记机关的负担;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段核定的模式不能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行业统计准确性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规范登记。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在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创造出一些新鲜经验,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但由于种种局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北京中关村的“三句话”模式,其实质是放弃了经营范围登记,过于超前;一些地方通过个案或普惠政策形式,试行“筹建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两分离”制度,缓解了工商登记与行业许可的前后置矛盾,但由于法律支撑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促成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划分无照经营监管责任,但协调成本较高,各地党政领导认识不统一。相关部门反应强烈,全面推广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认为,在找到更有效、行政成本更低的办法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还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须加以改革。这种改革应当是立法层面、制度性的创新,而不是技术层面的调整和细枝末节的修补:应当是站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大市场的高度统筹考虑,而不是寄望于地方各自为政的变通和突破。在指导思想和设计理念上,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公示主义原则,摒弃和修正带有许可色彩的各种制度安排。据此。提出如下两策供参考:

一是将企业登记与行业许可彻底“脱钩”,突出经营范围登记的公示作用。在立法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登记实践中,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和必要的用语规范外,登记机关忠实记载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在规则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由企业自行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方可从事该项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申报审批的时间根据企业自愿和有关行业许可的特殊规定,既可以是在企业登记之前,也可以在企业登记之后。在技术上。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交易对象误认,可以将登记事项由

“经营范围”改为“申报经营范围”;还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取得特定行业许可的情况,在该项目后加注“(已经许可)”或“(未经许可)”字样;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以在企业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后1~6个月内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等。

篇7

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辅助人;保管;交付

一、基本案情和问题所在

案情涉及到的当事人有顾客M、K,店主B和雇员A,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M于4月将一本古诗集送到兼销售图书和维修古籍业务的图书经销商B那里维修,后遗忘在那一直未取。B将该书贴上代表是维修书非出售的黄颜色的黏贴纸的标志后,塞到了其书店的一个用于保管已经修理好的书籍特别的货架上。

7月底,顾客K到B的书店发现该书,尽管他知晓了黄颜色贴纸,但他并没有从中得出这本书不是用于出售的结论,于是将这本书拿到收银台付款。知晓黄色粘贴纸功能的雇员A,在日常营业的忙乱中没有看到黄色黏贴纸,在收取了(为修理该书而确定的)价款后,讲书交给了K。K离开书店后又返还,将书委托给A保管约定第二天来取,A承诺保管将书让与商店柜台下。

同日,M来书店取书,此时只有B一人在书店,找到该书后将书交给了M,而M为此向B支付了修理费用。

此案分析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善意取得及动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第二,雇员A的身份及权力义务认定问题以及承揽合同的保管义务问题。

二、K对M的请求权——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可总结如下:第一,标的物为动产(我国不动产也可发生善意取得);第二,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三,有偿受让,《物权法》规定的是“以合理地价格转让”;第四,需受让动产的占有或者已经登记;第五,受让人须为善意,《物权法》规定的善意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因此善意必须是无过失的。

此案中,对于K是否有对M的请求权,要看K是否取得了诗集的所有权。首先,M将古诗集送到B处维修时,便与B的书店产生了合同关系,书店是基于保管义务而合法占有,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当雇员A将诗集出售给K时,符合出前述一、二的构成要件。其次,雇员A收取的价款是依照为修理该诗集而确定,而该诗集年代已久,从一般观念中可以得出,以修理费收取费用应当合理,故符合第三个构成要件。此外,K买到诗集后离开了书店,完成了该诗集的交付与占有,发生物权的变动,从而脱离债的领域进入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即使不久后又返回书店并将诗集寄存在那里,K成为间接占有人,也不影响前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故符合第四个构成要件。最后,K来到B的书店里并发现了M的诗集。根据交易的场所和环境,受让人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且出具了发票或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可以认为是善意的。K去收银台付款时也未被告知该书不能出售,即使是雇员的疏忽,也不影响K的善意,故符合第五个构成要件。

综上可以得出,K应当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诗集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在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旦具备相关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该动产的所有权,不得再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此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因此当K取得诗集的所有权时,M便丧失了对诗集的原所有权。

而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此案中M因为已经丧失了原所有权,故M从书店取回诗集的行为已经形成了无权占有的事实和状态,故K可向M请求返还。

三、M对B的请求权——占有辅助人制度及承揽合同的保管义务问题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辅助人,即基于特定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实施实际管领控制的人,并不是真正的占有人,而应以发出指示的那个人为占有人。《德国民法典》第855条“占有辅助人”规定,某人根据在他人的家事或者营业或者在类似关系中,为他人行使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根据这一关系,其须遵从他人有关指示的,只有该他人是占有人。

占有辅助关系的最大特点在于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主人之间的从属关系。正基于这种关系,占有辅助人必须根据占有主人的指示为其占有。因此,从外部关系上,占有辅助人的行为由占有人承担,从内部关系上,占有人在对第三人履行侵权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其与占有辅助人之间的雇佣契约等关系来向有过错的占有辅助人进行追偿。

此案中,A是店主B的雇员,B基于合同关系对M的诗集负有保管义务而成为占有人,雇员A是占有辅助人,根据B的指示为其占有,不是占有人。但是出于交易便捷性的实际考虑,享有实际管领权的占有辅助人A能够直接进行现实的交付给K,故从外部法律关系上来说,雇员A的行为从外部关系上代表了店主B的行为,B需为A的行为承担后果。

而基于承揽合同的保管义务,M将诗集送去书店维修,即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B在交付工作物前对工作物负有保管义务。由于店主B对雇员A在外部关系上承担起行为后果,因此由于A的过错导致工作物的权利上的瑕疵,B应该为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M对B享有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总结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中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的一项重要制度,极好地体现了在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民法的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在分析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时,应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交易安全需要,不断平衡所有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以符合商品流通需要和侧重保护的利益,满足社会发展要求。

我国虽然没有占有辅助制度,但其广泛存在,借他人之手实现自己对物的控制,是社会精细化分工的客观要求。在占有辅助关系中,对物实际上行使管领控制的人,对该物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其实质上就相当于上位指示人实现自己对物管领控制的工具,认定他是占有人,会带来一系列违背人们日常观念的结果。虽然《物权法》对于占有章的规定很简单,但是通过确立占有体系这一基本的框架,可以遇见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活跃的司法解释体系一定会对于这部法典进行更进一步的说明。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2007年6月第四版.

[2]郑玲玲.试论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D].华东政法大学,2009.

[3]贾勉.善意取得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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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税收 税制改革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税务系统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多年来,国有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有经济应当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税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尤其在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培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支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高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本文拟就深化税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现行税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性和差异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形成的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涉及企业内部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也涉及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税法统一、税制规范、结构优化、税负公平,只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才能体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才能促进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1994年,我国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思想指导下,依据财政、效率、公平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影响力强的结构性改革,初步搭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这对企业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认,94税制改革毕竟是对部分税种进行的改革调整,税法尚未完全统一,税制尚不够规范和完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制结构不够优化,具体表现在税种的组合不够科学合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70%左右,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约为20%,其他税种不到9%。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流转税虽然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及时、便于征管的优点,但也有隐蔽性和累退性等特点,如果流转税所占比重过高,税收的调控作用将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业所得税是调控公司行为的一种手段,可以用来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看,流转税应尽可能体现征税面广、税率低、少优惠、严征管的原则,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决策造成更多的影响。所得税应尽可能发挥“调节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税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1994年及其以后渐次进行的税制改革,打破了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实行有区别的所得税制的老框框和旧模式,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然而,当前我国仍然存在“两税并立”的局面,虽然名义税率基本接近,但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宽,税负不公平,如地区投资优惠、产业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地方税减免优惠等,而且在税前扣除、坏帐处理、利息列支、交际应酬费支出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比国有企业宽得多,使二者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据测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只有8%左右,仅为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率的三分之一。税基不规范、税收优惠差别大,客观上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平等竞争,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如,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统一税率,但同时又对城镇集体、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老、少、边、穷”地方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减免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很少能够享受到,使内资企业的税负并未真正拉平。据对一些省国有企业税负的调查,国有企业所得税负比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高出4%、18%、21%。如此大的税负差别,国有企业怎么可能有竞争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规范

,归属不科学,不利于企业改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并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确定其收入归属。这种将产权收益和所得税混为一体,对于企业改制将产生不利影响,其突出表现是,该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各类企业组织形式,通过资本纽带,多渠道融资,企业的隶属关系必然被打破,走无主管部门的独立自主经营的路子,企业成为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对股东权益负责的法人实体,既不属于中央企业也不属于地方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就不能再按隶属关系区分税款归属,否则将对企业改组改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打破部门与地区的界限,企业仍然属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不能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主体,企业自主权当然无法落实到位,不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从增值税来看,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无疑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这对于促进产业专业化、协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贯彻国家发展专业化、协作化的企业集团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逆向调节效应;同时“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进而不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不利于实现“两个转变”;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要素存量的素质,因而有碍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并列调节,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产生了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如运输发票,从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上出现了运费抵扣率低于实际负担率,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和任意填开运费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二是引起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造成了混合销售收入计税标准模糊、征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国、地税征管交叉,出现了抢税和争税现象,加大了税务督查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从增值税消费税交叉征收来看,我国现行流转税制格局中,增值税与消费税实行交叉调节,且分别实行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税的复杂计算给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统计和财务分析造成许多麻烦和困难。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还会造成价税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应征消费税商品的市场价格信号,给企业经济分析带来困难。

第四,从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还不够,缺乏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规范的产权交易,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资本大约有1万亿元,这种巨大的资本市场,一方面给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大量的产权转让收入(损失)。税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理应加以合理调整,而我国目前尚未对资本利得建立专门的课税制度,在资本利得税收待遇上出现了资本利得内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税款的抵扣方法和对规避税收行为的反避税措施。特别是从我国现行的有关对资本利得课税的税收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如股息和红利所得)存在着重复征税,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劳动组合,需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企业下岗人员,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现在社会改善面还比较小,也不规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岗就惶惶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采取收费形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员的增多和我国逐渐迈入老龄社会,现行筹资方式正日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盖面窄、比例不统一、资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专款专用等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非规范化形式和体制上的法律约束不足削弱了社会保障功能。从长远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应走上规范的法制化轨道,用税收形式筹集保障资金是较好的选择,可目前,我国税制在此方面也属空白。

二、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使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纳税

本着公平、效率、简便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征管程序,实现由按经济性质、投资来源、投资区域给予优惠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缩小减免优惠范围,实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在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上,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基本公平。在

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还应解决好其归属问题,取消目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恢复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地位,建议采用所得税“同源共享,分率课征”的办法,即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和“地税”系统分率课征。

(二)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二是从长远来看,应转换增值税的税基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采取两个办法弥补:尽可能取消流转税环节的减免税政策,据测算通过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再考虑用1999年底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到期将增加的350—400亿元增值税收入来弥补转型造成的减税,收支相抵尚有余;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和严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税过多优惠政策也可保证收入不会大幅减少。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准予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现代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效益;三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动服务环节,以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列调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税,以便体现消费税调节目的,减轻生产企业负担;五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征收的刚性,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有利于扩大资金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督;六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缓解和减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必须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产和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的所得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从而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更好地发挥直接税的调控作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

增强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增加技术含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根本举措。“九五”及“十五”期间,我们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而关键的又在于促进企业健全技术进步的各种机制。税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可分割的载体中。就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因科技进步而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业共同承担因采用先进技术本身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和鼓励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其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视增长情况,可规定准予在税前加倍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逐年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第三,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现有的科技人才和对未来人才的储备。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最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四)完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体制,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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