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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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闭症 儿童 体育教学
0 前言
开展体育教学对自闭症儿童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体育教学不仅可以促进自闭症儿童注意力、动作协调能力、耐力等的提升,还有研究表明,体育教学可有效促进自闭症儿童的语言沟通和社会交往。①另外自闭症儿童普遍体质较差,运动能力低下,迫切需要体育活动来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运动素质的发展。②因此可以说体育教学对自闭症儿童的后续的教学大有裨益。本文以绥化市自闭症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部分家长为访谈对象,了解了绥化市自闭症教育机构体育教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以期为自闭症教育机构体育教学提供参考。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绥化市初阳自闭症康复中心与新起点自闭康复中心均为民办自闭症教育机构,入训自闭症儿童分别为近40名与近30名,授课教师都是8名。两所康复中心均采用小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初阳自闭症康复中心注重小组课的教学效果,而新起点自闭症康复中心则更加注重个训课的康复效果。绥化市特殊教育学校为公立学校,入训自闭症儿童不到5名,授课教师1名且教学以小组课为主。
1.2 研究方法
研究主要采用访谈法,选取绥化市新起点自闭症康复中心、绥化市初阳自闭症康复中心以及绥化市特殊教育学校的3位负责人、13位教师以及8位家长为访谈对象,了解了自闭症教育机构、学校开展自闭症体育教学的现状,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从研究结果来看,自闭症教育机构针对自闭症体育教学的立场、观点不同,导致学校的具体实施情况不同,重视程度也不同,但总体来说自闭症体育教学的具体实施情况大都不是很好,具体分析如下:
2.1 自闭症教育机构与学校方面
2.1.1 对待自闭症体育教学的态度与体育教学开展的现状
本次调查访谈的三位自闭症教育机构负责人、十三位教师及八名家长分别来自绥化市新起点自闭症康复中心、绥化市初阳自闭症康复中心以及绥化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其中绥化市初阳自闭症康复中心比较重视自闭症儿童的体育教学,专门开设了感统课,但是教师贯彻执行的情况一般,且户外体育活动很少。新起点自闭症康复中心的负责人认为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是个训康复效果的辅助手段,因此认为体育教学没有太大作用,仅仅是为小班儿童开设了感统课程,无户外活动。绥化市特殊教育学校由于自闭症孩子较少,且儿童障碍程度较轻,于是认为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没必要,因此,感统课是否开课取决于班主任的态度,而实际上该学校半年仅上2次感统课,且冬季不开设感统课,无户外体育活动。
2.1.2 自闭症体育教师的招聘与培训
通过访谈,3位自闭症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均反映,开展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均存在体育教师缺乏与培养问题。他们均认为由于自闭症儿童认知、障碍程度的不同以及社会上缺乏专门的自闭症体育教师,普通教师的培训浪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同时科任老师担任体育教师或者参加培训体育教师的活动增加了教师的负担等原因,为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带来了比较大的阻碍。对此,可以通过海报、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媒体、报纸、互联网等手段进行自闭症体育教师的招聘宣传,拓展自闭症体育教师的招聘渠道。同时自闭症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要安排本教育机构的培训人员及其他有经验的人士为自闭症体育教师安排上岗培训,其中主要包括,自闭症儿童班级管理的相关知识、自闭症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自闭症儿童的一些基本干预方法、自闭症儿童班级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等。此外,自闭症体育教师在岗期间自闭症教育机构也可为其安排体育教师培训,从而提高自闭症体育教师业务水平与知识储备,以期自闭症体育教师尽早与自闭症儿童班级融合。同时,自闭症教育机构也可以在学校的公共主页及博客等其他网络媒体上定期关于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师培训的视频及自闭症体育教师参加培训的感想等等与广大特教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不断改进培训方法,同时可以针对培训内容、手段等进行点评,以期自闭症体育教师的培训达到最佳效果。此外针对经费短缺的问题,自闭症教育机构领导也可向社会大众筹集钱款或政府申请教育经费及教学仪器设施的支持。
2.1.3 自闭症体育教学的方式、内容
通过对绥化市三家自闭症教育机构的访谈,目前自闭症教育机构针对自闭症儿童开展的体育教学内容几乎全是感觉统合训练,活动方式、内容等缺乏创新,且自闭症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出于学生安全的考虑,将教学场所固定化,几乎全是室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保证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展室外体育教学活动,教学内容可根据普通儿童体育教学活动适当修改并结合自闭症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进行自主设计。同时可根据自闭症儿童障碍程度、年龄等进行分班、分层次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要使小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相结合,教学语言尽量口语化,诙谐幽默,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而且,自闭症体育教师要注重协助语言发展的基础行动训练,在进行感觉统合训练时,可以尝试加强和语言能力、养成有关的感觉活动,特别是与生活相关的经验的参与。③此外,对于程度较重、能力较差的学生,应适当放宽要求,循序渐进,要耐心引导,增强自闭症儿童的自信心与自尊心。另外,必须注意的是,一个自闭症孩子如果接受感觉统合训练,这一方面的干预必须是辅的和第二位的,而不应该喧宾夺主地超越沟通技能、社会技能和适应行为的教育训练的干预。④同时,自闭症教育机构也可在学校的公共主页及博客等其他网络媒体上定期关于自闭症体育教学的相关视频,请广大特殊教育专家、学者及社会工作者等等进行点评,提出问题与改进意见,以期更好地进行体育教学。
2.2 教师方面
由于自闭症儿童的康复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短时期内体育教学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加之自闭症体育教师报酬可能较低,因此自闭症体育教师容易产生职业倦怠心理且严重影响了自闭症体育教师的自信心;此外,由于目前广大社会成员对自闭症教育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很多自闭症体育教师的父母、亲朋好友并不鼓励支持自闭症体育教师的工作,导致自闭症体育教师家庭矛盾与冲突不断,从而加剧了自闭症体育教师的精神压力。因此,虽然很多人可能愿意投入到教育机构体育教师团队的队伍中来,但由于某些原因(例如,家庭)致使体育教师的来源可能出现缺乏的情况。针对以上问题, 自闭症教育机构应做好自闭症体育教师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使其明确自闭症教育工作的艰辛并帮助体育教师调节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工作与日常生活尤其是家庭等方面的冲突。此外,自闭症教育机构还可以与体育教师一起向社会广大民众(包括自闭症儿童家长及亲朋)宣传自闭症体育教学活动及其重要性,使其关心、理解自闭症儿童及体育教师,认识到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的重要性,为自闭症儿童体育教学创设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3 家长方面
部分家长认为对于自闭症体育教师的培训浪费了教师的工作时间且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减少了自闭症儿童接受适应、社会技能等正规康复训练的时间。也有部分家长认为自闭症体育教师的到来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自闭症体育教师缺乏专业的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的知识,可能危害自闭症儿童的安全并影响其进行康复训练的效果。对此,自闭症教育机构领导及管理人员应提前与教师及家长进行沟通协商,使其明确自闭症体育教学的重要性,并定期组织自闭症儿童家长、自闭症体育教师、康复中心教师见面会,交流心得,答疑解惑,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并使其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培训教育机构;原因
一、就业现状及其比较
(一)就业现状
1.总体就业率
浙江省有各式各样的培训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学校和浙江省春华教育集团。通过调查得知,公办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面试数量和学生联系的面试数量分别为2.25次和1.51次,高于公办培训机构的0.62次和1.73次,高于民办培训机构的0.54次和1.50次,学生联系的面试数量和公办学校的相当,正是由于培训教育机构和高校毕业生清楚自己所处的环境,能够摆正自身的位置,其在培训教育机构中的就业率也不会低。
2.选择培训教育机构的原因
从调查总体情况看,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选择培训教育机构的原因趋于多元化的方面面。原因按选择比例高低的顺序依次是:公办学校教师岗位成饱和状态而且竞争压力大、培训机构待遇较好,而且压力比较小、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工作不稳定、个人从事培训教育机构工作的兴趣较高、父母和朋友推荐、其他,可以看出浙江省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择培训教育机构就业的原因方面呈现多元化局面。
3.薪资水平
薪水是人们对一份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从一定程度上看,高校毕业生在培训教育机构的月薪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他们的就业状况的好坏。这次调查数据显示,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在培训教育机构的月薪水平尚属正常。
4. 跳槽频率
56%的表示是“第一份”,17%的毕业生“第二份”,13%的“第三份”,3%的“第五份”,仅有37的毕业生有跳槽的经历。较为频繁的跳槽是高校毕业生的普遍特征,但是对于能在培训教育机构找到一份稳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来说,其对工作的的满意度使得其跳槽频率相对较低。
(二)对就业状况满意度
1.对供职单位的满意度
调查中,对目前供职单位“非常满意”的有13%,“满意”达到27%,对供职单位“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合计达到40%,对所供职单位持“一般”这种中性态度的毕业生比例达到33%。13%的“不满意”目前的供职单位,明确表示“非常不满意”的只有4%,二者合计17%。从数据可以看出,毕业生对所供职单位基本满意,对供职单位“非常满意”、“满意”和对供职单位“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比例都不高。
2.工作前景
调查中,在问到“你对工作前景有什么看法”这一问题时,85%选择是“有发展,但很缓慢”,15%的大学生选择“近期不会有什么发展”,显然最近几年的我国大学生扩招所带来的严峻就业形势极大地影响着高校大学生对自己工作前景的担忧,如何通过加强工作培训指导、政策引导等措施加强高校学生的工作前景,成为工作单位、政府和社会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工作心态和取向
1.工作心态更加积极
与毕业生数量年年大幅增长相伴相生的是,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现象随后出现,并且这种局面会逐年加重趋势。据这次调查发现,高校大学生基本能以平稳的心态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对于能够在培训教育机构找到一份相对较好的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能以一种比较乐观积极的心态对待去对待自己现在的工作。
2.关注个人发展空间
在调查中,大学生认为人生中追求的最重要的因素分别是(按重要次序):健康、知识、爱情、理想信念、金钱、家庭、友谊等;对于工作中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依次是:经济收入、能否发挥特长、工作环境等;希望工作单位提供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发展机会、深造机会、工资收入。
二、突出问题
(一)歧视问题
随着培训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很多人对培训教育机构缺乏认同感,甚至抱有偏见,在舆论上对在这些机构从事各项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一视同仁,最终导致心理上的不接受。
(二)工作单位知名度问题
在毕业生就业走向市场化,实行双向选择的情况下,许多人往往注重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单位的社会知名度。一些普通培训教育机构的高既不能同在社会知名度高就业的培训教育机构的高校毕业生大比,也不能与在公办学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相比。
(三)管理与政府扶持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对于大学生就业工作有很多的政策法规,教育部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也作了明确的职责划分。但各地在在政策执行上差异较大,从中央到地方均存在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政府鼓励扶持不到位的现象,这严重影响着培训教育机构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和工作上的进步。主要表现在鼓励扶持培训机构发展的力度不够和培训机构高校毕业就业工作的管理问题等方面。
三、建议
(一)实施“名牌培训教育机构”战略,提升社会影响力
充分发挥培训教育机构人事机制灵活的特征,广聘名师,通过专兼结合,加强对供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指导培训;制定成为培训教育机构的的近、远期规划,勇于创新,办出有特色名牌大学;总结办学经验,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出自身的“拳头产品”。
(二)创新激励模式,提高毕业生队伍质量。
做到合理优化奖惩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和文化。
(三)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加快资本向培训教育事业
国外民办和私立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表明,许多政府常以多种形式资助民办和私立培训教育机构,或直接进行投资,或给予一定的财政优惠政策等。政府可以给予培训教育机构以灵活的政策,采取一些间接资助的方式,给培训教育机构以政策上的扶持,如设立有关的基金会、减免税收、与境外合作办学等,以促进民办培训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四、结论
由于近几年公办高校扩招,加之民办高校激增,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招生分数不断降低,加上不少大学生在大学学习不认真,动手能力差,缺乏实践经验,大学生整体素质有下降趋势。大学生“高不成,低不就”心理定位严重影响就业。通过对于浙江省内高校毕业生在培训机构教育的就业情况调查,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培训机构就业的现状和前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且给当代大学生给予了就业建议。当代大学生需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包括素质与能力。第二,借助各种渠道,把握就业机会。第三,加强社会实践。第四,先就业后择业。第五,正确就业定位。尽管,当前就业形势总体并不乐观,但是培训机构给当代大学生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参考文献
[1] 冷天琼. 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现状分析及对策.昆明大学学报[J],2008, 19 (4): 88.
[2]吴鲁平.中国当代大学生问题报告[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6-59
关键词:社会教育;精细化;管理现状;对策
为深入了解目前社会教育机构日常管理的现状,挖掘在推进精细化管理中的典型,研讨在常态化管理中的问题,本着“注重现状求发展,反思不足谋发展”的原则,笔者对本地区的社会教育机构精细化管理进行了深入了解与调查后发觉,总体上社会教育机构“条块化”设置内部机构,重心下移,职责清晰,“科学化”健全管理制度,全员参与,注重执行。
一、认识到位,吃透内涵,确立了精细管理的理念
各社会教育机构充分认识到:精细化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是内涵式发展的有力举措,更是打造特色,创出品牌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他们注重平时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更注重阶段的自查自纠,弥补不足。另一方面他们高效解读精细管理的内涵性,在期望的发展过程中逐一健全“精细目标”。机构的负责人对精细化管理的内涵认识相当到位,发展方向切实可行,出台举措科学有序。有的机构将精细化管理与内涵式发展相统一,提出了“思想领先、目标导向”等精细化管理原则及“从目标抓起、从组织抓起、从问题抓起”等精细化管理抓手;有的机构则是本着“学校无小事,事事须精细”的宗旨,瞄准“文化之精、精神之精、情结之精”的要求,按照“有目标、有举措”等“六有”原则开展精细化解读与管理。这些举措,有效确保了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所期望的“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的良好局面。
二、重于服务,强化管理,凸显了过程管理的痕迹
这些机构已形成“管理即服务,精细化管理即全方位服务”的共识,在管理过程中注重精细管理的常态化,注重过程管理的痕迹化,不断体现“服务提质量,服务创品牌,服务彰信誉”的要求。从安排培训计划、分发通知、安排课表到考试考核、资料归档等,全过程实现“无真空”。在办班起始阶段,他们着力于收集学员的基本信息,不仅包含常规的联系单位与电话,而且连身份证号码、姓名的核对等信息也逐一弄清,确保“零差错”,并且实行了“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的高度统一;在办学的过程阶段,他们不仅开通电信短信平台,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学员取得联系,而且所有教师还全员、全程参与培训通知“送回执”工作,切实将“服务”精细“到家”。同时,不仅有纸质的签到程序,而且在上课中途及课堂结束前还有点名环节,确保学员的“到课率”。在考核后的发证上,有的采取上门领取,签字确认的形式,也有的采取“送证上门”,签字确认的形式,确保每张证书不遗失。其中,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许多民办教育机构针对学员的实情,从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上按照“对象、内容、时间、目标、方法、考查”等“六个方面”切实做到“段段清”。
三、周密安排,注重积累,初步显露了精细管理的端倪
按照“办班”必留“痕迹”的要求,社区教育机构均留存了一定的过程管理以及阶段考核的资料;有近40%的社会教育机构,还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邀请了档案局的专家来机构指导,着手进行了档案的科学化装订、编册与留存。其中有近33%的社会教育机构均配备了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除个别民办教育机构外,均配备了专门的档案室,添置了档案管理必备的诸如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此外,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各教育机构均逐步注重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统一,并按照档案局所提出的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尝试着进行管理。
四、反思现状,程度参差,依然存在着发展阻碍性问题
通过调查,笔者发觉,社会教育机构在精细化管理上正朝着逐渐成熟、逐渐规范、逐渐良性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甚至制约精细化发展的问题。首先,受历史、教育培训特点等的影响,在市场化运作机制下,个别教育机构的教师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培训资料不肯、不愿及时归档,一旦出现该教师的外流,不仅造成对应培训项目的流失,而且严重影响精细化管理的发展。其次,社会教育机构虽然注重校园文化的建设与营造,但未能有效切合社会教育的特征尤其是自身教育内容、教育对象等的特征开展建设,更缺少切准校本特色的“核心”文化、“精神”文化的打造,个性不足,共性通融。其三,社会教育机构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过程管理、阶段管理的资料,但资料的精细化程度不够,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足,个别教育机构受场地等的限制,尚未建立独立的资料档案室。其四,这些教育机构虽然意识到了科研课题的重要性,有些机构甚至已开始尝试科研课题,但在选题上未能立足社会教育的实情,未能本着“促进事业的稳步增长,促进师资的素养提升”去开展选题,不仅失去了科研课题的意义,而且显得疲于应付,精细化开展科研课题更是捉襟见肘。其五,教育机构的负责人精细化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未能真正认识到“精细化管理对事业的促进作用”,依旧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甚至个别教育机构虽然各类管理制度相当健全,但在执行力上还缺少力度、强度,导致精细化管理的程度不够。
五、针对问题,拿出举措,有效推进着机构科学性发展
目前社会教育机构有公办的、有民办的、有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也有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证的,更有无证经营混淆视听的。除了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把好入门关,进一步整顿黑市场、黑机构外,作为正规的社会教育机构只有真正加强精细化管理,注重自身的内涵发展,方能提升教学质量,打响办学品牌,营造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来之路计划的目标未来之路战略计划共有三个方面的总目标:一是提高学前教育的参与度。该目标包括提高学前儿童的入园率、增加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加大学前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持续性。二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该目标要求增加具备教师资格的师资数量,通过制定政策与法规加强对父母和家庭主导教育机构的支持。严格《课程纲要》的执行力度,在教育和学习实践中提高教育质量。三是加强学前教育机构与其相关机构的合作。一方面涉及到幼儿园与家庭、小学的合作,另一方面是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主要目的是提升0~8岁儿童教育的连贯性,为儿童、家庭提供更加综合的学前教育服务。
2.未来之路计划的内容(1)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参与度。为提高学前儿童的入园率,新西兰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学前教育资助计划,主要包括“公平基金计划”(EquityFunding)、“促进学前教育参与计划”(thePromotingECEParticipationProject)、“学前教育酌情补助金计划”(theECEDiscretionaryGrantsScheme,简称DGS)、“建设基金”(EstablishmentFunding)等。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教育部设立了“激励津贴”(IncentiveGrants)、“学习津贴”(StudyGrants)、“新西兰教学奖学金”(TeachNZScholarship)等资助计划。[4]计划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扩大学前儿童的参与度,尤其是提高处境不利儿童的入园率。如“促进学前教育参与计划”最开始是为了缩小新西兰少数民族儿童与欧裔学前教育参与度上的差距,后来逐渐扩展到学前教育参与度较低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的家庭。仅2004—2005年度就签订了25个“促进学前教育参与协议”,共拨款122.7万元(新西兰元,下同),实现让1223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目标。[5]而“公平基金计划”主要面向所有注册的公立幼教机构,目标是减少各群体学前儿童之间的教育差别,消除弱势群体儿童参与学前教育的障碍,实现教育的公平。此基金计划主要针对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学前机构进行资助: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社区,招收特殊儿童或非英语背景儿童,属非英语语种的机构,地处偏远地区。每个条件都有相应的测算指标。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参与度,新西兰工党政府2004年宣布实施“20小时免费计划”,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将为非盈利性质的、合格注册教师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所有3~4岁的儿童提供每周20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2008年5月,计划扩展到盈利性学前教育机构。2010年7月,该计划又将游戏中心和语言巢的5岁儿童也纳入其中。[6](2)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标准,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新西兰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2008年启动了学前教育监管系统,该系统出台了不同的机构标准和规章制度,用来规范各种类别的学前教育机构,内容指标涉及到课程设置、健康安全、基础设施和管理机制等。教育部计划在5年内重新认定所有的学前教育机构,如果评估合格,政府将给予资金补贴,如果不合格,教育部将颁发一个为期18个月的过渡性执照。[7]新西兰教育部为了促进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于2003年7月实施了学前教育创新中心项目,该项目从2003年7月至2009年6月共实施了5个阶段。每一阶段教育部都要根据不同的任务从注册的教育机构中选取正在进行创新教学并实施国家课程的机构作为改革中心,每个参与该项目的学前教育机构都有自己的创新特色。(3)建立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增加合格注册教师数量。2002年,新西兰成立了教师协会,代替教师注册委员会负责合格教师注册工作,加强教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该协会2005年颁布了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并要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只有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在此协会注册,也才有资格上岗。新西兰学前教育十年规划的目标是:到2007年12月31日,幼儿园和教师主导式学前教育机构要有50%的员工拥有由新西兰教师协会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2010年,要有80%的幼儿教师成为注册教师,2012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00%。[8]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西兰政府针对不同情况的教师,实施了不同类型的资助计划,如“激励补助金”、“学习津贴”、“新西兰教学奖学金”等资助计划。如“激励补助金”是用来激励幼儿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申请合格者每年可获得2094元,3年半最多可获7329元。“新西兰教学奖学金”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的,通过比较学生的学术成果、学籍信息等对学生进行筛选,符合标准并愿意选择学前教育的学生除可以免交学费外还可以获得1万元的津贴。[9]以此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选择学前教育专业,从而提升学前教师的素质。(4)加强家园合作,提高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能力。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之间的合作,2006年2月,新西兰教育部和社会发展部共同实施了“学前教育父母支持和发展”项目。该项目充分发挥父母的优势,实现他们对儿童的有效教养,提升弱势儿童家长的参与程度,引导弱势儿童的父母能够融入广泛的学前教育系统中。项目首先选取了8个学前教育机构作为试点机构,第二次又选入10所机构,被选入的学前教育机构要与教育部签订三年的合约,为偏远地区和特殊需要儿童和家长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了有效衔接儿童在家庭和幼儿园中的教育,教育部专门为家长开设了网上专栏,向家长普及学前教育的相关知识,如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课程内容、选择学前教育机构的策略、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等。2007年5月,教育部向儿童家长免费提供《学前教育合作手册》,内容包括育儿建议、教育信息等,鼓励家长协助幼儿学习。[10]
二、未来之路计划的主要成绩
未来之路计划实施过程中,新西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项目来保障计划的实施,并且使学前教育有了良好的发展。主要成绩如下:1.学前儿童的入园率显著提高未来之路计划的实施迅速增加了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从而提升了学前儿童入园率。在未来之路实施的十年中,新西兰每一年学前儿童入园率都保持一定的增长。2012年计划完成时,新西兰学前儿童的总入园率达到95%,比2002年增长了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学前儿童的每周在园时间也逐步增加,3岁以上儿童每周在园时间由2002年的14.3小时增加到2012年的21.1小时。2岁及以下儿童每周在园时间由2002年15.8小时增加到2012年的20.4小时。[11]2.合格注册教师的比例不断提升为了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提升注册教师的比例,新西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既关注了职前教师的教育质量,又重视了职后的教师培训。在新西兰政府一系列措施的激励下,新西兰注册学前教育教师和合格教师的比例得以提升。据调查数据显示,新西兰合格学前教育教师所占的比例由2002年6月的48.6%上升到2012年6月的71%。而注册学前教师的比例也由2002年的35%提升到2012年的73%。[12]3.0~8岁儿童学习效果良好未来之路计划加强了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和小学的衔接与合作,维持了0~8岁儿童在教育上的连续性,并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据调查发现,0~8岁儿童的各项发展指标均有明显提高,在阅读方面,有40.4%的儿童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有35.9%的学生甚至超过国家标准。在数学方面,达到和超过国家标准的儿童分别是50.5%和21.8%。而在写作方面,达到和超过国家标准的儿童则分别为50.8%和17.2%。以上数据显示,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小学之间的合作计划开展顺利,效果良好。4.父母参与儿童学习与评价的机会增多通过加强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的合作,未来之路计划让更多的家长参与到儿童的教育和学习中来。2006年的“学前教育父母支持与发展”项目,在两次试点的18个机构共与2246名家长进行了合作。家长通过参与这个项目增加了教育儿童的知识与技能,增强了对社区的自我归属感,形成了社会支持网络。家长素质的提升使其能为儿童创设积极的家庭环境,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对于参与项目的学前教育机构来说,既提升了机构的目标意识和服务能力,又提升了教师的教学能力。5.提高了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为了促进教育公平,未来之路计划通过一系列措施提升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水平。例如通过“促进学前教育参与计划、公平基金计划”等资助少数民族中弱势儿童,提高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教育参与程度。通过教师教学金计划来激励弱势群体中注册幼儿教师的数量,通过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标准来提升弱势群体学前机构的质量。以上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水平。以太平洋岛屿裔的学前教育发展为例,从2002年到2012年,入园率增加了7.7%,注册教师的比例提升了48%,执照豁免式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由133所下降到48所。
三、未来之路战略对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启示
我国目前学前教育所存在的普及率不高、教育质量不均衡以及学前教育机构参差不齐等问题,与十年前的新西兰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新西兰未来之路计划给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许多启示。
1.研制托幼机构评价标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教育公平既要追求教育机会公平,更要追求教育过程公平。如果没有基本的质量保证,入园机会对幼儿的发展来说意义不大。[13]要想保障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就要研制一套科学可行的学前教育机构标准,用来评价和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行为。我们可以借鉴新西兰的三级监管框架对我国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和规范。我国目前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民办机构占了半数以上,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专业标准来规范导致质量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仅有20世纪制定的部分单项标准,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这些标准内容单一、不系统不全面。因此我国应尽快研制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国家标准,对现有的学前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督。国家标准的内容应该包括基础设施、课程内容、师资规格、健康安全、教学管理等。政府及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参照标准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审查,以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对于合格的园所要分出级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园所要分批次限期整改,到期达标的正常营业,仍然不达标的要强制关停。但妥善安顿好幼儿的园所流转,避免因此造成大批儿童失去学前教育机会。
2.实施灵活的教育资助计划,提高弱势儿童入园率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教育经费问题。当前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是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足的重要表现,尤其是处境不利群体的学前教育状况更加严重。新西兰政府在未来之路计划中的学前教育资助措施,成功提高了学前教育参与度。我国学前教育可以借鉴其经验探索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于我国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机构数量不足、质量差的现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进行实地调研。没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地区新建一批合格的学前机构,对于原来已有的不合标准的园所进行改建,确保每一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学前教育机构,让儿童有园可上。对城市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学习新西兰实施“公平基金计划”。通过制定一系列标准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测评,对于接受低收入家庭儿童或者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机构实施免税或者财政资助政策。另外可以探索对于农民工子女及城市弱势群体进行现金、教育权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的政策,以确保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教育参与度。
3.加强教师教育和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新西兰实施的“教学奖学金计划”值得我国效仿。我国的免费师范生计划虽然也能鼓励学生从事教师职业,却难以保证质量。可以对有志于幼教事业的优秀学前专业学生进行资助,通过《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进行考核,对于达标优秀的学生减免学费。这样就能吸引比较优秀的学生从事幼儿教师职业,从源头上保证了学前教师的质量。教师职后培训也是提升专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幼儿教师培训的效果低下、流于形式、缺乏系统规划等问题,我国教育部门的培训政策应探索教师培训的整体规划和培训模式,重点考虑年轻教师、转岗教师以及低水平教师的培训策略。改变以往只重视“骨干教师”的培训观念、低水平重复培训的形式,切实提高我国学前教师的专业水平。
一、“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本框架
“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被概括为“以雇用关系为基础的、通过企业实习和在教育机构的理论学习培养技术人才的职业技能训练制度”。即企业要与参训者签订雇用合同,参训者作为企业雇员参加现场实习和理论学习。该制度建立于2006年,由管辖劳动事务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实施,被列进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成为了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制度之一。在这个制度之前,2004年日本借鉴德国双元制的经验建立了名为“日本版双元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意在培养技术人才和增加就业。
企业可以向厚生劳动省提交包括培训计划等在内的申请资料,获准后,就可通过广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招募培训生,与其签订有期限的雇用合同和培训合同。之后,与教育机构合作。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包括企业现场实习和教育机构的理论学习。具体时间分配以及实施模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负担现场实习费用,培训生负担教育机构学习费用。培训结束后,企业对培训生进行能力考核,与符合条件的培训生签订正式雇用合同。培训生的资格为Ⅱ5岁至35岁的青年,培训期间为6个月至2年,总培训时间最低为850小时/年,企业现场实习时间占总培训时间的20―80%。法律规定,培训生的身份是劳动者,所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法律法规,向培训生支付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
二、政府的作用
“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的立项,首先建立在对以往政策和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分析结果对社会公开,并且不收费。厚生劳动省在《有关日本版双元制的未来形态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原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主导型”的双元制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存在局限性,应该创造条件建立企业主导下的双元制。以这一分析为基础,经过国会讨论裁定,在《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中确立了新措施的法律地位。其次,政府将“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项目的金额、用途向民众公开,以确保国民税金得到公平合理的使用。如2007年用于新参加“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行业团体的补助金预算是4亿日元。政府的资金具体用在四个方面:企业、行业团体、教育机构、培训生。
对于企业。政府补助有以下形式。
第一,通过“职业生涯形成促进助成全”制度,对实施“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的企业提供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对工作中的培训(OJT),按照培训生每人海小时600日元的标准提供补助,每人补助金额总计最高可达到408000日元。对工作之外的培训(OFF-JT),按照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提供补助,大企业的补助比例是1/3,中小企业是1/2。企业向培训生支付工资,也能得到国家的补助,大企业的补助比例是工资的1/3,小企业是1/2。
第二,通过《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对实施该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政策有三个。①“试行雇用奖励金”政策。企业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录取未满35岁的青年,作为技能传承对象来培养,每雇用一个人可以获得4万日元/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奖励。②“中小企业雇用创造”等能力开发补助金政策。实施该项目的中小企业可获得相当于其培训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可达到500万日元。补助项目包括:培训经费(培训生每人20万日元,培训时间未满600小时的,补助10万日元)、企业内培训所需费用(外部讲师的酬金、设施设备租赁费、教材费)、教育机构的学费、培训期间的工资(每人不超过1200小时)。③改善中小企业劳动环境政策。实施该项目的中小企业将容易申请到改善劳动环境融资,并扩大中小企业金融金库对信用担保协会的再保险范围。
对于获得项目参与资格的行业团体。根据它们在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及调查企业实施状况等的工作量,支付委托费。对于培训生,除了对其工资给与补助之外,政府还允诺对培训学费补助一半。
目前“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正处于试验实施阶段,参与的“机构”基本上都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如行业协会等)、官办教育机构(如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等)。为了保证“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有效实施,厚生劳动省在选择委托教育的机构时,采用了“培训计划书竞争”的方式:用公告形式将招募事项公开,应募者将填好的培训计划书在指定日期提交给厚生劳动省。厚生劳动省通过专家审查从中选择最适当的机构。尽管这种竞争仅是在官方及半官方的组织间进行,但考虑到官方组织的不均衡性的存在,这样的方式对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官方组织改进工作还是有意义的。
三、企业、行业团体、教育机构及培训生的参与
企业培养技能工人需要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开发费用。“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培训的直接费用、开发费用和培训生的培训费用,而且还提供进行理论教育的机构,这符合企业利益,因此可激发企业参与该制度。在现实中,大企业大都有自己培养技能工人的机制,而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往往受资金、规模、技术力量、设备条件等约束,不能独立地进行培训。“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援助那些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中小企业。从实际情况看,该制度也确实受到了中小企业的认可。
由于职业学校教育,往往重视普遍性的技能,难以把各企业所需的特殊性技能纳入教学计划中去,而“实践型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需要为企业提供具有特殊性技能的人才。因此,积蓄在行业团体及官办培训机构中的教育资源成为了该制度所需要的教育机构。从制度实施的情况看,也正是官办的“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和一些行业协会等承担起了教育机构的功能。
上述团体被要求调查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培训需求,或与经验丰富的职业学校、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合作,或独立制定出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然后,吸收企业派培训生参加理论学习。这样能减少企业在寻找教育机构、与教育机构沟通上花费的时间和人力。另外,企业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可以参照行业组织等的实施计划模型以及通过调查总结的经验,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少走弯路,降低成本。开设理论课程可以由团体自行组织也可与官办的教育机构携手合作。
培训生通过该制度可以获得赖以谋生的技能,得到稳定的职业,在培训期间不仅可以有工资,还可以得到国家对培训学费的补助。目前日本的失业率约为3.9%,面对如此困难的就业局面,该制度为众多求职者提供就业方面的保障,将受到广泛的欢迎。
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方面做了大量投入,出现了大量的民间职业学校。但这些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往往落后于企业实际,特别是一部分民间职业学校过于重视招生赢利,疏于治学,更使得职业教育满足不了企业的实际需求。“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是政府、企业、行业团体和教育机构联手培养技能人才的制度,由企业和行业团体来决定培训内容,可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我国现正处于技能人才短缺的时期,随着技术竞争力的作用日益增大,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该制度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办学,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县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设施安全、幼儿饮食卫生、车辆管理、收费和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教育教学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6月10日开始,至9月10日结束,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10日至6月15日)
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营造清理整顿工作氛围。县清理整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溶任组长,*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
各乡镇、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准确情况,登记造册。
(三)重新认定、审批登记阶段(6月26日至7月10日)。
对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办园条件、安全管理、饮食卫生、医疗保健、消防设施等方面逐项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查登记,颁发学前教育机构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对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
(四)全面清理整顿阶段(7月11日至8月1日)。
对限期整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已符合基本办园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按相关规定补办办学许可证。对责令整改已达期限,但仍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和不符合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予以取缔。
(五)规范管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
县教育局会同县民政局对辖区学前教育机构重新登记后,利用各种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全面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条件与资格,检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审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与法人资格审定工作,并会同县教育局将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布。
县建设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建筑物的安全检查、鉴定及新建建筑物的审批等工作。
县*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治安、园所安全教育指导、消防设施检查、交通安全检查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取缔。
县工商局:负责清查学前教育机构“三无”器械和玩具,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取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机构的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办园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妥善做好被取缔办园资格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安置及幼儿家长稳定工作,指导达到注册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做好长效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清理整顿是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确保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不走过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
(三)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校车监管,避免事故发生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进行专项排查,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员,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
(五)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教育、*、卫生、工商、建设、发改、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断规范民办学前教育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