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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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用心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一样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状况未及时来,能够根据具体状况个别思考,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状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忙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带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贴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带给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带给指导和帮忙。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上级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大力度组织预防和管控,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服务与帮扶相结合,不断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机制,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能,为长安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为契机,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程度,推行信息化防控手段,积极拓展多元化帮扶途径,不断探索评价社区矫正绩效的评估体系,促进社区矫治效果明显改善,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而有成效地开展。
三、主要措施
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重点围绕管理规范化、防控信息化、扶助多元化,开展矫正效果评估等方面予以推进。
(一)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矫正衔接规范、矫正执行规范、矫正解除规范、执法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水平。
1、矫正衔接规范
(1)县司法局收到相关单位委托后,指派工作人员或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镇(区)司法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评估报告。
(2)司法所在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办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假释的建议,县司法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
(3)司法所不接受各级法院、监所的直接委托。
(4)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程序。县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县局社区矫正科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入矫前教育,完成首次谈话笔录,发放《社区矫正“鑫生之旅”监督考察手册》,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镇(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执行规范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签订矫正责任书。
(2)司法所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制定方案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一人一案。
(3)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严管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司法局批准实施。
(4)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其中每月18号为集中教育日,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司法所需制作规范性、完整性、独创性的集中教育讲稿,县局社区矫正科每月组织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5)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加强镇(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建设,根据公益性、人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作社区矫正社区服务计划。
(6)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局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批准。
(7)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号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文化程度低的对象可以口述,由他人,人需签字。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关系及思想状况。
(8)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进行电话汇报,对电话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电话汇报内容包括: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工作、有什么困难及思想状况。同时,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9)司法所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管、宽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
(10)司法所对未成年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监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执行。
(11)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执行《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奖惩要求,进行奖惩。
3、矫正解除规范
(1)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作个人总结,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天,应当为矫正期满对象进行公开解除宣告(期满当天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同时,向解除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4、执法文书规范
(1)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通知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2)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3)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相关文件和县局台账格式要求制定社区矫正台账,从运用审前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解除终止矫正等环节,以及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社区矫正会议记录簿、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进行整理制作台账。
(二)社区矫正防控信息化
围绕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有效提高监督、教育效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1、推行远程视频系统
(1)运用县、镇(区)调处中心远程视频系统,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入矫教育等活动,做到县、镇(区)两级同步、规范有序,实现会议网上开,业务网上走,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网上督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活动,全部在调处视频监控中心进行,每月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活动开展时间。
(3)县司法局在每次活动开展前,对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出席率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计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4)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每季度在视频监控中心为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授课一次。
2、健全录音电话音频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带录音功能的电话机,在全县使用社区矫正录音电话音频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留音、监督人情况反馈、审前调查假释评估留证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对录音电子档案分类归档,通过互联网,每月向县局传输加密电子档案,县局社区矫正科及时核查当月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情况反馈及各项取证,统一整理归档。
(3)各镇(区)司法所落实专人负责录音电话数据采集、核对、整理工作,做好音频数据安全工作,每月上报情况记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3、建立指纹考勤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指纹考勤机,用于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及各项活动考勤签到。
(2)各镇(区)司法所及时完成指纹打卡系统调试准备工作,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指纹档案,每名对象分别建立两枚不同的指纹档案。
(3)各镇(区)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在每次活动开始和结束时,分别指纹考勤一次。
(4)指纹考勤信息每月定期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送,每次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间及人员出席率列入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
4、完善移动定位监控系统
(1)依托社区矫正目标位置定位监管系统,对重点对象和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手机移动定位监管。
(2)强化系统运用,各镇(区)司法所需确保专人负责监控平台,发挥系统作用,实现“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等功能,并形成每日监控日志。
(3)加强对离线对象的追踪和情况通报,对刻意逃避监管的对象,及时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三)社区矫正多元化扶助体系
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齐抓共管,整体联动,落实社会适应性矫正扶助措施,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全面提升社区矫正扶助能力。
1、建立“五扶一促”扶助平台
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各镇(区)司法所围绕“扶心、扶困、扶技、扶业、扶学”五个方面,每年至少开展2次帮扶需求调查活动,记录在案并进行分类帮扶。以“五扶一促”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扶助活动,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困难。
(1)对生活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落实责任田等方面帮困扶助。
(2)对失业下岗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鼓励自主创业等方面的就业帮助。
(3)对存在心理隐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型扶助。
(4)对处在学龄期或者愿意继续在校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学帮助,就学帮助的主要目标人员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5)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形成良好适应社会生活的行为方式进行技能培训,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群体,真正回归社会。
2、创建结对帮教扶助平台
(1)以“5+1”矫正小组模式为基础构建帮扶机制。即每位矫正对象配有五名帮教人,矫正对象居住地村干部,志愿者、社区民警、家庭成员(监管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五名帮教人联合帮扶一名矫正对象。
(2)司法所加强与帮教人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服刑态度。
(3)开展矫正对象“助人自助”活动,鼓励年龄相近、性格相仿的社区矫正对象自行结对,先进带后进,老对象带新人,相互提醒、互相鞭策,共同进步。
3、搭建临时救济扶助平台
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发动企业赞助和社会各界捐款,建立社区矫正临时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生活难以为继的对象过渡性生活问题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走访帮扶活动。确实困难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给予救济,临时救济资金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设救济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四)构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
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效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社会影响等。
1、对社区矫正工作质态进行评估
(1)对社区矫正制度实际运作状态和结果进行评价,包括重新犯罪率、矫正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2)将重新犯罪情况与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良”、“差”三个等次(详见附表)。
(3)县司法局结合社区矫正年度考核,对各镇(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全县通报;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结果与年终考核相挂钩,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等次的年终考核列入加分,评估结果为“差”的司法所将及时通报并查找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方案。
2、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价,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性等方面。
(2)各镇(区)司法所重点采集风险等级、刑罚执行情况、矫正期间表现、奖惩情况、矫正阶段反应、外界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数据,评估得分低于55分,认定矫正质量效果“差”,评估得分在55-75分之间,认为矫正效果“一般”,评估得分高于75分,认为矫正效果“好”(详见附表)。
(3)各镇(区)司法所需客观、真实填写社区矫正质量效果评估表,对社区矫正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效果评估,效果评估表统一存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评估结果在每季度30日前报县局社区矫正科;对矫正效果评定为“差”、阶段效果得分为负数的对象,需进行重点情况分析并及时调整矫正思路和管理等级。
3、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1)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反响进行评估包括社会公众态度、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
(2)各镇(区)司法所抽取两个村(居),各随机发放问卷(附件三)调查30份,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A选项的平均选择率在80%以上评定“优”,选择率在50%以上评定“良”,选择率在50%以下的评定“差”。
(3)社会反响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为“差”的司法所,需及时分析,多方面查找原因,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公众认可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的实施,是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足实际,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一、着力创新主城区法制宣传特色,渲染浓厚的普法氛围。
今年来,我们以“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为契机,一手抓“五五”普法的总结提高,一手抓“六五”普法的谋篇开局,创新主城区法制宣传特色,渲染浓厚的普法氛围。
1、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充分调动各街道、各部门和行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法律六进”工作,具体量化和拓展“法律六进”工作内容,创新理念,强化措施,并丰富普法形式,狠抓落实,使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1月份,组织10名公益律师及各街道司法所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在水渡口街道和达雅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5月份,组织送法到小游园,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淮安日报报道宣传了我们的做法。6月份组织开展“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活动,6月17日,在亿力未来城工地设点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为90余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布置更新法制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积极参与“5.18”广场执法宣传,共印发散发宣传资料余份。通过这些活动,扩大了法制宣传的覆盖面。10月20日、21日,区司法局在区政府7楼会议室举办领导干部学法讲座,邀请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伍跃华主讲,全区街道和区级机关干部共200余人听取了讲座。11月份,我区组织了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考试内容涉及“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和《区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学习的法律法规,全区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近1000人参加了本次考试,参考率为98%,合格率达100%。积极参加全市组织“四级干部学法竞赛”考试,我区组织的30名村居干部、20名机关干部、20名街道干部参加比赛,无一人缺考,考场秩序井然受到市领导肯定。
2、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工作。
3月份,组织召开全区法制宣传协调小组会议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及法治建设中学法守法任务进行部署。4月初我们召开了区“五五”普法验收动员会,制定下发了“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补充完善等工作。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对全区各街道“法制宣传一条街”进行改造,提升现有法制宣传一条街的品味,更新各街道、村(社区)法制宣传栏。5月,市政协领导来我区视察普法工作,给我区“五五”普法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我区“五五”普法工作做到了“六个一”,即:一份“五五”普法汇报材料、一套“五五”普法工作台帐,一本“五五”普法工作图片册、一套“五五”普法成果图片展板、一部反映“五五”普法工作的专题片,一册“五五”普法宣传折页。8月16、17日,市考核组对我区“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听汇报、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等形式对中学、富强社区、资产流通公司等八家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汇报,给予我区普法工作高度评价,认为我区“五五”普法工作:领导有力、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我区顺利完成“五五”普法工作各项任务。
二、着力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质效。
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扎实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
1、发挥区、街两级大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区、街道(办)两级调处中心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率、调处成功率和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今年我们侧重在健全和完善大调解机制上下功夫。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对接机制,建立调解员等级管理机制、专业调解机制、排查分析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考核评估机制。今年来,法院诉前调解212件案件,检调对接23件案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调解26件。
2、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先后于元旦和春节期间、“两会”期间、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后,中秋和国庆期间开展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全区范围的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做到“三清”、“三不放过”,即社会矛盾、民间纠纷情况清;重点纠纷重点对象清;调解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清。对排查中的死角不放过;对重点纠纷及重点对象工作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工作中出现推诿、不负责任的不放过。今年以来,我区共发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起,各级调解组织各尽所能,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6起,成功176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均达100%。
三、着力预防重点人群重新违法犯罪,切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按照“积极参与、明确重点、明确责任、重在教育”的原则,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管理。
1、完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继续运行风险评估和信息管理系统,对矫正对象实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监管措施。为30名重点矫正对象配备了定位手机,目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手机已达82人。今年来共接收矫正对象114人,目前全区共有在矫矫正对象212人。全年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活动15次,开办学法讲座7次,191人参加了集体公益劳动。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年初,我们就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办法》,要求各司法所按月公示当月计分考核情况,及时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教育,并累积加分、扣分情况实行司法奖惩。
3、全面落实帮教安置措施。今年3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对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活动,为推进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六月上旬,我们组织服刑在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使用培训,并在7月初对今年以来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今年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5人,目前,全区共有刑释解教人员243人。
四、着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今年,全系统将开展“促转型、促升级;助稳定、助发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以“双促双助”活动为抓手,推动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
1、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双促双助”活动。三月份,根据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促转型、促升级、助稳定、助发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共走访企业143家,发放服务联系卡295份,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意见132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630万元。开展法律月访接待日、咨询日120个,参加接待咨询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30人次,参与妥善处置群访、群体性案件7起,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2、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今年,我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克服困难,深入企业单位,把拓展服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今年,各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945件,担任顾问单位61家,业务收费290万元,纳税20万元;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顾问单位41家,办理各类案件473件,业务收费89.4万元。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按照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从三月份起,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在律师队伍中认真开展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通过学习讨论,全区各律师已撰写个人学习心得一万字以上,先后查找存在问题31条,并进行限期整改。从今年6月份起,按照市局要求,在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开展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制订活动方案,各所都能认真组织法律工作者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个人撰写学习笔记、排查、整改问题,使基层法律服务各项工作走上正轨。
五、着力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法援中心与区“工、青、妇、老、残”等有关团体协调,依托其维权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开展特殊群体的法律维权工作。与“公、检、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及案例指派机制,对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做到应援尽援,及时指派。通过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既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又形成了协调、配合和良性互助的工作氛围。
2、开辟劳动者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对申请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援案件采取优先受理,及时指派,跟踪督办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无缝隙、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局领导领办制度,并与妇联、残联、劳动、法院、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席办案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3、加大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送温暖、依法维权促和谐”活动;组织区法援中心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及部分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进社区,以“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以“三八”妇女节和“六一”儿童节为契机,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了《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5月份,于北京新村对面的休闲游乐园,开展了法律援助进游园活动;6月份,开展了“关爱农民工、送法进工地”活动。通过加大对不同人群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法律援助的知晓率。9月份,为给弱势群体提供更大的方便,我中心在区市民服务中心开设了法律援助窗口,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受理,自开设窗口以来,已受理15件法律援助案件
今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咨询420人次,其中来电咨询82人次,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60件,已结案368件,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和特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援尽援,群众满意度也得到提升,截止目前,没有发生一次因援助不到位而受到的投诉案件。
六、着力加强基础保障,提高一线实战能力。
继续解决好“有人办事,有钱办事”问题。
一是认真做好区大调解中心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落实工作,实行调解经费独立,调解人员办案经费补贴到位。
二是加强司法所人员,充实、调整、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是以创建省优秀司法所为载体,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利用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为各街道司法所配备了电动车、电脑、照相机、办公桌椅和文件柜等,改善其办公条件和交通条件,努力帮助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一线实战能力。
七、着力转变作风,提高素质,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今年来,我们要求全体司法干部务必思想上深化认识,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克服惰性思维和无为思想。继续实行“四个一”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一流的作风、一流的业绩,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学法、用法、守法、执法情况
1、坚持学习,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意识。坚持把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功。今年以来,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的形式,全局学习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四级干部学法考试活动,认真完成公务员习题集。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由于普法工作成绩显著,年8月,我区“五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生,在体现对人权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的矫治,强调社会力量在矫治罪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从20__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到现在《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肯定。然而依托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暴露出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之道?笔者选定江南某市W区社区矫正情况为样本,就W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矫正措施及民众认可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意在查找不足,提出拙见,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顺应国情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分析
1、社区矫正概念的由来和发展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如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有着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低的人置于社会大环境下,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可能造成的与社会脱节和犯罪交叉感染等问题,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更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权。
在社区矫正的模式上,各国有所不同。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是"公众保护模式",矫正中将保护公众安全作为最重要的原则。英国"刑法执行模式",现行的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将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成为其刑罚的一个重要刑种。 社区矫正机构在日本称为"社区更生保护设施",是一种具有更生保护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设立,在紧急更生保护的框架下,为更生保护对象提高食宿、生活指导等相关福利,"更生保护模式",更加注重对出狱人的社会救济和帮扶。
2、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分析
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可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的行刑方式存在的,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种类。同时,在两院两部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上,也强调了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这也是社区矫正在由的题中之意。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矫正过程应突出对于罪犯心理及行为的矫正,真正达到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让罪犯真正得到矫治的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试点兴起阶段。20__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启动。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市、区),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三是全国试行阶段。20__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推行于整个中国大陆区域。第四个阶段是系统成熟阶段。标志为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__年2月亮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社区矫正对象上,根据20__年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针对五类人,具体为: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 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刑诉法》20__年3月14日通过新的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增加了实行社区矫正的条款,而监外执行因为不涉及到刑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也不可能作规定,此类人员依然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实际上与之前相比,取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有所限缩。
20__年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对社区矫正中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至20__年,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解除矫正30.7万人。
三、W区社区矫正现状统计及分析
(一)、W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情况
1995年,W撤县建市,20__年撤市建区,现为江南某市的辖区,全区面积1246.64平方米,户籍人口近100万,常住人口160万,设有269个行政村,98个社区,分为17个乡镇,一个司法局,下设17个司法所。司法局成立专门的矫正办公室,矫正办公室总计4名工作人员。20__年,根据中央、省、市的布署,W区在全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__年5月,W区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13名,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为2330名,现有在册矫正人员683名。
(二)、W区社区矫正情况统计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单位:人)
在册人数
(至20__.5) 管制 假释 缓刑 监外执行 剥夺
政治权利
683 0 95 520 11 57
(表一 )
根据对在册矫正人员适用刑罚种类的分析,可以看出缓刑占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最高,达76%。缓刑所占比例高,与现行刑法的适用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根据笔者的了解,针对现下多发的交通肇事罪,凡是积极赔偿的,判缓刑的情况非常普遍,几乎成为约定俗成的通例。在贪污、受贿类犯罪中,缓刑的适用率也相当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相关规定,"积极赔偿"并不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关犯罪在量刑适用缓刑时还应当慎重。。
在册矫正人员中,假释人员为95名,占W区社区矫正人数的13.9%。假释是对在监狱服刑人员有条件地置入社区,是监狱服刑人员向自由生活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服刑人员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有学者认为,假释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态度。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整体偏低。这种情况至少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我国监狱系统面临巨大的人力、财力的压力。二是绝大多数的监禁人员缺乏由监禁转向自由的过渡,增加了他们刑释后适用社会的难度。另一方面,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其适用也已较为成熟。在经过一段时间监禁刑之后,有条件的进入社区,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重新踏入社会前的心理与行为的帮扶和矫治,恰恰就是社区矫正的目的与宗旨之所在。
目前,W区矫正人员中在册的管制人员为0。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管制类人员一直很少。据笔者从矫正机构了解,近几年来管制的人数基本为1-2人,最后一个管制的矫正人员在半年前解矫结束。这一情况于管制刑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由于管制刑缺乏对被管制人员违规后有效的制裁措施,法院极少适用这一刑种。《刑法修正案(八)》对管理作了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即法院可在判决管制时对管制人员加以禁足的规定。禁止令的增加是否能够让管制刑得到更好的运用,目前尚难以确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排除在社区矫正对象之列。笔者通过对W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的了解,目前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基本上只保留相关材料,对其基本上没有管理上的要求。
就目前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过窄,是否应当扩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 。但就笔者了解的现行司法所的人员及相关配套情况,矫正对象的扩大无疑将给基层司法所带来巨大挑战。在相关体制没有进行适当调整之前,社矫对象不宜扩大。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挖掘,当社区矫正获得社会更多的认同,相应的矫正机构更加健全和完备,社会法治更加注重保护人权与改造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扩大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选择。
2、W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男性 女性 小于18周岁 18-45周岁 46-60周岁 61周岁以上 大专及以上 高中或中专 初中及以下
588 95 2 487 170 24 31 92 560
(表二)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农村户籍 城市户籍 就业 就学 无业
291 392 614 14 55
(表三)
通过表二、表三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矫正总人数86%。文化层次中,初中及以下占到矫正总人数的82%左右。文化层次偏低,给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及行为辅导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就业及就学情况上,只有55人为无业,就业就学率近92%。大多数矫正对象都有正当工作或正在学习,一方面这与缓刑本身不脱离社会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W区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及工厂较多,就业环境相对较好。同时,W区司法局与相关的企业建立联系,在这些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对暂时无工作人员联系至这些企业工作。不过,据笔者了解,通过安置基地解决就业问题的矫正人员非常有限。
关于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必须于成年人分开进行矫正。W区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总计为2名。由于该2名未成年人都在上学,司法所针对该2名人员进行单独的管理与矫正,较好的保护了他们的隐私。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是将此类人员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情形对待。在了解中,矫正机构基本上以矫正对象的实际年 龄确定是否为未成年。有的矫正对象入矫时未成年,矫正中成年,矫正机构即将其作为成年人对待。
3、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况表 (单位:人)
数量 男性 女性 本科及以上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41 21 20 16 16 1 6 2
(表四)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笔者通过了解,虽然W区各司法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41名,但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根据两院两部的规定,社区矫正以基层司法所为单位。而每个司法所人员数量非常有限,以W区为例,全区有17个乡镇,共17个司法所,基本上每个司法所的人员在3-4名,乡镇司法所要做公证、调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等众多工作,基本上是一个人员做几项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定期汇报、不定期走访、行为监督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得诸多措施只能流于形式,很难保证矫正的效果。
另外,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对入矫人员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对解矫人员进行矫正期间的鉴定,还要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庭前风险调查。将于20__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第二款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假释前的调查评估意见。这些都使得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内容非常庞大,如果没有相关辅助人员及志愿者的有效协助,各项工作流于形式将是无法避免的事实。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矫正工作人员中有16名本科,但这之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之后的委培形式取得的,真正通过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不足6名。可见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整体学历层次并不高。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也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由部队转业过来、由乡镇其他行政部门转调等情况普遍存在。经过正规途径招录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基本上只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心理与行为的矫治,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和方面,因此也必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出非常高的专业要求。丰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领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非常急迫和必要。只有这样,在矫正对象每周的电话汇报、每月的见面汇报时,矫正工作者才可以对矫正对象有效的沟通和引导,从而真正达到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效果。而不是邻里间的拉家长,也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训斥与服从。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为良好的美国,其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和选拨是非常严格的。美国矫正协会对于缓刑假释工作者的准入资格提出了如下的标准:"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位。"
(3)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情况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笔者通过了解,W区协助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由村、小区的治保主任担任,个别村镇由于矫正对象为女性,因此要求妇女主任参与矫正工作。由于治保主任或妇女主任往往与矫正对象住在同村,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方便做相关的监督及矫正工作。但这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就W区社区矫正工作来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参与其中,也没有其他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度是非常低的。二是治保主任或妇女主任由于其专业知识所限,其参与社区矫正只是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心理学或犯罪学方面的欠缺并没有能通过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而获得些许的弥补。三是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应当非常强调"社会性"的一面,强调罪犯与社会的互动,是对社会宽容度的考量,是社会再次接纳罪犯的一种磨合。忽视了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矫正只不过是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一种延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宣传力度上欠缺,社会对此的认知较少,也存在偏见。这个是最主要的原因。二是专业知识的要求上,社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的较少。
4、W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方法和管理措施
(1)、定级分类进行管理
20__年10月,W区出台《W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三级:一是严管级,二是普管级 ,三是宽管级。
入矫三个月以内的新入矫人员全部定为严管级,三个月之后,视情况变更管理级别。一般情况下三个月满后变为普管级。严管级每月走访两次,并实施手机定位监测。对普管级一个月走访一次,对宽管级2个月走访一次。在请假、汇报等方面因级别不同,而均区别对待。
(2)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
减刑中存在层层上报拖延时间,出现减刑裁定核准下来,实际刑期已执行接近尾声,降低了减刑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在撤销缓刑、假释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配合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于批准、决定机关的沟通协调问题。
司法所对一般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警告。两次警告后,矫正人员再有违规行为的,司法所即提请司法局向法院提起对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治安管理处罚由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做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违反刑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从而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的情况。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于哪些属于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一定的操作性。
(3)、最低学习时间和服务时间的执行情况
两院两部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根据这两个规定,W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积极落实这两个"八小时"规定。
根据了解,司法所在考核矫正对象每月不低于8小时学习时间时,综合考虑司法局/所 组织的例会(或学习)时间、司法局/所组织的活动时间、公益活动的时间、个人在家里学习的时间,只要有相关证明或者在思想汇报中说明,即可算作学习时间。
关于每月最低8小时社区服务时间,目前在落实 中存在困难。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限,社矫对象大多数都有固定工作,很难组织社矫对象统一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所谓的公共社区服务没有明确的概念。根据调查,W区某镇司法所要求在工厂上班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天提前15分钟到厂区,推迟15分离开厂区,为厂区义务打扫卫生,所用时间计入社区服务时间,这种尝试获得了司法局的认可,也得到了厂方的赞赏,但问题是,这样的免费义务打扫是否属于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否应当有更多样、更广泛的方式而不是如此单一?
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学习和社区服务,其目的在于将社区矫正对象真正置于社会之中,通过学习和服务,培养社区意识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出其社会性和公益性。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质上是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延伸,无论从社会公众的认可方面,还是从社会公众的参与情况上,亦或者从社区矫正的现行方法及措施上,都难以体现社区矫正的"社区性"、"社会性"。
(4)社会考察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但是根据W区社区委正机构反映,由于矫正机构人员不足,加上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构还未调查结束,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的情况。造成庭前调查很难真正进行。另外,由于目前人员流动较大,按规定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区考察,往往操作中也很难落实,给这些外地被告人的社区考察带来了不便。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横向上,社区矫正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诸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纵向上,应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从垂直方向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加强各地区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网与互动。
(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地方性立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从法律层级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由于社区矫正涉及多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地方性立法,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相关举措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对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的相关条件,司法行政机构内部的奖惩规定,警告规定,以及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进一步突出社区矫正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种行刑方式,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无论从社区矫正工作者方面,还是从社区矫正体制方面,似乎更倾向于说明社区矫正是非专业性的,其应有的价值和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是不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进入门槛,必要时设置专业性的资格考试。同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四)、应更加突出社区矫正的社会因素。扩充社会志愿者队伍,积极吸引有专业特长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增加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并进一步认同和参与。同时可以通过给予志愿者精神方面的奖励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措施。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更加多样,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方式,纵观美国、加拿大等社区矫正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社区矫正的种类都较多样,如加拿大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假释就有"日假释"(白天可到社区学习和劳动、晚上回监狱居住)、"全日假释"和"法定假释"三种 ,应拓展社区矫正种类,不断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全面实现社区矫正矫治罪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年6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年7月——9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县公安局在*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移交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分别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乡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县公安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