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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8篇

时间:2023-03-06 16:00: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法

篇1

摘要:我国的伊斯兰民族人口众多,因此我们需要因地制宜,在特殊的民族环境下,建设能够提供符合当地特殊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的金融体系,以便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建设。伊斯兰金融是以伊斯兰教规为基础的伊斯兰金融法规制下的金融模式,拥有更强的责任机制、稳健的财务政策和透明度,其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经营模式更安全。伊斯兰金融体系考虑了立足当地的伊斯兰文化和宗教环境,引入伊斯兰金融模式和国外的伊斯兰金融资金,这样一个伊斯兰文化占主流地位的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融通支持。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法;金融体系

我国的伊斯兰民族人口众多,因此我们需要因地制宜,在特殊的民族环境下,建设能够提供符合当地特殊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的金融体系,以便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建设。伊斯兰金融是以伊斯兰教规为基础的伊斯兰金融法规制下的金融模式,拥有更强的责任机制、稳健的财务政策和透明度,其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经营模式更安全。伊斯兰金融体系考虑了立足当地的伊斯兰文化和宗教环境,引入伊斯兰金融模式和国外的伊斯兰金融资金,这样一个伊斯兰文化占主流地位的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融通支持。

一、伊斯兰金融法基本原理

在伊斯兰教社会里,金融业与工商业一样,都必须遵守以古兰经的教义和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金融法。伊斯兰金融法是伊斯兰教规的各项原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主要是由伊斯兰法学家们做出的法理解释和判决所构成。

(一)基本规范

伊斯兰金融法的基础性规范是包括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包括利息在内的Riba的禁止。在伊斯兰教法中,里巴意味着一种额外的附加。这种附加额无论是多么少,只要是超过了贷款或债务的本金,即为里巴。[1]伊斯兰金融法认为,金钱是一种融通媒介手段,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商品本身,基于债务收取利息是一种里巴,是不正当的。[2]在伊斯兰商业和金融中,另一个重要的禁止规范是对赌博、投机和结果不确定的交易等Gharar行为的禁止。[3]当然,伊斯兰金融法也承认,对于交易将来可能获取的利润或遭受的损失进行准确地预测是不可能地。

伊斯兰金融法禁止利息但是容许利润,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有很多传统的合同是被广泛运用来开展金融业务的。伊斯兰金融机构也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的融资。但是,为了避免利息,它们运用传统的迟延交易合同的形式来进行融资安排,其中,主要包括迟延支付价款合同(Murabaha)和迟延交货合同(Salam)。在迟延支付价款合同(Murabaha)中,如果客户需要融资购买某种资产,他会要求银行来购买某特定资产,在加入银行的收益之后,该客户以这种增加了的价格从银行手中买取该资产,只不过,客户需要在一定时期后才支付该价款。这种债务融资类型为伊斯兰教规所容许,是当今伊斯兰融资的主流方法。另一种伊斯兰融资形式是迟延交货合同(Salam)。在这种融资形式下,银行同意预先支付协商好的一定数量商品的价格,而客户交付商品则是在未来的确定的某一天。当然,和前面的迟延支付价款合同融资方式相比,银行风险较大,在没有第三方的担保下,伊斯兰银行很少参与到Salam合同。伊斯兰金融中还会采用货与款均迟延交付合同,其中,包括Ijara和Istisna两种形式。

在伊斯兰金融中,除了通过前述买卖合同的形式开展金融业务之外,伊斯兰金融机构在其业务中,还经常采用两种伊斯兰合伙合同为其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即穆达巴拉(Mudarabah)和穆沙拉卡(Musarakah)。在穆达巴拉中,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给企业从事经营,条件是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经营产生的利润,而所有经济损失由资金提供者承担,企业则承担其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耗费。穆沙拉卡的意思是合伙,就其运作机理来说,与世俗社会中的合伙组织无异。但在伊斯兰金融中,穆沙拉卡又分为永久穆沙拉卡和递减穆沙拉卡两种形式,以适应金融业务的需要。在永久穆沙拉卡中,金融机构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并且每年按比例分享利润;而在递减穆沙拉卡中,金融机构在合伙事业中权益比例逐渐地转移给作为合伙人的客户,最终由客户对该事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5]

(二)其它相关制度

伊斯兰金融法的各种规则,特别是禁止性规范最为基础的目的在于保持商贸交易在道德上的纯洁性。因此,如果在普通的金融机构中开展伊斯兰金融,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资金与那些非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资金混合起来,这有点儿类似在清真食堂中不可销售非清真食品。

因此,为了向伊斯兰客户保证其伊斯兰金融服务和产品确实遵从了伊斯兰教规,打算开办伊斯兰金融业务的银行必须具有透明度,向穆斯林客户保证,伊斯兰金融资金不会和没有与普通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资金混合在一起。[6]所以,在业务方面,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普通金融业务和伊斯兰金融业务进行隔离,对伊斯兰金融设立专门的服务柜台、账户、资金托管系统。

四、结语

在伊斯兰教信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进行经济建设,毫无疑问,完善的金融体系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吸引健康的外国投资是很重要的。对于伊斯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来说,其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引进外资投资一方面要考虑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和启示,同时也面临着在特殊的民族环境下,如何能够具有其地方特色,以更好地适应因当地特殊的民族构成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特殊需求,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建设。伊斯兰金融近些年增长迅速,除了拥有巨额可以对外投资的石油美元,这种以伊斯兰教规为基础的伊斯兰金融法规制下的金融模式,拥有更强的责任机制、稳健的财务政策和透明度,其业务经营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更安全。因此,在建设伊斯兰民族地区时,可以引入伊斯兰金融模式和国外的伊斯兰金融资金,为这样一个伊斯兰文化占主流地位的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而引入伊斯兰金融,需要对规制这种金融模式的伊斯兰金融法熟悉,并且,需要建设虽然不必庞大,但是需要完整的金融配套制度和设施。对于这种在中国尚属新鲜事物的金融模式,可以采取逐步发展、渐进过渡的发展策略,有步骤地逐渐完善该体系的建设。(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参考文献:

[1] Mahmoud A. El-Gama, Islamic Finance: Law, Economics, and Practice[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49.

[2] Beng Soon Chong and Ming-Hua Liu, Islamic Banking: Interest-Free or Interest-Based?[R]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Research Paper 2008.

[3] Mervyn K. Lewis. An Islamic Economic Perspectiv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J]. Quarterly Bulletin of Malaysian Islamic Capital Market, 2009(4): 77

[4] Muhammad Ayub,Understanding Islamic Finance[M]. Chichester: John Wiley & Sons 2007: 61.

篇2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篇3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

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

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

三、结束语

篇4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企业;战略管理

一、金融企业战略管理需要金融法的支持

金融企业管理需要考虑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因素的影响,但从战略管理角度来看,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法律保障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金融企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之中,首先要遵循的就是“经济人”的原则。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一切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而金融法为保障金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金融法在交易之前将产权问题界定清楚。因为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在法律上首先对产权问题进行界定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率的关键因素。第二,金融法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引导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第三,金融法的强制性和对某些违规经济后果的惩罚性,能够避免和减少企业浪费现象。第四,对于某些企业给予强制性救济。

(二)企业经济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需要,具体的金融目标包括金融交易安全和金融体系安全。

1.金融交易安全

由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交易主体的复杂性、交易工具的多样性,金融交易活动存在极大风险。因此,金融交易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相比,更加需要交易安全的保障。金融法也在此方面进行做了许多安全保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金融法加强对金融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避免因金融交易的不可预见而出现的成本,降低损失。第二,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制定解决机制。第三,金融法提供交易风险防范方面的机制和保障,对交易风险出现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

2.金融体系安全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也使金融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而且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进一步增强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所以,金融法运用法律手段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金融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并将对金融关系的调整纳入社会安全体系的大环境中来。

(三)公平竞争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公平性是影响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金融法律约束金融交易必须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金融企业在行业中的平等地位,为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保障金融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和其他企业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第三,金融企业享有诉讼平等权。

总之,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金融法的不断完善为金融企业战略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金融法对金融企业战略管理的作用与意义

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关注金融法律是希望借助金融法的功能来保障企业战略管理目标的实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金融法作为第三层级的法律相对独立存在,为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根据金融主体法,构造符合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金融体系

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不同国家的金融主体法也不尽相同。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占据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考虑现有金融法适合建立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其中,考虑建立金融机构时需要侧重考虑的两个因素是组织形式和经营业务。

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必须要看清形势,充分考虑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和母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建立金融机构的不同法律要求,选择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组织形式。

多元化和全能化是金融业务全球化的两大特征。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才能够适应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但是,金融企业也不能随意选择全能化的经营模式,具体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制度选择。国际金融领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而不同国家所允许的经营模式不同。

(二)根据金融行为法,为金融企业交易保驾护航

金融行为法也称金融业务法和金融活动法,是规范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开展活动的基本规则。金融活动中既有直接活动,也有间接活动,又有中介金融服务活动,还有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于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活动。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别于一般商业交易原则的特殊金融行为规则。金融企业进行战略管理必须保证各项业务符合各项法律规范,金融法也为企业的经济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凭借风险援助法,降低金融企业经营风险

防范金融风险可以采取很多的手段,但是运用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永远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金融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避金融企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体系

适应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法律监管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体制又制约了金融主体的发展,所以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金融监管一定要适度。而且,采取“单一监管模式”还是“多头监管模式”,还要根据金融水平的发展情况,采取适当的金融监管手段,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也要根据这些情况及时调整经营发展战略。

2.采用政府干预性的货币政策

金融市场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要防范这两种风险,就必须要掌握相关的货币政策。在最近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国家适时调整有关货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颇有成效。

3.建立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是金融领域的生命线,要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就必须有透明的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国家建立信用体系,促使金融市场由传统的支付为主的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为主的交易方式转变。不同国家对于建立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如美国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制,即便如此也不能避免信用风险的困扰,所以要通过建立信用保障体系降低滥用信用的发生。

三、关于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困境的几点思考

(一)协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变革的需要

目前,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也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配合,加上立法技术的落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性,使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适应金融企业战略变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现实,应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定协调一致。

(二)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加快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

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需要结合国外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国金融企业发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法律法规。面对全球金融业的竞争压力,推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合作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长远看来,我们可以根据现用法律制定出《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法》或与之相关的利于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的法律法规。

(三)借鉴国外金融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

加入WTO以后,规范使用金融法律术语、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成为了更加急迫和重要的任务。要促进本国金融企业战略和国际企业发展战略的接轨、更好地完成改革开放的任务,就必须认真按照WTO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方华,吕巍.战略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3]朱正贤.浅谈在金融企业管理中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J].经济纵横,2007(10).

[4]周小亮.产权、竞争、协调配置与企业绩效[J].经济评论,2000(03).

[5]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篇5

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加上各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全球经济放缓了增长速度,世界金融市场也不太稳定,这是因为货币汇率、能源及粮价的变化影响了世界资本的流向及发展规模。而国内还面临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护国家经济及金融安全的难度更大。为方便国家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策略,强化控制和管理跨境资本的流动趋势。另外,还应预防和减少运用贸易、商业信用等方式将套利投资资金进跨境转移的问题,应强化管理和规范常见项目的外汇收支行为,并及时查验它同现实的贸易工作是否一致,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尤其应做好贸易收结汇及信贷管理工作。

二、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金融体系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属于脆弱、敏感而又极其重要的环节,针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都较为发达和完善,既包括制定和落实货币政策、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有集聚众多功能且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作用的商业银行,还有各种非银行金融单位,它们也有着各自的职责。

(一)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领域中,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应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并对市场展开调查,要及时发现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确保金融市场安全、规范化发展,同时还应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法制。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注重构建先进的合规金融文化,让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金融活动及行为都能做到有理可循并严格走法定程序,要控制和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合规金融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按相关规定经营、道德滑坡等,这些都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健和谐的重要原因,风险管理包括合规与违规两种情况,它们是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合规即建立相关的运作机制,完善专业、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并形成集识别、评价、检测合规风险为一体的管理体系。合规的实施,离不开全员的共同努力、监督等,同时还应坚持合规问责制。合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外延,只有监管同内部合规结合起来,方可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

篇6

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加上各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全球经济放缓了增长速度,世界金融市场也不太稳定,这是因为货币汇率、能源及粮价的变化影响了世界资本的流向及发展规模。而国内还面临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护国家经济及金融安全的难度更大。为方便国家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策略,强化控制和管理跨境资本的流动趋势。另外,还应预防和减少运用贸易、商业信用等方式将套利投资资金进跨境转移的问题,应强化管理和规范常见项目的外汇收支行为,并及时查验它同现实的贸易工作是否一致,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尤其应做好贸易收结汇及信贷管理工作。

二、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金融体系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属于脆弱、敏感而又极其重要的环节,针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都较为发达和完善,既包括制定和落实货币政策、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有集聚众多功能且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作用的商业银行,还有各种非银行金融单位,它们也有着各自的职责。

(一)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领域中,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应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并对市场展开调查,要及时发现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确保金融市场安全、规范化发展,同时还应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法制。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注重构建先进的合规金融文化,让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金融活动及行为都能做到有理可循并严格走法定程序,要控制和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合规金融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按相关规定经营、道德滑坡等,这些都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健和谐的重要原因,风险管理包括合规与违规两种情况,它们是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合规即建立相关的运作机制,完善专业、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并形成集识别、评价、检测合规风险为一体的管理体系。合规的实施,离不开全员的共同努力、监督等,同时还应坚持合规问责制。合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外延,只有监管同内部合规结合起来,方可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

(三)金融制度的变革与完善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看,就应重视更新相关的金融规范及要求。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想适应的金融法,必须是有着健全主体、能实现自由化经营、监管严格的与世界发展趋势相吻合的一项法律制度,该体系中,金融主体法是根本,同时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货币金融法、贸易金融法等多项法律分支。

篇7

1 三足定理以及贡献

三足定理主要是在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出的,与“消费者保护”之间正好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其中消费者保护、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等就是三个“足”。同时,在金融法中,“三足定理”表示不管是消费者保护,还是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它们都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是改革金融体制、金融立法以及设定金融管理目标的重要原则,所以需要在“三足”之间寻找一种平衡[1]。

“三足定理”思路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金融法制的局限,通过对消费者保护、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等的平衡,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金融法制,推动金融法制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各项发展需求。一方面,“三足定理”将消费者保护纳入了金融范围,并且将其看做是法制改革的参照指标,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提供了可行路径,改变了以往想要平衡二者却找不到具体平衡指标和理想方案的局限[2]。另一方面,“三足定理”从几何学的角度出发,借鉴和参考等边三角形所具有的稳定性特点,成功建立起了消费者保护、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等三足制衡的博弈模型,针对金融法制存在的价值目标,探索了一种良好、高效的互动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系统的健康平衡发展。

2 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路径

2.1 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发展较为完善,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是在金融法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具体来说,金融市场缺乏良好的创新,运行效率不高,而且也缺乏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国际竞争能力相对较低。同时,在后危机时期,金融市场发展中还面临着金融安全维护和安全方面的难题。另外,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均衡,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的金融资源分配存在失衡现象,不仅扩大了区域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再加上社会财富存在的分配不均现象,使得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从而无法将金融市场所具有的合理分配效应充分体现出来[3]。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优化金融法制,引导金融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2 金融法制改革的具体路径

(1)优化配置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市场发展中最为活跃的一个要素。通过优化配置金融机构,不仅可以调整金融市场的整体构成,同时能够改善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和运行情况。首先,制定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将金融特许制范围放宽,允许其他机构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到金融监管工作中去。其次,提升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将传统金融市场中国有企业的垄断局面打破,构建完善的竞争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增强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维持良好的竞争秩序,不断增强金融发展水平和效率[4]。最后,推动金融机构朝着政策性发展,拓展金融机构的服务广度和深度,注重金融立法,通过政策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发展行为,在找准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的同时,将其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2)优化和改革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的优化和改革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局考虑市场发展情况,探索改革路径,确保金融公平、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能够均衡发展。首先,提升资本市场的层次性,加快国际板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建设步伐,使得创业板、主板以及中小板能够得到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渠道,针对券商以及上市公司等完善退出机制,不断加强期货和债权市场的发展建设,根据市场的不同层次构建相对应的监管机制,确保金融市场活动有序进行[5]。其次,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层面的倾向,不断消除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提升市场发展运行的有效性,同时专门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做好相关的立法工作,积极寻找一种有效模式帮助金融消费者更好的获得司法救济权益。最后,提升金融体系的普惠性,将城乡之间存在的二元结构打破,均衡配置城?l的金融资源,加快建设乡镇的基础金融设施,对一些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提供服务,将资本市场引入乡镇地区,让全国各区人民都能够有机会享受到金融服务,推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篇8

[作者简介]康成杰(1945-),男,山东淄博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后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目前,金融法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在这种背景下,由王利军、郝平、李彦军、席逢遥等中青年学者撰写的《金融法专题研究》已由河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是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由河北省教育厅学术出版基金资助出版,作为研究中国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著作,该书多有创新,值得―读。

第一,该书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作者打破了金融法律体系由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组成的划分和论述的方式,认为这种法律体系已经不再符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重构金融法的结构,结合中国金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分成四个专题:金融法总论、金融监管法、金融主体法、金融业务法来加以论述。作者认为仅对金融法的个别部分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进行改革已不能解决问题,要通过金融法的重构解决金融体制的结构性问题,采用综合性法典式金融立法新模式,构建适应并推动金融服务现代化的法律新框架。金融监管要效益与安全兼顾,强调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的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发展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是发展再投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应逐步推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扩大金融担保的方式、种类;快速发展信用消费。

第二,该书结合法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的理论观点,对金融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充分考虑了成本与效率,并运用法律的不完备理论来研究金融监管,既指出其必要性,又指出其适度性,金融监管必须和市场约束相结合。

第三,该书紧贴实践,实用性强。作者对中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问题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或改进的办法。如:中国金融监管法如何与WTO要求进行协调,银行、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证券交易所的股份制发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金融担保、信用消费等实际问题都进行了充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改进建议。《金融法专题研究》一书的出版,对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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