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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原料生产; 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30038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存在违法行为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经常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同样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在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而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质量的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的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
3.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惩处力度仍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罚款或停业整改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闭的境地,如此严厉的刑罚对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是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行政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家都会争着抢着管那些对自身有利益的问题,而一旦真正出现了问题,却又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局面。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此外,执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执法人员害怕得罪人,在执法行动中就会缩手缩脚;有的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野蛮执法的出现;还有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实施重惩处而轻批评教育、重行政处罚而轻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农业执法人员来自于专业技术领域,他们自身缺乏执法经验,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5.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众多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7.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农产品贸易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集中的农贸批发市场,我们管理起来难度更大。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管理层次和体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之中。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一体化程度较低,一些农产品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虽然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格局。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从全面抓起,从根本抓起。我们要重视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监管这一环节,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并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我们要保证食用农产品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农资、农药的监管;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对策及措施
1.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更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全方位的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和早处理。
3.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进而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其执法效率。
5.加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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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智涵,温志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关键词】公众利益 “地沟油”产业链 监管 对策
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各类“地沟油”上餐桌时间在全国各地蔓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从“地沟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着手,积极推进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本文从公众利益视角出发,构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框架,为加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的措施办法。
一、公众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众利益是指企业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不断用实际行动增进公众受益,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企业,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协调与共同发展,所以公众利益就是公众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共享。公众利益理论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法规,执行政府职能,通过低成本、高效率运作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对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共享。从公众利益根本点出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市场失灵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公众利益理论对“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研究的适用性
首先,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鼓励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并增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治手段,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地沟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从公众利益理论角度出发,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监管职能,从技术规范、行业规范、职业规范等方面对企业或经营者采取监管措施;最后,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公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市场上免受侵害。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应该遵循公众利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和制定“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效率。上述的这些公众利益理论视角都与“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参与者及其分工
“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 “地沟油”产业链的规范经营秩序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体系参与者及监管分工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1.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各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做好职能工作,如质量检查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及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切实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餐饮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检测检验方法,加强对“地沟油”及食用油的科学监测等等。
2.行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餐饮市场的重要任务,依靠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唤起全行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如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物美价廉的品牌餐饮油,树立行业内使用餐饮业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国餐饮协会自律准则》等,对从事违法餐饮活动的会员,在自律的范畴内,予以制裁,通过行业内部点名通报、警告,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3.社会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存在行政和执法资源不足与违法地沟油企业分布区域广的矛盾,从国外的成功案例来看,通过社会舆论监管力量,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弥补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地沟油”产业的舆论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新闻媒体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舆论监督与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使用“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诚信记录名单;第四,消费者协会扮演者社会舆情与监督,并受理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4.立法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地沟油”产业链的经营活动,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认真排查和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5.“地沟油”产业链相关经营活动主体。地沟油产业链长且复杂,要加强对“地沟油”的回收监控,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强化食用油的生产和流通的索证管理,对证件不齐全或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执照。
四、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内容:
1.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要坚持以公众利益理论依据,实行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发展为本的监管思想,实现最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不断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沟油”产业链主要有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六大环节,这一产业链冗长且关系网的复杂,使行政监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为盲区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经济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地沟油”产业链经营运作模式也随着经济市场的诱导发生的重大变化,相关方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监管体制和措施。从监管体制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借鉴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工商执法监管角度来说,要不断出台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的机制,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监管使命的。
3.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基于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建立社会和谐的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监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使地沟油流向合法化,推动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要和谐共处,此乃监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监管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难免有工作衔接不到位,求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监管的协调合作是监管成败的关键。
4.依法监管,保护公众利益。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监管“地沟油”产业链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监管,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能否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做出裁决,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对于各国家机关来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理念是对政府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执法能力的考验。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利益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描述如图。
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可通过以下五类关系组成: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质监部门等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使用何种策略监管,二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监管的绩效管理。
(2)行业协会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行业协会包括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商业协会、保健协会等等,行业协会一是要在行业内自律,二是要建立准则和执行标准。
(3)社会监督力量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消费者个体、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力量通过社会曝光和舆论来宣传“地沟油”的相关不法行为,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4)法律体系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地沟油”产业链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必须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地沟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政策、法律依据。
(5)“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链。对于监管来说,地沟油产业和食品餐饮公司实际上还承担着自律审查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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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远辉(1982―),男,广西横县人,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韦传亮,(1966―),男,广西南宁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监管;食用
一、引言
食用油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其需求量较大,消费频率较高,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普及,顾客购买食用油的现象也在逐步增加。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食用油也不例外。例如,地沟油,食用油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这使得人们对食用油的质量安全越来越关注。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国食用油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没有建立覆盖整条供应链的监管体系,各部门职责相互交叉而造成监管漏洞。由于食用油供应链各个环节相互影响,都可能存在对食用油的质量安全造成威胁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供应链视角出发,给出了构建食用油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些建议。
二、食用油的监管及研究现状
(1)监管现状。食用油的生产和供应环节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油料预处理、毛油压榨、精炼、包装、装箱入库、贮存运输和销售。这其中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各环节之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信用缺失的情况,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这就使得食用油供应链存在较高的质量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对于食用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这就导致了监管过程中缺乏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在许多环节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2010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意图加强对于地沟油的监管。但是,同样由于涉及部门众多而导致意见实施以来地沟油仍然屡禁不止。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食用油在原材料生产和收购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流通环节属于工商部门管辖;最后如果形成公共安全威胁则会涉及公安部门。但是纵观近几年来的地沟油事件,它们都是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破获的,质监及工商部门出现了监管缺失的情况,这就表明我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着不足。具体而言,我国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但是我国的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食品安全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众多,但是相对分散,这也导致各地对地沟油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其次,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是2005年10月实施的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这一标准与欧盟和日本的同类标准相比存在标准偏低和不完善的情况。并且我国的标准的时效性较差,部分标准的已经超过20年未得到重新修订。最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准入制度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相关的部门只重视对申请企业相关条件的审核,而对发放许可证后的监督却并不重视。并且各个检查部门分别建立检测机构,投入资金购买相近的设备检查结果不能共享造成设备利用率较低,资金出现浪费现象。
(2)研究现状。由于近几年的食品质量问题愈发严重及目前食用油监管中存在问题较多,已有部分学者对食品质量安全及监管进行研究。李书国(2005)分析了我国食用油市场的质量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赵瑞峰(2008)从供求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广西省的食用油安全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陈卫康(2009)对国外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分析并对国内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意见。蒋慧(2011)指出要在立法上区分食品、药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标准,通过比较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我国的差异,重新界定和阐述了监管权限。慕静(2011)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存在的弊端,并基于供应链角度,在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成因的基础上,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体系。陈秉恒,钟涨宝(2013)基于农产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研究的进展,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安全监管存在的关键问题和原因。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分散性为农产品供应链的安全监管埋下祸患,产销各环节的评价体系的差异性导致了安全监管难。倪妍(2013)分析了国内食品监管的现状,并指出监管模式为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将监管环节划分成段进行监管,而这种模式往往职责不明,定位不清,导致监管失灵。这些研究大多从食用油生产销售的整体角度出发,没有针对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措施。针对以上分析的问题,本文从供应链的视角出发,针对食用油在流通中的各个环节,即食用油的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对食用油生产流通进行监管的监管模式。
三、监管模式
根据供应链的定义,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那么食用油的供应链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和供应环节、压榨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到销售终端环节。基于食用油供应链,本文对食用油各个环节的监管模式进行阐述。
(1)对于原材料的监管。我国目前油料市场主要由大豆,棕榈油,葵花籽和油菜籽四种作物所主导,以下以大豆为例说明监管体系的构建。食用油生产企业对于大豆采购的来源主要有两种:国外进口,国内收购,其中国外进口所占比例最大,约占全部大豆来源的80%。因此,对于国外进口大豆的监管是重中之重。对于进口大豆,应由检验检疫部门在货物入境后,按照GB1352-2009大豆标准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并且严格按仓库监管规程对大豆换装存储的监管仓库进行卫生监督,避免大豆在运输、换装、存储等环节出现安全、卫生隐患。在大豆从监管仓库调离起,将该批大豆报检号、重量、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及时传真到工厂检验检疫机构,确保运输、加工环节实现无缝隙监管。对于国内收购的大豆,应从大豆种植环节开始进行监管。由农业各级部门对化肥,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标签的三无企业上报市有关部门并依法予以取缔。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利用传感器等工具对种植企业的土壤、水质、气体、进行实时监控,以防止污染的发生。在大豆成熟后,按照大豆国家标准对大豆霉菌、害虫、农药残留、重金属、化学污染情况进行检验。一旦发生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找出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大豆在出售给食用油生产企业时,应由质监局对大豆进行抽检,监督其封装运输过程,并将该批次的大豆信息包括重量,运输工具信息等及时发送给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部门。
(2)对生产过程的监管。目前我国食用油生产制造企业有5000多家,它们生产能力良莠不齐,而且存在一些作坊式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应由工商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防止三无企业制造的产品流入市场而且要严格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在食用油生产企业内,由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严格监督其原料来源,防止地沟油现象的发生。核对入库的大豆批次信息与收到的是否一致,并再次进行抽检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霉变等现象。对于食用油的生产过程应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对食用油生产加工的设备进行检测,通过传感器对食用油的生产过程及车间卫生条件进行实时监控,严格监督其添加剂的使用,防止发生人为或者意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照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 1535-2003《大豆油》、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对食用油进行检测,主要检测标准包括食用油的标签、感官、酸价(值)、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杂质、烟点、含皂量、冷冻试验、加热试验、铅、砷、黄曲霉毒素B1、溶剂残留量等项目。当监控指标到达警戒值时,应迅速找出污染源并进行治理。生产环节监控过程如表1所示。除对食用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外,还应按照GBT 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9688-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监督其包装过程及包装材料,确保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依据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监督其标签,禁止虚假标注,虚假宣传。
表1 生产环节监控过程
关键控制点 显著危害 关键限值 监控 纠偏 记录
对象 方法
食用油生产环节 致病菌、化学物污染、添加剂 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等 产品(致病菌、化学添加剂)、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 气体、传感器、环境传感器,企业对产品自检 找出污染源,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监测数据上传服务器、自检报告
(3)对仓储及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由企业内的质量监管部门按照LS/T 1211-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储存及运输条件进行监管,防止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霉变等现象。记录运输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数量,目的地等并及时发送给销售终端的质量监管部门。具体仓储和输运环节监管过程如下。
对于食用油在仓储过程中主要的关键控制点就是整个仓储过程,从食用油的入库开始到开始配送这一过程,在这个储存过程中,食用油最显著的危害就是发生霉变,从而产生霉菌,特别在物流仓储设施比较简陋的环境下,仓库温度往往不能保持平衡,这种情况就容易导致食用油发生霉变。基于此,仓储管理人员主要参考LS/T 1211-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来对仓库内的温度条件进行设定。仓库内食用油质量监控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产品(霉菌)、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三个方面,企业可以运用气体传感器、环境传感器对产品进行自检,其频率主要依据传感器实时监测,从而对产品定期自检。其监控人员企业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业的企业检验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测,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找出污染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服务器,生成自检报告,从而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而政府也要起到监督作用,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抽检,这样一来企业,专业人员、政府共同努力,加强仓储过程中食用油的质量监测。对于食用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关键控制点在于从出库到最终销售终端这一配送运输过程中,由于有时运输时间过长,运输设施又较封闭,食用油最显著的危害仍然是霉菌。在运输过程在注意控制温度前提下,还应注意运输过程中挤压现象而导致的食用油破裂。对于运输过程监管的对象集中在产品(霉菌)、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三个方面,对于采取的方法以及对于问题的处理,基本上与仓储过程相似。运输的过程其实是食用油的储存位置暂时发生的变化,所以整个过程的监测可以参考仓储过程。
(4)对于销售终端的监管。由于销售终端情况较为复杂,包括众多的小型粮油店,又包括大型超市等业态,要实现全部的覆盖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应对出货量大的大型超市进行重点监控,对于销售量较小的粮油店等可以进行抽检。在大型超市中,应安排第三方的质量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对于进入的每批次食用油,应与仓储运输部门发送的批次信息进行核对。加强重点区域治理,探索和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这样可以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其次,要加强流通渠道治理,严格监督进货渠道。在有效拓展信息的基础上,积极与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监管方法和措施,从而防止来源不明的产品流入市场。对于小型的粮油店,应不定期对其销售产品进行抽检,并说明其进货渠道。政府应制定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考评办法,对年满一年的粮油店进行资格复审,并要求销售店索取厂家的营业执照,每批进店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及时做好台账。小型粮油店还要注意店内环境的改善,做好柜台整洁卫生,仓库内粮油商品能单独存放,做好温度和湿度的管控。对于出现问题的超市,要加大惩罚力度,使得销售终端站到消费者这一边,来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允许受害人进行集体诉讼,让超市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轻易脱身。这样一来,食品安全的压力,才会真正沿着整条供应链向上游有效地传导,从而从源头加强食用油安全的监管。
四、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不是简单的企业责任,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约束来彻底解决,要有专业化的政府机构去管理。但监管部门首先要改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整治模式,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构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封堵漏洞,也从销售终端截流,而不是被动地原地“亡羊补牢”。以中粮集团的做法为例,其食品质量管理从工厂向零售终端延伸,新增了主动的市场抽检制度,工厂品控人员及销售人员定期到市场零售点对产品进行检查,对产品的保质期、包装、内容物等进行目测,对存疑产品,直接从零售店购买,返厂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消费者通过零售店购买的每一瓶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其次,食用油企业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披露机制,以工作组、市场部、销售部为主的媒体沟通小组,第一时间与媒体沟通,保证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基于物联网的逐步应用,使得食用油安全信息能够在整条供应链得到共享。第三,政府要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参与监管。行业协会以自律机制参与监管有助于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整合行业资源,加深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互信。行业协会自律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降低监管成本,弥补政府监管所存在的滞后与失灵。消费者是液态奶的质量安全的最大利益相关方也是最关心质量安全的一方。因此,应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管,鼓励消费者进行举报。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从供应链的视角出发,构建了一套食用油的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原材料监管,生产过程监管,仓储及运输过程监管,销售终端监管四个部分,该体系能够有效地保证食用油在供应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且有利于食品溯源体系的构建。但是,本文对于该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包括具体细节,各项标准等,且该体系涉及众多方面,具体实施难度较大。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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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6):154-162.
[3] 陈秉恒,钟涨宝.基于物联网的农产品供应链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9-55.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科技支撑;企业自律;意识提升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管理涉及到多方面、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研究起步较晚,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就显得特别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产业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 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此,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启动了“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行动计划”。河南省作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课题承担省份之一,结合我省实际,选定小麦和猪肉两类大宗产品,以鹤壁市为综合示范区,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运行链条,就其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集成组装配套,开展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河南省在设计课题方案时,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本着实际需要和拾遗补缺的原则,设立了11个专题和2个行动。其中“食品安全政府推进行动”是总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单纯的技术应用。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安全,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会导致最终消费食品的不安全。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科技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协调、引导和推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限制,目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还非常薄弱。为此,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2 食品安全的主体
2.1 食品安全的复杂性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其属性而言,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安全的生产技术,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没有安全的标准,就不可能界定食品的安全性;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就无法确定食品是否安全。众所周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方面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不仅需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而这些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
2.2 食品安全的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技术是食品安全的支撑。但是,食品安全技术又有其特殊性,技术的应用与采纳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环境。一般来说,应用科学技术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或成本的节约;而食品安全技术不比其他技术,往往是为了使生产出来的食品达到安全标准,需要限定一些投入品的使用,往往让生产者寻求替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技术的选择。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生产者或企业,其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认知、市场的认可或其它有效的约束,食品也就不可能形成高质量、高价格的市场均衡,其对食品安全技术的采纳就仅仅成了出于道德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示范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全面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既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环境保障条件,又牵涉到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的义务、责任和认识。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技术应用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企业和消费者。
2.3 食品安全的模式特征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三大主体。但三者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只有三者达成了共同认知,形成了相同的推动力,食品安全技术才能够得以较好的转化和应用。其中,作为食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从政策上制定必要的规定和约束,引导、指导和强制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因此,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政府在制度上的支持和推动。
企业是安全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食品安全技术的接受应用者,其行为直接决定着食品的安全水平和程度。企业只有建立了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否安全,最终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只有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食品,才能逐步实现优质优价,才有利于引导和加快食品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或生产者才会对食品安全技术产生强的需求动力。
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分析研究,结合鹤壁市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课题组研究提出了“技术支撑,政府推动,企业自律,意识提升”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模式特征。
3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管理监督水平、生产经营者素质、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的重点环节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难点与重点主要是制度建设、公众意识提升、产业组织建设、科技平台与信息平台建设等。
3.1 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着重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评估,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制度、标识制度、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企业信用制度、预警制度等研究。实践证明,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就不可能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再好的技术也很难得以推广和应用。如在小麦种植基地建设上,可以研究开发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小麦种植生产技术和规程;但如果不从管理上、制度上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禁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净化投入品市场,也就不可能确保所产小麦的安全性。
3.2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社会公众、农户、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科技培训与道德教育等途径的研究,探索出不同的培训方式与途径,使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都能树立新的观念,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遵照食品安全的原则。
3.3 创新产业组织
在现行的“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基地+农户”产业化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课题组重点对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行了研究。实践证明,通过引导农民
成立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使项目示范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安全生产行为,这种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4 构建科技平台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而科研条件的改善、科研设施的装备,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食品安全科技工作涉及的学科多、部门多,必须整合科研队伍,加强协作攻关。河南省承担该项课题,共有10余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示范企业参与联合攻关,以项目为纽带,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创新了科研联合工作的理念与机制。
3.5 建设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认同。通过对信息服务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的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农村信息服务的有效模式。还建成、开通了河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该网设有信息动态、关键技术、安全预警、国家标准、专家答疑、政策法规等栏目;收集了小麦、生猪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法律法规等,方便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各类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4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行动
食品安全河南课题是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产学研相结合,多单位、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实施按照“点、线、面”的模式整体推进,主要从源头监控入手布“点”,沿“农田到餐桌”这条“线”,以一定区域为中心,在“面”上进行整体推进。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主要有:
4.1 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清理评估行动
着重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阶段国家及河南省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初步找出了食品安全交叉管理和管理缺位方面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政策性措施。同时,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省省情,提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及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设想,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实践基础。
4.2 科技管理行动
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圆满完成,还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管理细则》。该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课题组织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提出了具体办法。明确了课题实施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课题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课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经常召开专题招标会、调度会、协调会、碰头会、技术对接会、半年检查会和年度工作会,及时编发《食品安全》简报,保障了课题实施分工合作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4.3 联合执法行动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涉及农业、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在目前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框架下,以生猪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为例,监管环节主要包括:养殖场环境、养殖、投入品、防疫、屠宰、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包装、标识、销售及消费等诸多环节。通过研究,提出了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下,建立“联合执法行动”长效机制方案。依照相应的标准、法规进行监控、检测和依法行政,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监管链条和从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市场(零售店)的“绿色通道”。
4.4 理论研讨行动
示范区是一项工程,社会各界对其认识还不一致。为此,课题组多次邀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召开理论研讨会。2005年4月24日,针对当时的苏丹红事件,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农科院组织召开了河南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理论研讨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2005年“3.15”前夕,召开了“河南省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坛的主题是“营造和谐环境,保证食品安全”。2004年还应邀参加了北京“全球食品安全论坛”,提交的论文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通过举办或参加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理论研讨会,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内涵、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有了更深刻地认识,找到了“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问题的成因,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5 宣传教育行动
为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004年5月17-22日,省、市联动,在鹤壁市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项目示范区还经常利用板面、挂图、宣传车、散发传单等形式,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向广大村民、居民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先后播发领导讲话、示范区建设专题片、企业形象展示、食品安全消费指南等内容268篇(次)。淇县还制作了《科技600秒》电视专题,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知识和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省食品安全课题管理办公室多次策划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2005年4月,项目组邀请《河南日报》社记者,深入鹤壁示范区进行全面采访,以记者的视觉、耳闻目睹,专题报道了《种麦养猪,如何远离污染》专稿。2005年春季,“瘦肉精”事件闹得纷纷扬扬,及时邀请《河南商报》的记者,将课题研究出来的最新成果“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进行了宣传报道。《科学时报》2005年8月9日还对河南课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河南日报》上开辟了《专家解读食品安全专栏》,2004-2005年累计发表食品安全知识性文章18篇;《河南农业科学》也开辟了《食品安全》栏目,2005年累计发表文章17篇。同时,还组织专家编写小麦、生猪科普教材7本,养猪科技图书3种(正式出版)、食品安全知识性资料多种,定期、不定期进行科技讲座。示范区达到了户户都有明白卡、家家都有明白人,当地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著提升。
5 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在当前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5.1 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多环节、多因素的风险,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以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为保障。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基础体系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2 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准人制度是在以往对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市场食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体系。其指导思想是“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开放市场,强制退出”;其基本思路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
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食品(及其经营者)实施全过程有效控制。目前,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还有很大难度,政府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力引导、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5.3 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还存在资金总量投入不够、部门资金分散、资金浪费现象严重与资金投向亟需调整等问题。应该完善管理体制,确定相关部门的预算,并调整投向,提高投资效率。同时,政府应鼓励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投入,要在财政与金融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在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等。
5.4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教育与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改善食品的安全状况。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大学相关专业设置薄弱,政府决策者与行业从业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安全培训,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化。而教育、培训在食品安全公众意识提升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与示范工作,逐步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
5.5 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要加大食品安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二是要整合科研力量,建立高效、协调的科技管理与组织机制。三是要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积极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有效、可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进步模式。四是“抓龙头、促源头”,完善食品供应组织体系。利用“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生产组织方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民采用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五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加强示范基地建设。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