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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
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封闭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共布粉块400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查房2000间,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各级爱卫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市区有关部门、各集贸市场要设立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或实施。
(三)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督促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厕各类垃圾箱、坑、桶、通道和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园林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工商部门及有关集贸市场举办者负责相应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城区中、小学校校园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七)建管部门负责抓好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八)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科普教育、宣传发动工作。
(九)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重点单位、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并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杀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社会化服务,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相应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
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力量,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虫害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根据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及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的主要相关因素分析:今年我市水稻病毒病有暴发流行的态势,其依据如下:
1、灰飞虱冬后残留基数较高。由于持续的暖冬气候条件,近年来灰飞虱连续大发生,冬前基数高,冬后发生量大,据4月中旬调查,全市平均每亩虫量1.1万头,高于去年同期0.68万头/亩。白背飞虱近年迁入虫量高,发生程度重。
2、水稻品种。目前,我市水稻主体品种虽然较抗条纹叶枯病,但均不抗水稻黑条矮缩病和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有利于水稻病毒病的流行。加之今年山区推行籼改粳,水稻秧苗期农民没有压低灰飞虱数量控制病害的习惯,容易导致粳稻条纹枯病的重发流行。
3、毒源充足。年我市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面积近7万多亩,病区的灰飞虱带毒越冬后经过小麦、杂草等寄主的过渡后将成为水稻上的毒源。据高邮、宝应植保站今年麦田灰飞虱带毒率测定,黑条矮缩病带毒率均为4%,今年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流行潜在威胁大。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年在我省已查见。
4、生育期吻合度高。4月中旬调查,麦田越冬代灰飞虱处于成虫盛期,预计一代成虫迁移盛期出现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此时水稻正处于出苗至分蘖期的易感病生育阶段,与灰飞虱迁移高峰吻合度高。
二、防治对策与目标
防治对策:根据水稻病毒病的发生规律及致害特点,我市防治水稻病毒病应坚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全面实施“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的综合防治策略。针对水稻条纹叶枯病重病区推广种植抗病品种为主体,具体措施为:“品种择优抗病害,栽培优化避虫害,药剂浸种防侵染,麦田防治压基数,秧田狠治断毒链,田边普治除隐患,大田防治保丰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我市的发生动态。
防治目标:通过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综合防治技术的实施,全市力争将水稻病毒病病株率控制在5%以下,危害损失控制在2%以下。
三、防治技术
1、准确监测虫情动态。认真做好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麦田要做到7天一次普查灰飞虱虫情,对秧田要做到2天一次系统调查灰飞虱及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病虫情,5天一次大面积普查,本田在分蘖盛期前,坚持做到5天一次系统调查,7天一次大田普查,确保准确把握灰飞虱田间消长动态和病毒病流行趋势。要做好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监测,密切注意白背飞虱的迁入情况,及时掌握灯下和田间虫情消长动态,做好迁入代灯下白背飞虱带毒率检测和稻田疑似植株调查鉴定,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组织虫情会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定期向省、市植保站汇报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发生动态。
2、因地制宜推广抗(耐)病品种。在水稻条纹叶枯病重发地区以选择种植抗(耐)病品种为主,在选择抗水稻条纹叶枯品种时,也要防范是否感水稻黑条矮缩病,目前种植的一些抗(耐)条纹叶枯病的水稻品种不抗黑条矮缩病。如淮稻5号等抗条纹叶枯病而较感黑条矮缩病。
3、积极改进耕作方式。一是科学选用适宜的苗床址。育秧的苗床应选择远离麦田,排灌方便、相对独立的田块,育苗时要清除秧田四周杂草;在商品化集中供秧区推广应用防虫网、无纺布笼罩育秧。二是适期内推迟水稻播期。各地应根据水稻生育特性,在最佳播期内适当推迟播期,使得水稻秧苗易感病期与灰飞虱传毒高峰期错开,减少传毒机率。三是大力推广轻型栽培技术。推广抛秧、机插秧等轻型栽培技术,集中育秧、商品化供秧。适当增加栽插密度和基本苗,通过栽培措施的调节,达到栽培避病的作用。四是加强玉米粗缩病防治。玉米、水稻混作区,应重视对玉米粗缩病的防治,控制灰飞虱从玉米上获毒传播水稻黑条矮缩病。五是加强发病田块的管理。要做好水稻因苗管理、分类指导工作。根据不同苗情,合理肥水运筹,提高植株抗病能力。要科学指导改补种工作,并及时拔除田间病株,减少田间毒源。
4、控制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压低传毒基数。对水稻条纹叶枯病和黑条矮缩病,坚持“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策略,要通过药剂浸种,麦田防治,秧田狠治,田边普治,大田防治,多个环节防治灰飞虱,阻断毒源传入水稻植株体内。一是全面推广药剂浸种新技术。采用吡虫啉、吡蚜酮等药剂浸种,充分发挥这些药剂的内吸传导优势。二是开展麦田防治,压低灰飞虱发生基数。在灰飞虱虫量高的田块,结合小麦穗蚜防治时进行兼治,对麦套稻和秧池周边麦田采用敌敌畏熏蒸或吡蚜酮喷雾等防治方法,控制灰飞虱向秧田迁入的基数。三是狠抓秧田防治切断传毒链。要从水稻播后成苗期开始,对秧田交替使用稻丰散、异丙威、吡蚜酮等药剂。第一次在秧苗露青期开始使用,后根据灰飞虱迁入峰期,增加防治次数,调整农药品种,采用速效药剂与长效药剂相结合,实行全程药控,在移栽前必须做到带药移栽,确保秧田灰飞虱群体数量降到最低。四是普治田边杂草上灰飞虱,消除毒源隐患。在麦田防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周边杂草一并防治,要十分重视秧田周边杂草灰飞虱防治,减少其栖息、繁殖场所。五是抓好大田期防治。根据大田灰飞虱虫情及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发生趋势,在二代灰飞虱卵孵盛期至2-3龄若虫高峰期和若虫羽化高峰前,适时防治。晚熟品种根据灰飞虱发生情况重视第3代若虫的防治。对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要切实压低秧田期和大田前期的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减少其传毒机率;可选择吡蚜酮、噻虫嗪、噻嗪酮、异丙威、乙虫腈、噻虫嗪等高效低毒单剂及其复配剂,示范烯啶虫胺防治白背飞虱,坚持持效性好与速效性好的药剂配合使用;对染病稻田,还可采用毒氟磷、超敏蛋白、碧护等抗病毒剂防治,同时喷施叶面肥,增施磷、钾肥和农家肥,增强水稻植株抗病能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事关今年水稻亩增百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增加投入,使防治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使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切不可因前几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的防治成效显著而麻痹大意和放松防治工作,要将水稻病毒病防治作为水稻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2、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病虫情监测,水稻病毒病发生期间,加强虫情会商,准确掌握灰飞虱、白背飞虱、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及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动态。要加强技术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大技术资料与“明白纸”的发放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掌握科学的防治方法,确保防治技术到户。加强防治示范方建设,通过示范方以点带面,促进广大农民群众防治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病虫发生与防治信息。防治关键时期,组织工作组到基层,督促基层开展防治工作;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头一线,指导农民正确开展防治,确保技术到田,服务到户,提高防治效果。
(一)为方便药房和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设立的小药柜应由护士长或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业务熟练的护士保管,负责领药和保管药品,工作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二)小药柜药品的配备,以常用和抢救药为主,其品种数量,不易过多,设立小药柜的病房可由药剂科(病房药房)会同病房按需要协定品种数量,按照病房医师(士)处方到病房药房领取,每星期补充一次(抢救例外)。
(三)小药柜一般不配备贵重、自费药及医学专用药品,如确需要配备少量医学专用药品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并按医学专用药品、毒药、限剧药管理制度和使用,用后必须登记病情以备考查。
(四)小药柜的药品,应分类存放,定期清点。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应停止使用,报药剂科处理,小药柜的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并应经常检查毒、麻、限剧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
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
本规定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鹌鹑等。
本规定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种蛋和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
液、毛、骨、蹄等。
第三条(传染病的分类)
畜禽的传染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兰舌病、牛瘟、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
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
、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
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
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
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
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球虫病。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本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部门。
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
市农委和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畜禽防
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畜禽疫情调查、监测和通报,组织疑难病症的诊断和疫情的扑灭
;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的科普活动、技术指导和技
术推广。
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公安、交通运输等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农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五条(对畜禽饲养者的防疫要求)
家畜改良站(包括家畜配种站、繁育站)、种畜场、种禽场、配种专业户饲养的种
畜、种禽,应当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
凡引进种畜、种禽的单位,种畜、种禽进场后应当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种禽,在到达种畜场
、种禽场、站、户以后,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口岸动植物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到市
畜牧兽医机构登记备案。
对饲养的畜禽,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疫免疫接种。
畜禽饲养场、饲养专业户应当由兽医卫生人员负责兽医卫生工作。种畜场、种禽场
还应当有专职的兽医卫生人员。
第六条(对场所建设的防疫要求)
畜禽饲养场、改良站、种畜场、种禽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仓贮场所的建
设,应当符合畜禽防疫要求。其中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畜禽隔离、消毒和粪便、污
物处理等设施。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单位的防疫要求)
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畜禽种类分设专用场地,对场地
应当经常并定时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草、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对运输中的防疫要求)
装运畜禽的车辆、飞机、船舶途经疫区,其货主或者委托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机
场、港口装添草料、畜禽饮水和有关物资。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运输途中宰杀、出售病畜禽及病死畜禽,不得沿途抛弃病死
畜禽或者腐败变质畜禽产品、粪便、垫草和污物。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粪便、垫草、污物,
应当在指定站或者到达站卸下,并在当地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条(对运输工具的防疫要求)
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应当在装
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畜牧兽医机构或者其指定单位实施消毒,出具消毒
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清出的垫草、粪便、污物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建立地区性防疫协作关系)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根据需要,应当与市外毗邻地区建立地区性畜禽联合防疫
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对疫病的检疫和监测)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畜禽进行疫病检疫和监测
。
对下列畜禽应当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一)种用畜禽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
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
种羊: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羊
痘、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
体痢疾。
种兔:检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新城疫、鸡瘟(A型流感)、雏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
(二)奶牛、奶山羊的检验要求,分别同种牛、种羊。
(三)役用牛、育肥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牛肺疫。
畜禽宰前临床主要检查下列疫病:牛检口蹄疫、炭疽;羊检口蹄疫、炭疽、羊痘;
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
第十二条(托运畜禽应持有的检疫证明)
托运畜禽、畜禽产品的货主,应当分别持有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
验证明。
市外的畜禽需进入本市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县以上畜牧兽医机构出具的检
疫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应当在规定的隔离场所由畜牧兽医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
入本市。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行为)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三)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四)染疫、有害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第十四条(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
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
出口的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按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兽医卫生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职权)
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有与畜禽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负责执行辖区内
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兽医卫生检疫员由具备兽医专业中等以上水平的人
员担任。经市畜牧兽医机构考核后,由市农委核发兽医卫生检疫员证书。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权为:
(一)实施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
(二)协助所在地的畜牧兽医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
,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畜禽疫情的通报
第十六条(日常疫情通报制度)
本市对畜禽疫情实行月通报制度。
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按规定每月填报畜禽疫情报表,报送市畜牧兽医机构。
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畜禽疫情月报表后,应当通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
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在进出口检疫检验中发现畜禽疫情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农委。
第十七条(发现疫情报告)
在本市发现畜禽疫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饲养、生产、购销、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以及有
关单位、个人发现畜禽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畜
牧兽医机构。
(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并作出临床诊断、
采样送检。同时,在4小时内上报市畜牧兽医机构。
(三)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经确诊为疫病后,应当在8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农
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市畜牧兽医机构在获知本市毗邻地区的疫情后,应当及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四章畜禽传染病的扑灭
第十八条(对发现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发现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以及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
时,要追查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疫区封锁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
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封锁区内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对畜禽传染病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锁的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畜禽及其他饲养动物、车辆出入疫点和畜禽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
出疫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疫点时,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并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
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货主不得拒绝。处理病死畜禽、畜禽产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3、在疫点出入口设置消毒设施,对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畜禽
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在兽医卫生检疫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封锁的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备有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畜禽、畜禽
产品移动,对出入疫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市贸易和畜禽、畜禽产品的交易;
3、对易感染畜禽,应当进行检疫并采取紧急预防注射措施;饲养的畜禽应当圈养
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畜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
2、由畜牧兽医机构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第二十条(疫区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包括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
的监测、观察,未再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清扫,由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合格后,报原封锁令的区、县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同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运输中发现疫情的处理)
在经营、运输等场所发现一类、疑似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较大的、
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发现的,应当在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
,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市场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二)在运输单位发现的,始发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停止全部畜禽启运,并报所
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到达车站、港口、机场发现的,以运载畜禽的车、
船、飞机为疫点,在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
和运输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被污染的车辆、船舱、机
舱、场地、用具和粪便,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时防疫指挥部的成立)
发生疫情时,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疫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
等行政处罚。
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畜牧
兽医机构行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委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市职业病危害和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数据,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为15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达18000余人,而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007年我市组织职工查体的企业30多家、8000余人。这30多家企业均为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主动查体的少,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下被动查体的多。可见我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的企业不足20%。
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多年来无从享受职业健康检查,且接害人群数量不详。调查人员从疾控中心了解到,前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多数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行政人员。由于高危环境的作业普遍存在外包外聘的用工形式,在高危环境中作业的外包外聘的接害工人往往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待遇,其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比如我市煤矿的矿工,其尘肺病的发病率极高。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分别来自煤矿、冶金、建材、造船、电力等10多个不同行业。这些患者多数属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伤等。其中90%的人不了解职业病,他们在高危环境作业时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
1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在对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工人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以致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在未经职业病防治评价、验收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能拿到批文、领到执照、开工建设、投产运营,造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只有少数企业对职业环境主动申请现场监测,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全市新增工商登记的乡镇个私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提交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估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前期预防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使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在源头上失控,从而使我们处于一方面忙于治疗职业病患者和处理职业中毒事故,另一方面职业危害源又在不断增加的被动局面。
1.2 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制意识薄弱,忽视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
1.3 基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数量少、人员少、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亟待加强建设。
1.4 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使企业人员流动性加大,职工的变动也非常频繁,大中型企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
1.4.1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4.2 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企业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常抓不懈。如:对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发现职业病病患的职工应积极救治;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防护教育;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待遇等。
1.4.3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的监督审查,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企业,严格行使执法权。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尤其应重点监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4.4 开展以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主要对象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让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乃至服务工作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使全社会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以及劳动者行使权力的程序等等)。
籍贯 :辽源 研究方向 :传染病学
【摘要】目的 探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以及管理策略。方法 随机选取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护理人员6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护和管理策略。结果 通过不同时期随访,对所有患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显示6例医护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结论 加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相关知识培训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建立全面合理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减少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发生率。
【关键词】艾滋病病毒 职业暴露 防护 管理
中图分类号:R5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a)0000-00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1]。艾滋病病毒(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和护理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血液、黏膜或者其他相关物质对医护人员的皮肤造成伤害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3]。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护理人员6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例,女性5例,年龄在22-28岁之间,其中2例为拔针时针头刺伤皮肤,4例为患者针头内残余液体污染损伤的皮肤。
1.2处理方法
针头刺伤的护理人员采取0.5%的碘伏消毒并反复冲洗伤口挤出被刺的血液,针头内残余液体污染损伤皮肤的护理人员采取0.5%的碘伏消毒,反复冲洗破损皮肤并预防性用药。
1.3统计学处理
本试验数据均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x2检验,P
2结果
通过不同时期随访,对所有患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显示6例医护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3讨论
3.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原因
3.1.1缺乏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大多数医护人员较为年轻,临床经验不足,操作不严格,没有意识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注重自我保护,忽视了戴手套、防护眼镜、隔离衣等保护措施。
3.1.2心理素质低
有的医护人员害怕自己被感染,在操作时中过于担心,造成心理紧张,遇到紧急情况不知道如何处理,增加了被感染的几率。
3.1.3缺乏严格的操作训练
由于医院自身对医护人员要求不严格,对于新的护理人员培训未起到真正的效果,使其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
3.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
3.2.1预防原则
所有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进行操作,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感染的几率[4]。
3.2.2对传染源的重视
艾滋病患者的血液、被血液污染的物品、分泌物以及体液等均为传染性病原,因此在医护人员接触此类物质时要特别小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2.3严格操作
在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过程中,尤其是可能接触到患者的血液和体液时,要求医护人员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成后要及时脱去手套,洗手并消毒。如果可能发生血液飞溅的可能,医护人员要戴防渗透的口罩、防护眼镜,必要时穿隔离衣,如果医护人员有皮肤破损情况,要特殊注意,防止伤口发生感染。
3.2.4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
为了使医护人员意识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医院要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对艾滋病和其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加强所有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3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3.3.1现场局部处理措施
当医护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用流动的水冲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对于有伤口的感染者,可以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在用流动清水冲洗,受伤处在冲洗后要用0.5%的碘伏进行消毒。
3.3.2预防性用药
用药包括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即使用常规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1个月;强化用药是在基本用药基础上同时使用蛋白酶抑制剂进行治疗。预防用药原则[5]:①如果发生一级暴露,病情较轻可以不使用预防用药。②如果为二级以上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4-24h内进行预防性用药。③如果为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较高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④发生二级以上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较高可以使用强化用药程序。⑤对于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确定的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3.3.3随访
当医护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要定期进行随访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监控服用药物的毒性,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和用药情况记录。
3.3.4登记和汇报
本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护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具体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暴露方式、部位、损伤程度等以及相关的处理情况,同时将发生情况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汇报。
3.4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管理
3.4.1建立专门的管理小组
成立专门预防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管理小组,该小组定期对所有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所有人的综合知识和素质。
3.4.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通过所有人讨论分析现状,建立全面科学的管理制度,例如培训制度、锐器处理制度,应急方案制度等。
3.4.3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由于护理人员不足,导致部分护理人员工作过急而发生感染现象。相关报道也表明护理工作量与发生针头刺伤呈正比例关系[6]。因此,在安排护理人员上要合理,防止因工作量较大发生不必要的感染。
4小结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发现医护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因为对相关知识了解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够等原因,因此为了减少感染率,要加强对所有人员的对该疾病知识的了解,定期培训,增加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感染率。
参考文献
[1]卢其玲.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原因与防护措施[J].实用临床医学,2012,15(09):116-117.
[2]袁有兰.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处理措施[J].实用中西医结合临床,2006,12(05):84-85.
[3]赵丽芬,丁金花.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与思考[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9,22(15):1834-1835.
医院建立、健全完善的四级病案质量监控组织,保证病案质量监控工作落实到实处。有人管、有目标、有检查、有结果、有奖惩。
(一)科室一级病案质量的自我监控
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师、质控护士组成一级病案质量监控小组。每周自查自控本科或本病区的病案质量,不断提高实习医师、进修医师、院医师和主治医师病案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科室应有病历质控记录本,每周一次,要求有具体病案质量问题以及分析,改进措施及实施回馈记录,责任人及质控员、科主任要有签名;建立每月病案质控分析记录本及整改意见报病案科。
一级质控小组是源头和环节管理最根本、最重要的质控组织。
(二)病案室质控员二级病案质量监控
病案室对病案归档、整理、编目、录入、病案质量检查,有严格检查把关的责任,发现资料缺失,主要诊断选择填写错误,手术名称不全面等质量问题的病案,立即通知临床医师,限定在24小时内补写和修改。病案质控员定期将检查结果向医务科、质控科汇报,建立奖惩制度,与科室及个人的奖金挂钩兑现。要有每月病案质量检查记录本以及检查结果、科室病案质量分析说明汇总后,备案并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要建立病案质量控制分析记录本,具体要有病历号,质量问题说明,通知责任人的签名,以及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备注,以及处罚奖惩记录。
(三)医务科、护理部三级病案质量监控
医务科是医疗行政管理主要部门,护理部是护理工作主管部门,其日常检查和抽查带有权威性。医务科、护理部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定量或不定量地抽检各病区和门诊各科病历。每月依据病案科的检查结果分析,要有全院病案质控分析记录本,提出整改意见及具体处理办法备案并有整改实施方案记录本,提交病案质量委员会决议。
(四)质量管理委员会四级病案质量监控
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病案质量管理的最高权威组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不定期或定期,定量或不定量,普查与抽查全院各科病案,审查和评估各科的病案质量,特别是内涵质量。抽查可以侧重重大抢救、疑难病案、死亡病案、手术后10天之内死亡病案或有缺陷、纠纷、差错、事故的病案。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内涵质量。
建立健全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制度并由分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落实,使该项工作常态化,要求各科室每月对出院病案进行质控自查、登记、形成报告表,每月对现症病案、归档病案进行抽查以及医务科、护理部的整改意见作出通知性决议,并向科室以书面形式反馈,并有整改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实施情况反馈记录本;每季在医疗质量分析会上对病案质量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要有每季度质量分析会议记录本。
甘谷县中医院病案质控流程图
质控记录;
每周一次。
质控分析;
每月一次。
临床科室
病历
检查
质控记录本
质控分析记录本
病
质控
整改
病案质量检查记录本,每月一次。病案质量质控分析记录本,每月一次。
出科
实施
病案科
案
质
量
上报
反馈
病案质量控制分析本,每月一次;病案质控整改实施方案记录本,每月一次。
管
医务科
护理部
理
体
系
意见
决议
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
病案质控整改实施方案决议记录本;(每月一次)。病案质量分析会议记录本;(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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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864-01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静脉注射海洛因共用注射器及性关系混乱是导致感染HIV的主要原因,约占46%,部分地区高达70%以上。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的依赖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正、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近年来,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发现HIV感染者、AIDS病人数日渐增多,对他们的治疗、管理也困扰着各强制戒毒机构,为了探讨适合于强制戒毒中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管理模式,现将我所对32例HIV感染者、2例AIDS病人的管理教育情况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1998年6月---2009年12月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916例,全部进行HIV检测,查出32例阳性,均为男性,职业:个体、无业,年龄:22---36岁10例已婚,22例未婚,大多数有非婚性史,在性生活中不用或偶尔使用,其中1例全身淋巴结肿大、体重下降、高热、疥疮诊断为AIDS病人,另1例高热、体重下降、肺部炎症,抗菌治疗无效诊断为AIDS病人,出所二十余天死亡。
1.2方法 采用入所及所内管理与出所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2.1入所及所内管理 建立强制性HIV检测制度,所有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进行HIV检测,并以上大课的形式对所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吸毒危害、艾滋病基本知识及危险行为的识别,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等教育。对确诊HIV抗体阳性的,由主管医生掌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医生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与其他戒毒人员分区管理,分别治疗、不得串房。对入所前本人已知是HIV感染者的病人给予心理疏导,每日定时体能锻炼,管教定期找病人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严防消极自杀与报复行为,在我所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中有3例入所前已确诊为HIV感染者,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入所后他们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闹事,我所在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后,每日从生活上给予照顾,根据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对他们进行与艾滋病、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什么是危险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教育,管教每日谈话、心理疏导,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3名戒毒人员安全渡过戒毒期。对HIV感染者的血、排泄物、分泌物及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予以严格的消毒。
1.2.2出所管理 对于所内检出HIV抗体阳性者,于戒毒期满出所时告知检测结果,同时告知AIDS病人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对于2例AIDS病人经过抗菌、对症治疗,效果差,由于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出所的通知常住、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卫生防疫部门,定期随访。
2 结果
2.1通过以上所内管理措施的实施,HIV感染者、AIDS病人对艾滋病基本知识有了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1例出现消极自杀、报复行为,未产生医源性传播事故。
2.2两例AIDS病人因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一例出所后情况不明,一例出所二十余天后死亡。
3 讨论
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分入所、所内及出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