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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履职评价; 履职行为; 履职效果; 沃尔评分法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斌,张耀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数设置[J].世界经济,2004(10):66-72.
股东内部的兼职董事,若非集团公司领导层担任,往往从股东职能管控的视角来看待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事实上,很多兼职董事都是从职能部门委派,其表决的意见往往就是部门的意见,只能表达股东在某些领域的诉求,而非股东管控意志的全部。
相比之下,专职董事作为股东委派的全职非执董,其职责就是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协同努力,指导管理层实现股东期望的经营目标。由于经营活动涉及的领域和问题是复杂多变的,专职董事有充分的时间参加成员企业重要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参与项目论证、阅读相关资料文件和分析报表,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对董事会议案研究得更加透彻,无论是赞同还是否决的表决意见会更具说服力。但由于专职董事并不在集团公司任职,对股东管控意志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没有兼职董事掌握的权利、资源和信息优势,也不能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那样,以捍卫小股东的利益为己任。
至于股东外部的独立董事,对股东投资的行业领域虽有独到的见解,但即便表达的是客观公正的观点,却不一定是企业发展的最好选择。
上述诸多原因让非执行董事在经营决策表决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平衡发展中的风险,更好维护股东与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不仅考虑企业年度目标的实现,也会兼顾企业中长期目标的实现有所保障。
董事会全体成员密切沟通,忠诚勤勉履职,不辜负股东重托,最大程度实现或超出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并根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来激励管理层,这是规范高效董事会努力的方向。非执董与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目标是共同的,非执董与执董之间各抒己见,董事会审慎做出满足股东利益的最终决策,符合董事会由个人担责、集体决策的运作机制。
由于非执董与执董存在离线与在线的迥异,执董与非董在战略、风险、绩效考核和经理人评价等方面的感受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再加上董事个人的行业背景及经验的不同,导致董事在表决时观点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左也是完全正常的。
需要指出的是,非执董无论是股东内部的兼职董事、专职董事或股东外部聘请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其业务的认识可能会比执董少,但这绝非不利因素,非执董拥有的相关经验及其相同或近似行业的经验将可与执董形成互补。
执董(不包括担任执行董事的董事长)在公司担任经营高管,董事角色与其经营高管角色高度重叠,更多时候容易忽略自己董事的身份,而站在管理层来考虑问题。其在经营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确保年度目标业绩的完成,对任期目标的考虑较少,更勿用说长远目标,如果中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有冲突,难免会产生抵触。而根据股东和董事会的管理授权,执董作为经营高管有一定的经营自,有较强的资源调配能力和较完整的信息报告系统,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职业发展相关度较高,执董对经营层提出的议案一般会持赞同态度,非执董如果发出反对的“声音”很少会受到欢迎。
目前,绝大多数国企董事会还是以执董为主导的格局,非执董在战略、监督、绩效和经理人评价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国资委对规范央企董事会试点的要求看,外部独立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这意味着以执董为主导的董事会格局将会被打破。由于非执董在防范内部人控制,更好地监督、检查和平衡执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执董无疑在董事会未来建设中的将会“英雄大有用武之地”。而要实现这一点,董事会需要在战略指导、风险监督、绩效考核和经理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执董的积极作用。
战略指导。非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成功做出贡献是其重要职责。公司管理层必须具有清晰的战略方向,而非执董应该发挥他们从工作和生活阅历、特别是商业经历中得出的大量经验,来确保已选定的战略是稳健的。就该角色而言,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对战略的任何方面提出质疑和挑战,股东和董事会应该鼓励非执董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帮助公司制定成功的战略。
风险监督。董事会应完善其下设的以非执董为召集人的各类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为董事会审慎决策和风险监督,发挥非执董的价值。非执董可通过董事会敦促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非执董与执董的信息一定要对称,董事会获得的财务报告和各类信息必须是真实和全面的。
绩效考核。董事会应当使公司对已制定的企业业绩目标承担责任,企业的业绩包括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经营目标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目标。非执董在平衡企业的短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指导管理层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同时,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经理评价。非执董与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对管理层的业绩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对经营团队的激励和约束,这本来就是董事会的职责。由于执董的角色重叠,应积极发挥非执董及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作用。
我们发现基金公司在薪酬改革时过多将注意力投向了基金经理、研究人员、销售人员,而忽略了公司高层尤其是董事的薪酬问题。这里所指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与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非执行董事包含了非执行的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
从对基金行业薪酬调研的结果来看,其董事薪酬收入有如下特征:
总收入与公司性质、规模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通常来看是合资基金公司薪酬水平高于同比职级的内资基金公司;而内资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收入更与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具有正相关性,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更有支付能力,但是与基金产品的业绩表现、基金净值则无明显关联。
在基金公司内部,根据董事的不同分类薪酬也有差异,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津贴通常与A股上市公司大致相同,在5万元-10万元区间;抛开在股东单位领薪的董事不谈,在基金公司领薪的董事与高管的薪酬体系类似。通常根据其岗位价值确定固定薪酬。如左下图所示:董事高管的年度固定薪酬行业平均在200万元左右,不同公司规模也有较大差异。绩效奖金则是根据市场年景、公司业绩浮动,如果年景不好,严重者可能会发很少的年终奖甚至于不发,反之则可以拿到月工资的十几乃至几十倍,达到上千万元的总收入。
从实践角度,当前我国基金公司的董事薪酬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从董事薪酬的决策机制来看,目前决策权在于股东大会,更甚者是自定薪酬,而作为基金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缺乏相关的话语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从董事薪酬的组成来看,大部分基金公司对于董事(尤其是不担任经营层职务的董事)的薪酬策略是可有可无,每年只是固定的领取固定的董事津贴,与基金公司的整体业绩缺乏有效关联,导致对公司的关注度不足。
目前财政部等相关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金融业高管薪酬总额的管理,但是对于基金业的董事薪酬并无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履行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从董事薪酬水平来看,基金公司面临的是两难的选择,既要满足监管要求,又要保持一定市场竞争力。
根据董事性质和职责的不同,设计匹配的薪酬机制才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结合实务操作经验,我们从四个层面探索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建设问题。
谁来决定董事薪酬
虽然基金公司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而存在的,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架构是直接以发起人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这种二元分化的治理结构下,基金公司势必为股东输送利益而损害持有人利益。而对于董事薪酬的最终决策权也在股东大会。但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基金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因而,可适当探讨基金持有人对董事薪酬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操作可能性,以此起到对董事的制约作用,确保董事在制定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时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避免当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而基金公司股东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
目前我国对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披露机制尚无明确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准则》中,涉及董事高管的条款并不包括其个人薪酬信息披露,仅要求“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这与我国目前对于董事高管越来越精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后者是极不相符的。
相比于同处金融行业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后者则严格得多。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另一个借鉴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早在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向公众和股东披露的新规定》,其中要求基金公司在其注册表、股权表决代表委托书和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在最近财政年度支付给所有董事的全部报酬,以及支付给董事们的价值为1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公司补贴和优惠待遇。
参考同业发展的历史,我们相信基金公司的董事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终将会趋向完善,并成为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又一里程碑。因为透明化的董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既有利于政府机构的行业监管,也将促使基金公司建立董事高管薪酬机制的时候考虑与股东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关联。
董事薪酬的组成
从当前实践来看,基金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薪酬通常包括年度固定的董事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董事会费,如果兼任专业委员会成员,还可以领取专业委员会委员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专业委员会费。但是,由于非执行董事多由股东单位派驻,其个人总薪酬中占比较大的是由其任职的股东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因而非执行董事为了获取更多的奖金收入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所任职单位,导致对基金公司的关注度不足,无法起到很好的战略指导作用以及日常监督作用。
为促进董事的履职尽责,需要借助于薪酬激励机制的改革对董事的行为起到导向作用。例如由控股股东或者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提名派出若干非执行董事作为专职董事,这些专职董事不再担任派出单位的经营层职务,以便从股东业务中脱身出来,而将主要职责集中于更好地监督基金公司的战略制定与实施。此类非执行董事将突破以往的董事津贴范畴,由基金公司为其建立全面的薪酬激励体系。参考国外的实践,我们提出该类董事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
我们也看到,当前基金公司董事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中的长期激励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缺失。基金公司对股权激励可谓是酝酿已久,早在2006年证监会基金部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中就首次提及了“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随后在2007年证监会基金部了《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核心条款包括“员工持股必须采取员工直接持股(不得委托持有)的方式,计划所涉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员工个体不得超过10%,外籍员工和外资股东合计不得超过49%”等。受此政策的吸引,基金公司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市场传言也风生水起,最终却一直未能实现破冰。而随着今年财政部的一纸规定――“在国
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陷入停滞。
在我们看来,股权激励作为董事全面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与现金薪酬有着互为补充的激励作用。作为公司高层的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将会与股东建立更加紧密的关联,保证目标的一致性。对于基金行业来讲,由于对人力资本的高度依存度,高层、核心骨干的持股激励对人才的稳定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西方的基金公司,在长期的员工持股制度下,员工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高,例如美国富达基金的员工持股比例达到51%,其家族持股比例仅为49%。在我国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其外资股东中大部分都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而相比我国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制度却是千呼万唤难以付诸行动。
对于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股,一直是处于争议之中的话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持有本公司股权。但0ECD的研究也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应该是相对的,其持股比例应该在保持独立性与增强对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公司在薪酬激励体制中为独立董事赋予了持股权利,可以要求其任职期间所持股份锁定来保证其独立性。
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规范政策何时出台仍是未知,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也无法对基金业的股权激励提供有力的支撑。在政策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在现阶段实施长期激励应当拓宽思路,不仅仅局限于股权的形式,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比如采取基于奖金的虚拟股票、分红权或者基于公司福利计划的退休后补充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未来政策环境成熟,公司可以通过“等值转换”将现有的激励计划转换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等。由此保证了当前环境下对公司董事高层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稳定,并为未来的股权激励实施打好基础。
董事薪酬的业绩条件
基金行业是一个具有较高经营风险的行业,资产的财务杠杠也很高。全面薪酬激励体系需要严格的绩效约束体系与之匹配。董事的绩效体系直接取决于其担负的职责。
对于执行董事,其经营管理职责将更多的反映在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上,如净利润(NP)、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以此来保障股东目标的实现。针对国内基金公司,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一种情况是: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依然可以保持很高水平。但是公司的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却是亏损巨大,最后导致公司的整体盈利降低以至于亏损,为股东带来损失。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提高执行董事在投资决策上的谨慎性,可以在其绩效指标中加入自有资金投资损益的相关指标。
在衡量基金公司董事的业绩指标上,有两点应该特别关注:一是注意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的平衡,其中相对指标是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相比的相对业绩;二是注意考虑风险因素,尤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仅仅考核ROE是不够的,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或者多指标考核是一个趋势。
由于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战略指导与监督,要以此为导向确定薪酬分配,其业绩评估除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外,还应当使其更加专注于对公司整体战略的把握,监督经营层对战略的实施,以实现股东要求的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建议,需要增加对非执行董事的行为的考核。非执行董事的典型行为评价要素主要来自其应负职责。
确定合理的董事薪酬水平
对于年初财政部提出的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一些基金公司表示了担心,因为薪酬的封顶限制将会影响到人才的吸引,也有的基金公司信心满满地表示不用担心,认为自己不属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希望藉此避开薪酬上限的管控。
从我国的基金公司现状来看,国有控股的比例的确在降低,外资、民营资本逐渐介入,但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持股比例相对较高。根据证监会基金部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有60家,其中26家是完全内资的基金公司,其大股东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因而,从终极控制人角度来看这些基金公司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属性是确定的。而对于34家合资基金公司,由于存在外资比例最高49%的限制,其原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也是有底限的。因而,对于我国基金公司而言,其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现状决定了高层的薪酬水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财政部相关政策制约的。这也是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水平需要考虑的因素。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部督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来,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潮流在国内外蓬勃兴起,可持续金融以及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深入到金融业的每一个角度。不过,与国外同行相比,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并不如意,无论是在环境、雇员、消费者还是在社区等领域,大多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例如,对于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至今“绿色信贷”更多的仅是停留在一种口号的宣传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初始动机远超出其社会责任的意识。再如,目前国内银行业长时间的强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费、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性别歧视等几乎成为普遍现象,这使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以及相关的劳工保护政策处于空转无效的状态。此外,国内银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金融垄断地位以及保护银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上一直在扮演着“店大欺小”的角色,深为广大消费者诟病却又无可奈何。无疑,造成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滞后的原因很多,但内部督促机制的建设滞后,显然是重要环节之一。
一、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的建设
从实践角度来看,近年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完善内部督促机制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0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指出,我国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积极完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从理念上、组织框架上探索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与常态化。
至今,大型商业银行及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工作管理团队,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国家开发银行的“教育培训局”、兴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领导小组和社会责任办公室”、交通银行的“企业文化局”、中国建设银行的“公共关系部”等。其中,交通银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会下设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可谓首开先河。目前,交通银行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由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工作条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交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授信政策,对交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对外捐赠事项。交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也成立社会责任管理领导小组,通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管理事项,切实加强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领导,确保社会责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除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团队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银行业也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摸索一套具体的银行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例如,作为较早关注节能减排、倡导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首创效能融资,积极发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的方式发展融资业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兼容。为此,兴业银行制定了严格周密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其依据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规范。我国关于环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银行信贷标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内部规范。兴业银行内部关于环境、健康、安全问题的信贷指引、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内部管理规范。第三,特别规范。包括《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绩效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等。兴业银行承诺将持续关注并不断改进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措施,根据不断变化的外界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保证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充分适用性。依据以上标准,兴业银行构建了一整套的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以及具体运作体系。另外,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部分银行也逐步建立社会责任的披露制度。
二、内部督促机制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近年来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不过,从法律的视角观之,国内银行业在社会责任管理的“内部督促机制”建设上,无论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将践行社会责任融入到决策程序,还是在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提供专门的机构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都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银行决策中难以贯彻社会责任理念一
在实践中,除交通银行率先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外,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仅设立了层级不一的社会责任主管部门,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数的银行在公司治理架构上甚至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机构支持。同时,即使是已经对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建立管理团队的商业银行,在技术设计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关立法没有要求国内银行必须在董事会建立负责社会责任事项的专门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40条仅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除交通银行外多数银行都未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如中国工商银行仅将其“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置于高级管理层“综合管理部门”之中。显然,这种做法不足以督促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工作的充分开展,至于如何将践行社会责任问题融入决策意识更是枉谈。
其次,有关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的遴选标准及关注事项的现有立法,缺乏关注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内容。第一,对于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2条提到,“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在董事会的具体职责方面,却没有将之贯彻落实,即没有将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视为董事会的具体职责。第二,对于董事的遴选标准,相关立法只考虑了董事在经济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在实践中,国内银行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选聘标准考虑的基本上是金融与经济方面的能力,如独立董事的人数刚超过1/3的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对董事选聘的主要依据是:“充分考虑
被选任人员的素质、能力、责任感和独立性,并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等方面能够互补。其中执行董事均多年从事银行经营和管理工作,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普遍具有丰富的金融、经济方面的工作经历。”第三,在董事的具体职责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提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必须关注银行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对此,《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0条规定,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2010年12月实施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于董事与独立董事必须关注的重点事项的规定,也忽略了关注商业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实际上,由于内部董事跟公司经营所存在的千丝万缕关系,必须更多依赖于独立董事在实践中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因为他们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_6’不过,至今规定独立董事职责的最权威文件,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的详细规定,虽然也会对上市公司践行经济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有所涉及,但从总体上并没有明确以及直接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关注上市公司践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无疑,一旦立法没有要求银行董事必须对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问题兼顾,在实践中必将造成董事对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漠视。
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的比例,对于他们是否能在公司决策中照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明显偏低,难以在公司决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如交通银行董事会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为执行董事,5位为非执行董事,5位为非执行独立董事。显然,交通银行的这种董事会结构安排决定了即使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各大中资银行,独立董事所占董事总数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数目只有4个,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为非执行独立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共有17名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6名,刚超过董事总数的1/3;中国银行的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接近董事总数的1/2。另外,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数目也仅超过1/3。无疑,仅从当前国内五个大型商业银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来看,很难保证公司决策能够平衡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国内相关立法显然也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4条仅规定:“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显然,这种规定以及低标准要求,无法要求银行建立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董事会机构。虽然,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四)款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国内上市银行董事会的实际运作中很难做到这一点。
最后,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对女性员工的特殊照顾、公平信贷权乃至对社区的责任等方面,如果要在决策机制中照顾到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须把性别、区域等因素适当地考虑进董事的遴选标准,即董事来源必须多元化。而目前国内银行业对于女性员工的健康保护、公平信贷权等方面践行的社会责任,仍然相当不够。至于社区的社会责任,则根本就没有进入大多数国内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或体系之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董事来源没能实现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实际上,在花旗集团董事会的董事遴选中,为了充分照顾到性别平衡与地区平衡,主要是通过董事来源的多元化来促进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团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会主席与首席执行官在内的5位董事分别为亚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国内银行的董事选聘标准的立法与实践都未将此项内容考虑在内,功利性的选聘标准基本上是唯一标准,而没有照顾到性别、种族以及地区等因素,这就无法保证在银行决策上对利益相关者的各方面权益进行均衡。如果说目前多数国内银行的利益相关者都在国内,董事遴选中人种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虑的话,将性别、地区等因素考虑进董事遴选标准中则是能够做到的。
(二)多数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
至今,除少数国内银行,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对外金融业务以及内部经营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统观国内商业银行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数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外业务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例如,为落实绿色金融政策,银行应该建立和配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赋予相应权限,使他们在日常金融服务中能保证有关政策的执行。银行有无绿色金融专责部门,在研究制订行业、特定客户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和政策,对绿色信贷政策和标准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为业务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发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样的。但根据各大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中资上市银行中,仅有兴业银行成立了专门管理环境相关事务的部门――可持续金融室,招商银行在总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门人员组成的绿色金融小组,其他银行尚没有成立类似的专门部门。一些大中型商业银行将具体的环境事务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门分别执行和管理,规模较小的几家银行则尚无资料显示其在这方面的表现。
第二,国际银行业所广泛接受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规范(诸如《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联合国全球契约》),还未能完全纳入国内银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在各大银行2009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兴业银行明确表示已将《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绩效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纳入了公司的对外金融业务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国家开发银行等少数几家中资银行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契约》;而接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的国内中资银行也只有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4家。虽然银行业建立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就要加入各种通行的国际规范,但这些国际规范代表着整个行业在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国际规范体系的程度不足确实是国内银行业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长效化机制保障的一个反映。
第三,就银行经营中存在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包括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许多大型商业银行与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渐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展了诸如“绿色办公环境”之类的行动,具体方案包括“业务电子化”、
“办公无纸化”、“开会视屏化”、“节能减排最小化”等诸多方面。不过,通过对各大中资银行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全面考察,可以发现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方面,除国家开发银行披露已制定的《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绿色采购的实施意见》、《总行节粮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和《垃圾分类岗位责任制》,以及兴业银行披露制定的《办公节能管理办法》外,多数银行将关注内部节能环保视为一种“活动”,而没有将其上升为一种践行社会责任意识并将之进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将内部环境问题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专业化。另一方面,尚未发现有哪一家银行披露,已把国际通行的诸如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EMAS环境审核规则等国际标准融入内部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并开展与之相关的认证活动。此外,“绿色办公环境”仅是针对环境问题,而对于人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除中国民生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工作手册》,成为第一个接受了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认证的中资银行外,至今未发现其他中资银行针对员工制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没有哪家银行披露自己通过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认证。
二、完善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
无疑,在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外部督促机制的同时,建立与完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尤为关键,其功能在于使银行机构能够自主、积极、能动地践行社会责任。
(一)改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意识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很多都属于“自我规制”型的责任,因此,如果让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内在与自觉的行为,就必须改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融入公益责任观,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意义。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已不仅仅是从商业利益角度的考虑,而是一种经过长时期的文化熏陶,逐渐成为一种根植于企业内部的自觉意识,构成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上,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的培养,不仅需要领导层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以及广大员工的积极响应、紧密配合,更需要建立与完善银行道德规范或行为标准,从上到下遵守执行,建立银行社会责任的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定期的银行社会责任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践行社会责任意识及能力,乃至建立与完善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激励制度与实施制度等。只有通过这种日复一日加强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社会责任文化以及践行社会责任能力的培训、教育、宣传等活动,才能使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这种意识内化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从而使得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从外部压力转变成企业“内生”行为。
(二)建立与完善银行决策机制中保障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权力架构体系
社会责任的践行需要银行内部决策机制中相关机构和制度的支持,决策机制中适当的权力架构安排与制度建设成为保障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具体而言,相关方面包括:第一,改变董事只向股东承担信托义务的做法,将这种受托责任向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扩展,明确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尽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第二,完善董事会结构,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并将其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与完善监事会制度,通过增加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重,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规定其在涉及利益相关者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方面的监督权力、程序等方式,来达到维护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目的。第四,明确银行社会责任目标,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会责任问题的制度体系,健全严格的问责机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银行社会责任顾问委员会。若企业的经营决策将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时,社会责任顾问委员会有权对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关意见和政策建议,也有权对企业执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形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与完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管理机制
一份对知名跨国银行与欧盟地区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调查表明,多数受调查银行已发展出了一套处理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机制,同时也遵循管理对外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各种国际准则,并要求它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遵守各种责任标准等。同样,对我国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的改善,除了规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将社会责任意识上升到企业决策层次以及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外,建立并完善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管理机制对于提高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尤为关键。
首先,建立与完善负责践行社会责任事宜的专门管理团队,给予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机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的好坏跟社会和环境责任在组织内部的机构支持紧密相关,社会责任涉及银行的各个方面,需要根据它们的不同性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例如,对欧盟地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受调查银行中,“气候变化”主要由功能性机构来管理,这可能是由于目标的直接性,如减少浪费、减少纸和水的消耗、节约能源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至于打击贿赂,大多数银行(占样本银行的71%)由执行或非执行董事负责,几乎所有的银行(有一家例外)都规定,这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分配给合规控制/审计机构。而“两性平等问题”的责任架构最高,有11家银行(占样本银行65%)由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无疑,这三个问题领域的组织结构安排跟银行对这些问题的战略意义的认识关系密切。大多数银行认为减少气候变化有较高的战略意义(占样本银行77%),并分配给专门的功能组织负责。而其他两个问题领域则并非如此,它们被赋予更不重要的战略评价。无疑,欧盟地区银行业的这种做法,值得我国银行在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时借鉴,即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或重要性安排级别不一的专门机构负责。同时,必须规定专门负责机构适宜的具体职责,只有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相符才能真正发挥专门管理机构的作用。例如,对于项目融资的管理,花旗集团除在纽约设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核心部门和团队成员外,还分区域设有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管理和审批部门。其职责包括:运用诸如“赤道原则”和“碳原则”等环境和社会风险政策,建议和审查项目融资业务,并在审批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监督这些交易;为花旗集团的雇员提供社会和环境风险政策的相关培训;在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领域,作为利益相关群体和花旗集团之间的主要联系平台;与其他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一起推动《赤道原则》的最佳实践;在必要的时候,修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与完善银行对外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对于个体银行来说,践行社会责任的好坏除了与外部机制紧密相关外,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如果说银行有没有践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跟其社会责任意识或者企业文化紧密相关,那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就与其有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对外金融业务的具体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水平的关键性环节。同时,期待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赤道原则》等国际规范或标准的国内商业银行,也必须关注相关国际规范或标准对金融业务社会与环境问题的管理机制建设要求。
例如,赤道原则秘书局规定,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承诺后的第一年期间为赤道原则执行过渡期,旨在根据《赤道原则》要求进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对项目融资按照《赤道原则》要求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审查。据《中国银行业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正在开展实施《赤道原则》的预备研究,力争早日将自己的绿色信贷政策与《赤道原则》接轨。显然,这些银行必须关注在加入《赤道原则》后,如何将《赤道原则》纳入银行有关项目融资方面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的问题。事实上,兴业银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则》后的一年里,相继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适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分类指引》、《环境与社会风险专家评审规范》以及适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等。
再次,建立与完善银行内部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本身也是环境资源的消耗者,加强银行办公运营过程中能源的消耗控制也是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建构银行内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时,ISO 14000或EMAS等提供了良好的参照示范。例如,ISO 14000所包含环境管理的五大部分,即环境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等,是建构国内银行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而该标准所包含环境管理的各个要素,包括环境方针、环境要素、法律与其他要求、目标与指标、环境管理方案、机构和职责、培训、意识与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监测、违章、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以及管理评审要素名称等,是建构国内银行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时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同时,EMAS所涉及的核心原则,即执行度、可信度和透明度等,可以用来作为评价国内银行构建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有效性的关键指标。面对这些核心原则,国内银行必须努力做到:披露每年最新的环境政策、目标以及实践,并必须得到执行和评估;尽量采取由独立审计员的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提高银行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可信度;必须定期公开环境声明,保证公众能及时、准确及完整获得有关银行环境影响和表现的信息。当然,银行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不仅包括内部环境管理,也应包括对人的社会责任管理。与ISO 14000或EMAS关注点不同,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更侧重于人,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在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实践中,许多践行社会责任的先锋银行都接受了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并将其融入到内部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之中。与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因此,国内银行在构建自己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时,可以参照其内容,力争取得相关认证,从而使得国内银行能够较快地走出国门,在国际金融市场开拓业务。此外,与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认证一样,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认证对于完善银行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也有重要参考意义。
董事会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成本和风险,但最终落脚点应该是保证公司有效运作,而公司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决策的科学性。所以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不局限于权力制衡,而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未来的企业经营意义深远,这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一样。很多家族公司第一代创业者交给第二代之后就出事,中国人说富不过三代,等企业交到第三代就不知道成什么样子了。不要给企业治理贴标签,说这是社会主义,那是资本主义,其实它是人类在经济行为里摸索出的一套通行的管理方法。
董事会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企、确保企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基础,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国资和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和董事职责的切实履行,宝钢集团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相应的议决机制。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决机制使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各自发挥专业和技能所长,驱动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决策,从不同的视角和维度对公司重大议决事项提出质询,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将董事个人的智慧凝聚成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成果,使董事会决策更趋科学、合理。
宝钢集团一年起码有四五次董事会。我们有几个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每个季度有季报。像执行董事,一个月一次汇报,挺忙的。董事会是票选制,我董事长也只有一票。
宝钢力求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通过组织外董实地调研、召开专项会议等多种方式,让外董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我们坚持多次上会、过程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的概念越来越强了,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契约机制和委托机制来办事。我们是100%国有,国资委派出董事,他们代表国资委,很清晰。他们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经验,所以对公司投资项目回报的判断非常敏锐。当然,这些外部董事也使公司的治理更规范、更透明。同时,董事会的决策权和经营者的执行权严格分开了。外部董事给宝钢带来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理念,使宝钢走上一条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现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董事会运作已成为宝钢的DNA,这项制度不会因人事更替而改变,不管企业今后面临多大风险,后人都能循着制度,使企业健康发展,这是我们的制度自信。
宝钢将强化担当意识和攻坚破难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寻求突破。
董事长首先是把握方向
作为央企的一个负责人,毫无疑问你应当熟悉这个行业的规律。但如果更多地把精力局限于技术的话,恰恰是荒了自己的田,种了别人的地。我今天更多的是需要把宝钢各层的管理者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我们开技术创新大会,请五位专家作报告,在他们的专业领域里,我和他们有很大差距。作为一个央企的负责人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外行,必须懂得这个行业的规律,石化石油是一个规律,钢铁是一个规律。但是在今天,仅仅是一个技术专家,是无法胜任这个岗位的。生产经营我关心,但底下各个生产单元哪个高炉出事,哪个辊道不转了,这不是我要关心的事了。我关心得更多的是人民币是不是加息和人民币升值,铁矿石从长协变成季度定价和由此带来的衍生产品等等。
作为企业董事长,首先是把握方向。像宝钢,既定战略也在实施当中,所有的战略制定都有假设,比如美国次贷危机,中国防止通货膨胀,我需要在实施战略中把握好方向,随时进行调整。另外,我们兼并速度是快还是慢?铁矿石从2002年到现在涨了3倍多,今后会继续上涨,还是会有变化?钢铁今后几年是否还能保持每年20%左右的增长速度?这些问题都需要方向性的把握,否则在战略执行时该快的时候没快,丧失机遇,该慢的没有慢,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第二,我们的发展战略就是要和宝钢之前的发展模式走不同的一条路,即走兼并重组的扩张模式。宝钢十年前重组上钢,当时宝钢只有3万人,而上钢有14.6万人,十年下来给宝钢一个很大的财富,就是联合重组各自在不同轨道发展的企业,除了技术整合、管理整合,还有文化整合。这个管理模式对宝钢来说要提炼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第三,就是人才。发展需要宝钢拥有大量管理人才、技术专家和各类专业人才,而且这些人才要能够在新的环境中融入老的企业,兼并后能把协同效应真正搞出来。
企业领导力才是最重要的
企业就像军队,一个团能打仗,一定有个好团长和好政委,再往下看,一定有好营长、好连长……一定是整个团队的领导力强。
从个人领导力来讲,就是看你能不能带队伍,能不能看到趋势,然后定好战略,驾驭班子,带领大家一起向战略目标前进。还有,你能不能清醒地认知企业所处的位置,当变化来临,企业需要迅速变革时,你能不能把班子组织起来,把全体员工动员起来,展开变革,这是最主要的。
【关键词】 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职能
一、关于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探讨
1、独立董事功能概述
独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元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关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当下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监督功能。独立董事有资格来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可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的效益。
(2)战略功能。独立董事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凭借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可在公司发展、运作管理、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性问题上做出独立判断,协助董事会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
(3)政治功能。当政治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企业中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桥梁,可为企业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和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
2、我国监管层关于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容易受到控股股东控制,出现控股股东滥权现象。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引入独立董事。
从我国现有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定位为监督者。就《指导意见》全篇内容而言,其内容是为实现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而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所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并不是要求其发挥顾问、战略管理等功能,而是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又如《指导意见》第五节独立董事具有的特别职权,将重大关联交易单独作为第一项且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也是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的明确。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强调了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困境
1、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弱化,具有荣誉化、顾问化倾向
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一项调查问卷统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应当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比例均略高于独立董事应当主要发挥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作用的比例。这一结果说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被弱化,更多的是以一种顾问的角色存在,没有真正实现证监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1)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容易为上市公司接受。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监管要求,或者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公司治理的自发需求。因此,独立董事提供咨询服务比监督其董事会或管理层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接受。
在现有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模式下,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因而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控制,导致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试问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怎会愿意独立董事行使其监督职能?因此,这些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在选择独立董事时便已“把好关”,青睐那些不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可提高公司社会地位或带来资源的社会名流。独立董事来源构成也充分说明了这一观点。据上证所的问卷调查统计,来源于学校(主要是高等院校)的独立董事比例为38.55%,专业人士所占的比例为23.71%,15.73%的独立董事来自于有关行业协会、政府机构或退休群体。
(2)独立董事行使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易实现。站在独立董事的角度,独立董事发挥咨询作用不存在实际的障碍,但若要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显然受其时间精力、信息及职权限制,同时需要公司积极配合,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首先,目前部分独立董事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清楚,不熟悉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目前独立董事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系统地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不少独立董事就连董事会会议也都是以通讯方式表决,没有同管理层现场沟通以了解议案实质的可能;最后,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其行使职权依赖于公司的配合,若公司不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则独立董事不能了解相关议案的真实内容,也就无法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因此,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只能发挥其咨询顾问的作用,甚至成为了所谓的“花瓶”。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冲突
重引进、轻改造、轻执行是我国制度引进过程中的一大弊病。在未对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更深入实践的情况下,又引入了同样作为监督机制的一元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将两种产生背景完全不同的监督机制强行简单综合在一起,两者的冲突与矛盾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通过对比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有明显的重叠和交叉,即主要都是对经营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重点监督,但同时又都未对各自的具体的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在两种监督机制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目前尚未有相关制度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协调。明显的职能重叠和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现行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把监督权同时模糊地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做法,将导致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其结果最终是两个制度皆失效。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1)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选任提名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关键的环节,决定了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名选任都是由控股股东决定,这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备受怀疑。
为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建议一个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在制度层面保障中小股东在提名方面的权利。此外,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并要求当大股东控股比率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以限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中的影响力和干预力。
(2)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纯粹以现金形式固定地给付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的薪酬若是拿少了,就难以保证他会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公司事务;若是薪酬拿多了,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可能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则其独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以致削弱。
因此,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需要把握独立董事薪酬的“度”,使独立董事既能保持独立性且又有动力有效履行职责。另外,在独立董事薪酬构成方面,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给予适量的期权或期股等长期激励方式,来建立灵活的薪酬制度,使独立董事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长期利益。
(3)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目前未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而是统一规定在董事的法律责任下。但独立董事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董事,在承担一般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因其特殊的地位,法律责任方面还应与其他董事有所差别。首先,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指引或规范,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及其未尽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客观、可行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必要而适当的免责安排。最后,在适当的时候,可引入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同时通过保费和可赔偿范围的合理界定,平衡保证独立董事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2、加强独立董事队伍培养,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作为综合性人才,应具有相当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够做出审慎判断,并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目前应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化队伍培养,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应发挥以下功能:首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指导标准;其次,对独立董事行为做出细致规范,组织进行任前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其真正做到勤勉尽职;再次,建立并维护独立董事数据库,包括各独立董事历次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形成相应的声誉机制;最后,当独立董事在履职时受到公司方面不公正待遇或刁难时,协会应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降低履职风险。
3、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结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特点,重新界定和整合二者的功能,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首先,对各自的具体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并对两种监督机制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其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相互监督。最后,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与资源共享及磋商制度,两大监督机构可以联合对特定问题展开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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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参照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规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还同时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企业培训等准备工作没有做完等原因,这一规范的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推迟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近日表示,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第五,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工作关系。监事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出现的,其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而审计委员会则可以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公允性,通过直接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以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来。这是两者在功能设计上的主要区别。当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其运行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也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控制权争夺中,南玻A董事会不堪一击,竟有8名董事撂挑子,辞职不干;万科董事会的表现稍微强点,前有董事长王石撸起袖子加油干,后有独董华生大张旗鼓呐喊,可其余9名董事并不给力,要不是监管机构最后出来“骂街”,恐怕万科董事会早被连锅端掉了。做企业的人大多听说过“伟大的公司需要伟大的董事会”“伟大的董事会创造伟大的公司”,也都明白:把董事会做伟大难!中国3000多家上市公司,伟大的董事会数量少。什么样的董事会算“伟大”?很难回答,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千个人眼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可谓阵容豪华、专业高效,包括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张勇、孙正义等执行董事,还包括前特首董建华、雅虎创办人杨致远、高盛前副主席埃文斯、摩托罗拉副总裁郭德明等非执行董事。即便如此,也难免有人会说:这并不是一家伟大的董事会。如果说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伟大的,那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会议适中、当面议事。
规模适度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股东众多,如中国石化有60多万名。这样规模庞大的公司是否需要庞大的董事会?显然不是,因为董事会是受股东委托,以人的身份监督控制企业运营,庞大的董事会无疑会降低委托效率,把董事会变成“影子股东大会”。所以,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最少5人,最多19人。中国石化董事会11人,工商银行这样的全球大行董事会不过15人。规模多大的董事会算是适度?
非上市公司股东较少,董事会5人还可以;上市公司,5人显然太小,难以体现出大股东、机构投资者及中小股东的代表性;对一般公司来说,董事会规模若13人以上,有点大,难以满足决策高效的要求;董事人数如是双数,不利于决议的形成,可能出现议而不决的僵局。
以湖北省95家上市公司为例,最新的统计,董事会的规模为5人的有5家,占比为5.3%;6人的2家;7人的15家;9人的55家,占57.9%;11人的14家;8人、12人、13人和17人的各1家。即,绝大多数都在7-11人,7、9、11人的共84家,占比高达88.4%。
由此可基本推断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适度规模约为7-11人,特殊点的可以增到13-15人,且以单数为好。
结构合理
股东有大小之分,董事有内外之别。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独立董事,且占比不得低于1/3。据此,上市公司形成非独董和独董共同组成董事会的局面。
实践中,不同公司选择了不同的董事会结构。以湖北省95家上市公司为例,选择“3+2”结构(即3名非独董+2名独董)的5家,占5.3%;“4+2”的2家;“4+3”的15家,占15.8%;“5+3”、“8+4”、“6+7”、“11+6”的各1家,合计4.2%;“6+3”的55家,占57.9%;“7+4”的14家,占14.7%。有2、3、4、5、6、7名独董的分别5、71、15、1、2、1家。绝大多数董事会由3-4名独董构成,这与董事会的规模密切相关。7、9、11人的董事会,为保证独董比例不低于1/3,独董人数必须分别不少于3、3、4人。有3名独董的董事会占74.7%,4名独董的占15.8%,总计高达90.5%。独董占比等于1/3的56家,占58.9%;大于1/3小于1/2(含)的36家,占37.9%;大于1/2的H3家,占3.2%。
因此,无论从人数还是占比来看,独董在董事会都不占优势。在那些独董占比恰好1/3的董事会,一旦有独董辞职,就会出现满足不了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占比要求的问题。上市公司的公告中,经常可以发现,独董向董事会递交辞呈,由于该独董的辞职将导致独董占比低于1/3,该独董的辞职并未生效,直至选举出新的独董,辞职才能算数。万科独董海闻,递交辞呈一年多,到2017年2月还没辞掉,因为其辞职将直接导致独董占比低于1/3。
所以,从结构来说,多数董事会选择的“6+3”、“7+4”并不理想,对董事会治理往往造成潜在的缺陷。因此,应适当降低非独董的人数,增加独董人数。如果把独董占比调高到1/2左右,董事会的结构比较稳定合理。
会议适中
董事会既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又是业务执行机关,其履行职责主要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一般是年初一次、年中一次,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的会议开的多一些。以湖北省上市满一年的86家公司为例,2016年共召开869次董事会会议,其中召开4次的3家,5次的4家,6次的11家,7次、8次和9次的各9家,10次的6家,11次的8家,12次的5家,13次的3家,14次的7家,15次的5家,16次的2家,18次的2家,21次的1家,23次的2家。每家公司一年平均10次。
由于上市公司每季度都要披露一次经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所以,每年至少要召开4次会议。不过,如果只开4次确实太少,因为上市公司除定期报告外,还会发生许多重大事项需要开会审议。湖北省上市满一年的86家公司中,有3家一年只开了4次。
有的公司董事会会议特别多,一年开二三十次,十天半月一回。湖北省上市满一年的公司中,有2家开了23次。一般来说,公司的优劣与董事会会议的多与少并无关联。不过,如果董事会一年开20多次会议,那就令人质疑了:这家公司怎么了?董事会不是总裁办公会、公司例会,并非一、两周就得开一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享有10项法定职权,与公司章程另外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加在一起,所涉及的绝大多数事项都事先可预见,临时、突发事件毕竟是少数,一家公司频繁召开董事会,也许是董事会治理水平低下的表现。
所以,一家大公司,每年召开10次左右的董事会会议就差不多了,董事会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战略规划、提高决策水平和监督决议执行等方面,而不是动辄就开会。
当面议事
早些年,董事会会议都现场举行,公司事先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约定时间,全体董事到某一地点见面开会议事。后来由于有了移动通讯、网络等交流工具,现场+非现场、非现场等形式的董事会会议应运而生,董事们不用聚到一起就可以开会议事,这既提高了决策效率,又降低了会议成本。然而这些非现场的董事会开多了,对公司来说不一定是好事。
在上述湖北86家上市公司的869场董事会会议中,这三种会议形式都有,其中现场会议205场,占23.5%;非现场会议478场,占55.1%;现场+非现场的186场,占21.4%。其中,竟然有20家在2016年未开过一次现场会议。另外,这869场会议,有一半以上是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方式五花八门:通讯,通信;传真,视频;电话,书面审议;传阅审议。
如何通过通信方式开会,难道是董事们通过写信的方式来开会履职?如何通过传阅审议的方式开会,难道是一个董事看完了议案再传给远在千里之外的另一名董事看?笔者想问的是:您家的这场会议到底是真开了还是假开了?是否只是让董事们在决议上签了个名字而已?!
现场+非现场方式的形式就更加有意思了。从披露的信息看,往往是1名或几名董事坐在会议现场,其余董事通过传真、视频、电话参会。这样的会议上,场景是:有的董事在现场讲话,有的董事通过电话讲,有的董事通过视频讲。这不免让人心存疑问:这样的形式下,与会董事之间如何沟通、交流和讨论议题?会不会就是各唱各的调、各弹各的曲?
既然董事会会议讨论的都是重大事项,还是要以现场会议为主,没时间参会的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如果这名董事经常没有时间出席会议,还是建议辞职吧。个别的、适合非现场召开的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只是在会前必须做好沟通交流工作,避免那种开会就是签字、签字就算开会的现象发生。
始于规范
造就伟大的董事会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慢功夫,需要从基础工作做起,需要在董事会的规模、构成、运行机制等方面下功夫。为实现伟大,董事会建设必须从规范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
首先,将董事会的规模控制好,以提高决策效率。7人、9人,11人也不错,不要弄成双数。
其次,将董事会的结构设计好,以加强权力制衡。“4+3”、“5+4”、“6+5”也行,前提是能够充分发挥独董保护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第三,将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安排好,以强化监督执行力度。8次、10次、12次也行,只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