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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8篇

时间:2023-03-06 15: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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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

篇1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资产出售和构造SPV这两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问题。在信贷管理资产出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和实践。债权的转让是发起人将处理过后的资产转让给SPV过程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契约性权益转让。信贷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对性转让,而是仅仅转让了合同的一部分,转让的是合同中权利部分,不包含义务的履行。这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在我国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对资产证券化转让的不理解,引起诸多对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可纠纷。其次,我国法律缺乏对资产转移定性问题的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是隔离破产风险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担保和破产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法院存在将“真实出售”曲解为担保性融资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必然会在对发起人破产追偿过程中受到损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会受到破产影响,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在构造SPV特殊载体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中最关键一环的SPV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远离发起人破产对SPV的影响及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这也就要求SPV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须是独立于第三人或发起人的,而我国法律恰恰没有对SPV的地位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现存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步伐过快,许多法律法规没有适应性发展而产生的。尽管我国有一部分规范金融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却因法律效力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证券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2.信贷证券化发展现实问题分析。尽管信贷资产管理下的资产证券化理论被广大经济学者及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仍未接受实践的检验,许多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相对于理论成熟的美国仍显的十分弱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产品种类十分单一,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面临着如担保机构少、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大部分缺乏全国性信用评级认可,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缺乏统一科学的评级程序和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评级结果自然无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跨度增加,降低了资产证券化效率。在现实发展中出现的另一问题就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推动部门的监管职能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持过分谨慎态度。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尝试中,人民银行虽积极推动金融试点项目的发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也是经过层层筛选的优良资产企业,重点在于树立“标杆”,试点范围的限制必然导致在我国实践中无法真正发现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势必加深诸多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误解,一旦出现情况,会极大打击企业自信心,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在银监会方面,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周期过长,将重点放在商业银行的审批上,减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增加了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难度和成本。特别是有关监管部门特殊规章的制定,将投资人限定在狭小的空间内,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支持者极度有限,仅限于少量资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银行,一级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流动性活力不足。最后,资产证券化的高度专业化素质及技术含量要求,也是制约我国尚未拥有核心技术的大部分企业进一步实践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我国信贷资产管理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问题的对策研究

1.积极制定、完善相应高效力法律法规,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尽管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加紧步伐,结合美国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超前制定与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预先规制资产证券化程序,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为我国制定完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优势参考。同时,要简化抵押权登记的法律程序,建立现代化、电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记系统,提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抵押等级效率。

2.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是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突破传统法律限制,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对金融货币、资本市场的间接调控,对政策方针的落实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的主导可以有效建立起全国性的信用体系标准,增强了金融融资市场信心,还降低了信用增级认证成本。在信用评级机构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主导示范,积极引导评级机构的自我完善,进一步提高评级行业的透明度,重视评级实效性,避免或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篇2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CLO 基础资产 违约率

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部门,均发文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以盘活银行存量、提高资本充足率。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并继续完善发行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支持上市交易。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支持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住房及汽车等存量信贷,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预计“十三五”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将保持快速发展。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通过发行安排,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化行为。根据监管体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企业贷款、工程机械贷款、铁路专项贷款、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贷款及租赁资产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必要性

(一)缓解资本约束与信贷规模矛盾

随着央行的连续降准降息,2016年1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万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1.5万亿,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达61.3%。同时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持续攀升,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占用,资本充足率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而在银行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为稳定经济发展,如何有效盘活存量信贷资产,释放信贷规模显得尤为必要。

(二)缓解监管要求与流动性要求矛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流动性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商业银行持有一定的现金及风险系数低证券等流动性高的资产。目前,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缺乏流动性,通过开展存量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资产出表,回笼现金,增加银行流动性。

(三)有利于银行转变盈利模式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采取持有到期为主的经营模式,仍以利息收入为主,不符合银行盈利模式转变要求。而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期限错配等,提升了信贷业务附加值,拓展了中间业务收入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型发展。

(四)有利于银行风险管控

在银行不良率持续上升背景下,2016年国务院决定谨慎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缓释风险,以期实现不良资产“双降”。同时,目前银行开展的各类信贷流转业务,由于信息不透明、风险难跟踪等,且大部分由银行作了隐性担保,并未实现真正的风险转让,仍在银行体系内。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信托、破产隔离等手段,使得产品实现标准化流转,风险得以在社会各部门间分配和再平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简析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CLO)始于2005年,截至2016年3月末,各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CLO共224只,发行总额8409亿元,期间因2008年次贷危机暂停,于2012重启。

(二)基础资产类别分布

基础资产中,企业贷款发行数量和发行金额占比均最大,分别占比69.2%和74.8%;其次位汽车贷,占比分别为12.1%、6.8%;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占比也较大,分别为和7.6%、6.2%。

(三)企业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企业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155只,发行金额合计6289亿元。历年发行情况如下图所示:

企业贷款基础资产一般金额较大,其资产质量对资产支持证券影响较大,因此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需要关注基础资产池中借款企业行业及地域分布。目前3只企业贷款类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况,违约笔数119笔,违约金额7898万元,占比2.1%。

(四)汽车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汽车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27只,发行金额合计573亿元。历年发行情况如下图所示:

汽车贷款基础资产具有金额小、借款人分散、信用度高、逾期率低等特点,属于优质基础资产。目前8只汽车贷款类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出现违约,违约笔数805笔,违约金额2972万元,违约率仅0.28%。

(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27只,发行金额合计573亿元。2015年以前,发行的数量及金额均较小,进入2016年发行节奏明细加快。历年发行情况如下图所示:

个人住房抵押与汽车贷款同样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且借款人一般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较强,基础资产违约率低,属信贷资产证券化优质资产。目前,6只个人住房抵押贷款CLO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额2524万元,违约率0.66%。

(六)消费性贷款

自2012年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试点扩容后,消费性贷款、信用卡贷款、铁路专项贷款、租赁资产等被纳入。截至2016年3月末,以消费性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6只,发行金额合计106亿元。发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消费性贷款与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小额分散特点,但由于缺少相应抵押物,因此受借款人主观意愿影响较大,因此需对入池资产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包括职业特点、年龄、家庭环境及个人还款意愿等方面。目前,2只消费性贷款CLO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额378万元,违约率0.09%。

(七)信用卡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信用卡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3只,发行金额合计238亿元。信用卡贷款类似消费性贷款,在违约率方面,目前2只信用卡贷款CLO出现违约,违约金额4672万元,违约率0.36%。

(八)专项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我国共发行了5只铁路专项贷款CLO,金额452;1只工程机械贷款CLO,金额15亿元。截至目前,均未出现违约。

(九)租赁资产

截至2016年3月末,以租赁资产为基础的CLO已发行6只,发行金额合计78亿元。租赁资产与企业贷款类似,入池资产具有笔数少、金额较特点。截至目前,未出现违约。

(十)不良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不良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4只,发行金额合计134亿元,均是在08年金融危机以前。随着不良贷款额及不良贷款率的“双升”,银行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强意愿。2016年,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重启,发行机构进行了扩容,工、农、中、建、交及招行等六家银行被纳入试点范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渐完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未来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四、基础资产选择分析

通过梳理历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情况及各类基础资产占比情况,发现目前CLO市场主要以金额大、笔数少的企业贷款为主,而其违约金额占比也是最高的。因为,企业贷款的基础资产池受单一借款主体的影响较大,需着重考虑借款主体行业、地域等分散情况。

而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消费性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违约金额占比均较低,而这类资产具有小额、多笔特点,因此可有效分散风险。

五、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建议

未来,随着注册制、信批指引等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银行自身经营的需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爆发期。目前由于我国企业贷款和基建项目贷款偏多,使得企业贷款仍是现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力。随着信贷脱媒加剧,直接融资快速发展,企业贷款在融资体系中的占比会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小额、分散的基础资产池更有利于应对未来证券化局面。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信用卡贷款等投放,此类小额、分散的基础资产CLO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

[2]孙丽丽.浅析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J].时代金融,2012(08),215-216

篇3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篇4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有效途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相对较好,同时进行信用增级,因此融资成本一般低于以企业整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2.通过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设立风险防火墙。3.把部分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较好的资产剥离,或者对不同资产进行组合搭配,进行资产重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以有效保障,同时又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以及无形资产稀缺,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平台和工具,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的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缓释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过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点考虑如何增加资本,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对庞大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实施“瘦身术”,通过缩小分母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缓解银行资本饥渴。由于当前实施的存贷监管办法未覆盖证券化资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腾出银行自身信贷额度,提高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充当贷款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结算机构,采用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结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贷,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给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风险由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金融功能由资源配置转变为风险配置。商业银行通过将拟退出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转换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可以快速实现信贷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

(一)市场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国家的金融和证券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没有建立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资人信赖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框架。市场不够成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由证监会审批监管的证券公司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个市场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二)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授信体系多是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尚未形成清晰准确的债券资金收益率曲线,缺乏评估证券化资产风险和产品定价的科学方法。

(三)分散风险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资者,很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市场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人主体,不利于分散风险。

(四)证券化产品吸引力不够。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受限,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类型单一。很多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一些大机构对流动性较差、期限较短、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兴趣不大。另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够也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运作还不规范,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一致性,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篇5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贷款抵押债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我国资产证券化有三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其中,信贷ABS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信贷ABS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自2012年信贷ABS重启以来,发展迅速,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越来越丰富,发起机构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文将对近期我国信贷ABS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基础资产

按照基础资产分类,2016年上半年我国发行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12笔,金额727亿元,其中5笔是由各地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发起人,另外7笔由银行发起;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13笔,金额348亿元,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起,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作为发起人;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24笔,金额738亿元;不良贷款8笔,金额80.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4笔,金额55亿元;租赁资产证券化3笔,金额114亿元。相比2015年之前,我国信贷ABS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元化。

(二)发起机构

按照发起机构类型分类:政策性银行发行1笔,5大国有银行发行7笔,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17笔,城商行和农商行一共发行18笔,汽车金融公司发行12笔,公积金中心发行5笔,金融租赁公司发行4笔。从发起机构的类型来看,银行仍然是信贷ABS最主要的发起机构,但是相比2015年之前,政策性银行所占比重有所减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所占比重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汽车金融公司、公积金中心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比例也有所增长。(三)发行证券分层

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了42笔信贷ABS,金额1255亿元。从其发行证券的优先次级分层来看,优先级证券平均占比为74.19%,而次级证券平均占比为16.68%。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69.83%,次级证券比例为18.37%,而全国性银行(包含五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80.15%,次级证券比例为14.37%。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次级证券比例明显要高于全国性银行,这是因为:

第一,城商行和农商行都是区域性的中小银行,贷款投向受到地域限制,集中度更高,分层时次级证券的比例也就更高。

第二,同一地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形成互保,如果入池资产中有同一担保圈中的企业,那么违约的相关性也会升高。

第三,同一地区地方政府有多个平台类企业入池,由于这些企业的还款能力都依赖于政府财政,也会增加企业的违约相关性。

(四)信息披露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在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的情况,制定信贷ABS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已经颁布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信息披露指引,但是还没有颁布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其他资产的信息披露主要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

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信贷ABS产品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不同类型信贷ABS的发展状况如下。

(一)贷款抵押债券(CLO)

贷款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发放的非房产类商业贷款,如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工商企业贷款,资产池是非零售型资产池,每个资产池的抵押资产大约50笔左右。CLO是目前中国信贷ABS发行量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2016年前三季度所发行的64笔中,有24笔是CLO,并且全部都是银行作为发起人。

CLO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目前还没有使用外部信用增级的案例。内部信用增级中优先次级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信用触发机制等都是常用的信用增级手段。

在发行的CLO中,优先级证券占比平均为74.10%,次级证券占比平均为16.41%。从资产质量来看,目前所有24笔CLO都正常还款,资产池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

(二)汽车贷款证券化

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9日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

1、资产证券化界定模糊,存在法律争议。在《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虽然国际上许多国家认可这种界定,可以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问题有效解决,但目前中国的《信托法》对信托能否发行证券或债券规定模糊,更是对该类证券或债券能否上市交易无明确规定。

2、信托税制欠完善,存在双重征税。在我国现阶段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只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标的资产的真实转移和破产隔离的导管,按照“导管理论”的要求在证券化资产的信托转让环节应免予征税。但我国信托税制尚不完善,存在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中已有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证券化资产的信托转移关系存在重复征税。

3、SPV受法律严格限定种类,创新受制约。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把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限定为信托模式。这种限定存在正反两方面影响,有利方面是一定程度上这种限定可简化资产证券化的复杂程度,达到降低风险和减少成本的目的;不利方面是导致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创新受到掣肘,对资产证券化其他模式的创新尝试受到阻碍,从国际经验看,这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长久地发展。

4、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计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业所涉及会计类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这方面完善与否是决定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同时也直接h及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流动性和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5、监管机构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区别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信贷项目通常是滚动的,入池资产项目需要相应不断调整,涉及的监管程序复杂且审批时间长,导致产品发行的难度和成本加大。

(二)相关参与机构运行欠规范。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介组织建设尚不规范,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诸如信贷服务机构、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为该类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行业评估标准,机构的公信力较低,导致评估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结果是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度差。而评级正是决定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流通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类别少,缺乏竞争力

1、产品设计类型少。目前,我国各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不足,同构化程度较高,反映在设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时趋同化严重,产品类别较少且标准不统一,缺乏针对不同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或投资人的产品设计,参与者的积极性不高。

2、产品价格低、缺乏竞争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为了吸引投资者,均是以中小企业的优质信贷资产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然在利率普遍较高的市场环境下,该类产品的市场回报率较低,产品主要是在银行机构之间相互持有,流动性不足进而导致更多的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观望。

(四)金融市场基础条件薄弱

1、监管机构严格限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对产品的偏好集中度高。在试点阶段,只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类工商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投资业务,不同的机构投资者自然面临多重监管问题,而且基本上是大型机构投资者,他们态度相对谨慎,对风险较高、规模偏小的产品兴趣有限,自然就出现一级市场需求疲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就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缓慢。

2、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动力不足。从试点开始到目前,我国经济多数时期处于下行期,银行存贷比压力比较大,信贷任务没有达到考核标准,银行总体上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不足。

3、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机制尚未合理设计。在试点阶段,对于发起机构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最低比例和单个银行机构持有某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最高比例问题直到2012年第二次试点才做了规定,但市场的培育与交易机制设立需要时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难以完全克服发起机构的道德风险,也较难破解银行机构垄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局面,当市场交易达到一定规模时,存在着银行机构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4、缺乏公开、透明的产品信息机制。试点阶段银行机构没有做到充分披露产品隐含资产池构建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流动性风险,尤其是银行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尚未建立后续服务性条款,难以吸引除银行机构之外的其他市场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结果是投资者对中小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与定价方面持谨慎态度。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行缓慢的原因

(一)监管机构态度谨慎,多头监管制度阻碍业务开展。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机构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此持谨慎态度。同时,多头监管制度在对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碍。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产品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而证券交易商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因此,从市场发行到交易,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多重监管不仅加大了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市场效率。

(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欠完善,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也不能有效提供相应支持。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选择目标企业的贷款资产构筑资产池时,对资产池的质量、风险分布比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掌握着更多、更完善的信息,但银行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往往只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一定程度上存在隐藏企业、产品部分风险的动机,难以完全做到披露产品设计、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三)金融改革进程缓慢,利率市场化引导作用尚不明显。虽然人民银行取消了利率市场化的相关限制,但在一定时期之内,利率市场化的引导作用还有待市场进程的推进,这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收益率曲线很难清晰、准确的展现,这也是导致除银行机构外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不持或少持有信贷资产证券产品的原因之一,使得该类产品的流动性不足。

(四)专业人才匮乏。信贷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匮乏制约着该类产品的市场发展。中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基础薄弱,改革相对滞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又比较复杂,目前大部分机构投资者缺乏训练有素、专业素养高的从业人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缺乏相关操作经验与认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态度相对谨慎,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他们的吸引力相对有限。

三、总结

(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市场规模小,可供投资的产品种类少,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专业人才匮乏;相关的制度建设落后,亟待建设与完善。

(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特别是用以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多的投资者会认识进而接受该产品的投资市场。

(三)破解信贷资产证券化难题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参与者的组织创新并形成战略联盟、产品创新和市场交易结构模式创新四个方向上创新,规范并改善证券化发行、流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各机构参与动力,提升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光.CRT视角下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

[2]蒋伟.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

[3]董京波.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篇7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效率博弈模型

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有的专家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功能角度分析提倡及早开放,认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1、增强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率。银行的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资金的运用则很多投向长期贷款。这种“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会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流动性不足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可以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2、银行可以利用结构金融工具来创建所需的投资结构,推进投资组合管理实践,有效改善银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银行业从过去的市场占有率经营方式向风险管理方式转变,建立一个高效的金融体系。3、可以盘活许多银行不良资产,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下面我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来探讨它的效率问题。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根据市场形成理论: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至少存在供给和需求两方。当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可以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抽象为银行(供给方)和投资者(需求方)两方。

(2)双方都是理性的,双方均为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想要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3)对投资者而言,他有“投资”和“不投资”两种策略选择,选择的依据是否能获得大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收益。

(4)对银行(发起人)而言,一般来讲,它有高低两种质量类型的资产。一方面高质量资产对投资者吸引力很大,可银行为了保存自己的竞争势力,必须拥有一定份额的高质量资产而不会全部出售,另一方面银行虽然愿意出售低质量资产,可是投资者却不会购买,因此它需要与高质量资产整合打包出售。

2、博弈分析

2.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是否进行投资,取决于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如果是高质量资产,投资者当然会投资,反之就拒绝投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判断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进一步决定是否投资。若判断失误,投资者拒绝了高质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投资者接受了低质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会带来直接损失,因此投资者要使其收益最大就要避免判断失误,使自身风险降到最小。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投资者与银行同时行动作决策所构成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下表为投资者与银行博弈的战略式表达。

投资者的收益空间为a=(a1,a2,-a1,-a2),其中a1%26gt;0%26gt;a2(当投资者购买的全是低质量信贷资产时收益为负)。

银行的收益空间为b=(b1,b2,b3,b4),其中b1%26gt;b4,b3%26gt;b4,b1%26gt;b2(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比不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高)。

当银行出售高质量信贷资产而投资者却不投资时,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为a1,同样当银行出售低质量信贷资产而投资者不进行投资时,投资者收益为-a2(a2%26lt;0)。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选择出售是一个占优策略,对投资者而言,若银行出售高质量资产,其最优选择是投资,此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投资,出售);若银行出售低质量资产,其最优选择是不投资,此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投资,出售),但是由于投资者并不知道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因而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依赖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信贷资产质量是高或者是低。

假设投资者在博弈开始时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认为信贷资产质量高的概率为p,质量差的为1-P,那么投资者选择投资的期望效用为:

a1p+a2(1-P)(1)

投资者不选择投资的期望效用为:

-a1p+(-a2)(1-p)(2)

当两者相等时,即有a1po+a2(1-po)=-a1po+(-a2)(1-po)

po=-a2a1-a2

因此,投资者的最优选择是:当P%26gt;po时,进行投资;当P%26lt;po时,不进行投资;当P=po时,投资者选择投资与不投资无差异。

2.2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在实际中,完全符合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它要求所有博弈方同时行动。而事实上,博弈方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假设银行先行动投资者后行动,用博弈树来表示如下图所示。

该博弈树由3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银行选择高质量和低质量信贷资产;第二阶段银行选择是否出售;第三阶段是投资者选择是否投资。由于投资者难以辨别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这样投资者在这个动态博弈中具有不完美信息。当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出售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知道是从哪条路径上过来的,因此无法作出相应的选择。投资者在银行选择出售的前提下,选择投资有盈的可能(出售高质量),也有亏的可能(出售低质量),选择不投资虽然不会亏,但会失去获利机会。因此,投资者要进行决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来判断,即银行选择出售的前提下,信贷资产质量高和低的概率。

P(h)、P(l)分别表示信贷资产质量高和低的概率,P(s)表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的概率,P(s/h)和P(s/l)表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时高、低质量的概率,从2.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中可知,银行选择出售信贷资产是银行的一个占优策略,所以P(s)=P(h)+P(l)=1(3),根据贝叶斯法则可求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的前提下为高质量的条件概率为P(h/s)及为低质量的条件概率为P(l/s).

因此,{出售,投资;P%26gt;po}和{出售,不投资;P%26lt;po}均为纯策略精炼贝叶斯均衡(purestrategiesperfectbayesianequilibrium)。当然投资者在对po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可以以一定的概率随机地选择投资和不投资的混合策略。由po=-a2a1-a2可知,po的数值是较大的,一般情况下应该大于12(即a2%26lt;-a1),这就意味着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质量较高的前提下,投资者才会投资,因此{出售,投资;P%26gt;po}属于市场部分成功的均衡,也是一个合并均衡(poolingequilibrium),即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出售的是高质量信贷资产,投资者与银行共享利润,但少数情况下投资者要承受蒙骗上当的损失。但如果P%26lt;po那么投资者拒绝投资,市场完全失败。当然投资者也可采取混合策略,市场效率能实现一部分,但接近失败。因此,信息的不完美将在一定程度决定着市场的效率。

以上分析在于说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投资者和银行来说是否有正的效用。但我国如果要开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应该使银行和投资者的期望收益都大于市场平均收益。当银行出售高质量资产时,此时纳什均衡为(投资、出售);当银行出售低质量资产时,此时纳什均衡为(不投资、出售),因此我国如果要开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应满足:a1p+(-a2)(1-p)%26gt;C(9)

b1p+b4(1-p)%26gt;C(10)

(其中C为市场平均收益,a1%26gt;C%26gt;0%26gt;a2,b1%26gt;C%26gt;b4,即银行出售高质量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收益大于市场平均收益,拥有低质量的信贷资产不进行证券化的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收益)。

三、结论及建议

要不要实施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个问题已受到普遍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抽象为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效率(见(9)和(10)),但当务之急是要保证出售信贷资产的质量(见(13)),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的规则,减少投资者对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完美性。因此建议我国银行将高、低质量不同的资产整合成一个资产池(但要保证高质量资产的一定比例)打包出售,同时将真实信息反映给投资者,尽快推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参考文献】

[1]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2]刘宏.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1999,(11).

[3]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篇8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4-0177-03

[作者简介]朱祖友,浙江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浙江丽水323000)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 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 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 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 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 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 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 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

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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