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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论文8篇

时间:2023-03-06 15:58: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财产安全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财产安全论文

篇1

采油设备检测是指对采油设备的运作状态进行一定的测试与评估,包括对设备整体及各个关键技术零件的检测,对采油设备的运行效率、运行效果、运行过程中所发出的声音状态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理与维护,此外,通过对采油设备运行状态的定期检测,还可以有效地对设备状态进行预测,通过对设备零件磨损程度、老化程度等方面的观察,可以推测出采油设备的具体使用时间以及使用寿命,更加清楚的了解采油设备的运行状态,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减少采油设备发生故障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采油设备生产的安全性[1]。一般情况下,采油设备状态检测可以分为主观型状态检测和客观型状态检测两种。主观型状态检测在目前的设备状态检测中运用比较普遍,由设备维修人员或检测人员依靠自身的感官感觉以及技术经验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与判断的一种方法。由于主观型状态监测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人的主观感觉以及专业经验和技能进行的,检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会存在着一些差异,想要做出完全准确判断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必须重视对维护以及检测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编制各种检查指导书,还需要绘制不同的设备运行状态比较图,以进一步提高主观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客观型状态检测是由采油设备维护人员或者是检测人员通过各种相关的监测仪器,直接对采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或间断的检测,并获得采油设备运行状态变化的图像、参数以及一系列准确的数据信息,客观型状态检测能够准确的判断出采油设备的状态以及故障信息。

二、采油设备检测在油田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意义

1.采油设备的安全性检测有利于提高设备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采油设备的定期或间断性的监测需要设备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在上岗之前要经过“四懂三会”的考核,考核成功之后才能持有上岗证,“四懂三会”具体指的是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懂性能;会维护、会操作、会排除故障。在油田的正常生产过程中,还将会经常性的举行岗位竞赛、技能培训与交流等多种多样的活动,通过这些技能型活动,进一步提高采油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熟悉实际操作,掌握一定的设备检测知识,在油田生产中,及时的发现并解决相关采油设备问题,对于一些对设备维护与管理具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提高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技能学习的兴趣。采油设备维护与管理人员在油田的工作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专业性与安全意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油田的安全生产,促进油田行业的稳步发展[2]。

2.采油设备的安全性检测有利于检测设备的细节管理

根据使用的重要程度以及作用的不同,采油设备有很多分工不同的细节零件,对于这些细节零件的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根据采油设备的使用重要程度以及实施状态检测的必要性,可以将采油设备分为“A”、“B”、“C”三类设备,“A”类主要是使用比较频繁,重要性比较高的设备,比如外输油泵、注水泵、注汽锅炉等设备,“B”类设备有抽油机、水泵、车辆等设备,而“C”类主要是利用率比较低、不重要的设备,根据这些设备的特性,制定合理的监测周期以及维护管理制度。部分设备的运行与管理会直接影响到整体采油设备的运行与管理,所以,做好采油细节设备的监测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整体设备的监测与管理,良好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油田安全、稳定生产。

3.采油设备的安全性检测有利于油田的节能降耗生产

采油设备的安全检测还关系到油田的节能降耗生产,本着“能修尽修、应修必修”的原则,在设备采购的时候就需要严格把关,所采购的采油设备必须符合油田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实际生产需要进行采购,不能过多的囤积设备材料,所购买的材料应该都是必用、必换、必修的材料,最大程度避免材料的浪费。在设备维修与管理过程中,要对采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并时刻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在特殊的时期要加大采油设备的检测维修力度,有效地延长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此外,还要结合新型的科学技术对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以达到节能减排、节能降耗生产的目的,大大提高油田生产的经济效益,促进油田事业的稳定快速发展[3]。

篇2

论文关键词:安全蔬菜生产农药的选与用

 

安全蔬菜是指在蔬菜生产、储运过程中,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消费者食用后急性、慢性和蓄积性中毒的蔬菜。

一、尽量少用或不用农药

1、选用抗病品种,选择适合当地高产、抗病虫害、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2、做好种子的处理,温水浸种,采有54℃的温水浸种15分钟,捞出后再放清水中浸泡4~6小时,可消灭黄瓜黑星病苗,又例如:西红柿在育苗前,把种子浸入50℃温水中浸种泡了30分钟,然后捞出,放到凉水中浸泡4个小时后,即可播种,可有效控制叶霉病,减轻旱疫病的发生;将种子放在凉水中浸泡4小时,捞出后放到10%磷酸三纳溶涂中再浸30分钟,可防治西红柿病毒病;防治茄子黄萎病时,先把种子在凉水中浸泡3~4小时,捞出后再放到54℃的温水中浸种15分钟,然后再放到凉水中浸泡1个小时,凉干后播种。

3、栽培管理措施农业论文,保护地蔬菜实行轮作倒插不仅可明显减轻病虫害,而且有良好的增产效果;水旱轮作,在蔬菜种植2年后,在夏季种一季水稻,有很好的防病虫效果。

4、药剂处理:充分采用苗前用药进行土壤消毒或药齐拌种可防治菜田苗期立枯病。具体方法:50%多菌灵可湿性粉或50%的福美双可湿性粉剂,每平方米苗床用药8~10克,与细土拌均匀后,先将1/3铺在苗床下部,2/3的药覆盖在种子上面。拌种可用40%的拌双,按种子重量的0.2%拌种。十字花科、茄科、葫芦科的种子,可用75%百菌清按种子重量的0.3用量拌种,能防治早疫病、霜霉病、苗期炭疽病、叶斑病等。另外用福尔马林100倍液的水在播种前10天浇水在育苗床上,然后将药土翻入土中播种,可防治多种病害,如枯萎病、立枯病、根腐病、软腐病等。

5、采用生物防治。例如利用Bt乳剂1000倍夜或25%灭幼脲3号胶悬剂800~1000倍液喷雾防治青虫。还可以采用以虫治的方法防治害虫。

6、采取其它方法进行害虫防治。如利用诱蚜板诱杀蚜虫,利用灯光诱杀害虫,利用性引诱杀虫等等论文格式范文。

总之,采取上述方法,目的就是减少蔬菜生长期间,大量使用化学农药治病虫的次数,生产安全、放心、经济效益高的无公害蔬菜。

二、科学选用农药

1、首选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

微生物农药或生化农药(农用抗生素)和植物源农药既能防病治虫,又不污染环境和毒害人畜,且对农田自然天敌安全,害虫也不会产生抗药性。如苏云金杆菌制剂(Bt)、井冈霉素、春雷霉素、农用链霉素、农抗120、喷可杀、蓖麻油酸烟碱、绿神花宝等。

2、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⑴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对农田自然天敌杀伤力小的化学农药,且限量使用。如敌百虫、杀灭菊酯、辟蚜雾、克螨特、功夫乳油、波尔多液、DT、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百菌清、代森锰锌、乙磷铝、硫酸锌、磷酸三钠、弱病毒疫苗N14、高锰酸钾等。

⑵有针对性地选用中等毒性农药。在使用低毒农药无法扑灭暴发性病虫害的情况下,可以选用中等毒性农药,但使用这类农药必须注意2点:一是要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程要求施药,不能随便增加药液浓度和施药次数;二是要选择其中毒性相对较低的药剂,如杀虫双、好年丰、巴丹等。

⑶严禁选用高毒、高残留、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两高三致)和禁用化学农药。如甲胺磷、呋喃丹、1605、1059、3911、氧化乐果、杀虫脒、杀扑磷、六六六、DDT、甲基异柳磷、磷化锌、久效磷、氟乙酰胺、有机汞制剂等。有些农药虽然低毒,但是在土壤和作物中残留时间长,也不宜在蔬菜上使用。如三氯杀螨醇等,其成分分解慢,施药1年后作物中仍有残留。

⑷选用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如灭幼脲、农梦特、伏乐得、抑太保等,这类农药的杀虫机理是抑制昆虫正常的生长发育,使之不能化蛹繁殖,从而发挥很高的杀虫作用,且对人畜毒性很低。

3、推广土农药

利用自己配制的而非工厂化生产的、且非药剂性物质来控制病虫的发生危害。如800~1 000倍的尿洗合剂溶液(1份尿素、0.2份洗衣粉、100份水混合而成)、石灰烟草水(石灰2份、烟草0.2份加水100份浸泡1昼夜过滤而成)等,对蚜虫有很好的防治效果;用100~150g碳酸氢铵加水15千克喷雾,可防治黄瓜霜霉病;喷施1.5~2.0%的过磷酸钙液可防治辣椒、棉花等上的棉铃虫、烟青虫等;将自然死亡的菜青虫、棉铃虫等鳞翅目昆虫幼虫捣烂加水稀释后过滤,喷雾可防治菜青虫、地老虎等多种鳞翅目害虫;将20~30克大蒜洋葱头捣碎成泥状,加10千克水,取过滤液喷雾,对蚜虫、红蜘蛛等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

三、科学施用农药

1、准确诊断农业论文,对症下药

在充分了解农药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防治病虫害种类,使用合适的农药类型,做到对症下药。如杀虫剂中的胃毒剂对咀嚼式口器害虫有效,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无效。

在正确诊断农作物所发生的病害和虫害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农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选用合适的农药类型和剂型。如扑虱灵对白粉虱若虫有特效,而对同类害虫蚜虫却无效;劈蚜雾对桃蚜有特效,对瓜蚜则效果很差;甲霜灵(瑞毒霉)对各种蔬菜霜霉病、疫病等高效,但对白粉病几乎无效。在防治保护地病虫害时,为了降低棚内湿度,可选用烟雾剂或粉尘剂。高温条件下使用硫制剂防治瓜类蔬菜叶螨、白粉病,容易产生药害。

2、把握适期,适时用药

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危害规律,严格掌握最佳防治时期,做到适期用药。根据各病虫的防治指标确定相应的防治时期。在多种病虫害发生时,要明确主要病虫及其发生动态,综合分析,确定主治与监制对象,协调好关键用药时期。不要一见到田间病虫害就喷药防治,如果用药防治也只能挑治。如蔬菜播种或移栽前,应采取苗床和棚室消毒、土壤处理及药剂拌种等措施;当蚜虫、螨类等点片发生,白粉虱发生密度较低时采取局部施药。一般情况下应于上午用药,夏天应于下午4时后用药。

施药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病虫害的发生特点确定植株不同部为标靶,进行针对性施药,达到及时控制病虫害发生,减少病原和压低虫口的目的,从而以减少用药。

3、控制药量,调适浓度

不同蔬菜种类、品种和不同生育阶段的耐药性常有差异,要根据农药的毒性及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结合气候、苗情等,严格掌握用药量和配制浓度,防止造成药害及对天敌的杀伤,只要把病虫害控制在经济损失允许水平以下即可论文格式范文。如防治白粉病,对于抗病品种或轻发时只需用粉锈宁45~75 克/公顷(有效成分),而对于感病品种或重发生时则要105~150 克/公顷。此外,提倡运用隐蔽施药(如拌种)或高效喷药(如低容量细雾喷施)等施药技术,并且提倡不同类型、种类的农药合理交替和轮换使用,可提高药剂的利用率,减少施药次数,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从而降低用药量,减轻环境污染。

4、科学混配农业论文,兼治病虫

农药混配应以保持原药有效成分或有增效作用,具有良好的物理性状为前提。如果混配不当,不但在不到混用效果,还会引起作物药害和毒害加重。

采用混合用药技术,可以达到一次施药控制多种病虫危害的目的。一般各种中性农药之间可以混配,中性农药与酸性农药可以混配,酸性农药之间可以混配,但碱性农药不能随便与其他农药(包括碱性农药)混用;微生物杀虫剂(如Bt)不能与杀菌剂及内吸性强的农药混用,以免降低甚至失去药效。

5、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品种

为防止和减缓病虫对农药产生抗性,要交替和轮换使用农药,同一种类农药不要在同一种蔬菜作物上连续使用。在选择农药时,应注重选用化学结构不同,有效成分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以及有负交互抗性的农药品种。

6、选用先进施药技术

积极推广低容量或超低容量喷雾技术,大力推广烟雾剂及粉尘剂等高效剂型。

7、有效间隔,确保安全

农药的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的时间距收获期的天数,在采收之前应有一定的间隔期,防止蔬菜产品中残留农药。这是减少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防止残毒的重要环节。无公害蔬菜生产中必须严格按照此要求施药。农药安全使用准则中规定了每种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一般规定间隔期在2~7天内,但也有间隔期达10天以上的。蔬菜喷药后一定要农药降解到无残毒时,方可采收上市。多次采收的蔬菜,必须做到先采收后喷药,以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篇3

为了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还需要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重视对工作面质量要求的评估与分析。结合采掘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的安全质量要求可以归纳为工作面支护、煤壁与机道、机电设备、采高与资源回收这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工作面支护的角度上来说,为了保障采掘作业的安全可靠,工作面支柱需要打直线,偏差值应当控制在±100.0mm范围内。同时,支柱间距也应当控制在±100.0mm范围内。同时,对于工作面新设置的支柱而言,其初撑力的控制标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控制:对于单体液压支柱而言,800.0mm状态下所对应的初撑力应当在60.0kN以上,100.0mm状态下所对应的初撑力应当在90.0kN以上,同时还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工作面,杜绝缺梁少柱问题的发生。针对相邻的支架而言,相互之间的高度偏差也应当有严格的控制标准:从避免支架发生相互挤咬的角度上来说,顶梁高低台阶所对应支架高度应当控制在2/3*侧护板高度的范围内,且相邻支架的空隙应当满足≤200.0mm的基本标准。

其次,从煤壁与机道的角度上来说,工作面支架(支柱顶梁)、端面距都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做到“三直一平”:支架(支柱)排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能超过50.0mm;工作面伞檐长度不大于1.0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50.0mm(薄煤层为200.0mm),伞檐产犊大于1.0m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0mm(薄煤层为150.0mm);端面距按照≤340.0mm的标准进行控制,煤壁片帮超宽时及时超前移架(或打设贴帮柱)进行支护。

再次,从机电设备的角度上来说,结合采掘工作面恶劣的环境条件来看,机电设备运行期间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在电气设备上方有水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做好防水保护方面的工作,增设必要的防水设备,确保其防水性能的稳定与可靠。同时,闲置设备应当和材料放在安全出口20.0m以上距离的地方。对于采掘工作面输送机设备而言,需要确保其能够与顺槽输送机合理搭接,运行期间杜绝出现底链牵拉回头煤的问题。同时,采掘期间需要安排专人对工作面的输送机铲煤板、挡煤板以及螺栓等相关部件的完备性进行检查,保障管路敷设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与规范,杜绝胶带输送机运行期间出现胶带跑偏的问题。

最后,从采高与资源回收的角度上来说,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实施期间所产生的煤炭不能够随意丢弃,而应当集中堆放后做合理处理。同时,在采高作业期间,其高度应当遵循一定的控制标准,结合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将采高误差控制在100.0mm范围以内。杜绝支架间隙出现浮煤炭堆积的问题。除此以外,还要求上分层综采面人工假顶铺设,金属网的要求网和网之间应该横向相对接,纵相接的搭架应该按照≥300.0mm的标准进行控制,端头的两个网头要链接好,防止出现网之间的相互牵扯;联网丝应该用网钩旋转30圈左右,钉牢固,以防脱落。

2.结束语

篇4

本人计划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到 省 市实习就业。依据《 学院 届毕业生外出就业实习(培训)请假暂行规定》,在请假期间本人作出如下承诺,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已经选好题目,题为:

指导老师为: 。由于外出实习就业,本人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计划,并有指导老师的签字。指导老师同意我的计划,也同意了我在外出实习(找工作)的同时完成论文、设计。如果由于本人不及时与指导老师联系而导致毕业或毕业设计(论文)受到影响或外出后毕业设计(论文)跟不上进度,其后果将由本人负责。本人实习就业单位名称为:其负责人联系方式为:

二、保证每周至少与指导老师联系一次,本人的家庭电话为: ; 本人的手机号码为: 。电话如有变动,保证及时告知班主任和指导老师。本人的Email是: QQ号是:

三、本人保证家长已经知道本人承诺的详细内容,本人外出找工作也已经得到家长的同意。家长于 年 月 日给班主任打电话,表示同意的意见。家长的名字是 ,家长的联系方式为: 。

四、本人保证外出期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外出期间自行负责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安全回到学校。

五、毕业生申请外出实习就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就业,本人已于或预定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相关的就业证明(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录用证明)到就业辅导员处。

特向领导请假,请批准。

本请假条一式三份,指导老师、班主任、学生本人各一份。

篇5

股票金融分析论文1:

收评:风水轮流转,冰火两重天!

今日仍然是冰火两重天,只是今天的冰变成了上证50,而火则是接连被打压的中小创,上证50的短期见顶,让中小创迎来短期喘息的机会。但是今天盘面虽然走出普涨的走势,但是量能还是比较匮乏,主线不少很清晰,雄安、次新、超跌等眉毛鼻子一把抓,因此反弹力度不可以有太高要求。希望大家也适当降低自己的预期,抓住冲高的机会,可以适当的高抛低吸,把资金的安全垫拉出来。

盘前预判沪市压力在3108点,今天最高在3105点,这个判断还是相当准确。

沪市5日均线已经向下,收盘跌破了10日均线,短线发出走弱信号,

篇6

论文摘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即执行是案件审判程序后的实现阶段,执行的依据为已生效法律文书,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审执已严格的分开,各级法院都设立执行局案件的执行,而财产保全是指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按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即财产保全是在审判程序中实施的,其执行的依据仅为一种可能性,但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紧密相连,财产保全在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既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诉讼的原则,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该规定或有不遵循的现实可能性,对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灭,那么将使诉讼失去实际价值,使执行成为泡影,因此说财产保全对执行在标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这两者分别发生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在这一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而不采取财产保全这一确定财产状态的强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未产生,缺乏执行的依据,很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也将难以或无法执行,因此说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的作用中有着黄金的时间段,如果错过很难挽回。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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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是否具有移转性,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具有移转性;非专属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转让于他人,具有可移转性。

【关键词】依据是否具有移转性 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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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依据是否具有移转性,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具有移转性;非专属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转让于他人,具有可移转性。一般认为,财产权多属于非专属权,可以移转;少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例如凡注重当事人间特殊信赖关系的债权,不得移转。人身权原则上属于专属权,不可移转;但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学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属于人身权,但可以移转,构成例外。也有学者认为,亲权(我国现行立法使用“监护权”,而未采“亲权”概念),可经收养而移转,构成例外。本文认为,人身权均属于专属权,不可以移转,没有例外。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兼有人身权、财产权双重性质,其转让时,实质上体现的是其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在收养的情况下,收养人并不当然承受原亲权人在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全部法律效果,亲权丧失了同一性,所以,收养并非是亲权的移转,而是旧亲权的消灭,同时新亲权的发生。有学者进一步将专属权区分为“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前者专属于权利人享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可以代位行使,如终身定期金之权利(《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3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 条、第34条);后者权利行使与否,专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让与或继承,如侵害人格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第2款)。通说认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划分标准是“权利是否具有移转性”,而如果承认专属权包括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实际是认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标准是双重的:一是可否移转,二是可否代位行使。对两个标准均回答为可以,属于非专属权;对两个标准任何一个回答为不可,则属于非专属权。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的划分并不彻底,二者存在重合的部分。即只是不可移转,但可以代位行使的,属于“享有之专属权”;只是不可以代位行使,但可以移转的,属于“行使之专属权”。而既不可以移转,又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则属于二者的重合部分。从逻辑的角度,一次划分采取双重标准,以及划分的结果有重合的部分,都是不可以接受的。但应当承认,“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的划分对我们分析问题,确有助益。所以,真正有意义的,不是单纯的否定此种划分,而是在理论上如何使之完善。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据从属关系,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当一个权利对另一权利有依存关系时,依存于其他权利的权利,为从权利;而被从权利依存的权利,为主权利。例如,存在担保的债权,该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等为从权利。从权利以主权利的有效存在为其产生的前提基础,从权利一般也会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此即所谓从权利的“从属性”。现代民法对从权利的从属性有从宽解释的趋势,如最高额抵押制度中,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先于主债权而发生;当主债权消灭时,最高额抵押权仍旧可以存在。此外,从属性还意味着从权利不能脱离主权利而单独让与,即从权利的让与,须与主权利一并进行。很多学者进一步认为,从权利的从属性还包括,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更。本文认为,此观点不甚严谨。广义的权利变更包括权利的主体变更,即权利的移转。主权利发生移转时,从权利原则上随之移转,例外的可能归于消灭(《担保法》第22 条、第23 条)。狭义的权利变更,通说以为是指权利不丧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发生的内容变更。当主权利发生狭义的变更时,从权利的情形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1)从债权有随之变更的可能,如主债权数额减少,保证债权数额随之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 条第1 款);(2)从债权有归于消灭的可能,如主债权由金钱之债转变为特定物之债,除非保证人同意,保证债权将归于消灭;(3)从债权也有不生变化的可能,如主债权的变更,通常利息债权不生变动。关于两个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学界尚缺少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此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1)是否可以将两个本不具有从属关系的权利,约定为主从权利关系;(2)是否可以将通常构成主从权利关系的两个权利间的从属性,以约定排除。对此问题的回答则有四种可能,即对两个方面均持肯定态度;对两个方面均持否定态度;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肯定后者,而否定前者。上述答案的选择,需要衡量诸多利益,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对这两个方面均持肯定态度,但有一定保留。即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原则上对第三人不生效力,除非该约定有适当的公示方式,可以为第三人知悉。本文认为,在上述答案选择所涉及的诸多利益衡量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能于当事人之间有效,非经适当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的规则足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受危害。而自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在无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给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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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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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关键词:物业服务;安全保障;责任承担

一、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

(一)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47条被认为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其十分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以及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一般性规定,但是本条是否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同时依照本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第三人侵害致使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如何判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法律规定是模糊的,容易造成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判案时司法不统一,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并且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以及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些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物业管理法,只有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各省、直辖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现状

我国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研究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专著及博士学位论文,甚至研究该领域的期刊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也是屈指可数的。从目前追溯到2007年10月份国务院新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这段期间,共发表了数几十篇多篇专门研究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论文及文章。并且,在几乎所有论述物业服务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文章中大都只是泛泛的在谈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物业服务这一具体的领域,没有注意到开放式小区和封闭式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义务应该是有所差别的,以至于对我国的审判实践并没有太大的价值和指导意义。但是还应当看到,近年来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加强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二、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之理论概述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物业管理的服务关系中,物业公司对业主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依法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一旦违反这一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物业公司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可以考虑采用一些保障业主安全的高科技设备设施,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感应报警系统,并在合适的公共场所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头等。同时,对公用设施、公共环境进行维护和保养,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2、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制定在事故抢险、医疗急救、社会救援等方面的应急救援制度,健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制度。

3、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业主以及与业主共同生活或工作的人的管理;对承租人的管理和对进入辖区的其他人员的管理。

4、物业公司在防范、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物业公司在业主损害尚未发生时所应尽的警觉和注意义务;而是在业主正在遭受损害时和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划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一个涉及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问题。一般在安全保障义务级别上认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不同档次的建筑类型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区别。对于豪华的住宅区、别墅、办公楼,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应当要高于普通的住宅区、办公楼。因为这些地区吸引危险的可能性要远远比普通的住宅区和办公楼高,且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收费也相对较高,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更加全面、谨慎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2、持有不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有区别。现在我国通行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分为A、B、C三等,A等资质最高,一下以此类推。不同资质的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级别也应依次递减。

3、对于同类住宅区或者办公楼,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同,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区别。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所要承担义务的级别应与其收益一致。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既可能承担直接责任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目前学界对于直接赔偿责任都普遍认可,而对于补充赔偿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直接赔偿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是物业公司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并没有第三人的介入。主要指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小区建筑物、设施进行及时维护,或者未在物业区域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及时加以维护,导致业主在使用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二)补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在小区内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如财产被盗、遭受不法分子袭击,造成人身伤亡等是否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学界颇有争议。

一些学者从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探讨,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第一,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并不是导致业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它只是引起业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条件,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依照我国在司法实践领域对侵权问题的传统观点,只有加害行为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也就是将加害行为与侵权行为等同,而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并不是加害行为。第三,根据近因原则,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不是造成业主损失的最接近原因,它只能是一个条件,因此其不用负责。

赞同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即便行为人与原告之间的契约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原告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也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原告遭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损害,此说源于合同理论上的附随义务。

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并不是导致业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却加大了业主损害结果的盖然性。因此,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在侵权人不明或侵权人无能力赔偿时,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再对直接侵害主体进行追偿。

参考文献:

[1]洪伟、余甬帆、胡哲峰:《安全保障义务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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