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7:0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管理细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并设置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岗位人员禁止虚设和在外兼职。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订立安全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定人员职责的人工范围。
(三)、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制度。
(四)、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岗前安全教育工作。
(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大检查,并做好日常安全台帐工作,做到不缺记、漏记。
(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并在实施中认真落实。
(七)、在现场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八)、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正确戴安全帽,并准备足够的安全帽以备用。
(九)、施工机器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非操作人员使用和操作。
班级管理细则
1、确立班级的奖励制度,首先建立好班级的人事安排,如下:
普通学员——班级管理员——小组长——课代表——班干部
班级管理员分为:卫生管理员,垃圾管理员,粉笔管理员,财产管理员;
小组长分为:收发小组长和背默小组长
课代表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生物、物理、地理和化学课代表,音乐和体育由文娱和体育委员兼任。
班干部分为: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劳动委员、生活委员、纪律委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和宣传委员;
2、德育评比细则:
评比时间:双周星期五
评比周期:两周一次
评比范围:每小组
评比方式:由班长牵头,小组长组织每个组员对每位组员两周的表现进行集体讨论后,根据每位组员在两周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评定特优、优、良、差、特差五等;(中间如个人有意见的可当面及时提出,如讨论决定后提出,不予受理。)
评分以十分制起评,零分以下为特差,零——五分为差,六——十五分为良,十五分——二十分为优,二十一分以上为特优;
每小组根据这个评分结果上报到班主任处,由班主任协同班干部选出每两周评比一次的四位“班级之星”,佩戴标志,张榜公布在黑板上,并选出一位最优生,由宣传委员写出简短事迹出在黑板报上。班长同时评出四位“班级之龟”,公布在黑板报的批评栏中。(“班级之龟”只能从差和特差中选出,没有不选)
奖励制度:凡获得“班级之星”称号的同学,除张榜公布外,还可得到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班费出,另外年终班级各项先进评比从中间选出最优者当选,入团优先评分前列的同学,班干部由从中择优担任。
惩罚制度:凡获得“乌龟”称号的同学,罚扫地一周,并要在全班做检讨,必要的通知家长到学校协商解决。
加分项:
1、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练习和练习册,加一分。
2、能按时完成老师交给的背默任务,并且完成情况良好,加一分,特别好加二分。
3、能坚持完成好自己的劳动任务,不偷懒,且劳动成果好,加一分;
4、能保证每节课积极举手回答问题,并得到老师的点名表扬的加二分;
5、作业完成情况好并得到老师表扬的同学,加一分;
6、为班级争得校内荣誉的同学,加二分;争得校以上到县级荣誉的加四分;市级到省级荣誉的加六分;国家的加十分;
7、积极为班级建设出谋划策的同学,其建议得到班级采纳的,加二分;
8、每次每科考试80分以上的同学加二分,70——79分加一分,满分加四分;(期中和期末翻倍)
9、干部能坚持带头完成任务,协助好班主任和班长完成班级日常管理的加二分,特别好的加三分。(此项由班长和班主任协商评出)能关心帮助同学,和同学相处融洽,不骂人,不讲脏痞话,不偷东西的同学加二分;
11、能听从老师安排,尊敬老师,见到老师能主动打招呼的同学加一分;
12、每两周内不出现学校扣分情况的,全班每人加二分;
13、全班参加学校活动得奖的,每人加二到五分。
14、能及时举报班级内的异常情况且举报情况属实无误的同学,视情节加二到五分,
15、不迟到、不早退并且没有请假的同学加一分。
16、勤俭节约、不随便吃零食,不大手大脚花钱的同学,可加一分。
扣分项:
1、不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练习和练习册,扣二分。
2、不能按时完成老师交给的背默任务,并且完成情况太差,扣二分。
3、不能坚持完成好自己的劳动任务,经常偷懒,扣二分;
4、每节课不能积极举手回答问题,并得到老师的点名批评的扣二分;
5、作业完成情况不好并得到老师批评的同学,扣二分;
6、得到班内处分的同学扣二分,得到校级处分的同学扣五分,为班级日常评比扣了分的同学,扣三分(不重复计);
7、不能积极为班级建设出谋划策并经常破坏班级团结的同学,视其情节轻重扣二——五分每次每科考试零分的同学,扣五分,不及格的同学扣二分;(期中和期末翻倍)
9、干部不能坚持带头完成任务,不能协助好班主任和班长完成班级日常管理的扣二分,特别差的扣三分。班干部起内哄的视其情节轻重扣二——十分;(此项由班长和班主任协商评出)
10、不能关心帮助同学,和同学相处不融洽,骂人,打架斗殴,讲脏痞话,偷东西的同学二——十分;
11、早恋的同学一经发现,扣十分,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处理;
12、凡犯重大失误,经老师和家长劝导不服管教的同学视其情节轻重扣三到五分;
13、每两周内出现学校扣分情况的,全班每人扣二分;
14、有迟到、早退现象并且经常请假的同学扣一到五分。
15、赌博的同学一经发现,每人每次扣五——十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
第八条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二条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并负责其中基础地形图测绘的组织实施;其组织测制的基础地形图的数学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应当满足土地权属调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测绘的需要。
第二十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消费者对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计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同意后送省军区审批。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应当经省军区审查,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二十五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前款所称的测绘活动包括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八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三十四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向单位、个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脱密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五)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六)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携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出境的,还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编辑、转让。
第三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和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所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开具的测绘成果专用函。
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委托单位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书副本抄送测绘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依法使用的测量标志用地。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报经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负责审批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影响卫星大地测量的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二百米以上。确需在二百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选址方案报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地图管理
第四十九条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地图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法律知识和地图专业知识。
第五十条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者生产、销售。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的地图,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品或者样图报审批部门备案。
有关审批、备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地图和地图产品进出口,海关应当查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
(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
(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餐饮质量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着服务单位的声誉和效益。厨房是餐饮的核心,厨房的管理垦餐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厨房的管理水平和出品质量,直接影响餐饮的特色、经营及效益。首先,餐饮业卫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客人提供合乎卫生、对人体安全的餐食。如疏忽卫生管理,则带来的影响可能波及很多人,其严重性不可忽视。所以餐饮业卫生是保证用餐者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影响餐饮的重要因素。餐饮服务员工应学习并遵守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并严格注意食品、个人、食具和环境的卫生。从饮食卫生角度,通常认为餐饮业的环境由厨房,所有食品加工、储藏、销售场所、洗涤间,员工更衣室和卫生间,垃圾房四部分组成。这些场所的卫生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墙壁、天花板、地面的卫生管理。厨房墙壁、天花板应采用浅色、光滑、不吸油水的材料建成。用水泥或砖面砌成的内墙应具有易于清洁的表面,各种电器线路和水、气管道均应合理架设,不应妨碍对墙壁和天花板的正常清扫。厨房地面应采用耐久、平整的材料铺设,必须经得起反复冲洗,不致于受厨房内高温影响而开裂、变软或变滑,一般以防滑无釉地砖较为理想,必要时可在通道和操作处铺设防滑垫。同时,地面应有坡度,标准坡度为百分之一,以利冲洗、排水和干燥。墙壁、天花板、地面应及时维修,并保持良好状态,以免藏污纳垢,孳生蟑螂、老鼠等害虫。
2.下水道及水管装置的卫生管理。由于下水道或水管安装不妥而引起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外乎饮用水管和非饮用水管交叉安装,污水管滴漏,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造成食品和炊具的污染。因此,凡是有污水排出以及由水龙头冲洗地面的场所,如粗加工间、炉灶、厨房洗涤间等,均须有单独下水道和窨井,窨井直径宜大,以免在寒冷季节因油垢冻结而引起阻塞。饮用水管都应有防倒流装置,非饮用水管应有明显标记。应避免饮用水管和污水管道交叉安装。
3.通风、照明设备的卫生管理。厨房、储藏室、洗涤间、餐厅、更衣室、卫生间、垃圾房等都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厨房应安装排烟罩、排气罩,以排出由烹调、洗涤产生的油烟、湿气、热空气和不良气味,防止油烟、水汽在墙壁和天花板凝聚下滴而污染食品、炊具;同时应有通风设备,输入热空气或冷空气,以调节厨房内的温度。先进的通风设备能使厨房内空气产生微小的负压,以不使厨房内气味随空气流入餐厅或其他公共场所。光线明亮,污垢会特别显眼。昏暗的环境中,清洁卫生便无从谈起。餐厅的厨房、仓库、洗涤间、卫生间等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相应的灯光设备。值得提出的是,应在厨房、餐厅等重要场所安装防爆灯具,或使用防护罩,以免灯泡爆裂时玻璃片伤人或散入食物内。
4.洗手设备的卫生管理。洗手设备应包括洗手池、冷热水、肥皂或皂液、专用毛巾或吹干机。洗手设备应按时检修、打扫,及时补充卫生用品。厨房内加工食物用或洗涤设备、厨具用的水池不能用于洗手。
5.更衣室和卫生间的卫生管理。员工的便服常从外界带入病菌,因此不能穿着上班,也不能挂在厨房、仓库或卫生间里。酒店应有员工更衣室设施,让员工上下班时更换服装和存放私人物件。更衣室一般应不靠近厨房、仓库和餐厅,要求通风、照明良好,并有淋浴、洗手池、镜子等卫生设备。酒店应有员工专用卫生间,以免员工与客人合用卫生间。卫生间设备应齐全,如果洗手池使用自控水龙头,出水时间应不少于15秒,以免再次启动开关。卫生纸、肥皂等用品应及时补充。员工卫生间应设在隐蔽处,出入口应有自动闭门装置。保持更衣室和卫生间清洁卫生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为更衣室和卫生间是员工使用的就可以随便马虎。
6.垃圾的管理。(1)气态垃圾的处理。气态垃圾是指厨房抽油烟机排出去的油烟。油烟不但造成污染,也容易造成火灾,所以务必慎重处理。①油烟应设专管导出建筑物之外,导管应为防火材料。②油烟管应设有自动门栅、温度过高时能自动关闭导管,切断火路,防止火苗蔓延,此点甚为重要。③油烟管内侧油垢应每两周请专人清除,或在导管内侧贴塑料布或铝箔以利换洗。④油烟导入处理槽时,管口宜浸入槽内水中(可用苏打水化解油滴),处理槽面另以抽风机抽气,以造成密闭槽内负压,提高排油烟机的效能。
(2)液态垃圾的处理。液态垃圾包括厕所污水、排泄物、厨房污水。一般排泄物设有专管排除,厨房污水等直接排入排水沟。①厕所应为冲水式,应有适当的光线及通风设备,不得有臭味产生;地板应保持平坦、干燥;每间厕所均需设有加盖垃圾桶,并经常处理;厨房与厕所不要相邻,以维持厨房卫生;厕所入口处设置洗手台、洗手剂、烘干器;每日至少清理厕所两次以上。②厨房污水含有机质时,应先处理过滤后再行排放。③泔水桶应使用坚固、可搬动、有加盖的容器,泔水倒入时不宜过量以免溢出;泔水应逐日处理为佳;泔水清运处理后,泔水桶及其周围环境应冲洗清洁;泔水予以养猪户时,养猪者应先消毒及加热除臭处理;否则可用离心脱水法将泔水物分离为固态与液态,固态物可用塑料袋包裹装好,送交垃圾车处理;液态物则可排于污水池内。
(3)固态垃圾的处理。固态垃圾主要来自厨房,应予以分类进行处理。首先将垃圾分为可燃物(如纸箱、木箱)、不可燃物(如破碎餐具),分别装入垃圾袋中投入各类垃圾桶,垃圾桶加盖。空瓶罐可以收集售卖或退换,应先冲洗干净,放于密闭贮藏室,以免招致苍蝇、蟑螂、老鼠等。残余蔬菜叶可以使用磨碎机加以磨碎,然后排入下水道,但下水道需作好油脂截流处理。
7.杜绝病媒昆虫和动物。(1)虫鼠的防除。①化学防除法化学防除法是利用化学药剂防除或毒死虫鼠的方法。用此方式防除虫鼠者约占75%~80%。在使用化学药剂之前,最好先与虫害控制或卫生单位的专家协商,以确定药剂种类、用量及使用方式是否在使用许可范围内。②物理防除法。物理防除法包括捕杀法(徒手或使用器械驱杀害虫的卵、幼虫或成虫),诱杀法(利用虫鼠的特殊习性,以适当装置诱其而杀),遮断法(利用适当装置以阻隔虫鼠接近,如网遮、屏遮、气流控制等),温度处理法(利用虫鼠能忍耐的最高、最低温度来杀,如将贮藏物用日光曝晒或冷藏、冷冻食物等)。③环境防除法。环境防除法保持环境整洁来降低虫鼠的生存率的方法,主要工作是杜绝为虫鼠繁殖提供所需食物及水分的场所。如所有与食物制备及供应有关的用具、餐具,使用后均应彻底洗净、消毒。任何用于接触食物的布均不可作其他用途。建筑或设备上产生的间隙,可用树脂封腊或其他同类物质加以填补。垃圾及废弃物必须装入密封桶内,桶外要保持清洁。地下室、贮藏室、仓库及周围的杂物堆应随时清理。(2)苍蝇的防除。苍蝇的种类很多,但是与食品卫生关系最大的首推家蝇。家蝇白天多栖息于食物或产卵地的附近,停留时喜欢选择粗糙的表面,特别喜欢器物的边缘,例如带子或电线等,尤其是垂直物。在夜间,大部分的苍蝇多停留在室外,在植物的枝叶上、灌木或篱笆上;在温暖的气候中,家蝇一般也多停留在室外。控制家蝇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环境防除法。此外,建筑物应尽量用自动启开的门,且在对外开口及门窗处加装纱窗、纱门或空气门等,并加装风扇以防止家蝇的侵入。户外丛生的杂草是蝇鼠的天堂,可用化学除草剂或以割草机加以剪短或铲除。(3)蟑螂的防除。蟑螂喜欢生活于温暖、潮湿、黑暗及食物多的地方。白天通常隐身于缝隙内、橱柜后、空箱及空墙中,夜晚出来取食。蟑螂需要有适当的食物、水及栖所,始可维持生存,因此,蟑螂防除应以搞好环境卫生为主,以限制蟑螂的生存条件为第一步,使蟑螂无法生存。其次,要封闭或修缮蟑螂自室外或屋子附近进入室内的入口,特别要注意水管或其他类似的管线。可在墙壁、地板、地基、橱柜等处有裂痕缝隙处喷洒3%~5%马拉松或1%拜贡等乳剂。(4)杀虫剂选择注意事项。选择使用杀虫剂时,必须考虑杀虫剂的化学组成、浓度、温度、杀菌反应时间、使用方法、药剂分散性、被消毒的物体特性等。针对上述的考虑,选择杀虫剂时应注意下列几点:①对有伤害性的微生物及病菌须有效。②无菌、无臭、无味。③可与皮肤和物质接触而不产生伤害;对橡胶、塑料、金属、木质、玻璃等均不产生腐蚀作用。④容易操作且经济实用。⑤均匀地湿润各种表面物,并留下一层保护膜。⑥在蛋白质及脂肪存在下仍然有效。⑦具有高效率的清洁力。⑧可以存放很久,且不论原液或稀释液都不会因储存而失去活性。
8.单独存放清卫工具和用品。清洁剂、消毒剂、擦银器粉、氨水、灭鼠杀虫药物等,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专门存放拿用。除洗涤间因需随时取用可存放所需用品外,厨房、食品仓库、储藏室等一律不应存放上述用品以及扫帚、拖把、吸尘器、刷子等清卫用具。因此,除上述有害有毒用品的容器上须有醒目的标志以免拿错、误用外,还应单独设立清卫间以储存清卫工具和用品。清卫间中还应配置专用水池以及清洁剂或消毒剂和洗刷各种用具。洗刷干净的清卫工具应有专用架子摆放,以免随处搁摆污染食品和餐饮设备、炊具。 食具和环境的卫生。 1.加工食物原料用的设备、厨具卫生管理。这一类设备、炊具包括厨刀、案板、切菜机、绞肉机、拌面机,各种盆、盘、筐等,由于它们与生料直接接触,受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较高,因而对这些设备、厨具的洗涤、消毒显得十分重要。(1)刀。生食及熟食使用的刀具应分开,避免熟食被污染;磨刀最好每周一次,至少每个月一次。不常使用的刀较干燥,宜涂上橄榄油(或沙拉油)以防锈,再用报纸或塑料纸包裹收藏。(2)砧板。木质砧板新使用前需涂以水和盐或浸于盐水中,使木质发生收缩作用,使其更坚硬牢固。使用后应用洗洁剂清洗,再用消毒液浸渍,之后再用热水烫或在阳光下曝晒,以起到杀菌作用,最好让砧板两面均能接触风面,使其自然干燥;砧板宜分熟食、生食使用,如果砧板痕迹太多,最好刨平再用。 (3)抹布。用清洁剂洗涤,冲洗干净后晒干;也可使用漂白剂。 (4)肉类切割、绞碎机。调理工具如切片机,煎炒、油炸等烹饪设备及输送带等均应使用不锈钢材料,不宜使用竹、木质等易生霉菌的材料制作,且每日应拆卸清洗。生锈部分可用15%的硝酸或市面上有售的除锈剂将锈去除后水洗。 (5)器具及容器。容器、器具由于其种类与附着的污物不同,洗涤的方法也不相同。洗涤后必须将洗涤剂冲洗干净,再以热水、蒸汽或次氯酸钠消毒。若以次氯酸钠消毒之后应以饮用水冲洗并干燥。金属制器易被次氯酸钠腐蚀,若有水分残留易使金属生锈;合成树脂所制成的器具吸水性低,材质软,易损伤,受损部分易附着食品残渣而成为微生物的生长场所,因此在清洗时应特别注意;塑料制的器皿耐热性差,不能用高温来消毒杀菌,因此这类制品最好以次氯酸盐或其他化学方法消毒。 (6)食物搅拌机、切菜机等。使用后应立即清洗。清洗部分包括背部、轴部、拌打轴、基座,清洗后利用空气烘干。每日清洗后,辅助力的轴部洞口应滴入5~6滴矿物油。 (7)果汁机。①在玻璃容器内加清水或温水(40℃),再加少许清洁剂后,约旋转10秒钟,使容器清洗干净,拆开零件洗净;除去水分晒干、收存。②刮刀不可浸水,应在水龙头下冲洗,注意不要割伤手。③不可用洗剂药品(如溶剂、酒精),以免造成表面变色或涂料剥落。④不可将水泼于基座上,电动机或开关泼水容易发生故障。 2.烹调设备和工具的卫生管理。对于这类设备的清洁卫生要求主要是控制不良气味的产生,并提高设备的效率。这类设备如果洗刷不净,在烹制食物时能产生大量油烟和不良气味,特别是油锅、烤箱、烤炉等,如不注意清理油垢和残渣,厨房内往往会油烟弥漫。同时油垢和食物残渣往往影响烹调效果,并会缩短设备的寿命。
(1)炉灶。开始清理前,将炉灶完全冷却,遮板以热又湿的布料擦拭;去除油脂,使用热的机器清洁水溶液,冲净再拭干;表面烧焦物用金属绒制成的刷子刮除;热源采用湿布拭擦,不可浸入水中。火焰长度参差不齐时,可将炉嘴卸下,用铁刷刷除铁锈或用细钉穿通焰孔。 (2)烤箱。烤箱内部应用金属球或手刮刀清洗,不可用水清理。打开烤箱门,用沾有厨房用清洁剂的泡棉或抹布去除污渍,用湿润抹布擦净,再用干抹布擦干;烤箱底部有烧焦的物质时,将烤箱加热再冷却,使坚硬物炭化,用长柄金属刮刀刮除干净;将烤箱内用干抹布擦拭2~3分钟,应将水分完全去除,避免生锈。烤箱外部使用湿的清洁水溶液洗涤,再冲净、拭干,不锈钢要磨亮。
(3)微波炉。烹调完毕,应迅速用湿抹布擦拭;用泡绵洗净器皿及隔架;用软布擦拭表面机体;不可使用锐利的金属刷刷洗,也不可使用烤箱用的清洁剂、喷式玻璃清洁剂、化学抹布、溶剂等擦拭,以避免机体上字体模糊,失去光泽或造成锈蚀。
(4)油烟机。应该有自动门栅,温度过高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及导管以防止火苗蔓延。应定时找专人清除油烟机管上的油渍。油烟罩应每日清洗。
(5)深油炸锅的清洗。内锅以长柄刷擦洗,并用水和半杯醋冲净,煮沸5分钟,用水冲净并烘干,外部应擦拭或冲净。
(6)油炸器具。油炸器具宜用中性清洁剂辅助清洗。油温温度计使用后也应用清洁剂洗净,用柔软干布擦干。
3.冷藏设备的卫生管理
(1)冰箱。冰箱应照内部贮藏位置绘图,标明食物的位置与购入时间;冰箱应尽量少开,每开一次应将所需物一起取出,减少冰箱耗电及故障率;冰箱至少应每周清理一次;各类食物应用塑料袋包装或加盖冷藏,以防止其水分蒸发;冰箱非存物箱,食物要冷却加盖才能放进冰箱,且要留有空间使冷气流通;放入及取出饮料时,避免倾倒在冰箱内,以免使冰箱具有不良的气味。有些酸性饮料如柠檬汁还易使金属受到侵蚀。冰箱内最好置入冰箱脱臭器,消除冰箱内特殊食品的气味,净化箱内空气。
(2)冷冻柜。冷冻柜不可在太阳下直晒;冷冻柜内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食品应分小量包装后放入。
4.清洁消毒设备的卫生管理。洗碗机、洗杯机、洗涤池皆属此类。保持这些机器、设备清洁卫生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这在诸多企业里却常常被忽视,因为不少人认为只要在洗涤时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这些设备也就必然清洁卫生。其实,这些设备在使用以后沾上污物和食物残渣,正是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最佳场所。只有首先做到洗涤机械和设备清洁卫生,才能确保被洗涤的食具的清洁卫生。
5.储藏和输送设备的卫生管理
(1)橱柜、架子、推车等虽然不与食物直接接触,但却与餐盆、碗碟等食具直接接触,如不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则会间接地引起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因而也应予充分重视。
(2)餐饮设备和餐具既要清洁又要卫生,二者不可缺一。如果表面的脏物污垢容易去除,如果汁、果酱、残酒、汤水等,设备和餐具的清洁、卫生处理可以同时进行。倘若脏物过于粘结,如油脂、牛奶、鸡蛋等,则必须先将脏物洗去,然后再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3)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由于各种设备有不同的特点,管理者在制订操作规程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设备种类;清理时间;拆卸、洗刷、安装步骤;安装注意事项;洗刷、冲洗、消毒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的性质、数量和水温。 (4)目前大多数酒店采用餐具煮沸消毒、蒸汽消毒、漂白粉溶液消毒、新洁尔灭溶液消毒等方法。不论使用何种消毒方法,餐具经消毒后,应搁置在干净的架子上自然干燥,不能用抹布揩擦,以免重新污染。 (5)管理人员必须明确,设备和餐具的卫生程度取决于管理者对员工的要求以及员工的具体工作。因而制定设备卫生计划和各种设备洗涤操作规程并教育培训员工,是搞好设备、餐具卫生的关键。 食物卫生管理 1.保持食物卫生要点 (1)食物应彻底清洗,调理、贮存场所及器具容器均应保持清洁。 (2)食物要尽快处理,然后烹饪供食。做好的食物也应尽快食用。加热与冷藏时应注意,细菌在超过60℃以上才能被杀灭,10℃以下能使细菌生长速度减慢,-18℃以下则细菌根本不能繁殖。 (3)材料尽可能选用新鲜的,因为不新鲜的材料含细菌较多,调理以后也可能有细菌残留,而且细菌很容易繁殖。菜单中鱼肉炼制品、煎蛋沙拉、香肠等较易成为中毒原因食品,所以夏季最好不用。①如果非用不可时,要特别留意选择及低温保存与调理。②食盐、糖、醋等有阻碍细菌繁殖的作用,不妨多用。调理时应注意加热要彻底,以便杀死有害细菌。③菜饭应该冷却到室温或更低温度再放入饭盒,将温热食品放入时,会加速细菌繁殖。 (4)保存时应注意不受外界细菌污染及繁殖,并保存于10℃以下的冷藏库。如果通风良好时,也可以防止细菌繁殖及腐败;因此盒饭不要太早装入。热盒饭叠放、或直接晒太阳、或放在温热的地方,都会有不良的影响,应该尽量避免。(5)食品如果受到老鼠粪、苍蝇、蟑螂等污染,也会引起中毒,因此食品应保存在柜橱及有盖容器内,以免受到污染;包装容器在贮藏中易受到尘埃、昆虫、老鼠等污染,因此必须注意保存。使用时最好预先以含有效氯50ppm以上的水消毒后再用比较安全。此外,外包装不要太厚,以免因散热不良而导致细菌大量繁殖。 (6)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服装整洁,手指头发清洁,并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论何时都不要以手指直接接触食品,而以夹子、筷子等取放食品比较理想。 (7)盒饭从制作到供应,时间愈短愈好,温度愈低愈好,可能时最好彻底热过后再吃,也有助于预防食品中毒。夏季天热,最好不要带盒饭去登山旅行或郊游,因为在30℃以上的气温下,不出几个钟头,葡萄球菌就会产生足以引起中毒的肠毒素。 (8)餐饮业是大量制备菜肴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业,故经营时应以卫生为第一重点,如稍有不慎使食品不洁,不符合卫生标准,就会减损营养价值,其所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受处罚,更严重的是失去了安全可靠的信誉。所以,餐饮业的经营应以卫生条件最为重要。 2.各类食品的卫生要求 (1)鲜肉。良好的鲜肉应具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触摸不粘手,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复原,无异味,烹调中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汤面,有香味。
(2)内脏。肠呈乳白色,稍软,略坚韧,没有脓点、出血点,无异味。胃呈乳白色,粘膜完整结实,无异味。肾呈淡紫色,有光泽,具弹性,无囊泡或畸形,气味正常。心呈淡红色,脂肪部呈白色,结实有弹性,无异味。肺呈粉红色,有弹性,边缘无肺丝虫,无异味。肝呈棕红色,包膜光滑,有弹性,质地结实。 (3)肉制品。火腿色泽鲜明,肉质暗红,脂肪透明白色,肉身干燥结实,有香味。咸肉呈红色,脂肪色白,肉质致密,无异味。熟香肠的肠衣完整,肠衣与灌的肉紧密相贴,无粘液,肉红色,脂肪透明如玉,无腐臭和酸败味。酱卤肉无异味,肉块中心已煮透,外表无异物污染。肉松呈金黄或淡色絮状,纤维纯净疏松,无异味。 (4)鲜鱼。表面有光泽,附有清洁透明粘液,鳞片完整,不易脱落,无异味,眼球凸出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无粘液;腹部坚实无胀气,有弹性,孔白色凹陷;肉质坚实,有弹性,骨肉不分离。 (5)冻鱼。鱼化冻后质地坚硬,色泽鲜亮,表面清洁无污染。鱼肉剖面新鲜不腐败,与鲜鱼相似。 (6)河蟹。动作灵活,能爬行,剖开后内脏无发粘变色异味。 (7)梭子蟹。背壳青褐色,纹理清晰有光泽,蟹足内壁洁白,鳃丝呈白色或带微褐色,蟹黄凝固不动,步足与躯体连接紧密,提起蟹体时,步足无松弛下垂现象。 (8)禽类。健康鸡冠色鲜红,挺直,肉髯柔软,眼圆大有神,嘴紧闭干燥,嗉囊无气味、积水和积食,两翅紧贴胸壁,羽毛紧贴有光泽,附近绒毛洁净干净,湿润粉红色,胸肌丰满有弹性,腿脚健壮有力,行动自由。宰后禽肉质量同其他鲜肉。死禽皮肤表面暗红色具青紫色死斑,脂肪暗红色,血管中有紫红色血液贮留,禽肉切面不干燥,色暗红无弹性,有少量血滴流出。冻禽解冻前,母禽及禽皮色乳黄,公禽、幼禽、瘦禽皮色微红。解冻后切面干燥,肌肉微红。 (9)蛋类。良好鲜蛋壳上有白霜,清洁完好,照光透明,气室小,蛋黄略有阴影,无斑点。冰蛋融化后,液体黄色均匀,无异味及杂质。咸蛋外观蛋壳完整,无霉斑,摇之有轻度水荡漾感,照光蛋白透明,红亮清晰,蛋黄缩小,靠近蛋壳,打开后蛋白稀薄透明无色,蛋黄浓缩呈红色,煮熟后蛋黄有油脂并有沙感,具香味。皮蛋外层包料完整,无霉味,摇晃无动荡声,照光呈玳瑁色,凝固不动,打开时蛋白凝固、有弹性。纵剖面蛋黄淡褐、淡黄,中央部稍稀软,芳香无辛辣味。鸡蛋黄粉呈粉状或极易松散块状、黄色均匀,无异味和杂质。鸡蛋白片呈晶片状或碎屑状,浅黄色,无异味和杂质。
(10)粮食与豆类。粮食颗粒完整,质地坚韧,无霉变虫蛀和杂物,色白,含水量在15%以下。豆类颗粒饱满,无虫蛀、挂丝和霉变。豆腐无豆粞和石膏脚,质地细腻,用刀切后,切面干净,整板豆腐脱套圈、揭布后不坍塌。油豆腐软,不湿心,黄橙色有光亮。豆腐干,手揩表面不发毛,挤压切口不出水。豆腐衣不破碎能揭开,有光泽,柔软无霉点。素肠不出水,表面光洁坚韧。素鸡切口光亮裂缝,无破皮及重碱味。
(11)蔬菜。应鲜嫩无黄叶,无刀伤和烂斑。
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目的:统一公司财务报销标准,规范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资本性支出
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及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根据约定时间表支付投资款。
公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销按下述规定执行:
1、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及单位价值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
公司于每年5月末及11月末编制本年度下半年及下年度上半年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由财务部汇总报总经理会议审核批准,无预算项目则不得购置,各部门应及时将购置预算报告报财务部备案作为购建审核依据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购建固定资产报销时,必须有预算批文,凭固定资产登记卡,经总经理审批报销。
若在预算外公司急需购置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提交申请报总经理签核批准方予以购置;若在预算外公司急需购置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则由部门提交专题报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总经理签核批准方予以购置。
因上级部门要求必须配置的固定资产,凭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购置,报销时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
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是指直接列入经营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文章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出自。本公司主要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工程进度款、青苗补偿、拆迁补偿、水电报装、办证及报建等支出。
1、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应实施预算管理,经公司工程管理部、规划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项目启动前10天,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批准。经公司总经理会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表应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做为后续合同、协议签订的依据及分步计划的制订基础
2、主管服务部的副总经理应按项目预算表进行经营性费用支出控制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安全管理常识。凡已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送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核付款条件。
3、为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管理,各部门应于每月末25日前根据经营实际编制下月经营性支出计划表报本部门主管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可根据公司资金情况要求总经理对计划表进行适当调整。若因特殊情况急需支出计划外款项累计超过10万元的,所在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报备;超过30万元的,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报备。
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二1、 总则
第一条 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办理:
粘贴相应票据
财务预审
部门负责人签字
系统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第二条 费用的报销期限。
? 现金日常费用报销(用于零星购物或支付零星费用):每周四前由各部门、各分公司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每周四总经理审批办理报销手续,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 差旅费报销:所有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员工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报销,外地人员于每月5日前连同上月报销单据(以开票日期为准,日期范围为上月1日至月末)交回总部核销。
? 每次核销都必须附 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出差申请报告,每周只允许报销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跨月;未能按时将报销单据交回总部,则报销费用累计到下月,并接受当月的费用指标考核,若超过当月二十日上交,则不予报销。
第三条 通信补助、市内交通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及限额报销制。按照级别规定的限额报销,不足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四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 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
2、 各项费用的报销制度
2.1 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确认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八条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2.2 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
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应该对生产需要的物资定期编写采购计划,交由该系统负责人组织采购。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对于生产急需的物资,由各分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材料部门提供物资需求申请函,由系统负责人根据公司仓库内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决定,待各分公司返还收到物资的回执单后,由材料部门相关负责人持申请函、回执单及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依据报销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在报销时,需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经手人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资入库单交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并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资到厂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报价单、《物资入库验收单》以及购货发票,交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同城采购要求采购人员自借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销;异地采购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十五条 采购发生的运费,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审核后,实报实销。
2.3 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出差员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 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一),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Ⅱ类地区是除Ⅰ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司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可以乘坐飞机、软卧;部门经理级别可以乘坐软卧、硬卧,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必须由总经理审批;一般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硬卧、硬座,如必须乘坐飞机时需要有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的出差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其他员工的出差补贴实行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标准见下表(元/日):
第二十三条操作层员工与管理层员工一起出差时,由带班管理人员控制各项开销,不得超过按照人员的出差补贴标准,费用报销时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费用包干部分凭发票报销(发票金额大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标准报销,发票金额小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天数以离京之日(含)起至回京之日(含)止;住宿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包干,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2.4 员工探亲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探亲,一律凭办公室批准的探亲申请表(见附件二)。探亲结束后,可以于探亲假休完回公司报到的五日之内,到人事部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探亲报销单》,人事专员、财务会计审批后可以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探亲路途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请参考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5 员工本市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需要坐公交车上下班的,需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部门经理确定报销限额,并上报总经办批准以后,给予定期报销。
2.6 员工通信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二条因公发生的通信费用的报销实行限额实报实销制度。公司领导的通信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部门经理通信费用最高限额是每个月600元;分公司经理及区域公司经理通信费最高限额是每个月1000元;其它管理人员的报销标准由部门或分公司经理根据员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总经理批准后,报总经办备档留存实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额的报销,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报销人员在实际报销时,需要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的通信费缴费发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的使用情况,员工除了因公业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电话另作他用。
2.7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系统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记入部门招待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经理同意,限额接待。
第三十七条 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2.8 其他福利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地招聘的应届大学生,自到公司报道之日起,5日内凭有效票据报销路费及行李托运费。路费报销参考普通员工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卫生费、住房费等福利费用的报销参照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三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费用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有效地支出各项费用,依据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费用报销实施细则
(一)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界定范围是指公司员工国内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及其他公杂费(行李托运费、安全保险费、机场建设费、购票退票手续费、信用卡取款手续费、邮电费、文件复印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标准。
1、住宿费标准
地职区标级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其它地区
公司总经理以上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公司一级部门经理以上 350 300
公司二级部门经理、主任人员 200 150
其他人员 160 120
说明:二人同住,由1人报销,另一人签字证明,标准可以加 倍。
单人赴外地出差,可包住单间,但费用不得超过标准的 1.5倍。
2、二级部门经理、主任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用也可实行包干制,即:
0 住宿费 100, 按100元报销。
住宿费 50,按住宿费+50报销。
装机、工程人员特殊情况必须住机房的,每天住宿补助 50元,但须写说明且有证明人。
3、交 通 费 标 准
类别 标职准级 长途交通 市内交通
公司总经理以上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公司一级部门经理以上 飞机经济仓、火车卧铺、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 出租车、各种公共汽车
其他人员 飞机经济仓、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 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经批准控制使用)
4、伙食补助:
出差地点为省外的,每日伙食补助60元,在省内出差,每日伙食补助40元,按出差的日历天数计算。股东方派来经营人员,按原股东方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在济南市内出差而耽误进餐时间的,实行误餐补助,按早餐10元,午、晚餐各 20 元标准,按餐执行,并填列误餐补助申请表。股东方派来经营人员,按原股东方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5、其他公杂费标准
出差人员在外地因公发生的行李托运费、信用卡取款手续费、邮电费、购票退票手续费、复印打印费,按发票据实报销。而住宾馆的个人洗衣费用、房间饮料、食品费用及私人电话费用由私人承担。
第五条:外出参加会议、访问、学习已享受接待方提供伙食、住宿的,不再报销该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
第六条: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事先经一级部门经理批准。报销时需填写费用说明清单。
第七条:出租车费必须写明费用发生时间段、发生原因并按地点分别粘贴统计。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填写内容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非本次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附在本次填写的差旅费报销单后。
第九条: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以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所有员工应在出差返回公司一个月内完成报销及还款手续。
(二)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条:公司正式员工(转正以后)可报销医药费的80%。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员工因病医治,必须在公司指定医院方可报销医药费。
第十二条:员工报销医药费时,必须出具病历、医药费发票。20xx元以下由员工所属部门授权批准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二千元以上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录用人员岗前体检费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
为加强我局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物业管理细则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范围
1、出租房屋的管理
2、公共设施的管理
3、公共场所的管理
4、园林绿地管理
5、中央空调管理
6、电梯(人坐电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业管理流程
1、各局根据单位物业情况,明确物业管理的内容,拟出物业管理计划,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2、根据物业管理的内容,寻找合作客户,初步达到合作意向后,填报物业管理合作意向书。
3、各局根据合作意向书和物业管理情况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
4、各局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5、各局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协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客户签订。
四、注意事项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待市局审批结果再继续相关工作。
2、出租房屋时须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3、各局出租房屋须建立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缴各局计财部。
5、各局物业管理专项费用由计财部专项管理。
五、其它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