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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技术论文8篇

时间:2023-03-03 16:00: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网络传输技术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网络传输技术论文

篇1

现在,因特网采用的是TCP/IP协议,因为TCP/IP比较简单而实用的,分为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主机到网络层。本文将按照TCP/IP的层次顺序,简要介绍与之相关的安全传输通道技术

1.主机到网络层在这一层面,主要探讨在数据链路层软件方面实现安全传输通道的技术。现在,通用的安全协议有两个:PPTP和L2TP。它们主要在远处访问VPN上起作用。1.1PPTP的封装将用户数据,TCP或UDP,IP进行绑定,封装,然后传输给PPP。

2.网络层在网络层实现安全传输通道的技术主要体现在IPSec规范上,它是将安全机制引入TCP/IP网络的一系列标准,主要包括安全协议、安全联盟、密钥管理和安全算法等。是主机之间、安全网关之间以及主机与安全网关之间数据安全的保证。它支持多种方式的VPN访问,包括ExtraNetVPN访问,IntraNetVPN访问和VPN远程访问。

3.传输层目前,在传输层能够实现安全传输通道的协议是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SocketLayer,简称SSL),它需要以可靠的传输服务为基础。它主要由SSL记录协议和SSL支持协议两部分组成。

4.应用层网络层的安全协议增加了主机或进程的数据通道的安全性。实质上是说,安全数据通道主要在主机之间或进程之间,但对于传输文件的安全性不同需求无法满足。换言之,如果两台主机之间或进程之间建立起一条安全的IP通道,则在这条通道上传输的全部IP包都会自行被加密。但是如果真的需要区分具体文件的不同的安全性要求,那就需要依附于于应用层的安全性。应用层的安全服务,最突出特点就是能安全的灵活处理单个文件。以电子邮件的收发为例:一个电子邮件系统也许需要对待发信件的某些段落进行数字签名操作,而对于较低层的协议,他们是无法区分文字段落的,因而无法对相应的文字进行数字前面。继而不能保证文件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可是应用层就能够达到这个要求,对精细层面进行安全操作。

二、结语

篇2

1.1OTN分层

OTN作为光层组织网络的传送网络,整体可划分为光通道层、光复用段层和光传送段层三大子层机构,三大子层有机构成一系统建构,组构OTN技术支撑。其中,光通道层又由两部分建构,OTUk和ODUk。OTUk即光通道传送单元,ODUk即光通道数据单元。光通道传送单元和光通道数据单元基本与SDH技术的段层和通道层两部分相对应。所以,从OTN技术本质上来讲,它打破了现存的SDHWDM的传统优势,是对传统的更进一步、提升效能的继承和创新,而且,OTN技术还扩展了对应业务传送需求的组网功能。

1.2OTN优势

OTN技术是对传统组网技术的继承、整合和创新,与已有的SDHWDM等传送组网技术比较,它具有多元优势:多种客户信号封装和透明传输。完美支持多种协议,大颗粒的带宽复用、交叉以及配置。容量的可扩展性较强、强大的开销和维护管理能力。FEC的纠错能力较强、增强了组网和保护能力。

2OTN传输技术在移动网络中的应用

2.1网络组网架构

OTN组网总体网络架构在移动网络建设中存在不同的方式,当前整体分为省际干传送线网、省内干传送线网以及城域传送网3大建构板块。通过3大板块的组网构建,OTN作为一种透明的信息网络传送平台,能够实现多元业务平台提供的多元业务的统一传送。

2.2OTN组网模型

2.2.1省与省之间的干线传送网的组建模式

(1)网络组建的拓扑模式

省级干线能够传送到省际干线传送网旁边的部分省份,光缆网络传输的出口方向只有2个,通过对比得知其它省份光缆网传输的出口方向3个以上,可以根据光缆网络拓扑采用网状式的结构组建OTN传输网,外省的业务接入点通过环网来实现。

(2)网络传输的波道规划

如果一个节点需要担任多方位传输的任务,那么在规划它传输方向的波道时要根据它的业务流量和流向来确定,如果同一条线路使用了两个不同方向的波道要将它们规划到同一个交叉单元中,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外部跳纤来实现通道的连接。

2.2.2省内干线传送网OTN组网

(1)组网拓扑

组网的业务特点:将省会城市的网络节点作为中心,担任汇聚和收集各地市业务节点。光缆网的业务特点:各地市的节点以省会城市的节点作为中心,且分布在各个环线之上。

(2)网络波道规划

ONT网络组织的环形结构有以下特点:省会的城市节点呈现多维状态,而一般的地市级节点只能支持两维。

2.2.3城域传送网OTN组网

城域传送网OTN网络结构不同的组建方式是根据网络规模的大小来确定的,主要分为大规模形式的城域传送网和中小规模形式的城域传送网,下面举例说明。

(1)组网模式的拓扑

从城域传送网的整体来看,它的规模相对较大且核心的节点数量也比较多,整个网络的业务量也大。在这种传输网络中核心层是专门负责提供核心节点之间的中继电路,同时也负责各种业务的调度,且能够实现业务的大容量调度和多业务同时传送的功能。

(2)网络波道规划

核心层和汇聚层可以组建独立的网络,在业务的初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只在核心层组建ONT传输网络,在组织网络结构的时候要充分地考虑光缆网络的连通程度和业务的流量和流向,汇聚层采用环形组建形式,每个环可以接到两个核心的节点之上。

3结语

篇3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可行性

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在全球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已经是目前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已经悄然形成。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之一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既传播音乐作品,又将音乐作品的创作理念、演奏水准、制作技术一并传播。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收听网络音乐作品,因此借助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是完全可行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当今时代必然成为进行励志教育的有效途径。音乐作品是大学生励志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大学生来说,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有着强烈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接受相对容易,在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传统的励志教育的有力补充,焕发出新的生机,从方式、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给励志教育的手段增添了新的活力。

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可以有效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

21世纪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在改变着当代大学生的认知、情感、思想与心理。由于使用网络不当和认知偏差,一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变成了“网络成瘾症”,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各种各样破坏性的严重影响,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当代大学生由于受到知识、阅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面前,其辨别真伪的能力还是欠缺的。通过音乐作品网络传播这个有效媒介,加以适当地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大学生合理有效运用网络媒体,提高大学生自我辨识能力,增强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让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来有效地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现象。一些学生沉迷网络之后,真善美不清、假恶丑不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知识面不宽、社会阅历相对简单等,造成上述这些原因实际上都是学生的人文精神得不到充分培养的结果。所以像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这样的隐性教育作用就非常明显,音乐本身的特点有着其他教育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隐性教育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的一种认知方式,主要方式是运用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等多种手段。网络传播优秀音乐作品具有间接性、渗透性、隐蔽性与有效性等隐性教育的特点;同时具有感悟性、无意识性与深刻性等隐性教育的特质。

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应用

1.好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为人们从另一渠道提供心理解压方式并能起到励志作用。在聆听进而欣赏理解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听众从听觉享受到心理感应,将消极情绪从情感中剔除,从而与优秀的音乐作品达到共鸣并获得情感的升华。音乐作品欣赏的过程既是一个听觉盛宴的享受过程,也是一个精神升华的提升过程,欣赏者受到的励志教育是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在一个个追寻音乐美、接受音乐美的过程中,人格得到塑造与完善。如今生活节奏之快,人们在各个层面总会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压力,特别是大学生,他们对说教意味偏浓的音乐产生抵触情绪。而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则是一种新兴的方式,这些优秀的网络传播音乐作品非常容易学唱,大学生们在传唱歌曲的过程中找到了情感情绪的共鸣并得到了励志。优秀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既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又起到了励志作用。

2.同任何优秀的作品一样,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包含着创作者的真情实感,势必给听众带来震撼并产生深刻的影响。筷子兄弟的歌曲是网络传播很广的,他们的《父亲》以其朴实无华的歌词和简单明朗的旋律走进了人们的心里,也传递了感恩之情,对大学生的励志教育是很明显的。好的励志歌曲通过网络传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不仅可以让大学生提高了欣赏能力和艺术品位,最重要的是激励大学生积极面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品德情操。

3.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还能够培养团队精神,提升与人合作交流的能力。优秀的音乐作品用一个个音符、一段段旋律构架起人们之间永恒的沟通桥梁,美好的音乐是人类通用的语言,它没有语言限制,没有空间与时间的界限。热爱音乐的人宽容、开朗、热情,与人为善。很多音乐作品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也是,在这些音乐作品中表现出的密切配合、水融的关系正是人们处理、协调人际关系时十分需要的。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实现途径

1.利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创设独特的教育情境。利用校园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的功用,传播优秀的音乐作品,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音乐氛围,让学生们感受到高雅、优秀的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的存在,达到情绪的宣泄、情感的共鸣;其次,在学校网站的主页、系部主页留一版面介绍音乐作品,邀约音乐艺术家参与大学生励志教育。

2.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新兴媒介广泛传播音乐基本知识。音乐塑造艺术形象的手段,不外乎要通过旋律、节奏、节拍、音色、调式、和声等形式完成的,所以听众要想完全理解作品的内涵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基本知识。要使音乐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普及基本音乐知识。可以通过在校园网上设置音乐赏析页面,开辟音乐知识普及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广泛宣传优秀网络音乐作品,将优秀网络音乐作品的覆盖面扩大。

篇4

本文所设计传感器节点无线传感网络实时监测系统可以分为3个部分:无线传感器网络部分,广域网(移动网络或Internet)部分,远端用户部分。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各个节点被安置在每个冷藏箱内,并组成通讯网络。每个节点上集成了温湿度、二氧化碳、乙烯、震荡检测器等传感器。温度是冷链运输过程中最重要的参数,直接影响食物的保鲜时间,湿度能体现出食物的失水程度,二氧化碳能表现出食物内部的代谢情况,乙烯能反映运输过程中的果实成熟过程,震荡检测则能体现一些突况。各个传感器受嵌入式CPU控制并将信息交给CPU处理,同时嵌入式CPU与Zigbee协议处理芯片通信已实现协议层面的各种操作。以此方式实现对传感器采样周期、工作状态等的设置和调控。各节点将各种传感器采集的数据进行存储、压缩并发送给上一级路由器,再由路由器发送到协调器。在协调器上,安装有GPRS和WiFi空中接口,能够根据具体环境选择一种方式将各路由器发送到协调器的食品所处环境信息发送到广域网中。

广域网部分在本文系统中指移动服务器或者Internet。协调器将监测到的环境信息发送到广域网中,而广域网则提供中转的功能,便于物流管理者在远端获取这些环境信息。远端用户部分指物流管理者通过在PC上开发的用户界面或者在手机上开发的相关应用程序从广域网获取实时的冷鲜食品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地做出判断和调整。

由于终端节点是通过电池供电的,而在一次长途运送过程中无法更换电池,所以终端节点的功耗是在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合理利用Zigbee协议栈中提供的节点睡眠功能将有效地优化终端节点的能量利用效率。因为传感器采集的环境信息将按照一定周期上传给路由节点或协调器,所以在不需要发送信息时,可以将发送模块以及嵌入式CPU中与发送有关的功能置于睡眠状态,在需要发送数据时再由设置好的系统时钟进行唤醒。这样通过软件的编写,控制各个模块的工作时间,对能量进行分时合理利用将大幅提高终端节点的电能使用时间,使整个传感器节点网络更加适用于实际的冷鲜食品物流监控应用。

2结语

篇5

片上网络借鉴了大规模并行计算机的网络互连结构,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处理器核间通信,图1以3×3的mesh网络为例示意了其基本结构,主要包括如下组件:1)处理单元(ProcessElement,PE):处理单元负责具体的计算及数据包的发起和接收,其中可包含处理器核(Core),协处理器(CP),存储器(Mem)及I/O等资源;2)路由器(Router,R):路由器通过数据链路相互连接组成特定的网络,并按照一定的路由算法和交换策略实现数据包的转发;3)网络接口(NetworkInterface,NI):网络接口负责处理单元和路由器之间的数据交互,根据双方的协议完成数据包的打包和解包工作;4)数据链路(Link):数据链路连接相邻的路由器,是信号传输的载体。当处理器间需要进行通信时,数据包首先通过源节点的网络接口进入路由器的输入队列,路由器再根据数据包中的路由信息计算其输出方向,并将其转发到相邻的路由器,然后重复该过程直到数据包到达其目的节点。最后,数据包被目的节点的网络接口接收,经过解析之后,其数据被存放到处理单元的存储器中供计算使用。

2单边通信协议

根据虫孔(Wormhole)交换策略[5],一个数据包被划分为若干个微片(flit),其中位于数据包最前端和最尾端的微片分别被称为头微片(headflit,HF)和尾微片(tailflit,TF),中间部分的微片则被称为体微片(bodyflit,BF),这三种微片可进一步通过微片类型编码进行区分。数据包的头微片主要包含相关的路由信息,如源节点坐标(src_x和src_y)、目的节点坐标(dst_x和dst_y),以及数据包长度、冗余校验码等信息,尾微片和体微片则包含了具体待传输的数据。此外,在具有多个虚通道的片上网络中,微片中还包含了其所属的虚通道号(vcid),以使不同数据包的微片可以在数据链路上混合传输,从而提高数据链路的带宽利用率。为了减少处理器的干预、提高数据传输效率,本文对片上网络采用单边通信协议,其主要思想是在数据包中显式地包含数据的目的地址。图2示意了本文使用的数据包格式:一个数据包由至多16个微片组成,每个微片的数据负荷为32位;第一个微片为头微片,包含了路由信息及数据包长度信息;第二个微片包含了一个32位的目的地址,该地址指定了后续数据在目的节点中应被存放的位置;后续微片则包含了具体传输的数据。这种将目的地址包含在数据包中的单边通信方式使网络接口能直接将接收到的数据存入存储器,而无需处理器进行干预,因此有助于提升网络接口的数据接收能力。

3网络接口设计

网络接口(NI)负责数据包的发送和接收工作,是处理单元与片上网络通信的接口。一方面,NI监听从网络到达该节点的微片,组装成完整的数据包,然后通知DMA控制器根据接收到的目的地址将数据存放到存储器中;另一方面,NI从处理器接收数据,将数据进行打包后传入片上网络。因此,NI的处理器端和网络端需分别满足嵌入式总线协议(本文采用AHB总线[6])和基于信用量(credit)的流控协议。以具有两个虚通道(分别用VC0和VC1表示)的片上网络为例,图3示意了本文设计的网络接口结构,其中上半部为网络接收部分,下半部为网络发送部分。在网络接收部分,每个虚通道都对应了一个接收队列、数据包队列、目的地址寄存器和DMA写控制器(wDMA)。数据包的解析和接收是由接收控制状态机和wDMA控制器协同实现的,图4示意了两者的状态转换关系与协同工作方式。一方面,接收控制状态机对接收队列中的微片进行解析,剥离vcid和微片类型等信息后,将有效数据存入数据包队列;接收控制状态机检测到一个完整的数据包后,就通知相关的wDMA控制器直接将接收到的数据搬移到存储器中。另一方面,DMA写控制器(wDMA)接收到DMA传输请求之后,首先从数据包队列中读取出第一个微片,并将其记录为后续数据的目的地址;然后,wDMA控制器向AHB仲裁器发送总线请求信号,申请对总线的所有权;接下来,wDMA控制器发起AHB总线传输操作,将数据包队列中的数据按照先前记录的目的地址连续地存入存储器中;等到数据包队列为空之后,接收控制状态机和wDMA控制器均返回空闲状态。在网络发送部分,处理器将待发送数据的起始地址(针对发送节点而言)和数据长度写入相关的DMA读控制器(rDMA)中,再由rDMA将数据从存储器搬移到发送端的数据包队列。发送控制状态机再将数据包的目的地址(针对目的节点而言)与数据包队列中的数据进行打包后传入网络。另外,由于VC0和VC1可能同时发送数据包,因此在发送控制状态机中还进行了虚通道间的仲裁,仲裁的结果用于选择相应的数据进入网络。为了简化接收控制状态机对完整数据包的探测过程,规定网络中数据包的长度不能大于NI中数据包队列的深度,以使数据包队列可以存放一个完整的数据包。在本文中,NI接收部分和发送部分的数据包队列深度均被设置为16,因此网络中的数据包最长不能超过16个微片。

4验证及性能分析

4.1验证及测试环境为了对设计的片上网络传输接口进行验证及性能测试,本文将网络接口集成到了一个4×4mesh片上多处理器验证环境中,图5示意了该多处理器的结构:每个节点均为一个基于AHB总线的小型系统,其中包含了一个小型RISC处理器(μP)、私有SRAM存储器、片上网络路由器及网络接口。为了对网络接口的性能进行对比分析,本文选取了并行FFT计算[7~10]作为应用案例来对该16核系统进行性能测试。其中,测试组采用本文设计的网络接口,数据在存储器和网络接口间的搬移采用DMA方式实现;而对比组采用非DMA操作的网络接口,数据的搬移是以中断的方式通知处理器μP干预实现。

4.2案例测试图6给出了在16核系统中进行单精度浮点FFT计算的结果,其中横轴表示输入序列长度的对数,纵轴为计算过程所消耗的时钟周期。从图5可以看出,对比采用CPU干预型网络接口的16核系统,采用DMA传输型网络接口的16核系统具备了更高的并行计算性能。当FFT序列长度为1024时,本文设计的网络接口使FFT计算耗时降低了20%左右,且随着FFT序列长度的增加,DMA传输型网络接口对16核系统并行计算性能的提升更加明显。导致FFT计算性能提升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由于本文设计的网络接口通过DMA方式实现数据负荷的搬移,而非通过CPU进行显式的搬移,因此缩减了数据包的发送和接收延时,减低了处理器核间通信带来的性能损耗;2)网络接口采用的DMA传输方式减少了CPU对数据包的干预,使得CPU能更加专注地进行数据运算,因此应用程序的并行计算性能得到了提升。

5结语

篇6

ZigBee无线网络共有路由器、协调器以及终端设备三种逻辑设备类型。一个ZigBee无线网络仅存在一个协调器。协调器一旦被激活将会自动建立独立网络。本文采用了星型ZigBee无线网络,有且只有一个PAN主协调器。为了确保网络唯一性将采用一个PAN标识符来建立,使终端设备与路由器网络都能够正常连接网络。

2机房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1ZigBee协调器节点硬件设计ZigBee协调器节点主要由六大模块构成,分别为LED指示灯、电源模块、串口模块、晶振模块、射频天线以及无线收发器。LED指示灯主要用于显示系统网络连接状态。串口模块用于传输数据信息,并接收相关指令控制协调器运转。由于射频天线在输入和输出为高阻与差动,故适用(115+180)的差动负载。为了进一步优化ZingBee协调器节点性能,我们采用了不平衡变压器。无线收发器工作电压为3.3V,在运行过程中应采用电压转换模块将5V电压下降至3.3V无线收发器能够同时接收两种频率的晶振电路,以此满足监控系统的不同电路需求。

2.2传感器节点硬件设计传感器节点主要由电源模块、CC2430数据传输模块、数据采集模块以及外部数据存储等模块构成。电源模块使用两节5号干电池,CC2430数据传输模块负责数据的传输与采集,并通过与路由节点进行数据交换来控制命令。数据采集模块主要负责采集系统监控区域的湿度、温度、水浸以及光照强度等信息,并将其转化为数据进程存储。

2.3ZigBee协议栈ZigBee协议栈是分层的,每一层都需要向上一层进行数据的提供和管理功能,其主要包括网络层、应用层、媒体访问控制层以及物理层。其中应用层内又划分为ZDO、APS以及应用对象等。媒体访问控制层与物理层位于协议栈子层的最底,属于硬件系统,其他层则在这两者智商,不属于硬件系统。ZigBee协议栈的分层结构简洁明了,极大的方便了系统的设计和调控。

2.4无线传感网软件平台搭建搭建无线传感网软件平台需要一个良好的操作系统。操作系统能够对各项任务进行调度并使整个系统正常运转。不同;诶型设备的同一项处理可以视为同一任务,新建任务并添加至系统,操作系统即将新任务与ZigBee协议栈进行融合,使系统获得新功能并投入使用,从而搭建出完整的无线传感网软件平台。

3结语

篇7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迅猛发展,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日益发展和密切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巨大的通信网,其把全世界联结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产品的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这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该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与兴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两个新公约,解决网络传输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论文百事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74.7万台,用户达210万。且目前其发展极为迅速,因此网络传输对我国传统版权保护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版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应予以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从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强集体管理的角度,找出保护网络传输权利的对策,并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环境下对版权的保护。

二、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

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于数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加工其内容,或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从本质上说,其仅仅是为权利人增加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本身。因而要使网络运行规范化,也不必对著作权法作根本的变更,只是应对现有规定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学者多有论及。但大体有以下三种见解:

1、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输中,与传输的网络联网的用户即可从其计算机终端上卸载作品进行阅览、储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因此这种向公众传输的结果和经济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有相似之处。计算机程序可以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十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原件保留在发出传输的计算机中,复制件则存在于每一台计算机的内存或存储装置之中,传输的结果本质上与发行十个复制件相同。以网络传输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与以其他传统方式发行并无区别,因此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美国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即通称的“白皮书”就建议,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向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我国有的学者也持此观点,认为网络传输事实上是在社会公众中发行作品的一种新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的内涵不符。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看,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复制,此外还存在意义更加广泛的广义复制。这种广义复制实质上可以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全部经济权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进去了,因为可以认为一切“再现”原始作品的行为都是复制,而不仅仅是原封不动的复制,翻译、改编、录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现,只是改变了表现方式。但这种广义复制在著作权法上意义不大,且易造成权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有的学者认为也存在复制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暂时复制”。暂时复制是指作品仅进入了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这在网络传输中是广泛存在的。美国的白皮书就认为暂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外交会议,由于暂时复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版权条约的最终文本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复制权的内容。关于暂时复制的主张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上的复制,这种主张并无太大的积极意义,相反还易导致网络运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且其对于作品的使用,对于信息的流通,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不是发行行为。再者,即使将网络传输行为看作是发行行为,也会产生与“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应对该原则作例外规定。因为传统的作品的有形物经发行后,该有形物的发行权便用尽,而网络传输的作品是与有形物相脱离的,再适用该原则就会产生矛盾。

2、网络传输是一种类似广播的行为

网络传输是与广播相类似的公共传播行为,其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的出现同样遇到网络传输今天遇到的个人大量复制的问题,但是对于个人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并未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而且采用公共传播理论,可以避免“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无线播放和有线播放两种。依该规定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只有有限种类的作品和有限种类的传播方式能包容进去。因此可以通过对播放权含义的扩充,从性质上确认网络传输是一种公众传播行为,是属于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但需对播放的范围予以扩展,从播放对象看,既包括现场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数字形式;从采用的技术上说,既包括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的播放,也包括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播放;从传输方式上说,既包括一对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对一的播放,即点到点的传输。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网络传输与有线电视传输确有技术上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运行主体、传输内容、传输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将网络传输作为类似广播的行为予以保护,亦不甚可取。

3、网络传输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

网络传输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它通过联结千家万户的网络,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的特点,向公众信息,传输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产生了质的飞跃,因而应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目前国内有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且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两个新条约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网络传输权。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根据传统的理解,作品传播给公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传播,二是发行。网络传输行为尽管与这两种方式有某些可比之处,但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公开传播或发行行为。只是可以作为立法上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类推适用。但从本质上说,网络传输行为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条约中规定了网络传输权,也就是说,作品的传播目前应有三种方式,传统的公开传播、发行和涉及网络传输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传输,属著作权人对作品实现经济权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输,可能会成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甚至会超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载到计算机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并在法律中规定,是计算机网络化健康、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目前国内网络传输的情况看,在版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状态。如果不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传输权的内容,司法机关会因法律的不明确而无法操作,侵权行为也得不到制止,长此以往,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免费使用,这种习俗一旦形成,将难于纠正。这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增加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其作品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既不是发行行为,也不是类似广播的行为,而应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予以规范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尽快增设网络传输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

明确了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10.这对于一般传统作品来讲,是容易理解的。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输,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如果依照传统著作权法,这种使用属于私人使用,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样,无疑会给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在著作权法中确定网络传输权,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固然将受到该权利的控制,但同时也应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应加上网络传输环境的例外规定,使之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

四、网络传输权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规定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著作权人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介绍,或者信托活动,其最早诞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其中通过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网络传输作品也可采取设立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机构的方式,以对之有效保护。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人可将权利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与作品的利用者缔结合同,或由管理机构对侵权者依法采取对策。通常每一侵权行为的损害看来是微不足道的,每个权利人对这类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事实上也十分困难。如果由管理机构将大量的权利集中,以规模化的利益为目标开展工作,则无论是监视侵权,还是进行诉讼,均成为可能。同时,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谁是权利人,许可的条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对著作权法予以修订。因为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不仅表现在数字技术引起的问题上,而且表现在其他新技术,如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电缆电视等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因为毕竟集体管理在我国属全新的事物,公众乃至司法人员对之了解甚少;此外还可以针对网络传输的情况,规定网络传输权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现,因为这是在数字技术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因此,为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我国应修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保护作者的权利,固然可以激励他们进行再创造,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著作权法还涉及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应选择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对于网络传输问题也是如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影响公众通过网络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费随意使用信息的习俗,又不可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度保护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从世界范围来看,1997年8月德国开始实施全世界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12.其中第七章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主要规定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尽管对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基本未涉及,该法仍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探索,对各国的信息立法工作会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也可借鉴该法。

篇8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迅猛发展,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日益发展和密切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巨大的通信网,其把全世界联结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产品的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这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该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与兴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两个新公约,解决网络传输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论文百事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74.7万台,用户达210万。且目前其发展极为迅速,因此网络传输对我国传统版权保护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版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应予以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从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强集体管理的角度,找出保护网络传输权利的对策,并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环境下对版权的保护。

二、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

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于数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加工其内容,或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从本质上说,其仅仅是为权利人增加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本身。因而要使网络运行规范化,也不必对著作权法作根本的变更,只是应对现有规定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学者多有论及。但大体有以下三种见解:

1、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输中,与传输的网络联网的用户即可从其计算机终端上卸载作品进行阅览、储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因此这种向公众传输的结果和经济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有相似之处。计算机程序可以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十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原件保留在发出传输的计算机中,复制件则存在于每一台计算机的内存或存储装置之中,传输的结果本质上与发行十个复制件相同。以网络传输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与以其他传统方式发行并无区别,因此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美国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即通称的“白皮书”就建议,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向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我国有的学者也持此观点,认为网络传输事实上是在社会公众中发行作品的一种新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的内涵不符。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看,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复制,此外还存在意义更加广泛的广义复制。这种广义复制实质上可以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全部经济权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进去了,因为可以认为一切“再现”原始作品的行为都是复制,而不仅仅是原封不动的复制,翻译、改编、录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现,只是改变了表现方式。但这种广义复制在著作权法上意义不大,且易造成权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有的学者认为也存在复制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暂时复制”。暂时复制是指作品仅进入了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这在网络传输中是广泛存在的。美国的白皮书就认为暂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外交会议,由于暂时复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版权条约的最终文本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复制权的内容。关于暂时复制的主张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上的复制,这种主张并无太大的积极意义,相反还易导致网络运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且其对于作品的使用,对于信息的流通,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不是发行行为。再者,即使将网络传输行为看作是发行行为,也会产生与“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应对该原则作例外规定。因为传统的作品的有形物经发行后,该有形物的发行权便用尽,而网络传输的作品是与有形物相脱离的,再适用该原则就会产生矛盾。

2、网络传输是一种类似广播的行为

网络传输是与广播相类似的公共传播行为,其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的出现同样遇到网络传输今天遇到的个人大量复制的问题,但是对于个人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并未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而且采用公共传播理论,可以避免“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无线播放和有线播放两种。依该规定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只有有限种类的作品和有限种类的传播方式能包容进去。因此可以通过对播放权含义的扩充,从性质上确认网络传输是一种公众传播行为,是属于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但需对播放的范围予以扩展,从播放对象看,既包括现场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数字形式;从采用的技术上说,既包括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的播放,也包括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播放;从传输方式上说,既包括一对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对一的播放,即点到点的传输。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网络传输与有线电视传输确有技术上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运行主体、传输内容、传输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将网络传输作为类似广播的行为予以保护,亦不甚可取。

3、网络传输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

网络传输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它通过联结千家万户的网络,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的特点,向公众信息,传输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产生了质的飞跃,因而应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目前国内有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且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两个新条约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网络传输权。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根据传统的理解,作品传播给公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传播,二是发行。网络传输行为尽管与这两种方式有某些可比之处,但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公开传播或发行行为。只是可以作为立法上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类推适用。但从本质上说,网络传输行为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条约中规定了网络传输权,也就是说,作品的传播目前应有三种方式,传统的公开传播、发行和涉及网络传输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传输,属著作权人对作品实现经济权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输,可能会成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甚至会超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载到计算机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并在法律中规定,是计算机网络化健康、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目前国内网络传输的情况看,在版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状态。如果不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传输权的内容,司法机关会因法律的不明确而无法操作,侵权行为也得不到制止,长此以往,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免费使用,这种习俗一旦形成,将难于纠正。这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增加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其作品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既不是发行行为,也不是类似广播的行为,而应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予以规范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尽快增设网络传输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

明确了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10.这对于一般传统作品来讲,是容易理解的。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输,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如果依照传统著作权法,这种使用属于私人使用,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样,无疑会给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在著作权法中确定网络传输权,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固然将受到该权利的控制,但同时也应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应加上网络传输环境的例外规定,使之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

四、网络传输权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规定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著作权人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介绍,或者信托活动,其最早诞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其中通过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网络传输作品也可采取设立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机构的方式,以对之有效保护。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人可将权利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与作品的利用者缔结合同,或由管理机构对侵权者依法采取对策。通常每一侵权行为的损害看来是微不足道的,每个权利人对这类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事实上也十分困难。如果由管理机构将大量的权利集中,以规模化的利益为目标开展工作,则无论是监视侵权,还是进行诉讼,均成为可能。同时,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谁是权利人,许可的条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对著作权法予以修订。因为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不仅表现在数字技术引起的问题上,而且表现在其他新技术,如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电缆电视等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因为毕竟集体管理在我国属全新的事物,公众乃至司法人员对之了解甚少;此外还可以针对网络传输的情况,规定网络传输权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现,因为这是在数字技术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因此,为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我国应修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保护作者的权利,固然可以激励他们进行再创造,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著作权法还涉及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应选择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对于网络传输问题也是如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影响公众通过网络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费随意使用信息的习俗,又不可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度保护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从世界范围来看,1997年8月德国开始实施全世界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12.其中第七章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主要规定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尽管对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基本未涉及,该法仍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探索,对各国的信息立法工作会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也可借鉴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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