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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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设备维护外包对企业的重要性,依据“委托—”理论,分析了设备维护外包的风险。通过外包的博弈分析,我们得到了影响方违规、委托方监督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了降低设备维护外包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设备维护外包委托—博弈
一、引言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加强。以业务外包为主要特征的供应链管理是企业由“纵向一体化”向“横向一体化”模式转变的重要体现。通过企业间的外包合作,各个供应链成员,在获取其他企业的优势资源的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业务。
设备维护外包,是指企业为了节省设备维护的成本或者提高设备维护的质量,将企业的设备维护部分或者全部外包给实力更强的专业设备维护公司,使企业能够专心从事企业的核心业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在当前的设备维护体制下,企业仅仅依靠自身的资源,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对企业设备维护的要求。企业要保证设备的高效运行,必须采用新的管理方式,综合利用社会的设备维护技术与资源,才能获得高质量的设备维护服务、低成本的设备维护费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细分,设备维护市场日趋成熟,设备维护外包必将成为企业未来设备维护管理的重要选择。
但是,设备维护外包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在设备维护外包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对设备维护外包的风险进行分析。
二、设备维护外包中的“委托―”关系及风险分析
“委托―”关系是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关系,占有私有信息的一方为方,缺乏私有信息的一方为委托方。只要当事人各方在拥有的信息中处于非均衡状态,就存在着“委托―”关系。
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并结合设备维护外包的特点,在设备维护外包所体现的“委托―”关系中,设备维护外包企业尽管可以通过方的承诺、市场以及咨询公司对外包进行了解,但在外包实施之前并没有科学的方法对服务的质量、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价。设备维护外包企业与设备维护企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实施设备维护外包的企业就是委托方,提供服务的企业就是方。
(一)设备维护外包的逆向选择
总体来说,设备维护的方比委托方更加了解自己的资信、真实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了能够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方会在不具备提供应有的服务质量或服务水平下,向委托方发出其适应外包的市场信号。方在签订合约之前,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掩蔽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目的是为了诱使委托方作出错误的选择,以有利于获得自身本不具备的竞争优势。
(二)设备维护外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方根据自己的私有信息,选择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而委托方既无法接触到这些信息,又不能作出事前的评价。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可能采取不利于委托方的行为,如简化应有的部分服务流程、降低服务的标准,进而损害委托方的利益。而且,由于设备维护技术更新的速度很快,设备维护人缺乏来自委托方的激励,为赚取更多的利益反而会限制新技术的应用。这些行动都会导致道德风险。
在设备维护外包过程中,方违反了合同,如果不被发现,付出较小的成本就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被发现,就会要付出一定的赔偿和罚金。同时,委托方如果实施强大的监督力度,就能及时发现方的违反合同的情况,改变方的违规行为,保证设备维护的质量。但是,监督的力度越大,监督的成本就越高。如果不实施监督,方违反合同的概率就会越大,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设备维护的委托方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就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博弈关系。
三、企业降低外包风险的措施
(一)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
为了降低设备维护外包的风险,委托方要降低外包业务中的监督成本。委托方应建立一套全面的外包考核评价体系,在实施设备维护外包前,要通过企业的信息系统了解设备维护外包的市场信息,以及通过咨询、评价机构对方的资质、服务的水平、服务的质量等有全面地了解,从而选出服务水平好、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企业,就可以一定程度的控制企业未来的监督成本。
当委托方把自己的设备维护交由方管理之后,就失去了对设备的直接控制能力。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清时,就容易导致设备维护失控的风险。委托方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方签定详细、合理的外包合同。通过详细、合理的外包合同,委托方就可以对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一方面有利于对设备维护外包的事后评价,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方在设备维护外包服务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新技术的应用、降低服务的标准等“败德行为”,从而就降低了企业的监督成本。
同时,依据公式②,委托方通过详细、合理的外包合同,能降低方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需要付出的成本与实际的服务成本的差值,就可以降低监督的概率,从而降低监督的成本。
(二)通过价格补偿来加强对方的激励
在设备维护过程中,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方缺乏来自委托方的激励。根据上面的公式①,如果方按照合同的标准提供服务的收益与实际的服务中的收益差值很大时,方违反合同的概率就会减小。委托方要设计合理、有效的激励措施,在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服务时,要给予较高的激励,增大收益的差值,就可以减少方违反合同的概率。在设备维护过程中,委托方应通过各种价格补偿来增加方“败德行为
与方就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协作关系。这种战略关系会增加方“败德行为”的机会成本,可以避免方的短期行为,促使方更加关注长期利益,从而为委托方提供高质量的设备维护。
2.对方的努力进行价格补偿。在设备维护外包过程中,当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了设备的维护,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时,委托方可以采取延长外包合同、企业利润的提成等激励措施,给方一定的价格补偿,调动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设备维护外包的风险。
(三)建立基于过程的外包实时控制模式
在设备维护外包过程中,设备维护的质量、效率等难以量化。因此,委托方应建立基于过程的实时控制模式,进行外包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在外包实施过程中,委托方要制定外包的总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建立相应的同步监督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基于过程的实时控制模式,委托方一方面可以获取来自方的更多的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跟踪、检查和分析方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企业计划目标的偏离程度,便于委托方的外包事后评价。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问题。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分析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企业和大多数国内自然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影响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问题。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关键词】接包企业 发包企业 服务外包 风险 防范
服务外包风险,从接包企业角度来看,是指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过程中,由于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和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其未达到预期赢利或虽达到预期赢利,但服务令客户不满意给接包企业带来的损失,前者是显性风险,后者是隐性风险。用公式表示为:
V=C1×P1+C2×P2
其中,V是接包商的风险;C1是未达预期盈利所导致的损失;P1是接包方未达到预期盈利的可能性;C2是发包商不满意所导致的损失;P2是发包商不满意的可能性。
一 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风险分析框架
根据企业的接包过程和企业接包的风险来源,我们拟订接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风险综合分析框架(见表1):
接包过程有战略决策和具体实施两个阶段:战略决策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提供服务外包和承接什么业务的服务外包。我们假定一般情况下,接包企业都是愿意提供外包服务的,所以战略风险着重分析企业接包项目的战略选择。具体实施分为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两个阶段。
接包企业的风险来源主要是从构成企业服务外包微观系统因素入手,其因素有:发包商、承包商、发(接)包项目、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交易过程和外部环境。
将接包过程和接包企业的风险来源结合起来,就构成了表1所示的接包企业服务外包风险综合分析框架。
二 接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具体风险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框架,下面我们将对接包企业的风险展开具体分析:
1.源于接包项目的战略风险
目前,国际服务外包向中国的转移,不仅规模巨大,而且种类繁多,如果企业不加选择地承接服务项目,或者承接了与企业自身能力不相匹配的服务外包,那么,企业有可能因为服务质量的下降而失去市场机会,甚至拖垮整个企业。而且发包项目自身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和问题。因此,对拟接包项目分析要如表2所示:
第一,接包的项目本身是有问题的或残破不堪的流程或活动。有问题的项目外包只是将问题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表2象限2的项目可能是接包企业单方根本就无法解决的“死问题”。
第二,接包的项目中含有国家法律不允许或违反行业规定的内容。比如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流程中,许多跨国医药公司将医学实验流程发包给我国的医药科研院所,但并不是所有的医学实验我国法律都是允许的,因此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接包的项目是会影响顾客(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活动。表2中象限1的项目由于直接影响到顾客的购买决策活动,一旦顾客投诉或拒绝购买,项目就面临被“招回”的风险。
第四,接包项目所需的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高。项目所需的资产专用性很高,接包企业要进行知识、技术、设备等专项投资,这些投资如果只能在单一客户服务中使用,会造成规模不经济,还会形成资产被锁定,从而导致接包商对发包商的依赖,丧失议价能力。项目的执行如需要接―发包商之间经常面对面或远程磋商、交流,交易频率很高,会产生高昂的商务旅行、咨询费用,从而增加接包商的成本,导致财务风险。
2.源于发包商的风险
合同签订中源于发包商的风险有以下四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发包商未给项目足够的关注,对业务外包带来的商业价值估计不足;二是发包企业管理层在把某个业务功能外包之前,发包商的期望没有清楚地让接包商了解;没有给出明确的项目说明,外包项目的必要条件和规范不明确,也没有建立好衡量绩效的基准线;三是发包企业将业务外包之前,没有让内部员工了解其意义,内部支持形同虚设;四是发包企业对外包的成本估计不足,只愿接受最低的投标价格。
合同执行中源于发包商的风险有以下六点一是在外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商缺乏适当的项目管理,缺乏对接包商的有效沟通、反馈、监督、激励;二是在服务外包合作的早期磨合阶段,也就是项目的转移过渡期,发包商没有分配优秀的职员参与合作工作,或分配的成员缺乏外包经验,必备的技术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三是发包商不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及时付款;四是发包商在合约期间变更项目范畴;五是项目执行中,发包商参与外包项目合作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影响项目进行的进度;六是发包商以各种理由终止合同,导致接包活动彻底失败。
* 本文系2010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承接服务外包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编号:10CGYD24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3.源于接包商自身的风险
合同签订中源于接包商的风险有以下五点:一是接包商对接包的成本估计不足,尤其是隐含的协调成本和售后服务成本估计不足,报价过低,导致财务风险;二是接包商不十分了解发包商的技术环境和技术能力,因此不知道该流程细节要求以及发包商来的原流程运作;三是接包商没有充分参与外包合同的讨论、制定,未弄清楚发包商的需求,未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急于签约,这样会造成合同风险;四是接包企业规模偏小,影响接单能力,也无法产生规模经济;五是接包企业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影响企业利润,也无法树立整体品牌形象。
合同执行中源于接包商的风险以下五点:一是接包商缺乏成功完成接包项目所需的知识、技能与作风,导致接包商交付质量无法满足业主的期望,影响自身声誉和后续接包;二是接包商人员流动大。这样会造成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对于某些机密性较强的外包项目,容易引发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三是接包商缺乏相应的外包经验,不能与发包商进行项目知识的有效传递,导致发包的业务不能与发包企业其他业务流程很好连接;四是接包商可能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五是接包商可能存在“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不积极主动与发包商进行知识、技术、进度的沟通,和发包商之间的关系不甚愉快。
4.源于发―接包商交易过程的风险
合同签订中源于发―接包商交易过程的风险有以下四点。一是发―接包商对合同文本术语理解偏差;二是签订的合同不够完备,合同缺乏相关责任义务和惩罚的规定;三是合同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性;四是合同是否指定第三方监管不明确。
合同执行中源于发―接包商交易过程的风险有两点。一是发―接包企业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二是由于文化、语言上的障碍导致发-接包商沟通困难,或沟通过的问题遭曲解。
5.源于外部环境的风险
一是由于发包国由于经济、政治或自然环境的巨变,造成外包政策变动和发包需求的不稳定;二是来自其他接包国激烈的竞争;三是来自汇率的剧烈波动。
三 接包企业的风险防范
接包企业应针对上述提到的两个阶段和五个风险来源的风险,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防范和规避,其总的思路是:充分的准备、严密的合同设计和有力的监控。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1.源于接包项目的风险规避
第一,对拟接包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接包商应就拟接包的项目与发包商充分的探讨,了解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专有知识、技术、设备,行业或法律规范,尤其是该项目在原发包企业内部运营或实施的状况,预期达到的结果以及是否与顾客购买决策密切相关的活动。此外,还要了解该项目的市场报价、竞争者状况等。
第二,对拟接包项目进行重点选择。首先,对于拟接包的项目要按照表图2进行认真分析,四个象限对号入座。象限1和2的活动项目接包企业不适合接包,象限3和象限4应该是接包企业重点选择的项目;其次,对于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高的项目要谨慎接包。对于资产专用较高的项目,接包企业在拟接包前,一定要和客户达成长期外包协议或者要求发包企业共同投资,业务结束后,资产按一定比例折旧由发包企业购买。对于交易频率高的项目,要加强项目管理,合理节省交易费用,并在报价中加上可能的交易费用。
第三,对项目与企业内外部因素进行匹配分析。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胜。企业在了解了拟接包的项目,并进行重点选择之后,还要对企业的人员构成、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固定资产规模、社会声誉、组织文化、历史负担等,通过与项目进行匹配分析,找出企业的优势和劣势,并进行罗列,还要对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项目―企业内外部因素匹配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不同于别的企业的战略基础。通过匹配分析,将项目的特征与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客观评估,确实不适合自己做的项目要敢于放弃。
2.源于发包商的风险规避
接包商遭遇的风险可能是由于发包商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多数情况下,接包商由于掌握了外包业务所需的专门技术,积累了比客户更多外包实践经验,更有可能评估外包风险,有能力制定降低风险的策略。不过,接包商能否主动帮助客户减少客户风险,还与他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有关。接包商主导源于发包商的风险规避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积极主动地与发包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术伙伴关系在本质上是短期的、小范围的、基于任务式的,其目主要是降低成本。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企业间长期合作的一种关系,接包商不仅仅是帮发包商降低成本,还帮其获取竞争优势、提高供应链效率。接包企业应积极主动的表现自己的诚意,恪守各项承诺,并通过自身优质高效的服务获得对方的信任,使其愿意与自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合同签订前,与发包商充分讨论沟通,科学估计外包的商业价值。发包企业为什么要考虑外包?这个问题没有弄清楚,就贸然行动,只会增加失败的机会。因此,承包企业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企业充分的讨论、沟通,可以澄清这一问题。
将外包的商业价值进行罗列,弄清楚这一问题,发包企业可以有目的的制定外包计划,接包企业可以尽早明确外包商的需求,评价自身实力早做准备,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合同签订前,与发包商仔细核算,科学估计外包成本。发包商的外包成本包括前期调研、决策成本、与接包商协商谈判、合同拟订的应付账款成本和合同变更成本、项目移交成本等,如果这些成本加起来大于内置成本,如果外包的目的只是为了节省成本,就不应该外包。
接包商的接包成本除了与发包商协商谈判成本、新增设备的购置成本、人员工资福利成本、售后服务成本,还有很大一笔成本就是与发包方的人员往来,隐藏的交易成本。
双方只有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仔细核算,对各自的成本构成有了较为科学的估算之后,才能合理的报价和出价,签订双赢合同。
第四,建议合作双方派员共建外包项目管理委员会。发包商可建议合作双方派员共建外包项目管理委员会,并且建议对方指定一名外包项目经理,全程跟踪或参与外包项目。这样可以避免双方疏于对项目的管理、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员工对该项目的支持造成的风险。
第五,建议合作双方建立外包知识管理体系。建立知识管理体系有助于知识的吸收和传递,有助于将双方企业雇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的个人经验、向第三方学习的新知识、个别员工掌握的知识等隐性知识变为显性知识,将个人的知识变为组织的知识。这样也会避免因为关键核心员工的流失,关键的知识、技术也随之流失无存,给接―发包商带来巨大的损失。还会为项目的转移节省时间,降低交易费用。
3.源于接包商自身的风险规避
第一,树立全程风险管理观念以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在接包的前期阶段,接包企业一定要详细的了解客户的需求,询问项目难点及项目要求,在此基础上对服务项目的难度进行客观的评估。另外,接包企业要在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内开展广泛的调研,并且结合企业自身的软、硬件情况,以判断企业是否真正具有服务项目的接包能力及运营项目的盈利能力。在服务项目的运营阶段,接包企业要将风险意识灌输到每一个员工的思想意识中,这样,在服务项目生产的整个周期中,才能够广泛的听取意见与建议,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
接包企业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事故的记录与统计分析,这是进行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的原始数据依据;二是采用适合于接包企业的科学的风险识别方法。
第二,对发包商进行评估。对发包商进行评估主要是评估发包商对该业务流程的了解程度、服务质量考核方法,发包商的商业信誉、规模以及财务状况等,前者关系到实施过程中发包商的满意度以及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后者在于评估发包商能否及时并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帮助以及报酬问题。
第三,积极加入行业协会,规范接包行为。企业家主导的行业协会的成立,规范行业行为,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防止接包企业的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其次避免接包企业“漫天要价”,吓走发包商;其次,对接包企业的行业自律、服务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提高服务外包的总体水平,打造“中国服务”的整体品牌;再次,促进接包企业甚至是互为竞争对手的接包企业,通过建立企业联盟、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虚拟组织等形式,协调合作,共同提供外包服务;最后,游说服务外包管理机构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确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风险基金,增强接包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接包企业自身要做大做强或做专做精提高抗风险的能力。有条件的接包企业可以通过并购、重组或虚拟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有些中小企业暂时无法做大,可以通过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做精以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第五,接包企业要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注重了解发包方文化。接包商作为外包业务的承接主体,注重学习相关的法律,有利于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促使自己积极主动的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外包合同,不违约。
接包企业积极主动的学习了解发包方、发包企业的文化,将有助于自己在接包过程中更好得了解对方的需求,避免交流障碍,节省交易费用,也有助于和对方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联盟关系。
第六,接包企业要和职员签订保密协定,并留住核心成员。接包企业要和参与服务外包项目的员工签订保密协定,严防关键技术和客户信息、资料泄密,从而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和信誉受损。同时,对核心成员加强柔性管理,提高他们对组织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留住核心成员,这样即可避免信息和技术的泄密的风险,又可避免核心人力资源的流失影响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还可节省招聘新员工及对新员工培训的费用等。
4.源于交易过程的风险防范
第一,签订基于服务水平协议的双赢服务外包合同。由于服务外包需要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为了减少发包商与接包商之间对服务质量的期望落差,双方拟订一个完整的服务水平协议(SLA;SERVICE-LEVEL AGREEMEN),这是整个外包合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份有效的SLA必须整合两种元素:服务元素与管理元素。它通常包括如下条款:协议的目的、协议的主体、协议有效期、服务范围、限定条件、服务等级目标、服务等级指标、奖励条款、处罚条款、例外情况、质量报告、服务争端的解决流程。这些条款在防范交易过程的风险作用如图1所示:
第二,对服务水平协定中的概念进行验证。在谈订任何外包交易之前,对基于服务水平协议的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关键术语或概念要进行验证,这个概念验证的程序要从纸上验证进入实体验证阶段,既在真实的环境中进行实验、示范,以便双方充分理解其含义和要求,达成一致。
第三,双方保证及时沟通。由于外包的不确定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变化,比如企业的需求可能会随着技术的变革和业务的需要有所变化,服务商可能会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而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服务。这时,双方就需要及时沟通,共同协商来解决。
第四,外包领导小组定期会晤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包经理全职投入承包工作小组,及时沟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合同签订前双方高层主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组成的外包领导小组定期会晤,对工作进展定期检查,汇报、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5.源于外部环境的风险规避
第一,接包市场多元化,接包业务多样化。接包市场多元化,接包业务多样化,可以有效应对发包国外包政策变动,外包需求剧烈波动,给接包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
首先,离岸接包市场要多元化.既要巩固已形成本国比较优势的日韩市场,又要努力开拓欧美市场和其他一些新兴市场,改变接包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逐步建立起接包市场多元化的总体格局;其次,高度重视承接本土服务外包战略。我们在鼓励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承接本土服务外包,这样不仅可以规避来自发包国经济、政治或自然环境的巨变造成外包市场需求剧烈波动的风险,还可以规避接包国过于依赖国外市场导致其经济脆弱性加大的风险,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最后,接包业务多样化战略。接包业务多样化,就是说我们既要做ITO,也要做BPO,还要做KPO,不断向外包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二,加强企业战略管理、结构调整与同业有序竞争。接包企业通过加强战略管理、结构调整与同业有序竞争,形成整体国家整体竞争优势,才能应对其他接包国激烈的竞争。
有一定实力的接包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做大做强”。通过“兼并、重组、联合、上市”等资本运作手段,迅速扩大规模、夺取市场份额、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总体竞争力。那些目前还没有实力“做大做强”的企业,也要进行战略管理,依靠国内强大的市场需求,进入某一个垂直细分市场,“做精做强”,并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使企业的业务水准得到一个世界范围的认可。此外,接包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接包行为,形成有序竞争,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竞争,增强企业的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扩大企业的知名度。
第三,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汇率风险。首先,采用行业整体发展战略。对于外包企业来说,“联盟”或“集团”的成立实际上就是一种应对汇率风险的战略;其次,扩大国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再次,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形成高端服务外包产业链;最后,企业合理地对结算货币进行管理,正确使用各种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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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对企业物流外包的决策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分析了企业的四种物流运作方式,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影响物流外包决策的三种因素,进而提出了物流外包分析矩阵和物流外包决策分析流程。
自从80年代以来,外包(outsourcing)已成为企业运营的一大趋势。许多企业,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流通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摒弃了“大而全”的传统意识,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核心业务上,从而纷纷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在所有业务外包中,物流业务外包是发展最快、应用最广、最为普及、最受欢迎的一种外包业务。这就给人一种错觉,那就是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将物流业务外包,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如何进行企业物流外包决策呢?
一、企业物流运作方式
企业的物流运作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自营物流:以沃尔玛为代表的企业,把物流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营物流。
(二)直接使用第二方物流:对许多中小型企业来说,物流活动并不很复杂,加上客观存在的一些原因,企业自己完成对第二方物流的整合。
(三)使用第三方物流:将物流活动外包,是近年来企业专注核心业务的结果。
(四)部分自理,部分使用第三方物流:这类企业往往在原料物流上自理,而利用第三方物流的管理能力和配送能力为企业节约物流成本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物流外包的潜在风险
物流外包已为众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及跨国公司所采用,发展迅速,但物流外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在实施物流外包这种物流形式之前,需要对物流外包的潜在风险做详细的分析,以制定应对策略,有效地控制风险。
企业物流外包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包控制不足。外包常常会使企业失去对一些产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增加了企业正常生产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外包的过程中有可能由于丧失对外包的控制而影响整个业务的发展。
(二)增大外包依赖风险。长期依赖某一个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对企业的资本投资、效率提高具有潜在的好处,但同时又会使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滋生自满情绪而让企业难以控制。
(三)内部员工抵制。企业物流外包往往会影响企业的内部业务流程,需要企业的内部业务流程重组,这个过程很可能对所有员工都产生影响,受到企业内部员工的抵制而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四)降低用户满意度。企业过于依赖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又无法控制或影响他们,使企业不能取得所需的用户需要信息,从而影响企业的产品改进。从长期来看,由于对物流活动的失控可能阻碍核心业务与物流活动之间的联系而降低用户满意度。
(五)企业利益受损。物流活动的长期外包,会使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认为企业缺乏专家技术,因此抬高物流服务的价格或提供较差的物流服务,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综上所述,物流外包虽然具有成本节约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隐藏着潜在的风险。这也是有些企业放弃物流外包而选择物流自营的原因之一。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物流决策:物流活动是完全依赖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而承担一些风险,还是自身培养一些技术专家来防范相关的风险。
三、企业物流外包决策模式
到底使用哪种物流运作方式,必须对企业的物流进行战略上的考虑。
(一)识别企业核心能力(Key Competence)
企业核心力量是企业组织内部一系列互补的技能和知识的组合。它具有价值优越性、差异性、难代替性、可延伸性等特征。对企业的核心力量和非核心力量进行区分是非常困难的。企业在某一业务上的突出业绩并不意味着该项业务就一定是战略核心的一部分。在识别了本企业的核心力量之后,也就明确了非核心的能力。
(二)物流外包决策考虑因素
从某种意义讲,物流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对于任一物流活动,都存在着自己做或外购的决策。对于企业而言,物流外包决策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对企业战略的影响
Hamel等BPR专家认为:“一个组织应该将价值创造体系中的每项活动定义为一种服务;仔细分析每项服务活动,看其是否能成为世界最佳;对于那些不能通过公司内部供应成为世界最佳的活动,就将其取消、外包或与他人合作”。如果自营物流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并且通过自身努力难以达到最佳,那么,从企业战略上考虑,应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企业的核心业务,从而将物流外包。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外包存在的风险。
2.物流对企业降低成本的影响
降低成本往往是使用第三方物流的最原始的动机。由于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往往拥有规模、专业优势、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这些都是降低成本的重要驱动因素,因此企业可以借此获得较为显著的成本降低。据美智管理顾问公司与中国仓储协会2002年对第三方物流市场状况的调查表明:有33%的企业选择第三方物流的原因是降低成本,占第一主要原因,而专注企业核心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减化复杂流程、增强供应链的灵活性分别占27%、24%、13%、3%。
物流总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D=T+S+L+FW+VW+P+C
式中:D为物流系统总成本;T为系统运输总成本;S为库存维持费用;L为批量成本;FW为系统总固定仓储费用;VW为系统总变动仓储费用;P为订单处理和信息费用;C为客户服务费用。
3.物流对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影响
物流实际上是服务水平与物流成本的一种权衡。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的目的,在于以更少的成本达到目前的服务水平,或以现有的成本达到更高的服务水平,或增加少量成本,以实现服务水平的大提升。
4.物流外包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当前制造企业的竞争优势集中体现在低成本、高质量和准时交货等方面,其中低成本和高质量可由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以控制,但往往容易在交货时 间和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得不尽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和顾客满意度。因此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可以使客户得到优质的物流服务,从而 缩短定单的备货周期,有效地满足顾客多样化的需求,使制造企业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5.物流外包对企业经营风险分担的影响
制造企业进行物流外包时,可以通过外向资源配置,分散由政府、经济、市场、财务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制造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专业和规模优势对物流进行整合,可以更好地控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物流活动中找到一种平衡,保持两者之间的连续性,使企业的物流成本和总成本都达到最低,从而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得到分担。
参考文献
[1]骆温平:《第三方物流---理论、操作与案例》,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郝聚民:《第三方物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IT外包 关系期限 影响因素
1.研究回顾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IT外包运作过程中双方合作关系的风险管理,特别是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得出了有效的结论。
董坚峰,肖丽艳(2008)针对合同风险提出可以根据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程度决定外包实施中的风险监控级别。章宁,孙宝文(2009)基于委托理论,从服务接收方和服务提供方两个角度对BPO伙伴关系进行分析。
本文是以IT外包关系期为出发点,基于相关理论,确定影响IT外包关系期的风险因素,提出了研究假设。
2.理论与假设
2.1基于核心能力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ITO的目标在于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是组织通过长期的不断学习逐渐积累起来的、独特的、难以模仿的知识和技能,它是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通过非核心IT活动的外包,客户公司可以更加关注自己的核心业务,而且在IT外包的过程中,通过与供应商交流和学习,客户公司也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
H1:核心竞争力的保持能力越强,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2 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资源依赖理论表明,如果组织不能自给自足就会更加依赖外部资源。然而,如果外包的IT活动对客户的IT产品或服务有重要战略影响,则客户公司很可能希望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外包的IT活动视为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H2:IT活动的战略重要性越大,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3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交易成本理论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和保障契约成本等;事后交易成本包括适应性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建构及运营成本和约束成本等。这些成本是决定组织经济活动效率的关键因素,也会对IT外包关系期限产生重要影响。其中,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会导致双方交易成本的急剧增长,也降低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H3:不确定性因素对IT外包关系期限有一定的负向影响,不确定因素越多,IT外包关系期限越短;反之,期限越长。
特定关系投资是指IT外包定的知识、技术和其他客户要求的专用资产。交易中资产的专用性越高,则资产的其他用途就越受到限制。
H4:特定关系投资对IT外包关系期限有一定的正向影响,特定关系投资资源越多,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当交易的规模很大而且非常重要的时候,双方更趋向于建立一种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会增加外包的稳定性,也会减少监控费用的支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H5:交易规模越大,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4 基于委托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委托理论是以非对称信息博弈论为基础,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供应商通常比客户更熟悉IT活动,这种有利于服务供应商的信息非对称性会增强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和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损害客户利益以及双方的合作关系。
H6: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对IT外包关系期限有着负向影响,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越大,IT外包关系期限越短;反之,期限越长。
由于外包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和信息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执行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会导致提供的服务与要求不符,引起争执和纠纷,损害双方的合作关系。
H7:合同的完整性越好,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5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社会交换理论将外包关系理解为双方特定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双方分别为对方开展活动并交换有价值的资源。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供应商和客户关系的结束或持续依赖于双方对关系和外包效果的满意程度。
H8:外包效果的满意度越好,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如果双方能够建立和保持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合作关系,那么双方获得的利益会随着时间延长而增长。另外,客户和服务供应商的关系越融洽,则双方越能够通过及时的沟通与协商来应对突发事件和不确定性因素,而且双方能够共同承担风险,使外包活动得以顺利完成。
H9:关系的融洽性越好,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表明,本文总结出影响IT外包关系期限的重要变量包括不确定性因素、特定关系投资、交易规模、合同的完整性、IT外包活动的战略重要性、机会主义行为、核心竞争力的保持、关系的融洽性和外包效果十项。另外,将组织规模、外包经验和外包IT活动的类型作为控制变量进行研究。
3.研究结论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本论文分析了影响IT外包关系期限的因素,确定了影响IT外包关系期限的九项指标。本文的研究局限于理论分析和提出假设,没有采取大量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模型的准确性。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采用实证分析检验本文的研究假设,也可以结合IT外包实际的合作时间采用生存分析的方法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确定这些因素对IT外包关系期限的具体影响。
参考文献:
[1]董坚峰,肖丽艳.IT外包商选择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管理策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85
[2]章宁,孙宝文.业务流程外包伙伴关系的风险管理,经济管理,2009.3:133-138
Abstract: 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 has become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way for commercial banks to enhance their competition, but the various risks hidden in the service outsourcing activities will affect the outcome greatly; therefore it poses a question for the decision-maker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be aware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avoid the risk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origins and forms of the risks from the four sides: the employers (banks), the clients (suppliers),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and external surroundings, on the basis of which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risks are discussed about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in service outsourcing of commercial banks.
关键词: 商业银行;服务外包;风险;对策分析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service outsourcing;risks;analysis of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2-0171-03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竞争的加剧、服务外包业快速发展,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外包业务也加快了发展速度。自90年代商业银行服务外包业务开始发展至今,目前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软件开发、技术研究、支持推广业务均外包给了隶属于总行的软件开发中心,其他中小商业银行则多采用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给专业公司[1]。然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服务外包基本限于IT服务外包,另外后勤服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传统服务外包业务,业务形式单一。同时,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受制于体制弊端、不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尚待完善的法律监管等,其服务外包业务在开始后便出现了一个外包业务面狭窄和发展缓慢的状态。
《金融服务外包征求意见稿》将金融服务外包定义为:“受监管实体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服务商来实施原由受监管实体进行的业务活动。”[2]目前,针对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研究可归结为定性和定量为主两大类。定性研究着重分析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类型和相关对策建议,而定量分析更多侧重于风险评价与度量。
定性研究方面:曹淑艳[3]分析了常见的四大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并认为四大风险主要来源于:外包合同、商业银行业务变更、银行机密信息外泄、产生依赖性。陈福明[4]针对金融服务外包中存在的外包失败风险、外包收益分配的不确定性风险、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道德风险等提出了:提升自我防范、外包商信用评级、完善配套法律框架、利用合同控制外包风险、改善法律制度环境的五大策略。曾康霖[5]认为在外包过程中有3个环节需要注意,即选择外包业务、选择外包商、管理外包双方的伙伴关系,并对健全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监管制度提出政策建议。
定量研究方面:蒋欢[6]运用战略风险的理论与方法构建了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风险矩阵分析法对具体风险事件的重要性进行排序,以此进行风险管理。J·P·Morgan[7]运用风险值测定法,将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分为5个等级。通过定量化的调查,对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具体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项指标的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大小,以此控制风险。刘小军等[8]建立了基于完全信息的金融服务外包静态博弈模型,强调了完善金融服务外包配套法律框架及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对控制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重要性。江畅等[9]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EM),通过因素分析与路径分析相结合的统计方法,对商业银行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最终根据所得的风险与绩效的相关性数据,确定主要风险,进行风险管理。
综合以上文献可见,由于中国金融服务外包起步较晚,且仍处于发展阶段,在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研究方面以定性研究居多,且多是基于巴塞尔委员会归纳的十种风险进行研究的;定量研究虽较为严谨,但对风险的测量结果仍然难以准确量化,对实际的服务外包活动的参考作用有限;同时,已有研究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鲜有涉及,而成功的金融服务外包需达到战略、战术、运营、人员等多方面的融合,其风险管理必将涉及内部治理层面。本文基于不同的风险来源对风险进行分类,进而探讨商业银行如何通过机构内部治理进行风险防范与管理。
1 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主要风险来源
巴塞尔联合论坛在《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中将金融服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归纳为以下十种: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退包风险,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履约风险,监管障碍风险,集中和系统性风险。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出了银行业的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对各国对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的界定有着深刻影响。然而,存在的弊端是,巴塞尔协议是从监管者角度定义三大风险的内容的,因此更多地满足了监管当局的实际需要,但不能完全满足银行自身对风险管理的需求。笔者根据商业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的不同来源,总结出存在于商业银行服务外包中的主要风险,以便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来自银行的主要风险:战略风险。它是指银行在决定是否要开展服务外包及选择服务外包内容的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体引起该风险的因素有:商业银行未准确定位合适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商业银行与外包商的战略目标不一致,商业银行对外包商的了解、检查和监控不力等。
来源于外包商的主要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履约风险。操作风险是外包商因技术故障、操作差错、内控不严导致客户资料保密性受损或无充足的财力来完成外包工作。信用风险是主要由外包商信誉不佳或者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外生性风险。履约风险是外包商完成服务外包的能力强弱在银行服务外包执行阶段存在的风险。
来源于双方交互过程的主要风险:合规风险,退包风险。合规风险是指在服务外包的制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因子包括合同条款的准确度(对归责等情况说明准确)、合同条款的完善度(对违约情况等说明完善)等。退包风险是指银行综合考虑评估后决定中断外包服务的风险,具体风险因子包括继续外包的成本增加、外包商违约中断等。
来源于外部环境的主要风险:监管障碍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监管障碍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服务外包的各交易环节或其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相关金融服务外包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国家风险是指由于外部市场环境影响,导致商业银行在决策、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具体包括债务国政治、经济、金融及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可能给债权国金融机构权益造成损失的风险等。
2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外包风险规避与管理对策
2.1 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内部治理
2.1.1 识别最合适的金融外包业务 识别最合适外包的业务,确定自身业务经营的核心产品和核心市场,是实现业务外包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在进行外包决策时,应结合自身机构的现状,包括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自身业务水平等,综合考虑银行信息安全、外包商信誉等风险因素,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业务进行外包,在保证信息安全、外包商与银行自身都保持正常运作的状况下,求得利益最大化。
2.1.2 合理地选择服务商 外包商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活动的成败,因此服务商的选择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来说至关重要。服务外包决策者应听取来自内部或外部法律、人力资源、财务专家的意见,结合自身的业务需求,通过市场调研对外包商信用及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评级,做出最优选择。此外,加强与外包商的沟通,使其能正确理解了商业银行的需求,同时管理外包双方的伙伴关系。通过对商业银行与供应商关系的有效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到外包商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与外包商结成稳固的、有弹性的伙伴关系,达到双赢。
2.1.3 设立专门的服务外包监管委员会 COSO的报告、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及相关文献指出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三者间的关系: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而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环境要素之一,是内部控制的前提,而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是嵌合关系,而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二者相互制衡。笔者认为,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部分,应加大风险管理的力度,成立专门的服务外包监管委员会,同时,让董事会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质量信息,以达到有效的内部控制。
服务外包监管委员会应明确其自身的以下职责:分析外包环境,识别风险因素;对外包商信誉、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估;对服务外包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以求在源头上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掌握与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的法律条文,保障自身的权益;随时掌握市场的相关信息,并以此及时对外包服务策略进行调整。
2.2 加强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外部监管 商业银行在实施服务外包中,不仅受自身特殊性和内部环境影响,外部环境也将在外包服务中产生关键风险,阻碍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在本文对商业银行服务外包过程中风险分析可以了解到,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是两个主要外部影响风险,下文将具体对这两项风险提出相关规避对策和建议。
2.2.1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外包过程中,金融机构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给外包服务商开发、运行和管理,其间外包服务商及其员工有获准接触金融机构秘密及机密资料的权力,这样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信息就极有可能会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着战略泄漏和知识产权纠纷风险。以欧盟为例,其于1995年通过了《个人数据资料处理和自由转移的命令》(即95指令),使得欧盟会员国纷纷按照该指令对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进行修订[10]。鉴于此,笔者认为,国内相关部门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泄露、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具体需要做到:对商业银行信息资料保密做出具体、严格的规定,如加大泄露信息人员的具体刑责处罚力度,防止银行内部和外包商违背职业道德,泄露信息造成双方物质和声誉的损失;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相关《合同法》规定,使银行能够在如服务质量标准、外包执行程序、款项支付、知识产权规定、后续合同延续等合同内容引起纠纷时受具体的法规保护。
2.2.2 建立安全网络并建立危机处理机构 从上文的风险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商业银行服务外包过程中也将面临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如国家风险:由于债务国政治、经济、金融及社会环境等发生变化,以至其不愿意或无力偿还债权国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国际结算款项,或使投资收益无法汇回国内,而给债权国金融机构权益造成损失的风险[10]。因此,面对在外包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突发、偶发事件,如造成商业银行财务风险,国家应采取适当的财政措施,同时建立一个危机处理机构,帮助银行度过危机。上文的内部控制对策中提到,相关部门应掌握市场的实时信息,这不仅仅可以帮助管理者随时做出外包服务的决策,还可以辅助国家危机处理部门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此外,国家应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外包商双方培训内部人员的风险管理、风险应对技能。外部环境存在不确定性,防范风险的同时,相关部门更应该培训能够处理风险、面对风险的人才,配合相关培训机构,共同改善金融服务外包的整体环境。
3 结束语
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目前正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高速成长期,商业银行服务外包虽然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但也会带来失败。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对服务外包的风险防范与治理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和现实意义。本文根据商业银行服务外包中存在的风险的不同来源,对风险进行了分类,进而将责任归集,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在服务外包风险管理体系中占据责任主体地位,商业银行应通过识别最合适的的外包业务、选择信誉度高、技术水平高的外包商来做出最有利于银行发展及盈利的战略决策,同时建立银行内部的服务外包监管委员会对金融服务外包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识别风险因素进行全要素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传达风险管理的质量信息给银行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内部控制。同时,本文对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外部治理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安全网络并建立危机处理机构以促进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务外包发展氛围。总而言之,商业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管理应将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紧密联合,使商业银行和外包商能够相互制衡同时互利共赢,这为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管理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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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淑艳,张莉.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现状与风险监管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2):43-47.
[4]陈福明.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风险和策略分析[J].浙江金融,2010,(06):52-53.
[5]曾康霖,余保福.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控制及其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06,(6):20-25.
[6]蒋欢.金融服务外包及其风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7-37.
[7]吴国新,李元旭.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识别、度量与规避[J].国际金融,2010,(4):48-53.
[8]刘小军,陈君杰.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静态博弈分析及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0,(2):68-71.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信息安全外包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提出信息安全外包的管理框架,并以此框架为基础详细探讨了信息安全外包风险与管理的具体实施。文章以期时信息安全外包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获得与外包商合作的最大收益。
1信息安全外包的风险
1.1信任风险
企业是否能与信息安全服务的外包商建立良好的工作和信任关系,仍是决定时候将安全服务外包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信息安全的外包商可以访问到企业的敏感信息,并全面了解其企业和系统的安全状况,而这些重要的信息如果被有意或无意地对公众散播出去,则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害。并且,如若企业无法信任外包商,不对外包商提供一些关键信息的话,则会造成外包商在运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完全,从而导致某些环节的失效,这也会对服务质量造成影响。因此,信任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很大程度上风险规避的重点内容。
1.2依赖风险
企业很容易对某个信息安全服务的外包商产生依赖性,并受其商业变化、商业伙伴和其他企业的影响,恰当的风险缓释方法是将安全服务外包给多个服务外包商,但相应地会加大支出并造成管理上的困难,企业将失去三种灵活性:第一种是短期灵活性,即企业重组资源的能力以及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的应变能力;第二种是适应能力,即在短期到中期的事件范围内所需的灵活性,这是一种以新的方式处理变革而再造业务流程和战略的能力,再造能力即包括了信息技术;第三种灵活性就是进化性,其本质是中期到长期的灵活性,它产生于企业改造技术基本设施以利用新技术的时期。进化性的获得需要对技术趋势、商业趋势的准确预测和确保双方建立最佳联盟的能力。
1.3所有权风险
不管外包商提供服务的范围如何,企业都对基础设施的安全操作和关键资产的保护持有所有权和责任。企业必须确定服务外包商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职责,并且其服务级别协议条款支持这一职责的履行。正确的风险缓释方法是让包括员工和管理的各个级别的相关人员意识到,应该将信息安全作为其首要责任,并进行安全培训课程,增强常规企业的安全意识。
1.4共享环境风脸
信息安全服务的外包商使用的向多个企业提供服务的操作环境要比单独的机构内部环境将包含更多的风险,因为共享的操作环境将支持在多企业之间共享数据传输(如公共网络)或处理(如通用服务器),这将会增加一个企业访问另一企业敏感信息的可能性。这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风险。
1.5实施过程风险
启动一个可管理的安全服务关系可能引起企业到服务外包商,或者一个服务外包商到另一个外包商之间的人员、过程、硬件、软件或其他资产的复杂过渡,这一切都可能引起新的风险。企业应该要求外包商说明其高级实施计划,并注明完成日期和所用时间。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对实施过程中风险的时间期限做出了限制。
1.6合作关系失败将导致的风险
如果企业和服务商的合作关系失败,企业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合作关系失败带来的经济损失、时间损失都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合作关系的失败归根究底来自于企业和服务外包商之间的服务计划不够充分完善以及沟通与交流不够频繁。这种合作关系在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失败,如同其他商业关系一样,它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关注,同时还需要合作关系双方进行频繁的沟通。
2信息安全外包的管理框架
要进行成功的信息安全外包活动,就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管理框架,这对于企业实施和管理外包活动,协调与外包商的关系,最大可能降低外包风险,从而达到外包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安全外包的管理框架的内容分为几个主体部分,分别包括企业协同信息安全的外包商确定企业的信息安全的方针以及信息安全外包的安全标准,然后是对企业遭受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并根据方针和风险程度.决定风险管理的内容并确定信息安全外包的流程。之后,双方共同制定适合企业的信息安全外包的控制方法,协调优化企业的信息安全相关部门的企业结构,同时加强管理与外包商的关系。
3信息安全外包风险管理的实施
3.1制定信息安全方针
信息安全方针在很多时候又称为信息安全策略,信息安全方针指的是在一个企业内,指导如何对资产,包括敏感性信息进行管理、保护和分配的指导或者指示。信息安全的方针定义应该包括:(1)信息安全的定义,定义的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的总体目标、信息安全具体包括的范围以及信息安全对信息共享的重要性;(2)管理层的目的的相关阐述;(3)信息安全的原则和标准的简要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和标准对企业的重要性;(4)信息安全管理的总体性责任的定义。在信息安全方针的部分只需要对企业的各个部门的安全职能给出概括性的定义,而具体的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细节将留至服务标准的部分来阐明。
3.2选择信息安全管理的标准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BS7799与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13335是目前通用的信息安全管理的标准:
(1)BS7799:BS7799标准是由英国标准协会指定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是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标准包括如下两部分:BS7799-1;1999《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BS7799-2:19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IS013335:IS013335《IT安全管理方针》主要是给出如何有效地实施IT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指南。该标准目前分为5个部分,分别是信息技术安全的概念和模型部分;信息技术安全的管理和计划部分;信息技术安全的技术管理部分;防护和选择部分以及外部连接的防护部分。
3.3确定信息安全外包的流程
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商业特性、地理位置、资产和技术来对信息安全外包的范围进行界定。界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1)需要保护的信息系统、资产、技术;(2)实物场所(地理位置、部门等)。信息安全的外包商应该根据企业的信息安全方针和所要求的安全程度,识别所有需要管理和控制的风险的内容。企业需要协同信息安全的外包商选择一个适合其安全要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然后进行合乎规范的评估,识别目前面临的风险。企业可以定期的选择对服务外包商的站点和服务进行独立评估,或者在年度检查中进行评估。选择和使用的独立评估的方案要双方都要能够接受。在达成书面一致后,外包商授予企业独立评估方评估权限,并具体指出评估者不能泄露外包商或客户的任何敏感信息。给外包商提供关于检查范围的进一步消息和细节,以减少任何对可用性,服务程度,客户满意度等的影响。在评估执行后的一段特殊时间内,与外包商共享结果二互相讨论并决定是否需要解决方案和/或开发计划程序以应对由评估显示的任何变化。评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文档在控制过程中都应该予以建立和保存,企业将这些文档作为评估的重要工具,对外包商的服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结束后,对事件解决方案和优先级的检查都将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以便今后双方在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上进行改进。
3.4制定信息安全外包服务的控制规则
依照信息安全外包服务的控制规则,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定义了服务规则的框架,主要阐明信息安全服务要如何执行,执行的通用标准和量度,服务外包商以及各方的任务和职责;第二部分是信息安全服务的相关要求,这个部分具体分为高层服务需求;服务可用性;服务体系结构;服务硬件和服务软件;服务度量;服务级别;报告要求,服务范围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是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策略、程序和规章制度;连续计划;可操作性和灾难恢复;物理安全;数据控制;鉴定和认证;访问控制;软件完整性;安全资产配置;备份;监控和审计;事故管理等内容。
3.5信息安全外包的企业结构管理具体的优化方案如下:
(1)首席安全官:CSO是公司的高层安全执行者,他需要直接向高层执行者进行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主要管理部门的领导、首席法律顾问。CSO需要监督和协调各项安全措施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并确定安全工作的标准和主动性,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通信、法律、设备管理等部门。
(2)安全小组:安全小组的人员组成包括信息安全外包商的专业人员以及客户企业的内部IT人员和信息安全专员。这个小组的任务主要是依照信息安全服务的外包商与企业签订的服务控制规则来进行信息安全的技术。
(3)管理委员会:这是信息安全服务外包商和客户双方高层解决问题的机构。组成人员包括双方的首席执行官,客户企业的CIO和CSO,外包商的项目经理等相关的高层决策人员。这个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负责审核年度的服务水平、企业的适应性、评估结果、关系变化等内容。
(4)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主要解决计划性问题。如服务水平的变更,新的技术手段的应用,服务优先等级的更换以及服务的财政问题等,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企业内部的TI’人员和安全专员,还有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外包商的具体项目的负责人。
(6)安全工作组:安全工作组的人员主要负责解决信息安全中某些特定的问题,工作组的人员组成也是来自服务外包商和企业双方。工作组与服务交换中心密切联系,将突出的问题组建成项目进行解决,并将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给咨询委员会。
(7)服务交换中心:服务交换中心由双方人员组成,其中主要人员是企业内部的各个业务部门中与信息安全相关的人员。他们负责联络各个业务部门,发掘出企业中潜在的信息安全的问题和漏洞,并将这些问题报告给安全工作组。
(8)指令问题管理小组:这个小组的人员组成全部为企业内部人员,包括信息安全专员以及各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安全小组的技术人员解决了企业中的安全性技术问题之后,或者,是当CSO了关于信息安全的企业改进方案之后,这些解决方案都将传送给指令问题管理小组,这个小组的人员经过学习讨论后,继而将其到各个业务部门。
(9)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全部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负责对外包商的服务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