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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节的诗句8篇

时间:2023-03-03 15:59:4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劳动节的诗句,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劳动节的诗句

篇1

一、安排在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指街、镇办的厂、社和房屋修缮队)的人员,都作正式就业,今后不再作为招工对象,也不享受顶职。

二、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发展需要增加人员时,由街、镇提出意见,经区革委会批准后,在本辖区范围内招收,由区劳动科办理录用手续。

三、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或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调动工作的,在本市范围内,由区和区之间协商解决。跨地区调动的,按市劳动局(79)136号文件精神,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后,由市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

四、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经区革委会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退休(包括退养)。职工退休后子女顶职问题,可参照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由区劳动科、工会负责审批。需要招收外地、农村子女的,由所在区劳动科集中后,报市劳动局办理。

退休金和保养费标准,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由各区自行确定。经营情况好的可按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执行。

五、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要贯彻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能搞计件工资、拆帐分成、工分制等分配形式的,就不搞或少搞计时工资。凡执行计时工资的单位,其标准可参照市、区属集体企业计时工资标准执行。对于经营好、积累多的企业,可略高于这一标准;经营效果差和亏损单位,也可低于这一标准。具体标准均由区革委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

篇2

一、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和职业介绍忌语50句是劳动部提出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规范用语和服务忌语,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在职业介绍工作中认真贯彻。

二、前台接待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应使用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杜绝职业介绍忌语50句等不文明语言,不断提高职业介绍服务质量和精神文明水平。

三、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将“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和“职业介绍忌语50句”张贴墙上,接受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  劳办发〔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职业介绍工作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神文明水平,结合各地职业介绍工作实践经验,现推出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应杜绝的忌语各50句。请各级劳动部门尽快在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中推广,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

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

1.您好!

2.请坐!

3.请问?

4.请稍等。

5.谢谢!

6.对不起。

7.请原谅。

8.很抱歉!

9.没关系!

10.不客气!

11.请您排队等候。

12.请不要着急。

13.很高兴能为您服务!

14.请您先看一下须知。

15.您有什么愿望,请告诉我。

16.请问您有什么就业意向?

17.请把您的需求告诉我。

18.您请讲。

19.我理解您的心情。

20.我会尽量帮助您。

21.请您按规定填写表格。

22.有不懂的地方您尽管问。

23.请将您的详细资料准备好。

24.请您先备齐手续。

25.因有政策规定,请备齐手续才能办理。

26.目前的用人需求大致是这样的。

27.这份工作您是否满意?

28.希望您树立自信心!

29.希望您能顺利!

30.一有消息我马上通知您。

31.真抱歉,现在没有适合您的岗位。

32.请不要灰心,我再帮您想想办法。

33.请留下您的需求。

34.请您过段时间再来。

35.请将您的联系地址留下。

36.请您耐心等候。

37.请随时和我们联系。

38.有合适的岗位我会通知您。

39.您请放心!

40.希望您能满意!

41.希望您尽快就业!

42.祝您成功!

43.我一定协助贵单位找到满意的人员!

44.您有什么用工需求请讲?

45.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46.我们愿意帮您熟悉有关用工方面的规定。

47.希望合适的人选能给你们带来效益!

48.为您服务是我应该做的!

49.您的需求就是我的职责。

50.欢迎再来!

职业介绍忌语50句1.不知道!

2.没有!

3.不管!

4.不行!

5.讨厌!

6.真笨!

7.真烦人!

8.你等着吧!

9.急什么!

10.靠边站着去!

11.别挤在这儿!

12.你烦不烦!

13.我没工夫!

14.有完没完!

15.走开!

16.你问我,我问谁!

17.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问!

18.你怎么这么不知趣!

19.你以为你是谁!

20.没看我在忙吗!

21.没看见上面有须知吗!

22.你怎么瞎写!

23.你懂不懂!

24.你没长眼睛!

25.怎么什么都不知道!

26.我没时间和你废话!

27.我就这态度!

28.你爱找谁找谁!

29.找领导去呀!

30.你怎么不提前准备好!

31.材料怎么不带齐!

32.你这条件没人要!

33.你条件太差,我有什么办法?

34.你等着去吧!

35.你怎么这么多毛病!

36.你怎么这么挑剔!

37.少废话!

38.少捣乱!

39.怎么连基本常识都不懂!

40.没人要你关我什么事!

41.你有什么资格!

42.没事找事!

43.爱去不去!

44.你算什么东西!

45.随便!

46.自己看着办!

47.有本事你自己找单位去!

48.找不到单位别赖我!

篇3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中有关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3日  京政发〔1987〕143号批转)

5.《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3年9月4日  市政府第12号令)

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政府规章目录

1.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1963年6月28日  市星字第142号文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5月8日  京政发〔1981〕55号)

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1982年8月1日  京政发〔1982〕90号)

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22日  京政发〔1985〕99号)

5.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6年3月3日  京政发〔1986〕30号)

6.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3月20日  京政发〔1986〕43号)

7.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

(1986年9月7日  京政发〔1986〕127号)

8.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9.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10.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29日  京政办发〔1987〕120号)

篇4

九月十七日函悉。关于什么叫调干生的问题及调干生的工龄计算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一、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二、关于调干学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篇5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党的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解决他们的分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篇6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1〕23号“关于申报劳务市场管理、服务等项劳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劳务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北京市劳务市场许可证》印制工本费,每本收取10元。

    2.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向个人提供咨询每次收费1元,向用工单位提供咨询每次收费5元。

    3.招用本市农民临时工,用工单位向劳务市场按临时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管理费。

篇7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87)市税二字第903《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精神,现对街道集体企业实行提成工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街道集体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范围包括:市城市服务合作总社、市劳动服务公司、市三产办所属的集体所有制饮食、服务修理及服装零活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其中修理企业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必须都在75%以上。

(二)上述单位可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即:职工的各种奖金从提成工资中支出。其标准工资为,正式职工及退休补差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实际标准工资在成本中列支,其余职工按照每人每月70元标准在成本中列支。

(三)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一般以上年的奖金和利润为基数确定提成率。其工资基数为1987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两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两个月计算,超过八个月标准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人均月标准工资以67.50元计算)。其利润基数,一般以1987年实现利润加上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中列支的部分作为利润基数。提成率的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上年工资基数

提成率=————————-

           核定的上年利润基数

(四)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外,其他的加班工资,加时费均在提成工资中列支,税后也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五)实行提成工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规定为:70%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30%作为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六)不宜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可不实行提成工资办法。其工资、奖金的列支,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提成工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核定工资、利润基数、报经企业所在地税务、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

(八)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按照核定的提成率提取的工资,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征奖金税。

篇8

    为了加强对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新闻媒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核定有开展招工、招聘洽谈业务的)租用社会公共场所、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组织举办大中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通过新闻媒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局办理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和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审批手续时,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的报告;

    3、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一式二份);

    4、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

    三、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社会的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经市劳动局核准并加盖“北京市劳动局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审核专用章”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介。

    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本单位场所内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定期举办的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日活动,需通过新闻媒介广告信息的,可持《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到有关新闻单位的广告经办部门,直接办理广告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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