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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管理8篇

时间:2023-03-03 15: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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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管理

篇1

[关键词] 牙钻;灭菌;工作程序管理

[中图分类号]R78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6(b)-141-02

口腔科牙钻的机头结构复杂,腔隙多,更增加了消毒灭菌的难度。涡轮手机在停止转动的瞬间,机头内部呈负压状态,可导致口腔中的唾液、血液、微生物等回吸入手机内部,微生物可在手机内部死角处繁殖,再次使用时回吸物质就可随转动喷出的水雾进入另一患者的口腔,造成交叉感染[1]。所以从2004年开始,新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要求牙钻处理从原来的消毒改为新的灭菌,这是一个重大的变革。为适应新的规范,我院口腔门诊从2004年11月开始对牙钻进行灭菌处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用一灭菌制度,确保了患者的就医安全。然而这对于护士来讲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并且是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既要完成原有工作,还要承担新的内容,并要确保门诊的需要 。口腔门诊平均每日60~70人次门诊量,平均需要牙钻30把左右。这就要求医务人员适应新形势,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安排科学的工作程序来完成此项工作。

1 牙钻的灭菌程序与实施

1.1 清洗

清洗是牙钻灭菌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清洗的目的就是降低物品上的生物负荷,而微生物的数量和类型正是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重要因素[2]。正是由于清洗不彻底,就有可能在一些较难洗到的器械的关节、管腔的缝隙或表面不平处黏附细菌,进而形成生物膜,阻止消毒因子接触微生物细胞,造成消毒灭菌的失败[2]。因此,清洗的意义就在于实现安全操作,以达到灭菌质量。为提高清洗效果,我科采用超声波清洗机加多酶清洗液对牙钻进行清洗,它能彻底对牙钻进行清洗,并且达到手工清洗不能达到的效果。超声波清洗的工作原理是通过高频声波在液体中产生气穴现象而形成大量的微小气泡,这些微小气泡破裂后产生极小的真空区,使污染物与器械分离,从而产生擦洗效果,微小气泡可达到细小沟纹处,因而有较强的清洗作用[3-4]。在进行这一程序前,要求医生在将牙钻从治疗机取下之前,将牙钻带水运行1 min,以达到将牙钻内部回吸唾液冲洗作用。然后立即送入消毒室,由护士用流水进行冲洗、进行初洗后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5~10 min,清洗后的牙钻用流水彻底冲洗后擦干,这样就完成了清洗的程序。

1.2 高压清洗、注油

同样是清洗,但是这一程序同前一程序有着不同的用途。超声波清洗是对牙钻表面进行清洁,而高压清洗却起着对牙钻内部进行清洁的作用。强大的压力彻底对牙钻内部进行清洗,而压力注油又保证了对内部构件的保养作用,大大提高了牙钻的使用寿命。

1.3 封装

牙钻彻底清洁后,要装入封袋内待灭菌。我科采用纸塑袋一机一封装的方法进行灭菌。纸塑带的选择一定要符合国家卫生部的标准,而且要有卫生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护士要保证将牙钻擦干,控净水分及油,保证纸塑袋不被水及油浸湿,然后将钻针从牙钻上取下,同牙钻一同封入袋内备用灭菌。将牙钻编号、医生姓名、灭菌日期、灭菌者姓名、登记在册,并于封袋处写明医生姓名、灭菌时间、灭菌者姓名。

1.4 灭菌

在口腔科的消毒灭菌工作中,牙钻的灭菌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器。这是由于牙钻内部有复杂的结构,小而深的缝隙及细管[5],所以湿热高压灭菌法是目前提倡的灭菌方法[6]。有条件的应当选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通常温度为121℃时维持15~20 min,对于牙钻可耐热大于132℃者,则采用132℃维持3.5~4 min,可杀死所有的微生物达到灭菌目的。将封袋完毕的牙钻按照要求摆放在灭菌机里,放入灭菌指示卡进行灭菌处理。

以上四个程序就是一个牙钻的灭菌过程,这一过程的操作需要1小时30分钟才能完成。在这项工作的运行过程中,不是机械地执行以上四个步骤就可以较好地完成灭菌过程,其中还需要科学的管理。

2 灭菌程序的管理

2.1 设备的管理

在科技水平发达的今天,高技术含量的设备是高质量工作的前提。要完成牙钻的一个灭菌程序,需要增加多种新的设备,如超声波清洗机、高压清洗机、封口机、高压灭菌器,这些设备对于医务人员来讲是陌生的,所以必须要认真学习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日常保养维护等。对此,要建立设备日常维护登记制度,将重要内容纳入业务学习,确保了设备的正常使用。

2.2 制订严格的交接制度及登记制度,以防止牙钻的丢失

牙钻属于贵重设备,我科实行牙钻定人保管,即每位医生的牙钻是固定的数量,根据牙钻的编号进行区分。这样既有利于保管又有利于保养,防止了设备的丢失。在进行灭菌时,要求医生要当面交到消毒护士手中,灭菌后由消毒护士发放到医生手中,并进行核对登记。

2.3 根据工作情况制订程序及修改程序

在此项工作开展之初,护士长亲自参与此项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订了工作流程。如在初始运行过程中发现牙钻在使用过程中噪音过大,考虑是油注过少的原因,所以在高压清洗后增加人工注油这一项工作,运行一段时间后,牙钻噪音消失,运转正常。在程序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护士长要及时听取护士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并修改工作程序使之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2.4 消毒室护士的培训

消毒室护士岗位采取轮换制,每2个月进行1次换岗。当新的护士上岗前,除了进行物品交接外还要进行工作内容交接。护士长要求新任护士对所有设备的说明书进行阅读,对工作程序进行熟悉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上任1周内护士长跟班进行协助与监督。对于护士的培训除了技术方面还要求护士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慎独的工作精神,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质量达标。

2.5 质量考核

通过设备保养记录检查设备保养情况,以确保灭菌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通过3M指示卡登记本检查每次灭菌效果是否达标;通过牙钻灭菌登记本检查每日牙钻灭菌数量、时间及牙钻灭菌后是否按编号发放到医生手中。每月对高压灭菌器进行1次生物检测,并抽查灭菌后的牙钻进行细菌培养。定期接受区、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检查。通过多种终末质量考核手段来保证牙钻灭菌达标。

3 讨论

在进行牙钻灭菌工作之初,由于工作量加大又是新生的事物,所以工作杂乱无章,存在许多问题,如灭菌不合格、不能保证门诊的工作、牙钻丢失等。在不断的探索与总结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订和规范各项工作制度与流程,目前在未增加护理人员的情况下,完成了此项工作,每次灭菌均达标,并没有丢失情况,确保了门诊的需要,完全达到了牙钻一人一用一灭菌的新标准。

[参考文献]

[1]顾萍.口腔科门诊医院感染因素分析与管理对策[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92-93.

[2]林志润,廖祥芳.清洗质量是保证消毒灭菌效果的关键[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11):1647.

[3]徐岩英,LP.圣曼雅克,郭传槟.口腔医院感染控制的原则与措施[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8:78-81.

[4]Cafruny WA, Brunick A, NelsonDM, et al. Effectiveness of ultrasonic cleaning of dental instruments[J].Am J Dent,1995,8:152-156.

[5]雷松惠,杨小红,朱秀娥.口腔科消毒隔离技术与医院感染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6,16(2):186.

篇2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

招投标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是缩小不确定性和剔除不利因素的过程,而程序管理则是招投标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是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

一、加强资格审查程序的管理

资格审查是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在施工经验、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对投标人的综合评判,按审查时间节点分为资格预审和预审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判,合格者参加竞标,不合格者被淘汰。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筛除那些信誉度不高、承担项目能力不强的潜在投标人,可节约社会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易滋生腐败,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对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设定过高门槛(如过高的资质、保证金及业绩要求等),设定招标人综合考察分,由于分值设定的不合理,哪怕企业综合素质再好,往往招标人综合考察分的多少决定了企业资审是否入围。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定标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判,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因开标前投标企业名称和数量均处于未知状态,资格后审最大的优点在于防止招标人的人为行为和遏制企业围标串标、哄抬标价行为。

为遏制招投标腐败行为,防止围标串标,2007年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预审后审。为配合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防止串通投标,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取消报名环节,即各投标企业在开标前不需要进行任何投标报名,并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等,直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书,原则上在开标前投标企业信息无从知晓。在资格审查方面取消优选制,实行符合性评审原则即资格符合者均可入围。同时我市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如建立了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建设招标投标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并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减少了企业投标成本,减少了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加大了公开透明度。通过四年的实践,资格后审得到广泛认可,且为围标串标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

二、加强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未强制实行招标制,在具体建设项目承发包中较多实行单家或多家议标,也有实行奖励发包,在工程造价方面往往缺乏管理,不确定因素偏多,有的项目边施工边谈价,有的项目竣工验收了还未确定承包价,如俗话说的“打死狗谈价钱”,扯皮现象较多。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我国建设工程强制实行招投标制,为有效控制造价,招标时多使用设置标底价形式,且规定在标底价一定范围内为有效报价,反之为无效报价,所以标底价的编制和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标底价的多少也成了投标企业最关心的课题,投标企业为入选,为获得中标权,想尽一切办法去弄标底,由此也产生了许多腐败案例,到头来是 “工程上去了,干部倒下了”。2005年起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变价不变,该制度的实施对规范工程造价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上,2007年我市实行招标控制价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两种现象:私营投资项目业主为了减少相关规费的缴纳,招标控制价过低,往往将外墙装饰、电梯、消防等工程不纳入造价,且材料单价、取费等均过低,导致企业低于成本竞争,工程质量无法保证;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业主与投标企业串通,为了让企业合理合法的获得更高利润,招标控制价过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遏止该现象,2007年我市率先实行招标控制价审查制度,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价后,相关行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其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控制价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价及主要材料价格。通过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对企业如何合理报价也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评标办法的管理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最重要的条款,投标报价的多少直接决定企业能否中标。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不平衡报价法运用最多,结果是企业若实现了目标则政府吃亏,反之企业若吃亏了则两手一摊不干了,造成工程无法如期完成,如我市一案例,竹子5/根,报价为280元/根,某乔木50000元/棵,报价为3000元/棵,施工中调整设计取消竹子改为种某乔木,光这部分企业就损失300多万元,企业一看不干了要求调整,为了项目顺利进展,结果按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2007年我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定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该办法对节约资金、控制政府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0年我市首次采用报价承诺法。即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工程预算价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给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在阅读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针对招标人提出的要约合理低价进行承诺。即投标时投标人只需对招标人提出的价格进行要约承诺即可,若投标企业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均进行了承诺,则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这种评标办法企业不需要另行编制复杂的报价清单,不需要再为如何让利、如何取费,主材价如何设定而费尽心思,为企业减少了大量投标成本,也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有促进作用,得到广泛投标企业的好评。

四、加强后续监管程序的管理

对预中标人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中标公示、实地考察、不良行为公布和标后监管等管理措施。

1、中标公示。工程评标工作结束,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功能,将预中标人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资质、施工业绩、建造师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2、实地考察。在投标过程中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较为普遍,因此项目在定标前招标人应组织人员对预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复核投标人投标资料的真伪性,达到诚实守信的投标准则。

3、不良行为公布。建立招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网络公示平台,对弄虚作假的投标行为坚决予以公布,做到不隐瞒、不包庇。

4、标后监管。中标后为防止企业挂靠现象,对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抽查,对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场、工程资金的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加强创新管理理念

法律、法规、规章通常是原则性和指导性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因操作细则未达到一定深度,有时难以把握,所以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应善于和勇于创新。

1、县、乡工程数量多但投资额小如村级公路项目,建设资金往往按照“三个三分之一”方式筹集即国家补助、当地政府补贴和村民自筹相结合,我市大部分县规定投资额在20万元或30万元以上项目就必须进行招标,程序多、时间长、费用高,因项目规模过小,投标成本又高,企业中标后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类似规模较小项目建议可采用“捆绑招标”方式集中招标,即多个小项目捆绑起来同时发包给一家单位,可节约招投标成本、节省招标时间。

2、施工招标时投标人的数量相对较多,但勘察、监理、检测、招标等服务性招标时,投标人数量较少,流标的可能性较高,而政府工程时间要求紧、任务重,类似服务项目招标建议可采用入库方式,即首先按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入库招标,各专业分别确定一定数量的服务企业,入库时间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6个月左右),具体项目招标时只需从相关专业入库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

3、一些专业性较单一的建设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基坑开挖工程、平整场地工程、沟渠修建工程等,此类项目施工难度小,技术含量低,但其工期短、回报快、利润高,类似项目建议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即设定招标控制价后按谁低谁中的原则。如我市在新白鹭洲中学、新一中等四所学校土石方工程招标中采用了此方法,节约资金1008万元。

篇4

凡属党委成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一般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重大问题,未经分管领导协调的,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凡属重大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策之前,应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承办好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分析论证等前期工作。

承办单位或部门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三、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四、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的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㈡遗漏必要的信息;

㈢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

六、涉及下列事项的决策备选方案,必须事先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才能提交党委会讨论:

㈠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问题;

㈣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一般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承办单位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严格保证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的独立性。

七、第六条所列㈠至㈢事项的决策备选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之前,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群体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对特别重大的问题,必要时可由书记、副书记及有关党委成员组织专题会议听取意见。

八、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㈠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说明;

㈡专家论证意见;

㈢相关部门和群体意见的综合报告;

㈣有关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

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㈥风险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九、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资料(干部任用材料除外)。

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送达后,各位党委成员应认真阅读,列出讨论发言提纲。

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相关党委成员在会上作主题汇报,回答提问,并首先表明个人倾向意见。相关分管领导可作补充说明。

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个人倾向意见,并说明理由,列席人员一视同仁。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讨论情况作总结归纳发言。

十一、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或决定对议题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

进行表决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如遇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和表决。

十二、党委办公室要做好党委会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等基本情况;

㈡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㈢审议过程及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㈣表决结果。

十三、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应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十四、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以及其他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十五、党委办公室建立党委会议事决策档案。

档案材料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其他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十六、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十七、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相关党委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由书记明确其中一位委员负责。

十八、有关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委会的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更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十九、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督查情况。

二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党委会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党委会成员、党委办公室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篇5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审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起草报告。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

篇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七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备案。

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个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作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集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以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除依法应当给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篇8

【关键词】数控加工;效率;提升

1数控设备的正确选型

为保证加工效率的提高,产品质量和精度的提升,需根据产品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数控设备,设备的选型是一个非常谨慎的工作,是否得当,对后续的适用价值和全面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湘电集团长沙水泵厂典型零件三联泵中凝水增压泵泵体、泵盖和叶轮的镗削加工,以及循环泵的叶轮叶片、轮毂的加工为例来选择设备。1.1确定数控设备需承担的主要任务设备主要用于三联泵中凝水增压泵泵体、泵盖和叶轮的镗削加工,以及循环泵的叶轮叶片、轮毂的加工。凝水增压泵为双联立式中开泵,由凝水泵和增压泵组成。其加工精度的高低,直接影响泵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泵体、泵盖和轴承体的各项技术要求能否达到要求,是其产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循环泵为立式轴流泵,主要由循环泵转子、上下泵体、上下泵盖、上部橡胶轴瓦、下部橡胶轴瓦、两半导向器、密封环、进水部分、波纹补偿器、防蚀护板等组成。精度等级高、异形曲面,加工难度大。1.2分析加工零件的特点及要求凝水增压泵的泵体、泵盖是多蜗室结构,泵体、泵盖和轴承体中需加工的内圆、端面和定位槽数量多,各部位的位置精度要求高,各内圆的加工范围从Φ120mm至Φ608mm尺寸不一,精度等级从6级至11级不等,各蜗室的同轴度及端面的跳动值要求0.05mm,表面粗糙度要求最高值达Ra1.6。其中,多处有配合要求的内圆表面还要切槽,且在同一位置上,泵体上槽比泵盖上槽深,因此,更增加了加工的难度。如导叶蜗室内圆为基孔制配合(Φ608H9+0.175),槽表面粗糙度值为Ra3.2,由于泵体各蜗室(蜗室形状为曲面)铸造后需要再加工,在加工过程既要轴向进刀,又需要径向进刀。同时在加工过程中,还要保证各蜗室及端面的同轴度与跳动值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由此在数控设备中五轴联动加工中心因一次装夹定位,能保证零件各尺寸加工精度和形位公差,从而满足图纸要求。1.3设备选型通过对国内外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生产厂家进行调研,国内调研厂家为沈阳机床集团,国外调研厂家为德国的德玛吉和意大利厂家。通过与生产厂家或其商进行当面交流与电邮、电话联系,对各生产厂家的产品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结合公司产品的实际需要,设备选型情况如下表所示:1.4确定主要技术参数工作台尺寸:≥1500×1500mm;主轴最高转速:>4000r/min;Z轴最大行程:>1000mm;Y轴最大行程:>2000mm;X轴最大行程:>2000mm;X轴定位精度:<0.05mmY轴定位精度:<0.025mm;Z轴定位精度:<0.03mmA轴定位精度:<5";C轴定位精度:<5";X轴重复定位精度:<0.025mm;Y轴重复定位精度:<0.015mm;Z轴重复定位精度:<0.015mm;A轴重复定位精度:<3";C轴重复定位精度:<31.5确定主要功能和配置五轴联动加工中心是龙门式结构,能实现自动对刀功能,高精度原装进口导轨和丝杆保证了设备的加工精度,机床除具有铣、镗、钻孔、扩孔等基本加工功能外,配套高精度数控回转工作台、数控铣头、数控平旋盘等功能部件,可减少加工过程中的干涉现象,实现泵体内台阶面及内外圆的加工,同时可以实现曲面加工。机床可配带定时定量自动冷却系统,滑枕端面可以安装各种功能附件,并能自动更换功能附件。通过一连串的分析和确认,层层管控到位,最终选定的数控设备将会满足生产的需求,达到高质、高效生产。

2设备的维护、维修及保养

2.1数控设备的维护数控设备的维护包括:预防性维护,以保证机床的正常运行;故障性维修,消除故障,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的数控机床进行改造,充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在条件允许下,改善数控加工车间或数控设备周边的环境条件,防高温,防灰尘,减少数控机床的故障率,提高其生产效率。2.2数控机床维修注意事项(1)从整机上取出模块时,应注意记录其相对应的位置,连接的电缆号,对于固定安装的线路板,还应按前后取下相应的压接部件及螺钉作记录。(2)维修时电烙铁应放在顺手的前方,远离维修线路板。烙铁头应作适当的修整,以适应集成电路的焊接,并避免焊接时碰伤别的元器件。(3)线路板测量时应找到相应的焊点作为测试点,不要铲除焊膜,有的板子全部刷有绝缘层,则只有在焊点处用刀片刮开绝缘层。(4)测量线路间的阻值时,应断电源,测阻值时应红黑表笔互换测量两次,以阻值大的为参考值。

(5)不应随意切断印刷线路。数控设备上的线路板大多是双面金属孔板或多层孔化板,印刷线路细而密,一旦切断不易焊接,且切线时易切断相邻的线。(6)查清线路板的电源配置及种类,根据检查的需要,可分别供电或全部供电。应注意高压,有的线路板直接接入高压,或板内有高压发生器,需适当绝缘,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3数控加工工艺优化

3.1分析零件的工艺性根据设计图纸应分析尺寸标注方法、零件图的完整性与正确性、零件精度要求、零件材质及零件的结构等技术要求。3.2拟定零件的工艺过程注意表面加工方法的选择,要保证加表面的加工精度和表面粗糙度的要求,同时应考虑生产率和经济性的要求,根据产品的结构和产品的数量,尽量采用高效率的先进加工方法,正确选用加工设备。3.3划分加工阶段加工阶段分粗加工阶段、半精加工阶段、精加工阶段,中间根据需要还要进行热处理及着色、探伤等要求。粗加工阶段,高效地切除加工表面上大部分的余量,使毛坯在形状和尺寸上接近零件成品;半精加工阶段,减小粗加工后留下的误差,使被加工工件达到一定精度,为精加工作准备,并完成一些次要表面的加工(如钻孔、攻螺纹、铣键槽);精加工阶段,保证各主要表面达到图样规定的质量要求。3.4切削用量的确定切削用量是切削时各运动参数的总称,包括切削速度、进给量和背吃刀量(切削深度)。切削速度vc是指刀具切削刃上选定点相对于工件待加工表面在主运动方的瞬时速度单位为M/min。进给量f是指在主运动每转一转或每一行程时(或单位时间内),刀具与工件之间沿进给运动方向的相对位移,单位mm/s。背吃刀量(切削深度)ap,是指待加工表面与已加工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单位mm。

4刀具、夹具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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