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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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本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肩负着社会经济管理和国有资本管理的双重职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混杂的情况,导致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使用中常出现“越位”与“缺位”现象,由此带来了国有资本管理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竞争力差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缺乏把国有资本作为特殊的资产、真正的资本来运营的意识,没有建立一种由系统财务理论支持的稳固的资本管理体制,因而不能使国有资本充分展现其资本的天然属性。因此,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就必须适应公共财政本身的特性和要求,将国有资本彻底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范畴中分离出来,还原国有资本的各种本质属性,建立起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各种功能的国有资本管理新体制,从财务核算角度就是要建立一种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分立的国有资本会计体系。
一、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理论必要性
(一)从二者的含义来看。国有资本会计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是最近由一些学者提出的,是一个有关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信息系统,旨在向对国有资本具有产权所有关系的有关各方(如国资委)传递能反映国家财务活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国有资本循环过程的国有资本经营业绩的经济信息。其目标在于加强国有资本的核算和监督,更好地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明显的价值性。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由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具有操作主体的政府性、核算范围的宏观性和核算内容的综合性特点,从总体意义上讲,它具有社会总会计的特点,社会性特点明显。
(二)从二者的核算对象来看。国有资本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国有资本,它是指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的那部分,是国家从各种渠道筹集来的资本,从本质上看,国有资本是一种资本,具备资本的一般习性,即价值性、增值性、流动性,其用途是用于以国家为投资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由国有股权所产生的上缴利润、拨付的财政资金、募集的民间资金、贷款等。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它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盈利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各项财政性资金,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从二者所属的系统来看。财政总预算会计属于公共财政系统,国有资本会计属于国家财务系统,公共财政与国家财务是两个本质不同的系统。财政系统的运转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军队、政府及职能部门等行政、事业组织,其基本职责是履行党政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管理职能,维护经济、政治、社会的秩序,发展社会事业,财政系统的运转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为基础,追求资金筹集、使用的社会效益;财务系统的运转主体是企业(营利组织),其基本职责是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财务系统的运转以经营预算资本为基础,追求资本的增值,追求资本运转的经济效益。
国有资本与财政资金的运转规律不同,运转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与使用渠道不同,国有资本财务体系与国家公共财政体系是各司其职的两个系统,因此,国有资本会计具有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核算的理论必要性。
二、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现实必要性
我国国家财务从财政母体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转早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一)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的相对独立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财务管理。各级国资委的成立,从体制上确定和加强了所有者或出资人的职能。国资委的成立,使得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得到统一,同时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国资委加强了对所属企业的业绩考核、产权转让和投融资决策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可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初步建立。虽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不足,但它毫无疑问为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健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央企分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并从当年开始对部分央企进行试点分红: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这表明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表明国家对国有资本经营的管理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意见》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提出了三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要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这一系列的政策实施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国有资本单独核算的重要性,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对国家财务活动和国有资本使用加以核算和监督,从会计层面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同时要注意,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虽属于财务预算,但与一般工业企业的财务预算并不相同,其属于宏观财务的范畴,反映整个国有经济的资本投入与收益活动状况,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单独的国有资本会计核算体系。
三、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宏观体制改革成果的落实。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后,国家财务就有了独立的会计支撑,这标志着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核算体系上分离开来,获得了独立,原先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建制上的相互独立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账务上彻底分家,使国家财务成为一个可以独立运转的经济系统,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配置的核算和监督问题得到解决。当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以后,弥补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原有的缺陷,防止了国有资本的流失,保障了国有资本的顺畅流转。另外,将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去,无疑是在给财政总预算会计“减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任务更加明确、效率更高,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国有资本会计的效率都得到了提高,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
(二)有利于为政府对国有资本的决策和评价提供有用信息。通过单独设立国有资本会计,集中核算国有资本的运营状况,尤其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与再投资活动加强管理,有助于在预算制度方面将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行政管理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相分离,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计划、行政管理为主向市场化运作的产权运营为主的转变,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考核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充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综上所述,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分立已经具备了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这一分立对于国家宏观体制改革成果的落实和提高国有资本管理信息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有资本会计的核算对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并不是完全不相关的,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国有资本与公共财政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国有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税收向财政部门缴纳,使一部分财务收入转化为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一部分财政投资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划转国有资本管理部门进行资本营运,这就使一部分财政投资转化为国有资本财务资金。因此,在建立国有资本会计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
(作者单位:1.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2.山东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复初,吴树畅.建立“两级三层”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想[J].财会通讯,2003.6.
[2]宗承刚,董雪艳.国有资本会计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
[3]李世聪.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6.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
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关键词: 经济转轨;财政转型;协同演进;内生利益集团;政治权威
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6-0090-09
一、 引 言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且颇具哲学思辨的经济学基本问题。本文无意于为这一问题划上终结的句号,而是试图提供一幅具有中国特色改革动态的历史素描。在此之中,我们利用近乎“自负”的理性,尝试着解释从权威体制向“准”权威体制演变这样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下,励精图治、致力赶超的政治权威如何协调市场深化与政府范围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尝试着分析政治权威、利益集团、政府组织和分工模式如何影响经济市场化转轨与财政公共化转型的协同演化过程。如果这种解说能够合乎理性地重塑历史的主要线条,能够延伸出当前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特征,能够拓展出走向未来的改良路径,那么这种解说就应该是成功的。
关于政府范围的经典解释是“市场失灵论”,即政府范围的合理性源于市场机制的经济可行性,分散决策的非合作市场协调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政府行动的可能选择集。相对于非合作均衡,政府协调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的领域就是政府行动的应然选择集。因此,公共物品、收入再分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领域为政府这一组织形态的经济合理性提供了证据。这种理论洞见是建立在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自发演进型市场经济形态之上的,增加市场的完备性很难解决它本身的“失灵”问题。但是,在转轨国家和以“赶超”为目的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分析范式必然受到挑战。这种情况下,政府担当了不完备的市场做不到的任务,既然市场不是“稳态”的,那么作为市场竞争剩余的“市场失灵”也就无法确定。政府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放弃政府担当,市场的自发成长能否担当此任?政府继续担当,可能的市场永远不会形成。刘尚希也指出了以“市场失灵论”判断公共支出范围具有局限性,他采用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判断方法,将公共风险作为政府支出范围判定的标准,凡是最终风险归宿到政府的,就应该作为政府支出的项目,于是在逻辑上就有了公共风险―公共产品―政府支出的顺序,因此认识到公共风险是最重要的。“公共风险说”象“市场失灵论”一样,都要找出一个不同环境下通用的政府职能范围界定标准,我们认为对通用标准的寻找不是没有意义,但也许正是对通用性的过份追求,而忽略了我国经济渐进转轨这一基本事实。[1]
Hart、Shleifer和Vishny(1997)在一个政府公共服务(如监狱)是采取市场外包还是“自制”的两元决策框架中,利用不完全合约理论解释了政府合理范围的经济决定。外包合同始终是不完全的,这主要表现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界定和监督始终是不完全的。对于一个既定的承包合同,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相比,私人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节约动机,过强的成本节约动机会诱致“偷工减料”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如果社会成本降低不抵服务质量恶化,社会福利就会下降。公共部门具有较弱的成本节约动机,因而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的相对稳定,但要付出相对更高的社会成本。政府的合理范围就是在成本节约与质量控制之间的权衡中得出的,质量易于控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垃圾处理)可以通过市场外包以获得竞争性低价,质量不易控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外交)就不得不由公共部门来提供。这种理论洞见的政策含义是显然的,为我们理解转型国家政府范围的阶梯式演变(从生产的市场化到生产、提供的全面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这种分析除了具有跟“市场失灵论”类似的局限性之外,它本质上是静态的。从动态的视角看,竞争性外包市场中的厂商不仅具有很强的成本节约动机,而且具有很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创新动机。私人部门的创新,尤其是工艺创新不仅不会增加成本,反而可能降低成本。公共部门的高成本换来的只是消极意义上的质量保障,而不是积极意义上的质量创新。因此,Hart、Shleifer和Vishny对政府合理范围的界定标准更多地适合短期的静态经济决策,而不太适合包含改革动态和市场结构变迁的情形。
汤玉刚、赵大平沿用了公共选择学派的实证经济学分析传统,将政府范围的决定视为一个包括政治权威在内的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相竞争的政治均衡过程。[2]在“有管理的竞争性政治市场”上政治权威通过管理“政治价格”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由此形成的均衡政府供给结构与规范经济学意义上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均衡结构往往会发生背离,而且政府供给范围的公共性越小,这种背离产生的效率损失越大。他们的分析也是短期的、静态的,侧重于政治过程和政策形成过程,而忽略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改革过程中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互动。
二、 权威主导型“赶超”及其“异化”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最重要特征是“权威主导”和“目标赶超”。这里所谓的“权威主导”不是指政治权威对社会经济微观事务的全面控制,也不是指历史横截面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分权―政治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而是指历史纵断面上政治权威对策略性改革动态过程的方向性驾驭能力。下面将说明,正是这种策略性改革在短期内加快了市场深化的速度,同时,也正是这种策略性改革“异化”出了进一步经济市场化和财政公共化的阻力。这里所谓的“目标赶超”体现在政治权威和各届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目标上,我们假定市场深化和财政公共化既是实现赶超的目的,同时又是实现赶超的工具。基于改革初期的经济运行模式和发展阶段,政治权威的目标函数是实现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在改革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制度目标的正式提出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种假设省略掉了具体的历史细节。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并不像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策略性互动那么直接,但从忽略了改革细节的历史过程来看,政治权威为实现“目标赶超”而设计的改革路径确实呈现出一种“柔性”策略互动。这一制度组合目标的时间最小化。在转型经济中,市场与政府两个变量都受到权威决策的影响,因此政治权威可以在经济转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策略性地控制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的协同演进,从而实现其战略目标实现时间的最小化。这种对中国经济转轨过程的认识与简单的“渐进论”和“爆炸论”之争具有明显的不同,渐进到目标模式需要时间,“爆炸”后到目标模式同样也需要时间,关键是不同的时间路径对应的社会福利不同。
权威主导的动态优化过程必然充满了各种策略,具体而言,价格双轨制、存量与增量改革、国有部门的策略性退出、多种形式的补贴或赎买以及地方政府(块)和政府部门(条)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等都具有很强的策略性安排的特点。在本文的经济市场化转轨与财政公共化转型两元分析框架中,我们仅仅考虑两种特定的策略性安排:第一是经济转轨早期对部分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第二是经济转轨早期地方政府(块)与政府部门(条)首先成为市场竞争的参与主体,政府派生型无形之手替代市场自发型无形之手笔者认为,很难用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来区分当前我国的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政府推动市场化实际上是运用了无形之手的原理,而非显性规则下的有形之手。,加速实现市场化目标。我们将说明为什么这两种选择是策略性的,以及它们各自产生怎样的“异化”。
先来考察经济转轨早期对国有部门进行策略性保护的效率属性。假定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
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在特定的时期内可能是很重要的影响改革路径的因素,这里我们仅从经济理性决策的角度分析。,从纯粹经济效率的单一目标考虑,效率高者应该得到优先发展,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将得以改善,但现实中问题没这么简单。问题之一是在现实中效率高低几乎不是理论界定的,而是经济主体在相似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竞争的结果,如果彼此竞争的制度约束不同,效率高低的评判就无从着手。因此,渐进转轨过程是企业所面临的竞争规则约束同质化的过程,也是在不断趋同的竞争规则约束下“优胜劣汰”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在转轨的早期阶段,有限信息、有限理性的政府无法通过“标尺竞争”来发现和判断国有和私营部门的相对效率,从而有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之说,[3]这使得对原有及新生国有部门给予策略性保护具有了某种效率上的正当性。问题之二是同质性企业(这里主要指从事相同行业、经营相似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效率高低理论上可通过竞争发现,但身处不同产业链条的企业之间的效率评价很难通过竞争关系来说明,相反,处于不同产业链的企业之间互补关系可能是问题的基本面。杨开忠、陶然和刘明兴的论文观察到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解除管制(表现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政府退出),并通过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来提高效率,同时又由于新兴的最终产品生产部门(民营经济)需要中间产品部门(存量国有经济)为其提供中间投入和技术装备,所以不仅避免了对存量的冲击,甚至提高了上游国有部门的产出、就业乃至于技术效率,从而使经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了平稳过渡
在适度保护原国有经济的同时,逐步放开民间经济,从而使高成本的国有企业成为经济转轨的一种“公共品”,在中央计划者看来这种公共品是经济平稳转轨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间经济的市场秩序扩展,这种转轨的“公共品”逐渐丧失其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共性,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竞争性行业,非自然垄断行业制造行政垄断)这种公共品成为了市场经济深化的“公害品”(Public Bads)。。[4]从这一角度看,在民营经济尚未成熟的转轨期,策略性地发展某些关键国有部门具有增进宏观经济效率的作用,因此政府供给范围的收缩仅限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而并非从企业投资领域的全面退出。问题之三是作为政府主导型的转轨过程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效率绝非政府追求的惟一重要目标,某些时候,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更甚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从规范的意义上讲,企业主要是效率的追求者,政府主要是公平的维护者,这是社会分工自然演化的结果。但受到现有分工水平和分工格局的制约,在配套改革,尤其是社会保障网络缺失的情况下,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部门却起到了“社会福利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作用。[5]尽管这里的“社会”和“公共”两个词绝非其本原意义上的,但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追求社会稳定的目标。因此,这里存在着效率与稳定的短期权衡,这种权衡关系将随着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政府职能的相应调整而同步变化。无论如何,以上三点背后的潜台词实际上是政府在企业投资领域的迟迟不肯退出是整个转轨动态优化过程中的策略性安排,尽管跟标准的竞争性市场均衡相比,它们不是绝对最优的制度安排,却具有动态效率。但是,这里有一个根本的前提:经济市场化的动态优化过程必须按照理论设计的那样实现成功转轨,否则这些策略不仅不是动态有效的,而且是很差的制度安排,是新的低效率的根源。换言之,这些临时策略性安排之所以具有规范意义上的合理性,是因为对这种过渡性策略安排的效率评价必须与一个动态的经济转轨过程相结合。首先,如果这种安排在转轨的前期阶段能够获得较高的即期回报,而在转轨的中后期阶段又能规避早期策略性安排产生的路径“异化”,从而实现较高的远期回报,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就不仅具有静态效率,而且具有动态效率。其次,如果转轨的前期阶段只能获得较低的即期回报,而中后期阶段能够规避早期策略性安排产生的路径“异化”,从而实现很大的远期回报,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虽然不具有静态效率,但却是动态有效率的。再次,如果转轨的前期阶段获得较高的即期回报,而中后期阶段的发展路径被早期策略性安排制造的“异化”力量所左右,从而无法达到社会计划者所预想的转轨目标,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虽然具有静态效率,却是动态无效率的。最后,这一种情形最糟糕,如果早期的策略性安排只能获得较低的即期回报,同时中后期阶段的发展路径被早期策略性安排制造的“异化”力量所左右,从而无法达到社会计划者所预想的转轨目标,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既非静态有效,也非动态有效。规范意义上的改革者所争取的是前两种情形,所尽力规避的是后两种情形。
再来看政府派生型无形之手推动市场加速形成的策略性选择。如果说计划本位下的政府更像一个全能的社会计划者,多种社会经济目标,不论宏观、微观都集于一身,其主要缺陷是社会计划者难以有效利用分散于社会各处的知识和信息,自发的社会分工秩序受到中央计划的抑制,那么,转型期中的政府角色则向另一个极端的方向快速突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计划协调能力加速衰减,政府各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强化,公共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碎片化”格局很快形成。第二,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由原来的社会计划的执行者,由原本意义上的中央当局的多任务人,迅速调整为类似企业家职能的单一经济目标追求者,这一单一目标又因为纵向官员政绩评价指标的单一化和横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受到双重加强。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的单一目标给予各级官员过强的“企业家精神”激励。在资源有限或个人精力有限的约束下,从事多任务目标的行为人或从事具有多维属性的单一任务的行为人,如果在某一目标或某一维度受到特别强的激励,他必然会以牺牲其他目标或其他维度的努力程度而获得更大的满足。于是,资本追求增值的天然属性与政府(官员)追求经济增长的强烈动机相结合,数量目标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质量目标则被忽视,有形指标受到重视,无形指标被忽视,结果受到高度关注,而过程则被忽视。转型期我国政府的经济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于标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有限政府”,而是成为地地道道的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当然,这里的市场也不是西方资本主义语境中的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何晓星将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称为“地方政府的内公外私”,即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的资源对内都是公有的,具有非排他性,政府可以以社会计划者的身份规定各种公共资源的价格和使用方式,以在对外(外地)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满足其追求地方政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地方政府对外则表现出私人产权的属性,在资源的使用和产品的交易中具有绝对的排他性。[6]以上分析逻辑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主导的“条条”经济。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投资比例居高不下和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的根源之一,同时也是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结构失衡、“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目标难以落实的根源之一。 事实上,地方政府(部门)已将市场机制的运用推向了极端,政府成为一家以盈利(如GDP)为目的的经济单位,这不仅大大推迟了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公平竞争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形成,而且使得社会分工演化中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分工被扭曲,政府从事了从长期来看并不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市场竞争活动,而私人部门无法自发协调完成的公共事务却被政府忽视。尽管政府日益认识到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的首要任务,但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这种改变是艰难的。
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型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不是越来越清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改革初期就提出的“政企分开”目标至今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许在现有的政治架构内“政企分开”本身就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内的行政官员又面临着被巨大经济利益俘获的问题,这表现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特殊联盟关系。显然,这种格局的出现与政府作为市场规制者的角色定位是密切相关的,政府或官员被私人资本所俘获,一种可能是政府规制本身存在问题,这诱使企业家投入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寻租或联盟活动,另一种可能是政府规制本身没有问题,而约束规制执行者的制度出现了问题,规制者面对市场机会和权力租金的诱惑而主动与私人资本妥协、联盟。这一方面说明政府供给范围有从提供投资(包括有形和无形公共品供给)向提供“公共”政策转变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的经济活动有超越财政管理和监督的趋势,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僚机构越来越学会了利用“伪市场”手段来获取源自于公共权力的部门或私人经济利益。既然是“伪市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就难以仅仅运用所谓的经济手段来实现,这恰恰印证了“伪市场”必然对应行政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在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伪市场”中政府部门很难成为公平经济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必然存在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放任甚至纵容,从本质上讲,政府主要还是经济效率的追求者,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决策当局对公平赋予较高的权重,最低公平设定(中央权衡的约束条件)高于社会最优值,在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权衡过程中,效率始终低于潜在最优值。改革开放后,中央权衡中的效率权重明显提高,但为了达到理想中的效率目标必须考虑路径选择问题,稳中求进的渐进改革策略使得在经济分权中地方政府本位和部门本位控制了大部分的经济资源,从而表现为经济效率的追求者、地方政府及相关裙带、部门及相关裙带内可以很好地实现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协调,但这些裙带或圈层外的社会群体则只能是效率与公平的低层次权衡,实现效率的初始禀赋和发展机会对他们而言都处于绝对劣势,因此,如果阻止裙带或圈层的利益外溢,如果遏制公平竞争机会的拓展,社会效率只能是低水平的非均衡的效率,公平也只是既得利益者的公平,而不是全社会的普遍公平,两者的权衡也是分割的、碎片化的低水平权衡。
可见,无论是转轨早期对“关键”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还是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这两种策略性安排交织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市场深化,增进短期(静态)社会福利的作用。与自发演进为主的市场化方式相比,我们可以称我国的市场化方式为策略性的。但是,这种策略性的市场化方式本身孕育着反市场化的力量――部分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之弊和政府职能转型难题。于是随着经济转轨进入中后期阶段,早期政府推动的策略性市场化方式“异化”出的力量则成为阻碍改革沿既定正确路径演进的力量,从而可能将社会导向动态无效率的均衡。
无论是对国有经济的保护,还是条块竞争的政府主导型市场化,这些策略性安排必然是临时性的,必将随着转轨过程而被放弃,从而转向目标最优的制度安排。这里的问题是:早先权威主导型市场化转轨的目标是否会因策略性路径内生出的“异化”力量而改变?经济转轨的路径和政府供给范围的均衡区间是否会被锁定到一个动态无效率的状态?
三、 执政模式、政治承诺可信性与改革的路径控制
公共政策是个人(关键政治人物、立法者)与社会群体(包括官僚集团、党派、民间组织等)共同作用的产物,这些政治角色之间不同的作用模式则构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架构。我们可以设想两种极端的情形:情形之一是,公共政策由全知全能的社会计划者做出,其他人物仅是公共政策被动的适应者,这种假定在社会经济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人与人之间的同质性较强的环境中更接近现实。情形之二是,不存在所谓的社会计划者,政治家是见风使舵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对社会群体制造的政治压力高度敏感,以此来迎合大众偏好,获取最大的政治支持。这种假定在社会经济关系高度复杂,民主政治体制相对完善,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异质性较强的环境中更接近现实。现实是两种情形的混合物,而我国转轨的过程蕴含着一个公共决策模式从更偏向情形一向更偏向情形二的渐进转变。正是这种渐变使得权威主导型的动态优化过程可能受到威胁和削弱。
西方政治经济文献中对利益集团的讨论已相当深入,但那里的利益集团大多指的是有组织的集团(organized groups),因而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利益集团是如何形成并达成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是如何通过民主政治这一舞台对关键政治人物及官僚系统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政策或再分配的,以及利益集团之间是如何冲突和妥协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形来看,真正意义上以争取特殊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只存在于有限的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是另一种形式――未经组织的社会群体(unorganized social groups)。前者具有明确的组织和行动方案,通过游说活动影响政府决策,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后者大多没有统一的组织,但却自发地表达同样的政治经济呼声,以此来引起政治家或政府的关注。两者之间可能相互转化,所以对它们的区分也不得不带有时间特征,从目前的情况看,粗略地分类,属于前者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因各种理由而被保护的国有部门和垄断性行业等等,属于后者的主要包括相对强势的拥有社会保障的城市职工、教师、公职人员,相对弱势的城市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者等等。两者都能够对公共决策产生压力,从而影响政治均衡的结果,但由于制造压力的方式不同,因而制造相同的压力,不同集团或群体付出的社会成本不同。这里我们需要考察的过程是:渐进转轨的初期阶段,竞争性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尚未形成,权威主导型的动态优化设计在公共决策中占有相当的权重,这同时也意味着其他社会力量对公共决策者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一阶段,政府供给中对国有经济部门的保护性支出,对相关群体的补贴性支出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平稳转轨的作用,这主要是社会计划者为实现动态优化过程而做出的策略性安排,但是次要的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受益的部分群体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对改革持有怀疑和犹豫态度,他们的要求与社会计划者的动态最优化策略性安排拟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转轨初期阶段政府供给范围的均衡区间。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渗透,相关利益集团浮现出来,与之相对应的具有某种社会经济特征的群体也浮现出来。我们将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浮现的渠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是造成财产或财富差别的最直接原因,作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以及政治学家和政治家大都把财产作为划分集团或社会群体的标尺。Widen对政府经济分析中的“集团”本位做了系统的综述。[7]而造成的,这种差距或为市场竞争所诱发,或为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所导致。第二类是政府基于某些规范性考量而给予某些目标群体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在时过境迁之后却难以消除,反而使当初的目标群体演化为有相当政治经济话语权的利益集团,这一类渠道可称之为“异化”――当初有助于转轨的策略性安排成为当今阻碍实现转轨目标的力量。新生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公共政策结果,也就会影响整个转轨的路径,并有可能使原有的动态优化过程半途而废。由此也很容易地看出,原先作为政治权威控制转轨进程工具的政府供给,现在正被转轨过程中的各种力量所内生决定。
前面我们提到,政策结果是关键政治人物(类似于社会计划者)与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交织作用的产物。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的结果可能接近于社会计划者最优化决策的结果,但一般情况下两种均衡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与非组织化的社会群体之间冲突显著的时候。第一类渠道形成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具有推进市场化转轨进程的动机,第二种渠道形成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是反对进一步转轨的力量。这个时候,所谓的政府供给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才真正成为一个显性的问题,在此之前,“越位”与“缺位”还只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并因转轨过程中的策略性安排而具有合理性。这个时候,市场化的转轨进程能否最终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关于经济改革的政治承诺是否具有可信性。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两党或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情况下,在位者很难做出可信的长期(至少多于一个选举周期)政治承诺,从而使政府难以通过策略寻求跨期(选举周期)投资最优化,也就是说政府将偏向于收益快、见效明显的短期社会供给,而忽视本期低回报,而下一期高回报的社会供给,如各种人力资本投资。[8]相反,一党长期执政的好处就在于政府可以做出相对长期的政治承诺,一方面可以实现象经济转轨这样的跨期动态优化,另一方面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关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而现实中我们发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体中战略性政府投资并不一定太少,而一党长期执政的政体也不一定进行更多的战略性政府投资。这不是上面的分析逻辑有问题,而是由于存在更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发挥着相反的作用机制。社会财富存量和政府财力约束是一个重要的作用机制,社会财富和政府财力越充裕,政府进行战略性投资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机制是,竞争性执政条件下选民约束(通过代议制)更强,从而迫使政府做出更富远见的投资和公共供给,进而有可能抵消了不可信政治承诺带来的低效率。而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往往是官僚体系的惰性和腐败使得政治承诺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从而难以收获可信性政治承诺带来的好处。因此,要继续推进转轨进程,首先,需通过执政党强化市场化改革的政治承诺,使之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继续发挥主导角色(至少要在市场化转轨基本完成之前)。其次,可能是更重要的,更有前景的取向是让来自集团或群体的不同“呼声”公开透明化,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后,需改革执政党与政府系统的政策执行力,尽量缩小政治承诺与政策效果之间的差距,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得不继续推进市场化进程,使政府的职能分工逐步收敛到其核心领域,使政府职能的收敛与市场吸纳功能的拓展相协调。
“职责同构”所谓“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通俗地讲,就是在这种政府管理模式下,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朱光磊,张志红,2005;周振超,2005)[9-10]的“权威+官僚系统”单一政党执政模式有利于增强跨期改革承诺的可信性,这种模式相当于提供了一种类似“规则”,而非“相机抉择”的机制,从而减弱了政治决策时间不一致性(Kydland,Prescott,1977)可能带来的宏观动态效率损失。当同质性社会偏好占主导的时候,尤其是权威、官僚和一般居民偏好趋同的时候,上述执政模式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可信性,这保证了宏观动态效率的获取,而且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损失较小。[2]当异质性社会偏好占主导的时候,这种执政模式虽然仍然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可信性,但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很大。随着社会偏好异质性的增强,最优公共政策的竞争性发现机制和弹性调整机制就成为最为迫切的需要。原有的执政模式如何改变才能适应这一新趋势?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效率损失实现这一改变?我们在最后一部分再回到这一具有前瞻性的话题上来。
四、 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两期离散时间的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本部分致力于将经济转轨与财政转型置于一个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之内,并在这一框架内比较策略性与非策略导致的社会福利时空分布。首先,我们考虑一个离散时间的两期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情形。
前面笔者已对“策略性”安排的两种形式――对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与政府参与型加速市场化做了分析,与之相对的是“非策略性”安排,这里的“非策略性”安排可以理解为经济转轨的另一种路径:实行一次性存量资本均等化分配,从而使社会经济进入一个原始的自然演化轨道。这种假想虽然有些极端,但能够抓住“非策略性”安排的最主要特征。另外,“非策略性”安排在当时是否具有政治可行性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参照系与实际的和将来可能的转轨路径做比较。
表1列出了第一期(转轨的早期阶段)与第二期(转轨的中后期阶段)的可比之处。从公共决策的类型来看,转轨的早期阶段类似于社会计划者的动态规划过程,这时政治权威推动改革的作用非常重要,转轨的中后期利益集团、社会群体以及政府(执政党)本身的多元互动成为公共决策机制中的主要特征。
表1中的市场深化是指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分值越高说明市场经济的质量越高,分值越低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不当干预、行政性垄断等问题越严重。财政制度指的是财政公共化转型的程度,同一时间,财政公共化程度越高,则分值越高,转轨中的策略性政府供给会降低财政公共化的程度。非策略性转轨中的市场深化和财政制度初始赋值为2 ,第二期转轨目标实现,赋值为10。以此为基准,策略性转轨第一期的市场深化赋值为5,这意味着转轨早期对国有部门的策略性保护和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推动会产生较高的即期社会回报,但紧接着的问题是如果策略导致的内生利益集团(“异化”力量)掌握了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决策,那么社会有可能被锁定到非社会计划者原先预期的低效率状态(赋值为2),转轨将半途而废。当然,如果在推动改革上仍然具有一定权威的政府以及赞成继续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社会将继续优化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的配置比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程序,从而在第二期达到与转轨目标设定相一致的社会状态(10)。另一方面,就财政制度而言,第一期,早期的策略性政府供给必然导致财政制度的赋值(1)低于“自然”状态下的赋值(2)。第二期,财政制度的演化面临着上面同样的难题,与经济转轨的过程相对应,一种可能是推进改革,完成转型, 实现公共财政制度(10),另一种可能是改革半途而废(5),“公共”财政成为既得利益者通过公共方式进一步攫取私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
策略性转轨中,规范意义上的改革者追求的是社会福利的5+10模式(策略性安排具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和财政制度演化的1+10模式(策略性安排虽然静态低效率,但有动态效率)。从整个转轨过程来看,早期政府供给的策略性选择――“越位”与“缺位”是静态低效率的,如果他们具有动态效率,即转轨的过程能够平稳实现,那么所谓的“越位”与“缺位”就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他们不具有动态效率,并在转轨的中后期不断制造出新的“越位”与“缺位”,那么潜在的问题就变成了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
五、 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连续时间的情形
第四部分对两期离散时间情形的分析虽然简单明了,但它忽略了我们第二部分提到的“目标赶超”特征,即在政治权威看来,采用怎样的策略性安排才能尽量节省赶超的时间?这一部分,我们利用一个连续时间情形的图形说明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可能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和社会福利我们将社会福利看作市场深化程度与财政公共化程度的双元函数,市场深化和财政公共化程度越高,社会福利水平就越高。同时,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之间又存在策略性互动,这种互动会如何影响社会福利的时间分布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的时间分布,见图1。
有策略(下图)行为的经济转轨
图1的上图描述的是非策略性转轨下的市场深化程度演变趋势图,早期阶段社会福利的增进相对较慢,但随着各种配套制度的健全市场深化会自动加速,并最终在t2时间达到市场化转轨的稳态水平和稳态的市场深化程度W*。图1的下图描述的是策略性转轨下的市场深化程度演变趋势图,早期阶段市场深化的速度相对较快,这主要是政府供给的策略性安排和市场化过程中政府的策略性参与造成的。在时间t1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W1>W′1,但接下来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当然也有若干中间状态):第一种情况是在原有计划者权威的积极推动下很快实现了整个转轨的动态优化过程,从而在时间t3处就逼近了稳态的市场经济和市场深化水平,图中曲线3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目标赶超”得到最好的实现。第二种情况可能是早期策略性选择内生的“异化”力量主导了改革进程,从而使转轨过程半途而废,社会被锁定到一个低效率的市场化和社会福利水平W′*,如曲线1所示,显然W′*
与经济转轨过程相对应,我们来观察财政转型过程。图2的上图描述的是非策略性转轨下财政制度演化的趋势图。S*表示与标准的稳态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公共财政制度,这一状态在t2时间达到。图2的下图描述的是策略性转轨下财政制度演化的趋势图。在转轨的早期,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是滞后的,这主要是因为经济转轨中的策略性选择减慢了政府供给朝市场经济内生型公共财政转换的速度,显然,在时间t1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S1
最后来看图1和图2中的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在时间t1之前,财政转型的策略性滞后在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市场化的作用,如果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深化更具有战略意义,那么这种财政转型的策略性滞后就是值得的。但策略性市场化转轨本身孕育着巨大的路径风险,由此可能形成三类迥然不同的市场化转轨路径,同时派生出三类不同的财政转型路径。
六、 结论与讨论
我们基于对中国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过程、路径的经验观察,讨论了政治权威改革目标正确设定条件下政治承诺的跨期可信性问题,指出了政治权威与策略性改革所内生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是决定“目标赶超”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呈现出一种策略性的互动关系。
1.对我国经济转轨期政府供给范围转变的效率评价应该以转轨的动态过程为背景。政府主导的经济改革过程与体制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财政学中经常讨论的“越位”与“缺位”现象的认识不能进行孤立的判断,必须与一定时空环境下政府主导的转轨策略,以及这一策略安排的后续可信性相联系。如果转轨的动态优化过程能够尽快完成,则由于其中策略性安排所导致的暂时性“越位”、“缺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动态有效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否则,此前所做的各种策略性安排带来的是更低的效率和更差的结果。因此,在转轨的后期阶段必须坚持改革的政治承诺,完善新的履行这一政治承诺的法治化基础,并寻找推动市场化转轨顺利完成的新动力。
2.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利益集团的出现和社会群体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利益集团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过多的利益集团活动可能带来经济增长的僵滞,另一方面利益集团的存在也是政府判断社会偏好,使政府供给更富社会效率的主要渠道之一。原则上政府可以通过控制不同类型利益集团的形成而实现上述两者的最优权衡,但对政府而言,鉴别成本很高,错误鉴别的可能性也很高,因此根本的作法还是使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活动公开化,从利益集团政治性寻租的源头上来解决问题,从而既规避了利益集团的不利影响,又利用了利益集团的积极作用。对不同社会群体非组织化的自发集体行动也应该采用类似的取向,从而为不同局部利益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偏好的凝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政治平台。
3.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形成机制转变的过程。转轨的早期,利益的群体化现象虽然存在,但并未强大到成为显性的利益集团,从而他们对公共决策的政治影响力还是有限的,这时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公共决策的主体是一个拥有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的社会计划者。这一社会计划者为保障体制的顺利转轨,会做出策略性安排,而策略本身会导致利益集团的内生形成。同时,由于经济市场化本身,特别是机会不均等的市场化会带来利益群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分化,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的出现不可避免,公共决策的机制中社会计划者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必然相对增强。这种公共政策形成机制潜移默化的转变很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市场化转轨路径,从而将社会长期锁定到一种畸形的市场经济之中。面对这种困境,最直接的反应是通过党政系统强化市场化转轨的政治承诺可信性和执行力,间接反应是政府通过联合具有推动改革动机的利益集团,并利用社会群体的政治经济“呼声”对抗反对继续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而为转轨过程的完成提供新的动力机制。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另外一个推论:公共决策中的策略随着决策民主化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行,而公共政策的战略性选择也会从社会计划者的单边抉择模式向多利益群体的博弈均衡模式转变。
4.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改革是“一次改革”:即由计划到市场的改革,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新生的民营企业一起进入了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那么21世纪的今天我们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革”:即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向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的转变,实现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市场经济的竞争者身份上退出,专司其管理和监督职能,政府供给从一般建设性领域退出,专司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从而使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能分工进入一个自发演化的良性循环,成功实现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财政体制的公共化转型。
5.“职责同构”的“权威+官僚体系”执政模式在经济转轨的早期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偏好异质性的增强,“职责同构”必将被“职责异构”所取代,只有这样,政府职能的“条块”交织现象才能得以消除,各级政府之间的最优职能分工才可能通过政府间竞争过程得以发现并规范化。同样,社会偏好异质化也给“权威+官僚系统”的执政模式带来挑战。给定“权威”也是有限理性的这一假定,社会偏好异质性使得有限理性的“权威”更加难以发现最优的公共政策,这表现在“权威+官僚体系”执政模式下只有当不良政策的负面效应积累到非常显著的时候,政治系统才会对此做出反应。这就需要更具灵活性和竞争性的执政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党内民主和竞争机制建设应该是一条具有经济效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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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开忠,陶然,刘明兴.解除管制、分权与中国经济转轨[J].中国社会科学,2003,(3).
[5] 刘元春.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J].中国社会科学, 2001,(5).
[6] 何晓星.论中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J].社会科学研究,2003,(5).
[7] Widen,F.V.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interest groups: towards a group frame of reference in political economics[J].Public Choice, 1999,(100).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2]赵艳芹,等.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农业经济,2006,5.
[3]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4]楚永生,丁子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水平相关性分析[J]. 农业经济,2004,7.
[5]姚轶蓉.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政府创新[J]. 理论导刊,2005,7.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2]赵艳芹,等.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农业经济,2006,5.
[3]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4]楚永生,丁子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水平相关性分析[J]. 农业经济,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