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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3-03-03 15: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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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篇1

[关键词]印刷企业;ERP;网络计划技术

1 前 言

在当代印刷业的生产调度在理论上研究很多,但实际应用却很少,而且多以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有关纸质包装印刷生产调度的几乎没有。实际上,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的生产调度是非常繁杂的,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规范模式,都是以过往的经验为主,自然系统的科学方法也就没有形成。所以,探究创建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纸质包装印刷业的生产调度体系将是印刷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发展目标。所以,本论文就提出通过探究一个车间生产调度方式来有效推进整个纸质包装生产印刷企业调度系统的进一步优化。

2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要统一集中

综合管理是生产调度工作的组织保证。纸质包装印刷企业部门分类较多较细,工艺流程繁杂,生产状况常常变化,统一集中调度是必然的。通常由生产计划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总调度,各部门(分厂、车间)由值班领导兼任分调度,各部门的分调度应依据总调度协调,根据作业计划和临时生产任务为要求,实行本部门的实际工序运行调度,下发调度命令。

2.2 要听从规划

规划执行是生产调度工作的根本原则。纸质包装生产调度工作的灵活性必须服从计划的原则性,要围绕完成计划任务来展开调度业务工作。

2.3 要准确迅速

效率是生产调度工作的行动规则。迅速就是要对生产前任务变化调整要快,对生产中发生的各种偏差发现要快,发生问题时使用处理策略要快,发生特殊情况时向领导汇报要快。而准确就是对情况判断要精确,对出现事故原因要查找精确,对问题采用的策略要精确。

2.4 要以防范为主

防患于未然是生产调度工作的根本方针。调度人员的根本任务是防范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脱节情况。实施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就是要搞好印刷前的各项原材料、设备与人员等预备工作,安置好各工艺链接的合作和连接,一同帮助防范和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保证工作圆满地完成。

3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主要职责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员一定要把握好全厂生产工艺流程,了解材料、设备、生产任务、时间要求、人员等生产状况。对纸质包装印刷质量要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要适时、准确地把握每天的生产规划和临时变化状况,提前下发当天生产作业的计划,并调整各业务、材料、工艺、质量等部门,监督和促进完成好工作计划。要适时发现对进度产生影响的各个因素,尽快汇报并协助解决。无法解决的立刻向上级报告,发出警告,必定要熟知纸质包装制作印刷工艺的前端和后端部门状况,密切联系和加强沟通,积极收集和反馈情况,并适度调整计划,确保产品符合客户的要求,要定期召开企业生产调度会议,调查前期生产计划实行情况,安排布置下期生产规划,探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主要模式

4.1 传统模式

使用生产作业单,人工调控指挥。几个活件配一个生产作业单,记录生产作业的所有内容,包含设备安排、生产时间等。每个车间、机台依据作业单配置资源和投入生产。

4.2 电子化模式

电子化调度也就是使用电子传票方式。调度将各个纸质包装以作业方式实行分时,将每个作业采用计算机下达到每个纸质包装生产部门能够及时地实行动态调度。印前车间可看到每张纸质包装具体版次的作业划分。当一纸质包装只等某个版次就可以开机印刷时,立即将此版胶片输出顺序整改到最前证印刷车间可以在第一时间开机印刷。纸质包装出版调度以通过控制机台掌握各机台的工作情况。在两个机台同纸质包装的同一版次时,可以依据各机台生产状况整分配印量,以确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印刷任务。机台出现故障时,报纸出版调度在短时间内就可出并依据故障情况决定是否把该机台的工作转移到其他机台。如果需要由其他机台进行印刷,可以将即将结束生产或者停机待命的机台进行印刷。毫无疑问,生产调度能大大提高生产的效率。

5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风险控制

有些约束条件是可以满足的,如交货期、生产能力。有些约束条件可以达到一定满意度即可,如生产成本。这些约束条件在调度时可以作为确定性因素考虑。而对于设备出现故障、原料供应变化、生产任务改变等非正常状况,是事先不可预料的,在调度时作为不确定因素考虑。生产调度中涉及的工厂资源包括:原料、设备(加工、存储、运输)、人力、资金、能源等。资源的分配受到产品工艺的控制。生产调度目的是在满足体系约束条件下,根据所反映客户和市场需求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各加工任务的实施时间及使用设备,为生产线上各台设备和各个工件成立可行的加工安排,并尽可能优化体系的性能指标,最佳地安置与集合生产,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6 结 论

总之,纸质包装印刷的生产调度慢慢从传统人工指挥调度向电子调度、视频调度、ERP调度等现代化调度方式演变,调度模式也由单一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可适应性的电子模式发展。因此,纸质包装印刷这个产业被迫转向从信息化求得突破,实现节约成本空间、追求最大利益化。怎样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更加快速和有效进行生产调度,减少纸质包装印刷时间成为很多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着力改革的重心。

参考文献

[1]周凯,刘成颖.现代制造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篇2

[关键词]印刷企业;ERP;网络计划技术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057-01

1 前 言

在当代印刷业的生产调度在理论上研究很多,但实际应用却很少,而且多以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有关纸质包装印刷生产调度的几乎没有。实际上,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的生产调度是非常繁杂的,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规范模式,都是以过往的经验为主,自然系统的科学方法也就没有形成。所以,探究创建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纸质包装印刷业的生产调度体系将是印刷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发展目标。所以,本论文就提出通过探究一个车间生产调度方式来有效推进整个纸质包装生产印刷企业调度系统的进一步优化。

2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要统一集中

综合管理是生产调度工作的组织保证。纸质包装印刷企业部门分类较多较细,工艺流程繁杂,生产状况常常变化,统一集中调度是必然的。通常由生产计划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总调度,各部门(分厂、车间)由值班领导兼任分调度,各部门的分调度应依据总调度协调,根据作业计划和临时生产任务为要求,实行本部门的实际工序运行调度,下发调度命令。

2.2 要听从规划

规划执行是生产调度工作的根本原则。纸质包装生产调度工作的灵活性必须服从计划的原则性,要围绕完成计划任务来展开调度业务工作。

2.3 要准确迅速

效率是生产调度工作的行动规则。迅速就是要对生产前任务变化调整要快,对生产中发生的各种偏差发现要快,发生问题时使用处理策略要快,发生特殊情况时向领导汇报要快。而准确就是对情况判断要精确,对出现事故原因要查找精确,对问题采用的策略要精确。

2.4 要以防范为主

防患于未然是生产调度工作的根本方针。调度人员的根本任务是防范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脱节情况。实施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就是要搞好印刷前的各项原材料、设备与人员等预备工作,安置好各工艺链接的合作和连接,一同帮助防范和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保证工作圆满地完成。

3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主要职责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员一定要把握好全厂生产工艺流程,了解材料、设备、生产任务、时间要求、人员等生产状况。对纸质包装印刷质量要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要适时、准确地把握每天的生产规划和临时变化状况,提前下发当天生产作业的计划,并调整各业务、材料、工艺、质量等部门,监督和促进完成好工作计划。要适时发现对进度产生影响的各个因素,尽快汇报并协助解决。无法解决的立刻向上级报告,发出警告,必定要熟知纸质包装制作印刷工艺的前端和后端部门状况,密切联系和加强沟通,积极收集和反馈情况,并适度调整计划,确保产品符合客户的要求,要定期召开企业生产调度会议,调查前期生产计划实行情况,安排布置下期生产规划,探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主要模式

4.1 传统模式

使用生产作业单,人工调控指挥。几个活件配一个生产作业单,记录生产作业的所有内容,包含设备安排、生产时间等。每个车间、机台依据作业单配置资源和投入生产。

4.2 电子化模式

电子化调度也就是使用电子传票方式。调度将各个纸质包装以作业方式实行分时,将每个作业采用计算机下达到每个纸质包装生产部门能够及时地实行动态调度。印前车间可看到每张纸质包装具体版次的作业划分。当一纸质包装只等某个版次就可以开机印刷时,立即将此版胶片输出顺序整改到最前证印刷车间可以在第一时间开机印刷。纸质包装出版调度以通过控制机台掌握各机台的工作情况。在两个机台同纸质包装的同一版次时,可以依据各机台生产状况整分配印量,以确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印刷任务。机台出现故障时,报纸出版调度在短时间内就可出并依据故障情况决定是否把该机台的工作转移到其他机台。如果需要由其他机台进行印刷,可以将即将结束生产或者停机待命的机台进行印刷。毫无疑问,生产调度能大大提高生产的效率。

5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风险控制

有些约束条件是可以满足的,如交货期、生产能力。有些约束条件可以达到一定满意度即可,如生产成本。这些约束条件在调度时可以作为确定性因素考虑。而对于设备出现故障、原料供应变化、生产任务改变等非正常状况,是事先不可预料的,在调度时作为不确定因素考虑。生产调度中涉及的工厂资源包括:原料、设备(加工、存储、运输)、人力、资金、能源等。资源的分配受到产品工艺的控制。生产调度目的是在满足体系约束条件下,根据所反映客户和市场需求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各加工任务的实施时间及使用设备,为生产线上各台设备和各个工件成立可行的加工安排,并尽可能优化体系的性能指标,最佳地安置与集合生产,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6 结 论

总之,纸质包装印刷的生产调度慢慢从传统人工指挥调度向电子调度、视频调度、ERP调度等现代化调度方式演变,调度模式也由单一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可适应性的电子模式发展。因此,纸质包装印刷这个产业被迫转向从信息化求得突破,实现节约成本空间、追求最大利益化。怎样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更加快速和有效进行生产调度,减少纸质包装印刷时间成为很多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着力改革的重心。

参考文献:

[1]周凯,刘成颖.现代制造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潘尔顺.生产计划和控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篇3

关键词:制度管理 生产秩序 稳定

制度能够保障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更多地遵循于预先制定好的一系列的规则与既定的程序,使其一切活动有章可循,从而避免了依赖少数人决策所造成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宣钢炼铁厂是一个具有70余年历史的老厂,岁月的积淀使该厂的管理制度已覆盖到各系统、各方面。但随着企业装备升级、生产格局调整、流程再造、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等因素变换,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能推动企业高效有序运行,更不能促进科学技术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要对旧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对于阻碍企业发展的制度要予以废除,用推动企业进步的新制度取而代之,以形成统一高效的制度管理模式。

一、制度与制度管理

所谓企业制度就是指将一个企业的人、财、物、技术等按一定标准确定下来,形成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规则及程序。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制度一般都用于管理,一切制度都可以看作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企业成败兴衰的关键。

所谓制度管理就是企业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精确的程式化管理。制度管理实际上就是制度的运用过程。企业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管理把大量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使纷繁复杂的管理活动变得条理清晰、规范有序,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制度管理体现了企业存在的基础、发展的方向和行为的准则。只有对制度加强管理,才能发挥出制度作为资源的作用。

二、制度管理的误区和不足

制度是管理的前提,管理的规范化运行必须依靠制度作保障。有些企业因为历史悠久,各类规章制度逐年累加,形成“堆积如山”的状况,但在现实中,随着改革发展的进程,有些制度已与实际脱节,不适应管理需要。也有些企业总是不断推出新的规章制度,以至于出现各项制度越来越多,重复繁琐的现象。这些制度管理上的不足,造成各类规章制度虽面面俱到,但实际运作中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管理作用,甚至模糊了部门归口、职责分工,造成工作拖延、推诿扯皮,影响到企业整体运行效率。

随着冶金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宣钢炼铁厂认识到有一些旧的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实际和管理的需要,甚至成为发展的桎梏。完善的制度管理要紧紧围绕企业当前的发展目标、中心任务、管理要求来修订、维护,体现制度的时代性、导向性和实践性。近年来,该厂每年对各类制度加以梳理、修订,保证制度与时俱进,符合企业当前实际,满足了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了制度管理的作用。

三、制度管理的改进和完善

1.开展制度评估

宣钢炼铁厂从企业管理需求的角度,将全厂制度按照系统分工和项目分支的具体内容加以归属,进行全面整理,重新设计、安排制度体系。要求各专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保证规章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2.内容具体,格式规范

对收集整理的制度文件进行仔细核实,对内容相近的进行合并,对与现阶段不相符的内容按程序提出修改建议后进行修改,对内容不详的进行补充完善,对需要新建制度的内容按标准进行编制。对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厂红头文件(有编号)如在范围、标准、内容等有与当前生产少量不相符的,按要求进行修定;如不能修改的,编写补充文件。

另外,为保证制度的规范,在已经整理出制度的基础上依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内容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修定,并要求用词准确、语言严谨、内容简洁,做到全面细致、文本格式统一。对于生产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尽可能的收集整理设备设施的基本状态和基础数据,并以流程图、图表形式进行描述,作为独立文件,起到形式辅助作用,更加形象易懂。

3.制度的执行与管理

制度出台后即进入制度的管理阶段。宣钢炼铁厂由综合办公室下属的企管部门负责制度的综合管理,对照行业企业完善本厂制度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厂生产、技术、能源、环保、机动、安全、党群系统对全厂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审核,形成现行制度的汇编,并实行版本管理,在厂局域网集中、统一管理,终端人员均可实现在线查询使用。另外,在制度的执行落实上,建立了制度执行、督导、考核体系,各职能科室是本专业(系统)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不仅负责本专业(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完善,而且对制度的落实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厂部、科室、车间、班组、岗位逐级考核标准和规则,做到每项制度有负责、有安排、有标准、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着力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四、结束语

制度问题是管理的根本性问题,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执行基础,好的企业必须要有好的制度。完善制度管理能够充分发挥管理功能,发挥组织的整体优势,使企业各系统能够更好的配合,实现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达到经营管理工作上下贯通;同时,有利于企业职工更好的了解工作流程,找对自己的位置,有法可依,使工作更顺畅,促动企业执行力得到提高,实现企业高效化运营。

参考文献:

[1]丁宁.对基础管理的反思.冶金经济与管理.2010(5):31-32

篇4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篇5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6

1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则

该公司承担了铁路科研与技术开发、设计、施工、专用器材生产的主要任务,在铁路、公路、土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民建工程等方面施工实力雄厚,完成了大批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工程,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赞誉。总的来说,管理制度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①制度要简单明了,易懂易记,一目了然,切忌冗长繁琐,难以操作。②规定要切合实际,不能要求太高,脱离实际,做不到;也不能太低,不起作用;③一旦公布执行,必须有其严肃性和约束力,且勿走形式。④要反复宣传和教育,缩短职工素质与制度要求之间的差距。⑤严格奖罚以保证制度的全面有效地实施。这就要求明确制定专门的奖罚制度以支持整套制度的有效实施。⑥弄清各个制度的对象,增强针对性,避免出现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现象。

2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2.1相关方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方不仅包括企业自身,还包括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等。施工企业加强对相关方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安全物资从不同渠道流入施工现场,造成安全隐患,施工企业应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的评价与选择、供货合同条款的约定、安全物资的进场验收等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2.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应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满足相关要求。

2.2.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2.2.3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就形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班组兼职巡查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某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应着重从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价、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面进行。

3.1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对危害因素的正确辨识和估计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可以按前面的预先性分析法进行。

3.2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包括: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火、防毒、防暑、防洪、防爆等方面的措施。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健全且切实可行。对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手架工程等,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必须细致、全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施工。

3.3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分级交底制度。①重点施工工程、专项项目等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底。②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项目施工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班组负责人进行交底。

3.4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企业应提倡优先选用新型的施工生产设备以及新的施工工艺和新的安全防护材料、器具。根据上述原则,该公司细化了下述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由于项目较多,仅对其主要项进行阐述):

3.4.1土方工程开挖方法一般分为人工开挖和机械开挖。在开挖深度不大、工程量较小的工程中,采用人工开挖,在受到机械设备供应的限制而工期要求限制不大时,也可采用人工开挖。人工开挖应遵守规范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挖掘大型基坑常采用机械挖掘,机械挖掘应注意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要求。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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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研生产管理;信息化;均衡生产;定量化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装备采购体制加速变革,航空企业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用户需求瞬息万变,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技术创新不断加速,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此外更面临多阶段任务并行和多型号任务并举的复杂局面,航空企业急需提升科研生产管理的水平,从生产为导向转向以市场为导向,从粗放经营转向成本控制。

企业的科研生产管理进度优化及控制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科研生产的成本、质量和工期,是保证航空企业科研生产按期完成、节约成本以及合理安排和供应资源的重要措施。良好的进度控制可以实现在既定工期内编制出最优进度计划,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定期的检查科研生产管理的进度情况,并将其和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偏差,就分析这个偏差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科研生产管理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修改原来的进度计划,如此循环直到实现合理的科研生产管理。本文优化航空企业科研生产管理的探讨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科研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现在是世界处于信息化的时代,推进航空企业科研生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航空企业的快速发展。

在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尚且没有广泛而深入地运用到企业科研生产管理中去;第二,信息资源未做到有效地共享,存在信息孤岛现象;第三,科研生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不合理,只关注于满足应急管理的需求。正是由于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航空科研生产管理方面凸显出以下这样四个问题,第一,科研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相对不足,型号间和单位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很大;第二,在科研生产的过程中跟踪和监控手段较落后,预防以及快速响应能力相对较弱;第三,在多种型号项目同时开展工作的状况下,型号之间的信息没有做到很好的共享与交流;第四,同一个型号项目的执行要素,如人财物和进度、质量等,在管理过程当中综合性体现的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科研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在于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构建科研生产管理的一体化集成信息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多型号项目集中控管能力,以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单一型号的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利用好并努力实现人、财、物以及信息等各因素的有机结合,以保证各项科研生产的顺利完成。

信息化建设的方法对策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航空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科研生产管理制度通过两条指挥线组织指挥系统,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航空科研项目的研制及发展。在传统的科研生产管理当中贯穿一系列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有合同管理、技术状态管理、计划管理、质量可靠性管理、试验管理、风险管理、经费管理等。对于单一型号项目的科研管理模式已日趋成熟,为单一型号精细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急需引进多项目管理理念,来保证企业的整体目标的实现。现在企业应该不断地完善军品任务责任令以及军品综合调度的管理制度体系,真正的做好对科研生产任务的全阶段和全寿命周期的管理,实现全过程管控、信息化、规范化、多元化、系统化和全方位管理。管理体系要进一步细化为具体作业文件,实现复杂问题变得简单化,简单问题变得流程化,流程问题变得信息化。第二,信息系统集成方法。本方法是根据企业的科研生产管理的实际状况,通过集成开发来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基于面向服务架构的应用集成的开发方式可以解决传统集成方法的弊端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多个应用程序运行于不同平台上且必须互相通讯的状况,这种集成方法尤其适用。第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从大的方面来讲,首先必须克服的是由航空科研生产管理的难度大和复杂性高所带来的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畏惧情绪;其次是科学地推进企业组织变革,进一步地优化管理流程;最后是要结合科研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需求、统筹策划和分布实施,以此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将信息化作为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的科学手段,不断优化航空企业的科研生产管理,是航空企业履行强军富国使命的根本要求。

2 科研生产管理中的均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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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知识管理;大型制造企业;进度管理

生产进度管理是大型制造企业生产管理的首要内容,其目的是在既定工期内完成客户所需的产品。大型制造企业具有生产规模大、产品结构复杂以及经营管理复杂等特点,因而其生产进度管理也比一般企业困难。

在实际的生产进度管理工作中,常用的方法有网络计划技术、甘特图、S型曲线比较法和香蕉型曲线比较法等。但是这些方法只能够反映实际生产进度与计划生产进度的比较信息,而不能回答诸如如何才能缩短生产周期、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返工情况的出现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生产进度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知识管理的目标就是力图能够将恰当的知识给最恰当的人,使他们能够做出最好的决策。因此,有必要探索研究以知识管理为基础的生产进度管理模式,将这两者的管理过程进行整合和优化,形成一种高效的生产进度管理模式。

1知识管理的基本概要

1.1知识管理的基本原理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资本形态,且比其它生产要素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和创造性,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知识管理肩负着企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正在日益成为当代企业管理工作的重心。

国内外有关知识管理的研讨日益频繁,但管理学家对知识管理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最常见的观点是:在适当的时候把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传达给适当的人员,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信息与知识,采取行动,产生效益。概括起来,知识管理的基本原理为:以知识作为知识管理的研究对象,研究的内容涉及到对知识的生产、组织、转换、获取、传播、共享等活动的各方面,这些活动的开展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环境的营造、学习与激励机制等密切相关,其特点是以知识为中心,以人为本,以信息工具为辅,通过知识的开发、组织发展、分发、使用等步骤,改进传统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绩效逐步改善。

1.2知识管理实施的关键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管理是一种促进企业审计、获取、生产、吸收、应用、保护知识以获得竞争优势与实现竞争目标的组织能力。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关键工作。

(1)知识管理与业务流程的融合

知识管理不能独立于企业的业务之外单独存在,必须与企业的业务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功效。知识管理是企业一种有意识采取的战略,它保证能够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送给最需要的人,最终达到提高组织业绩的目的。脱离企业业务的知识管理是无效的,也不会给企业带来效益。

(2)知识的转换

这里主要是指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相互转换。显性知识是以文字、数字、声音等形式表示的知识,可以很方便地用形式和系统的方式传递给他人。隐性知识是一种难于编码和度量、存在于个人头脑与各种组织中的属于经验、诀窍、判断、直觉、灵感以及组织惯例的那部分知识,具有高度的个人化,深深根植于个人的行动和切身经验以及价值观或情感中。

在知识管理领域,关于知识转换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是日本学者竹内弘高和野中郁次郎(1995)提出的SECI模型,如图1所示。

模型中知识的转换由四个环节不断循环完成。社会化是通过共享经验产生新的隐性知识的过程,完成隐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换;外化是把隐性知识表达出来成为显性知识的过程,完成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换;综合是将显性知识组合形成更为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体系的过程,完成显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换;内化是一个将显性知识形象化和具体化的过程,将综合产生的新的显性知识被组织成员吸收、消化,并升华成他们自己的隐性知识。国外的一些研究发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内部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转变速度往往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考虑如何使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转换达到良性循环。

2大型制造企业基于知识管理的生产进度管理模式

2.1基于知识管理的生产进度管理模式

生产进度管理是大型制造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一般过程是:信息资料的收集、产品结构分解、生产加工时间估算、生产进度计划编制、生产进度跟踪、偏差分析、进度调整,同时通过规范标准的方法对进度状况等信息进行沟通和文档化记录。目前大型制造企业对生产进度管理方法大都是一种基于过程控制的方法,它们主要侧重于对生产进度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步骤进行标准规范且细致的控制,来实现生产进度管理的目标。

同上述基于过程控制的生产进度管理方法不同,基于知识的生产进度管理更侧重于从知识管理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以往的进度管理过程,通过对影响生产进度的知识因素进行分析,形成生产进度知识的运行过程,同时与生产进度相关知识库进行集成(如图2所示)。

生产进度知识运作过程包括:生产进度知识沉淀、生产进度知识共享、生产进度知识应用和生产进度知识创新四个相互关联的过程。其中,生产进度知识创新是生产进度管理的目的,即产生新的生产进度控制的思想、方法、技术,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实施生产进度管理。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在于隐性生产进度知识显性化和显性生产进度知识内部化,而生产进度知识共享促进隐性生产进度知识显性化,生产进度知识沉淀、应用促进显性知识内部化。因此,生产进度

知识沉淀、生产进度知识共享、生产进度知识应用是实现生产进度知识创新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生产进度知识运作,产生新的生产进度控制的思想、方法、技术和体系,不断补充完善生产进度知识库。基于生产进度知识库,企业中各部门、人员就可以共享一致的生产进度管理术语、指导原则、技术知识以及进度的控制过程等,实现企业生产进度管理过程的重组与优化。

2.1.1生产进度知识沉淀

生产进度知识沉淀是指新的生产进度知识和新文化在大型制造企业扎根,内部化为企业知识和员工个人知识,并形成企业文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导致企业员工隐性生产进度知识的扩展。生产经营过程中,大型制造企业不断地吸收外界新知识、新文化,同时在生产知识创新阶段,企业内部也会产生大量新的生产进度知识,这些新知识、新文化是大型制造企业改进生产进度管理的关键要素。如果新知识得不到有效利用,那么这些知识只是短暂地留在企业。学习是实现生产进度知识沉淀的重要手段,企业员工是大型制造企业生产进度知识的主要载体。为了使新的生产进度知识和新文化能够较好地在企业沉淀,大型制造企业必须建立相关制度,鼓励员工学习新知识、新文化,建立良好的企业学习氛围。

2.1.2生产进度知识共享

生产进度知识共享是指通过企业员工之间共享交流个人的隐性生产进度知识,并以文字等,方式记录在企业的生产进度知识库中,生产进度知识共享实现了隐性生产进度知识向显性生产进度知识的转换。在大型制造企业内通过交流,实现生产进度知识的共享。生产进度知识不会因为共享而减少,却能使整个企业的集体智慧增加。若只是强调个人知识的增长,无法最大化企业整体的竞争优势,也无法将专家头脑中的隐性知识转换为企业的知识资产,并长久保留下来;相反,强调成员的协作,实现成员的知识共享和流动,就能快速提高企业的知识总量和集体智慧,增强企业生产进度管理的能力。

在实际生产进度管理过程中,由于隐性生产进度知识是高度个人化和难以规范化的知识,存在于个人脑海中;而且隐性生产进度知识能够衡量自身的价值,如果把知识传授给他人,就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利益。因此,建立生产进度知识的共享激励机制非常重要。例如,麦肯锡公司为了促进知识和信息在组织内的充分共享,打破了以往建立在客户规模和重要基础上内部科层组织体系,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识贡献率为衡量标准的评价体系。这样组织内的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成员都受到知识贡献的压力,企业可以使用物资和其他激励措施,来奖励那些将自己的知识共享给企业知识库的员工。

2.1.3生产进度知识应用

生产进度知识应用是指大型制造企业利用生产进度知识库中的显性生产进度知识去解决生产进度管理问题的过程,也是显性生产进度知识内部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导致员工隐性生产进度知识储备的扩展。随着员工把企业生产进度知识库中的显性生产进度知识运用到进度管理工作实践中,并得出相应的体会和经验,显性生产进度知识便被内化为隐性生产进度知识。知识管理促使大型制造企业重新思考,如何整理起零散的知识更有效地实施生产进度管理的问题。知识管理把生产业务流程与知识应用结合在一起,更加强化个人经验的迅速产生和快速积累,这实际上是对生产进度知识编码化、隐性生产进度知识和显性生产进度知识的升华,从而提高了大型制造企业生产进度管理的能力。

2.1.4生产进度知识创新

生产进度知识创新是指大型制造企业基于已有的生产进度知识,包括企业的显性生产进度知识和储存在员工大脑中的隐性生产进度知识,提出生产进度管理的新概念、新思想、新体系的过程,实现企业生产进度知识储备扩大的目的,它是前述三个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

生产进度知识创新是大型制造企业生产进度管理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大型制造企业生产进度管理的水平。它具有多个侧面,有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市场知识、组织知识等方面的创新,不仅包括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新工艺的创造应用,而且包括管理模式的变革、组织机制的重构等诸方面。

2.2支持环境

生产进度知识沉淀、生产进度知识共享、生产进度知识应用和生产进度知识创新四个过程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大型制造企业的环境支持。大型制造企业的支持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相关领域和内容。

2.2.1高层管理者的支持

如果缺乏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支持,生产进度知识管理注定要失败。得到最高管理层的支持,使得成立一个跨越各个部门的核心团队成为可能,同时使生产进度知识管理更容易得到员工的认同。大型制造企业高层管理者在生产进度知识管理中起着引导和推动生产进度知识管理的重要作用。

2.2.2信息技术平台

大型制造企业基于知识管理实施生产进度管理离不开一种有效的信息技术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得信息系统提供的文档管理、知识地图、专家地图、协作空间、全文检索等功能实现了生产进度知识由数据、信息到经验、知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样不仅能够完成基于二维综合知识地图的生产进度知识管理,同样也能够对大量的一般生产进度知识,包括隐性生产进度知识进行集中管理和多维度分类,并利用协作空间、知识社区等功能完成对从隐性生产进度知识到显性生产进度知识的转化过程管理。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加速交流,提高生产进度知识收集和利用的效率。

2.2.3激励机制

为了保障生产进度知识管理的实施效果,大型制造企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对于大型制造企业来说,生产进度意味着效益;而生产进度对于员工收益没有太大影响。因此,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进度相关联的员工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投入到生产进度知识管理中。另外,在知识共享阶段,员工一般不愿将其个人所掌握的隐性生产进度知识与他人共享,企业可以采取压力和奖励并举的措施,促进员工隐性生产进度知识的共享。

2.2.4企业组织结构

生产进度知识管理要求企业结构的扁平化和开放化,改变传统的层级结构,有利于实现相关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现代工程项目正朝着大型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项目的复杂程度较之以往大幅增加,生产进度需要通过严格的监控和管理才能得到保证。这些客观现实要求大型制造企业必须向知识型组织转变,积极构建生产进度知识管理体系。

2.2.5生产进度文化

成功实施基于知识管理的生产进度管理,大型制造企业需透过企业文化的改造,改变员工的思维模式,并培养生产进度知识分享的文化。企业的“生产进度文化”,是大型制造企业在生产实践中,经过长期沉淀,不断总结形成的由领导决策层倡导,为全体职工所认同的本企业的生产进度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在企业生产进度知识转换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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