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8: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央银行学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必须要通过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文章总结了作者在《货币银行学》教学工作方面的经验和体会.通过分析教材选择的原则、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为提高教学质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业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作为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有必要掌握基础性的金融理论知识,而《货币银行学》作为经济类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就是向学生讲授有关货币、信用、银行理论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为后续各专业课的掌握打下良好的基础。此课程具有专业性较强、涉及知识面广、与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等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时,注重各个教学环节,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作为一名年轻教师,怎样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尽快获得良好教学效果,确实不易。通过这五年的摸索与实践,得到一些经验和体会,诚与同龄人共勉。
一、根据教学要求,合理选用教材教材是教师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教材的选择一定要合适,因此,在选择教材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教材内容的先进性。教材内容应当反映本学科领域最新的发展现状,对于经济学类教材更是如此。随着西方金融理论研究的不断深人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货币银行学》教材应尽可能选择最新出版的教材,将新的、先进的金融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教材内容体系的合理性。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有关经济理论的教材编写方面,一般是将资本主义部分与社会主义部分分开编著。例如,《货币银行学》只讲述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而《社会主义金融理论》则介绍我国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及银行业逐渐与国际接轨,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截然分开的教材体系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教学需要。所以,在教材内容的编排上,二者结合程度的如何,也是选择教材的标准之一。
(三)、教材内容的难易性。教材内容一定要深浅结合,如果内容过易,没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就会觉得空洞乏味,调动不起他们的兴趣;而如果过难,学生学起来吃力,同样没有效果。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意选择既有启发性,又有一定难度的内容,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促使他们主动、自觉的学习。目前,《货币银行学》的教材很多,各名牌大学都出版了自编教材,教师选择教材的自由度增大,有很大灵活性。根据两年的摸索与实践,目前采用的教材是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由夏德仁编著的《货币银行学》,该书内容较新颖,重点突出,并在介绍各种货币银行学原理、金融理论的同时,还讲述了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的一些改革情况,从教材使用效果看,还是比较理想的。
二、区分不同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
《货币银行学》课程内容庞杂,主要包括:货币理论,信用、利息理论,银行体系,商业银行经营,中央银行制度,通货膨胀理论,外汇理论,国际收支理论等,所需知识涉及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由于内容丰富而课时又有所压缩,单一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必然会造成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且知识点量大时,学生往往很难记住的现象。鉴于此,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重点、难点内容,以教师精讲为主。对于货币银行学中的重、难点问题,宜采用教师精讲的方式。尽管这些年来,许多教育学者对这种传统型的教学方法提出了质疑,但是,就一些原理、概念、学证明等内容而言,采用此法是较适宜的。当然,要避免“填鸭式”、“满堂灌”的现象,采取一些配套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注重课前提问环节。课堂提问,使学生的思想注意力迅速集中起来,“逼”他们快速回忆起前一节课相关内容,以有利于本次教学。
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启发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路。比如,在讲授凯恩斯的货币传导机制:MsRIGNP的时候,就要启发学生,如果货币供应量Ms上升,利率是上升还是下降?为什么?利率下降,投资上升吗?投资增加,GNP如何变化?通过这种集体提问方式,使学生自己推导出作用原理。实践证明,通过这样的方式,同学们能够较快理解凯恩斯货币传导机制,效果较教师单一传授要好得多。
最后,还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经济学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它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通过学习《货币银行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有关原理解释现实经济现象,同时,通过分析经济现象,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所以,讲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运用实例。例如,在讲完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政策工具后,结合我国目前通货紧缩、总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情况,向学生讲授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在公开市场上收购债券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再比如,在讲授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时,结合了中国商业银行现在新开展的各种消费信贷业务。通过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避免了单纯讲授理论时的枯燥无味,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激发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的兴趣,使他们真正理解货币银行学中的有关理论,活学活用,而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的死记硬背。
(二)、学生已有所掌握的内容,采用教师、学生换位法。这种方法也就是以学生讲授为主。具体操作如下:(1)教师于下课前将讲授内容列出,引导学生准备。(2)给予充分准备时间,学生上台讲课。(3)讲完后,其他同学提问。(4)教师总结,点评。并对其中的难点重点给予正确解释。
教学实践中,我在讲述完凯恩斯和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后,布置了一道题目:凯恩斯理论和弗里德曼理论的区别与联系。规定下次上课时由学生主讲。一开始,没有人愿意上台,经过一番鼓励,一个平时成绩较优秀的同学主动走上讲台,有了这个开头,随后的气氛开始活跃起来,同学们也更加积极了,主讲之后的课堂提问也非常精彩。显而易见,这一方法的效果是明显的,它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通过“认真备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当然,换位法的使用也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应选择学生有一定掌握基础的内容,或在以前相关课程中有所涉及,或已有过必要的讲授;另外,教师最后的总结必不可少,避免主讲学生中一些不正确的内容误导其他同学。
(三)、学生较易理解掌握的内容,采用讨论法。讨论法一般是由教师提出论题,学生围绕论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加深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相互启发并达成共识。讨论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7-8人为宜,教师在课堂内巡视,做辅导答疑,最后,教师要及时总结评价,并对问题进行概括小结。例如,在讲授“利率对经济的影响”一节时,我提前布置了讨论题:降息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要求学生课后找资料,下节课分组讨论。讨论时,各组成员就自己搜集的材料,分别展开讨论,我在巡视过程中,提示学生运用实证分析法,重点分析降息对我国就业、产出、储蓄的影响。在随后的各组发言中,小组代表运用相关理论,结合真实数据,得出了降息对我国宏观经济目前影响尚不明显的结论。通过讨论,加强了书本知识和实际的联系,也使学生敢于大胆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
(四)、与热点问题相关的内容,采用学生提问法。由于教材受到编写、出版等时滞的影响,往往很难将最新的东西容纳进去,而我国的金融改革措施又不断推出,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能仅仅满足于课本内容,应将最新的金融发展状况介绍给同学们,使学生获得最新的信息。例如,在讲完“金融市场”一章后,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目前暂不能组织学生去银行、证券公司实地参观,为了有助于学生对该章内容的理解,我将《中国证券报》上的“货币市场”、“股票市场”、“资本市场”专版分别复印下来,人手一份,指导学生如何读懂金融类报刊,学会看股指、拆息以及金融专家写的评论文章。在阅读过程中,学生可自由提问,例如股指的计算,银行拆息的行情解读等。通过接触一些实践性强的热点问题,使学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觉,有助于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对此法很欢迎,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合理设计作业,提高学生科研能力
关键词:货币银行学;教学方法;教学质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业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作为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有必要掌握基础性的金融理论知识,而《货币银行学》作为经济类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就是向学生讲授有关货币、信用、银行理论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为后续各专业课的掌握打下良好的基础。此课程具有专业性较强、涉及知识面广、与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等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时,注重各个教学环节,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作为一名年轻教师,怎样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尽快获得良好教学效果,确实不易。通过这五年的摸索与实践,得到一些经验和体会,诚与同龄人共勉。
一、根据教学要求,合理选用教材教材是教师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教材的选择一定要合适,因此,在选择教材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教材内容的先进性
教材内容应当反映本学科领域最新的发展现状,对于经济学类教材更是如此。随着西方金融理论研究的不断深人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货币银行学》教材应尽可能选择最新出版的教材,将新的、先进的金融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教材内容体系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有关经济理论的教材编写方面,一般是将资本主义部分与社会主义部分分开编著。例如,《货币银行学》只讲述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而《社会主义金融理论》则介绍我国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及银行业逐渐与国际接轨,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截然分开的教材体系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教学需要。所以,在教材内容的编排上,二者结合程度的如何,也是选择教材的标准之一。
(三)教材内容的难易性
教材内容一定要深浅结合,如果内容过易,没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就会觉得空洞乏味,调动不起他们的兴趣;而如果过难,学生学起来吃力,同样没有效果。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意选择既有启发性,又有一定难度的内容,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促使他们主动、自觉的学习。
目前,《货币银行学》的教材很多,各名牌大学都出版了自编教材,教师选择教材的自由度增大,有很大灵活性。根据两年的摸索与实践,目前采用的教材是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由夏德仁编著的《货币银行学》,该书内容较新颖,重点突出,并在介绍各种货币银行学原理、金融理论的同时,还讲述了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的一些改革情况,从教材使用效果看,还是比较理想的。
二、区分不同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
《货币银行学》课程内容庞杂,主要包括:货币理论,信用、利息理论,银行体系,商业银行经营,中央银行制度,通货膨胀理论,外汇理论,国际收支理论等,所需知识涉及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由于内容丰富而课时又有所压缩,单一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必然会造成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且知识点量大时,学生往往很难记住的现象。鉴于此,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重点、难点内容,以教师精讲为主
对于货币银行学中的重、难点问题,宜采用教师精讲的方式。尽管这些年来,许多教育学者对这种传统型的教学方法提出了质疑,但是,就一些原理、概念、学证明等内容而言,采用此法是较适宜的。当然,要避免“填鸭式”、“满堂灌”的现象,采取一些配套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注重课前提问环节。课堂提问,使学生的思想注意力迅速集中起来,“逼”他们快速回忆起前一节课相关内容,以有利于本次教学。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启发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路。比如,在讲授凯恩斯的货币传导机制:MsRIGNP的时候,就要启发学生,如果货币供应量Ms上升,利率是上升还是下降?为什么?利率下降,投资上升吗?投资增加,GNP如何变化?通过这种集体提问方式,使学生自己推导出作用原理。实践证明,通过这样的方式,同学们能够较快理解凯恩斯货币传导机制,效果较教师单一传授要好得多。最后,还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经济学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它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通过学习《货币银行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有关原理解释现实经济现象,同时,通过分析经济现象,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所以,讲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运用实例。例如,在讲完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政策工具后,结合我国目前通货紧缩、总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情况,向学生讲授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在公开市场上收购债券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再比如,在讲授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时,结合了中国商业银行现在新开展的各种消费信贷业务。通过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避免了单纯讲授理论时的枯燥无味,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激发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的兴趣,使他们真正理解货币银行学中的有关理论,活学活用,而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的死记硬背。
(二)学生已有所掌握的内容,采用教师、学生换位法
这种方法也就是以学生讲授为主。具体操作如下:(1)教师于下课前将讲授内容列出,引导学生准备。(2)给予充分准备时间,学生上台讲课。(3)讲完后,其他同学提问。(4)教师总结,点评。并对其中的难点重点给予正确解释。
教学实践中,我在讲述完凯恩斯和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后,布置了一道题目:凯恩斯理论和弗里德曼理论的区别与联系。规定下次上课时由学生主讲。一开始,没有人愿意上台,经过一番鼓励,一个平时成绩较优秀的同学主动走上讲台,有了这个开头,随后的气氛开始活跃起来,同学们也更加积极了,主讲之后的课堂提问也非常精彩。显而易见,这一方法的效果是明显的,它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通过“认真备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当然,换位法的使用也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应选择学生有一定掌握基础的内容,或在以前相关课程中有所涉及,或已有过必要的讲授;另外,教师最后的总结必不可少,避免主讲学生中一些不正确的内容误导其他同学。
(三)学生较易理解掌握的内容,采用讨论法
讨论法一般是由教师提出论题,学生围绕论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加深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相互启发并达成共识。讨论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7-8人为宜,教师在课堂内巡视,做辅导答疑,最后,教师要及时总结评价,并对问题进行概括小结。例如,在讲授“利率对经济的影响”一节时,我提前布置了讨论题:降息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要求学生课后找资料,下节课分组讨论。讨论时,各组成员就自己搜集的材料,分别展开讨论,我在巡视过程中,提示学生运用实证分析法,重点分析降息对我国就业、产出、储蓄的影响。在随后的各组发言中,小组代表运用相关理论,结合真实数据,得出了降息对我国宏观经济目前影响尚不明显的结论。通过讨论,加强了书本知识和实际的联系,也使学生敢于大胆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
(四)与热点问题相关的内容,采用学生提问法
由于教材受到编写、出版等时滞的影响,往往很难将最新的东西容纳进去,而我国的金融改革措施又不断推出,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能仅仅满足于课本内容,应将最新的金融发展状况介绍给同学们,使学生获得最新的信息。例如,在讲完“金融市场”一章后,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目前暂不能组织学生去银行、证券公司实地参观,为了有助于学生对该章内容的理解,我将《中国证券报》上的“货币市场”、“股票市场”、“资本市场”专版分别复印下来,人手一份,指导学生如何读懂金融类报刊,学会看股指、拆息以及金融专家写的评论文章。在阅读过程中,学生可自由提问,例如股指的计算,银行拆息的行情解读等。通过接触一些实践性强的热点问题,使学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觉,有助于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对此法很欢迎,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合理设计作业,提高学生科研能力
(一)、教材内容的先进性
教材内容应当反映本学科领域最新的发展现状,对于经济学类教材更是如此。随着西方金融理论研究的不断深人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货币银行学》教材应尽可能选择最新出版的教材,将新的、先进的金融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教材内容体系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有关经济理论的教材编写方面,一般是将资本主义部分与社会主义部分分开编著。例如,《货币银行学》只讲述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而《社会主义金融理论》则介绍我国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及银行业逐渐与国际接轨,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截然分开的教材体系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教学需要。所以,在教材内容的编排上,二者结合程度的如何,也是选择教材的标准之一。
(三)、教材内容的难易性
教材内容一定要深浅结合,如果内容过易,没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就会觉得空洞乏味,调动不起他们的兴趣;而如果过难,学生学起来吃力,同样没有效果。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意选择既有启发性,又有一定难度的内容,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促使他们主动、自觉的学习。
目前,《货币银行学》的教材很多,各名牌大学都出版了自编教材,教师选择教材的自由度增大,有很大灵活性。根据两年的摸索与实践,目前采用的教材是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由夏德仁编著的《货币银行学》,该书内容较新颖,重点突出,并在介绍各种货币银行学原理、金融理论的同时,还讲述了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的一些改革情况,从教材使用效果看,还是比较理想的。
二、区分不同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
《货币银行学》课程内容庞杂,主要包括:货币理论,信用、利息理论,银行体系,商业银行经营,中央银行制度,通货膨胀理论,外汇理论,国际收支理论等,所需知识涉及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由于内容丰富而课时又有所压缩,单一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必然会造成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且知识点量大时,学生往往很难记住的现象。鉴于此,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重点、难点内容,以教师精讲为主
对于货币银行学中的重、难点问题,宜采用教师精讲的方式。尽管这些年来,许多教育学者对这种传统型的教学方法提出了质疑,但是,就一些原理、概念、学证明等内容而言,采用此法是较适宜的。当然,要避免“填鸭式”、“满堂灌”的现象,采取一些配套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注重课前提问环节。课堂提问,使学生的思想注意力迅速集中起来,“逼”他们快速回忆起前一节课相关内容,以有利于本次教学。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启发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路。比如,在讲授凯恩斯的货币传导机制:MsRIGNP的时候,就要启发学生,如果货币供应量Ms上升,利率是上升还是下降?为什么?利率下降,投资上升吗?投资增加,GNP如何变化?通过这种集体提问方式,使学生自己推导出作用原理。实践证明,通过这样的方式,同学们能够较快理解凯恩斯货币传导机制,效果较教师单一传授要好得多。最后,还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经济学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它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通过学习《货币银行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有关原理解释现实经济现象,同时,通过分析经济现象,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所以,讲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运用实例。例如,在讲完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政策工具后,结合我国目前通货紧缩、总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情况,向学生讲授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在公开市场上收购债券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再比如,在讲授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时,结合了中国商业银行现在新开展的各种消费信贷业务。通过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避免了单纯讲授理论时的枯燥无味,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激发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的兴趣,使他们真正理解货币银行学中的有关理论,活学活用,而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的死记硬背。
(二)、学生已有所掌握的内容,采用教师、学生换位法
这种方法也就是以学生讲授为主。具体操作如下:(1)教师于下课前将讲授内容列出,引导学生准备。(2)给予充分准备时间,学生上台讲课。(3)讲完后,其他同学提问。(4)教师总结,点评。并对其中的难点重点给予正确解释。
教学实践中,我在讲述完凯恩斯和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后,布置了一道题目:凯恩斯理论和弗里德曼理论的区别与联系。规定下次上课时由学生主讲。一开始,没有人愿意上台,经过一番鼓励,一个平时成绩较优秀的同学主动走上讲台,有了这个开头,随后的气氛开始活跃起来,同学们也更加积极了,主讲之后的课堂提问也非常精彩。显而易见,这一方法的效果是明显的,它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通过“认真备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当然,换位法的使用也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应选择学生有一定掌握基础的内容,或在以前相关课程中有所涉及,或已有过必要的讲授;另外,教师最后的总结必不可少,避免主讲学生中一些不正确的内容误导其他同学。
(三)、学生较易理解掌握的内容,采用讨论法
讨论法一般是由教师提出论题,学生围绕论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加深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相互启发并达成共识。讨论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7-8人为宜,教师在课堂内巡视,做辅导答疑,最后,教师要及时总结评价,并对问题进行概括小结。例如,在讲授“利率对经济的影响”一节时,我提前布置了讨论题:降息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要求学生课后找资料,下节课分组讨论。讨论时,各组成员就自己搜集的材料,分别展开讨论,我在巡视过程中,提示学生运用实证分析法,重点分析降息对我国就业、产出、储蓄的影响。在随后的各组发言中,小组代表运用相关理论,结合真实数据,得出了降息对我国宏观经济目前影响尚不明显的结论。通过讨论,加强了书本知识和实际的联系,也使学生敢于大胆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新晨
(四)、与热点问题相关的内容,采用学生提问法
由于教材受到编写、出版等时滞的影响,往往很难将最新的东西容纳进去,而我国的金融改革措施又不断推出,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能仅仅满足于课本内容,应将最新的金融发展状况介绍给同学们,使学生获得最新的信息。例如,在讲完“金融市场”一章后,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目前暂不能组织学生去银行、证券公司实地参观,为了有助于学生对该章内容的理解,我将《中国证券报》上的“货币市场”、“股票市场”、“资本市场”专版分别复印下来,人手一份,指导学生如何读懂金融类报刊,学会看股指、拆息以及金融专家写的评论文章。在阅读过程中,学生可自由提问,例如股指的计算,银行拆息的行情解读等。通过接触一些实践性强的热点问题,使学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觉,有助于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对此法很欢迎,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合理设计作业,提高学生科研能力
【关键词】经理国库 财政专户 预算法 发行准备
《预算法》第二次修改稿第五十一条是有关政府财政预算账户问题的立法条款,在该条款中由于没有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及其相关预算支出监督功能规定,受到很多专业人士与金融专家的不同意见。本文正是在专业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预算执行实践,对上述五十一条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
上述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和依法设立的财经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前款规定的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单一国库账户管理体系。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从上面的表述,我们很容易发现,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预算执行与管理过程中,其经理国库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和分离了。而且五十一条的表述也不符合现代法治语境,值得商榷。
经理国库是现代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家金库均设置在央行。我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有关人民银行的之职责(七)经理国库。也就是说,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但是我们看到第五十一条对人民银行经理国库问题的规定是模糊的,存在很大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引起部门之间的冲突,明显的不但冲淡了人民银行在国家预算中经理国库的职责,而且可能与《人民银行法》出现矛盾。无论如何,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有法律的规定与货币银行学的学理基础支持的。因此我认为《预算法》修改草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除了与《人民银行法》不协调外,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分割了国库的统一性。根据《草案》,我们发现,同时存在着两个平行的国库。虽然提到了统一国库存,一个是央行的国库,一个是在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平行国库问题,在我国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一般预算内税收收入归入央行国库,预算外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选择商业银行账户。在目前财政体制下,预算外收入比例大约占一半,也就是说,多达50%的财政收入没有进入央行国库,而是在另外的国库里,显然是对人民银行法经理国库法定职能的分离。使得两部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参考国际实践,有些国家在中央银行之外也有开设财政专户的,但是,这些财政专户都是一些次要的,辅账户,为了收支方便,不是主体性账户。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国库收入归纳到国家银行是天经地义的,也便于自我控制与使用。若国家把很大比例的收入放置于商业银行不合现代国家的专业化管理原则。因此我认为,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表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而不能刻意回避或模糊化。
第二,与草案第一稿比较,虽有很大进步,取消了国库的相关表述,但与商业银行法之间会产生不协调。我们考察现行《商业银行法》,没有国库的业务职能。经理国库与国库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有非常大的区别。经理国库说明其具有主体性地位,国库,只是一个作用。中央银行的独特地位是它同时具有预算执行主体的资格。商业银行不可能参与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第五十一条的安排,商业银行法需要做相应修改,其业务范围在接受公众存款之外,同时接受财政性存款或预算资金。
第三,在法币政策下,国库收入属于法币发行流通的准备。我国的人民币属于法币。人民币发行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没有法定准备金。也就是说我国人民币发行是根据需要计划发行。没有法定准备不等于没有实际准备。货币发行需要一定准备金是货币银行学的基本常识。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流通需要一定的物质保证。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货币发行的铸币税也归财政,财政就承担了人民币发行准备金的责任。财政收入归央行国库,对维持人民币流通秩序,与币值稳定起到基础性的支持。我们知道,从理论上,预算收入归央行国库,能够减少广义的货币流通量,也相应地减少现金投放量。如果存放于商业银行,则会增加货币投放。
第四,预算资金的安全性问题。我们知道,从理论上来说,商业银行会面临经营不善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一旦商业银行出现经营风险,预算资金也面临风险。为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必须给予优先受偿的法律安排。因此预算账户的选择就成了问题。是一般性存款账户,还是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属于信托资产,根据《信托法》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一般存款账户,则没有优先受偿权。若要确立优先受偿,必须开设信托账户。若是信托账户,受《信托法》限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运用信托资金。商业银行就不能将财政存款作为一般性资金来源运用。而且信托账户与存款账户的性质是有区别的,不能像存款账户一样结算。如此涉及对《信托法》进行相应的修订。若《信托法》对信托账户运行进行修订,使之具有支票存款账户功能,必将淆信托与银行分业的基本原则,给信托银行化提供法律便利。
第五,货币政策问题。从货币政策的实践与理论上,也支持实施央行集中统一经理国库制度。货币政策是最重要的现代经济的宏观调控工具。国库制与经理国库制对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完全不同。在财政专户情况下,财政资金表现为M1,通过货币乘数作用,进而影响M2水平。央行对货币供应量控制处于被动地位。在经理国库情况下,国库资金虽然表现为央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但它不属于基础货币范畴。央行可以主动调控货币供应量。未来我国货币政策功能必定加强,等于增加央行的宏观调控的能力与效率。以目前平均1.5万亿财政专户资金估算,按目前M1与M2的比例关系,影响到M2有 5万亿,也就是说我国的广义货币供应量可以减少因此大约5万亿。可以说它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很大。显然货币政策的意义远远大于财政专户的便利性。二者对经济的影响结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第六,腐败问题。人民银行集中经理国库也有助于发挥预算监督作用,完善国库资金的安全。从广东佛山财政局案、江西波阳财政局案等案例分析,均是发生在自我控制的财政专户,由于缺乏央行监督制约,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有利于杜绝职权腐败,压缩职权人士寻租空间,如江苏财政厅张美玉案,利用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调配权,谋取个人私利。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考量,《预算法》草案第二稿第五十一条有关国库问题方面的条文中应该明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同时兼顾到我国预算实践,在经过人民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设立若干财政专户,并明确此等财经专户属于辅账户,只能是预算资金中的较少一部分。
参考文献
[1]【美】大卫.H.弗里德著,潘文星译.货币与银行[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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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陈铨亚.中国本土商业银行的截面―宁波钱庄[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通常我们将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三部分,即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虽然也有其他归纳方法,如美国132所大学的通用教科书《货币、银行和经济》认为中央银行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控制货币数量与利率,即控制货币供给的职能;二是防止大量的银行倒闭,即最后贷款人职能;此外,还有一些日常职能,如为商业银行和政府提供服务,发行通货,充当政府顾问等职能。〔1〕我国青年学者陈晓先生的博士论文《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将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归纳为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三个方面。〔2〕显然,上述几种观点的区别更是明显。无疑,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和国家银行的职能是没有争议的。
但对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从中央银行的演变过程看,早期的中央银行主要是作为政府(国家)银行而存在的,如1668年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稍后建立的中央银行则更多地是为了发挥发行银行的职能,如1816年拿破仑战争结束时创立的奥地利国家银行,是为了恢复国家货币价值而建立的,以后德国、瑞士和意大利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出于统一货币发行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gooelhart)指出:“1900年以前,有关中央银行的作用的经济分析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集中发行钞票和进行国家黄金储备,而如果集中,中央银行又如何控制这个问题”。〔3〕可见,早期的中央银行并没有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
然而,中央银行一旦拥有国家银行和发行银行的职能,它们在银行系统内的中央地位,它们作为政府银行的“政治”权力,它们对国家大部分的铸币储备控制,以及最重要的是它们通过商业汇票的贴现而提供额外现金、货币的能力,使它们变成了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不仅持有它们自己的一大部分(现金)储备,以同中央银行取得平衡,而且在困难时刻还要依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古德哈特指出:“在19世纪初创立的中央银行的多数例子中,它们作为银行的银行作用的全部结果在初创时还只能模糊地察觉到,这些职能是从该系统内部各种关系中自然地发展起来的。”〔4〕我们知道,英格兰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还是白芝浩1873年在《伦巴特大街》里首次揭示的。
那么,银行的银行职能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古德哈特指出:“在历史的经济过程中,这种地位的建立是为了承担起责任使中央银行去发挥它自由决定金融管理的特定艺术,普遍地对银行系统的健全予以全面的支持和负责。”而“这种管理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个是同经济中货币总状况有关的宏观功能与职责;另一个是同银行系统(个别)成员的健全与福利有关的微观功能”。〔5〕后来,前一种宏观职能我们将它称为货币政策,后一种微观职责则称为金融监管(或银行监管)。中央银行的演进表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职能逐步得以加强,以致到纸币本位制确立以后,银行的银行职能的两个方面: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若将中央银行的职能界定为发行银行、国家银行、银行的银行,即使不能说其是错误的,但其至少也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只有当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以后,它才成为一家真正的中央银行。众所周知,早期中央银行有不少原来是商业银行,即使当它承担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如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它也依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例如,在英国,《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将银行分为两个部:一是发行部,负责货币发行;二是银行部,从事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后来,出现了承担银行的银行职能的需要。显然,这种职能和它们同时具有的商业银行身份存在利益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根本性的和难以调和的,结果是,中央银行只能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它们变成了纯粹的中央银行。限制或“剥夺”中央银行私人股东的权利甚至将商业银行收归国有也出于同样的原因。例如,《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当然,先前的股东得到了补偿),同时,该法授权英格兰银行管理商业银行。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英格兰银行有建议权、要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命令权。〔6〕
早期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同时具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英格兰银行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直到1997年5月以前,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一直在强化之中,《1979年银行法》、《1987年银行法》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授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监管权力。根据1985年政府的《银行监督》白皮书,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由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总裁共同组成的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协助银行(该行设有银行监督处)完成监督职责,〔7〕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是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能。其他如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葡萄牙、爱尔兰、希腊等国也有类似情况。如1975年,对葡萄牙信贷机构的监管权也由财政部转至中央银行。1982年,希腊的金融监管权由通货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而修改后的《新西兰储蓄银行法》扩大了中央银行的监督权。〔8〕但是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一直没有同时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如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瑞典等,究其原因,除德国中央银行一向独立性较强(二战时除外),因而没有取得金融监督权力外(这一点下面会加以讨论),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大多从属于财政部,财政部将其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金融监管就由下属别的部门负责了。当然,仅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美国联储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美国还有一大堆政府监管机构,它们之间的职责在法律上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是相当不清楚的。如果严格归类,应当说是没有监管权力的。
古德哈特指出:“在各国,中央银行都在支持其商业银行方面发挥某些作用,因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提供最后贷款者的援助;但是,中央银行同为此目的而专门成立的各种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如何分担保险、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各国却不尽相同,无论是比较狭义的银行系统而言,还是就比较广义的金融体系而言”。〔9〕当然,这种不同本身不一定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各种结构变化表面上破除了银行系统与其他金融中介之间的障碍,因此,以中央银行为一方,同以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另一方的职责分工问题,就成了主题”。〔10〕金融创新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
概括起来,支持者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职能,金融监管职能是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因此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行使。如在澳大利亚,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责任与其货币调控职能可能出现冲突,但“坎贝尔委员会”和“马丁小组”一致认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最有效地将这两项职责协调起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不仅应继续保留其金融监管职能,而且应通过立法扩大其监督权。〔11〕
第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独立的中央银行是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分类设立只负责监管而无其他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只能造成监管的松驰,并造成极为不利的结果。美国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就持这种观点:“根据美国的经验,最不利的选择是让一个除监督某一类机构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职能的机构来搞银行监督。美国的储蓄和信贷行业曾是这种情况……实际情况是,这种监督当局实际上被他们的监督对象控制着。……这个行业的很大一部分已破产。……大多数估计,今后几年用于挽救存户的支出,大约要在2500亿美元以上。这就是监督不严格的教训”。〔12〕沃尔克先生的观点还可以找到实证分析的印证。英国学者古德哈特和斯哥梅克1993年对24国全国性的104家破产银行进行了调查,评价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应该联合还是分离,其中一个结论是:与实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分离体制的国家相比,联合体制国家的破产数较少。〔13〕不过这本身并不能说明问题,正如作者在随后指出的那样:“银行破产数少的体制并不一定在福利上是有效的”。〔14〕支持者的其他理由还有诸如中央银行拥有实施金融监管所必需的信息和充足的资源等。〔15〕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和前述的第一点理由相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虽然相互联系,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并且这两种职能是会存在冲突的,因此应加以分离,不宜由中央银行同时兼有。例如,瑞士一个负责修改银行法的专家小组,就反对把金融监管职能由联邦银行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其理由是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银行监管和实施货币与外汇政策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不同职能必须由法律界限清楚的不同机构来履行,虽然这种区别不应妨碍它们之间的协调。〔16〕
笔者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除上述理由外,笔者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几乎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各国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地位已是大势所趋。独立后的中央银行虽然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可享有公权力,但因为其独立于政府的性质,如果兼有金融监督职能,意味着政府没有金融监管职能,而这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接受的。从法律上界定,金融监管职能无异属于行政职能的范畴,因此只能划归政府行使。这也许是中央银行获得独立的代价吧。就象当年中央银行获得金融监管职能时,要丧失商业银行职能一样。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德国、美国等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央银行,就缺乏法定的监管职能,而几乎所有后来和现在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都隶属于政府。换言之,中央银行只有在隶属于政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具有属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的金融监管职能。英国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在英格兰银行获得货币政策决定权两周以后,财政大臣就宣布: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将转移到重组后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今后英格兰银行的职责将集中在实施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环境的稳定方面。总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职能两者在法律上是不相容的,上述沃尔克先生的观点可能带有一个老中央银行家的职业偏见,但是笔者奇怪强烈支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陈晓博士怎么会对中央银行同时兼有金融监管职能持同样强烈的肯定意见呢?不错,中央银行实施监管比任何其他机构具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优势,但这决不能成为中央银行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理由,如果以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去设计和衡量一种制度,那么,专制无疑是比民主更有效率的一种制度。
第二,正象古德哈特所指出的那样,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通常认为,货币政策仅通过银行体系发挥作用,事实上,中央银行即使具有金融监管职能,也只限于银行监管。但随着“全能化银行”的出现和扩展,中央银行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金融监管职能涵盖整个金融体系,要么完全放弃金融监管职能,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中央银行只能选择后者。我们可以从德国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国家的中央银行无一具有监管职能这一点找到例证。同样的例证是,最近宣布多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的英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制度已经打破,形成了全能银行制度,这两者不能说没有联系。
第三,纸币本位制的确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货币政府的作用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将本质上并不属于中央银行必要职能的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古德哈特说:“中央银行更具魅力的职能是指导实现货币政策的实施”。〔17〕总之,从本质上说,一家独立的,专责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才是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中央银行。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但并不是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可以截然分开的,恰恰相反,两者应当是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运用本法律所赋予的货币方面的权力,以稳定货币为目的,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和提供给经济部门的信贷量,并且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虽然,德国联邦银行是没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但联邦银行仍参与了银行监督工作。《联邦银行法》要求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之间进行密切合作。该局不专门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而就近利用联邦银行对地区性业务的熟悉和专业知识。它们相互交换情报,这对于各自实现其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当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打算制定一般条例时,它必须与联邦银行达成一致,而在其他场合,联邦银行仅仅参与协商。联邦银行还通过州中央银行以信用机构必须提供的报告、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为基础实行连续的监督。联邦银行将这些材料和它的评论交给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该局则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18〕
在美国,虽然对联储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对联储没有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能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尽管联储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授权,却并不表明联储不参与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相反,联储积极参与有关监管活动。〔19〕根据《联邦储备系统法》第4条规定,允许联储实施“该法所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的必要的附带权力”。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和作为美国的财务机构是该法所规定的金融业务,这样,监督政府证券市场和指定参与该市场的主要证券商(primarydealer)便成了“必要的附带的权力”。进行这种监管的目的,是为联邦储备系统提供信心保证,保证政府证券交易由可靠的证券商进行,这些证券商能够谨慎地从事业务活动。当然,联储的这种监管是以证券商接受主要证券商(即政府证券商)这一法定地位为前提的。1982年,负责执行联储公开市场业务指令的纽约储备银行,设立了证券商监督处(dealersurveillanceunit),更密切地监控主要证券商的业务活动和市场行为。同证监会相比,联储对政府证券市场与证券商并没有管理控制和执法的权力,但是,联储的确可以通过取消主要证券商的法定地位或报告制度等手段,确保证券商自愿遵守其要求。联储对非主要证券商没有这样的监督作用,但1984年,联储对于从事政府证券业务的非主要证券商,建立了一个自愿报告制度。1985年,联储了自愿性的资本适宜度指导准则,旨在为不属于证监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或联储监管的证券商提供一个指导。这个指导性准则试图通过附加性手段为未监管的证券商的客户提供保护。总之,联储虽然没有监管证券的法定职能,但却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参与了证券监管活动。证券监管尚且如此,可以想象,联储会更积极地介入与其关系更为密切的银行监管了。如审批许多银行的合并申请,并决定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活动的许可范围等,此外,还监督对禁止贷款歧视和不真实报表的法律实施。〔20〕
还应当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这里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即审慎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者等,对于存款保险,各国作法不一,但对于最后贷款者职能,各国无一例外地均由中央银行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以下的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由于两个相关因素,中央银行有重返原先基本角色的倾向:(1)监管功能从中央银行控制转向更为直接地服从于政府的独立机构,这是结构发展的结果。由于银行体系界定日益模糊,使中央银行更不容易规劝银行俱乐部成员在银行救援中合作,所以,中央银行更不易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组织合作,更需要转向政府的法规措施和终极金融支持;(2)中央银行作为唯一可获得即刻的清偿来源的角色意味着,即使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正式分离,两个机构在实践中还得有更紧密的合作”。〔21〕
还是古人说得好,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关键在于顺应时代潮流。
二、货币政策规范的法律选择
货币政策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并且这种重要性正日益得到加强。然而,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法律的权威无所不在的法治社会,货币政策本身却依然很少或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控制,各国立法都没有货币政策法,只有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虽然是货币政策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货币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行为,对这样一种重要的行为,仅有对行为主体-中央银行的法律规范,而没有行为规则本身,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然是不尽理想的。当然,中央银行法中还规定了如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等内容,但对于货币当局如何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达到货币政策的目标这一最关键的问题,却均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货币政策成了经济学家的专利,而法学家们很少涉及的原因。其结果就象本节标题一样,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实际上就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虽然还有大量的中央银行制定的法规,但那不是约束中央银行本身的行为的。
19世纪20年代英国的货币论战中,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虽然都赞成应该有一个中央银行,认为具备唯一发行权的中央银行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这两个学派在调节纸币发行规则的需要上存在着分歧,通货学派坚决要求有一个受约束的权威机构,银行学派则坚决主张有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机构。〔22〕这两派的持续论战后来成为经济学中争论激烈的一个理论问题,即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也称货币规范理论。所谓货币政策规范,简言之,“就是货币当局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23〕在西方,自50年代以来,主要存在着两种影响最大的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一是凯恩斯学派所主张的“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即银行学派所主张的不受约束的中央银行;二是货币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即通货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
这两种理论分别涉及复杂的经济学理论,笔者在这里不准备作详细阐述,只能作一简单的介绍。〔24〕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其内容是货币当局为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时,必须根据对当时的经济运行状况的观察和对未来经济运行走向的预期作出权衡取舍,以使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和利率水平的升降与经济运行态势相适应。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就是给予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所谓按规则行事的货币当局以特定的任务,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以完成其任务。〔25〕从法律的角度看,是要求中央银行依法办理即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弗里德曼进一步指出了其具体内容:由立法机构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货币供给量稳定变动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这个规则(或是由货币当局自己实施,或是由立法机构指令贯彻),以使货币供给量逐季逐月甚至逐日地按照某一具体年率比例有比例增加。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明确货币供给的定义。(2)说明什么是货币供给量的固定增加比率。实际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弗里德曼货币学派理论的主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货币学派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比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更为可行,但他们自己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并不是一种最优规范,而是一种在现在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条件下最为可行的次优规范。随着这种政策规范的采用和对货币制度认识的深化,效果更好的政策规范就能设计出来。为了使货币政策成为私有企业经济的一根支柱,而不是对私有经济基础的一种威胁,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是现时唯一可行的选择。〔26〕
周慕冰先生指出,相机抉择与按规则行事之间的争论,是两种货币政策规范理论的争论,更是两种经济哲学思想的争论。前者的经济哲学基础是:考虑到因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未来而引致的需求扰乱现象,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就会陷于周期性波动之中,从而与其理想运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授予政府当局以广泛的权衡权力,进行相机干预,以使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接近它的理想运行。后者的哲学基础则是:考虑到不可捉摸的自然失业率现象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不应当用货币供给量的稳定增长来缩小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的差异,而政府的有限干预只能限定在保证货币供应量按固定规则稳定增长这一点上。
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目的都在于提出一种政策主张,而这种政策主张又往往会反映在立法上。19世纪30年代以前,通货学派占主导地位,如《1844年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信用限额。但是,自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危机直到70年代中期,主要是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占主导地位,而从70年代中期-通常以弗里德曼于1975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为标志-开始,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逐渐成为“国际时髦”,稳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政策主张逐渐被一些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当局所采纳,如美国、德国。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如英国。新晨
但是,从立法上看,除了通货学派在《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里加进了信用限额(到30年代连这一点也不存在了)外,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的主张从来没有体现在立法上,70年代,中央银行采用货币学派的理论,主要是技术性的,即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控制的重要指标,并没有接受其固定规则。实际上,经济学家关心的主要也就是这一点。结果是,中央银行一直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也是由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要让中央银行按规则行事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恰恰相反,“许多中央银行家都倾向于将其任务视为一种艺术,在施行中依靠聪明人的直觉胜过于依靠精确的分析”。〔27〕经常引为例证的一句话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杰出的中央银行家蒙塔古?诺曼在被问及他作出一项决定的理由时回答道:“主席先生,什么是理由?我没有理由,我只有直觉”。〔28〕更糟糕的是中央银行的行动不仅缺乏明确依据,而且对其行动的目标、效果也是模糊不清和难以评判的。美国参议员威廉?普罗克斯迈尔对联储前主席威廉?麦克切斯克?马丁的评论,就很好地说明了评价货币政策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我十分敬佩你的能力。我认为你是一位杰出的和有才华的人。每个人都会同意这一点。但事实上,当你以高深莫测的专门术语显示或论述你的才华时,就好比要把牛奶蛋糕往墙上挂一样。坦率地说,马丁先生,没有特定的目标、标准和指南,国会就不可能对你实施任何监督。我想你是明白这一点的”〔29〕。可是这位参议员还不明白的一点是,即使有特定的目标,要监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依然是不可能的。例如,美国1979年开始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1982年国会试图控制它(根据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应该是遵循固定规则的)。结果,每次联储向国会报告时它总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以符合国会规定的指标。国会的规则对中央银行毫无作用。货币政策虽然是一种职能和权力,但更多地表现为技术和专业知识,许多中央银行甚至有一套自己的专门语言(如著名的fed语言),这些模棱两可的语言就象相士伸出的三个手指,让人难以捉摸。货币政策运作的不透明性,往往成为人们责难的口实。总是声称缺乏制约的权力是社会罪恶的根源的那些政治家们,尽管他们自己恨不得也有这样的权力,对中央银行的这种几乎没有什么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大都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这也是许多政治家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原因。但因为人们宁愿相信中央银行也不愿相信他们-他们的守法记录更糟糕,反对中央银行有自主决定货币政策的地位(即独立性)往往不会成功,就进而反对中央银行有自由决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即自由裁量权),不过同样也没有取得成功。例如,1973年美国国会议员曾提出一个固定利率的法案,试图限制联储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因遭到联储的强烈反对而搁浅。〔30〕
既然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加以限制,那么只能从组织法的角度确保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致被滥用。综观各国中央银行法,均采用更为注重内部权力制衡的理事会制(许多国家的委员会制后改为理事会),中国似乎是例外,但亦规定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决策。此外,尽管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即存款准备金、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本身难以确立固定规则,但还是作了一些限制,尤其是对公开市场业务,到70年代中期以后,它事实上成为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它无疑进一步扩大了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都从决策主体的角度加以控制,在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设立公开市场委员会(foml),专责制定公开市场业务的决策,并指定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负责执行。由于公开市场委员会实际上是制定政策的中心,因此对这个机构的规范在美国也成了一个争论问题。一些参议员甚至提讼,声称不应允许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表决,因为他们不是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的。〔31〕
金融创新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货币主义学派的货币供应量指标,前提条件是要确定货币定义,但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的确定变得越来越困难,货币供应量也变得更加难以捉摸,从20世纪80年代的早期到中期,尽管货币总量继续迅速增长,实质性的通货紧缩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种情况是货币主义学派的理论所无法解释的。还有一个问题是,金融创新使本币和外币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因此,着眼于本国货币供应量控制的方法在技术上也存在问题。结果是,既然我们没有能力事先确定货币的特定标准和决定正确的货币政策,那么,就只能让中央银行去“相机行事”了。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我们最终可能要加强酌情决定的货币政策(discretionarymonetarypolicy)。也许是时候了。
从本质上说,货币政策规范选择争论的法律焦点在于,在急剧发展和不断创新的新时代,我们应当怎样来塑造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律。伯克利学派的法律变革理论已经揭示〔32〕属于“人治”范畴的压制型法,是在资源贫乏的情况下屈从于长官意志的,其放纵裁量的属性不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属于“法治”范围的自治型法,虽然为权力确立了公正和合理的程序,但却过多的消耗了社会的资源,理想的法律类型应该是两者有机结合的“回应型”法。这正是法律变革的方向。也许,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提供了进行法律创新的实验标本,这也应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三、结语:创新中的中央银行法
尽管由于历史和传统不同,各国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但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影响使各国中央银行法的差异缩小了,出现趋同化的倾向。在本文中阐述的争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争论暂时可以结束了。笔者在这里所表述的与其说是我的观点,倒不如说是揭示了变化的实质和发展的趋势。基本的结论是,承担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央银行应当是独立的;独立后的中央银行不应当再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能,但两者仍应保持紧密联系并相互协调;货币政策的特点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只能授予中央银行决定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确保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致滥用。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梅耶等。货币、银行和经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82—185。
通常我们将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三部分,即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虽然也有其他归纳方法,如美国132 所大学的通用教科书《货币、银行和经济》认为中央银行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控制货币数量与利率,即控制货币供给的职能;二是防止大量的银行倒闭,即最后贷款人职能;此外,还有一些日常职能,如为商业银行和政府提供服务,发行通货,充当政府顾问等职能。〔1 〕我国青年学者陈晓先生的博士论文《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将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归纳为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三个方面。〔2〕显然, 上述几种观点的区别更是明显。无疑,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和国家银行的职能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从中央银行的演变过程看,早期的中央银行主要是作为政府(国家)银行而存在的,如1668年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稍后建立的中央银行则更多地是为了发挥发行银行的职能,如1816年拿破仑战争结束时创立的奥地利国家银行,是为了恢复国家货币价值而建立的,以后德国、瑞士和意大利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出于统一货币发行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 gooelhart )指出:“1900年以前,有关中央银行的作用的经济分析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集中发行钞票和进行国家黄金储备,而如果集中,中央银行又如何控制这个问题”。〔3〕可见,早期的中央银行并没有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
然而,中央银行一旦拥有国家银行和发行银行的职能,它们在银行系统内的中央地位,它们作为政府银行的“政治”权力,它们对国家大部分的铸币储备控制,以及最重要的是它们通过商业汇票的贴现而提供额外现金、货币的能力,使它们变成了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不仅持有它们自己的一大部分(现金)储备,以同中央银行取得平衡,而且在困难时刻还要依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古德哈特指出:“在19世纪初创立的中央银行的多数例子中,它们作为银行的银行作用的全部结果在初创时还只能模糊地察觉到,这些职能是从该系统内部各种关系中自然地发展起来的。”〔4〕我们知道, 英格兰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还是白芝浩1873年在《伦巴特大街》里首次揭示的。
那么,银行的银行职能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古德哈特指出:“在历史的经济过程中,这种地位的建立是为了承担起责任使中央银行去发挥它自由决定金融管理的特定艺术,普遍地对银行系统的健全予以全面的支持和负责。”而“这种管理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个是同经济中货币总状况有关的宏观功能与职责;另一个是同银行系统(个别)成员的健全与福利有关的微观功能”。〔5〕后来, 前一种宏观职能我们将它称为货币政策,后一种微观职责则称为金融监管(或银行监管)。中央银行的演进表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职能逐步得以加强,以致到纸币本位制确立以后,银行的银行职能的两个方面: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若将中央银行的职能界定为发行银行、国家银行、银行的银行,即使不能说其是错误的,但其至少也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只有当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以后,它才成为一家真正的中央银行。众所周知,早期中央银行有不少原来是商业银行,即使当它承担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如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它也依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例如,在英国,《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将银行分为两个部:一是发行部,负责货币发行;二是银行部,从事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后来,出现了承担银行的银行职能的需要。显然,这种职能和它们同时具有的商业银行身份存在利益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根本性的和难以调和的,结果是,中央银行只能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它们变成了纯粹的中央银行。限制或“剥夺”中央银行私人股东的权利甚至将商业银行收归国有也出于同样的原因。例如,《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当然,先前的股东得到了补偿),同时,该法授权英格兰银行管理商业银行。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 英格兰银行有建议权、要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命令权。〔6〕
早期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同时具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英格兰银行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直到1997年5月以前,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一直在强化之中,《1979年银行法》、《1987年银行法》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授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监管权力。根据1985年政府的《银行监督》白皮书,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由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总裁共同组成的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协助银行(该行设有银行监督处)完成监督职责,〔7〕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是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能。 其他如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葡萄牙、爱尔兰、希腊等国也有类似情况。如1975年,对葡萄牙信贷机构的监管权也由财政部转至中央银行。1982年,希腊的金融监管权由通货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而修改后的《新西兰储蓄银行法》扩大了中央银行的监督权。〔8 〕但是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一直没有同时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如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瑞典等,究其原因,除德国中央银行一向独立性较强(二战时除外),因而没有取得金融监督权力外(这一点下面会加以讨论),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大多从属于财政部,财政部将其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金融监管就由下属别的部门负责了。当然,仅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美国联储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美国还有一大堆政府监管机构,它们之间的职责在法律上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是相当不清楚的。如果严格归类,应当说是没有监管权力的。
古德哈特指出:“在各国,中央银行都在支持其商业银行方面发挥某些作用,因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提供最后贷款者的援助;但是,中央银行同为此目的而专门成立的各种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如何分担保险、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各国却不尽相同,无论是比较狭义的银行系统而言,还是就比较广义的金融体系而言”。〔9〕当然, 这种不同本身不一定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各种结构变化表面上破除了银行系统与其他金融中介之间的障碍,因此,以中央银行为一方,同以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另一方的职责分工问题,就成了主题”。〔10〕金融创新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
概括起来,支持者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职能,金融监管职能是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因此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行使。如在澳大利亚,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责任与其货币调控职能可能出现冲突,但“坎贝尔委员会”和“马丁小组”一致认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最有效地将这两项职责协调起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不仅应继续保留其金融监管职能,而且应通过立法扩大其监督权。〔11〕
第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独立的中央银行是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分类设立只负责监管而无其他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只能造成监管的松驰,并造成极为不利的结果。美国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就持这种观点:“根据美国的经验,最不利的选择是让一个除监督某一类机构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职能的机构来搞银行监督。美国的储蓄和信贷行业曾是这种情况……实际情况是,这种监督当局实际上被他们的监督对象控制着。……这个行业的很大一部分已破产。……大多数估计,今后几年用于挽救存户的支出,大约要在2500亿美元以上。这就是监督不严格的教训”。〔12〕沃尔克先生的观点还可以找到实证分析的印证。英国学者古德哈特和斯哥梅克1993年对24国全国性的104家破产银行进行了调查, 评价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应该联合还是分离,其中一个结论是:与实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分离体制的国家相比,联合体制国家的破产数较少。〔13〕不过这本身并不能说明问题,正如作者在随后指出的那样:“银行破产数少的体制并不一定在福利上是有效的”。〔14〕支持者的其他理由还有诸如中央银行拥有实施金融监管所必需的信息和充足的资源等。〔15〕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和前述的第一点理由相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虽然相互联系,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并且这两种职能是会存在冲突的,因此应加以分离,不宜由中央银行同时兼有。例如,瑞士一个负责修改银行法的专家小组,就反对把金融监管职能由联邦银行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其理由是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银行监管和实施货币与外汇政策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不同职能必须由法律界限清楚的不同机构来履行,虽然这种区别不应妨碍它们之间的协调。〔16〕
笔者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除上述理由外,笔者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几乎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各国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地位已是大势所趋。独立后的中央银行虽然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可享有公权力,但因为其独立于政府的性质,如果兼有金融监督职能,意味着政府没有金融监管职能,而这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接受的。从法律上界定,金融监管职能无异属于行政职能的范畴,因此只能划归政府行使。这也许是中央银行获得独立的代价吧。就象当年中央银行获得金融监管职能时,要丧失商业银行职能一样。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德国、美国等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央银行,就缺乏法定的监管职能,而几乎所有后来和现在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都隶属于政府。换言之,中央银行只有在隶属于政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具有属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的金融监管职能。英国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在英格兰银行获得货币政策决定权两周以后,财政大臣就宣布: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将转移到重组后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 今后英格兰银行的职责将集中在实施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环境的稳定方面。总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职能两者在法律上是不相容的,上述沃尔克先生的观点可能带有一个老中央银行家的职业偏见,但是笔者奇怪强烈支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陈晓博士怎么会对中央银行同时兼有金融监管职能持同样强烈的肯定意见呢?不错,中央银行实施监管比任何其他机构具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优势,但这决不能成为中央银行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理由,如果以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去设计和衡量一种制度,那么,专制无疑是比民主更有效率的一种制度。
第二,正象古德哈特所指出的那样,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通常认为,货币政策仅通过银行体系发挥作用,事实上,中央银行即使具有金融监管职能,也只限于银行监管。但随着“全能化银行”的出现和扩展,中央银行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金融监管职能涵盖整个金融体系,要么完全放弃金融监管职能,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中央银行只能选择后者。我们可以从德国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国家的中央银行无一具有监管职能这一点找到例证。同样的例证是,最近宣布多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的英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制度已经打破,形成了全能银行制度,这两者不能说没有联系。
第三,纸币本位制的确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货币政府的作用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将本质上并不属于中央银行必要职能的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古德哈特说:“中央银行更具魅力的职能是指导实现货币政策的实施”。〔17〕总之,从本质上说,一家独立的,专责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才是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中央银行。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但并不是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可以截然分开的,恰恰相反,两者应当是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3 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运用本法律所赋予的货币方面的权力,以稳定货币为目的,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和提供给经济部门的信贷量,并且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虽然,德国联邦银行是没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但联邦银行仍参与了银行监督工作。《联邦银行法》要求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之间进行密切合作。该局不专门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而就近利用联邦银行对地区性业务的熟悉和专业知识。它们相互交换情报,这对于各自实现其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当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打算制定一般条例时,它必须与联邦银行达成一致,而在其他场合,联邦银行仅仅参与协商。联邦银行还通过州中央银行以信用机构必须提供的报告、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为基础实行连续的监督。联邦银行将这些材料和它的评论交给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该局则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18〕
在美国,虽然对联储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对联储没有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能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尽管联储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授权,却并不表明联储不参与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相反,联储积极参与有关监管活动。〔19〕根据《联邦储备系统法》第4条规定, 允许联储实施“该法所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的必要的附带权力”。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和作为美国的财务机构是该法所规定的金融业务,这样,监督政府证券市场和指定参与该市场的主要证券商(primary dealer)便成了“必要的附带的权力”。进行这种监管的目的,是为联邦储备系统提供信心保证,保证政府证券交易由可靠的证券商进行,这些证券商能够谨慎地从事业务活动。当然,联储的这种监管是以证券商接受主要证券商(即政府证券商)这一法定地位为前提的。1982年,负责执行联储公开市场业务指令的纽约储备银行,设立了证券商监督处(dealer surveillance unit),更密切地监控主要证券商的业务活动和市场行为。同证监会相比,联储对政府证券市场与证券商并没有管理控制和执法的权力,但是,联储的确可以通过取消主要证券商的法定地位或报告制度等手段,确保证券商自愿遵守其要求。联储对非主要证券商没有这样的监督作用,但1984年,联储对于从事政府证券业务的非主要证券商,建立了一个自愿报告制度。1985年,联储了自愿性的资本适宜度指导准则,旨在为不属于证监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或联储监管的证券商提供一个指导。这个指导性准则试图通过附加性手段为未监管的证券商的客户提供保护。总之,联储虽然没有监管证券的法定职能,但却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参与了证券监管活动。证券监管尚且如此,可以想象,联储会更积极地介入与其关系更为密切的银行监管了。如审批许多银行的合并申请,并决定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活动的许可范围等,此外,还监督对禁止贷款歧视和不真实报表的法律实施。〔20〕
还应当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这里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即审慎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者等,对于存款保险,各国作法不一,但对于最后贷款者职能,各国无一例外地均由中央银行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以下的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由于两个相关因素,中央银行有重返原先基本角色的倾向:(1 )监管功能从中央银行控制转向更为直接地服从于政府的独立机构,这是结构发展的结果。由于银行体系界定日益模糊,使中央银行更不容易规劝银行俱乐部成员在银行救援中合作,所以,中央银行更不易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组织合作,更需要转向政府的法规措施和终极金融支持;(2 )中央银行作为唯一可获得即刻的清偿来源的角色意味着,即使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正式分离,两个机构在实践中还得有更紧密的合作”。〔21〕
还是古人说得好,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关键在于顺应时代潮流。
二、货币政策规范的法律选择
货币政策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并且这种重要性正日益得到加强。然而,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法律的权威无所不在的法治社会,货币政策本身却依然很少或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控制,各国立法都没有货币政策法,只有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虽然是货币政策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货币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行为,对这样一种重要的行为,仅有对行为主体-中央银行的法律规范,而没有行为规则本身,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然是不尽理想的。当然,中央银行法中还规定了如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等内容,但对于货币当局如何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达到货币政策的目标这一最关键的问题,却均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货币政策成了经济学家的专利,而法学家们很少涉及的原因。其结果就象本节标题一样,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实际上就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虽然还有大量的中央银行制定的法规,但那不是约束中央银行本身的行为的。
19世纪20年代英国的货币论战中,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虽然都赞成应该有一个中央银行,认为具备唯一发行权的中央银行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这两个学派在调节纸币发行规则的需要上存在着分歧,通货学派坚决要求有一个受约束的权威机构,银行学派则坚决主张有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机构。〔22〕这两派的持续论战后来成为经济学中争论激烈的一个理论问题,即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也称货币规范理论。所谓货币政策规范,简言之,“就是货币当局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23〕在西方,自50年代以来,主要存在着两种影响最大的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一是凯恩斯学派所主张的“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即银行学派所主张的不受约束的中央银行;二是货币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即通货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
这两种理论分别涉及复杂的经济学理论,笔者在这里不准备作详细阐述,只能作一简单的介绍。〔24〕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其内容是货币当局为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时,必须根据对当时的经济运行状况的观察和对未来经济运行走向的预期作出权衡取舍,以使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和利率水平的升降与经济运行态势相适应。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就是给予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所谓按规则行事的货币当局以特定的任务,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以完成其任务。〔25〕从法律的角度看,是要求中央银行依法办理即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弗里德曼进一步指出了其具体内容:由立法机构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货币供给量稳定变动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这个规则(或是由货币当局自己实施,或是由立法机构指令贯彻),以使货币供给量逐季逐月甚至逐日地按照某一具体年率比例有比例增加。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明确货币供给的定义。(2)说明什么是货币供给量的固定增加比率。实际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弗里德曼货币学派理论的主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货币学派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比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更为可行,但他们自己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并不是一种最优规范,而是一种在现在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条件下最为可行的次优规范。随着这种政策规范的采用和对货币制度认识的深化,效果更好的政策规范就能设计出来。为了使货币政策成为私有企业经济的一根支柱,而不是对私有经济基础的一种威胁,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是现时唯一可行的选择。〔26〕
周慕冰先生指出,相机抉择与按规则行事之间的争论,是两种货币政策规范理论的争论,更是两种经济哲学思想的争论。前者的经济哲学基础是:考虑到因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未来而引致的需求扰乱现象,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就会陷于周期性波动之中,从而与其理想运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授予政府当局以广泛的权衡权力,进行相机干预,以使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接近它的理想运行。后者的哲学基础则是:考虑到不可捉摸的自然失业率现象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不应当用货币供给量的稳定增长来缩小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的差异,而政府的有限干预只能限定在保证货币供应量按固定规则稳定增长这一点上。
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目的都在于提出一种政策主张,而这种政策主张又往往会反映在立法上。19世纪30年代以前,通货学派占主导地位,如《1844年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信用限额。但是,自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危机直到70年代中期,主要是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占主导地位,而从70年代中期-通常以弗里德曼于1975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为标志-开始,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逐渐成为“国际时髦”,稳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政策主张逐渐被一些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当局所采纳,如美国、德国。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如英国。
论文摘要: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是货币政策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传导机制的研究和考察很有意义。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所产生的局限性,并为如何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政策思路。
货币政策是不能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中介来传导货币政策的意图,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货币政策的效果取决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否灵活、畅通。我国的货币政策发挥不够,属于弱效应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问题。
一、我国的货币政策机制的的传导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
(一)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层面上的传导问题
1.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主体,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是货币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独立自主性。
首先,央行对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只具有建议和执行的权利,这会增加货币政策的内部时滞,阻碍货币政策效用的发挥。其次,央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其发行的货币量还要受商业银行信贷收支状况和财政长期借款、透支的制约。这些因素导致央行对货币的发行缺乏有效的控制。第三,在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中,外汇占款是货币投放量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在央行实行货币紧缩政策时,若回收货币的速度不及外汇占款增加的速度时,货币政策就会呈现扩张效应,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减弱。
2.央行监管金融市场的手段缺乏多样性。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一直采用行政手段为主,市场手段为辅的方法。这种方法导致货币市场各主体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的变化反应迟钝,进而影响传导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货币政策在货币市场层面上传导问题
货币市场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结构不健全以及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联度不高两个方面。
1.货币市场结构不完整。我国的货币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和拆借市场。经过十几年的金融体改革,我国货币市场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是,其市场结构仍不完整,功能仍不健全。
2.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联度不高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关度不高,各种金融工具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合理,这种价格的扭曲往往对货币政策效果的产生制约。
(三)货币政策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层面上传导问题
这里只讨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垄断经营等方面。
1.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权限集中,行政色彩浓厚,盈利动机不强,普遍存在“大企业病”。这些管理上的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反应迟钝,限制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发挥。
2.垄断经营。长期以来,政府通过各种行政手段维持了国有银行在银行业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到目前为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占行业存贷款总额的70%。在这种寡头垄断市场上,各国有银行的经营策略将会对货币政策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关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央行内部货币政策的运作机制
央行应将目前由总行垄断的各种货币政策和手段分阶段,有层次的分配给各级分行。这样做可以加强基层分行对货币政策的执行能力,同时,基层分行在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将货币政策意图更有效的传达给商业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以影响他们的行为。
(二)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策略选择上,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货币场。一是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当前要从扩大货币市场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同业拆借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能力等方面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多元化、高效率的货币市场体系。二是适当放宽经济落后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条件,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货币市场的发展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大力发展票据市场,使票据市场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中介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三)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运行机制、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运行的有效性。自我约束机制、运行机制、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是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的。所以,必须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参考文献:
1.米什金[美].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论文关键词: 《金融学》课程 差异化教学 教学要求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论文摘要: 当前金融业已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所必须的。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不同, 对金融知识的需求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学生专业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社会,金融业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增加,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金融创新与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并已成为普通家庭关心的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如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管理学、会计学所必须的。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金融学》课程,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专业基础课。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如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学科必修课,可以充实完善其专业课程。对于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金融学》是一门选修课程,供对金融学有兴趣的非财经类专业学生选修。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的特点和培养人才的目标与规格不同,固而对金融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内容、知识结构、专业需求是不同的。再考虑到《金融学》课程内容众多,在短短的四五十个教学课时中,教师不可能将全部内容介绍完,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精心安排各专业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差异化教学方法。
二、不同专业对《金融学》的教学要求不同
(一)金融学专业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一般是在学生完成各经济类专业共同的核心基础课,如在学习完《西方经济学》后开设。它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正如我国金融学研究的鼻祖黄达先生所言:“金融领域,广阔而深邃,通常只能瞄准一两个方向深入。要想深入一点、几点,必须对金融的‘全局’有必要的、概略的把握。因为没有足够的宽阔基础作为支撑,只求在狭小的范围深入,进到一定程度就会难以继续。而所谓把握‘全局’,就是要求能对金融领域的主要构架如金融理论与金融知识,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等等之间的有机联系,有一个较为全面——哪怕是概略的——了解。”《金融学》作为金融学科体系的基础课程,恰是对金融学进行整体性、框架性的介绍,其中既有宏观金融层面的理论阐释,又有微观金融运行的原理分析;既揭示了金融的运作机制与规律性,又阐明了金融学科所研究的范畴、重要内容结构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鉴于《金融学》对于金融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教师在教学过程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要求学生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良好的理论基础;二是注重对学生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开拓视野,提高思考的广度、深度与高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实践证明,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我国大教育家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之、乐之,就是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高涨,这样才能产生进取的精神。若通过《金融学》的学习,学生能激发对金融的兴趣,这将会对学生未来的深造、职业生涯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纵观中外古今,实体经济的发展最后都离不开资本的运作,而在当今社会,金融的作用越发凸显。因此,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有必要系统地掌握货币、信用、利息、银行等多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能够运用货币信用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更好地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市场营销、企业风险管理等活动。因此,不少高校已经把《金融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
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相比,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金融理论方面的要求可以放低些,但应注重金融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注重联系实际和融会贯通,使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的业务活动联系紧密的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从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能灵活运用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来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
三、不同专业的《金融学》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
《金融学》课程内容繁杂,涉及货币、信用、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货币供求、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和金融监管等问题,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教师如何在有限的课时里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以保证教学整体水平和质量,并兼顾不同专业的需要,是《金融学》教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界定基本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安排差别化的教学内容。基本教学内容是各专业教学中都必须覆盖的,也是各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以实现各专业学生掌握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要求,例如金融学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金融中介机构的构成、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等;而差别化的教学内容是教师根据所教学生的专业特点、专业需求而进行的选择性教学。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来说,《金融学》是其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在课程安排上,《金融学》一般是在修完《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之后开设的,同时又是以后陆续开设的《中央银行学》、《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的基础。因此,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让学生对金融有个全面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或遗漏。具体来说,对于金融学专业的课程内容重点有三个:一是学生应深刻理解金融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如货币、信用等基本概念,利率决定理论、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理论等。这些内容是金融学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专业课的基础,因此对他们来说,这些内容不是简单知道就可以了,而要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二是教师在授课中应侧重对金融学框架的勾勒,让学生对金融领域全面、清晰地把握。而对于具体的宏观金融问题可以适当简略,这些内容学生已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接触过。微观金融方面,有关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内容也无需介绍过细,这些内容在后续的专业课程里都会有详细的介绍;三是引导学生对现实中的金融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密切关注金融理论研究前沿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都或多或少要与货币、银行打交道,但是对理论要求没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高。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理论深度,如货币供求理论、利率决定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等可以简略地说明,而增加与所教学生专业有关的、实践性的内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应该加强与贸易有关的金融知识,如信用工具、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业务和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内容的介绍。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增加与企业管理活动紧密联系金融知识的讲授,这些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如商业票据、股票、债券、期货市场等。(2)企业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打交道时所需掌握的基本金融理论知识,这关系到企业资金的运营问题。具体如商业银行运作机制、业务范畴,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证券发行业务等。(3)国家宏观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如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融资的影响,汇率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等。 (三)非财经类专业
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抱着兴趣来选修这门课程的,激发学生对金融的兴趣,使他们了解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知识是教学的目的。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精简理论性较强的货币金融理论的讲解,将重点放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货币银行学知识中,如各种金融产品的比较、家庭理财的理念等,还可以介绍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金融问题,如对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介绍,可侧重介绍危机对企业和老百姓生活的影响等,而对于危机深层次的原因的理论分析则可以简略些。
四、区别不同专业,采取有差别的教学方法
与《西方经济学》课程相比,《金融学》课程内容多而庞杂,不似前者的体系清晰完整,使得学生在学习中经常感到知识点零散,找不到学习的重点。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等课程相比,该课程理论性强,内容单调抽象、难以理解。因此,如何根据不同专业《金融学》课程设置特点及课程性质,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各自的教学目的,是教师在《金融学》教学应认真研究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课程,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外,还要培养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因此,教师首先要把《金融学》课程中的知识点、理论讲通、讲透。在此基础上,再想办法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金融的兴趣,培养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认为一个较好的方法是在每次课开始时拿出5—10分钟,对一周的财经新闻进行回顾。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能让学生了解中国和全球金融情况,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关注现实的习惯,这对《金融学》这类社会性学科的学习是必要的。二是在新闻解读的过程中,教师能引发学生对金融问题、金融现象的思考,加深学生对金融理论的理解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两个效果,教师首先应注意财经新闻的选择。一周内国内外发生的财经新闻往往很多,如果都讲,时间上不允许,也没有必要。新闻选择可以有这几个视角,一种是选取影响重大的事件,如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另一种是结合目前的热点和所学的知识选择有代表性的事件。如近年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介绍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这一部分内容时,我看到一则题为“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的新闻。新闻的主要内容谈到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通过设立富登信实服务有限公司给成都的莲花池批发市场的商户发放贷款。这则新闻事件本身很小,但我希望能以小见大,以此为切入点引发学生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新闻标题提出后,学生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很奇怪:该标题是什么意思?一下子就调动了学生的好奇心,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接着我由浅入深介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存在问题等,最后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应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整节课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听得津津有味,课后不少学生和我进一步探讨该问题,有的学生还着手写这方面的论文。
除了选题的问题,教师还应注意新闻讲授的方式。介绍新闻不仅仅是希望学生了解该事件,而是通过该事件引发学生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兴趣。教师可以在介绍新闻时结合学生已学过的金融学原理,精心设置问题、提出问题,启发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具体事件中提炼出事件背后蕴藏的道理,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
如果是小班教学,教师可以考虑一学期组织学生就当前的热点金融问题进行2—3次的讨论,以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查阅、整理资料,学生进行思考、交流为线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在不少高校由于扩招,师资相对不足,很多时候是大班教学,组织讨论的方法会由于学生人数众多而影响讨论的效果,教师可以尝试让学生就热点金融问题撰写小论文。对于初次写论文的学生来说,论文的要求不宜过高,主要是希望通过写论文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字数、格式上可以适当放宽,但需强调的是杜绝抄袭。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教学,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降低理论深度,提高教学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的知识点介绍完之后,通过具体的案例,如介绍金融实际热点问题,突出金融知识的运用性。此时对于金融热点问题的选择与金融学专业的选择有所不同,教师应尽量选择一些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讲授。例如在介绍货币政策时,教师可以结合我国近年中央银行的调息历程,解释中央银行每次调息的背景、原因、作用机制,以及对企业、老百姓银行投资、贷款的影响。此外,教师还可以就一个问题,如信用形式、银行存贷款利率等,鼓励学生自己去找资料、发现生活中的金融学,采取教授与讨论相结合的组合式教学,进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参考文献
[1]蒋天虹.关于应用型本科《金融学》教学改革的探讨[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