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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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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含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宪等,2004
[2]《国际贸易实务》,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黎孝先,2007
[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吴百福等,2007
[4]《国际贸易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冷柏军主编,2006.8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邱继洲主编,2006.8
[6]《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缪东玲主编,2007.9
[7]《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陈岩编著,2007.6
[8]《国际贸易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胡丹婷主编,2007.6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含参考文献:
[1]莫红梅,钟芸香.关于《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探讨[J].商业文化,2011.4.
[2]严艳荣,刘成群.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20.
[3]张伟锋,陈春梅.基于“工作过程”的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5.
[4]陈燕.国际贸易专业课推行双语教学的SWOT分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5]毕永竹.大学双语教学有效性探讨[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1).
[6]田俊辉,黄辉.双语教学模式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实施[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3).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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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0
[3]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施米托夫,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4]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2001.7
[5]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张亚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
[6]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考试指南,宋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5
[7]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周厚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4
[8]贸易实务,张魁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3
[9]进出口贸易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1
[10]国际货运与业务,李玉如,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6
[11]交通运输服务贸易与物流,陈海宽,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2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人事行政的管理必须以绩效为导向,没有绩效一切便无从谈起,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人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系统,将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提拔建立在这套评估体系之上。以海关为例,在海关管理中没有建立各项业务绩效的量化标准,在统计指标中往往只有“量”的概念,很少或基本没有“质”的概念,有时我们虽然知道某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最多、案值最大,但却不清楚这一海关的走私漏税是否最少;虽然知道某海关的征税值最高,但却不知道征税质量是不是最好。在对有关业务工作的评估过程中没有找到一个“质”与“量”的最佳契合点,难以对海关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随之而来的激励也就难免显得偏颇和有失公允,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为海关队伍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系统是人事行政改革的必需环节。
在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之后,随之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激励的手段上不断加以创新,充分发挥其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正真实现激励的目的。首先,要将公务员视为社会中的“经济人”,从满足其需要的层面着眼,认清个体需求的差异性,将激励手段与个人强烈的需求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其次,要改变以往忽视个性、笼统的激励方式,实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需而异,采取精神的、物质的、个人发展需求方面的、生活需求方面的等等诸多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力求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论文摘要]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实践的发展,报关员实务课程的相关教学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对报关单填制及合理补充信用证外其它结算方式等教学内容的探讨,达到保证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提高学生报关技能的目的。
报关员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讲述海关的法律法规、进出口商品归类与税费计算以及各类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要点及通关程序,并在运用这些知识的基础上,掌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处理综合性的实务问题,是一门具有较强实务性、操作性的课程。在当前具有报关员资格从业人员相对短缺和大学生就业难度增加的背景下,不断地更新和完善授课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实效性,对于培养学生的报关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调整的必要性
自1997年我国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来,该课程基本都是选用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的书目作为授课教材的。由于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该教材内容基本每年都会进行调整和修改,因而报关员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内容变动主要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例如《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原产地条例》等,国内法的修改对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影响面较广,涉及到报关与海关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以及税费计算。但是,由于这类内容的变动在教材中均有明确和具体的展示,所以比较直观,授课时也比较容易掌握。
二是相关国际惯例的修订和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变化,主要影响报关单填制的相关内容,对应于国家报关员资格考试中的报关单填制、报关单改错以及综合实务题。这类内容的变动在教材中一般不会直接体现,所以往往是教学难点和重点。以下本文就该因素所引起的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调整进行探讨。
二、报关员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报关单相关栏目填制方法的教学内容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推行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681)对于跟单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缮制规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其中以商业发票和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的缮制要求变动最为实质,因此报关单相应栏目的填制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成为授课重点,使当前的教学内容跟上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趋势。
1.商业发票的缮制规定对于报关单填制的影响。ISBP中对于商业发票商品名称、数量以及金额的规定会引起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制方式的变动。
(1)发票的商品名称与数量。发票是实际出运货物的清单,ISBP第60条规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actually shipped)的货物”,该项规定直接影响到报关单件数、毛重、净重、数量及单位、总价等栏目的内容。在贸易实际业务中,ISBP该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分批装运的情况。
于是出现了发票货物数量与提单货物数量矛盾的现象,报关单商品数量栏的填写内容应为10还是20成为学生们困惑的问题,也是新旧惯例下报关单栏目填制内容变动的一处。根据报关单分单填报的原则,每批货物应填写一张报关单,因此应当根据各批货物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制多张报关单,即每张报关单的相应栏目必须与每批货物一致。也就是说,上例中报关单数量栏应填10,件数、毛重、净重以及总价栏的内容均应与其对应。需要指出的是,报关员资格国家统考中已出现过有关该考点的题目,应引起教师的重视。
(2)发票的金额。根据ISBP第60、64条的规定,发票除了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还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按此规定,发票与信用证所显示出的预付款项或折扣可以有所不同,在该情况下,报关单总价栏应与进口方实际承担的费用一致,即进口报关单总价金额应计入进口方已付的预付款项或调出给予进口方的折扣。如果海关以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所标明的货物价值不符为理由而启动海关估价程序,报关单位可以依据该项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海运提单的缮制规定对于报关单填制的影响。UCP600在第20条a款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名称应在装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例如,ICCR229中的一个案例:信用证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应表明由爱尔兰港口运往香港。受益人提交了表明以下内容的提单:
前段运输:Verena B轮,接收货物地:都柏林,海轮:Tyne,装货港:南安普顿,卸货港:香港,交货地:香港,装船批注:XX日于都柏林装上Verena B轮。
但是,在该情况下,报关单装运港栏目应该填写信用证所显示的“都柏林”还是提单所显示的“南安普顿”应是授课重点和难点,而阐释该项规定的产生背景对于学生解决问题是有帮助的:UCP600的该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实务中现在广泛采用“两用”格式的提单,即可以用于港对港海洋运输,也可以用于联运或多式联运。这样格式的提单上除了有装货港、载货船名和卸货港栏目外,还有前段运输方式、收货地和目的地或交货地栏。UCP600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可能因为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是小型港口,但在远洋运输中,班轮公司的基本停靠港一般都是些著名的大港口,大多数中小港口之间没有直航航线,或者大型远洋船舶在这些小港口根本无法靠岸。
就报关单装运港栏目填写方法而言,如果提单表面装船批注中记载的装运港名称与提单装运港栏目记载的港口不同,以装船批注为准,也就是说,报关单运港栏目填写的港口名称应与装船批注中的港口名称一致。
(二)补充信用证外其他支付方式的教学内容
目前,报关员实务课程中关于报关单和综合实务部分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已给条件进行授课的,也就是说,报关单填制题目中给出的原始结算方式几乎都是信用证,或者综合实务题目中涉及到的也总是信用证方式。然而,在贸易实践中,汇付、托收等传统支付方式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此外,在传统支付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等新兴支付方式均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
15岁,彭思宁参加工作,做了北江钢铁厂的工人,那是1970年12月。他在生产车间一千就是7年,但环境没有改变他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新事物的追求,1977年,他考取了华南工学院电子计算机专业,成为我国恢复高考后的一名大学生。
计算机专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属于高精尖领域。1983年,汕头海关信息化建设起步,彭思宁作为优秀人才进入海关工作。汕头信息化建设规模和应用水平在行政执法部门中排位靠前,这让彭思宁有了施展的空间,他也深爱上了这份工作。1983年至1986年间,他先后参加了海关总署在北京、厦门、美国和香港举办的各类计算机技术培训。在香港的计算机培训期间,他还因出色的专业技术和英语水平,被委任为随队翻译。这些培训让他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也开拓了眼界。
1988年,当时海关主要使用DEc公司的VAX、PDP计算机。VT100终端以及DECNET网络,而IBM PC及其兼容机可通过仿真VT100终端进入DEC网络并访问VAX、PDP计算机资源,但这种仿真不支持汉字也不支持打印功能,使其用途受到限制。彭思宁便通过对微机的键盘中断处理程序进行反汇编,对实现仿真的实用程序SETHOST进行修改完善,使微机仿真程序能兼容汉字内码,并开发出支持打印等新功能。成果有很高的实用性,软件汉化并后,得到DEC公司的高度肯定,全国各地纷纷来信要求引进或购买。计算机的这些技术在当时的海关乃至全国都还是新事物,技术改进完善,难度可想而知。
上世纪90年代初,彭思宁组织移植开发汕头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并编程实现了系统的关键环节——手册计算机自动核注、核销。1994年,该系统正式投产,率先在海关实现了加工贸易手册计算机自动核注、核销功能。1995年,由海关总署监管司、科技司组成的加工贸易管理联合调研组高度评价这一系统。同年,海关总署以这一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发全国海关统一的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工程,彭思宁任项目负责人。1996年,该项目投产,海关首次对加工贸易手册实现了计算机全程化、网络化管理,也为国务院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全国海关使用统一、规范的管理软件进行联网协同作业,强化了对企业的管理,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该项目因此获得了1998年海关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在创新中学习
“通过多年学习,更加深刻地感受到‘知识就是力量’不是一句空话。渐渐地,学习对我来说不再是负担、任务,而是一种需求,一种快乐!”这是常挂在彭思宁嘴边的一句话,用来总结自己,也用来激励身边的年轻人。
1995年,彭思宁被海关总署评定为高级工程师,并开始担任汕头海关技术处领导。他带领汕头海关技术人员,以全面推进H883/EDI系统为契机,坚持应用、移植、开发并举,加大软件应用和开发力度,60多个应用项目涵盖海关各类业务,EDI联网企业31家。
在组织开发全国海关出口加工电子账册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项目中,彭思宁创造性地提出并主持开发了加工贸易手册异地传输及异地报关单反馈功能,对打击“三假”走私违法活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加工贸易手册异地传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册异地传输”和“结转深加工异地传输”,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极大地方便了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异地报关和深加工结转。为适应对零库存企业、IT企业以及全球化生产模式的管理,他又提出了“电子账册”解决方案,组织开发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管理系统,获得地方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高度评价,并荣获2002年总署科技进步一等奖。
1998年,信息安全还没有如今受到重视,人们意识也不足,都是出现问题才临时解决,并且偏于对外部威胁如病毒等。不过,从事专业多年的彭思宁已经注意到小型机的安全管理,他的主要措施一是将运行环境与开发调试环境相分离,将业务账号与开发账号相分离;二是对特权账号的行为进行管理,进入运行环境需经过审批并对行为进行日志记录;三是建立规范的软件投产流程。施行之初,业务及技术人员反馈这一措施明显影响了系统、软件及数据维护的效率,但彭思宁坚持继续加强小型机的安全管理。他强调,“要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并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维护人员的保护。”
彭思宁指导下的安全防范创新性地针对内部安全威胁提出了有效解决方案,这些思路在2004年的《海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中得到体现。
由此,彭思宁连续两届被海关总署聘为科技评估专家,多次参与海关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参加了H201032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论证会、申报国家十二五重大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评审会、《海关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金关工程(二期)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技术讨论会等重要会议,对海关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的同时,彭思宁还十分注重学习和理论研究,熟悉业界新技术、新理念和技术发展趋势,在省部级刊物上10多篇,有3篇论文获评一等奖,并参与编撰出版《中国海关百科全书》。
追求持续创新
2012年,彭思宁被海关总署评选为中国海关一级专家,任汕头海关副巡视员。对于彭思宁而言,这不是一个灿烂辉煌的终点,而是另一个崭新的起点。
2013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成立了海关金关工程二期技术专家组,承担金关工程二期设计阶段工作整体推进、总体方案汇编、总体架构梳理与描述、各专题工程组设计结合部的技术协调、重大问题的辅助决策等任务,彭思宁担任专家组副组长。与此同时,他还兼任汕头海关技术处的主要负责人,从此,彭思宁成了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不停地往返于北京和汕头之间。这意味着年近六十的他一方面要克服水土、气候、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习惯,全力以赴完成金关工程二期可研报告与初步设计关键阶段技术把关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还要花精力带好队伍,继续当好汕头海关技术处的领路人。
关键词:局域网网络安全
一、引言
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科技论文。据不完全统计,Internet现在遍及186个国家,容纳近60万个网络,提供了包括600个大型联网图书馆,400个联网的学术文献库,2000种网上杂志,900种网上新闻报纸,50多万个Web网站在内的多种服务,总共近100万个信息源为世界各地的网民提供大量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的空间。信息的应用也从原来的军事、科技、文化和商业渗透到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传播、共享和自增殖是信息的固有属性,与此同时,又要求信息的传播是可控的,共享是授权的,增殖是确认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信息的安全和可靠必须是保证的。
二、局域网的安全现状
目前的局域网基本上都采用以广播为技术基础的以太网,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通信数据包,不仅为这两个节点的网卡所接收,也同时为处在同一以太网上的任何一个节点的网卡所截取。科技论文。因此,黑客只要接入以太网上的任一节点进行侦听,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对其进行解包分析,从而窃取关键信息,这就是以太网所固有的安全隐患。事实上,Internet上许多免费的黑客工具,如SATAN、ISS、NETCAT等等,都把以太网侦听作为其最基本的手段。
三、局域网安全技术
1、采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建立在被保护网络与不可信网络之间的一道安全屏障,用于保护内部网络和资源。它在内部和外部两个网络之间建立一个安全控制点,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进行控制和审计。防火墙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
包过滤防火墙(也称为网络层防火墙)在网络层提供较低级别的安全防护和控制。
应用级防火墙(也称为应用防火墙)在最高的应用层提供高级别的安全防护和控制。
2、网络分段。网络分段通常被认为是控制网络广播风暴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其实也是保证网络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就是将非法用户与敏感的网络资源相互隔离,从而防止可能的非法侦听,网络分段可分为物理分段和逻辑分段两种方式。
目前,海关的局域网大多采用以交换机为中心、路由器为边界的网络格局,应重点挖掘中心交换机的访问控制功能和三层交换功能,综合应用物理分段与逻辑分段两种方法,来实现对局域网的安全控制。例如:在海关系统中普遍使用的DECMultiSwitch900的入侵检测功能,其实就是一种基于MAC地址的访问控制,也就是上述的基于数据链路层的物理分段。
3、以交换式集线器代替共享式集线器。对局域网的中心交换机进行网络分段后,以太网侦听的危险仍然存在。这是因为网络最终用户的接入往往是通过分支集线器而不是中心交换机,而使用最广泛的分支集线器通常是共享式集线器。这样,当用户与主机进行数据通信时,两台机器之间的数据包(称为单播包UnicastPacket)还是会被同一台集线器上的其他用户所侦听。用户TELNET到一台主机上,由于TELNET程序本身缺乏加密功能,用户所键入的每一个字符(包括用户名、密码等重要信息),都将被明文发送,这就给黑客提供了机会。因此,应该以交换式集线器代替共享式集线器,使单播包仅在两个节点之间传送,从而防止非法侦听。
4、VLAN的划分。运用VLAN(虚拟局域网)技术,将以太网通信变为点到点通信,防止大部分基于网络侦听的入侵。目前的VLAN技术主要有三种:基于交换机端口的VLAN、基于节点MAC地址的VLAN和基于应用协议的VLAN。基于端口的VLAN虽然稍欠灵活,但却比较成熟,在实际应用中效果显著,广受欢迎。基于MAC地址的VLAN为移动计算提供了可能性,但同时也潜藏着遭受MAC欺诈攻击的隐患。而基于协议的VLAN,理论上非常理想,但实际应用却尚不成熟。
在集中式网络环境下,我们通常将中心的所有主机系统集中到一个VLAN里,在这个VLAN里不允许有任何用户节点,从而较好地保护敏感的主机资源。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下,我们可以按机构或部门的设置来划分VLAN。各部门内部的所有服务器和用户节点都在各自的VLAN内,互不侵扰。VLAN内部的连接采用交换实现,而VLAN与VLAN之间的连接则采用路由实现。
5、隐患扫描。一个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有它多方面的属性,主要可以用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漏洞可能造成的直接威胁、漏洞的成因、漏洞的严重性和漏洞被利用的方式。漏洞检测和入侵检测系统是网络安全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可以实现复杂烦琐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而且还可以从目标信息系统和网络资源中采集信息,分析来自网络外部和内部的入侵信号和网络系统中的漏洞,有时还能实时地对攻击做出反应。漏洞检测就是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可被黑客利用的漏洞。这种技术通常采用两种策略,即被动式策略和主动式策略。被动式策略是基于主机的检测,对系统中不合适的设置、脆弱的口令以及其他同安全规则相抵触的对象进行检查;而主动式策略是基于网络的检测,通过执行一些脚本文件对系统进行攻击,并记录它的反应,从而发现其中的漏洞。漏洞检测的结果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性能的一个评估,它指出了哪些攻击是可能的,因此成为安全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入侵检测和漏洞检测系统是防火墙的重要补充,并能有效地结合其他网络安全产品的性能,对网络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科技论文。
四、网络安全制度
1、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实时监控网络用户的行为,保障网络设备自身和网上信息的安全。
4、对已经发生的网络破坏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响应,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结束语
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局域网安全的脆弱性,而网络技术的不断飞速发展,又给局域网的安全管理增加了技术上的不确定性,目前有效的安全技术可能很快就会过时,在黑客和病毒面前不堪一击。因此,局域网的安全管理不仅要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严格的管理制度,更要有知识面广,具有学习精神的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石志国,薛为民,尹浩.《计算机网络安全教程》[M].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先征后退”。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征退分离”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少征多退”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滞退金”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超级秘书网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滞退金”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传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时同时进行。②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扣留措施。①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⑤海关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保护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权利人的私权,还破坏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我国对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行为,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名和商标法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相一致。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