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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论文8篇

时间:2023-01-30 04:01: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行政决策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行政决策论文

篇1

关键词:农资产品经销商;农户;不正当行为;原因;对策

农资产品经销商与农户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一对群体,解决经销商与农户之间存在的不正当行为,正确处理农资产品经销商与农户的关系,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重要意义[1,2]。因此,找出双方之间存在的主要不正当行为,分析其危害和产生原因,提出解决不正当行为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3,4]。

1影响农资产品经销商与农户关系的不正当行为

1.1农资产品经销商售假

经销商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主要有2种形式:一是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一些经销商以低价购进一些劣质的农资产品,这些农资产品一般都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而实际上是一些小企业违规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他们利用了农民朋友“重品牌”的心理,结果使农民朋友花了高价钱却买了劣质产品,花了冤枉钱。二是打着“送科技下乡”的幌子。一些流动经销商打着“送科技下乡”的幌子,利用农民朋友“信科学”的心理,销售假的农资产品。这些经销商的一个惯用做法是首先宣传一些农业知识如除虫、除草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往往都是正确的,这样他们就取得了农民朋友的信任,利用这种信任,再销售其产品,但他们销售的农资产品却往往质量不合格,如化肥中某种元素(如磷或钾)含量不达标,种子是好几年的陈种。结果很多种子发芽率低,不能及时发芽,误了农时。化肥元素含量不达标使农作物生长缓慢,产量大大降低,使农民朋友遭受了很大损失。而当农民朋友想讨个说法时,他们则早已没了踪影。以上部分农资产品经销商售假行为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遵纪守法企业的利益。

1.2部分农户欠钱不还

让经销商很为头痛的一个问题就是个别农户欠钱不还。在农村很多农民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会采取“赊账”的形式。在一个镇上往往只有少数几个农资产品经销商,这些经销商与农户往往十分熟悉,在购买前农户往往与经销商讲明自己现在没钱,要买他们的产品必须等农作物收成以后再还钱。而经销商为了售出产品,抢占市场,同时又认为既然是熟人不至于欠钱不还,往往很爽快地答应。但是个别农户恰恰利用了经销商的信任和熟识的心理,欠钱不还,导致一些经销商手中流动资金缺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导致供销商停止供货,影响了长期维持的供销关系。

2经销商与农户不正当行为原因分析

2.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1]。目前市场上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品种繁多,而农民购买农资时因缺乏对产品优劣的鉴别知识和手段,往往只认包装和价钱[2]。而这些经销商恰恰利用了农户的心理,一些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的农资产品售价较高,而有的未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的产品,售价较低,却也迎合了部分农户“求廉”的心理。

2.2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有的经销商售假行为并非1~2次,甚至很多农户都知晓有的经销商售假。但他们还能正常经营的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经销商给职能部门交过罚款后,劣质化肥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2]。

2.3农户、经销商维权意识、法制意识谈薄

在所调查的几个权益受侵害的农户中,只有少数几个维权成功。大部分得到了较少赔偿甚至有的农户未获得赔偿。有的农户遭受侵害时选择了违法的方式讨说法,不但没有讨回自己应得的权益,还触犯了法律法规。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朋友法制意识谈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寻求赔偿。对于部分农户欠钱不还的情况,在调查中,部分经销商也觉得毫无办法,有的采取了极端的、违法的方式,有的则为了要回账款陷入了继续“赊账”的恶性循环。

2.4扭曲思想作怪

对于个别农户欠钱不还的情况,所调查的绝大多数农户认为不可取。这些农户认为经销商当初赊账销售农资产品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售出产品实现赢利但也确实解了农户的燃眉之急,如果迟迟欠钱不还,实在说不过去,家里确实困难的另当别论。因此,笔者认为,除家中确实困难不能及时还钱的情况外,部分农户欠钱不还是受扭曲思想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而对于农资产品经销商售假的行为,也是扭曲思想在作怪,一些经销商受利益的驱使,为了赚钱不择手段,以身试法。

3解决双方不正当行为的对策

3.1加强信息沟通

经销商与农户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取得互信。经销商要确保自己所售产品质量,而农户则应履行及时付款、还款的义务。经销商在销售中还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产品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方法,例如,有些有机肥是适合于蔬菜、水果的短效肥,用于小麦种植根本不起作用。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3],才不致于出现错施化肥的现象。如果双方加强了信息沟通就不会出现类似错误行为。有关部门还要邀请农业专家进乡、进村开展培训讲座,使农民朋友掌握农资产品真假、优劣的判断方法。

3.2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被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经销商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对于诚信经营的经销商要进行表彰。抵制劣质农资,保护农民权益,需要工商、质检、环保及农业行政部门联合起来规范市场[2]。同时要加强对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的监督,防止“寻租”行为的产生。

3.3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制理念和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农户与经销商之间可签订合同协议,规范两者的行为,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4增强诚信意识,摆脱扭曲思想的束缚

经销商与农户双方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在调查中,经销商纷纷表示很看重与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的关系,经销商应珍视与农户的合作关系,诚信经营,拒绝购进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切断假冒伪劣农资产品销售途径[5]。赊账的农户,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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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畅,王朔晨.巨野假劣化肥产业链溯源[J].中国质量万里行,2008(10):14-23.

篇2

【关键词】突发火情;消防;灭火;管理;创新;人民;机制

一、引言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灭火与防火。亦指灭火、防火人员。郭孝成《浙江光复记》:“卫队及巡警消防,见势已烈,均袖缀白布,以表输诚。”如:必须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车、消防技术。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消防”一词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一个外来语。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二、强化消防意识,杜绝火灾隐患

消防意识必须要贯穿于整个社会和人民的意识之中,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让人民群众自我的杜绝生活中不安全的用电习惯、用煤习惯等等,提高自身对于火灾的防范意识和思想。在企业中,消防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生产的重点摸排,对于消防设施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要给与停止生产、尽快整改的措施和意见,督促企业或个人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三、摸排重点地区,设立特勤消防站

消防管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于辖区内的重点防火单位进行摸排,对于人口密集、生产过度集中的地区,可以申请设立特勤消防站,可以保障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可以进行有效的灭火和管理。

四、加强联动体制,联合灭火、提高灭火效率

联合灭火时现代消防管理体制中的重要部分。现代的灭火“战争”离不开人民的支持和帮助,联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可以让消防灭火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挽救更多的生命和财产,如某地交警驾警车巡逻至金马路看到,正昌水果市场内冒出阵阵浓烟,李钟勇立刻朝冒烟处赶去。察看得知,浓烟出自市场内一香蕉储存冷库,其间夹杂着蹿起的火苗,李钟勇迅速联系消防部门通报险情,附近值守的交警也闻讯赶到,立即对现场进行布控,划定警戒范围,疏导交通,为消防车开辟救援通道。约10分钟,消防车赶到,在交警及消防人员共同努力下,控制了火势,扑灭了明火。经查,火情因电源线路年久失修、下雨受潮短路所致。加强企业消防人员的联动和演练机制可以有效的帮助消防人员掌握企业消防设施、重点营救人群的位置等,争取一分一秒去挽救更多的人。如某地,随着火场总指挥“演练开始”一声令下,灭火演练在中医院门前正式开始。根据预案设定,当日下午,医院4层住院部发现火情,冒出滚滚浓烟,火势迅速蔓延。医院工作人员发现火后立即发出信号,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辖区客车厂中队官兵及时赶到“火灾”现场,经过火情侦察,按照准备展开、预先展开和全面展开的步骤,利用单干线出3支水枪,设置3个水枪阵地,利用水枪和水炮进行扑救。经过参战官兵的奋力扑救,火灾被及时的扑灭。消防官兵清理火场、清点器材,讲评归队,演练结束。整个演练过程中,全体参与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扑救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演练取得了圆满成功,检验了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了部队的战斗能力。

结语

实践证明,加强各单位的联动管理和协调机制,有利于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相关职能单位介入管理,在消防队赶到之前进行前期的灭火准备与人员疏散,保障交通畅通等一些列的措施,之后由消防人员进行统一而又专业的消防灭火与救援工作。作为消防管理单位,要积极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任务,提高专职人员的防火与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人民与企业的安居和安全生产意识。

参考文献:

[1] 谢菊,伏虎,熊亚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其防范策略――基于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A].2015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C].2015

[2] 徐耀州.浅谈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A].消防科技与经济发展――2014年浙江省消防学术论文优秀奖论文集[C].2015

[3] 谢菊,伏虎,熊亚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其防范策略――基于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A].2015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C].2015

[4] 谢菊.西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初探――基于重庆市某社区为个案的分析[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C]. 2010

篇3

个人高等教育投资成本收益分析开题报告 工商管理学院 财务管理

指导老师: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这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由以前的政府财政独立负担转变为由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共同负担,即由政府、个人等共同负担高等教育经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收费。1995年,我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为800元左右。其后几年,高等教育收费涨幅很大,到2004年,全国高校生均学杂费上涨到了5000元左右,进入新校区的学生的学费则在6000元左右;住宿费从1995年的270元左右,上涨到了2004年的1000-1200元;再加上基本生活费开支等,平均每个大学生每年费用在万元以上,4年大学需要4万多元。这种大幅度上涨的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高校向家长或学生收费的基本理由是高等教育能够带来个人收益。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高等教育是否能够给个人带来收益、带来多少收益?目前个人承担了多少高等教育成本?高等教育个人收益是否能够弥补个人成本?

与此同时,高校不断扩招,毕业生人数的激增,2005年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了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2006年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13万,比2005年增加75万,增幅达22.2%。随着本科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其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不少高校本科毕业生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不少这样的声音:上大学真的有用吗?。要解决这个疑问,也必须解决上述的几个问题。

本文将在具体分析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成本和个人收益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二、研究方案拟定

第一部分:高等教育投资个人成本的分析

高等教育投资成本是指培养每一位高校毕业生所耗费的全部费用,也即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直接或间接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成本就是指个人或家庭为了培养每一位大学生所消耗的全部资源。它主要包含两类: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接受高等教育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主要有学费以及学杂费(包括住宿费)、交通通讯费、书籍文具费以及由上学带来的其他任何额外生活支出。但在个人支出的费用中,奖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助学金必须从个人成本中扣除,因为它代表了一种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只是购买资源力量的转移,并未真正使用某些资源,因此不含有任何机会成本。

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间接成本是指受教育者个人因为接受高等教育而失去的收益。它主要由机会成本、隐形成本、风险成本等组成。

接下来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高等教育投资个人成本的计算方法。 第二部分:高等教育个人投资收益的分析

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有一部分是受教育者本人获得的,这一部分就是高等教育投 1

资的个人收益。而高等教育对个人收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分为个人直接收益和个人间接收益。

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直接收益是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高等教育的接受者获得的种种好处。这一部分将首先说明受教育程度与收入的一般关系,再具体介绍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直接收益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大学本科教育的接受者还可以获得种种货币以外的好处。具体表现有:获得孜孜以求的工作岗位,更好的发展前途和更强的工作适应能力;受教育者个人由于较强的能力而实现的消费支出的节省;心理收益。

第三部分: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经济效益分析

在企业当中,对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主要是通过一系列财务评价指标来进行的。在此,本文主要借鉴企业当中的财务评价方法对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简单介绍四种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经济效益的测度方法,分别是教育收益成本比值法、净现值法、内部收益率法、收入函数法。

第四部分:高等教育投资个人成本收益的实证分析(以大学本科生为例)

这里主要引用上海财经大学于2001年暑假进行的两次调查结果中的数据,对高等教育投资个人成本收益进行实证分析。

三、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献法、统计分析、数量分析、实证分析、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大量阅读有关书籍,收集相关的资料。

四、计划安排

2

参考文献

[1] 杨林.就业还是就学家庭因素对毕业生选择影响的成本-收益函数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5(0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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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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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收益法开题报告篇二 学位级别:博士 硕士 ■工程硕士

学 号:

研究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专业名称: 项目管理

所在学院: 经管学院 开题报告时间: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制表

注意:本表基本情况及报告正文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硕士不少于3000字,博士不少于5000字。

格式要求:正文文字部分为5号宋体、单倍行间距排版,A4纸双面打印装订。

开题报告评价部分分别由指导教师及专家组书写。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一周之内将报告原件交

院(所)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一、基本情况

报 告 正 文

(一)选题依据与研究内容

1、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

研究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现代航空运输服务企业逐渐向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其后勤基建领域的投资金额不断扩大,日益凸现出其对公司发展运营的重要性。就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来讲,为满足庞大的行政人员办公和空勤人员餐饮住宿等基础设施需求,究竟是购买、租用、还是投资新建写字楼、住宿酒店,是摆在经营决策层面前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在北京第二国际机场即将通过规划的大背景前提下,这笔基础设施投资因其数额较大,考虑其在时间价值上与企业发展存在的的函数关系变得非常有意义。如果该项投资测算得准确、宏观控制得高效,不仅会因办公和餐饮住宿场所的投入使用直接给企业带来后勤费用的节省,而且也会因固定资产的升值给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在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中,企业希望能采用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测算出合理的办公和餐饮住宿使用需求,依之进行投资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投资控制措施来保障项目资金的高效使用。本文正是运用项目投资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结合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通过对项目的工作分解(Work Breakdown Structure,WBS)分析先后逻辑关系,采取资金时间价值和运筹学决策论测算,构建科学的项目投资模型,并通过项目施工前预控进行动态的管理和控制,保证了项目建设投资目标的完成。

本文研究的内容对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的基建项目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可供其他基地航空公司近年在国内的基础设施投资管控提供参考、借鉴:

(1)有利于确保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按公司发展需求完成任务,避免投资浪费。通过对影响工程投资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可以找出主要影响因素,在投资控制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工程投资按计划进行,从而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完工,为企业利润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2)有利于降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时间价值计算和运筹学决策论在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投资控制上的应用可以实现公司对自用基建投资的组合与合理优化,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从侧面降低项目建筑成本,实现成本目标,完成决策阶段、乃至整个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对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测算与控制研究,总结项目管理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积累同类型工程相关管理经验,并且通过运筹学方法建立基地航空公司普遍碰到的基础设施投资与时间的线性模型,将企业由服务效益型向综合管理技术型转变,合理高效的利用投资,使企业在竞争环境中得到发展和壮大。 国内外研究现状:

据有关资料显示,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工作影响工程建设投资的可能性为35% - 75% , 而在工程实施阶段影响工程建设投资的可能性只有5% ~ 25%。由此可见, 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既是项目投

[1-2]资的首要环节, 也是影响建设工程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方面。

在国际成熟市场,投资者衡量固定资产投资的价值有很多方法,包括:销售比较法、总租金乘数法、直接资本化法、收入支出法和贴现现金流法(包括内部收益率法和净现值法)。其中直接资本

[3-4]化法和贴现现金流法是国际成熟房地产市场(如美国)普遍采用的。而国外工程建设领域进行投资

决策比较权威的方法是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方法。它的原理是以工程项目从拟建开始到项目报废终结全部生命周期内总的周期成本最小为评判标准,从各个备选方案中进行项目决策。这种思想和方法可以指导人们自觉地、全面地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出发, 综合考虑项目的建造成本和运营维护

成本(使用成本) 费用, 从而实现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

[8]国内企业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主要采取财务评价的方法与原理。财务评价方法是应用资金时间

价值原理,采用折现方式,把建设期总造价和未来运营期总成本按预先确定的折现率换算成当期的

[9]投入资金,再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 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的方法。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会计制

度、税收法规和价格体系下, 预测项目的财务效益与费用。编制财务报表和计算评价指标, 进行财

[10-11]务能力分析, 据此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的方法。进行财务评价时涉及的基础数据很多。 按其

作用分为计算用数据和参数以及判别(基准) 参数。计算用数据和参数又分为初级数据和派生数据

[12-14]。初级数据是通过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定或由相关人员提供的。如产品产量、人员工资、折旧及各种费用、各种汇率、利率等。判别参数是用于判别项目效益是否满足要求的基准参数,如基准收益率、基准投资回收期、基准投资利润率等。这类基准参数决定着项目效益的判断, 是项目取

[15-18]舍的依据。就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来说,综观国内外相关文献,可以将项目评估与投资决策理论、方法的变化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现金流贴现(DCF) 方法及在此基础上的决策树和Monte Carlo 模拟方法,我们称之为传统的项目评估与投资决策方法;第二阶段是随着Fis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的出现并由Myers(1977)首次将其用于实物投资决策而形成的实物期

[19-20]权方法; 第三阶段为期权博弈理论与方法。它是在采用期权定价理论思想方法基础上, 对包含

实物期权的项目价值进行评估的同时, 利用博弈论的思想、建模方法对项目投资进行科学管理决策的理论方法, 是项目投资决策方法的最新发展。其基本依据是扩展的净现值最大化, 考虑竞争性企业的行为后, 投资项目价值将下降, 不确定条件下竞争的投资项目价值可以表示为: 投资项目价值= 传统净现值+ 实物期权价值- 竞争的影响。影响投资项目价值的因素主要有3 个: 项目未来收入的现金流( NPV) , 投资机会的价值( 即所说的实物期权的价值) , 竞争者之间的交互博弈作用对项

[21-22]目投资价值的影响。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近年投资决策的分析已经逐步向综合性、动态化发

展。国网能源研究院的陈武于2011年在企业投资决策方法中就运用了四维决策框架体系。在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四维框架体系中,四个维度分别为投资项目的特征、市场竞争的特征、外部环境的特征和

[23-24]企业自身的特征。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决策, 首先项目本身必须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和目

标; 其次市场竞争环境必须能够有效地容纳该投资项目并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再次就是外部环境因素允许项目的实施和存在, 最后它还必须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要求, 同时企业自身还必须具备相应

[25-26]的投资实力。只有在这些条件依次满足的情况下, 企业的投资决策才能满足科学合理的要求。

对民航机场区域而言,它作为航空运输的重要基础和依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航空运输的规模和水平。 同时也有力地改善了城市的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促进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机场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明显。根据国外统计, 投资于民用机场建设, 机场本身的经济效

[27-29]益和社会效益之比至少为1:10, 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比值可能大大高于此数。因此,

[30]在机场区域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决策上,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国民经济分析和社会评价体系。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行政及空勤自用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属于民航机场区域总图规划中的一部分。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是2010年新开航的民用航空公司,目前行政办公和后勤住宿场所租用在其他航空公司的基地内,每年的租赁综合成本约1400万元。在北京市正在规划首都第二国际机场、部分基地航空公司不久即将迁建的大背景下,新兴的航空公司面对着投资额巨大的基础设施究竟是该继续租赁、去购买还是新建的决策问题。针对此问题,以上投资决策测算方式要么过于宏观,要么是仅着重讨论客观的工程经济和财务指标,未能充分考虑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相对的主观因素。本文在时间价值计算的基础上,结合决策论对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相对主观意见进行了分析,弥补了其中的不足。 [5-7]

2、选题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

研究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理论基础:通过对当前公司发展预测、项目需求测算进行阐述,为本论文

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2)影响项目投资的原因分析:对北京首都航空基地决策阶段可能影响项目投资的原因进行了挖掘和分析,为该工程的投资管理提供参考。

(3)项目投资收益的分析:通过对北京首都航空基地项目投资的收益测算,采取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方法和运筹学决策论,提供了可供比较的收益测算。

(4)项目投资计划的控制管理:对北京首都航空基地项目投资进行了分析控制,并且提出了项目投资控制中有效的实施策略和原则。

研究目标:

(1)根据使用需求测算,探讨项目在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对在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项目投资进行决策分析和管控。

(2)通过对项目投资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现代航空企业自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控实践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案例。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运用资金时间价值计算和运筹学决策论测算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并提供决策。

(2)运用精细化管控思想对建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进行控制与管理。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研究思路、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研究思路:

(1)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基地工程项目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2)对该工程项目投资方向进行测算,并运用运筹学相关理论进行优化。

(3)针对该工程投资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项目投资有效管控。 技术路线图如下:

篇4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全文如下:

【关键词】 价格听证 ,公共决策 ,垄断,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品是通过市场来定价,市场定价的商品占到 95.3%,剩下不到5% 的商品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这不到 5% 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大多是电、水、气、教育、公交等项目。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定调价机制至关重要,实行听证制度是实现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可以追溯至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关于公共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听证会,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论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是政府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为了辅助政府更好的决策,价格听证并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价格听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价格听证与政府传统定价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价格听证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过程需受到监督,这样政府的定价需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传统定价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价,不需要通知利益相关人,他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条件。价格听证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

第二,价格听证确立了科学的价格决策论证机制。价格听证要求,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召集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各方对定价方案进行共同论证,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传统定价方式是政府单方定价,主要依据依市场供需关系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定价。

第三,价格听证突显了市场意识和消费者观念。价格听证要求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以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而促使企业走向市场,贴近消费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价格听证目录虽不一样,但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另外,根据《听证办法》及《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传统定价方式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出发点是企业的效益和该项价格决策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没有过多地考虑微观情形,对于群众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充分。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比传统的定价方式更贴近民众的切实需要,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

首先,价格听证有利于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功能,保障经济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主要反映了政府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从而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相对稳定。所以价格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不仅是微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虽然价格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价格机制自发调节存在不足,本身无法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控制垄断价格。

世界各国制定法律准许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可见,在价格方面制定法律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价格听证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其次,价格听证有利于抑制企业垄断行为,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价格本身可以有效调节市场供求的平衡,协调市场主体做出理性决策,实现社会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某些特殊的商品如铁路票价等却无法由市场自发形成,因为这些商品的提供者往往是市场的垄断者。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与其竞争,因而垄断者能在市场上保持惟一的卖者的地位,在垄断状态下,垄断企业的利润大于边际成本。在竞争市场上,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即价格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形成的,卖者只能接受它,而无法对其施加影响。垄断者得到的超额利润正是消费者受到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将其称为消费者剩余减少。而且,由于垄断者往往把价格抬得过高,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用经济学术语说,这是垄断造成的一种无谓损失。

垄断者的这种价格政策会使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因为消费者在被迫接受并不合意的市场价格时减少了商品的需求量,垄断者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市场权力对消费者进行盘剥,造成市场的低效率。商品的交易量减少了,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社会经济遭受损失。这时,只有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干预,管制这些商品的价格。

政府定价行为属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非市场决策行为。非市场决策与市场决策的一项重要区别是 :对市场决策而言,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企业和消费者基本上拥有同等的决策权力来改变市场行为。对于非市场决策而言,政府拥有更多影响市场行为的能力。垄断企业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然要用各种方法影响政府的决策结果。

经济学中把利益集团或者个人通过影响公共选择的决策谋取利益的行为称为寻租。

寻租行为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垄断者为了保持垄断地位的支出(包括行贿政府官员在内的非法支出);二是政府对这类支出做出反应的努力;三是这种行为引起的第三方行为的扭曲。寻租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使每个人都希望用非正规方法达到自己的目的,会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建立公开、民主的程序来约束政府的非市场决策行为,以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

公共选择的主体,也就是政府的根本任务是 :公共选择中行为与公众的愿望相一致。政府能否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呢?众多周知,政治学对人的假设是人能够放弃个人的私利而全身心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经济学对人的假设是经济人,经济人的特点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行动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很难想象,一个在经济领域自私自利的人显然不能在政治领域内摇身一变,成为大公无私的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所以失去监督的政府是不可靠的,单靠政府自身是无法完全有效地进行公共选择的。从而,政府也不可能在没有监督下自觉地抵制寻租行为。因此,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价格听证会是改进政府对垄断程度较高行业的管制,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一种重要方法。

让价格决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三,价格听证可以敦促经营者提高经营和管理的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现在有些公用事业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很多行业还实行专营,市场进入门槛很高,这就使它们不能够自我完善,不断地获取垄断利益,将收入用在了非生产领域,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使得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质次价高,不能进行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这种趋势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篇5

[关键词] 医生;癌痛;认知

[中图分类号] R1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8(b)-0162-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the county hospital doctors for pain treatment of cognition,and to analyze countermeasures. Methods A self-designed doctors treating cognitive pain questionnaire was used to investigate doctors in Guigang six secondary level hospital. Results Awareness on cancer pain treatment basics,narcotics addiction,time and method of administration,morphine-like drug use in doctors had been trained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untrained doctors,ther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

[Key words] Doctors;Cancer pain;Awareness

癌症疼痛是癌症患者最常见的症状之一,1990年起我国开始推行WHO的癌痛三阶梯治疗,只要正确遵循三阶梯治疗原则,90%的癌痛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医务人员对癌痛相关知识和癌痛处理能力决定着癌痛能否有效控制,提高医务人员对癌痛治疗的重视度是关键[1-2]。癌痛治疗在贵港市县级医院的认知度尚未见有报道,本研究对贵港市县级6家二级甲等医院医生进行癌痛治疗情况调查,以了解县级医院医生对癌痛治疗认知现状,为临床合理应用止痛药物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贵港市6家二级甲等医院的执业医生242名,其中男169名,女73名,年龄23~48岁,平均31.98岁,人员涵盖医院行政临床专业科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调查方法

2013年3~8月采用自行设计的医生镇痛药物癌痛治疗认知调查表,此调查表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本地区专家论证后修订而成,包括三部分。①被调查者个人信息:科别、职称、性别、年龄;②有关三阶梯止痛治疗的知识;③医生对癌痛治疗的态度和行为。调查表由专人当场发放,当场回收。共发放调查问卷300张,回收有效调查问卷242张,回收率为80.7%,其中115张已经参加过癌痛的相关培训,占总人数的47.5%。将调查结果按是否参加过癌痛培训进行比较分析。

1.3 统计学方法

使用Excel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医生对癌痛治疗知识的掌握程度

能正确回答三阶梯止痛有几项基本原则的人数只有20名,已培训与未培训过的医生在认为哌替啶被推荐用于慢性癌症疼痛这个观点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余的一些癌痛治疗基础知识,已培训的医生答题正确率明显高于未培训过的医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医生对癌痛治疗的行为和态度

已培训的医生对品成瘾性、采取按时给药的方法进行给药、重度癌痛患者应用吗啡类药物进行治疗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正确率与未参加过培训的医生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医生认为影响应用麻醉镇痛药品的主要原因

未培训医生中因管理太严、副作用大而影响应用麻醉镇痛药品的比例大于已培训者,其他原因所占比例小于已培训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本调查涉及贵港市6家县级医疗机构的医生,初级职称159名(65.7%)、中级职称73名(30.2%)、高级职称10名(4.1%),调查样本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基本上反映了目前贵港市县级医院医生对癌痛治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癌痛相关培训提供了依据,为提高临床规范应用止痛药提供了实施依据。

3.1 参加癌痛培训的医生比例

47.5%的县级医院医生参加过癌痛的相关培训,但要实现癌痛患者无痛的目标,这个比例仍较低。尽管癌痛治疗在我国已经全面推广应用WHO的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但仍存在用药简单、用药量不足、向基层医生和患者宣传不够等问题[3]。本次调查也发现同样的问题,说明我市基层医院医生癌痛知识培训的普及率还不高,今后仍要加大对县级医院医生的培训力度,力争把癌痛知识培训纳入基层医生人才培养的必修课,让每一位基层一线医生都普及三阶梯止痛治疗知识,为临床规范化应用止痛药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3.2 三阶梯止痛知识的掌握情况

癌症患者三阶梯止痛应遵循的五项原则是:①口服给药。②按时给药。③按阶梯给药,第一阶梯:非阿片类药物;第二阶梯:弱阿片类药物;第三阶梯:强阿片类药物,该阶梯药物无封顶效应。④用药一体化。⑤注意具体细节,如注意不良反应的处理[4-5]。能正确回答三阶梯止痛有几项基本原则的人数只有20名(8.3%),说明培训过的医生对这个知识点未掌握,在今后还要加强理论学习。

3.3 医生对癌痛治疗的行为和态度

培训后的医生对品成瘾性有正确的认识,与未参加培训的医生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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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我国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根本保障,也是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效率的关键一环。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对高速公路的机构设置、运行方式、职能和权限的划分,包括人员、职能、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五大要素。从广义上来说,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包括高速公路建设体制、高速公路运营体制、高速公路养护体制、高速公路监管体制、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等内容,涉及到高速公路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机制系统。而从狭义上说,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主要指运营体制,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制度。本文主要是对狭义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重构的思路与对策。

一、高速公路的特性分析

(一)高速公路的准公共性

准公共物品是既有公共物品属性,又有非公共物品属性的物品。高速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商品性双重特性。高速公路的社会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它服务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影响政治、文化、军事、教育等社会各个领域,在加速商品流通、满足客运以及货运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路用户是高速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整个社会是间接受益者,高速公路产生的社会效益远大于其经济效益。而高速公路的商品性主要体现在,高速公路提供客货运服务体现了使用价值,其本身所凝结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又体现了它的经济价值。而且,高速公路建设耗资巨大,建设资金并非全部由国家承担,还需要市场提供,然后通过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高速公路的这一特性就要求其管理体制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高速公路的快捷性

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相比,它是现代化交通设施,具有速度快、运量大、里程长、效率高、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方便、快捷、舒适、优质是高速公路运行的目标取向。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运营机制的建立,必须以集中、统一、高效为原则,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否则,如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落后,就会产生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极大地影响高速公路优势的正常发挥,难以实现高速公路快速、高效、安全、畅通的功能,不能达到高速公路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高速公路管理的复杂性

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长、运量大,而且高速公路管理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经营管理职能,需要满足行政管理和专业管理双重要求。所以,不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管理角度来看,高速公路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要高于一般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体制。比如,高速公路组织结构的设置,在纵向上应满足直线指挥、统一调度的要求;在横向上应满足专业分工、彼此协调的需要。因此,高速公路管理组织结构设置应该采取直线职能型管理组织形式,其特点一是以直线为基础,按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原则设置组织指挥系统;二是在各级行政主管之下,按专业职能分工设置职能参谋系统,进行专业管理。在直线职能型结构下,下级机构既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又受同级职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管理机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即以适宜的层次划分和适当的权力授予,实现管理跨度适当;以既有集中统一管理,又能激发各层级人员的积极性等要求,实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以满足职责明确、权力适度、利益共享等要求,实现责、权、利相对应。

二、高速公路管理的体制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开始起步,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多种多样,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高速公路管理面临一些体制性的障碍。

(一)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职责不清

由于高速公路本身的特殊性,高速公路呈现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建设方式,多主体的管理模式。政府行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经营单位都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职能不明、责权不清等问题。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不仅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还肩负着一些具体应该由企业在市场上完成的业务。而且,高速公路管理条块分割运行比较严重,管理机构重复设置,各管理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有利可图时明争暗抢,造成公地悲剧;需承担责任时则互相推诿,造成反公地悲剧,这直接影响了我国高速公路的统一、有效运营,严重阻碍了我国高速公路快速、高效等功能优势的发挥。

(二)管理分散化,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高速公路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公安部门派出公安交警与交通部门的路政人员组建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综合执法。这种模式减少了执法机构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执法管理的效率。二是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负责路政、交通信息等,公安部门的交警队负责高速路的治安管理,双方各司其职,但这种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矛盾,难以实现信息共享。路政管理与交通安全管理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我国大部分省市将两者分离开来,交通部门负责路政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从而增加了双方在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影响了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

(三)运营方式多样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从高速公路管理角度来看,整个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由省内公路保障局统一行使路政、收费、养护、监督以及服务工作;二是省交通厅进行管理和监督,由高速公路局进行收费、养护及服务工作。这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从现在的运营情况来看两种模式都存在着各自的利弊,但也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前者的存在受高速公路管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约束,使其运行和效益无法达到最大化;后者实行分开管理又存在利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使高速公路的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从高速公路的运营角度来看,我国高速公路运营体制主要分为事业型、企业型和事业单位企业化三种运营模式。事业型由省交通厅进行统一的管理,进行人员编制、经费管理。事业型运营模式管理规范,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要求,但是其管理机制不够灵活,容易造成管理漏洞,使其效率大大降低。而企业型的运营模式能够改善事业型模式存在的管理模式僵化的问题,管理体制比较灵活,对成本控制也比较规范,但是在企业经营者的管理之下,难以实现高速公路对社会贡献的最大化,甚至由于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损失。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采用企业化的经营方式,其组织机构仍然采用行政管理机制,对高速公路一切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事业化管理。

(四)高速公路管理法规非专业化,交通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近些年,我国高速公路的基础建设发展迅速,但与此配套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缺乏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全国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主要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但是这些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普通公路,忽略了高速公路的专业性以及特殊性,仅仅是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进行行政执法,难以控制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行为。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计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不尽合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囿于行政执法的权限,缺乏强制执法措施,不能对破坏、盗窃公路设施,侵犯路产路权,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强行冲关逃费等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不能有效遏制。近几年,虽然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高速公路法规,对规范高速公路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高速公路横贯东西、纵连南北,跨区域性运行,地方性立法存在着立法不一,守法人难以适应的问题。所以,国外一些联邦制国家,尽管在许多方面允许地方立法,但是交通方面的法律大部分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高速公路更强调中央统一立法。

三、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重构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其独特的管理体制。针对高速公路管理存在的体制性问题,需要重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形成“集中统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当然,构建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难以一蹴而就。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根据高速公路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统筹安排、整体规划,以提高体制的适应性和科学性。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一是顺应高速公路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政府要从国家发展的高度出发,对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建设进行宏观控制,特别是要从法律层面对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构建进行有效的引导;二是顺应高速公路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要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性部门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三是顺应高速公路商品性的特点,积极推进资产的企业化经营,实现政企分开,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一)加强高速公路法律体系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

高速公路立法工作是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高速公路获得良性发展的保障。首先,通过高速公路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管理内容等,保障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避免职责不清、部门利益冲突,实现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制化及规范化。其次,制定完善有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明确特许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资金来源,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形式的发展,推进高速公路的企业化管理。

(二)整合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实现管理科学化

针对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职能割裂的情况,应在深入分析和理顺高速公路管理各种关系的基础上,根据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律性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一个统一完整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当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分散行使的职能,实施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另外,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经验,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化、标准化管理,以适应高速公路日渐网络化的发展需求,也有助于应急管理下的调度和区域协调,确保高速公路的规范有序及安全畅通。

(三)完善高速公路组织模式,推进运营企业化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高速公路融资吸引力将大大增强,因此,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用多元方式筹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积极开展合资合作、募集股份、发行债券、转让收费权、BOT、PPP等多种资本运营活动,不断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高速公路滚动发展。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组织模式。一方面要根据高速公路市场性与公益性的特点,针对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多元化资本经营形式的现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高速公路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化经营。另一方面,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尽量减少对于高速公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干预,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以保障高速公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分工负责、授权经营的组织管理模式,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各自职能,双方各司其职,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尽可能缩减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范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经营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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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本文梳理归纳的这些前在预设,实际上都是经验命题(empiricalstatement),其旨归不在于揭示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回应人类对于游戏规则的基本需求与基本价值追求以及如何来设定游戏规则等政治规则范畴的基本问题。这些预设从各个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选择,或者说通过构筑完善的政治规则,以实现和推进规则政治,乃是人类秩序化的合理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法规避的命运。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

“寻租”预设揭示的事实是,寻租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行为的伴生物。恩格斯曾把政治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反作用”概括为三种情况,其别指出:“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这一论述,非常恰当地描述出寻租活动对社会经济形成的危害。

篇8

科学理论和科学研究当中,常常包含着一定的前在理论预设。它们常常成为某个系统理论的逻辑支撑或逻辑起点。在经济学中,“理性人”、“资源稀缺”等假设,支撑着整个经济学的理论大厦。在政治科学中,在制度领域,事实上也存在着关于人的特性、权力的特质、理性的限度、国家实质等等的各种前在预设,只是这些前在预设没有被鲜明地、理论化地归纳提炼出来。本文试图对制度设计中的这些前在预设作出尝试性梳理和归纳。

本文梳理归纳的这些前在预设,实际上都是经验命题(empiricalstatement),其旨归不在于揭示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回应人类对于游戏规则的基本需求与基本价值追求以及如何来设定游戏规则等政治规则范畴的基本问题。这些预设从各个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选择,或者说通过构筑完善的政治规则,以实现和推进规则政治,乃是人类秩序化的合理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法规避的命运。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

“寻租”预设揭示的事实是,寻租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行为的伴生物。恩格斯曾把政治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反作用”概括为三种情况,其别指出:“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这一论述,非常恰当地描述出寻租活动对社会经济形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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