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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税法;纳税人权利;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184-03
[作者简介] 薛 芳,安阳工学院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河南 安阳 455000)
企业管理目标之一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成本、扩大收入、提高市场占有率,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必然。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减少纳税成本,以谋求企业的纳税利益。所以,税收筹划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进行纳税核算的过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遵循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最低纳税额度。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再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使企业遵纪守法;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全局性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元化、多渠道的趋势,税收筹划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涌现,税收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税收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收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税负到企业的个人税负。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一味追求税收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而增加的成本。税收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节税是其目的,但同时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忽略筹划成本的税收筹划,结果往往得不偿失。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税收筹划的应用
1.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首先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其次,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果合适,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获得财务上的良好效应,即达到资本结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两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可以设计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比例,制造“资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使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2.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第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
第一,通过投资产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解决社会性就业及福利性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如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农业、科研、高新技术服务的一些产业。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第二,通过投资地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除了要考虑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第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延期纳税的方法一般有:一是根据税法“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同样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二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三是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选择从属机构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子公司一般为独立的纳税人,可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其组建成本高,手续比较复杂,并需具备一定条件,开业后还要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在分配股息时,需要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其公开财务资料,在组建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者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
第五,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
第六,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这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
第七,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4.其他税收筹划形式
(1)转移定价避税
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通过在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四是通过成员企业少收或多付劳务费来转移利润,从而影响收入和成本。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但其应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有转移的空间。二是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有转移的条件。必须注意的是,转移定价不能违反国家政策。
(2)电子商务避税
第一、规避税收的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行使地域管辖权带来了很大困难。例如,服务所得通常以服务提供地作为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进行跨区培训、教育、娱乐等服务,使提供地难以确定。第二、规避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只有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被认为在我国取得应税所得,我国方可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征税。国际上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为: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所等,专门用于储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设施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利用人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该人能够代表该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定单,也可认定该外国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网络的出现,使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发生改变。
总之,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实现企业最大利益。它是企业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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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反避税;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
白酒行业属于食品饮料行业中缴税较多的行业,除了与其他行业类似要缴纳产品销售增值税、所得税之外,还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需要在酿制出厂环节从价征收20%和从量征收每公斤1元的消费税。由于税负较重,所以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较强,比如在2001年外购白酒连续生产白酒不允许扣除购进环节消费税政策出台之时,一知名大酒厂购并了提供原料的多家小酒厂,不仅整合了资源,还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税务筹划是非常成功的。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根据第八款第二条,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从严征管白酒企业的消费税。这是针对白酒企业长期通过转移定价规避消费税出台的具体征管文件。税收筹划和避税在理论上不仅难于严格界定,在实务中更加伯仲难分,笔者期望通过对几个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分析,阐明在实务中如何把握税收筹划的原则,提高企业税务遵从度。
一、白酒企业的常见组织架构与消费税避税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环节单一,在白酒企业的生产(出厂)环节征收,依据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由此,白酒企业往往都不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而会选择设立自己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价格分解为酿酒企业出厂价和销售公司出厂价两部分,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大幅度降低消费税从价税基。对于这一规避消费税的转让定价的设计,不仅减少了消费税,对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产生影响,比如有的酒类销售企业属于按照4%的应税利润率核定征收,这也相当程度地减轻了高利润酒类销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酒类企业的税务管理
2002年以前,对于酒类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如图1所示),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有三。一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是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是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以调整。而这一法规的出台在当时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仅具有原则指导性的意义,无论是按照以上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还是成本加成法,对于税务机关来讲,不仅缺乏具体的制度指导规范,且都受制于信息库的缺失、可比资料的匮乏以及人力成本。操作难度很大。
全行业相似的规避行为使得以市场为基准的税收调整方法毫无用武之地。针对酒类企业低价销售白酒并单独向白酒销售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等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通知中明确指出,白酒酿酒企业向商业销售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并入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并缴纳消费税。应该说,这一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强征管性,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去堵住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挤压白酒出厂价格,规避消费税的行为。
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相继颁布实施。法规的完善使得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被特别调整的风险增加。对于一般反避税方式,《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且税务机关需要评估企业在供货、生产、运输、研发、销售各个环节的职能情况。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方面所承担的风险,以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判断关联交易的各方拥有合理的利润区间。
该法条是否仅用于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消费税是否作同一认定和调整目前不是特别明确。此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即大多数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是25%(有的销售企业是核定征收),白酒生产企业在规避消费税时,将生产企业的利润转移给了销售企业,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减少。所以原则上所得税不需要作调整,且增值税为增量课征、环环课征,增值税税金总量也不变,税收负担的减少主要体现在消费税上。
三、三大酒业上市公司税务与财务状况分析
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要求在组织架构的设计和关联交易中。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与应取得的利润相对应。而白酒企业的税务安排与各个关联公司之间的事实明显不符,其一,从酿酒公司和销售公司所承担的功能来分析,酿酒公司拥有秘密的白酒酿制配方,承担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装瓶和推广功能。销售公司则为分销和推广功能。就基本回报的确定来讲,酿酒企业承担的功能更多,风险更
由图2可知,泸州老窖企业的收入仅仅占到酒类对外销售收入的30%~40%之间,同理可以推算得出,茅台的企业收入仅占对外销售收入价格的29.63%,而五粮液为27.04%,酒类销售企业的利润远远高于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却承担着生产、研发、品牌开发与建设等重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生产风险、存货风险、研发风险。作为销售公司的市场风险却相对低得多。特别是品牌类高档白酒的销售。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因此,企业这种税务安排既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又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属于避税行为。应该予以调整。
为保全税基。税务总局制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大,应该获得更多的收益。其二,从白酒企业的剩余利润构成来看。由于酿酒企业有秘密酿制配方而且开发了大部分商标,因此应该获得绝对地位的收益,而销售公司因有推广功能,对商
标的价值也有贡献。也应获得部分收益。而2009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所蕴含的反避税判定法理对中国各个企业来讲还非常陌生,所以从功能与风险尺度去衡量,几家上市公司均有明显的避税痕迹。
从泸州老窖2007年、2008年两年的财务数据看(如表1所示),以自费税总体税额推算酿酒企业出厂价格(消费税税基),得出2007年酿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计76150.9万元,占到公司酒类营业收入的比例是29.33%(76150.9/25966622=29.33%)。消费税实际税负5.87%。同理,得出2008年酿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计为97 070.45万元。占到公司酒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97 070.45/259 666.22=37.38%,消费税实际税负5.26%。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酒类企业利润较高,特别是品牌白酒,2008年,茅台的营业利润率是8203%,泸州老窖的营业利润率是65.70%,五粮液是54.69%。从三大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数据可以看出,不管是茅台,还是五粮液和泸州老窖,距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则上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的范围,确实有很大的距离。也就意味着诸多酒类企业消费税税额在380号文件的规范下,2010年很可能会产生倍增的结果。从表1数据来看,消费税从价税率均为20%,三家公司2008年消费税实际税负都未达到6%。
当然,在国家调整酒类消费税情形下,酒类公司从2009年8月以来。纷纷提价,白酒企业纷纷通过选择产品提价的方式来保证高利润率。这可能和白酒企业。尤其是高档白酒企业的需求弹性相关。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现在我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述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特征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①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属偷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
②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或欠缴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③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本质特点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收单向性的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再回来,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的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的目标,需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使政府的投资导向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从企业角度看,税收筹划的重要性。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国内企业要和许多跨国企业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多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这就要求国内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其次,企业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提升它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能忽视的地位。
2.从国家、政府角度看,税收筹划更有发展的必要。首先,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收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其次,鼓励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最后,如果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企业应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将企业税收筹划提升到重要地位。
三、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收人的税收筹划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出版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其中一层含义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3.免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引入了“免税收入”概念,可从两方面解读。首先,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但出版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能免税的。
(二)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招聘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就业人员,既为社会作贡献,又使企业受益。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建议选择直线折旧法。
四、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案例:2000年,某公司自己组装一辆自用的汽车,专门在本企业内部行驶,会计上作固定资产处理。在组装过程中,自用了本公司的产成品5.75万元(成本价),计税价为6.2万元。会计上所做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804
贷:产成品5.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如果做一下变动,把产成品的减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另一方面结转成本,上一个分录可以改为以下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7.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建工程的价值增大,转入固定资产的数额增加,计提的折旧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利润额较少,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内,折旧额又要的抵减了所得税。但应该注意的是,企业记作收入并结转成本,中间有利润差额,按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利润表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纳税,纳税意识比较淡漠,②认为只要是企业开支就一定是能税前扣除的,③会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四是工作人员混事的多,老板们也只喜欢听好话,在企业内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加上国家目前就业形势也严峻,你么样说就么样做。还有国家税务工作者们也不象过去年代那么敬业,专管员过去是到所辖的区域转,邦助企业解决问题,现在的专管员与过去不一样,官不大,权蛮大,动不动就是罚款,马天民太少,企业不太好做,另外由于商户现在也多,一个专管员管好多户,每户查帐征收从专管员个体来讲也查不过来,各种原因促成采取定额定率和查帐征收方式并存的方式。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本意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营业税的。
对须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报经市局征管科会税政科批准,可采用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的原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直是税务机关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国税,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提高所得税的收入,提高所得税的有税面。
这样一来,原来是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现在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有扩大化的倾向,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文件,要求对所有长期亏损而不倒闭、微利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的有税面进行考核。
从来没有规定说一般纳税人就是查账征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是帐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呢,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等等。增值税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的核算健全是两回事情。
你们亏损,税务机关就对你们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多省事呀,收入上去了,亏损面下去了,有税面上去了,考核分也上去了。说明他们可能无能、也有可能是懒。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把你们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看看你们的核算是否真的没问题。
所以你们如果核算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可以行政诉讼。
工会经费?那是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的文件呀,没办法的。
你可以不填这个表,也可以不交这个表,不过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吧。
六、强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1、设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按规定设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账簿,且保管完整;3、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登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4、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准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5、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或缴纳税款。
二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1、能设立收入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收入项目,或能通过实地盘点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收入总额,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费用的;2、能设立成本、费用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或通过实地调查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成本、费用发生额,但不能核算出收入总额的。
三是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方式: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案例:张女士2008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比较低,张女士同时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二合并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税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980元。一般来说,在计税收入较低的时候,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有利于节税,因为此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即使将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进来仍然不会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当然,劳务报酬所得要转化为工资、薪金,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也就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要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纳税主体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了合并纳税方式就可以节约税收。那么,当收入较高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处理又更利于节税呢?下面再来看看分开纳税是如何节约税收。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由于对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同一企业的经济业务,百个人申报就会有百样的结果。因此,确定专人负责纳税申报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财务全部集中到二级分行统一核算管理,全行费用全部都经过二级分行审核,因此,纳税申报工作宜由二级分行费用审核人员兼任,具体由其统一掌握费用发票的合法性审核,总结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费用使用行为。由其通过建立所得税纳税申报台账,对调整项目进行全面的登记,从而达到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案例:陈先生2008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陈先生还为某高新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陈先生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陈先生与该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一分开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省税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0元。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税。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项目分开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节约税收。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的高低和筹划效果的大小,都取决于具体经办人员素质的水平,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必须有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政策规定的专业人才。而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均由支行的财务部经理、市分行财务部的一般人员担任,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学习培训,尤其是如何开展筹划、筹划的方式、方法,票据的审核使用,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等实务方面专门知识,从上至下均没有开展过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与财务精细化管理存在着极大的差距。针对目前的现状,迫切需要上级行组织聘请师资,对纳税申报人员进行金融业税务知识培训学习,从而提高申报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帐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长期投资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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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问题;对策;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12-02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然而,由于企业认识上和管理的不足、人员素质因素的制约,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还未充分进行。为此,当前企业迫切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的会计原则,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利用税法中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对投资、筹资、理财、消费、经营、财务核算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旨在减轻税负,优化税收结构、节约税收支付的活动。企业税收筹划,其目的是减轻税收成本,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收筹划,其主要原因基于三个方面。一是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中国税种复杂、税目繁多、税负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不断下降,企业获利的空间日益缩小;三是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税收征管水平日益提高,对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日益升高。因而,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意义越来越大。
首先,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资金方面有重要影响。在筹资方面,税法规定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的不同资金,其成本列支的方法不同,是在税前列支,还是在税后列支,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需要认真筹划;在投资方面,投资的地点、行业、方式不同,税负也不同,企业也须认真筹划;在运营资金方面,企业必须把握资金运转的周期和周转的效率,以保证纳税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其次,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有重要影响。企业从筹资设立直至利益分配的整个运行链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过程,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精打细算,提高经营理财能力和决策预测的准确性,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事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纳税诚信亦是诚信的内容之一。税收筹划不当可能会出现漏税,一旦受到处罚,就会影响企业声誉。相反得当的税收筹划,可以保证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树立企业的信用声誉。最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也是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必然需要。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税收所具有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运用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款支付是直接增加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与降低其他经营成本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此外,企业通过开展税收筹划,还可以熟悉和掌握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税收法规,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小税收风险。因而,税收筹划是企业价值创造的又一手段,加强税收筹划对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若干问题
目前中国的税收筹划尚处在较低水平,普遍存在着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着眼点把握不到位等问题。
1.企业的认识和筹划意识不足。第一,目前很多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的定位没有理性认知,感性认识较多,未弄明白税收筹划和偷税之间的区别,容易将税收筹划与偷漏税相互混淆,不懂得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是企业的一项正当权利的道理。第二,许多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价值创造意义认识不够,很少能够把税收成本作为业务决策的要素来考虑。第三,是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空间认识不足,过多围绕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等做文章,缩小了税收筹划空间。
2.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不够。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不做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只要能节税的事就干,没有考虑企业减少的税额是否大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的税收筹划的实施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有的税收筹划实施的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导致企业内在机制紊乱,产生“抑制效应”,造成得不偿失。
3.税收筹划的事前预测与着力点的把握不当。一是税收筹划重点把握不到位。不是什么税种都可以筹划,不是所有税基内容都可以筹划,一些企业没有对税种作分析区分,没有把怎样使税基最小,怎样享受最低税率作为筹划的重点。二是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对税收筹划的时机和环节把握不到位。通常是事前预测不够,往往是在完成项目工作后才去筹划怎么做账能够节税,这种税收筹划,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筹划。
三、改进中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提高认识是搞好税收筹划的前提。企业财会和相关人员要提高认识,税收筹划不仅不是涉嫌偷税的行为,而且是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行为,是企业的一项正当权利。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应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价值和创造效益的意义,把税收成本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战略决策之中是搞好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2.掌握相关知识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础。当前,税收征管日益细化,征管流程日益复杂化,金融工具、贸易方式和投资方式正在不断创新,要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税法,还要精通金融、投资、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而且税收筹划是一门交叉性、前瞻性学科。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税收筹划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还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税收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真正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离不开税收筹划人员的丰富知识、信息的敏感触觉。丰富的税收、会计和管理知识,以及准确、及时的内外部各类信息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为此,财务人员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财会、税务、企管等知识;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增强形势和信息的敏感性。
3.遵循原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就企业而言,必须要熟悉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使税收筹划规范化。把握税收筹划的原则具有战略意义,筹划的方法与技巧只是具体的“战术问题”,战术出错,还有挽回余地,但是原则性的“战略问题”出错,则满盘皆输。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技巧,都必须把握好几个关键性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税制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法不可违,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和实施,必须采用合法手段,不能违法。 第二,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能盲目进行策划,如果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但白费力气,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受到税收时间的约束,其策划在一个时期是有效的,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就是违法的。所以税收筹划的方案应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四,效益性原则。税收筹划应处理好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要考虑企业减少交税的收益是否大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付出的成本,不要得不偿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五,规范性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税收方面的问题,还关联其他领域的问题,应遵循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域的各种制度和规范。例如,在财务会计筹划时要遵循“财务通则”、会计制度等的规范;在行业筹划方面,应遵循行业的规范制度;在地区筹划方面,应遵循地区的规定,要坚持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和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4.抓住重点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企业性质定性和规模认定的情况下,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怎样使税基最小,是税收筹划思路的重点,不同税种而筹划重点有所不同。比如房产税的筹划思路重点在于税基减少,筹划重点在于可辨认和可识别的固定资产或各类代垫费用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分离,达到降低自有房产入账价值或账面租金收入。而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的重点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筹划要着眼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日常工资福利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以便能够享受到低档税率和低税率政策。另外,税收筹划的重点不宜沉迷于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条款。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地区优惠改成了产业优惠,金融业则无利可图。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真实、合理的抵扣项,却给大家带来新的税收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突破口就在于日常财务规范和点滴管理。诸如会议费、广告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提供,入账票据的合规性,税务部门对财产损失和员工费用的合理认定等。
5.重视事先预测是税收筹划的要旨。税收执行和税务检查具有滞后性,它是依据企业一系列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实施的。企业的任何经营决策一旦形成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就不能随意更改。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事先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形成对企业有利的决策方案。因而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纳税义务已经形成,这时再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就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逃税。因而,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收入未取得,纳税义务未形成之前,先做好筹划安排。
6.加强部门协作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障。部门协调有序的合作,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又一影响因素。任何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成本费用,任何部门都是费用的承载主体,而税收筹划不能离开费用活动而孤立运作。因此任何部门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协作才能赢得税收筹划的成功。尤其是以所得税筹划为重心的行业,部门协作配合的需要更为迫切。财务部门要大力宣传部门协作对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还应加强部门的协作制度和协作作业流程的建设,以保证开展税收筹划的部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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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概念与特点
第一,税收筹划简单的说就是财务管理行为。正是由于税收筹划的介入,使得财务管理内涵更加的深入。我国企业早期阶段,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是现金流收入,通常都是在税后测量之后,在进行企业投资效益的计算。财务管理人员通过项目开发阶段,就对税收政策进行关注,以此在合法的范围内,能够有效的减少税收指支出,以此提高企业现金流,使得项目更具收益。现阶段,企业经验活动中,需要缴纳各种税款,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之后,能够适当的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第二,税收筹划,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明显的规划行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政府借助税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行业都会制定出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优化市场资源,同时也能够对现有的产业结构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因为市场调控下,每个行业的投资情况差异性非常大,管理水平也不一,而且其纳税人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每个企业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企业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财务管理中的筹划原则
2.1遵循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因此财务管理中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要遵循企业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虽然,税收筹划正式实施的初始阶段,国家制定的某些税收政策,对企业非常有利,但是随着税收筹划的正式应用,企业需要对额外费用进行税收的缴纳,此时企业的经营成本必然会增加,因此财务管理人员需要站在全局来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使得企业成本效益能够真正的实现最大化。税收筹划方案要想满足企业成本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应该具备几点:第一,企业税收的降低应该是整体性的下降,而不是某一方面的降低,要站在全局角度来进行税收筹划的制定;第二,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还应该考虑到资金周转的时间,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税收负担;第三,纳税之前,企业应该对评估方案进行全面的审理,同时要遵循财务管理的相应原则,切忌只顾眼前利益。
2.2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虽然是为了让企业能够减少税收缴纳,但是一切都在合法的前提下,不能不顾国家法律进行非法的税收筹划,否则一样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比如企业在进行财务税收筹划时,也能够按照税法来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在法律的允许下进行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要时刻注意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根据最新的法律要求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墨守成规,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使税收筹划符合新的法律法规。2.3与财务管理目标相适应的原则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使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化。首先,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其次,充分利用免息贷款进行投资,实现利益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主要筹划目的。最后,正确认识,减轻税收负担并不一定会降低整体成本。一些时候,减免税收的过程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所以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可一味的以减少税收为目的,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运营现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适应,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3财务管理运用税收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3.1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筹划成本,因此企业必须对预期获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预期收入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需放弃。
3.2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以守法为前提。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熟练掌握纳税方法,适应控制收支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行为,与偷税、逃税有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遵循税法精神。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不论采用哪种财务决策和会计方法都应该依法取得并认真保存会计记录或见证,否则,税收筹划的结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或无效。
3.3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统筹考虑,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自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
以往学界关于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企业税收筹划实践。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内在地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收理念、税法原则、立税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范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研究视角,对税收筹划行为进行系统考察,站在一定的法理高度,以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对特定税收筹划行为做出恰当的分析,得出更加理性的结论,从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并为创新税收筹划规制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点。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企业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企业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
尽管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
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
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企业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企业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企业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企业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企业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企业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企业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新晨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由于事先无法预计的各种因素的存在,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存在使纳税人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根据税收筹划的成因,税收筹划风险可有以下几种。
(一)政策法规风险
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划人员与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理解的不同及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导致的政策法规变动是税收筹划方案必须面对的。政策法规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政策法规变动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筹划人员对政策的认识与税务执法人员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或在筹划中对政策把握不准所致。
(二)执法风险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有效必须得到税务执法部门的确认,税务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可能导致税收筹划失败。因为税务机关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拥有自由裁量权,各地方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执法理念有较大差别,所以税收政策执行过程可能存在偏差。
(三)经营风险
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和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筹划方案中规划的这些条件。这些特殊的条件,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合理合法节税,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企业的特定的经营活动,从而可能带来筹划风险。
(四)操作风险
税收筹划的操作风险在实践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时操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在指定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不能综合考虑企业涉税的整体环节。
二、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指纳税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予以识别和评估,通过运用适当的处理办法,并以最小经济代价用确定的管理成本替代不确定的风险成本,从而获得税收筹划利益的活动。在税收筹划中,应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则,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企业各部门间配合协作。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方案。
(一)从整体效益出发的原则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策略,首先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其次,还要考虑税收法规之间的相互制约,如果不能全面考虑,那么降低某种税收额度反而可能导致增加其它的税收额度。在纳税筹划中,每个税种的性质与类别不同,采取相应措施规避筹划风险的方法及其收益也各不相同。因此,针对不同税种做出有重点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关键。
(二)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成本一效益原则。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成本是指在管理税收筹划风险过程企业必须支付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控制税收筹划风险中所耗费的人、财、物,比如支付给税务专家的咨询费;隐性成本是指企业使用的未作为货币支出,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成本。
在该原则中,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收益也包括两个方面:真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直接受益是指因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管理使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税负带给企业的收益;后者是指由于控制了税收筹划风险,保证遵者预防损失主要是指企业要完善税收信息,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选择适合自留的较小的风险等,灵活地处理税收筹划方案面对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三、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方案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事前制定的,控制税收筹划风险一的措施主要侧重于事前和事中控制。对此,纳税人应努力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并灵活应对税收筹划中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一)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
纳税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第一,全面征集税收筹划信息。筹划人员必须对当时当地的税收政策做全面充分的了解,还应征集政府涉税行为的信息。第二,提高税收筹划信息质量。提高税收筹划信息质量,在搜集信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信息源的准确性和信息的传输及加工环节的真实性,都将影响着信息质量,同时还要注意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二)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理财活动,牵涉到法律、税收、财会、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首先要有全面的知识储备,不仅要掌握财会等知识,还要通晓理财、金融保险知识。其次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是要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
(三)灵活应对税收筹划环境变化
国内外经济形势千变万化,政府部门也会对税收法规予以修订和完善,执法部门的稽点和执法理念也会因国家政策及人员素质的不同有所出入,这些都会给事前制定的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对此,企业应积极应对,灵活及时地调整筹划方案,减少损失。
(四)事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对税收筹划风险的风险损失管理,虽然主要是事前采用各种措施,尽量避免或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或影响。可是在实践中,税收筹划方案可能由于各种因素失败,使企业利益受损,特别当遭到执法部门处罚时,纳税人不能消极对待,必须采取积极地事后补救措施,尽量挽回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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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亦是一种合法行为。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一些税收弹性实现企业想要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这些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可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收成本的降低,以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的最大化,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同时,税收筹划的开展,还可以给企业带来另外的一些收益,比如说,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更好的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为企业的纳税业务提供更好的保障。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更多的价值创造,在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税收筹划的意义越来越大。
2.理论概述
2.1税收筹划的含义
所谓税收筹划,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政策为先导,结合企业的自身发展情况,以税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案,用以处理企业生产经营和理财活动筹划,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简单来说,狭义的税收筹划指节税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在节税筹划的基础上还包括避税筹划。
2.2税收筹划涉及的总体原则分析
2.2.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首要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范围合法;二是符合经济法规要求;三是时刻关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更。
2.2.2事先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一定要事先筹划,作为一项纲领来指导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是发生在经营活动之前。事涉税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即事前的涉税、事中的涉税和事后的涉税。事前的涉税侧重的是对税收的预测和计划,事中的涉税侧重的是对整个方案的控制和实施,而事后的涉税侧重于总结分析。
2.2.3系统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要注重整体性原则,时刻维护企业的整体目标,同时要关注企业的发展动向以及所处环境的变化,更要注意国家政策、税法的变动,将各种税收因素和非税收因素的影响都控制在内。
2.2.4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求经济效益和价值的最大化,则应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考虑是否会有其他费用的产生,或者是经营风险的产生。筹划过程应以企业长远发展为目标,考虑长远利益。
2.2.5综合平衡原则
税收筹划不是一项单一的财务活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的开展必须服从企业整体的财务目标,并为之服务,注重综合平衡。假若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只片面追求自身效应的提高,而不为企业长远利益考虑,紊乱企业的经营机制,扰乱企业的理财秩序,增加企业经营风险,都有违于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所在。
3.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中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尚处在较低水平,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3.1企业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存在认识不足,且筹划意识薄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认识不足,容易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相混淆;其次,对税收成本控制欠缺,对税收筹划所创造的价值认识不够;再次,对税收筹划的范围了解不够,片面局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等,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范围。
3.2税收筹划的事前预测与重点把握不当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仍然处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缺乏分析,对税收筹划重点把握不到位,不区分税种,不考虑如何使税基最小,不考虑如何使企业享受最低税率,而只是在项目完成之后,才会去考虑账务处理达到节税的目的,这都是税收筹划事前预测不够造成的被动效果。
3.3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相对不足
税收筹划不等于盲目的节税,对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分析不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存在的通病。企业在采取节税措施的同时,企业所付出的代价是否已经远远超过企业所减少的税额,这是被大多数企业所忽视的问题。这种盲目的节税不但不会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反而会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打乱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得不偿失。
3.4对税收筹划的风险认识不足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预测性的计划决策方法,风险难免存在,影响税收筹划风险的因素有很多:首先,这是一项主观行为;其次,在征缴双方方面,税收筹划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再次,由于纳税人对反避税措施的忽视,同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风险。而目前大多数企业存在一种误导,那就是过分信任税务筹划机构,而忽视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
4.税收筹划方案建议
4.1提高认识,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在我国十分缺乏,相关部门应将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将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起来,加大投入,建立相关培训制度和政策。一是,定期组织学习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更好地掌握国家的税收筹划现状;二是,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在职岗位培训,并采取继续教育等形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三是,出版税收筹划实例与理论成果刊物,进行系统的探讨和学习;四是,加大税收筹划课程在高校的开展力度,加强理论知识的储备和完善,为更好地实现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储备力量。
4.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4.2.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的身份可以从内资和外资两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目前来看,外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比如,针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给予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经营超过十年。
4.2.2地点的选择
企业可以在设立地点上寻求税收优惠,设立地点的选择影响重大。企业可以选择低税率的地区,享受国家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等,这些地方的选择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也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4.2.3投资方向的选择
我国对下列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等,这种税收优惠来源于我国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求。
4.3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来自于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等情况的变化,鉴于其是一项事前预测性的决策方法,风险必不可免。因此,对于风险的考虑,更应作为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尽量预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多的考虑造成风险的因素,并针对不同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规避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握整体,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规划企业的整体税负,并看到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活动的联系,时刻注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动向,控制好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以期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4.4延期纳税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将其应纳的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递延纳税的各种途径,使企业无偿获得一笔零成本的资金,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使用这笔税款进行资金周转、增加股东权益等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递延纳税的产生往往出现在下列这种情况,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内得到一笔高所得,国家规定对这笔高所得可以在以后若干个纳税期内分期进行计税和纳税,还有就是对取得高所得的年度应纳税款进行分期缴纳。延期纳税后缴纳的税款由于币值下降,降低了实际税款,因此延期纳税还可以转嫁通货膨胀的风险。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