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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村委会协管员工作计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党政领导职责
1.镇长王世德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书记颜家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镇党委委员、纪检书记霍修菊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国土、建筑系统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土地复垦拆迁安置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胡松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宗教场所安全、计划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5.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工业企业、中小学校、广电、卫生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校车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校车安全、工业企业、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交通、新农村规划与建设、农业、农机、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电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7、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集镇与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后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镇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部门)“一岗双责”职责
(一)镇党政办
1、负责把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组织实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制度;
3、协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代表镇政府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负责全镇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宣传工作。
(二)镇纪检监察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镇属各部门和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3、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4、参与对各村(居)、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镇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镇安监所
1、组织制定订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指导和督促全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承担镇安监所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查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评价,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7、依法监督全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即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依法监督检查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承办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镇国土资源所
1、负责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变更时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问题;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乡)规化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时的安全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建设;
4、在制定中长期城乡规划和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从源头上堵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街镇道路挖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督促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负责街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街镇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7、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8、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组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建筑行业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五)镇农办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2、组织全镇农业、林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镇电灌站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镇内水利设施(水库、山塘、水电站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山塘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兼顾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全镇水利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民政办
1、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抚恤工作,负责拨款、社会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负责镇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安全秩序。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参与对各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九)供电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小水电站、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7、负责组织全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组织制定全镇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制定防震减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防震知识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
8、负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学校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0、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镇卫生院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未采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院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重点监督检查饮食行业的食品卫生状况;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参与全镇医疗卫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要件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要依法督促其办理手续。并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三、村居职责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协管员负责落实。各村(居)安全协管员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协管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个企业一档”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成本级安全管理数据库;督促、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烟花爆竹、在建项目、居民小区、交通道路、河道、塘坝等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在建项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况,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镇安委会;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四、“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村(居)属地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对该村(社区)实施“一票否决”,该村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五、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成绩突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2、对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整改事故隐患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旅游、物流和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局势。要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考核县(区)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5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三)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向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产业,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二、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载体,不断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领域,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促使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向社会财富转变。
(四)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要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劳社就[2009]6号)和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财企[2009]1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七)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发〔20*〕4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贯彻执行抚发〔2009〕1号、2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行安置人数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时限为2年。
(八)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年底以前按照抚府发〔20*〕46号文件和省、市税务部门具体细化规定审批了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各地可按照规定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建立十个创业基地”的要求,市本级要加快推进省、市共建*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运行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企业布局,提高孵化功能,为全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示范;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服务,减少创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2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其减免费用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并切实解决创办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和住房问题。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4*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十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四)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就业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用工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健全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失业人员的身份,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工作。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申领《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失地农民满6个月未就业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对按规定符合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市、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抚发[2009]2号文件要求,建立好公共就业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工业园区更要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城镇社区或农村行政村要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绩效考核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十七)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政府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大力宣传并表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大市、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制度。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其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有效就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及工作体系。按照“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公共职业培训(实训)体系,有效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不断充实完善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发适合本地工业园区用工要求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训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安排,上级财政补助。
(二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引导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一)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提升在职职工职业技能的政策措施,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在本市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的学生,凡与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定向就业书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50周岁以下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考核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对6000名以上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资助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定点制度,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额度。
五、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省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切实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努力营造促进就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