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0:2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信息公开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申请人:乔** 性别:男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1991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12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 ,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
联合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联合基金项目通过项目指南引导申请,以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和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专项的方式予以资助。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以具体指南要求为准):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发展现状与动态,能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培育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申请的项目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理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
培育项目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培育项目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撰写提纲,申请书由信息表格及报告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信息表格:为计算机录入专用表格,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和经费申请表三张表格,须按操作提示在指定的位置选择
或按要求输入正确信息;经费申请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填写,应保证信息准确清楚。
请申请人注意:项目批准资助后,申请书“基本信息”一页的内容将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不得写入,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核查。必须写入摘要中的保密内容应特殊声明,并说明理由。有关声明和说明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随同纸质申请书一并申报,内容保密的摘要因申请人未提交声明而被公开的责任自负。
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不超过8000字):
1. 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 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3. 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 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 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
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3、申请人简介(包括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的学历(从大学本科开始)和研究工作简历,近3年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等)
1)、个人简介(应包含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2)、大学开始受教育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学历/学位,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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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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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工作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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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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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5、完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对申请人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后续研究进展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
(三)经费申请说明购置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设备等,须逐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个官司不管输与赢,我一定会坚持下去的。”2010年3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街道办事处黄金岭村村民周增如,站在自己的家门口,指着屋后的一片空地,坚定地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周增如屋后的一片空地已平整完毕,正准备施工建设。周围的房屋大都已拆迁完毕,只剩周增如和另一户村民。
周增如要打的这个官司,不是一场普通的“民告官”,它成为全国首例公民要求国土部门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的案件。
连吃闭门羹
1994年,祖传几代做酒生意的周增如,从江西湖口县来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街道办事处黄金岭村。之后,他在该村购置了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了一栋楼房。
转眼到了2007年,当地政府决定对周增如家所在区域进行拆迁。
其时,当地房地产行情十分看好,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也水涨船高。对于拆迁的补偿价格,周增如和开发商有很大的分歧。
随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但是周增如的努力,并没有阻挡开发商拆迁的步伐,周增如家附近的一些村民陆续接受了开发商提出的折迁条件,搬离了居住多年的地方。唯独周增如和另一户村民仍然坚守着。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增如得知,他所居住的这块地在九江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拆迁公告之前,就已经被拍卖了。
“这怎么可能呢?”房子都没有拆迁,土地就卖出去了。周增如不太相信有关部门会允许这样的现象出现。
带着这个疑问,周增如来到了九江市国土局等多个部门了解,但是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有的单位称这个事不归他们这个部门管理,是另外一个部门的事;有的称要问领导才行;有的干脆就说不知道。
周增如向记者坦言,自己家的房屋有一部分是违章建筑。“不过,我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提出的补偿价格确实太低了。”
那段时间,周增如感觉自己维权的意志在慢慢地削弱,他甚至决定接受开发商提出的补偿价格。
虽然周增如年近五旬,但他平时却喜欢和朋友谈论国家大事,经常上网看新闻,尤其是几年的维权经验,让他格外地关注一些法制新闻。
2009年9月21日,他在网上无意中浏览到一则新闻,让他激动得热血沸腾。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这则新闻,讲述了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等5位退休职工,因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而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的消息。
周增如想,“既然他们可以要求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那么我也同样可以要求国土部门申请公开信息。”
周增如受此启发,他在咨询当地一些法律界人士后,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写了一份要求九江市国土局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的申请书。
在这份申请书中,周增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九江市国土局提供该宗土地的招标、拍卖、出让的国有土地的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写好申请书的那一晚,周增如激动得一夜未眠。
“管资料的不在”?
2009年9月28日,周增如满怀信心带着这份申请书来到九江市国土局,找到该局一位姓沈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看完他的申请书后,先是一愣,随后说道:“这个事不归我管,你去找主管这项工作的尹副局长,他就在我隔壁办公室。”
可是当周增如找到这位尹副局长时,对方又称这个事应该找土地储备中心的叶主任。无奈之下,周增如又来到叶主任的办公室。
叶主任在听完周增如要求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后,表示具体情况还是找蒋副主任。推脱了一圈后,蒋副主任终于接待了周增如。
“看资料可以,但现在管资料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蒋副主任告诉周增如。
对此,周增如表示不相信,坚持在蒋副主任的办公室等待。就这样,他一直等到中午下班也没有等到那个管资料的工作人员。中午,他到国土局附近的小餐馆吃了一碗面,下午上班时又准时来到蒋的办公室,一直等到下午下班,仍然没有看到管资料的工作人员的身影。
29日一天和30日上午,周增如又来到蒋副主任办公室等,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直到9月30日下午,周增如才得到蒋副主任的答复,管资料的工作人员确实不在。不过,他会要求开发商提供给周看。得到这个承诺后,周增如离开了国土局。
国土局一直没回复
10月2日,开发商孙某在拆迁的工地上,向周增如出示了一份土地拍卖结果。上面显示,周增如房屋所在的周边几十亩土地,已全部出让给了九江恒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且还加盖了九江市国土局的公章。
周增如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他为了确保可信度,要求复印这份土地拍卖结果,并照相留下证据。这个要求被孙某当场拒绝。
10月9日,周增如来到九江市国土局,将自己重新写的一封《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递交给该局工作人员,并要求复印九江恒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的有关手续,但工作人员拒绝签收。
周增如知道,如果申请书未送达到位,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他来到庐山区公证处要求配合送达。但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十分为难。
12日,周增如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公证处,要求该处对其送达“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随即,该处于当日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将公证书送给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手中。工作人员就该文书进行了签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但是,收到申请书后,周增如迟迟没有收到九江市国土局的回复。他不想再等下去了,在11月23日上午,一纸诉状将九江市国土局告上法庭,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国土局败诉
在法庭上,周增如称,由于他房屋所在土地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他有权利了解这一土地出让信息,九江市国土局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这一同周增如有着极大利害关系的土地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九江市国土局则辩称,2009年10月12日,周增如送来的书面申请,没有送达到该局,而是送给了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收人也是储备中心干部。
“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周增如房屋拆迁事宜已进行多次面商,因其要求过高,未达成协议。”
九江市国土局称,九江市城区几宗地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均在报刊、中国土地市场网和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九江市国土局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周增如也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主体资格。
九江市国土局建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双方协商解决。
2010年5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九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且在被告处办公,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经公证处送达向被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签收,应视为向被告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周增如已书面向九江市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明确告知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被拍卖出让,九江市国土局在收到申请书后未予答复。周增如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制定并认真贯彻实施《贵溪教育2010-2020年中长期规划》
3、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4、抓好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定期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实行优胜劣汰.5、抓好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贵溪教育办学条件的提高,争取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
6、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尤其是一中二期工程、特教学校、农村教师周转房等重大工程建设。
7、抓好教师培训,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职员工待遇。
8、抓好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1、招标资格和备案: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到相关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委托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合同。
2、确定招标的方式:是公开还是邀请招标。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在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货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向3家以上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4、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7、现场勘查。
8、答疑: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并备案。
9、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10、开标: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唱标。
11、组建评标委员会。
12、评标。
1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为深入贯彻《xx省实施方案》(xx发〔xx〕xx号)和《xx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xx发〔xx〕x号)精神,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问题,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量小、收运贮存难、收集率低、管理风险高等问题,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管理风险。同时,探索有效收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方法和途径。
二、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区域管控”的原则,找准监管短板,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突出重点:着重加强废机油、漆渣等危废收集转移暂存和运维。
区域管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服务范围是**县,能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管要求。
三、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单位可从事**县范围内合法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塑料机油壶油格、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吸音棉。采用统一收集处置模式,本次试点原则上不新建危废贮存仓库。
四、试点工作步骤
(一)试点申报阶段(2019年11月10日)
1.申请。有试点意向企业(经营机构)在摸清全县辖区内机修行业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书(见附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2.公开评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单位报名情况,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并邀请3名危废行业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一家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如只有一家报名,经专家论证后符合条件的直接确定为试点单位。
(二)项目建设阶段(2019年11月)
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布设危废收集设施。
(三)审核运行阶段(2019年12月)
试点单位点位布设完成具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条件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核查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准予经营。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准入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废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并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三)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督促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
首次集中收集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期满后经评估合格后可延长期限。
附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申请书
附件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申请书
单位名称(公章)
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指导思想
以“福民强市”总体目标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进行。
五、政务公开的项目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处罚事项;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单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单位情况变化,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目录和相关内容。
六、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1、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定期在新闻媒体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公布服务承诺;公示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3、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4、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内公开有关内容。
七、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1、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初审,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布。
4、政务公开公示听证制度
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后再向社会公布。
5、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6、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五)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
7、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策法规科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政策法规科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