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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健论文8篇

时间:2023-03-02 14:59:2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家庭保健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家庭保健论文

篇1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健词: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或有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二)对策

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殊的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

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

四、国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挪威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第一,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规定他们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讼,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第二,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护;第三,挪威颁布的暴力赔偿法规定,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挪威政府开展“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

(二)澳大利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亚于1989年制订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同样加强了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其一些特权,比如警察在没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下可羁押施暴者长达48小时,以及在怀疑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等。此外,还有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国借鉴。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骚扰保护法》等;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

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

参考文献

1.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于《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

3.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年11月25日

5.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篇2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夫妻财产内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的无形财产进行合理处理,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更体现着公平原则,体现着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老妇幼)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作为一个制度,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又过于简单,不便操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该制度仍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所以,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选题的科研现状前沿水平

随着家庭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十分丰富,需要讨论的问题很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然做出了不少具体规定,但是仍有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应如何分割问题;对于瞒着父母登记结婚,婚后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对于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并增值的,如何分割问题;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债务分担问题等。在这方面,较前沿的成果主要有林秀雄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和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等。

三、总体构想:

本文将从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入手,较系统地阐述建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并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客观地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进一步完善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使我国的离婚夫妻财产制度不断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生活。

四、写作提纲:     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一、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及建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

(一)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

(二)建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

1、它使得配偶一方的价值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的认可。

2、它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婚姻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3、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

4、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可以对见异思迁者进行民事制裁。

二、婚姻法关于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缺乏对家庭无形财产制度的法律确立

(二)对财产期待权利的归属认定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的归属未予明确

(四)对离婚时一方付出期待回报的期待权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设立家庭无形财产制度及其依据

篇3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在当今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面向大众的科普类健康期刊生存所面临的危机,以及为应对危机所采取的种种转型策略和路径探索。

市场上的健康期刊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面向普通大众的科普类健康期刊。一种是面向白领或更高端阶层的时尚类健康期刊。本文将阐述科普类健康期刊在互联网冲击下的危机化生存方式。

上个世纪80-90年代,是我国科普类健康期刊创刊的高峰期。粗略统计,至少有超过30种健康科普杂志在这期间诞生,比如《大众医学》、《家庭医生》、《健康向导》、《大众健康》、《生活与健康》、《健康天地》、《健康世界》等。这些杂志名称大同小异。读者定位也基本是中老年人。它们或是依托卫生厅、健康教育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疾控中心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行,或有着医学院校、中华医学会等专业人才做采编支撑。一时间,在中国掀起了创办健康期刊的热潮,几乎每个省都至少拥有一份本土化的健康科普期刊。

不过。时至今日,这类期刊仍活跃于市场的,只有《家庭医生》、《大众医学》等寥寥可数的几张面孔了,绝大多数杂志在名存实亡或奄奄一息中挣扎,有些则早已销声匿迹。

这些杂志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体制束缚难以施展拳脚、同质化竞争导致读者心理厌倦、医学类编辑人才的局限让科普期刊在风格上过于严肃之外,新世纪互联网络的发展,也加速了健康期刊被淘汰的速度。

“百度”信息带来的威胁

在网络不发达时,人们身体出现了某种不适症状。或者想打听某些药物的适应症和治疗效果。只能求助于医生、有经验的家人朋友,或者各种书籍、资料,知识的获得既费力,又不全面。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信息搜索引擎的功能日益强大,人们要获得某一类的健康知识,可谓不费吹灰之力。

比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随便输入一个医疗关键词,就可获得数十万条相关信息。互联网以这种类似轰炸的方式,使人们获得医疗信息极度便捷、丰富。传统的健康期刊难以与之抗衡。

健康网站还直接抢占纸质传媒的读者。多次获得“互联网产业健康第一名”称号的“39健康网”,本身就是功能强大且内容丰富的健康传媒。人们在上面不仅可得到更新很快的健康知识(多数为该网站的专稿),还可直接在网上跟医生进行互动交流,甚至可根据自己的相应症状,对照人体三维图进行自诊自查。

至于网络上所开辟的各种医疗论坛,则部分满足了读者“求医问药”需要。一些热门的求医问药帖,被关注和回复的人数竟然超过十万,且每时每分都在不断刷新记录。就此而言,网络媒体和受众的互动热情程度,任何一种健康期刊都难以望其项背。

在庆祝报纸存在400周年的世界编辑年会上的《2005年世界编辑趋势》调查报告显示:18-54岁的人阅读取向中排名最前的媒体是互联网和电视,其中45.6%的人首选互联网,34.6%的人首选电视。接下来的媒体是书籍,占7.5%;电台,3.2%;报纸,3.2%;视频/DVD,2.8%;视频/电脑游戏,2.1%;杂志,O.9%。2005年6月,我国网民的数量才刚突破1亿,而到去年年底,网民规模已有2.98亿。其中,大多数15岁到35岁的年轻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并非报纸、电视。而是互联网。

与此相对应的,在互联网受众数量稳步上升的同时,是传统期刊读者的日益衰减。比如,《家庭医生》的发行量全盛时期200多万份,目前的发行量据官方说法减至90万册。而发行量曾同样超过200万的杂志《家庭》,现在下挫过半。另外,发行量一度过百万册的《大众医学》,目前的发行量官方说法也仅为30万册。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有读者提出这样的疑问:“有了网络,还要纸媒干什么?”这些健康传媒的现状,不得不让人顿生唇亡齿寒之感。

应对危机的思考和尝试

危机既是挑战,也是使自己成长的契机。在危机的鞭策和虎视眈眈下,要想不被吞没,唯有转型和变革,为自己铸造出更多网络所不具备的优势,将自己的触角更深地植根于土地,更牢固地和读者黏合在一起,让读者无法舍弃,无法离开。

1 顺应医学模式转型,转变传播方式。

现代医学正处在从生物医学模式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型期。随之也带来了医学科普知识传播模式的变化。纸质的健康科普期刊,其传播内容和方式更能适应这种转型。

生物医学模式,指的是人们认为健康是宿主(人体)、环境与病因三者之间动态平衡。这种平衡被破坏便发生疾病。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则认为,导致人类疾病的不只是生物因素,而且还有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因而治疗方法除了传统的生物学方法以外,还应当包括社会科学法和心理学方法。这种转变是一种医学观念的进步。这意味着开始重视疾病的社会属性和心理成因。也就是说,治病防病,不仅仅再是协调人体器官和疾病的关系,还涉及到与人相关的社会背景、个体特性、个人经历、心理成因等诸多内容。一句话:改变人的生存状态才是治病的根本途径。

网络的健康信息,多是各种疾病知识的无序散乱堆积和复制。其传播内容主要仍是解读某种疾病。比如网络解读高血压。主要是“什么是高血压”、“高血压的症状”、“高血压的药物和饮食治疗”、“治疗高血压的合理用药方式”等。这些信息都是就疾病本身谈疾病,纯粹客观知识的介绍和就事论事。

《家庭保健》每期也有一个重点策划栏目,着重阐述与疾病相关的方方面面。

比如,去年我们做了主题策划《给“夫妻病”开张处方》。组合文章中,不仅系统地列出了五类“夫妻病”的“黑名单”,详细解析每种夫妻病的形成过程和防范对策;还揭示了“夫妻相”和“夫妻病”的关系;夫妻间彼此性格的差异所导致的心理问题;在卷首语上,又以《携手趟过生命急流》来诠释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除了共享幸福。还可能会互传疾病。只有休戚与共的爱情,才有力量与时间抗衡,经受住岁月的考验。这一系列文章,旨在调整“夫妻之间的生存状态”,而并非单纯地防病治病。我们将人和疾病放人更大的背景中,去反映,去观照,去考察,去映射。这样的健康信息,是网络遍寻不见的,也是读者所看重的,能真正对治病防病有着深刻启示。

从另一个角度说,疾病是带有恐惧色彩的。网络上关于疾病的治疗信息是冰冷的,没有情感的,弥漫着药水的味道。而杂志所关注的是每一个健康的人或者患者。所以,《家庭保健》要做的,是淡化药水味,消除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心理,以更轻松更有信心的状态去看待疾病。科学早已证明。快乐就是最好的良药。以乐观和阳光的面貌来影响读者。达到心灵抚慰和心灵治疗的效果,杂志所体现的人文关怀精神,就是对现代医学模式转型的呼应。

2 不可被复制的新闻性和思想性。

网络信息虽然足够丰富,却缺乏引导性,阅读容易陷入无主题状态,滑到哪里是哪里,不能让读者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最有效的认知。而健康类期刊《家庭保健》则在编辑方针上与网络“错位经营”。

《家庭保健》杂志原则是“卖信息。更卖思想”。作为一份被新闻传媒集团改造重生的杂志,《家庭保健》采编人员多为卫生战线记者出身,他们“用做新闻的方法来做杂志,以期传递的信息具有原创和不可复制性。”

比如,2008年相继推出了关于《拯救我们的睡眠》、《“亲子鉴定”一柄双刃剑》、《生命的接力——器官移植》、《医学进步,改判多少疾病》、《水——不能被忽略的营养素》等策划,从多角度多侧面来解读一个个备受关注的健康热点问题。

主题策划《医学进步。改判多少疾病》。网络上只有零碎的信息,称“某某疾病的治愈率提升了”。这些信息不仅未经整合,更不具备新闻性——疾病的治愈率本来就是在提高的,但是,究竟有多少曾被判“死刑”的疾病得到了“改判”呢?改判的结果如何呢?杂志从横向剖析了曾被人们谈之色变的系列疾病,如癌症、艾滋病、红斑狼疮以及白血病等疾病是如何具体被“特赦”的,很多早已转化成了慢性病:另一个方面,又从纵向来解析疾病被改判的幕后“主使”,即当今医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同时从宏观角度来简述人类疾病史的变化,疾病治病,这场“道与魔”的战争是如何交错纠缠的。这一系列的稿件,既传播了具体的服务信息。又提炼归纳出我们独特的思想和结论,给人以启发和思考。

由此,我们所传递的,不仅仅是被挤掉了水分和泡沫的实在信息,更是打上了《家庭保健》独特标签的不可被复制的新闻性和思想性。

3 打造科普的公信力。

网络信息的优势是快捷海量,然而。海量信息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首先,网络信息的者没有门槛和资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作者。比如,个人博客、私人诊所、民间游医或者是任何一个懂医或不懂医的人。都可以发表文章。这给了形形的医骗以大好机会;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即便是拥有足够医疗知识的人,也会因经济利益而不实消息。这两点原因,导致网络医疗信息遍布“伪科学”和信息误导。

谷歌(google)和百度(baidu)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搜索工具,比如输入“糖尿病”三个字,第一页出现的信息,都是各类医院的广告。后面没有任何广告标记。而实际上。这些网页链接都是根据商家所出的价格而进行先后排序的。简而言之,这些多是广告。由于网络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相对困难,人们几乎难以辨别真伪。

篇4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则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方面,老龄化发展迅速、护理需求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较高,市民保险意识也强,部分家庭已具备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应具有多样性,而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日本1997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2000年开始实施。它对保费的缴纳、护理方案的选择、病人是否应接受护理服务、以及保险赔偿的审定与核定程序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市町村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加。筹资来源方面表现出多样性,一半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另一半来自于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按照2∶1∶1的比例提供的补贴。

我国政府应积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应尽早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审核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法制化发展。由于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形势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巨大的老年人口规模决定了我国尚不能建立统一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政府应在法制框架下,通过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商业寿险公司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途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既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全面的护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又保障寿险公司为老年人健康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篇5

论文摘要: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虽已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达到增进老年人福利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本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考虑到“银发市场”潜在的巨大购买力,适时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为解决“老年护理危机”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达到增进老年人福利以及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则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方面,老龄化发展迅速、护理需求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较高,市民保险意识也强,部分家庭已具备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应具有多样性,而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篇6

论文摘要: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虽已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达到增进老年人福利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本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考虑到“银发市场”潜在的巨大购买力,适时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为解决“老年护理危机”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达到增进老年人福利以及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则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方面,老龄化发展迅速、护理需求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较高,市民保险意识也强,部分家庭已具备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应具有多样性,而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篇7

【关键词】 慢性;乙型肝炎;中西医结合;疗效

时至今日,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感染仍然是世界范围内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及我国的沉重社会负担。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全世界曾因HBV感染人有20亿,其中3.5亿人已经成为CHB患者,每年大约有100万人死于因HBV感染而引起的肝衰竭、肝硬化和肝癌疾病 [1,2]。我国为HBV感染中度流行区,2006年我国全国范围内HBV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1岁~59岁人群中乙肝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的携带率为7.18%,而5岁以下儿童的携带率仅为0.96%[3,4]。据此估计,我国现有的HBV感染者约9300万人,其中CHB患者约2000万例[5]。因此,必须重视CHB的治疗。

CHB不仅成为医学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目前尚无满意的治疗药物,而祖国医学治疗慢性肝病已有数千年历史,有着丰富的宝贵经验,虽然迄今尚无一种中药能进入肝细胞核直接杀灭病毒,清除HBV,但对改善临床症状,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有较为满意的效果。因此,中西医结合疗法有责任、有希望在CHB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前提和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切入点”和“结合点”。

1.中西医对CHB病机的认识

1.1中医的认识

CHB属于中医学“胁痛”、“疫毒”、“黄疸”等范畴,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内因主要认为与正气不足有关,宗于“邪之所凑,其气必虚”理论,外因多与湿热病邪有关。王灵台[6]认为其病机主要体现在肾精肾气亏损或命门之火不足,肾精肾气是否充足和CHB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有密切联系。关幼波[7]认为CHB的病因病机包括正气虚弱、湿热羁留两个方面,若正不抗邪,易致外邪留恋深窜,造成迁延复发,以致长期不愈。赵庆君[8]认为病因当属杂气范畴,其病邪性质为湿热,其基本病机为湿热杂气侵袭,胶固难解,损伤脏腑气血阴阳,病势进展大多处于慢性迁延,少数可发生骤变。亦有从伤寒论、六经角度认为感邪后邪气陷于少阳半表半里者[9]。

1.2西医的认识

慢性HBV感染的自然史分为4阶段: 免疫耐受期、 免疫清除期、 非活动期及恢复期。一般认为HBV不直接损害肝细胞,而是通过宿主的免疫应答引起肝细胞的损伤和破坏,导致相应的临床表现。HBV病毒复制的保守机制亦为病毒持续感染的原因,HBV复制以共价闭合环状DNA (covalent closed circular DNA,cccDNA)为模板,转录后模板依然完整。病毒外膜蛋白可调节cccDNA,当cccDNA 复制过量时,病毒外膜蛋白可抑制cccDNA复制,反之,可负反馈调节其复制。由于这一机制存在,cccDNA 可十分稳定地贮存在细胞核中,长期使用抑制HBV DNA复制药物对cccDNA可无明显影响,一旦停药,可能继续作为模板而重新复制。因此,cccDNA很难从人体内彻底清除[10]。

2.中西医对CHB的治疗

2.1中医治疗

2.1.1辨证分型治疗

中医以辨证论治为根本,辨病和辨证相结合,把辨证分型和现代医学紧密结合起来。中国中医药学会内科肝病专业委员会把CHB分为湿热中阻证、肝郁脾虚证、肝肾阴虚证、淤血阻络证、脾肾阳虚证5种证型[11],为中医辩证制订了标准,但吴春城、毛乾国[12]指出上述5种证型不能包括所有的CHB患者,存在隐证型。赵汉鸣[13]将CHB分5型论治,即寒湿痰涎证,拟通阳化湿镯毒汤加减;湿热痰浊证,拟清热利湿解毒汤加减;脾肾气虚证,拟补脾益肾祛毒汤加味;肝肾阴虚证,拟肝肾败毒汤加味;气滞血瘀痰阻证,拟疏肝活血涤毒汤加味。

2.1.2中药制剂的应用

祖国医学中药制剂药源丰富,品类繁多,历史悠久,价格低廉,中医药治疗CHB,主要从改善患者症状,增强患者的免疫力及加强抑制HBV的作用入手。体外抑制HBV DNA的中药有蚤休、北山豆根、虎杖、大黄、赤芍、丹参、何首乌抑制作用最强;体外抑制HBsAg的中药有虎杖、黄柏、大黄、夏枯草、重楼淡竹叶、丹参、赤芍、丹皮、紫草及何首乌、肉桂等 [14]。保肝、恢复肝功能的中药有五味子、水飞蓟、山豆根、苦参、垂盆草、丹参等降转氨酶,茵陈蒿、山栀、大黄、赤芍等降胆红素,黄芪、党参、枸杞子、蚕蛹、三七、阿胶、水牛角等升白蛋白,当归、赤芍、丹参、桃仁、茜草、草河车等降球蛋白[15]。当飞利肝宁胶囊以当归的提取物和水飞蓟素总黄酮配伍而成,药理实验表明对肝细胞膜具有稳定作用,能有效地保护肝细胞,防止或减轻肝细胞损伤,并促进受损肝细胞修复,增加肝细胞内的糖原及核糖核酸,具有一定的抗炎和清热利湿、解毒退黄的功效,但未发现其在乙型肝炎e抗原(Hepatitis B e Antigens,HBeAg)及HBV DNA阴转率方面的突出疗效[16]。

2.2西医治疗

CHB抗病毒治疗的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长期抑制HBV,减轻肝细胞炎症坏死及肝纤维化,延缓和减少肝脏失代偿、肝硬化、肝癌及其并发症的发生,从而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存活时间。CHB治疗主要包括抗病毒、免疫调节、抗炎和抗氧化、抗纤维化和对症治疗,其中抗病毒治疗是关键,只要有适应证,且条件允许,就应进行规范的抗病毒治疗[10]。目前我国可用于CHB治疗的药物有普通干扰素α(interferon-alpha,IFN-α)、聚乙二醇化IFNα、拉米夫定、阿德福韦、替比夫定和恩替卡韦。IFNα治疗6月,HBeAg血清转换率仅33%,即便个体化长疗程(疗程中位数10月),持续HBeAg血清转换率也仅仅提高到45.3%[17]。亚太地区一项II期临床研究显示,每周1次聚乙二醇化IFNα-2α治疗24周,随访24周时HBeAg血清学转换率尽管高于普通IFNα,也仅达32%(32%:25%,p

3.中西医结合治疗可提高抗病毒疗效

综上所述,单纯中药或者西药治疗持续效应并不理想,寻找更加高效的抗病毒治疗途径将是治疗CHB的永恒主题之一。蔡晓明[20]设对照组32例,服用拉米夫定,治疗组32例,服用拉米夫定加叶下珠片(由叶下珠1000g及淀粉47.5g制成,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每次5片,每日3次,疗程均为 6个月,结果治疗结束时治疗组较对照组可提高HBV DNA 转阴率、HBeAg转阴率、HBeAb转阳率。苏亚勇、毛乾国[22]以IFN-α伍用益血生胶囊为联合组治疗CHB患者,以单用IFNα为对照组,结果治疗结束时,联合治疗组、IFN-α单药治疗组联合应答率分别为60.7%(51/84)和47.4%(46/97)(χ2=3.443,p=0.179),随访6月时分别为54.8%(46/84)和34.0%(33/97)(χ2=8.140,p=0.017),联合治疗组、IFN-α单药治疗组的复发率分别为9.8%(5/51)和28.3%(13/46)(χ2=5.452,p=0.020)。因此中西医结合治疗CHB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展望

CHB的治疗目前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医药治疗慢性肝病源远流长,为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遗憾的是在中国这个CHB大国,我们中医界至今没有一份被世界权威杂志认可的临床研究报告。中西医结合将是未来治疗CHB的主要趋势,无论是西药或是中药,都有其优点和不足,西药从分子基因角度出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优势,在抗病毒方面优于中药,而中医药优势在于辨证施治,整体调控,因此中西医结合可以扬长避短。从现阶段来看,临床上广泛应用中西药结合治疗CHB患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因此,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CHB,引进循证医学的方法,能取得更好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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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以“肽斗”称誉张翔,是取“泰斗”之譬喻。张翔是一个传奇式的人物。他学财经,没有为单位理财;他念化工,没有进化工厂工作;他不是水电专业人员,却创造性设计出独特的供水线,既省材节能,又为动力消声;他在事业单位做行政工作,却在人到中年时成为一名自然科学的研究者和发明家。在生物肽的研究和应用上,他从破解生命密码入手,所取得的科学成果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遥遥领先于世界,所创造的救人奇迹更是惊叹于世人。

学以致用,咬定青山不放松

在张翔所制造的关于“多能肽”的神话中,不得不提及1976年、两位伟人的先后逝世。伟人的离去,让张翔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之中,也让他开始思考一个新课题。76年以后,他在工作之余,开始阅读研究关于“癌”的资料。自此以后,这个学习式的研究准备工作就再也没有间断过,也从来不为其他人所知。

1982年,张翔带着对生与死的思考和追问,正式开始了他在生命科学上的初探和研究。对于张翔来说,从事跨学科研究,一开始他就不是一个迷信科学和专家的人。他认为,只有正确的理论方向,才能解决实践应用上的无差错。二十多年的工作生活经验告诉他,人既不能固守本本主义、唯上唯书是从,也不能受行业束缚、不敢越雷池半步。一个人只有坚持学以致用,咬定青山不放松,并且耐得住寂寞,甚至经受得起家人亲友的不理解、他人的冷嘲热讽,才能把自己认定的事情做下去,至于能否达到目的,那要看自己的智力和努力了。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他在破解“哥德巴赫猜想”上,曾经挑战过陈景润,2010年6月为之写的论文,还受到了厦门一中校长任勇教授的赞叹和肯定。

基于在数理化上的素养和不辍研学,已经45岁的张翔开始为自己的人生树立了一个新目标,这就是正确认识癌细胞,制服癌细胞。张翔认为,癌细胞也是细胞,只是一个在人体发生形变,并不断复制的不良细胞。为此,他把思考的方向一开始就聚焦在细胞的形成和生长上。他认为,不同的细胞的生成,归根结底是基因的发生和变化,只有基因的改变才可能导致细胞的改变。万事万物的不同,从微观世界上分析皆是基因的不同,基因的变化又是基于基因谱的排列组合与表达。要修理被破坏和改变的基因密码,必须寻找比基因小的东西,才是一个最佳的方向性选择。

张翔的研究不仅基于细胞学说起步,从最初开始他就把思考的基点倒推向了地球生命的起源。他认为,只有从地球生命起源开始去思考和认知,才是把握问题的关键。带着这种理论认知,张翔把思考的时空一下子从微观世界推进到了宏观的大千世界。在谈到宇宙天体的形成和流转时,张翔说,人类的认知目前极其有限,急需在否定中超越。地球上生命是怎样来的,原因是什么?那是因为地球上有水、有空气,这是生命之源的根本所在。

揭示肽在生命科学和医药上的应用价值

众所周知,基因(遗传因子)是遗传的物质基础,是DNA或RNA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基因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使后代出现与亲代相似的性状。生物体的生、长、病、老、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与基因有关,它也是决定人体健康的内在因素。基因有两个特点,一是能忠实地复制自己,以保持生物的基本特征;二是基因能够“突变”,突变绝大多数会导致疾病,另外的一小部分是非致病突变。非致病突变给自然选择带来了原始材料,使生物可以在自然选择中被选择出最适合自然的个体。

为此,张翔认为,导致生物体发生疾病的原因存在四个方面:一是细菌致病。这个用杀菌的药物效果很明显。二是病毒致病。病毒的分子比细菌小,艾滋病、甲肝、乙肝、丙肝等都是病毒引起的,中药的解毒疗效比西药好。三是器质性病变。中医最为擅长治疗器质性病变,比如推拿、针灸、按摩、中药调理等。四是细胞变化致病。这是由细胞内部变化引起的,更准确地说是基因的变异导致,这就需要从细胞内部的修复上入手。

进入细胞,修复改造基因,这是张翔工作之余默默研究和主攻的方向。基于对生命起源的认识和把握,他认为,要想修复变异的细胞,就要有比细胞、基因小得多的一种微小物质穿过细胞壁,还要能够直接进入基因内部,对构成基因的氨基酸链进行自由的“拆解与装配”。这个物质是什么?他思考和研究了很久,认为应该把思想聚集到构成基因更小的精微物质“肽”上,毕竟肽是生成生命端倪的原点。为此,张翔认定,基因的再造必须从肽入手。

1982年,张翔开始着手研究肽的提取和应用,直到1985年才着手应用。这期间,他的爱人卞秀珍一直蒙在鼓里,对丈夫张翔所致力于的一个跨行业的重大发明研究一无所知。待到卞秀珍知道他在业余时间整天沉迷于一种抗癌药物的研发时,作为医院院长的她,第一反应就是坚决制止和极力反对。为此,厦门大学抗癌中心主任王凯华教授还替张翔充当过一回说客,亲自出面劝说卞秀珍,要破除保守观念,大力支持丈夫的研究工作。

事实证明,王凯华教授不但是一个专家学者,而且还是一个包容心极强的人。她对常来咨询交流的张翔一直很支持,很看好他的这个研究方向和大胆尝试,还主动地向张翔提供力所能及的试验条件。她先后为张翔无偿提供400只小白鼠做药理试验,还每月提供300元的试验经费。张翔对肽的提取是纯生物手段,在应用上首先尝试的是口服。至于后来又将这种似药非药的制剂发展到了注射,这还是王凯华教授给出的建议,她认为借助西医的手段,直接进入血液效果会更好一些。

张翔对自己的开创与发明很自信,并于1986年独立成立了厦门北雁肝癌研究所。1989年研制出抗癌和治疗白血病的药物“酸纤维”和“百岁灵”;在应用中,他还发现肽对高血压、哮喘、糖尿病有着特殊的疗效。2004年2月,其研发成果正式在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现在,他所研发的肽的最小分量在86~417之间。事实上,肽在生命科学和医药上,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价值,能起到有病治病、没病预防保健的功效,肽能让人保持和恢复青春活力,增强人体免疫力和抵抗疾病的能力。

为了更多的人幸福与健康

张翔对肽的应用极其慎重。2003年3月,他把成果送到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进行试验,在经过几组对比实验后,才有了对其应用的足够信心。对于临床应用,张翔不是没有最坏的思想准备,他说:“沉舟侧畔千帆过。为了更多的人活着、幸福、健康,哪怕自己为之付出生命都没有关系。”他坚信他的成果——三元肽,无论用到病人身上,还是用到正常健康的人身上,最起码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因为肽是一种纯生物制剂,即使是健康的常人使用也会达到保健和延年益寿的作用。

当然,最先的尝试对象还是他自己,他用自己的身体寻找那种奇妙的感觉,而后才在被医院推出来的几个判了“死刑”的病人身上试用。20年前,第一个被治愈的肝癌患者是厦门自来水厂的职工林世杰;第一个被治愈的黄疸型肝炎的患者是厦门童车厂厂长蔡该得;1986年,被医院诊断“肝癌已不可医治”的福建南安县63岁的木匠洪火龙,服用多能肽三个月痊愈。1987年在上海医治无望而归的胃癌手术后复发者漳州市五交化公司经理甘石谷,使用针剂多能肽痊愈;1988年,厦门患者陈玉岛肝脏大面积坏死,经用多能肽治疗,逐步恢复健康。2001年,江苏句容市陈绍平,身患白血病,医院化疗无望,经张翔治疗,患者体内的幼粒细胞消失后康复。2004年,患者蔡玲当时肝部血管瘤已达9厘米,张翔在广州为蔡玲治疗25天,患者便从危难的边沿回转了过来,并恢复了以前的健康和美丽。

1997年1月张翔参加在重庆召开的“中国企业医药学术研讨会”在大会上宣读和交流他的论文“神奇的多肽与醋蛋”,此文刊载在《中国企业医药》1996年第四辑一书中。1998年张翔出席在北京召开的“国际电化学治癌学术交流会”,并被接纳为国际电化学治癌协会会员。2007年4月23日,《科学导报》第13期(总第1922期)为之发表了题为《张翔应“追封”为“中国第一肽”》一文。如今,小分子活性肽已成为了生物制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而在中国,张翔在这方面先行了三十年,并且已经在临床应用上取得了惊人效果。

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肽的研究和应用都没有停止过脚步。1986年,诺贝尔生理学奖颁给了发现多肽生长因子(NGF)的生物化学家StanleyCohen,表彰他为基础科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具有广泛重要性的新领域。曾有医学家信心十足地预言,投资健康将有最少6倍的收获,把一切疾病控制在萌芽状态是健康行业的重任,而多肽类生化保健品的商业化开发将是这个行业的最精彩的篇章。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人类对于多肽的研究和应用将出现一个辉煌的时期,所以说21世纪一定是一个多肽的世界。这对于张翔已经取得的成果来说,不但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还是一个具有相当说服力的佐证。

健康饮食有助于减少致癌因素

单纯就癌症的成因、发展、控制和预防上,张翔在探索和研究中,自有一套见解和理论。张翔认为,人类与癌症的斗争过程,首先应该是一个认识癌症成因的过程。癌的出现,不仅仅是遗传基因或致癌物的作用,更与人们日常生活饮食习惯密切相关。所以,他大胆地指出:“饮食是一切癌症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

实验表明,多种肉类蛋白合成的异形蛋白是人体基因癌变的兴奋剂,胃酸分泌不足是促癌物质产生的温床。如今在青少年中,尤其是女孩子易患白血病,都与胃酸分泌不足有直接关系。统计发现,30~55岁属于人们癌症的高发期,原因在于此年龄段的人进食过多,造成胃参与的消化量过大,而胃酸分泌却又严重不足,也不稳定;同时,多种肉食混吃的结果造成了异形蛋白供给过量,这是导致细胞病变的根源。对于癌瘤的出现,张翔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明确:一是遗传基因。由遗传基因所引发的癌症大都发生在35岁以后,这个年龄界限是遗传基因发生异变的大致开始。二是生活方式致癌。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生活习惯,都是引发肿瘤的因素,特别是不良的饮食嗜好。

在癌症的治疗上,张翔指出,癌症一直到现在还是摆在医学专家面前的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难题。说是陌生,是因为目前绝大多数专家还不认识它、不了解它,所以就不知如何对付它。虽然有些医生偶尔获得几个“成功”的病例,但绝不可以因之而沾沾自喜。毕竟癌症有良性与恶性之分。所以说,对于一个幸存者来说,手术的成功似乎与主刀医生切割范围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也与主治医生用药与化疗的效果没有直接关系。因为若不能从根本上认识癌细胞的成因,加之施治的又是恶性的癌瘤,治疗手段无论是去分割,还是施用生化手段,恶性癌细胞照样会复制、转移。目前治疗癌瘤手段不外乎两种:一是物理治疗。如手术、电疗、放疗等。二是化学疗法。即药物疗法,如使用中西药物等。其最终的手段和目的都在杀癌细胞,与肿瘤打仗。其结果是好细胞和坏细胞一起杀,最终还是癌细胞占上风,最终亡者都是死于免疫力丧失,癌细胞反扑及无休止的复制和扩散。结局是,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都会惨败在癌细胞的肆虐面前。

为此,张翔认为,肿瘤的发生和生长,在一个生物体的微观世界里存在着三个要素:一是自身基因,这多少与遗传有关;二是致癌物质,如黄曲霉素、亚硝酸盐的摄入等。三是促癌物质,这是一个中介,导致生病最关键当属促癌物质。所以,干预不良的生活方式是保障健康的关键。为此,他提出,35岁以下的青少年癌瘤患者都是吃出来的;35岁以上1/3是遗传,2/3还是吃出来的。各种动物性肉食在体内所合成的异形蛋白会导致基因活跃而脆弱易变。倘若碰上致癌物质,如常常不经意地摄入了黄曲霉素,就很容易患上肝癌;若是摄入超量的亚硝酸盐,就易患胃癌、食道癌。倘若基因稳定、以惰性状态存在,即使体内存在致癌物质也不会衍生癌细胞。可见,干预生活方式,规避致癌物质、促癌物质,是有效预防癌瘤产生的关键。事实上,防止癌瘤产生,就是破坏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这样就能基本达到预防的目的。

为此,在日常预防上,张翔认为应该把握好三个方面:

1、创造让基因产生惰性的环境。生活中饮酒是可以减少肿瘤发生的,因为酒有杀菌的作用,还能让人体的基因产生惰性。但饮酒不可过量,每次饮用只须酒量的三分之一便可。事实上,人也不可能天天饮酒,否则就是嗜酒了。

2、尽量减少黄曲霉素的伤害。致癌物质防不胜防,有时是没有办法知道霉变发生的。植物油中就可能存在许多黄曲霉素,这个预防虽然难,但烹饪时减少油质的使用,还是可以多少回避一些的。食用醋能够对抗黄曲霉素,所以经常刻意吃点醋,对于减少黄曲霉素的伤害、降低癌变概率是有很大助益的。可事实上醋太酸,人们也不可能顿顿都要吃。

3、减少摄入促癌物质。促癌物质是吃出来的。现代人一餐吃几种肉,大量进食的肉蛋白使胃无法承受,造成胃酸分泌不足,最终合成的异形蛋白导致基因活性增加,于是基因被异化,异形细胞就会大量滋生和复制。要想阻止促癌物质在人体存在,就要少吃肉、只吃一种肉,或避免一餐混吃多种肉,管住了自己的嘴巴,不失是一种最明智的防癌方法。

与癌症打一场真正意义的战争

基因是由众多的肽组成的肽团,正常基因有两个端点A和B,任何一个端点发生变化,都可能导致基因发生形变,于是基因所表达的细胞就会发生异变,最终癌细胞产生,变异细胞再进行不断复制,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令人生畏的肿瘤。可见,癌症的生成是细胞异变的结果,而细胞异变是基因被改变。为此,张翔认为,若要消除异形细胞,就要从修复基因上入手,让基因变异的端点恢复正常,从而得以使异形细胞还原正常,从而达到阻止癌细胞的复制、转移和扩散。

从事基因修复,在微观世界使变异基因复原,谈何容易啊?张翔在研究中充分认识到,他所从事的基因改造工作是多么的复杂和艰巨。可导致基因改变,通常情况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致癌物质的侵入,如黄曲霉素,亚硝酸盐;二是促癌物质,如摄入的异形蛋白。前者是断键替换,后者则是直接取代。基因在接受新的“物质”而重组后,所表现出的变异细胞,即是癌细胞。基于癌细胞的成因和基因的精微,若要寻找一个比基因还要小的物质,直接进入细胞来修复基因,对细胞进行改造,且能优先替代造成基因异化的肽键。这个答案其实在张翔研究宇宙天体中,思考生命的起源中就已经萌生。

为此,张翔认为,他要与癌症打一场真正意义的战争。

他在研究中发现,人类几千年来,与疾病作斗争,实际上都是在跟细菌作斗争,因为细菌时时刻刻都在破坏人体细胞,致人生病。有了战胜各种细菌的药,就能使细菌性疾病得到医治。此外,还有病毒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存在,肝炎、肾炎、性病、艾滋病等疾病,就是病毒的侵扰所致。至于细胞性疾病,如肿瘤、高血压、糖尿病、骨质增生、各种结石等,就远非对付细菌性、病毒性疾病的药所能企及,因为这些药与之根本不对症。

所谓的现代医学,西医对付癌细胞,基本都是手术介入割截、生化消灭,可最终结果是癌细胞的复发、转移、扩散,最终患者还是痛苦地告别了努力拯救他的医生、家人和亲友。对此,张翔的结论是,研究对抗式杀死癌细胞的药物,绝对是犯了治疗细胞性疾病方向性的错误。用研究杀细菌的方法去对付癌细胞,永远不可能达到目的。为此,他研究治疗癌症思路是,对基因加以修复,使其体细胞恢复原状,进而使人体组织得以扶正,治疗中要绝对避免好坏细胞一并杀死。

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和临床验证,他找到了一种以生物多能肽为主的神奇物质,这个物质就是他近年施用非常有效的“三元肽”,这是他从病理出发研究药理,最终实现病理与药理统一的巨大成果。“三元肽”的作用机理在于:其超小分子量的物质能够进入基因,在修复介质的帮助下,让基因中的端点A或B得以替换,从而使基因还原正常状态。一旦基因得到修复正常,其正常复制的细胞就不会再出现异形,随之人体免疫功能被调动,对异形细胞(癌细胞)加以排异清除,癌瘤自然会逐渐消失。

张翔说,“三元肽”是根据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地、人“三才”合一的思想研发的,消灭细胞性疾病则是它的重要使命。针对良性肿瘤施治,只需要使用一种药。针对恶性癌瘤治疗,他的药又分为A类药和B类药两种,这里面即包含了中国文化中的阴阳思想,也能对应上化学中的酸碱理论。A类药主要用于治疗肺癌、骨癌、淋巴癌,其它细胞性疾病则用B类药。对于癌瘤这样的疑难病症,张翔的用药显得非常简单。对此,他的观点是,中西医要想在传承中实现帮助更多人的目的,就要勇于在破中求立,在破除自我中创新,把繁杂的问题简单化。

张翔对他研发的“三元肽”成果很有信心。他介绍说,一般癌症患者、白血病患者用药只需8~10瓶,大约50毫升多能肽浓缩液,四十天左右可大见疗效;心血管、高血压患者用药只需3~6瓶,一个月可见疗效。治疗糖尿病,使用“三元肽”可在11个月左右的时间恢复体内C肽的正常分泌和代谢,从而使患者摆脱药物依赖,从而恢复健康。

用小分子肽解决糖尿病这个社会大问题,是多肽研究领域世界著名生物学家、化学家和医学家一百多年来的孜孜追求,也取得了巨大的科技成果,他们中间有19人因此而获得了11项诺贝尔奖。基于1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科学理论和所取得的成就,“三元肽”的出现,不但在治疗和康复上是个奇迹,而且在预防上,还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尤其是美国科学家日前宣布,可以利用在蜂刺毒素中发现的化学物质毁灭艾滋病毒,防止艾滋病传播,但又不伤及周围正常细胞。美国华盛顿大学医学院的科学家经长期研究发现,蜂刺中的化学物质“蜂毒肽”可以刺穿艾滋病毒的保护外层,毁灭艾滋病毒。对此,张翔一直认为,他的“三元肽”还具有增强人体健康机理,延缓人体衰老,益寿永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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