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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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提车一般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来源:文章屋网 )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是契约文书的一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交通事故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协议书1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x
住址:_省____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_______x
联系方式:__-__-_x
住址:_省____x
__年_月_日,甲驾驶粤B__X号车辆行驶至X路段,因未确保驾驶安全,撞到了行人乙,导致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议如下:
一、赔偿总额:x元
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x元人民币。该赔偿款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协议书2甲方(赔偿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受偿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在 , 驾驶 将 撞 ,经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承担事故 责任。现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经济损失 元, 付 元, 付 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 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放弃对___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民事权利主张的诉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
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
七、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
八、乙方领取赔偿款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的工作、学习、生活、否则赔偿甲方 违约金。
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3甲方:_____(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
法定人: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
乙方:_____(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的车行驶至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20_年1月17日已向甲方_____支付。
赔偿金___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元,剩余款项_____元于_____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银行_____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见证人:(签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4甲方: ,男,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县_镇_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云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 ,女,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县_镇_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_年_月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县_镇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_年X月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元、误工费_X元、护理费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X元、复查费_元等费用,合计__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5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20_年11月15日22时45分许,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甲方沿文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文曾路(144号灯杆)前时,因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车前左侧与竹篱笆及绿化树发生相撞,致甲乙坠落山沟,造成乙方受伤及甲方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___x元(大写:____x元整)。
二、在乙方支付人民币___元(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谅解书,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剩余的赔偿款_于_支付,同时,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____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人即是甲乙双方授权人,完全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与义务且负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为此事故的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律师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权。
1.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律师的这个权利直接渊于《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五项规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载活动。”这两项规定为律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诉及当事人参加赔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业务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发生而不断发展扩大,执业律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或政策许可范围内,开拓发展新的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可以说我国每位执业律师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执业律师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从思想上理解和接纳律师的工作。1991年9月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两层含义,其一是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其二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复议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项职权是,以律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以《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权及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职责为执行依据,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使权,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据此规定,调解既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所在。为了使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章成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据,该《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为调解的参加人,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所以,根据《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业律师享有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职权。在实践中,由于律师较当事人懂法,且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据十分清楚,对赔偿数额能够做到准确的计算,因此,不仅能做到准确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胡搅蛮缠,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机关的欢迎: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执业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机关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观上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执业律师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对社会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好事。
3.律师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前所述,律师虽然在参加赔偿调解过程中颇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欢迎,但是在调解的前置程序“责任认定”过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责任认定”属于公安机关的专项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师的介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公安机关对于律师的调查不接待,对于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认可,甚至连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调查情况,了解责任认定的证据也不同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权,这个权利决不是空洞的,律师除了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调查外,也有权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有关证据,律师调查所取得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讲,也应当向当事人及律师公示所取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由此看来,公示证据是公安机关公布事故责任时的法定义务,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通知当事人或人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并不公示证据,而且“责任认定书”内容也非常简单,不注重引用证据说理,“为什么这样认定责任﹖”往往使人产生疑问。律师在申诉调查中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证据,往往人为设置审批手续,实际上阻挠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笔录总是处于保密状态,这个关键证据,从来不公开。《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虽然解决大量纠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至法院。这就要求律师,从一开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应注意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说,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律师调查对象不仅限于当事人及证人,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处理办法》中明确律师调查权限,另外在《处理程序》中明确向当事人及人公开证据的范围,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进执法的统一与协调。
二、赔偿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是否还应赔偿今后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伤残的受害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应否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笔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调解组参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损害赔偿调解,交警人员的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再计算今后治疗费。笔者问这样做有何依据﹖答没有具体根据,只是惯例,看来这种做法由来已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法律,《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这就是给付今后医疗费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之日指的调解终结,包括调解期未达成协议或期满后未履行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处理办法》规定给付今后治疗费是考虑到伤残者,通过今后的治疗,使身体能够完全康复或恢复部分功能。《处理办法》规定的这样明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执行呢﹖公安机关办安人员认为,事故当事人被定残后,今后无需治疗或不存在治疗问题,这显然是显然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残评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为十级。实际工作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以伤残等级来确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办案人员为了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往往要求伤者尽快结束治疗进行伤残评定,这样要求的结果是能够做到尽快结案,但是伤者一但评残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疗费,伤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所以这样处理对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十分不利,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修改现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过规章做出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到法院处理则不同,笔者从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决不仅由责任方支付残疾者今后的治疗费,而且判决给付20年的残疾者护理费,这说明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这样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实施,因此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进行调整。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法制科受理后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一)死亡事故审结、责任认定、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辖区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处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现已审结归档24起,结案率为75%,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9起,按期认定率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处罚情况:年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6人;拘留91人,吊销当事人驾驶证14本,注销4本,吊扣证件121本。
(三)伤人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伤人交通事故379起,现已审结归档260起,归档率68.60%,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73起,按期认定率72.03%。
(四)财产损失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45起,现已审结归档35起,归档率77.78%,其中按期责任认定45起,按期认定率100%。
(五)逃逸案件发破情况和对未破案件如何组织再侦的情况:
1、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现已侦破10起,侦破率为45.45%,对于侦破后的事故当事人,大队均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没有存在降格处罚问题。
2、对于历年来未破案件,我队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分发案件协查通报,上墙公示的形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签途径继续侦查,并适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加大侦破力度。3交管业务办案情况:
(一)办案程序、办案质量。
1、交管股受理接处泉港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人员均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证。
2、事故处理工作中着重从“接处警”、“立案”、“责任认定”、“调解”、“归案”等环节,注重办案时效性程序,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3、依法办理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时做到法律文书合理规范,建立各种事故处理台帐。
4、重视对交通事故车体检验证据。大队自行设计增加事故处理现场处置工作的《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车辆静态勘验记录表》、《肇事车辆勘验记录表》三种勘验记录表格,强调对人、车、路三大主体因素相互间的相互碰撞点的确定,注重对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的证据力作用,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事故公开、公正处理。
1、大队于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充分发挥了责任认定委员会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办案。
2、自年3月份开始,大队在原有的“事故公开处理室”的基础上新配备了电脑、投影机、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体电脑网络,通过在大屏幕上回放现场照片,放大现场勘察草图、分析事故成因,讲解当事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从而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众满意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总队、泉州市纪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三)、内业管理这半年来,交管股在规范案卷内业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备了专职内勤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档案建立、移送、交接、登记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并及时输入电脑纳入微机管理,在事故吊扣证件方面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面启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对事故预押金和事故罚款、事故处理收费等方向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来执行。
1、个别案件存在未及时调查取证的情况,致使有些案件出现超期责任认定的现象。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暂扣肇事驾驶员证件或暂扣肇事车辆未及时开取暂扣凭证现象。
3、存在对个别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超期。
4、因为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班子调整的关系,在今年5-6月份间,出现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审批,从而出现责任认定书超期送达的现象。
5、在对群众的解说和调解方面还不够耐心细致,致使当事人到支队申请复议7起,行政诉讼1起。
6、一些调解结案的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对新法的有关规定解说工作做的还不够,致使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动的局面。
针对存在办案薄弱环节,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继续深入贯彻全市交警系统开展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落实‘五条禁令’”队伍纪律整顿活动,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时效,巩固办案成果,提高办案质量。
2、建立严格完整的暂扣凭证管理使用规定,督促办案民警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及时登记、上交所暂扣的证件。
3、每月按照大队制定的《执法质量量化考评制度》对股里民警办案情况、办案质量进行量化评比,奖优罚劣。
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的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处置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出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门尽赶赴现场。但由于警力、车辆装备、值班备勤、接处警衔接等问题,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延误了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的最佳时机,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细、取证不认真,做出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不满投诉。
二是处理事故不规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不深入,证据材料不全面,民警对检查鉴定重视程度不够,对检验鉴定结果未研究论证,造成重新申请。对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耐心听当事人辩解,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劝说工作。或拖延事故责任论定,超期限扣留肇事车辆等等,因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三是事故责任认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宣布时,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对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进行认真解释、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侦不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立案侦察,但由于受人力、装备、日常事务等客观因素影响,案件一时无法侦破,使死(伤)者一方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上访投诉警方办案不力。
五是事故处理中,其他部门收取的施救费、抢救费、赔偿交通设施损坏费,特别是一些无法得到保险的估价费、停车费等费用,事故承办民警由于没有做好解释,当事人认为太贵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导致事故没有了结,使当事人产生有“权钱交易”的怀疑,引起不满而投诉。
六是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的案件,由于交警部门处理的意见与检察院、法院在环节上衔接不够,存在异议和分歧,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门纠缠,甚至投诉上访。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众时态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缺少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简单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决”。使当事人感觉办案民警不重视他们的问题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来就矛盾的心里更加不满,引起上访投诉。
八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由于当事人受教育的层次不一样,个人素质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法盲,为达到交警部门采用“强制措施”满足其赔偿或个人其他目的,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心态违法上访。
二、“三加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投诉和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意识。在通事故处理中容易引起群众投诉、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群众对我们交警部门不满而造成的,其中有当事人对交警执法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一些诸如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上访的空间。因此,紧紧抓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从源头管理、基础建设、制度落实三个方面着手,确保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严格、公平、公正、文明地处理每起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问题。
二是加强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交通事故处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当事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执法。一方面,狠抓事故处理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障、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规定接处警、超期扣留车辆、违反程序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