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期刊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3-03-01 16:27:1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1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工伤事故防不胜防,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控制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面临着物料采购、验收入库,原材料经过特定设备加工、流转,到产成品验收入库,最终发至用户手中。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员工涉及到一些运输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水、电、汽等危险源,不少企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而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伤害与经济损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好工伤事故,将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件十分有意义和有效益的工作。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来说,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工作,确实困难不少,甚至让一些管理者感到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其实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就可以将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是基础。企业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完善作业标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来引导、督促员工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建立完善、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工作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或缺乏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都比较低,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可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经营氛围、维持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为安全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测,是生产设备科学管理的要求,更是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定期维护可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保证率。适当设定设备安全点检、自检,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降低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的概率。

四、及时、合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回收的管理制度。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规定标准、满足工作要求,要及时发放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员工过度疲劳工作

作息时间的安排,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所以在安排作息时间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工作要求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保持均衡生产、标准化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杜绝连续加班、疲劳作业,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作业或加班作业,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为所有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化解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抢救、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伤重、伤残员工的后续治疗、基本生活保障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因为,尽管企业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员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及时有效实施抢救和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偿,伤重、伤残员工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为劳资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视需要,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部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新进入企业员工,处于试用期、政策容许的社保“空窗期”,在企业无法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该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企业或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对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员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的损失,实现工伤事故“双保险”。

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全力施救,积极治疗

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临危不乱,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科学的组织现场自救、互救、援救,及时将受伤人员就近送至有条件施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可以在征求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后,选择更适合伤员治疗、康复的医院继续治疗。不论在员工住院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康复期间,企业均应保持对受伤员工的关心与关注。

九、及时对工伤事故申请备案,及时申请保险理赔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申请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及时申请意外伤害等所投商业保险的理赔。视需要,在员工康复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及时做好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支、落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积极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部门争取保险理赔和伤残补贴,尽可能弥补企业和员工在安全事故中的损失。

十、处理工伤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篇2

一、矿山企业各类工伤案件情况分析

(一)履行职责受到伤害情况分析

第一,伤害部位情况分析。通过事故分析对比,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工伤的事故中,手部、足部最易受到工作伤害,约占履职工伤事故的60%。其主要原因是在生产工作中,员工因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造成的设备挤压伤和切割伤、搬运工件和设备时砸伤、从高处跌落摔伤和不慎扭伤。对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防护工具、添置防护设备、完善生产流程、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教育等方式减少此类事故危害。

第二,事故发生时间分析。员工在每日8时至10时、13时至17时的时间段内最易受到工作伤害,约占履职工伤事故的90%;凌晨左右时段也是工作伤害发生的高峰期,约占履职工伤事故的5%。

第三,事故发生阶段分析。工伤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试用期阶段,人群主要集中在新员工中。以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新员工的事故发生率占每年工伤事故的60%左右,大多是因为新员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三违”意识淡薄,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标准作业;而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比较低,原因与老员工对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高、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熟悉、安全意识强等有明显的直接关系。

(二)因公外出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分析

以宝鸡市矿山企业为例,因公外出受到事故伤害已攀升至工伤事故率的第二高类型,主要原因是:一是随着经济水平发展和对员工成长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企业在员工培训与开发、福利等方面投入程度提高,员工外出公干、学习比例上升,致使工伤发生的数量和比例相应增加;二是交通事故迅速上升,这是导致因工外出人员发生工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约占因工外出受到事故伤害的30%。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情况分析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主要是交通事故,在工伤事故中的比例也相对其他事故类型略高,且死亡率较高(事故死亡率高达17.8%)。

第一,交通工具分析。通过对矿山工伤事故分析对比,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工伤中,95%的工伤员工是由于驾驶二轮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或由其擦碰造成的交通事故。上述车种已成为威胁员工工作时间内生命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第二,事故发生时间分析。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类型,约占同类型的75%,早6时至8时是事故高发期。

(四)职业病情况分析

矿山企业属职业病的高发、频发单位,矽肺、噪声聋等职业性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二、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一)企业管理层缺乏安全意识,安全工作不务实

近年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视,将其摆在“第一的位置”,但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其为了抢任务,不顾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凭侥幸心理蛮干,结果造成生产事故。部分管理人员管理职责失察、监管不当、落实不力,在检查效果上大打折扣、在后续反馈上没有形成闭环,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的事故变得无法避免,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操作者进行正确操作的依据,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预防“三违”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根据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生产事故的发生都是操作者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造成的;大多数的工伤员工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则进行标准作业,胡干、蛮干,致使标准作业指导书只停留在纸上而没有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员工技术素质差

第一,青年工人多,心态浮躁、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侥幸心理、蛮干心理在生产中屡禁不止;再加上矿山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严重,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一直居高不下。

第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不能保证100%。

第三,干部、员工安全的生产专业素养不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

第四,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多数矿山企业急于求成,在安全培训上浮于表面,甚至弄虚作假。

第五,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不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要么不发放,要么不使用。

三、矿山企业如何有效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教育决不能懈怠。矿山企业可以利用班前班后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单位、部门内部或行业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作业流程不断进行规范、定置,对标准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对事故案例不断总结,保证有启发、有警醒。特别是要在新员工入职时的三级安全教育上严格把关,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培训要严格落实到位,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操作技能、防护知识的培训上要保证培训到位、流程标准、观念正确。

(二)及时交纳工伤保险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工伤保险带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不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参保,或者因为在企业员工人数出现增减时申报工伤保险不及时,导致员工遭受工伤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然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来看,企业往往为了节约开支而减少新入职员工工伤保险投入,导致造成的损失更大。通过笔者近些年来处理工伤事故的经验发现,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责是规避因工事故带来的风险。减少工伤事故对员工个人带来生理和心理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劳动者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更大地受惠于企业,对矿山类这种高危行业来说百利而无一害。因此,笔者强烈建议企业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就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企业缴纳工伤保险时最好做到“应收尽收”,对劳动者做到“应保尽保”的状态。

(三)完善科学管理制度

再科学安全的生产制度、再强的安全生产意识,都是通过实施者在日常工作中去遵守和完成的,日常管理对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所以对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工伤事故易发生的企业,要把安全问题提到领导层的高度自上而下地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事故多发地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语、标语标牌,方便员工辨认、牢记,能够起到显著的预防作用;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对可能发生事故隐患的地点、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

(四)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完善的企业工伤制度

企业要从工伤发生、认定、鉴定、停工留薪期及解除(包含劳动仲裁)等流程中建立规范的制度及申报流程。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使工伤员工本人了解申报工伤的意义,使企业有法可依,避免用工双方因工伤事故发生时的纠纷,降低劳动仲裁率。此外,企业应按照工伤部门所需资料及时向工伤部门申报工伤事故的医疗费、伤残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赔付的工伤费用,以确保企业垫付资金的及时回笼,在确保工伤员工利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

(五)定期和不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矿山企业生产设备基本上都是长时间高速运转的,极易造成设备损坏或老化。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停机检测、维护保养可以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和生产损失;对生产工作场所的硬件检测也不能忽视,应把硬件设施、办公用具等也列在生产区域危险源的清单之内。

篇3

关键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控制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面临着物料采购、验收入库,原材料经过特定设备加工、流转,到产成品验收入库,最终发至用户手中。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员工涉及到一些运输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水、电、汽等危险源,不少企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而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伤害与经济损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好工伤事故,将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件十分有意义和有效益的工作。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来说,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工作,确实困难不少,甚至让一些管理者感到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其实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就可以将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是基础。企业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完善作业标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来引导、督促员工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建立完善、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工作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或缺乏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都比较低,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可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经营氛围、维持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为安全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测,是生产设备科学管理的要求,更是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定期维护可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保证率。适当设定设备安全点检、自检,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降低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的概率。

四、及时、合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回收的管理制度。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规定标准、满足工作要求,要及时发放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员工过度疲劳工作

作息时间的安排,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所以在安排作息时间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工作要求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保持均衡生产、标准化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杜绝连续加班、疲劳作业,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作业或加班作业,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为所有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化解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抢救、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伤重、伤残员工的后续治疗、基本生活保障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因为,尽管企业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员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及时有效实施抢救和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偿,伤重、伤残员工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为劳资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视需要,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部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新进入企业员工,处于试用期、政策容许的社保“空窗期”,在企业无法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该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企业或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对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员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的损失,实现工伤事故“双保险”。

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全力施救,积极治疗

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临危不乱,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科学的组织现场自救、互救、援救,及时将受伤人员就近送至有条件施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可以在征求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后,选择更适合伤员治疗、康复的医院继续治疗。不论在员工住院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康复期间,企业均应保持对受伤员工的关心与关注。

九、及时对工伤事故申请备案,及时申请保险理赔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申请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及时申请意外伤害等所投商业保险的理赔。视需要,在员工康复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及时做好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支、落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积极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部门争取保险理赔和伤残补贴,尽可能弥补企业和员工在安全事故中的损失。

十、处理工伤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总经理 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一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五)维修车间应当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维修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E及时更换并协助维修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六)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八)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九)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一)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驾驶安全事故预防

(一)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定期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

第九条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伤害程度分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伤:9-10级、7-8级、5-6级、3-4级、1-2级。(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二)重大安全事故:员工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级别:3-4级、1-2级)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与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第六章 工伤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三)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四)受理部门及责任:

1、人力资源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力资源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篇5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工伤保险各环节功能实现的角度来说,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框架下,管理权限的过度分散,导致事业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方面,则不利于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和工伤预防工作协调开展。另外,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协调还表现在管理职能交叉上。

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针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大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11年,乌鲁木齐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率达到了99.5%,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率达到了100%,从而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事业单位是中国特定发展历程的产物。但是编制不是身份,而是财政保障某一个事业单位的依据。编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实行定编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产生人事关系。这样不但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员之间的公平,还可以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正言顺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中,应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制度,科学制订衔接方法。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对之前的老工伤人员仍采用过去的工伤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日起,新工伤人员将采用新的工伤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买断”伤残抚恤金。三是将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统一规划、重新认定。事业单位在制订工伤保险制度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篇6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1989年第6号令《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状况,为今后制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依据,经市统计局批准,决定建立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制度,从1990年7月报送今年第二季度的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各区、县、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不含未开展雇工劳动管理工作的乡)。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劳动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指定人员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

三、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工作,各区、县劳动局每年要对统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随同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

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实施办法及主要指标解释一、实施办法:

1.雇工劳动管理统计报表分为《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和《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种(表样附后)。请按本地区季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的时点数填报。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统计《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区、县劳动局一份;区、县劳动局负责汇总《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并统计《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表均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一份。

二、主要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类别:

(1)雇主:指“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有负责人姓名并雇用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照主。

(2)家庭经营成员:指与雇主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父、母、配偶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与雇主的亲属关系)。

(3)合伙人:指“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注明合伙经营并与照主按照书面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同劳动的人。

(4)受雇职工: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除雇主,家庭经营成员或合伙人以外的人员。

2.原身份类别:

(1)待业青年:指城镇年满16至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人。

(2)待业职工:指辞职人员、辞退人员、离职人员和开除,除名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指经单位批准,离开单位自谋出路,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的人员。

(4)社会闲散人员:指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具备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无业人员。

(5)其他待业人员: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待业人员。

3.雇工规模:

(1)雇工7人以下:指持“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雇工8人或8人以上:指持“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个字第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事科技及特种行业的私营企业可雇7人以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业分类表

一、手工业

1.工艺美术加工

2.工业用品加工

3.毛线编织

4.竹木器加工

5.纸品加工

6.摇煤球

7.描绘图

8.制陶器

9.皮毛加工

10.铁匠炉

11.金属日用品加工制作

12.玻璃制品加工

13.塑料制品加工

14.钉马掌

15.日用杂品

16.各种编织

17.建筑材料加工

18.食品制造及加工

19.绳麻加工

20.焊接

21.打井

22.日用化学

23.儿童玩具

24.其它

二、工业

(一)服装加工业

1.来料加工

2.自产自销

3.锁边

4.其它

(二)冶炼业

(三)采掘业

1.地面采矿

2.井下采矿

三、商业

1.小百货

2.副食品

3.干鲜果品

4.报刊图片

5.冰棍

6.花鸟鱼虫

7.蔬菜

8.日用杂品

9.小工艺品

10.化工用品

11.土特产品

12.贩运

13.综合店

14.其它

四、饮食业

1.饭馆

2.小吃店

3.制售熟食品

4.茶馆、摊

5.酒馆

6.糖葫芦

7.其它

五、服务业

1.理发

2.洗染、印字

3.旅店、车马店

4.照相

5.洗印像片

6.熨烫服装

7.拆洗缝补

8.量身高体重

9.包装

10.出租物品

11.兽医

12.屠宰牲畜

13.打字复印

14.修脚

15.收旧废品

16.其它

17.修理业

(1)修自行车

(2)修鞋

(3)修钟表

(4)修无线电、电视机

(5)修家用电器、电风扇

(6)修电器、修电机

(7)修家具

(8)修黑白铁

(9)磨刀剪

(10)修小农具

(11)修日用杂品

(12)修锁配钥匙

(13)修仪器仪表

(14)修文体用品

(15)修配机动车零件

(16)修机械零件

(17)修照相机

(18)修缝纫机

(19)修衡器、量器

(20)修车、马套具

(21)修工艺品

(22)刻字

(23)弹棉花

(24)热补

(25)修眼镜

(26)其它

六、交通运输业

1.人力客运

2.人力货运

3.机动车客运

其中:A:(汽车)

B:(拖拉机)

4.机动车货运

其中:A:(汽车)

B:(拖拉机)

5.马车运输

6.水上客运

7.搬运、装卸

8.其它

七、建筑业

1.房屋建筑

2.高空作业

3.筑路

4.房屋修缮业

(1)维修房屋

(2)粉刷房屋

(3)刷油漆

(4)修水暖

(5)水电安装

(6)安装玻璃

(7)修砌炉灶

(8)其它

八、其它行业

1.商标广告设计

2.书法字画

3.饲养业

4.畜牧业

5.种植业

篇7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补偿阶段,到1996年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缴费制度、工伤认定、待遇项目、支付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这期间工伤保险制度在内容调整、重点转变、涉及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初步探索了包括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分散风险在内的所有功能,积累了可贵经验。到了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框架有突破性的指导意义,但是规定的仍然略显粗放,对于实施过程更多的起到的是指导意义而不是操作规范。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鼓励相关工作部门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详细之处进行发掘、对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2011年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赔偿、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支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1]。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预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工伤补偿阶段后,逐渐意识到过去的“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起来十分被动,应该将重点部分调节到预防阶段,要从规范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生产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认识入手,强化预防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总则部分的第四条说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这只是从宏观方面提出了指导性的方向,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的价值,容易使企业陷入迷茫、模糊的认识,甚至让企业意识不到预防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2、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处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偿方面惩罚性不强的弱点,这使得企业有时候甚至宁愿承担工伤补偿也不愿意增强导致工伤发生的保障措施建设,因为相比于投资建立不产生直接效益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给予工伤补偿所负担的费用更少,这一现象也成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的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一般是指法庭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方实际损害数额,以此对加害方予以惩罚。惩罚性赔偿具有从经济上警醒和制裁安全生产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作用[2]。

3、认定范围有局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可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劳动者范围上和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单位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显然所涵盖的单位类型范围还不够全面,而且对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的标准方面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只是根据行业不同,采用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依据各类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差别来大体定制,这难免存在补偿不足的情况。

4、工伤保险待遇和认定时限欠科学

在不同地区,由于生活水平的差异,进行工伤保险补偿时的补助金有所差异,在总额上相差很大,这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遭遇工伤的家庭更加难以支撑,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有限,政策法规规范性较弱,存在部分家庭成员较发达地区多的情况,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了劳动能力,养育较多尚无劳动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能力就会大大减弱,而工伤保险的补偿额度却远远难以缓解这种压力。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不排除有劳动者对于病情的诊断要在规定时限之外才能得到的情况,比如诊断时间长,或者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属于工伤的情况,亦或是认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为息事宁人给的抚恤金就是工伤保险补偿的情况。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制度安排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制度变迁需要理念变迁作为先导[3]。针对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

在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改善中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统筹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尽快出台体系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毕竟人类思维和认识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无法穷尽一切工伤认定标准,随着日新月异的工业技术发展,会出现许多新的职业种类,这就会带来新的职业伤害,为了能对所有工伤做出科学及时的认定,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有效保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宪法》为根本,将相关法律作为骨架,以预防机制为主,使工伤保险立法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从而依靠国家法层面的统领作用来提高工伤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二是规划好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严谨管理任务重叠、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也杜绝麻烦事项互相推诿、增加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发生,全方位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行业分类方面,目前各省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视角不一,有必要整合各省制定的费率机制,从国家层面统一确定行业分类,并向各省阐述清楚分类依据和标准。划分出行业分类之后,建立工伤事故风险状况评价体系,定期观测某一行业的工伤事故情况,再依据行业情况调整费率。二是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方面,要统筹行业内工伤事故风险,建立将工伤事故行业风险等级与工伤保险相适应的差别费率缴费标准,尽量减小由于行业的性质、生产的技术条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带来的差异。

篇8

关键词: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1 前言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入,社会生产力稳步提升,开创了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同时职业伤害问题也逐步凸显。工伤保险为新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核心内容,逐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重视。工业化生产发展过程中,职业危害以及工伤事故成为广大劳动人民承担的主体职业风险。一旦引发工伤事故或形成职业伤害,不但会对职工自身形成不良影响,同时会令整个家庭蒙受灾难。当前,工伤保险逐步发展成世界范围内覆盖范畴最为广泛、应用普及率较高的险种之一。社会经济的进步,需要我们借助工伤预防由源头入手防控工伤事故。为此应创建工伤保险管理预防体制,开创工伤保险以及规范工作、职业安全集成的平台,方能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2 创建工伤保险管理预防机制重要性

纵观国际劳动机构汇总的数据资料不难看出,在全球范围内,每年引发的工伤事故率较高,约为一点二五亿次,而由工伤事故以及员工患病引发的死亡人数为二百万左右。约有三十万人则在工作现场当场死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各国政府以及国际领域相关组织尤为重视,并积极探寻良好的应对策略。我国职工在职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高达万人,而日本死亡总量仅为千人左右。采煤行业属于高危职业,而美国采煤工人的死亡人数在2002年仅为四十人,我国该职业的死亡人数总量在一万人以上。导致该类差异的成因丰富多样,其中工伤预防管理机制的效用价值不容忽视。优质的工伤预防管理系统为发达地区国家引发低职业伤亡的主体原因。当前,在我国工伤事故的引发机率较高,其中工伤预防管理的薄弱性为主体原因。面对这一现状,急需要我们应用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与良好的遏制管理。据统计,我国大约两亿员工在生产作业环境之中包含一定的职业危害。通过对工伤事故案例的分析,其中高于百分之八十的事故为人为因素引发,因此较多事故可预防或避免。要全面改善该类状况,不仅应强化对职业安全环境、健康性的核查监管,同时应创建保险宣传、管理培训、实践教育的优质平台,令宣传管理常态化,加强员工工伤保险的知识普及与实践应用。

另外,应针对经济管理、企业决策层、个体经商、加工生产单位、三资企业、私有单位、外来机构用人部门管理经营员工的培训教育,令其法律意识以及劳动保障意识全面提升。同时,应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教育培训有效的辅助支持,并可履行必要的免费管理政策。我国一些地市政府明确,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内进行预防宣传管理费用的提取,并可对高危职业员工免费附送教育宣传资料、手册,令从业人员全面强化自我安全保护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意识。

3 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科学策略

3.1 扩充工伤保险惠及范畴,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为提升工伤保险综合价值,应扩充其惠及范畴,开创良好的运行系统,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应推行预防为主的科学策略,令各职业人员均享受应有的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管理革新应全面重视工伤高风险行业,例如矿山、采煤、建筑施工、化工生产等。我国各级政府应同相关部门强化合作,推行联动管理制度。例如,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平安计划,令商贸行业、高危行业、个体经商行业农民工积极参保。对于规模有限单位、职工人员数量不多、经营生产存在一定不稳定性、管理规范制度不明确的各类住宿、餐饮等服务领域用人机构、雇佣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定额定员模式进行工伤险参保,使较多中小企业单位的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2 完善健全工伤保险相关费率制度,推行浮动政策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为跟上时展步伐,应进一步完善健全工伤保险相关费率制度,推行保险费率浮动策略。保险费率同安全管理状况全面挂钩,令其相互关系置于动态发展层面。企业相关费率的浮动应基于其前期运行发展形成的工伤事故引发频率、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的优化以及预防经费的投入、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法人管理安全思维等各类因素作为核心参考依据,实施优化调节。优可下调、不佳则需上浮。对于安全事故发生机率超出平均水平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惩处,并应根据事故率的水平决定惩罚的力度。相反,倘若事故引发机率较低则应给予必要的奖励。该类直观性的利益驱动管理模式,尤其是较大的费用浮动范畴,将对企业主观能动性、自觉积极的优化劳动条件,提升防范意识,降低伤亡损失、预防职业疾病的引发,具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3.3 创建工伤预防管理培训制度,注重安全文化发展

针对近期工伤事故引发机率、职业病频繁发生的现状,排除生产工艺水平有限、技术相对落后、安全设施不健全等因素,管理经营人员、从业员工安全意识、劳动保护、法律意识、工作危害防范意识有限也成为重要成因。为此应强化对企业各级安全经营监督管理员工、工伤预防员工、行业安全管控、执法员工、煤矿监察员工的教育培训。同时,应持续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尤其应对重要行业单位的决策管理、责任人、安全生产、特种生产作业员工强化培训教育。应做好对中小机构的安全组织引导,完善化学危险品、煤矿生产、建筑行业的员工安全管理。应实现当前教育管理资源的全面整合,实施科学布局,加强配需管理基地的管控建设。同时,应注重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大纲、监察考核制度要求、题库的完善建设,推进安全文化的健全发展。只有基于全社会范畴优化文化环境,方能令工伤安全预防演变为人们主动自觉的行为习惯。

3.4 扩充工伤保险管理基金对管理预防技术及理论的全面支持

工伤保险基金应全面发挥对职业危害防范研究手段、技术、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完善劳动技术状况、实施安全保护的支持效用价值。应遵循损失防控理论,有目的优选噪声防控、粉尘治理、冲压预防等较大危害性问题开展防范技术的研究。同时,应针对布设防护设施技术水平落后的行业进行优质产品开发。应联合安全管理监督机构组织高危职业建设场地管理监测、员工健康管护,进而尽早的预防、提前更新、全面警觉、有效预防,降低事故引发机率以及职业患病率,有效减少员工受伤害等级,节约保险基金的总体支出。另外,应就工伤风险具有代表性的场所、各类危险工种、作业岗位明确制度规范,令员工有据可依,安全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职业危害的有效预防,进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健全优质的全面发展。

结束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工伤危险事故的大面积发生,提升职业安全性,降低员工患病机率,缩短同发达国家的总体差距。我们只有强化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建设,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令其产生良好的主观能动性,积极预防风险,降低人为误差,方能真正创建安全健康、文明的生产环境氛围。打造优质企业文化,促进各用人单位实现健全、完善、安全、高效的持续发展,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孙华.我国工伤预防机制探析[D].厦门大学,2009.

[2]李志明.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管理研究,

2009.5.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