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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转让合同8篇

时间:2023-03-01 16:26:2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宾馆转让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宾馆转让合同

篇1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宾馆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的宾馆,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本宾馆转让合同范本:

第一条 甲方与 年 月 日前将位于 宾馆{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 ,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宾馆转让合同范本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宾馆转让合同范本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甲方:

乙方:

由于经营的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 宾馆转让乙方经营,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 宾馆整体转让乙方经营。

二、甲乙双方约定,该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元整,经营权即由乙方所有。

三、乙方如需变更,甲方负责提供协助。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续签该酒店房屋使用协议。

四、甲方把宾馆现有的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全部转让乙方,包括柜台桌椅、空调冰箱、装修、饰品等物品。

五、甲乙双方协议生效后,宾馆转让前的债仅债务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接管宾馆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以后,如因甲方债务问题引发纠纷,对宾馆经营产生影响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经营产生亏空的,由乙方负责。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店铺转让合同简单范本2

甲方(出让方) 乙方(承接方)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

合同协议如下:

甲方自愿将现于长风街体育路口西北角营业中的火锅店转让给乙方,饭店名字 ,经双方协商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不包含(三个月房租)房租为

至转让即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接手,从接手即日起饭店所生发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转让即日起甲方负责付清在乙方接手前的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房费)

今年房租到期乙方和房东协商费用,甲方不参与。

以上几条,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由责任方承担,违约金为拾万元整。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店铺转让合同简单范本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 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位于 商铺{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 ,月租为 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X,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

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 ,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店铺转让合同简单范本4

转让方(甲方):向

受让方(乙方):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____县信用合作社对面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323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享有房屋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二、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每月交纳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三、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如不进行续约,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

四、 乙方在年10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89000元,上述费用已包括

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3

项目名称:山野菜保鲜、保脆技术转让

甲方:xx职业技术工程学院

乙方:xx省xx县土产公司

签订日期:20**年10月10日

签订地点:xx县宾馆办公室

一、xx职业技术工程学院和xx省“x县土产公司根据省教委和xx县政府科技扶贫工作会议的精神,以科技新成果参与新农村建设为宗旨,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山野菜保鲜、保脆技术转让合同。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建立山野菜加工厂,根据设备安装调试和指导。

2.甲方在该项新技术转让给乙方的同时,负责对乙方的技术人员、工人进行短期培训,使之达到能独立操作水平。

3.乙方在设备安装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时,甲方应帮助乙方解决。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更改。

2.乙方应安排两名技术人员负责生产加工工艺,并负责该项目技术的保密工作,该项技术专利权归甲方独有,乙方不得转让第三方。

3.所需资金、设备、土建等项目由乙方自筹,所需设备按甲方提供的设备清单购置。

4.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时将转让费汇给甲方。

四、转让费用

该项技术以”入门费“加提成的办法进行转让。乙方除一次性付给甲方”入门费“一千元外,从2007年2月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每年提取利润的5%作为提成费,并在当年决算后一个月内汇给甲方。

五、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起至20**年12月31日有效。

篇4

相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股权收购意向书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文,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文1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下称“本意向书”)由下列各方于__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其中:甲方与乙方合称“转让方”,丙方与丁方合称“受让方”。 鉴于: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__宾馆二楼,营业执照注册号是: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共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事宜形成共识,并达成本意向书如下:

一、__的所有权

转让方确认,项目公司正在建设和合法拥有位于__电站,该电站总装机容量为__mw(以下简称“项目”)。

二、转让方式及价款

1、各方初步同意,项目总造价及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溢价款项之和为

万元(即

元/kw),其中包括受让方为受让转让方的股权而共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项目公司的贷款。转让方在__年__月__日前向受让方支付不少于

万元的转让款,在__年__月__日前支付__万转让款。即在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转让款__万元。此款由丙、丁方按拟所受让的股权比例支付。最终交易价格待受让方结束尽职调查后由双方根据各项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调整。

2、各方同意,由受让方共同收购项目公司中全部股份,初步拟定丙方受让项目公司__%的股权,丁方受让项目公司__%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3、各方同意,股权转让时,应由受让方先受让项目公司__%的股权,转让方保留__%的股权作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

转让方所保留的__%的股权转让款,转让方以质保金的形式予以支付。待项目建成全部通过竣工验收手续后,受让方再行收回剩余__%的项目公司股权。

4、股权转让后,仍由转让方代持股权。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仍为项目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印章交由实际控股方管理。

5、转让方负责在转让过程中与有关政府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建设管理

1、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由转让方之一(“总承包方”)作为交钥匙工程进行建设(包括设备采购与安装)。

项目建成后,总承包方以交钥匙的方式,将项目(包括送出工程)交付给项目公司。各方同意,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变更

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其它法律文的主体及修改的关条款。该等合同附件应与正式的项目转让协议同时签署。

2、转让方同意,在项目建设期间,受让方有权委派相关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工程及质量进行过程监督管理,转让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3、总承包方应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

每推迟一天由总承包方承担

元违约金。

四、增资、中小企业融资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后,如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公司追加资本金或需要各方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则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增资或进行中小企业融资。

五、受让方将在本意向书签署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首批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甲方同意在收到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后准备受让方和/或其所委托的专业顾问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接待和配合受让方尽职调查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六、非外资控股及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

受让方同意在__年前将保持项目公司为国家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关规定下的中资或中资控股公司;同时转让方同意,__年起项目公司可变更为外资控股的公司。

受让方同意放弃__年的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转让方用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所进行的中小企业融资由转让方享有和支配。

七、其他

1、各方同意全力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工作。

在受让方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以后,各方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框架协议,并根据框架协议的内容开始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和文件草拟与签署。

2、各方同意,在转让方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转让方__万元转让款的前提下,在本意向书生效后[__]日内,不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之内容进行接触与谈判,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意向书内容有关的协议或给予其相关的承诺。

3、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意向书签署前和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应为保密信息。

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本次项目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各方在本款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意向书的失效或终止而终止。

4、本意向书应为各方今后订立项目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文件的基础,本意向书在各方签订正式的项目股权转让法律文件后失效。

5、由本意向书引起或与本意向书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在上海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6、本意向书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7、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在正式的转让合同中约定。

8、本意向书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因此,各方已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意向书文首之日签署本意向书,以昭信守。

甲方: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丁方:__有限公司(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文2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鉴于乙方欲,甲方有收购乙方相关资产意向,经双方多次协商,现就收购事宜达成意向如下:

一、甲方收购乙方的资产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土地证号:面积)

2:房屋

2:设备

(具体明细详见本意向附件《收购资产清单》)

具体收购资产范围由双方协商同意后在正式资产收购合同中确定。

二、收购的尽职调查

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其律师对所涉收购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当如实向律师提供转让资产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乙方已经确认其对该资产收购项目所涉事项的尽职调查完成后,方可签订《收购协议》。本《意向书》的签订不表明双方必须在此基础上签订《收购协议》。

三、意向书的变更和解除

1:未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变更和接触本意向书。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变更或终止履行本意向书。

3:本《意向书》在双方正式签订《资产收购合同》后终止。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意向书》的内容及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保密,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泄露获得对方的相关资料和谈判信息。

五、其他事项

(手写)或直接填写(无)

六、成本与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执行本《意向书》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包括相关方的顾问费)。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 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章 :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章 : 日期:

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文3收购方: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玛纳斯澳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收购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持有的玛纳斯澳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一、收购标的

收购方的收购标的为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 1 %股权、权益及其实质性资产和资料。

二、收购方式

收购方和转让方同意,收购方将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有关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条件等相关事宜,除本协议作出约定外,由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约定。

三、保障条款

1、转让方承诺,在本意向协议生效后至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让或者资产出让问题再行协商或者谈判。

2、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时、全面地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受让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

并应当积极配合受让方及受让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3、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4、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所负的一切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公司被此次收购之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5、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密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五、生效、变更或终止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2、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未能在

个月期间内就股权收购事项达成实质性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3、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受让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4、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文4一、收购标的。

二、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

三、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四、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

五、收购款的支付。

六、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八、排他协商条款。

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九、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

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

十、保密条款。

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十一、锁定条款。

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十二、费用分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十三、终止条款。

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范本一:股权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 转让方: 鉴于,收购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持有的 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一、收购标的

收购方的收购标的为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权益及其实质性资产和资料。

二、收购方式

收购方和转让方同意,收购方将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有关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条件等相关事宜,除本协议作出约定外,由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约定。

三、保障条款

1、转让方承诺,在本意向协议生效后至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让或者资产出让问题再行协商或者谈判。

2、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时、全面地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受让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

并应当积极配合受让方及受让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3、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4、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所负的一切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公司被此次收购之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5、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密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五、生效、变更或终止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2、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未能在

个月期间内就股权收购事项达成实质性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3、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受让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4、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范本二:##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团关于A公司股权收购之意向协议

日期:二零零 年 月 日

本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200X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上海市签订: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为注册在上海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持有A公司85%股权。

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85%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甲方拟受让该等目标股权并成为A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以下称“股权转让”)。

篇5

关键词:土地评估 结果 问题 对策

一、土地评估结暴运用时存在的问题

1、问题产生的政策原因。不具土地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报告须报备案的政策环境,是改制企业选择上述模式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产生引用的必然。

与西方国家资产评估机构产生的背景条件不同的是,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产生则是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各专业中介估价机构大多从创办之日起,就挂靠在政府部门,导致多部门分割管理,分业经营的现状。这对于起步阶段各相应专业机构在执业水准,素质和标准方法上的提高,都起到了历史的作用。但引发出的诸如方法标准不一、道德规范不一,报告格式不一等种种弊端,甚至对一项资产肢解评估,重复评估,以及同一项资产评估结果的多头核批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其中,因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而进人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就是典型的例证。比如,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对持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予以备案。

在这种政策环境下,改制企业势必同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机构对同一行为下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土地估价结果也就成为目前所有改制项目评估的惟一做法。这种状况不但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业带来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而且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带来了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延长了改制的时间。

2、引用土地估价结果,却不承担土地估价结果合理性的责任。

作为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尽管土地资产引用了土地估价师的评估结果,但应将引用的土地估价结果一体化地看成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不应肢解成两个结论(除非评估范围不含土地资产)。因此,在同一报告书中,

“引用”就具有了评估取值方法的性质,或者理解为“引用。实际上是评估师确定评估结果的取价依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包括土地评估结果在内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3、实际操作中,评估师忽视土地评估范围对接,使评估结论以及增减幅度错误。

(1)土地评估范围不一

土地估价往往以企业申报的土地宗数(实物、含账外)进行评估,不太关注账面记录的情况,而资产评估机构引用土地估价结果时也没有与账面记录对接,这样势必产生评估范围不一的问题及评估结论和增减值错误。

(2)重评与漏评

对企业外购的商品房,根据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合一资产进行评估,在选取的交易实例成交价格中,一般含有土地价格,而得出的商品房评估值也含有土地的价值。而企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数量,申报给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范围仍然含有该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同样全额引用了含有该土地价值的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导致同一资产重复评估。

实践中,也有漏评的情况。某电力集团企业拟将拥有的控股单位股权投人境外公司,因土地处置方案批复中明确,电厂占有的生产性用地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估价机构只对生产经营性用地进行了评估,对职工住宅、医院、学校、宾馆占有的土地没有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同样不加考虑地只将可以保留划拨的生产性用地估价结果引用,记人土地评估值中,对职工住宅、医院、学校,宾馆占有的土地没有反映其价值。

4.没有对其方法选择、参数选取等加以分析,也没有相应的评估技术说明。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作为资产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范围,经人事部核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中,也明确土地使用权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范围。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中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应选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得出试算价格,并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加权算术平均法等确定宗地估价结果。但我们在承做土地估价项目以及引用土地估价结果时发现,尽管方米价格差异不大,但总价格差异非常大。那么引用时的处理方式,就会直接影响评估结论。

5、没有分析土地与企业债权债务的关系,导致重大事项揭示不充分。

很多国有企业,将拥有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或单独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对外担保,甚至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进人诉讼程序,这些事项自然是企业或有的负债。由于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以不是工作范围为由,不进行核查并充分披露,导致评估结论暗含重大瑕疵,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时,也未关注该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解决奠议

1、进行土地评估中的风险抑制

控制评估风险,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仔细筛选评估项目。在土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前,首先应该对委托估价方的背景情况进行多方面了解。如果客户没良好的声誉,而又无法自圆其说土地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对评估结果特殊的要求、产权变动频繁复杂以及权属不明等情况时,评估机构要有所警惕。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或明知有欺诈性的项目,应该坚决予以拒绝,否则得不偿失。

认真审查宗地权属。评估前要对委托评估土地的各种产权证明进行审核。产权证明一定要将原件审验后再复印。有些土地在评估时产权证还没有过户,或正在办理变更手续,这就需要验证其转让合同、付款凭证等文书,并作必要的调查工作。新建项目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计划委员会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迁办文件,翻建、回迁、转让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和文件。特别要指出的是,已经实现抵押权但尚未处理的土地,在没有办理法律手续以前,不能随意进行评估。

另外。权属证明不得凭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就草率认同。因为这些单位往往不了解情况或与委托单位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可轻信。

2、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所属专业协会的沟通。

从事具体实际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都认为,没有严格的监管和指导,就不能在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以及评估质量等各方面规范,单靠个别机构、个别评估师是不可能解决好行业问题的。

3、在现行分业管理、分业执业的环境下,尽快专门研究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土地估价结果的执业规范指南。

目前,在涉及类似问题时,从事具体实际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感到头疼的是“无所适从”。一种意见认为,对其他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出具的报告和结果,无权发表不同看法,特别是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估价报告。为了规避执业责任,在评估报告特殊事项中充分披露该事项,而且都声明,不对其结果负责,欲了解土地估价的具体情况,参见《土地估价报告》。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范和规定,应分析其方法、参数的合理性

篇6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及其经济利益、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凡在我市所辖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从事排他性用海活动三个月以上,以及对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本辖区内毗邻海域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我市海洋功能区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公布。

第七条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我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城建、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旅游、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与海域使用有关的开发规划时,应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按照海域使用总体规划综合安排。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条填海、围海以及投放人工构造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用海,由市政府审批:

(一)盐田、鱼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10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200公顷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桑沟湾华星宾馆至八河水库离岸2000米范围内的;

(四)石岛湾、王家湾港口航运区范围内的;

(五)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六)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七)在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工程区内开采海砂的;

(八)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九)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十)不具备规模化海产品加工设施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不予批准用海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海域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二)对属于上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复核。

(三)将批准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按审批权限预审或上报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五条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审批。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除公益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依法申请取得外,其他用海项目在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使用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审批权限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使用海域的面积和边界范围;

(二)使用海域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增殖、养殖用海5至15年。海域使用权通过申请方式取得的,使用权限5至10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使用权限

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需提前60日到市海洋与渔业局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或换发证书:

(一)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

(二)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

(三)转让海域使用权的。

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凡未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经本市或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调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科学研究、海上执法监察等)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属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依照《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调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的海域现状和破坏已有的设施。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照《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第二十六条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国家海域第三等别执行: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每公顷缴纳105万元;

2、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每公顷缴纳30万元;

3、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每公顷缴纳120万元;

4、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每公顷缴纳90万元;

5、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每公顷缴纳11.25万元;

6、透水构筑物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2.1万元;

7、港池、蓄水等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8、围海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3000元。

(二)旅游用海

1、经营性海水浴场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3000元;

2、海上游乐场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12000元。

(三)海底电缆、管道及工业用海

1、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2、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0元;

3、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90000元。

(四)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0元。

(五)盐业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120元。

(六)渔业增殖、养殖用海

1、海底底播增殖、护养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900元;

2、改变海底自然环境的增殖、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3、池塘海水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元;

4、海上网箱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1500元;

5、海上筏式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元。

(七)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1200元。

(八)取、排水口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九)经营性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9000元。

(十)其他经营性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1500元。

(十一)经营性临时用海

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七条除填海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一次性缴纳外,其余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年度缴纳。

凡属一次性计征的,于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凡属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于领取海域使用证书前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于每年6月底前的年度审查时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缴纳海域使用金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征,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二十八条对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应按双方有争议部分以外的实际用海面积交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九条出让海域使用权且未经评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金标准征收。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条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其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

第三十一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工作,也可委托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特定区域的海域使用金。具体委托征收的区域,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委托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入库金额的25%返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

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金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专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与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由海域使用者向市财政局和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批准。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第三十四条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海域使用申请者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办理或报请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以及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

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出租的,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缴纳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海洋资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应缴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请市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为: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的身份将某一固定海域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海域使用者,并向海域使用者征缴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及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者因续期使用海域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后,将海域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而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增值价款。

海域租金是海域使用者将其所获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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