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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履职报告8篇

时间:2023-03-01 16:26:0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外派董事履职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外派董事履职报告

篇1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建设和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差?e,在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公司的监督机制完全依靠行政监督;1978年后,我国逐渐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为适应新形势下国企发展,我国逐渐意识到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在这一阶段逐渐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并在法律上确定监事会制度;1999年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同时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和组成进行规定。21世纪以后,国家加快对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尤其是进入“十三五”以来,在国企转型的重要时期,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是重中之重。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会成员专业胜任能力较弱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构成相对较单一,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要想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拥有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还需要保持职业敏感性,这就使得对监事会成员的要求较高。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主要是上级委派和内部员工,专业的审计知识很难保证。

(二)监事会监督手段有限

监事会监督条例对监事会履职方式限定为询问管理者经营情况,查询管理资料,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等权利,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当管理者出现违规等问题时,监事会缺少立即制止的权利,只能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往往造成监督效力滞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规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就像一个“紧箍咒”时刻提醒着监事会不要过多干涉企业日常经营,这使得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缩手缩脚。

(三)没有完善的内部激励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一般作为外派机构,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出差,有的需要长期驻扎外地。良好的待遇水平是保障监事会成员履职积极性的基础。但是由于监事会不参与日常经济活动管理,不能用业绩水平直接和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挂钩。所以监事会薪酬制度大多是年薪制,和管理层的薪酬相比缺少竞争力。使得监事会存在多劳少得的情况。另外,由于监事会工作性质特殊,没有轮岗的机会,晋升通道狭窄,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所以需要根据监事会监督特殊性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

(四)监事会获取信息不全面

监事会根据取得的信息进行监督,但是获取信息取得相对滞后,而且由于监事会不参与经济管理,获得信息不够全面,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形成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收集不全面造成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如何有效实现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效果

(一)增强监事会权限

我国对监事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将监事会制度建设逐渐适应经济发展。对于监事会制度的建设首要的问题就是增加监事会权限,突破只有简单的检察权和报告权,赋予监事会一定的执法权,当发现管理层重大违规时可以立即制止。同时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情况,正确执行监督工作,需要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熟悉公司经营环境。

(二)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

监事会的监督过程主要在事后监督,需要将工作重点逐渐过渡到事前和事中监督上来,以便及时发现国有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反应,将损失降到最小。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管理部门,完善监事会列席各种会议机制,事前了解工作环境,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积极性

长期以来监事会薪酬体系较为单一,主要实行固定年薪制,缺少激励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是外派制度,监事会成员需要经常出差或者长期驻扎企业,工作轻度大,需要结合监事会履职特点制定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会是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监督,不能单独靠财务指标进行考量监事会工作效果,需要综合考虑监事会列席会议次数,监事会报告次数,日常工作记录等考核指标,从而将工作进行量化,并建立监事会成员长效发展机制,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监事会成员履职积极性。

(四)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协同作用

监事会不会独立存在于企业监督体系中,可以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审计事务所加强合作,相互帮助、信息共享。审计部门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级别上对国有公司有强制检查权,国有企业需要接受国有审计部门的审计,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规范企业管理。这和监事会监督起到异曲同工的作用,监事会在自行履职的情况下,积极和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相互获取的资料,防患于未然。

篇2

[关键词]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09-019-01

集团公司通常通过对下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来实现财务控制,对任职单位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以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能够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规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以及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二是专业胜任能力;三是财务工作以及行业管理经验。

同时,还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是否因渎职给任职企业造成过重大经济损失,是否有过违反国家法规,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等。

二、明确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限

公司法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但作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的集中管理是大股东的天然权力,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应该由集团公司行使任免权,这是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管理权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从企业内部员工中选拔还是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都要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任免。

三、明确外派的财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要有明确规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职责。外派财务负责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效益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2、组织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资金管理;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任免、聘用、晋升、奖惩等管理;

4、对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做出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5、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6、拟定公司财务预算算方案、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控制计划、融资方案;参与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参与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决策。

同时,对于重大资金调度、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或购置、核销坏账及处置不良资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信用销售和经济合同的签订、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或董事长联签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事项,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并停止支付资金,并有责任予以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四、完善外派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

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财务负责人述职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财务负责人在述职报告中应全面报告任职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情况、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任职单位的财务状况、效益情况、税务情况、资金使用和融资情况、成本费用控制情况等。通过述职报告,集团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属企业的基本财务管理状况。为了规范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保证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集团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职一次,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述职的重点内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项即时报告是指对于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和任职单位的重大违规事项,财务负责人应该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以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注重业务培训,提高胜任能力

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不仅要具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要懂得一些领导艺术。为了让外派财务负责人更好地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每年组织外派财务负责人参加培训,以不断提高外派财务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有效促进行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强考核与评价管理

为全面衡量和正确评价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业绩,集团公司应该制订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评价管理办法,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业务检查的形式,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激励工作优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财务负责人认真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履行财务监督职能的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上级公司安排任务完成情况、财务会计团队建设情况等方面。

篇3

福田汽车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今已发展成为“中国商用车第一品牌”。 凭借较好的公司治理基础,其在公司治理上的实践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认可。目前,福田汽车下设18家控股子公司,参股19家公司。公司治理业务体系架构下的管理人员达45人。经过多年建设,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逐渐形成独具自身特色的参股、控股子公司管控经验。

依法依规,始自源头

首先,量体裁衣,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制度。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参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事务的管理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三个层面,分别制定了《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和《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参股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实施日常业务管理的依据和准则,为董办体系工作搭建了制度化平台。同时,为了更加高效地运转体系业务,还制定了独具特色的《董办体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设立了虚拟工作机构,成立日常工作核心小组,确保体系工作的真正落实。

其次,进行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分工。在董事会事务的管理上,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股权层次,明确规定了作为管理主体的各层级董事会业务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能职责。对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事务的指导和督察工作,同时统一负责福田汽车外派董监事的提名和管理以及董办体系的培训工作。对参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参股公司外派董监事的提名、调整和管理以及提议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同时指定参股公司股权代表。

此外,在实践中明确定位,把关源头。在提交董事会决策投资参股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之前,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即参与制定,或指导制定《设立XX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XX公司章程》等新公司基本的重要文件,并进行合规性审查。从源头上对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审核把关。在制定议事规则中,对于控股子公司要重点关注防范控股子公司风险和保障公司的利益;对于参股公司要重点关注参股公司的收益保障和权限界定两大方面。

合理、高效地实施管控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子公司外派董监事的管理职责主要为:1.负责提名(或调整)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文件下发,控股子公司履行程序选举董监事及聘任高管;2.负责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的年度履职考评;3.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董事会事务工作的人员参加董事会事务年度培训;4.负责制定控股子公司董监事津贴标准。

在实践中,福田汽车独创了“董事会事务代表”职务,为内部治理提供充分支持。《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规模较大的控股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合资公司应设置专职的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了确保规模较小的控股子公司治理业务的依法依规运转,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独创了“董事会事务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控股子公司治理业务的开展。目前,福田汽车的控股子公司共设置了19名专职/兼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事务代表。

其职能职责主要规定为:1.负责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机构的搭建或董事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岗位及职能的设置、人员的配置情况等;2.负责制定及修订《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对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进行指导管理;3.负责制定及修订年度经营报告框架,并指导控股子公司编制年度报告;4.负责指导、检查体系内各董事会事务的档案、重要文件、资料的存档及备案管理。

充分发挥参股公司外派董/监事的作用。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通过对外派董/监事的业务指导和调度,维护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一些重要事项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如:一是将分红政策写入参股公司制度:二是与参股公司共同遴选出最佳外派董/监事人员。

全面深入日常管理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参股公司的日常管理主要在于:

1.建立参股公司信息平台。每半年一次收取参股公司营业执照,搜集参股公司基本情况。搜集的信息范围包括参股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持股比例、经营范围、委派董监事人员、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更新信息。

2.及时对外派董/监事及股权代表进行委派及调整,实施动态业务管理。如遇外派董/监事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参股公司董/监事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即刻启动人员委派及调整程序,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不受影响。

3.随时关注参股公司的治理风险点。要求外派董/监事在参股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后,将会议相关资料报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相关业务部门须对决策事项进行专业的审查,给出意见,避免风险存在。

对控股子公司实施业务一体化管理。考虑到控股子公司运营管理统一由公司管控,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业务管控上也同步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在于:

一是控股子公司编制年报制度化。根据《集团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事务代表应按照福田汽车年度经营报告框架编制本公司年度经营报告。年度报告通过对上年度的经营工作进行总结以及对来年工作进行展望,不但可以彰显子公司风采,更达到了依法规范运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梳理与查漏补缺的作用。

二是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巡检考评。此举可以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开展董事会事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使各子公司能够规范运作,法人治理工作合法合规,防止出现法律风险。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每年至少选择一个体系内控股子公司进行巡检,对其董事会事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整改意见于巡检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全公司通报,并进行激励。

“体系工作年会+业务培训”并行。每年上半年,董事会办公室均组织董办体系工作年会,在年会上回顾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安排下年度工作项目,同时进行公司治理业务知识拓展。工作年会不仅是福田汽车治理体系人员业务夯实、深化的知识讲台,同时逐渐成为各参股公司外派董/监事、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之间沟通、交流的广阔平台。

篇4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经营管理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2.规范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为

篇5

抓引导,宣传监事会职能

一年来,吉煤集团监事会多渠道、多形式地强化宣传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印发了《监事会法律法规汇编》、《标尺与准绳》手册,从法律层面介绍了监事会的作用和依法监督的重点内容。强化理论引导:创办了《监事信息》内部季刊。强化言论引导:利用《监事信息》等平台,先后刊发了各级国资委领导有关监事工作的讲话和文章。强化会议引导:监事会在2009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第一项工作就是召开动员会议,详细阐述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强化典型引导:将兴业银行、中石油监事会等成功范例和三九集团的治理失效两种典型作对比,既展示了成功监事会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也坦然面对监事会制度在我国所遭遇的尴尬局面和存在的主要障碍,引导大家对如何发挥监事会作用进行思考。

抓调研,掌握监事会底数

调查现状,摸清监事会的组织基础。吉煤集团监事会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等,掌握了直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现状。

调查直属企业现状,奠定监事会的工作基础。吉煤集团监事会收集整理了各成员企业的经济信息。此外,对集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研究。

了解全国现状,筑牢监事会的谋划基础。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十周年回顾》、《董事会》等上查阅了大量文章,广泛了解各地监事会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吉煤集团监事会确立了“保证中心目标一致,保证依法监督到位,保证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集团上下和谐”的工作目标,以及“坚持依法行权、规范运作、公平公正、履职尽责”的工作原则,形成了以财务监督为重点的整体工作思路。

抓制度,构建监事会体系

监事会高度重视建章立制,编制了监事会《操作与务实》手册。监事会决策程序方面,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工作方式方面,制订了《监事会工作规范》和《关于开展当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监督内容方面,制订了财务会计工作、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办法(2010年8月,明文规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评价报告》报告的内容监事会不得与企业交换意)等7个监督检查办法。监督保障方面,制订了《关于向监事会提供集团公司主要经济信息的实施意见》。工作程序方面,制订了《监事会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流程》。交换意见方面,制订了《吉煤集团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办法》、《交换意见方案》和提醒函范本。服务企业方面,建立了季度经营分析制度和调研制度,提出宏观对策与建议。工作创新方面,先后创办了《监事信息》杂志、监事网站等平台,使监事会工作有声有色。行为准则方面,制订了《监事会主席巡视制度》和监事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规范》,明确了监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监事树立“三真”的工作态度,即亲企要真履职尽责,不折不扣;爱企要真转变作风,求实干事;利企要真监督检查,保值增值。体系、制度、程序、行为的规范,使监事会工作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对各级企业形成了有效制约。

抓检查,树立监事会形象

吉煤集团监事会确立了“自觉与企业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合拍,行动上一致,在关键时刻顶得上去、帮得上忙、管得上用”的工作原则,通过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树立了监事会服务大局、发展、稳定的形象。

一是认真开展调研分析。坚持每季度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形成经营分析报告。今年3月份的年度经营分析提出了“十个下功夫”的建议。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深入开展集中检查。去年监事会4次参加集团审计委员会组织的直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以及集团纪委组织的举报案件查证。去年直属企业监事会共进行不定期和专项检查30次,与企业交换意见10次,实现了“监督检查领域不断延伸、程序不断规范、工作不断推进、成效不断显现”的目标。

三是全面开展年度检查。对于2009年度监督检查,监事会提出了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行动上更有影响力,监督上更有说服力,形象上更有亲和力,威信上更有感召力”,坚持“依法操作、实事求是、重在提醒、志在发展”的检查原则。财务组从企业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方面开展实质性检查;考评组通过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对班子和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对班子评价分为“战略决策、管理控制、运营执行、职业操守、经营业绩”等5个方面25个指标;对高管人员的评价分为“经营业绩、领导能力、品质作风、廉洁从业”等4个方面20个指标。经过40天的工作,监事会提交了10份监督检查报告,提出了6大类共128个问题,与集团交换意见63条。

抓环境,凝聚监事会合力

日常工作中,吉煤集团监事会创立并遵循“三和理论”,即对上要“和礼”,争取政策,争取支持,争取理解;对中要“和谐”,和谐班子、和谐队伍、和谐机关;对下要“和情”,合情依规,合情共事,合情一心,始终把促进集团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确保发展作为监事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处理好与省国资委的关系。吉煤集团监事会与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保持密切联系,经常请示汇报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取得了工作上的直接指导和支持。

处理好与监督对象的关系。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需要正确处理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的关系。吉煤集团监事会主动与董事会和经营层沟通,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提前通报,与之形成了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工作氛围。董事会认识到位,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主动与监事会沟通情况,听取监事会的意见,为监事会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处理好与内部监督机构的关系。为推动集团纪检监察、审计、职代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相互沟通、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吉煤集团监事会与其做到了“四个协同”,即监事会与审计、纪委、监察、职代会等机构的协同,致力于构筑大监督格局。通过列席相关部门会议和文件传阅等途径,及时了解重大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实现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形成了监督合力,提高了监督效果。

处理好与外部监督机构的关系。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工作联系。在2009年度监督检查过程中,与进行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参考和利用其审计结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节约了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篇6

要淡化行政色彩

虽然国资委不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由于代表国家出资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职能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身份,使得国资委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作为一个行政性出资人,其性质就不适合介入企业经营性活动。因此,行政性出资人必须有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如果这个边界不清晰就会越位,造成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国资委组建的时候就意识到了:国资委不能当婆婆加老板,国资委不能批项目。遗憾的是最后并没有完全约束住,其原因是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未来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们应该时时把握一个度: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内部监管不力,作为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资人,阶段性地超常规监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职行为。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后,这种超常规监管依然没有改变,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这就需要我们重视解决自身的管理问题。如果习惯于超常规监管,或者因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弃超常规监管,甚至回归到行政性、命令式监管,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要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

国资委应严格执行《公司法》,进一步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机构落实好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制度

在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及监督权相互分离且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企业内部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应进一步督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运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也为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规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股东定位来开展。国资委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要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干预其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分离。具体表现为:国资委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资本增减等渠道行使所有权,监管公司战略方向、重大投资和公司绩效;通过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来提高所有权监管的效率,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使董事会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可问责性,凡属于董事会的权责,交给董事会行使,国资委不应陷入企业日常管理。

加强监事会建设

选派监事是国家法律赋予出资人的法定权利。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向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职责。国资委必须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水平,满足社会各界对监事会工作所寄予的期许,否则即是失职甚至渎职。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建立以来,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很大成绩。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与审计、纪检及巡视监督机制相比,监事会制度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监督的独立性。监事均由国资委直接委派,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为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从而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权威性。监事会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这种高规格的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三是长期性。监事会一个任期为三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连续地观察企业的运营,判断企业的依据较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监事会可以深入企业总部、基层、项目等各个领域进行调查了解,参加各种会议,调阅各种资料,因此判断企业的依据比较切合实际。五是综合性。监事会出具的报告不仅仅是会计报表数字,而是全面关注企业战略、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环境、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综合地反映企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因此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派驻监事会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当然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加以调整。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股权多元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已经整体上市,性质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不同,监事会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与工作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委可以直接派驻监事会;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要通过股东会履行程序,依法选举监事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要依据占股比例推选监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选,仍可以采用股东审计的方式,当然股东审计的工作范围与工作方式将会不同。

要逐步调整职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