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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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兴办第
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对被判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要在做出判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被判刑入狱、劳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
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据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市、县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对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搞好工作衔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等一系列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预计户口一元化管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因户口一元化管理造成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与部、省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强化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所辖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进行户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户籍管理是指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实地核查为基础,以多方信息比对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及相关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税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涉税资格认定与核定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号报告、纳税申报情况、其他涉税情况及与外单位信息交换情况等。
第五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审核
第六条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信息和国税机关认定的管理信息,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登记户籍管理台帐,编制户籍管理清册(见附件)。
第七条税务登记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金、租赁或者承包生产经营合同、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总分支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税人员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税人员等。
(二)变更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纳税人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变化。
(三)停业、复业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时,停业理由和复业时间的真实性,重点审核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停业期间是否有经营行为,复业时封存的证件、发票是否使用。
(四)注销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税款清算、发票收缴和税务登记证件清缴情况等,重点审核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大额库存商品的处理情况。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审核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使用情况、报验情况,重点审核《外管证》所记载的货物品种、数量与实际是否一致。
(六)非正常户处理。审核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是否及时,重点审核是否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是否暂停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宣布失效。
第八条税种登记主要审核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缴方式、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申报方式、适用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收款国库等项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涉税资格认定和核定管理的审核
第九条涉税资格认定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以及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等。
(二)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核定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的核定。主要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
(二)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核定。主要审核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月应税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收入是否达到设置账簿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账簿设置是否齐全、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纳税申报是否准期等。
第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是否按时向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实际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与向国税机关备案的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后,是否将其全部账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第四章户籍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日常巡查与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相结合,按照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的要求,通过日常巡查及时清理漏征漏管,了解与纳税人户籍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业户名称、巡查发现的问题、违章业户名称、违章性质和当场处理意见、巡查情况分析等。巡查记录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的重要内容应妥善保存,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巡查对象分为正常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等,并分别确定巡点。
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和税源分布状况确定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季开展巡查一次,山区及农村偏远地区每半年开展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所得税是否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后是否办理申报纳税等。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变更等。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常生产经营户,在日常巡查中,应重点监控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件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停业、复业登记的巡查,通过增加巡查次数,及时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和提前复业未报告的行为。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日常巡查时,应重点监控其在承包租赁期内是否按期交纳租金,在承包租赁期满是否续签合同,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在对外埠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巡查时,应重点核对所持《外管证》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的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外管证》记载内容不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巡查,重点监控其在其他地域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对在非正常户原经营地址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经营范围、期初商品与非正常户的经营范围、期末商品进行逻辑性比对,属于为逃避纳税义务擅自更换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巡查时,发现纳税人有大额库存商品未处置的,应结合实际,重点监控其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应税行为是否进行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对受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巡查时,应重点监控代征范围、代征权限、代征程序是否合法,代征协议以及其他资料是否完备等。
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对户籍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促进户籍管理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国税机关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在办税服务厅、繁华街道、专业市场或国税网站公布当月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停业户、变更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名单及当月发生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户籍的比对分析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拓宽和畅通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渠道,完善协税护税体系。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和与外部门交换的信息,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及时分乡镇、街道、市场制作纳税人税务登记底册和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册,作为清理漏管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机关的协作配合,按月或季交换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户籍内容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协作配合时,应当依法采集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变更信息和资金周转信息。
第三十条国税机关应当从统计部门采集行业利润、企业增加值等信息,从技术监督部门采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将从外部门获取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纳税人的户籍情况。
第三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将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的信息及时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信息相比对,发生变化的,仔细核对、认真把关,并及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六章户籍的查询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国税机关应当健全户籍管理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人户籍信息的“一户式”存储和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户籍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大类。
静态信息是指常用、通用、相对固定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适用的税种税率、法人代表、企业类型等。国税机关通过纳税人上门申报和下户采集等方式取得静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经常变化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财务指标、纳税申报、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领用存及纳税人信用等级等。国税机关通过“一盘式”信息采集系统及第三方信息交换等方式取得动态信息,实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国税机关应当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及时查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实时监控纳税人涉税活动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户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纸质资料进行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户籍纸质资料的分户目录索引,方便查询、调阅。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户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漏征漏管率、日常巡查面、信息采集准确率、税种登记准确率等。其中:
漏征漏管率=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100%;
日常巡查面=巡查的纳税人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100%;
信息采集准确率=采集准确的信息量/全部采集的信息量*100%;该项指标可以分项考核,如考核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信息采集的准确率;也可以分表考核,如考核税务登记表信息采集的准确率;
税种登记准确率=办理税种登记准确的户次/已办理税种登记的户次×100%。
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三十八条户籍管理考核应遵循“人机结合”的原则,并可通过查询征管软件、实地检查、外单位数据交换、设立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户籍管理考核应当对各岗位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分值。对经考核综合得分较高的,可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国税机关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严重或者其他重大户籍管理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小城镇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主要的研究成果是通过发展小城镇,用“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解决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然而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离土不离乡”的局限显得突出。近年来政府对城镇化日益重视,希望通过在小城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国的城镇化。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市)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l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于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对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一、为什么要建立经济户口
在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已经有了企业(个体)书式档案,并开始建立机读(电子)档案,还建立经济户口有什么用呢?对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来理解。
(一)建立经济户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多次强调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性,在广州视察分局、工商所工作时就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行为动态监管,可参照公安户籍模式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之后又在多次工作会议上部署建立经济户口问题,并确定建立经济户口动态管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内部业务网络系统。
国务院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中第18条提到,要逐步建立企业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李岚清副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企业行为档案,使有违法违规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录的企业和经营者在社会无立足之地。
因此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要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建立经济户口是客观需要
建立经济户口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同国际市场规则接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是适应高科技网络信息时代,改革监督执法手段,维护国内与国际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随着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市场管理规则,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现象,强化行为监管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朱总理在部、省级干部培训班上指出,政府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交给企业自主、市场调节、中介服务去办。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监管领域的拓展,监管重点的转移,监管方式的改革,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监管的核心要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践来看,从某种意义讲,实质是对市场主体各种违法行为的整顿和规范。
企业(个体)档案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是单纯的注册登记档案,而市场主体准入后的动态行为监管,则分散于各专业职能(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消保等)部门的档案中,每类档案都不能全貌反映市场主体准人、行为、退出的基本状况,为此必须随着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
(三)实施经济户口管理的效果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体会到,经济户口是对市场主体监管执法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是由专业分别监管转为综合监管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由静态档案监管转变为动态行为监管的有效载体和手段;可以为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信息资料和依托;可以由过去档案死资料和查询成为窗资料和信息共享,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进一步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
通过经济户口的采集和整理,推进了市场巡查的深化,监管质量的提高,改变了辖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实现了档案数于实有一致,巡查目标明确具体。解决了监管中的偏位、偏浮、偏软、偏后、的倾向,做到了情况明、动态清、发现快、日常监管到位。密切了工商所同专业部门的联系,做到上下联动,情况沟通,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各项管理落实到位。
二、建立什么样的经济户口
(一)经济户口的内涵我们认为经济户口的内涵,是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主体准人、行为、退出的资料和工商监管执法行为资料为内容,以书式档案和机读(电子)档案相结合为形式,以动态行为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强化监管、服务经济、维护秩序为目的,客观真实反映市场主体静态与动态状况及工商监管执法状况的全过程总和。从上述内涵构成看,经济户口突出了五个特征,即辖区属地化监管、市场主体“户头”的综合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工商监管执法程度的反映、区域经济秩序的状况,从而理顺了三个关系,即理顺了上下级管理的关系,工商所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二)经济户口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建设经济户口要本着以下七项原则来运行:
1、在建设上要本着科学实用的原则,这是建立经济户口的前提。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适应时展,突出科学性,强调实用性,利于操作性,保证有效性。
2、在范围上要本着全面系统原则,客观全面系统反映市场主体准入、变更、信用、退出和工商全方位监管过程的基本情况,做到经济户口信息的全面、系统。
3、在内容上要本着动态“鲜活”的原则,随着时间、空间、情况的变化,及时将市场主体“活”的情况纳入档案,反映当前表现状态,突出“鲜活”的属性。
4、在资料上要本着真实准确的原则,经济户口的信息、数据、资料,要认真核对,做到内容真实、情况清楚、符合规则。
5、在标准上要本着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市要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要求,实现规范化。
6、在管理上要本着区别共享的原则,经济户口的应用要内外有别,对外咨询要方便,信息公开共享,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要保密和保护。
7、在应用上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既要体现综合情况,又要化繁为简,利于实施应用,方便高效采集信息,提供优质信息和服务。
(三)经济户口的主要内容
经济户口内容的确定,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着眼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依法实施的事项。二是立足于工商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应设立的有关项目,如国务院提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记录等。三是预见未来发展趋势需要的市场监管执法项目,经过努力可以做到,企业愿意接受的。
经过座谈研究和实践试行,我们认为经济户口不是登记档案相加之和,而是有利于强化执法、属地管辖、综合监管、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优化重组。经济户口可设三大内容,一是登记注册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变更、退出、商标注册、广告登记、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等。二是监管执法情况,包括日常巡查、照后复查、专业检查、年检验照、消费投诉、经济处罚、缴纳税费等。三是市场信用情况,包括日常免检企业,年检免检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驰(著)名商标企业及获奖、荣誉、处罚、社会评价等。
(四)经济户口的作用
要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的功能,发挥“七个有利于”的作用。
1、有利于全面掌握市场主体行为情况,做到监管范围清,市场主体底数清,管理门户清,经济状况清,监管执法情况清等,基本实现“八清”。
2、有利于今析市场主体准人、交易、竞争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时题,提供有效职能服务,引导发展方向,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有利于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通过经济户口信息,为巡查提供发现问题和寻找案源线索的途径,提供解决群众投诉纠纷的参照依据。
4、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措施和对策,有力地打击市场违法活动,在治本建设上强化管理。
5、有利于开展社会咨询服务,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客观依据,为投资者提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资料。
6、有利于经济户口信息的利用。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安全”经营和“安全”消费服务,开展诚实守信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执法人员职能到位,评价工作的优劣,予以警示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忠于职守的责任感,树立工商良良好形象。
三、怎样建立经济户口
(一)提高对经济户口的认识
从沈阳市目前来看,对建立经济户口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简单化的理解,认为企业(个体)档案已整理上微机,由书式化转为微机化,今后使用就更方便了,另搞一套经济户口没有必要。二是认为经济户口某些项目,有的超出登记和监管范围,不仅增加了负担,而且也没有更多用途,收集这些信息也较难。三是认为经济户口难以统一,它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过去都是各搞各的,动态行为管理不是一次性的,更难于汇集一体。四是认为工商所条件差,电脑不足,管理人员少,素质又不高,管辖范围广,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再搞这些根本就管不到位。针对上述认识问题,我们一方面进行教育,排除障碍,提高认识,培训基础知识,提高管理技能,另一方面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投资建网力度,创造良好环境,通过实践提高了认识。
(二)制定经济户口示范文本
经济户口模式是在实践探索中,依靠基层干部的智慧,在相互对比中产生的。沈阳市工商局制定了经济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机读档案的建立和维护,书式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经济户口使用说明,责任追究制度等。经济户口实际是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档案,其具体实施操作是由档案、登记簿、登记卡、分布图构成的运行方式。全市经济户口的形式、记录的项目、登记的格式、输入的程序、审核的手续、日常的管理等,均有工商所、各业务部门的示范文本典型,对各部门、岗位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列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经常性监管,进行治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
本着科学、规范、综合、统一、实用的要求,组织力量开发经济户口软件,目前已基本正常运行。总体是建设“三网三库”。即建设市局、区(县)分局、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网,建立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数据库;建设企业信息服务网,建立法规信息咨询,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开,网上申诉、投诉、登记、年检、提供信用、预警、各类监管信息库;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网,专业与综合统一的处理应用系统。
(四)发挥各职能部门合力效能
经济户口由谁来建,谁由来管,涉及职能部门与工商所的衔接,专业管理库与综合管理库的衔接,把这个问题组织衔接好,就会调动各方同心协力参与共建。建立经济户口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开发经济户口软件和技术问题,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二是经济户口信息收集问题,按职能分工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提供资料;三是经济户口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四是经济户口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按市场主体辖区管理原则,由属地工商所负责综合监管。
1 方法
1.1建立记分软件
在院内网络系统建立护理部门专用的记分系统,本系统在各科室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均可打开查看,根据用户不同,设置权限有不同,护理部有记分减分、统计查询的功能,科室人员只有统计查询功能。首先因为它建立在院内网系统中,护理人员名单会自动生成。它的记分方面的功能设置有:时间、记分项目、分值、增加、删除;它的统计查询功能设置有:按时间段统计、全体人员统计、各科室人员统计、个人统计、个人明细统计、从高分到低或从低到高自动排序。
1.2建立记分标准
参与记分的各项内容和分值应充分征求大家意见,在护理管理委员会上起草,再由各科护士长带到各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正式出台护理人员记分细则和标准,并下发到各科室学习后存档。
1.2.1护士长记分标准
主要从科室管理、质量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及管理、科室业务学习、科室安全管理、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等方面进行制定记分标准。见表1
1.2.2护士记分标准
主要从综合测评、、仪表服务、学习考核、护理安全等方面进行制定记分标准。见表2
1.2.3护士的科室综合测评工作
我院各科室每月都要进行一次护理人员科室综合测评工作,从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协作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各科全体人员均需参加投票和被投票,包括护理员,投票时不记名,只写人员编号,由个人将票投入票箱,由护士长将票箱拿到护理部进行清点。选出四个项目中总票数最高的人员,即为科室综合测评第一名。另外为了提高护士服务意识,鼓励优质服务,对服务态度单项票的前三分之一人员亦给予加1分,主任、护士长参与投票。具体方法见表3
1.3执行方法
1.3.1护士长和护士记分执行方法
根据表1和表2的项目分值在记分软件中定期或随时进行登记,如表扬、投诉、考核、安全管理随时记分,在护理部完成登记的同时,科室即能看到结果;每月常规工作下月5日前完成记分;考勤、业务学习每年记分一次。如要评选年度优秀即统计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分值;如有评选护士节优秀护士即统计前年5月1日至次年5月1日的分值。
1.3.2科室综合测评记分执行方法
表3由科室全体护理人员及科主任填写,每月5日前科室统计结果后交护理部。
2效果
2.1使护理部的评价工作有据可查,同时更客观、更具体,如2009年我院评选的优秀护士长,优秀护士均是统计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个人得分,由高分者依次获得,完全由平时的工作积累而来,这种评选方式得到了领导及全体护士的认可,将评优的矛盾降到了最低。
2.2通过将各项工作量化为分值以来,护士长的管理工作更加主动,对医院及护理部布置的任务反应更快速,如每月报表的上交记分前每月10日都不能按时上交,记分后,护理部规定每月5日前上交月报表+5分,现每月5日前均可全部上交到位;
2.3全院护士你追我赶,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由于护理部对每人的分值根据项目在不断增加中,各科室均能查询到科室人员的分数和得分明细,从而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促进的护理质量的整体提高。
2.4护理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更有主动性,如果哪项工作较为重要,而现在又较为薄弱,就将该项内容提交护士长会议审议,增加为记分项目,便可快速得到改进和提高,如2007年我院业务学习不够主动,学分完成不够,2008年将其增加为记分项目,2008~2009年业务学习达标率为90%以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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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临床执行中存在许多困难,应做适当的修改。
分级护理制度作为临床护士的工作依据,要求护士根据护理等级所对应的临床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之中,但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更新尚有差距,相对陈旧,与临床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在执行分级护理制度时存在许多困难。现分析如下,供同行讨论。
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以1994年山西锵主编的《新编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1998年中国总后勤部主编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作比较为例,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或要求),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ICU、CCU等各种监护病房相继建立,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2002年北京市卫生局主编的《护理常规》中,等级护理的划分、级别指征、护理要求相对适合临床护理工作,但仍有不完善的方面。
2 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困难
2.1 医疗工作制度对分级护理制度的影响 分级护理由医生决定,通过医嘱再由护士实施,而医学院校没有设护理课程,医生对分级护理制度缺乏了解,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以我院2005年11月内科和骨科相比为例,内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51.2%,而骨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87.7%,分级护理标准掌握不准,使许多患者难以达到一级护理要求,造成你开你的医嘱,我做我的护理的医护脱节现象。
2.2 分级护理制度带来的医疗纠纷 当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会从客观资料中寻找医院的薄弱环节,其中医嘱中的级别护理要求最容易被找出漏洞。如一级护理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有时很难做到,虽然不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但患者家属也要以此为突破口,找到医院的不足,要求医院赔偿。
2.3 一级护理 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难以做到,原因如下。
2.3.1 一级护理患者增多 我国冠心病发病率及死亡率1980年至1991年平均增加了300万,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由于看病难、看病贵,许多患者病情危重时才到医院就诊等原因,使危重、特殊护理及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我院2005年11月一级护理患者占住院患者的51.4%。
2.3.2 护士工作量增大 一方面,住院患者逐年增多,平均住院日逐年缩短,我院住院患者:1994年2 316人,2004年为9 119人,增加了约4倍;平均住院日:1994年11.9 d,2004年6.6 d,基础护理工作量增大,而临床护士人数1994年101人,2004年127人,加之,特殊护理、危重护理及一级量增多,一级护理患者比二级护理患者每天护理所需时间多2 h,住院患者的治疗以静脉输液为主,而且输液步骤较原来增多。一方面,医疗机构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数量少,由于临床护士数量不足,护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突出。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所医院的调查,病房护士、床位比平均为0.33%∶1.95%以上,医院住院患者的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依靠家属或者护士承担。每一患者所需的护理时间增加,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
2.3.3 患者需求增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不仅需求有舒适的环境,高超的护理技术,而且需要了解相关疾病的预防、康复知识,要进行健康教育指导。患者不仅需要治疗疾病,还需要人文和心理上的关怀,以促进健康,减轻痛苦,提高生命质量。
3 讨论
3.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需要修改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护理费分为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用。有人建议将ICU收治的危重患者的监测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监测。分级护理制度从级别的划分、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求均需要做出适当修改,以更好地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3.2 分级护理等级的确定 分级护理作为临床护士工作的依据之一,有人主张由护士或责任护士以护嘱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等级比较合适。护士长下护嘱不太切合实际,现实中护士长行政事务繁多,当忙于行政事物或休息时,患者的护理级别就不能及时更改或下达。责任护士不能24 h在岗,患者的病情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而基层医院护士素质高低不一,对疾病的观察、认识也不一致,护士下护嘱也有弊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所以分级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在医学院校中增加护理课程,使医生掌握分级护理标准,并将分级护理标准作为医生考取执业资格的内容之一。
3.3 分级护理制度中巡视病房的时间应作恰当调整 王晓梅在《护理收费标准对分级护理质量的影响》的研究中指出:“一级护理患者难以保证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以我院一级护理患者占51.4%的情况也很难做到,特需护理的患者要求24 h护理人员在身边的确困难,随着对护理质量要求增高,护理内容增多,分级护理制度中巡视病房的间隔时间应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