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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8篇

时间:2023-03-01 16:24:4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计量法实施细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计量法实施细则

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  )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篇2

市政道路桥梁加固的设计原则以及相关原理,对市政道理桥梁的设计加固方法进行详细地阐述,供于同行参考。

【关键词】市政道路桥梁 结构加固 设计原则 方法 改造技术

一、市政道路桥梁结构设计加固的原则和基本原理

(一)市政道路桥梁结构设计加固的基本原则

1.在明确加固方案之前,要进行科学地鉴定分析,确保市政道路桥梁的构建处于一种弹性工作的状态,并收集相关的原有设计资料信息,对一些必要的地基进行认真地勘探,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调查情况,查看原桥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来进行施工。

2.在复核计算道路桥梁的基础时,对于多年来破坏严重的旧桥基础,要考虑其承载力,在进行加固的时候,必须要以提高其承载力作为其主要目标,通常其承载力要提高1.5 倍左右,根据道理桥梁的拓宽部分,控制好其地集重力,减少对原桥基础产生的附加应力。

3.将路线改造和道路桥梁的加固方案相结合,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经济、科学的加固方法。

(二)市政道路桥梁结构设计加固的基本原理

市政道路桥梁结构的加固发工作通常是以不改变原建筑形式为其主要原则,通过修复或者加大道路桥梁的构件来增强道路桥梁整体的承载能力或者局部的承载力的一种举措。因此在市政道路桥梁加固工作中,对原桥梁某些构件进行更换或者将原桥梁结构体系进行改变,对桥梁部分的结构进行拆除或者重建的时候,若桥梁某些构件损害较为严重不能进行修复加固,则必须要进行适当地加固改造。综上所述,道路桥梁的加固改造原理为:第一,通过改变桥梁结构的性能来提高其承载力;第二,对桥梁结构的内力分布进行重新调整,以此来提高桥梁结构的承载力。

二、市政道路桥梁结构加固的方法和改造技术

(一)道路桥梁上部结构的加固和改造

相对于桥梁的新建而言,旧桥的加固要复杂的多,主要是因为旧桥在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以后,其材料和构件的力学性能均大大下降,对其力学性能不能进行准确地判定,同时在加固设计过程中,缺乏现成的相关规范,而桥梁病害又比较错综复杂,其产生病害的原因也比较难以确定。因此,在市政道路桥梁结构加固工作中,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加固方法和方案显得尤其重要,一般最常用、技术也比较成熟的加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大道路桥梁截面。其主要是解决由于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较小,其荷载等级又比较低所造成的桥梁承载力下降等问题,其加固的方法为加大道路桥梁的主梁界面、增加受力的主筋以及加厚桥面的铺设层等。增加受力的主筋主要是在道路桥梁的主梁板底面将保护层凿开,使主筋露出,再把新增的钢筋和原主筋绑焊,并在道路桥梁的侧面增加一些箍筋以此提高桥梁的抗剪能力,待植入钢筋以后要恢复保护层。增大桥肋的加固方法主要是针对一种T 形梁桥,这种类型的桥

梁经常因原桥梁的原界面高度不足且面积小而导致桥梁的承载力不足,其加固方法一般是把桥梁下缘加大和加宽,同时还要增设受力的主筋,在靠近支座位置的上弯和主梁(主筋)相连接。加厚桥面板法为通过加厚道路桥梁面板以此达到主梁的高度,从而提高其承载力,这种加固方法一般适用于跨径比较小的道路桥梁。

2.预应力加固法。即在预应力原理的基础上,在道路桥梁的构件中通过另外添加高强构件来施加初始应力,以此抵消部分的自重应力,对构件起卸载作用,从而提高桥梁构件的承载力。

3.粘贴加固法。若交通量增加,使桥梁主梁发生承载力不足的情况,可以采用粘贴加固法。其主要方法为利用高分子的粘合材料把钢筋或者碳纤维布等一些高强度材料粘贴在需要加固的构件表面,通过这些新增加的高强材料来提高桥梁的通行荷载。

4.改变桥梁的结构体系加固法。通过对道路桥梁的结构形式进行改变,以此降低桥梁的拉应力,这种方法能够减少跨度,若把已经不通航的桥下填实,将其改变成为符合泄水需求的涵洞,在单跨的结构下增设一些新支点使其成为多跨结构,把多跨简支梁进行连接,使其成为多跨连续的结构,以此提高桥梁的承载力。

5.增设纵梁的加固法。在桥梁墩台地基具有较好安全性能以及有足够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将旧梁和新增梁进行有效地连接,使其共同受力,减少原有梁的荷载,从而提高加固后的桥梁结构刚度和承载能力。

(二)道路桥梁的下部结构加固方法

1.增补桩基的加固法。若桥梁墩台出现沉陷、倾斜或者桩深度不足的时候,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加固方法为在桩基附近周围进行补加钻孔桩,或者进行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打入,扩大桥梁的原承台,从而提高桥梁基础的承载力,加强桥梁基础的稳定性。

2.桥台新建挡墙的加固法。因桥台的台背水平土压力较大,造成桥台倾斜,因此应设法进行平衡桥台台壁土压力的处理,在桥台的台背后加设挡墙,以此抵御较大的土压力。

3.扩大基础的加固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基础承载力不足或者埋深较浅,同时墩台是混凝土或者砖石刚性实体式基础的时候,其基础底面积的扩大必须要通过地基强度的验算来进行明确。

4.钢筋混凝土护套或者套箍的加固法。若桥梁墩台因基础埋深不够或者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格等因素造成桥梁墩台开裂时,可以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带或者钢箍来进行加固。

5.墩台拓宽加固法。在旧桥的原基础上,通过墩台盖梁挑出桥梁悬臂的加宽部分,从而便于上部结构加宽的安装,这种情况只需要加墩台盖梁即可,桥梁基础和墩台身不需要加固。同时,在采用这种方法的时候,旧桥墩台基础必须要稳定和完好,且通过承载力验算以后方能采用。在道路桥梁改造设计过程中,桥梁的加宽和加固在很多情况下是同时进行的,若在加宽宽度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应尽量把原桥梁和加宽部分连为一体,促使新旧桥能够共同工作,便于原桥内力的

调整,从而降低原桥梁的负担,间接起到加固的作用。此外,在道路桥梁结构加固设计中还可以综合利用各种加固方法,把加固补强的工作量尽量压缩到最少,减少原桥梁的负担,促使旧桥能够继续发挥其使用功能,从而确保道路桥梁交通的正常运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市政道路桥梁在长时间的运行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其使用功能,这就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要做好道路桥梁的加固和维修工作,确保道路桥梁的正常、高效使用。

参考文献:

[1] 唐轶繁, 蒋鹰冲, 蔡军等. 市政桥梁拼宽加固设计初探[J]. 浙江建筑,2009,(11):33-36.

[2] 赵欣, 梅永建, 李伟等. 旧桥改造与景观兼配的设计探讨[J]. 城市,2009,(1):69-70.

[3] 黄培锋.市政路桥加固改造设计要点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1).

[4] 程晓芳.浅谈市政道路桥梁结构加固方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0).

篇3

立法不严是造成计量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该计量法第五章及《实施细则》第十章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指出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该种违法行为,“可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可以不罚款,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罚、什么情况下不罚,没有明显规定,执法人员无从操作,行政相对人更是认为不应进行处罚。法律的严肃性无法体现,另外,“可并处罚款”给了执法人太大的权力,容易引发职务犯罪,因为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从法律上讲都正确,行政相对人有可能给执法人员一些好处,从而不用缴纳罚款。其次,“可并处罚款”到底应该罚多少,以什么为标准,加之“疑罪从无”法律无明令禁止的不处罚,更加使得计量执法工作举步维艰。《计量法》因立法不严,难以操作,已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因此,各省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符合自己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保护是造成计量执法难的必然原因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还在检查,行政相对人已通过各种关系将检查情况汇报某个部门的领导,执法人员还没有进行处理,这个领导的电话、那个领导的指示就相继而来,弄得执法人员无所适从,真不知道那些说情的领导是否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执法人员听了领导的,按领导的指示办,明显涉嫌行政不作为或违法,不按领导的意图办又势必得罪领导,执法人员还担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受到刁难。所以,采取尽量少执法或不执法的消极态度,这样必然导致执法难。那么,怎样才能真正使计量工作深入人心,计量执法毫无阻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努力:(1)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维权意识。利用“计量日”“质量月”等进入社区、学校向广大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也可以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向群众宣传计量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计量维权意识,对部分严重或故意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公布质监部门计量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等,真正使计量工作为民所想,为民所用。(2)强化立法,使计量执法真正有法可依。虽然《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因年代久远,已无法与现在市场经济相适应,各省也都相继出现了各自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起来却很麻烦,以户县为例,谈谈我们在计量执法中遇到的尴尬事。不久前,按照安排,我们对辖区内各卫生院的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部分卫生院使用的医疗设备没用进行强制检定,该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该条例第39条规定这样处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条例一目了然,但违法所得怎样计算,从什么时间开始算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人员用九牛二虎之力收回的罚款无法出具处罚决定书。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因此,强化计量立法,势在必行。(3)消除地方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质监人的天职,也是质监人的工作目标,通过联合执法、岗位对换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也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开辟了道路,相信不久的将来,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能够消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计量执法是提高计量器具受检率、促进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基础,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只要我们计量执法人员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加上政府各部门的支持,我们的执法工作一定会毫无阻碍,一马平川!

本文作者:温阿妮工作单位: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4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篇5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篇6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对本部门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体行医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三)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和保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四)办理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订购、审查、验收、入册、报废手续;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五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保养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电离辐射计量器具或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计量测试操作证件,才能独立从事操作。

计量测试操作证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凡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还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方能从事操作。

第八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超过检定周期的;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失去规定的精度和技术条件的;

(五)未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六)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九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检定有效周期的;

(二)经过维修的;

(三)解除封存的;

(四)量值有异常的。

第十条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卫生方面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将其使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定。

第十二条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开展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业务。

第十三条尚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及个体行医者,应将使用的计量器具送有权开展检定业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应从收到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行医者送检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日起20日内检定完毕。

第十五条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规程(含国家、部门、地方规程)或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无检定规程或计量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厂的产品说明、技术要求,定期自行比对或测试,同时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工作经费从单位的业务费支出。计量检定和维修费用在设备维修项目中安排。

第*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考核以及领取计量测试操作证件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罚款300元;

(二)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三)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知其失去精度而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从延期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免费检定;因超过检定期限而延误诊疗工作并造成损失的,检定单位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篇7

关键词:规范 计量认证 管理

随着质量管理体系的推进和运行,逐步增强了全员的质量意识与管理意识,明确了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明确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要求,为客户提供了“公正、准确、规范、满意”的服务,促进了实验室全方位的规范管理。笔者结合计量认证管理工作实践,浅谈计量认证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1 加强规范管理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本所主要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方案核定的药品抽验任务,同时还承担着为行政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的职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检验数据是否准确,能否溯源到国家基准,出具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直接涉及到实验室的生存和发展。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其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先后进行了四次改版,尤其是2007年最新版的推出和运行,各项管理不仅更结合工作实际,同时促进了业务管理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通过取得计量认证(复审)资格到现在的16年间,在完成各种药品检验几万次的情况下,无一例检验质量纠纷、无一例客户投诉,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我所的工作杜绝了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各项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加强规范管理是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运行的需要

《质量手册》是计量认证实施管理体系的灵魂,质量体系的运行就是执行质量手册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手册规定了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各个检验科室职能、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形成了互相配合、协调的局面,为运行过程受控奠定了基础:手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做出了规定,为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手册对于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关系起到了相互制约,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的功效,对质量活动的顺利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手册通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现行质量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不断实施监测质量体系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 加强规范管理是对实验室法律要求的需要

建立质量体系就是按系统学的原理对实验室的各检测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实验室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检验项目有无超范围检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格: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管理是否到位:抽样、检验方法流程是否严谨;实验室检测环境是否满足工作任务的需求:各项实验记录保存是否完整:实验室检验活动中出现的不符合工作程序是否控制有效,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流程是否得到了全面有效地控制。

4 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以目前国际通行做法为基础的,结合执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使实验室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2]。在计量认证规范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树立为人民健康负责精神,始终把维护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树立科学检验的技术模式,把科学证据作为监管决策的基础:进一步树立促进提高目的意识,克服“就检验而检验”的传统观念: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贯彻始终,以公正、公平、真实、可靠的信誉对待每一位客户,以优质服务取得客户信赖,真正建成具有公信力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通过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促进药检工作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5 计量认证在实验室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药品检验是由国家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质的质量检验机构,也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的法定机构。按《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目的是要监督考核质检机构计量检测工作质量,促进质检机构提供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计量检测数据一致、准确,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提高质检机构工作质量[3]。树立药品检测工作的信誉。因此,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检测机构才能迈进开展法定检验业务的门槛,为社会从事药品检测服务: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对社会提供检测数据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才能保证各项检验数据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准确可靠,达到量值全国统一,使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和国际基准。

实践证明,通过计量认证规范化的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了药检工作水平,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管理和技术上的统一,使质量管理活动进入良性循环有效地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 卢波.切实改进和完善计量检定工作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8).

篇8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一、强制检定的概念、范围及特点

1.强制检定的概念。强制检定。是指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政府实施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计量法》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立法原则也体现在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方面,即对一些重要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强制周期检定。

2.强制检定的范围。强制检定的范围是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依照国务院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61项118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它既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强制检定工作的管理现状与不足

在强制检定工作规范化管理中,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人力物力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这是导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检率不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档案或管理系统,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检现象。其次是执法人员技术素质不高,执法观念薄弱。执法人员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掌握不够,如:对耐电压测试仪,有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是用作安全防护方面,就把它视为强检计量器具,要进行强制检定管理等等。还有对出具的证书性质理解不够,如:企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只要有证书就视为有检定,不管是取得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问题如下:

(1)政府投入不足,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数量少,且设备不齐全。例如衡器的检定,多数市县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在标准砝码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开展检定工作。

(2)对一些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开展检定工作时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例如市场上的衡器、水表、燃气表的检定等。

(3)在一些地级市及大部分的县级市,计量技术机构的力量还相当薄弱,甚至处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状态。目前,大部分计量技术的收入来自检修费,对于力量较薄弱的计量技术机构来说,为了生存而不惜违规,有的计量标准未建立或未批准就开具检定证书,有的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甚至变相卖证书、合格证等。

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者由于计量法制观念淡薄、对强制检定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计量工作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是赔本的买卖。送检的主动性不强,往往到期了要经催促才送检,或只送检部分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清楚哪种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在使用前需先办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备案及申请检定。这样主管部门就无法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备案。这是造成强制检定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三、对强制检定工作管理的几点建议

1.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对《计量法》的修改,缩小《强检目录》的范围,减少种类、突出重点,使强检工作真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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