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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工作经验总结8篇

时间:2023-03-01 16: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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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工作经验总结

篇1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针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改革的措施

(一)结合新观念对全过程造价控制进行改进

建设工程中,要科学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并及时根据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进行造价偏差的纠正,以保证项目建设阶段人力、财力、物力的合理使用,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投资的既定目标,为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投资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针对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中造价进行管理人们称之为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下是对各个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观点:

1.资决策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其重点工作就是根据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的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科学的制定建设规模,为项目决策做好准备工作。对于这阶段工作的开展,应从建设产品的市场前景、技术来源进行研究,对于经济效益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作出正确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如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等,尽可能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投资估算,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

2.项目设计阶段。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审核施工图预算、施工、结算工程款等阶段,而对项目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不够重视。在这一阶段中,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展开的。而在这一阶段如果给予足够的重视,能够对后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起设计与施工的桥梁,为控制建设投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设计阶段尽早的介入进行计价分析,可极大程度上提高投资控制效率,为今后的投资控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使今后的造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3.招投标阶段。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就是为了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为工程造价工作的展开做好铺垫。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五点:(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不断提高标底编制的质量,加强评标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出现错、漏项;(3)在招标过程中,严格禁止招标负责人利用施工企业投标心切的情况,提出不公平的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压价让利、垫资施工等;(4)在对标底的确定上,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坚持共赢的原则。在评标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设备情况、施工能力及社会信誉等情况,通过竞争从而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造价得到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效益。(5)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责任,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意思表达笼统、模糊,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容易让对方钻空子,以逃避责任,所以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明确;我公司在一项目中和乙方签订了赶工措施费,双方约定按时完成计算2%的赶工措施费。工程未按期完工,双方认为系对方原因所致,乙方认为应予计算赶工措施费,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不可变动工期,乙方未按期完工,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法院认为,赶工措施费属于可竞争费用,应有特别约定。双方虽约定赶工措施费,但其未在约定工期完工,且双方约定的工期为不可变动的工期,乙方的延期完工也未提供相应签证,故我方认为不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符合合同约定,经法院调解,此费用不予计入。

5.施工阶段。由于这一阶段的涉及面广,工程量大,存在着政策性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施工周期等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因此,在这一阶段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来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要在工程进行阶段加强各部门监督与管理职能,从而加强施工全过程的造价管理。笔者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方面控制:

(1)对于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要严格控制,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工程,应该先做好工程量造价的变更分析,然后由项目负责人同意之后,上报设计审查部门,经设计审查部门签证并发出相应的说明图纸后,方可变更;在工程进行中如需要重大变更,必须上报原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2)在工程施工中,对于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与实际的施工进度要及时审核,从而制定施工预算。对于超出设计的预算部分,要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原因,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以便及时与施工部门沟通,修改或制定新的控制计划,确保对工程造价做到动态控制。

5. 竣工结算阶段。竣工结算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这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1)在进行竣工验收时,要严格审核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主材价格、取费标准及承诺的优惠条件等;(2)在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检查该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确保工程内容与竣工图一致;(3)对于变更的工程内容,要经项目负责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确认;对于重大工程变更,需要有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方可竣工,否则不予列入竣工结算,确保设计变更签证的落实工作;(4)验收过程中要把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与现场工程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工程内容的核实;

我公司曾在一项目中出现了与工程内容不相符的案例:地下室顶板地坪浇筑,在施工中施工方主张其防水卷材下有70mm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要求增加费用,依据是监理会议记要明确了施工项目和施工顺序,但我公司认为现场勘验时未发现细石混凝土,由于监理以及现场工程师的疏忽,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在法院的主张下,认为乙方以会议记要确定的施工项目作为施工工序,认为其在防水卷材下增加了找平层,缺乏事实依据,且造价处也明确指出在防水卷材下做细石混凝土地坪无依据,故不予结算。(5)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严格的原则。

(二)加强造价管理队伍建设,完善造价管理部门职能

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应该规范化,建立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此外,对于造价工程师的要求除了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还要全面了解工程设计过程、设计内容、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等,以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制度。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应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工程造价人员在每个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把该项目的资料经统一整理后,以规范的格式保存到信息管理系统中,为以后出现类似的项目提供参考。

2. 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的分析。造价资料就是对建筑市场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准确的进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规范信息。由于工程造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要重视各种基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并把分析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存档。

3.提高工程造价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队伍的总体素质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步伐,不仅要努力学习好相关专业的知识,还要结合本身工作掌握和了解与工程技术有关的专业知识。既要有关于工程技术知识如机械、建筑结构等知识,还要掌握概率与数理统计、经济、财务、造价方面的基础知识,还应具备计算机、管理学、价值工程、系统工程、计量经济等全方位拓展知识的相关专业水平。

二、结语

篇2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未检工作机制创新,着力推进未检工作与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的衔接,依靠合力提高未检工作水平,多次深入区教育局、区内高校就开展检教对接进行调研,就如何开展“检教对接”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共识。区院找准检察机关和教育系统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结合点,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开展了一系列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研究,以期促进“检教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教对接”工作情况

红桥区院未检科自成立以来,将与教育系统的合作作为重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通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的活动,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

(一)检教对接工作开展情况

1.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教育基地。

检教对接机制作为制度需要相应的措施和载体实现其价值,而教育基地是开展检教对接工作的有效载体,它可以有效地执行检教对接机制,将检教对接机制下的工作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红桥区院未检科充分利用这一载体,紧密结合时展形势,突破以往教育基地重单纯说教的局限,针对学生年龄层次以及各学校不同的特点,建立了侧重不同、模式多样的教育基地。比如,在小学建立侧重于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知识的教育基地;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建立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基地;在学校管理秩序较好中学建立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基地;在案件多发学校建立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为主的教育基地;在高校建立侧重于如何帮助大学生顺利走向社会以及借助高校学术资源优势提升未检工作理论水平的教育基地。

同时区院依托教育基地,结合不同模式教育基地的特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不断探索和尝试。比如,未检科与天津市第五十一中学合作共同开通全市检察系统第一个检校共建微博,检校双方各安排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丰富、具备法律和教育专业知识、又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干警和教师共同管理,通过微博这一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沟通平台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和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对于河北工业大学等学生社团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未检科将对法律专业感兴趣的学生带入法院审判庭实地演练模拟法庭,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庄严的同时,树立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针对暑期学生违法犯罪及被违法犯罪侵害案件易发,未检科与丁字沽小学、红星职专等学校共同举办法制夏令营,开展暑期安全常识普及、法制知识竞赛、教授防卫技能,并将上述活动以学生易懂又乐于参与的文体娱乐活动中,让枯燥的法律变得鲜活起来。借助高校的技术优势,未检科与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红桥分院合作拍摄系列法制题材微电影,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传销等社会热议题材编写成电影剧本,将现代技术充分用于普法宣传。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向社会的高校学生,未检科在做好日常普法的同时,重点打造“两堂法制课”,即在新生入学时开展第一堂法制课,帮助他们树立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安全、愉快度过大学生活;为毕业生开展最后一堂法制课,为他们就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他们顺利走向社会。

2.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关护帮教基地。

为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红桥区院未检科先后在红星职专、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等学校建立了关护帮教基地,借助基地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基地对区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十余名作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处理的未成年人开展关护帮教活动。

关护帮教措施紧密结合了检教的特点和优势,如未检科联合学校组建心理咨询师队伍,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从根源上消灭犯罪意识和动机。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学习勤工俭学、成绩优异学生的事迹,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加校园公益劳动,让他们在劳动中体会父母的不易,摒弃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的思想,做一名自食其力、为父母分忧、对社会有益的公民。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观学校定点联系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端正思想。上述帮教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接受帮教的未成年人无一人辍学,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经过帮教后在中考中取得了好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

3.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成为城市中日益庞大的未成年人群体,红桥区院一直把这一群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区院与区内定点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丁字沽小学等学校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了共建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基地的协议。

为使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未检科多次深入各学校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生活和学习情况,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该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少先队辅导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容易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通过法制讲座和座谈、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防护演练,向学校师生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教会学生遇到违法犯罪时如何自我防护的基本常识,了解学生的心理和需求。与学校建立常态联系,对于学生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检科干警参与小学生的少先队活动,与他们一起学习、一起游戏,在了解到丁字沽小学两名成绩优异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后,未检科组织该院青年检察官爱心志愿者为两名学生捐赠了爱心基金和学习用品。通过上述活动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他乡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暖,同时也使他们的父母能够安心地为我们的城市建设服务。

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效果被《检察日报》、《今晚报》等媒体予以报导。

4.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渠道。

红桥区院与教育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座谈会形式互相通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未检科从教育部门收集未成年人文化、道德、法制等教育信息以及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兴趣爱好、在校表现的情况分析;并在严格把握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将未检科掌握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趋势有针对性地反映给教育部门。通过信息的互通,未检科在分析掌握的信息基础上,制定开展未检工作的具体措施,推进检教对接机制顺利开展,同时,教育部门利用未检科提供的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和德育教育。

此外对于临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如区教育局针对有的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力量薄弱,邀请未检科定期为各学校负责团工作和德育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法制教育方面的培训。未检科通过校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某校的个别学生有违法犯罪倾向,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该校,该校高度重视,适时开展了法制、德育教育,并邀请未检科为该校学生开展青少年预防犯罪的讲座。再如未检科深入区内某校调研时了解到该校校园附近经常有社会人员出没,给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况后,及时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此情况,辖区派出所加大了巡逻的力度,保证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未检科还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为发案学校整顿教学秩序、加强管理和法制教育提供参考,均得到及时整改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检教对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具体而言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检察职能,整合各类资源,联合社会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建立起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践,我们总结应有如下的具体的工作制度

篇3

关键词: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 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82-02

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以及学者们都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是由社区治疗发展而来,并且也是作为与监狱刑罚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自2003年7月开始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2012年1月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特定国家机关在法效时间内并由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就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的心理以及行为恶习协同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以使犯罪人能回归社会为刑罚执行的目的的一种非监禁类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规定中也暗含了其5个关键特征:(1)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它属于非监禁类的刑罚执行活动;(2)在对象上,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这三类人才适用;(3)参与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们;(4)其适用的对象的客体是针对特定人员的犯罪心理以及其行为恶习进行;(5)目的上符合恢复性司法的要求,使罪犯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价值分析

刑罚执行具备着法治的特性,又有社会性的特征,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社会力量的介入尤其是社会工作者的大量出现,还有共同体意识的发展,也促使了社会化过程地不断深入。在社会支持的条件下,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条件成为能否对犯罪人进行有效管控的重要渠道。研究表明,罪犯在社会化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极大地缓解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不同层度地化解其间的对抗因素,可以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更是体现出了其在刑罚执行方式改革中成为一种内在所需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其非常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日后的教育改造,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符合刑罚目的及初衷和恢复性刑事司法政策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恢复性司法兴起,其深层内涵就是以治本又治标的理念在罪犯和被害方中间,积极建立起一种对话关系,并在刑事责任上让犯罪人主动承担,以寻求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从而化解双方的冲突,最后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积极让社区等有关方面参与到纠纷处理中,以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性质上则是属于一种替代性的司法刑事政策和活动。

(二)有利于对刑罚资源进行再次合理分配和利用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加速了我国刑罚执行从监禁刑进化到非监禁刑的跃进。据统计,2002年,就全国监狱执法这一项的支出就达到144亿元,每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就有9300多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监禁刑罚的一次大变革。由于犯罪发端于社会,加上监禁刑本身存在的缺陷,社区矫正既能缓解社会矛盾,又能促使刑罚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地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还缓解了司法部门和机构的司法实践活动的紧张状况,又完善了因刑种制度设计存在的不合理出现的结构问题,同时更好地提升了非监禁刑的运作机制,优化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结构,进而促使刑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分配。

(三)是对刑罚执行方式和手段的扩充

社区矫正自身即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虽然也带有刑事惩罚的属性,但毕竟与监禁自由刑相区分,因而从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手段上,其又给予了司法活动一个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和范围。

(四)有利于体现大国的国际法义务

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的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而在《北京规则》中,条文1.3也规定:“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校和社区组织,以促进青年幸福,降低了干预的必要性,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除此之外,已颁布的《东京规则》第112条中还规定了:“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罪犯处理方面,并促进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推行社区矫正其实就是对这些规定的一次呼应,这些举措恰又体现了我国正在积极融入国际化中,并积极履行自己的大国义务和责任。

二、域外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域外国家的实践

美国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历史有160多年,其国内的社区矫正理论已很成熟,体制也很健全,诸如审前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措施以及假释等等都取得了不少成就。而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以后,中间性惩罚的理论也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如社区服役、赔偿、家庭拘禁和间歇监禁等就在这个r候确立的,这些也正被公认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界点。在德国,公益劳动则是社区矫正的另一个代称,而社区服务也是作为罚金刑的替代制裁措施,以及在其他不同的刑罚措施情形下可以作为附带来规定。而在东亚的日本,其刑罚矫正制度的发展却以罪犯社区处遇的广泛开展作为为其开始的标志。其中,日本的罪犯矫正处理设施又可以分为设施内处遇、社会内处遇两个大分支,而社会内处遇才是其社区矫正措施,其中包括了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三个情形。两者相互配合,也为其本土的矫正犯改造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此外,法国、加拿大、意大利在社区矫正实行和改革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对其国内的刑罚执行发挥过重要作用。

(二)域外国家的经验总结与借鉴

国外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取得的不同成就,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也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1.有高素质的矫正队伍。在日本,其民间志愿者要经过严格选拔,并且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条件,以及对社区矫正事业怀有热枕,还必须是社会上已取得一定威望的公众人士;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工作者还要求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比如学历程度等。

2.矫正措施既种类繁多又形式多样。为了实现矫正目标和应对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欧美发达国家积极探索并开拓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形式,并由国家法律进行确认,形成国家意志推行,而且现已形成系统又完整的一套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

3.政府财政为其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欧美发达国家为顺利又有效地施行社区矫正,设立了专门的财政资金以解决实践中对物质和经济的需求。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薄弱,社区建设滞后

社区是以“一定的地理区位为基础的,具有共同意识、共同利益和归属感的人类生活群体。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一定的人口、地域、社区设施、社区组织与规范以及一定特征的社区文化”。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区建设、社区功能存在严重缺失,特别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正在发生变化,城市人口流动大,人身依附性小,社区矫正工作困难重重。另外,人民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不自觉地将罪犯与“蹲监狱”“坐大牢”等联系在一起,导致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参与意识不强甚至有抵制情绪。

(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目前,矫正队伍缺乏专业的执行人员,甚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都很少,社区居民普遍缺乏参与意识,没有参与积极性和热情,即使作为承担社区矫正主要职能的司法所,也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矫正工作的资金来源没有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明显缺乏必要的资金,尤其是很多村(居)民委员会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加之矫正措施种类单一甚至缺乏必要的公益劳动项目,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社区矫正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忽视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效果也不明显。另外,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和处理办法大多根据犯罪类型和服刑长短制定,没有针对性,类型化色彩浓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没有建立起结合其人身危险性、环境因素和其他可能性因素的详细评估体系。

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虽已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中仍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尽快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社区作为矫正工作的载体,其建设好坏直接与矫正效果密切相关,必须完善社区及其功能建设。另外,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则往往取决于立法者所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我国立法者既已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社区矫正这种恢复性司法,那么主流媒体更应主动宣传,以使民众尽早深入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进而才能有效支持和参与。

(二)建立高质量的社区矫正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必须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这些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与管理工作。选拔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小组并组织经常性培训,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创新矫正内容和方式

只有科学的矫正措施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因此,必须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不仅要劳动教育,更要思想教育和心里疏导。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提倡社区矫正个案研究,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

(四)加强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的不规范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办。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基本情况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⒖嘉南祝

[1] 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03)

{2} 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J].中国司法.2008(01)

[2] 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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