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3: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协议存款,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粮棉油收储企业账户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应按规定在甲方开立以下四个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户、收购资金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应付利息存款户,并根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使用。
二、为及时分配资金,减少乙方结算手续和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基本存款户存款由甲方主动分配。
三、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将各账户余额对账单提交乙方;乙方应及时进行逐笔核对,并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对账回单。
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编号:
甲方: (存款方)
乙方: (项目方)
甲方为支持乙方项目的建设开发,同意在乙方指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开具人民币大额存单,并将该存单用作乙方质押贷款。现就存单质押贷款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诚信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操作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存单金额: 人民币: 亿元,分单操作,首单人民币 万元。
二、存单期限: 定期: 年。
三、存单受益人:甲方(存款方)。
四、存款利息及支取:存款利息按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标准执行。存款到期由甲方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
五、办理方式:甲方提供在乙方贷款银行开户存款的定期存单,为乙方在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质押贷款工作程序、方式进行贷款,用于乙方项目的建设。为确保甲方存单资金的安全,乙方贷款银行须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
六、贷款银行:乙方安排的存、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
支行。
七、返还回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存单金额的%的固定回报。综合服务费、中介费另行承诺支付。
八、操作程序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操作协议条款:乙方贷款银行应由银行签发的书面“承诺书”版本及内容。
(三)、甲方受理后,即向乙方明确具体的操作日程并安排人员收取操作差旅费。
(四)、甲方按约定时间带齐相关手续及有效依据,赴乙方操作地。
(六)、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即刻作好划款准备工作,划款时,乙方提供本次到款金额1%的保证金,供甲方查验,甲方即刻开设自己的存款帐户并同时“电子汇款”,所汇资金显帐后乙方即刻将1%保证金交付甲方。
(八)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完成贷款,甲方凭乙方所签发付款支票或银行“代付回报款承诺函”收取本次应收回报款和综合服务费、中介费后,本单业务操作完毕。按此程序进入下一单操作。
九、业务操作期间,甲方及相关人员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到达乙方地后,乙方所提供资料有误或贷款银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方式办理存、贷业务,甲方可自行离开,乙方所交费用不退。
(二)、甲方人员到达乙方地后,乙方条件均已具备,而甲方提出与本协议约定条款以外的任何条件或无款到帐,致使本项业务不能进行,对此甲方双倍赔偿乙方所交费用。
(三)、甲方资金到帐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八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划走存款资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而不按本协议第八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按所收保证金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十一、其它
(一)、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条款,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产生同等法效。
(二)、本项业务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均与中介无关。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业务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美国接连降息,香港银行也跟随调低港元存款利率。对贷款买楼的人来说,这绝对是好消息,但对将钱存在银行里的人来说,就只能看着到手的存款利息越来越少了。如果继续减息,活期存款恐怕就要变成零利率了(表1)。定存利率虽然高一些,但也肯定要跟随走低(表2)。
与港元利率相比,外币存款利率明显要高一些(表3),尤其在美元不断走弱的情况下,将港元换作高息货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很多看重利息收入的香港存款人,为增加利息收入,纷纷转入外币存款队伍。如果以为外币存款利息已经很高了,那就错了,因为很多银行会向客户提供可以收获更高息的外币挂钩存款计划(表4)。
外币挂钩存款计划虽名为存款,但实际是一种投资计划,在获得高息的同时,也将承受高于存款的风险。
高息背后的风险
与普通外币存款相比,利率水平超过10%的外币挂钩存款明显具有吸引力。伴随高息的风险是什么呢?
进行外币挂钩存款,需要选择两种货币,一种作为存款货币,另一种作为挂钩货币。在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货币后(一般是港元或美元),选定一种有升值潜力的货币作挂钩货币,并设定两种货币之间的协议挂钩汇率、存款期、存款利率。在到期日时,如果当时的现货汇率高于协议挂钩汇率,或者与协议挂钩汇率持平,即挂钩货币升值或持平,那么就可以用存款货币收回本金和利息;但如果现货汇率低于协议挂钩汇率,即挂钩货币贬值,虽然同样是以存款货币收回本金和利息,但必须再按协议挂钩汇率,将本金和利息转换成挂钩货币。这就是所谓的“接货”。
假设在某银行存入5万港元,挂钩货币为澳大利亚元,存款期为1个月,协议汇率为1澳大利亚元兑6.77港元,存款年利率为12%。当一个月到期时,如果澳大利亚元现货汇率为7,高于协议挂钩汇率,可收取5万港元和500港元利息,未能赚取更多的升值收益;如果澳大利亚元现货计汇率为6.75,低于协议挂钩汇率,5万港元本金和500港元利息须按协议挂钩汇率6.77换取7459澳大利亚元,相当于50348港元(7459×6.75),仅获利348港元;如果澳大利亚元现货汇率为6.70,低于协议挂钩汇率,5万港元本金和500港元利息按协议挂钩汇率6.77换取7459澳大利亚元,相当于49975港元(7459×6.70),亏了25港元。
如果认为某一货币未来将升值,当然可以直接买入该货币,不过,这样须承受走势与预期相反的风险。而外币挂钩存款通过高息回报,则可以抵消部分货币贬值的损失,但却不能享受升值的最好回报,即挂钩货币升值时,“赚息不赚价”,挂钩货币贬值时,“赚息蚀价”。
外汇挂钩结构性产品
在各银行的外币挂钩存款中,主要有8种货币供选择一一港元、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及加拿大元,有些银行还有瑞士法郎。通常提供的货币组合是港元或美元与其他货币的组合,也有银行可提供其他货币的组合,如澳大利亚元/新纽西兰元、澳大利亚元/日元、欧元/日元等。
外币挂钩存款有很强的弹性,存款期通常较短,短的可以是一星期、两星期,长的则可达6个月,甚至1年,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要求特定的存款期。不过,银行通常不允许在到期日前提取部分或全部存款。如果银行同意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每笔外币挂钩存款投资都设有最低限额,很多为5万港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有的则高达10万港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如果存款数额较大,银行便会提供度身定做服务,即协定汇率、利率及存款期等都可与银行商议。如汇丰银行存款额达到25万港元或以上,即可度身设计。
有些银行,如汇丰会为外币挂钩存款提供透支服务,在存款期内提供高达存款额85%的透支款。
投资外币挂钩存款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银行在计算外币联系存款息率时已包括运作或行政管理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针对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外币挂钩存款也有不同的品种,主要是保本与不保本之分。其中不保本产品居多。
外币挂钩保本投资存款的风险较低,可以到期取回全部本金。如建银亚洲的本金保证存款,存款利率根据汇率波动而定。如果指定货币组合的汇率窄幅波动,投资者可获高利息回报;如果指定货币组合的汇率波幅较大,投资者也可稳获保证本金。恒生银行推出的外汇挂钩保本投资存款,不但保本,个别投资存款还有最低投资回报保证,就是到期不但可取回100%保证本金,而且可以获得最低收益。
中银香港把外币挂钩存款打造成期权宝存款系列。其中包括保本存款、叠宝存款、两得存款。保本存款,即保证取回全部本金,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对外汇走势的预测,选择将所得的全部或一半利息用作买入挂钩货币的认购或认沽期权,如果外汇走势与预期相符,可赚取具杠杆效应的投资回报,如果预测失误,也可取回全部本金。
银行存款占比高是我国保险业资产配置的一大特点
在国外主要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最多有10%被配置在银行存款上,其目的在于确保一定的流动性。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结构中最显著的特征是持有很高比例的银行存款。换句话说,银行存款是中国保险公司一类重要的资产类别,其重要性与债券、股票等相差不多。在全部保险资产中,过去13年银行存款的比重在2003年达到最高点,接近50%;2007年为最低点,占22.5%。2011年、2012年则基本维持在保险资产的三成左右。在全部保险资金运用总额中,2003年之前银行存款占比基本保持在五成左右,其后总的趋势虽有所降低,但2008年以后重新反弹,2012年达到34.21%。
尽管银行存款对中国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资产类别,但对其认识存在很多模糊之处。一个表现是,配置于银行存款之中的保险资金,往往不像配置在股票、债券之中的保险资金一样,被明确归类于保险投资(甚至有时不被视为保险投资),而只是用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保险资金运用”来涵盖。在保监会网站按月披露保险业经营状况时,有关保险资产的数据披露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投资资产以及总资产三部分内容。银行存款显然并不属于投资资产范畴。2010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杂志发表报告对全球保险投资状况进行总体评估,认为中国持有3940亿美元保险投资,排名世界第8位,是世界保险投资规模领先的十大市场中唯一的新兴市场。然而查看保监会披露的数据,2009年年底,我国保险业配置于银行存款的资金为1.05万亿元人民币,配置于债券、股票等投资资产的资金为2.69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瑞士报告中的3940亿美元),合计3.74万亿元人民币。瑞士报告研究的内涵实际上着眼于全部保险资金运用的评估,但却并没有将银行存款纳入相关的资产统计范围,从而产生了数据低估。这些例子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对银行存款这一重要保险资产的理解尚不清晰。
我国保险资金高配置于银行存款的性质分析
保险资金在银行存款上的配置是否应与债券、股票配置一样,视作是一种投资呢?答案是确定无疑的。当然,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特殊性和阶段性。具体来说,应从两方面来理解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高配置于银行存款这一现象的性质。
——是一种政策倾斜基础上的半市场化投资选择
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央行连续7次下调基准利率,使得我国保险公司此前销售的高利率保单形成巨额利差损,如何化解利差损成为一项需要解决的难题。然而,当时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投资渠道极其有限,指望通过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帮助化解利差损、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尚不现实。在这一背景下,1999年10月保监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指出:“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意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自此,协议存款成为保险公司享受的一项特殊存款业务。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只限于部分机构的资金。只有部分资金,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才能享受央行规定的这项协议存款业务。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并不包括外资保险公司。
(2)期限和起存金额受限。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
(3)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协商确定。在我国长期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背景下,许多人将由双方议定利率的保险公司协议存款视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试验和先驱。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特殊政策支持的产物。在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不同于普通的定期存款,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化特征,例如协议存款的规模和利率水平与信贷市场资金松紧、银保双方议价能力高低等因素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在进行协议存款时,往往通过谈判达成,也有部分业务采取了招标的方式。这与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票的行为并无本质不同,都属于主动性的资产组合选择行为,具有“投资”的特征并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不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市场化特征是不彻底的,例如根据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除了“可用作融资质押物”之外,一般情况下都要持有到期,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无法对协议存款这种投资进行完全自主决策。
——是一种资本市场不发达背景下的替代性投资选择
投资收益与承保收益是构成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两大支柱。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绝大多数来自资本市场,并以稳定的长期机构投资者身份反过来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做出独特贡献。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债券市场规模已排名世界第四位,股票市场市值排名全球第二位。然而不可否认,无论我国债券市场还是股票市场仍带有鲜明的初级发展阶段特征,例如以企业作为发行人的债券还未充分发展,股票市场波动过大等。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同时强化了监管机构对保险投资渠道放开的谨慎态度。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包括各类财产,房屋的约定、银行存款的约定、股票的约定和处理、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等内容。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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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据笔者了解,跟张先生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并不在少数,一些到银行存定期储蓄存款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是买银保产品(保险)的市民,最终让自己掉进了“陷阱”。其实,按道义上讲忽悠“存款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这也是有关规定中所不允许的,同时更有损银行形象。基于此,为避免更多的不需要购买银保产品(保险)的“存款人”不小心被忽悠。笔者特把银行产品与银保产品的不同介绍如下,以供存款人甄别:
甄别之一:销售人员不同。
如果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一般为银行的理财经理,他们都佩戴有银行工作人员的上岗证或工作牌,而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则销售人员一般都不会佩戴有银行工作人员的上岗证或工作牌,且银监会已经下发了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通知,他们即使在银行从事销售工作,也是偷偷进行。所以,银保产品的销售人员多为穿着貌似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服相同的“山寨版”工作服,不挂任何工作牌。
甄别之二:业务起点不同。
如果是银行储蓄业务,活期储蓄存款起点是1元,零存整取起点是5元,定期储蓄存款起点是50元。1天、7天储蓄通知存款则起点是5万元;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起点比较高,一般为5万元。而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则起点相对偏低,但又高于多数银行储蓄存款的起点,多为整数1000元或1000元以上。
甄别之三:业务期限不同。
如果是银行储蓄业务,除活期储蓄以外,定期储蓄存款的期限比较固定,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另教育储蓄会有6年;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则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少则几天多则一两年。而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期限一般都较长,少则3年、5年,多则6年、10年,甚至几十年。
甄别之四:缴费业务期限不同。
如果是银行理财业务,活期储蓄存款没有期限,随时都可以往同一账户内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则一般为一次性存入,可以零存整取,而教育储蓄则是按月固定存入;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一次清;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则有的需要趸交(一次清),有的则需分期缴费,分期缴费多为按年缴。
甄别之五:收益构成不同。
如果是银行储蓄业务,都是固定利率,且不会上浮;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一般分为保本收益和非保本收益(对于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银行会提示预期收益);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则一般都会分为固定收益加上分红收益,同时还会附赠“保险”,如果产品属于这种情况非保险莫属。
甄别之六:犹豫期不同。
如果是银行储蓄业务,没有犹豫期一说,随存随取,不损失本金;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也同样没有犹豫期一说,只是如果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还未进入存续期,则可以赎回,不损失本金,一旦进入存续期银行则不开放赎回,也就是说不能赎回,必须等到到期日,或自动赎回或人工赎回;而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则一般都会有10天的犹豫期。
所谓的犹豫期就是从收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算起10天内,如果在“犹豫期”内退保,则可以无条件申请解除合同,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额保费。一旦过了这个犹豫期,且没有过了3年,同样也还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但已缴纳保费就会受到损失,一般10000元,最少会有几百元会被扣除。
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