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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报告8篇

时间:2022-03-03 10:13: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专项审计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专项审计报告

篇1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范本

xxxx有限公司XXX: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项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我们审阅了贵公司该项目执行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相关会计账薄、凭证等资料,查阅了该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及项目竣工总结、项目投资决算等文件,并通过询问、调查、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严格按照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总投资实施完成该项目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或XXXX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地核算项目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情况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计意见发表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

贵公司系经批准,由发起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元。

本公司属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本公司下设、等分支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此处简要叙述项目情况]

2、贵公司《 》项目总投资的申报和实际执行情况 贵公司《 》项目于200 年 月 日申报、实际执行期为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项目已经于200 年 月竣工。项目总投资的申报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下表数据单位至少应精确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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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情况说明:

3、《 》项目实施前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 》项目于200 年 月正式生产销售。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的数据显示,截止200年 月,《 》项目实施前后的有关经济指标如下: 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出口等等

《 》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反映在:

4、审计结论 包括:

1、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包括财政资金)、是否做到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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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是否纳入专项资金核算、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整等内容进行评价;

3、对项目建成前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4、

附送:《 》项目财务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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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审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1、 对项目资金的到位和实际支付情况应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立明细科目逐笔核算。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专项明细科目逐笔核算。

2、 项目资金的支付凭证应为银行汇兑凭证(企业需提供银行盖章确认对帐单),少量直接支付现金应该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项目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应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4、项目土建工程的承建方、设备的供应方均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少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应该符合相关规定。

篇2

一、从一开始,从审计计划的安排上就要想到出专题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并且想到点子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要想出专题报告和审计公告,在一开始的计划安排上如果没有想到要出专题审计报告和审计公告这项工作,到审计结束时,这项一仁作就难以完成,即使安排人搞,也难以搞好。从一开始,从计划的安排上想到了,这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计划安排的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审计调查等微观审计和调查,还必须做到三个紧贴:(1)紧贴经济建设中心;(2)紧贴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3)紧贴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只有这样,我们安排的微观审计,才能做到想到了、想好了,想在点子上。

二、要搞好专项、专题、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方案。新确定的项目,制订方案一定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搞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近期或以前搞过的项目,即便是过去有方案,也不能照搬照套,要与时俱进,调查研究,补充资料。目前我们新制定的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调查研究不深人,制定的方案操作性不强;对老方案,有照搬、照套,没有与时俱进,补充调查、补充资料、下工夫不够的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应克服。无论是新制定的方案,还是与时俱进补充修改的方案,都要注意四点:一是要有统一的时间,包括开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时间,结束的时间,以及上报材料、报表的时间;二是要有一定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的覆盖面,包括一级单位的审计覆盖而,二、三级单位的审计覆盖面;三是要有一定的资金量。光有覆盖面是不行的,有的10个单位甚至加个单位还没有一个单位、一个项目管理使用的资金多。所以在审计的资金量上也应有要求。如果有50亿国债资金,我们只审计5亿元,难以说明50亿元的整体情况。所以要有一定的资金量。四是要提供统一的政策规定,最好是要在方案的附件上附上适用的法规政策目录,以便在工作中应用。

三、要搞一套简单实用的专项、专题、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统计表格,以便于汇总情况。要从工作需要出发,要在审计署的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在保留审计署有关指标的基础上,加上专题、专项、行业审计的特殊情况,特殊指标,再高一套统计报表。这样统计的情况既满足了填写审计署统计报表的需要,又满足了我们自身工作的需要。我们设计的统计表要简单、实用,统计指标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统计指标太少了,统计出来其他栏的数字太大。统计指标考虑特殊性过多,指标过多也不好操作,因此,必须以便于工作为原则,必须以简单实用为原则,必须以便于汇总为原则。

四、要切实搞好专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实施工作。计划再好,实施方案再好,统计表设计的再好,如果没有实际行动,如果没有扎扎实实的实施工作,是达不到目的的,是不会有成效的。因此,我们必须扎实、细致、一丝不苟地搞好现场实施工作,为起草报告、公告打好坚实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小摇,基础不牢,难出报告,难出公告。如何搞好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实施工作。我觉得主要有四点:第一,分管领导要根据审计计划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出主意、想办法,抓好确定的专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二,负责专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处、科、股,要组织人员,千方百计,具体地抓好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实施作,要在准、深、透、实、清五个字上下功夫,做到摸清家底,查清问题,为依法实事求是处理打好基础;第三,必要时,上级审计机关要组成检查组或督查组,对辖区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类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抓疑点。对疑点要从资金的流向上从源头上,查到底,弄清楚,搞明白。为写报告和公告积累典型案例和材料。第五,对需要统一处理口径的,要及时研究,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处理。

篇3

一、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__年开始在深圳试点实施政府效益审计。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把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为审计工作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进政府绩效审计增强审计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免疫系统”作用,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机关责任追究制。到20__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组成内容,其目的是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国家的农业政策,然而目前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尚无专门的规范或准则,虽然“绩效审计”在审计机关的文件中屡被提及,但审计实务中并未构建统一的绩效审计工作标准,仅对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有一些计划或要求,对绩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并不明确,无法将其作为绩效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使得审计人员在进行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操作时缺乏必要的方法、规范和评价依据,加大了绩效审计的难度。在已出台的国家审计准则和行业审计规范中,都缺乏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规范和统一的评价体系,更无分类操作指南。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时,往往是凭已有的经验开展,不利于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影响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二)审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足、认知不足

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复合的知识结构。从审计队伍的现状看,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大部分审计人员是财会类专业背景,法律、工程、计算机、宏观经济等专业人才缺乏,明显不能够满足绩效审计的要求。此外,大多数审计人员目前的观点是,在会计信息失真还比较普遍的前提下,审计人员对农业专项资金合规性审计都疲于应付,根本无暇顾及绩效审计。在绩效审计方法和评价体系不明晰、不健全,审计自身能力、素质还不足以掌控审计方式的前提下,审计人员依照惯例,还是会选择驾轻就熟的领域。何况合规性审计任务本身已经非常繁重,需要审计人员满负荷应对。

(三)缺乏完整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应根据权威的,可信的和可操作的性能指标和基于标准的。目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评估的绩效考核主要是通过固定的资金,技术和其他方法和手段,仍然缺乏科学,规范,合理的指标体系,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尚未形成一整套建立在科学数据和调查分析基础上,以满足不同的项目和一个全面的需求评估和三维指标和标准,从而影响了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目前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不健全,存在一些性能评价标准的空白。评价标准问题一直是制约绩效审计,特别是在农业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有效开展的技术因素。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象各有不同,衡量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标准难以统一。使用不同的标准,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这使得每个农业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审计人员都必须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就衡量绩效的标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协商,寻求一种全面的、不存在异议的评价标准。

(四)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技术方法落后

从事绩效审计是新时期审计人员面临的一项更为复杂而系统的审计工作,并不是以往简单地查账,绩效审计涉及的对象各不一样,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是审计部门碰到的第一个难题。例如某个工程项目单位的效益性审计、例如某个对外投资企业的效果性审计,从事审计的人员采用实地审计的办法,并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对审查的效益性的评价出预期结果;例如某个医疗、教育和社区等相关部门的审计,从事审计的人员要采用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学观点和行业审计方法来衡量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审计的开展尚处于探索之中,没有传承的经验、没有相关的审计方法体系指导,致使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按以往经验选定的审计方法和技术与绩效审计项目不相适应,审计预期效果难以达到,更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审计结论,加大了绩效审计的风险。

(五)后续审计不重视、审计结果利用不够

绩效审计主要是向后看、面向未来发展的建设性审计,其最终目的是让相关单位认可提出的审计结论并认真落实提出的增效措施,进而帮助被审单位提高其经济效益。绩效审计效果的关键问题是绩效审计的结论如何落实,能否让被审计单位采纳和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尤为重要。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往往是以审计报告的完成、提出增效措施建议作为绩效审计的终结,对于提出的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没有进行后续的审计,绩效审计流于形式,没有充分的发挥审计的作用,也在某种程度影响了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开展绩效审计的热情。

二、改进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绩效审计体系,完善绩效审计操作规范

绩效审计的开展必须以相应的绩效审计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完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既是对绩效审 计工作的规范,也是深化和拓展绩效审计的保证。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绩效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绩效审计操作规范。首先,要为绩效审计立法,立法工作为绩效审计开展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审计有法可依的基础。以法律形式明确绩效审计的概念、绩效审计的实施范围、绩效审计的法律权限等内容,并逐步建立、规范、健全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监督机制,降低审计审计风险。其次,我国审计机关成立已经30年了,要对这些年各级审计机关从事的绩效审计和各级专项资金审计取得的宝贵经验进行总结,借鉴国外的审计经验,参照已有的审计准则,尽快制定出系统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准则、审计现场作业准则和审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具体的操作指南等。在准则和操作指南中明确规定绩效审计的对象、目的、程序、报告,以此来规范绩效审计工作,降低绩效审计的主观性、随意性,确保绩效审计工作的质量。

建议在立法上要明确界定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以及在法律中确定绩效审计的法律规范、一般准则和现场操作指南,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监督检查职能的法律地位,维护国家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做到审计有法可依,以完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体系,并促进我国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为审计人员提供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二)加强绩效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

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一种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比较强的审计,对技术水平、专业知识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项目中不仅使用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如雇佣人员要具有会计背景,包括获得CPA和MBA证书的人员,具有社会科学背景的人员,以及获得公共管理学位的人员等,还需要对“三农”问题有深入了解的审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绩效审计队伍,就不可能对农业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评价。全面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必要保障是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只有不断地提高其自身的知识结构,才能满足社会对审计的需求。

为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队伍。首先,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自身特点,使审计人员通过培训不仅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还学习工程、计算机、心理学、法律、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提高对农业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设计、统计等方面的学习。其次,审计人员可以参与并体会绩效审计的实际操作,积累经验,为审计指标和标准的制定提供现实的依据。要加强绩效审计的队伍建设,使审计人员的结构实现多元化。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学科和专业的审计人员,组建绩效审计团队,达到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提高绩效审计质量的作用。还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审计,有偿地利用他们的技能和专业判断解决审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整合社会审计资源,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绩效审计团队。

(三)探索构建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是今后审计工作的方向,目前基层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所以只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逐步形成相对规范的评价依据和审计框架。绩效审计评价的体系,主要有绩效审计评价内容和效益审计评价性质两个方面。内容上,主要应包括绩效审计的综合性指标、绩效审计的单项指标、绩效审计的财务指标和绩效审计的技术指标等;从性质上,主要包括绩效审计的定性标准、绩效审计的定量标准,并逐渐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指南和行业规范等,科学设定评价绩效审计的公式,形成专业、科学、全面多层次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审计覆盖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各个审计项目和审计环节中,全面、客观地衡量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或工程项目的使用效益。

(四)灵活选择绩效审计方式,更新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

绩效审计方式多样,包括上审下、交叉审、同级审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等不同方式。不同的农业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审计人员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的审计方式,按照绩效审计的需要灵活选择不同的审计方式。绩效审计的方法是执行绩效审计的手段和技术措施。影响效益的因素是多样和复杂的,这也决定了绩效审计方法也就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广泛性。如何将绩效审计方法科学合理地掌握和运用,对于提高绩效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在开展绩效审计时,审计机关应从理论上重视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创新审计思路,提高审计技术。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绩效审计经验,并结合我国绩效审计工作的积极探索,总结出实用的绩效审计技术方法,为审计机关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绩效审计技术方法必须结合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审计调查方式,审计过程中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此提高绩效审计的效率。

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41-02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同样情况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再宽松一点掌握,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通过后,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在三年后的复核中,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因此,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如,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据笔者了解,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 姚和平,徐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1).

篇5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20**〕2号)和《**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办函〔20**〕23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服务全行业的现代化水平,现就20**年度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在**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其实施的商贸服务业发展建设、改造项目,重点资助:

1、**市重点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商贸大企业大集团、市重点财源企业的重点改造建设项目;

2、列入省、市、区、县(市)重点扶持企业的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及连锁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3、具有行业特点的商贸企业电子商务及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4、重建和修复商业企业“老字号”的项目以及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商业“老字号”企业的项目;

5、生猪定点屠宰、“菜篮子”、“三绿工程”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改造项目。

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财政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分析等;

2、《**市商贸重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一);

3、项目实施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需附项目投资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6、《商贸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附件二)及资产转帐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已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此表可不填)。

三、申报程序

各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须经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署同意与否意见后,再报送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附件1、2表格可在**商贸网n政策法规库或**财税网中下载;或由纸质文件附表复印。以上申报材料和申请文件一律以打印或印刷形式填报(勿手工填报),并装订成册于11月5日前分别送市贸易局、财政局各一份。

未明事宜可与市贸易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市贸易局

篇6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时滞;国际四大

中图分类号:F23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1-0135-07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影响。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统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公司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在其职业道德基础之上,而法律属于底线规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转制政策对应的法律责任变化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尤其会对审计报告时滞产生一定的影响。

与有限责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为了弥补相关的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否增加审计定价中的风险溢价,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过程中的劳动投入,并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转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环境更加严格,注册会计师等市场主体已经感知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了应对风险而做出预防性的反应。本文以2008-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并检验了这一影响在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客户之间的差异。

一、制度分析、研究假设与设计

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有限公司制。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拉开了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序幕。在有限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将对个人行为导致的审计失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既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也强调了责任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责任明确到行为人个体身上,从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在面临外部法律风险变化的时候,注册会计师会调整自身的行为,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的提高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劳动投入水平的结果,而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劳动投入水平的行为很可能通过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而表现出来。事实上,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转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环境更加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已经感知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了应对风险而做出了预防性的反应(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张胜等,2015)。本文选择转制政策出台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因为这是一个严格外生的变量。

审计报告时滞(Audit Report Lags,简称ARL,又称Audit Delay)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签署日之间的天数,它是决定财务报告及时性最重要的因素。审计报告时滞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产负债日后实施审计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即资产负债日后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告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所花费的时间;二是就审计调整要求和审计结论进行沟通所耗M的时间,即资产负债日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以做出审计调整决策并最终出具审计报告所花费的时间。

“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提高了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水平,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个人对审计失败承担的责任(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刘启亮等,2015;袁焕民等,2015),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影响。首先是审计投入水平,审计报告时滞与审计投入水平成正比(Knechel和Payne,2001),常常被用作注册会计师努力程度的变量(Ettredge et al., 2006;Jha and Chen,2015),而审计投入水平则受到被审计对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外部法律环境以及执法监管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内部复杂程度越高的公司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越高,外部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审计投入水平。“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可能性,以弥补潜在的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在审计工作中的投入水平。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更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从而增加审计程序耗时;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审计调整决策谈判的过程中做出更少的让步(Farmer,1987),从而增加沟通耗时。其次是审计效率,审计报告时滞与审计效率成反比,而审计效率主要受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和审计人员素质的影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审计效率,以提高审计质量,这就会带来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但是,人员素质等因素短期内很难发生显著变化,就2010年财政部出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效率很难在政策出台以后迅速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预测“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审计效率不会发生显著变化,而审计投入水平的增加会使审计报告时滞增加。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其他条件不变,“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

由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累积准租金(DeAngelo,1981),一旦审计发生失败,所要承担的赔偿损失更高(Dye,1993),这就导致“大所”和“小所”的法律风险和审计质量存在显著差异,“大所”的审计质量更高(Becker et al.,1998;Francis & Krishnan,1999;王咏梅和王鹏,2006;王志强,2013)。“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之后,由于国际四大自身的财产往往足以应对诉讼风险,破产的可能性较低,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所面临的风险不会显著增加;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审计失败产生的诉讼更可能波及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产。“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对“国际四大”影响较小。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其他条件不变,“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变化。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8-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按照惯例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观测和数据缺失的观测,最终得到了5 997条公司年度样本,全部研究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参照Leventis et al.(2005),针对假设1,为了从整体上检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本文构建了模型(1):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Size+β4Lev+β5Age+β6Current+β7Invent+β8Rec+β9ROA+β10Loss+β11State+β12Large+β13Auditor_change+β14MAO+∑βiind+ε(1)

针对假设2,为了检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影响“国际四大”和“非四大”审计报告时滞的差异,本文构建了模型(2):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Transform*Big4+β4Size+β5Lev+β6Age+β7Current+β8Invent+β9Rec+β10ROA+β11Loss+β12State+β13Large+β14Auditor_change+β15MAO+∑βiind+ε(2)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审计报告时滞(ARL),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签署日之间的天数。模型中的主要解释变量为Transform,表示转制政策出台。具体来说,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的2010年和2011年,Transform取1;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前的2008年和2009年,Transform取0。本文预测模型(1)中Transform的系数为正,模型(2)中交乘项Transform*Big4的系数为负,控制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显示了各变量全样本下的描述性统计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前后(Transform=0与Transform=1)的均值检验结果,ARL的均值为85946说明注册会计师平均于会计年度结束后85946天签署审计报告,这与我国上市公司3月底、4月初集中披露年报的现实相符。均值检验显示转制政策出台之后,平均审计报告时滞由85217天上升到86533天,并在5%水平下显著,这支持了假设1;同时,规模、财务杠杆、总资产收益率、上市年限、流动资产比率、应收账款比率、亏损、所有权性质、审计意见等变量在转制政策出台前后也有差异。

表3报告了各变量的Pearson-Spearman相关系数矩阵,Pearson相关性分析显示因变量审计报告时滞(ARL)与自变量Transform显著正相关,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初步证实了假设1。此外,审计报告时滞与公司规模、财务杠杆、总资产收益率、亏损状况、所有权性质以及股权集中度等变量也有显著的相关性。

(二)回归结果

表4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第(1)列仅控制了行业,第(2)-(5)列回归中加入了其他控制变量。在第(1)列中,Transform的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第(2)列控制了其他变量以后,Transform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不变。这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_以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努力,支持了假设1。

第(2)列显示转制政策出台以后,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平均要多花1582天。在第(3)列中,交乘项Transform*Big4的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在分组检验中,Transform的系数仅在“非四大”组显著。交乘项系数和分组检验结果共同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对“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影响,支持了假设2。

此外,公司规模(Size)、流动资产比例(Current)、亏损(Loss)和审计意见(MAO)的系数显著为正,所有权性质(State)和大股东持股比例(Large)的系数显著为负。规模大、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公司审计过程更复杂,发生亏损、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风险程度更高,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更高,审计报告时滞也更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风险更低,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问题相对缓和,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更低,审计报告时滞更短。这些结果都支持了已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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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项目的基本条件、程序、资金申请报告格式和评审要点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专项项目公告的要求;

2、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需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取得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建设具有明确的目标,建设任务合理,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项目法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能力,具有较好的业绩、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在合理范围(50%以下);

5、项目法人应具备使用拟产业化技术的权利,应具有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6、项目投资筹措方案已经落实,并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30%以上自有资金);

7、项目应以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备案不超过两年,包括已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落实主要原材料等外部配套条件;

8、项目必须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对于已开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

二、评审和实施程序

——公告,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技术方向;

——项目法人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

——国家组织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

——国家批复资助项目,明确项目目标、内容、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下达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1、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1)行业规划与产业政策

(2)产品特点与市场需求

(3)行业技术与发展趋势

(4)产业现状与产业化前景

(5)产业关联及社会经济影响

2、市场分析

(1)国内外市场

(2)产品定位

(3)目标市场

(4)分析与预测

3、项目技术基础

(1)成果来源、产权

(2)已完成研究开况

(3)技术或工艺特点和比较优势

(4)该技术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

4、建设方案、规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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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

第三条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认定实行社会专业机构审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相结合的综合确认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工信、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落实投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在市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项目规划要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委会审核确定。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6240万元/公顷(416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6。

第八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前把关。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排出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对经市规委会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业主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地块开发强度、项目概算及建筑、设备类投资清单等。

第九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中预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项目规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批多建少或不符合规划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计划推进的情况;检查项目财务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投入与支出严重不相符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严格分期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实施、层次推进。对于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对预留土地设置开发时限,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不予继续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按照规划配置给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宗地全部出让价款、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社会专业机构从事工业项目投资专项审计需符合下列资质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具备注册会计师技术力量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批准设立并具备注册造价师技术力量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预结算审价等相应经营范围;

(三)工程造价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具有主任会计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必要的技术装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过同类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无任何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社会专业机构应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表;

(二)工程概况;

(三)审计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有关财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用地履行产业政策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强度情况;

(五)社会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审核咨询人员签名、资格证书及资格章;

(六)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和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审核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完工总结报告;

(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建设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统计、工信、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八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项目投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核准(备案)文件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要求;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第二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审核,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期建设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二期建设不予供地。

第二十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成交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按亿元以下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10%的比例、亿元(含亿元)以上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按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确认后,15日内再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协议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实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未如期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征缴项目建设单位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继续履约。

第二十四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投资强度审核数据失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强度监管过程中、、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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