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鉴定报告8篇

时间:2023-02-28 15: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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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报告

篇1

一、各类协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在人员编制有限的条件下,经县政府批准,我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先后从社会上符合就业转失业的35—40、40—50人员中招录了治安、城管、税收、流管、劳动、司法等协管员。通过对人员进行测试、体检、面试后择优录用。

目前,我街道有各类协管员392人,其中:街道聘用的343人(社区治安协管员152人、城管协管员78人、税收协管员31人、流动人口协管员41人、劳动人口协管员26人、社区保洁15人)、司法局招聘的司法协管员26人、首政公司招录的微机录入员23人。他们现分布在城市网格巡查员队伍203人,各社区居委会189人。

各类协管员系再就业公益性岗位,现每人每月工资执行800元,每人每年发放取暖费390元、防暑费240元,街道每年为每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7961.52元。

街道自成立以来,为规范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发挥各类协管员队伍的作用,通过严把用人准入关、强化管理关、严格绩效考核关,使协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全面加强。

一是建立公开公正的用人准入机制。用人准入机制就是在招录各类协管员之前,我们不仅制定了详细规范的招录办法,而且还对拟录用人员的标准、范围、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政策要求,我们把 “ 3540” 、“ 4050” 下岗失业人员作为选聘对象,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公开招聘,并采取考察与考核结合的办法,保证了录用人员在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符合社区工作的要求。

二是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机制。20__年11月,__街道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正式运行,为充分发挥各类协管员队伍的作用,街道对各类协管员队伍进行了整合,社区治安协管员和城管协管员重组为网格巡查员;税收协管员、微机录入员、流动人口协管员重组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协管员;司法协管员、社区保洁员、劳动协管员的工作保持不变。为促进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我们建立、完善了协管员责任制、工作纪律、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

各类协管员队伍的主要职能是:

网格巡查员队伍:1、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环境秩序、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2、积极劝阻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注意搜集各类社会工作信息,遇有苗头性案件、集体访、人员非正常聚集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上报。3、对于区域内发生的治安、火灾等灾害性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民警做好现场勘察、执勤、巡逻、嫌疑人控制等工作,协助做好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减灾工作。4、维护管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监督责任单位落实卫生责任。5、及时发现劝阻私塔乱建、店外经营、噪音扰民、无照游商、乱晾晒、露天烧烤、散发张贴小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6、掌握管辖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熟悉各类门店数量、经营内容及范围、准确位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7、熟悉掌握管辖区域内城市部件、道路、绿地等市政设施,及时发现损毁情况,劝阻一切破坏行为。8、注意收集居民各类求助事件,及时了解上报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队伍:1、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录入工作,并定期检查巡视,动态维护2、检查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件,检查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检查督促招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3、代办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查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代办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款。4、收集并报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检查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5、开展政策法规、安全知识、精神文明等宣传教育活动,向流动人口、招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

(个人)以及房屋出租单位(个人)宣传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6、为合法从事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员提供服务和方便,收集群众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7、做好文件、台帐、各种情况的统计、汇总、归档工作。

司法协管员队伍:1、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的社会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收集社情民意。2、对拟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居住地、户籍地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对不按时报到和下落不明的未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查找,并做好接收环节记录。3、对所分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定期进行走访,深入教育并做好走访谈话记录,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4、参与矫正方案制订、实施及个案矫正效果评估,协助组织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负责定期向被委托单位了解公益劳动的落实情况并收取公益劳动反馈单,同时做好记录。5、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6、辅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多发性纠纷的专项治理活动、民间纠纷排查、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做好调解登记、排查小结及卷宗归档工作。

三是建立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和协管员个人综合素质情况,街道建立了协管员培训制度,扎实开展了岗前培训、岗中定期培训、特殊时期专项培训等。此外,对网格巡查员还建立了早点名、晚评议制度,进行当天工作任务的派发、重点工作的点评培训。通过培训,使各类协管员很快适应了工作需要,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提高,为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为加强对各类协管员的管理,发挥好协管员的作用,街道建立了协管员奖惩机制。流管办制定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奖惩办法》,做到职责、任务、奖惩三统一,充分调动了管理员积极性。信息指挥中心制定了《网格巡查员绩效考评办法》、《巡查员月奖惩制度》、《城市网格管理巡查员纪律规定》,对工作人员在仪表形象、工作纪律、工作职责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设立了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绩效奖金,根据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通过以上四项机制的建立,有效构筑了各类协管员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协管员队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各类协管员的作用。20__年,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了95%以上,治安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司法协管员在各社区认真履行职责,为确保辖区特别是重大节日、政治敏感期社会治安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在“平安奥运”活动中多人被评为先进,其中市级先进1人、县级先进4人、街道先进5人,司法协管员已成为平安__建设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网格巡查员在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出“及时发现问题,提供准确信息,协助部门工作,监督责任落实”的重要作用,全年共上报各类信息3401条,办结3336件,办结率98.09%,其中,治安类案件__4件,办结率100%,辖区发案率呈下降趋势。

二、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协管员队伍中个别人责任心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协管员工资待遇偏低,除网格巡查员由街道、派出所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外,协管员没有绩效奖励资金。这是造成各类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

3、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有的同志不能胜任网格巡查工作岗位。

三、对下一步在录用、使用管理、奖惩方面的建议

1、采取劳动局统一录取,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办法。

2、最大化的利用市里政策,解决下岗再就业和城市管理人员不足问题。可考虑将协管员分配到相关的物业公司,参与物业管理,解决物业公司运行成本较高,服务工作不到位问题。协管员的待遇在市里给80%经费的基础上,使用单位出20%。

篇2

关键词 铁道机车车辆专业 顶岗实习 劳动安全 保障

中图分类号:G712.4 文献标识码:A

自2012年我院与武汉铁路局开展“双主体”联合办学合作,创造性地开启了“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新模式。通过开展“双主体”联合办学合作,提高了企业参与办学的主动性,拓宽了学校的办学渠道,深化了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毕业生就业岗位实现了从学校到企业之间的零接口。

机务检修顶岗实习是铁道机车车辆专业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之一,通过“双主体”联合办学合作,各项教学目标得以贯彻和实现。在将近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学生不可避免的将会遭遇若干意外事故风险,通过学院、企业、实习学生三方的共同努力,切实防范各种安全隐患,保障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各项正当权益,提高了办学质量和效率。以下着重对实习过程中的劳动安全隐患和特点进行分析。

1“双主体”办学模式下机务检修顶岗实习的劳动安全隐患和特点分析

1.1实习学生的身份明确,但与实习单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施行过程中不明确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在“双主体”办学模式下,学校与实习单位都具有教育主体的身份。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协议,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安全协议和师徒协议,实习学生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层面既是学生身份,在实习单位又是徒弟身份。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指派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实习单位指派师傅指导实习学生的实践学习和劳动。从原则上来看,学生参与生产过程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没有安全影响的劳动,学生的劳动安全至始至终是在师傅的监督和防护之下得到保障的。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定位仍然是学生。然而,从实质上来看,学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学生在实习单位有劳动的义务,却无法正常享有相应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保障必然在相应的层面上产生一定的缺失。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

1.2机务检修过程中大量大型设备拆卸、安装、移动过程中带来的安全隐患

由于和谐型大功率电力机车整车重量在138吨(无配重)~150吨(加配重后)之间,属于超大型设备,机车各部件的体积和重量是可想而知的,其检修设备大型化是必然的。检修车间天上装有300吨起吊天车、组装库厂房起重设备,地面装有:电动升降平台、旋转式电动转道机、地坑式驾车机、移车驾车机、镟轮机、大型冲床、钻床、大型探伤和清洗设备等,另外,还有车间内转运设备以及电力机车本身的移动等。大功率电力机车在利用以上大型设备拆卸、安装、移动过程中,要求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得力、得当,配备的各方面作业人员、作业设备、作业工具等必须齐备,且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与其它作业不得相互干扰、影响,在这样严苛的条件下,得以保证电力机车大型设备拆卸、安装、移动作业高效率、高质量、安全地进行。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1.3超任务量带来的安全隐患

机车检修任务量随运输任务量的变化呈季节、年度不同而变化,当机务检修任务量井喷式增长等因素出现时,会对检修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程序、作业工具、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卡控措施等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冲击,本身所具备的机务检修作业完整体系将会因为哪怕很小的一个环节而受到破坏,从而带来的安全隐患。

2机务检修顶岗实习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2.1“双主体”之下,学生身份模糊,有待于固化,利于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双主体”办学模式之下,无论从任何角度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定位仍然是学生。仍而,从实质上来看,学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学生在实习单位有劳动的义务,却无法正常享有相应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保障必然在相应的层面上产生一定的缺失。实习与劳务关系有待于细化,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安全协议、劳动协议和劳动安全保障协议是约束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的必由之路。

2.2师徒制,责、权、利有待于制度化

学生进入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安全协议和师徒协议,学生参与生产过程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没有安全影响的劳动,学生的劳动安全至始至终是在师傅的监督和防护之下得到保障的。师傅对学生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责任,有指导和管理学生劳动的指挥权,师傅对此可以获取相应的利益,“师徒制”相应的制度应该固化。

2.3监察与上报机制

学校、实习单位等各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顶岗实习巡查,便于督促安全管理和发现各种劳动安全隐患,上报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学生劳动安全事故处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使安全事故损失最小化。

2.4安全分析研讨会

学生发生劳动事故之后,应该组织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师傅、学校相应部门领导、车间领导、实习单位相应部门领导等参加安全分析研讨会,充分展开研讨,分析事故的原因、责任、处理办法、整改措施,得出切实得力的安全防范措施。

篇3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 S232.4;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8.017

1 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上道拖拉机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这些源头管理职能,没有在道路上监督检查、违章处罚的权力。《吉林省农机管理条例》规定:农机监理人员只能在乡村道路、田间地头、场院对农用拖拉机进行检查。但农闲季节农民很少使用拖拉机,所以,农机监理也只能在农民春种和秋收季节对拖拉机及其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存在着监理人员少、检查范围大、工作时限短的问题。因农民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致使农民的抵触情绪很大,农民和农机监理的矛盾突出,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力度,难以有效地对农机实施管理。

1.2 现行体制难以实现执法的公正公平

农机监理机构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按照规定,具备和符合参公管理的条件。而目前有的县(市)级农机监理站还存在着自收自支人员,必须依靠收取规费维持职工工资,而现存的体制又缺乏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执法经费严重不足,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无法实现执法的公平公正。

1.3 工作的性质相同,身份和地位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农机监理机构与公安交警角色相同,与机动车安全管理具有相同的工作要求。只是公安交警管理的车辆和农机监理管理的车辆有所不同。

公安交警对机动车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等,车辆所有人都能主动到指定地点办理,而农机监理却要走村串户去办理,其工作量大,费用高;人员构成情况不同。公安交警为公务员编制,且有公益岗位协警,而农机监理是事业编制,还有编外的自收自支人员;管理手段不同。公安交警隶属于公安系统,而农机监理只是职能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手段,给农机监理带来了困难,使农机监理的监管责任难度增加。

1.4 农机监管难度大,事故隐患多

《吉林省农机管理条例》规定,农机监理只能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拖拉机进行监管。农机监理部门有管理责任,但无管理权限,本该与交警共同管理的乡村道路只有农机监理在坚守。拖拉机黑车非驾、超速行驶和违章载人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 规费锐减,经费无保障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机监理收费项目逐渐减少。2010年在原有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2012年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免收联合收割机落籍和驾驶许可考试费。2014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下发了免收小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收费标准降低,收费项目减少,直接影响到监理人员工资的发放和正常监理业务的开展,面临着生存困难。

2 相关建议与对策

在目前的情况下,仅靠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很难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由政府牵头,组建一支由农机、交警、安监、交通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队伍,在农机出车率较高时段进行综合执法,从而形成监管合力,齐抓共管,这样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抓好抓实。

2.1配齐、配强监理站执法执纪人员

农机监理站成立之初,是按照农用拖拉机保有量来确定农机监理的编制,每500台车配备一名,但随着农机保有量的不断增加,编制多年不变,致使农机监理人员相对较少且年龄老化。

2.2 解决自收自支人员的身份待遇问题

解决了人员的身份和执法权的问题,能极大地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彻底解决农机监理机构以收代养、以罚代养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解除农机监理人员的后顾之忧。

2.3 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

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与各乡(镇)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组建综合执法队伍,齐抓共管。由政府出面,协调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事季节、重点区域,安排综合整治时间,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协作查处机制。

3 结语

篇4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5

XX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标题:工程项目名称+鉴定项目的标题:一般小 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粤建监站〔2008〕鉴字第 XX 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机构):

(3号仿宋体)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二八年X月X日

(鉴定机构名称及报告日期: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声 明

(2号宋体,加粗,居中排列)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单位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写字楼 20楼 邮 编:510075

联系电话:020-37597713、37598376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XX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粤建监站〔2008〕鉴字第X号 (5号宋体,右对齐)

一、工程概况(一级标题:3号黑体, 段首空2字)

(一)工程基本信息(见下表1)

(二级标题:4号仿宋体或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表格内一般为单倍行距。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工程基本信息 表1

(二)鉴定原因 (略)

二、鉴定目的(一级标题:3号黑体, 段首空2字)

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对XX施工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其主体结构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分析构件裂缝原因和加固后的结构安全性,为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下同)

三、鉴定范围(略) 四、鉴定依据(略) 五、检测鉴定内容(略) 六、检测鉴定情况(略) 七、分析意见(略) 八、鉴定结论

(一)结构裂缝原因(略) (二)原结构施工质量(略) (三)加固的施工质量(略) (四)结构安全性评定

根据现场抽检的数据和结构验算,教学楼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为Du级,即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九、附件目录

附件1—1/2~2/2: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检验记录表

附件2—1/1:楼板厚度检验记录表

附件3—1/5~5/5:混凝土钻芯法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附件4—1/2~2/2:混凝土强度推算值

附件5—1/2~2/2:混凝土构件钢筋条数直径检验记录表 附件6—1/1:楼板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 附件7—1/1:钢筋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附件8—1/2~2/2:建筑物倾斜观测报告

附件9—1/2~2/2:楼板裂缝示意图 附件10—1/15~15/15:验算报告

十、报告编审人员(落款)

报告编审(鉴定)人员

(鉴定专用章)

二八年X月X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鉴定专用章红印)

篇6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篇7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具体分为新技术鉴定、新产品样品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三类。

第三章新技术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条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研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三)、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五)、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四章新产品样品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新产品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样品试制计划,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二)、具备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一)、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新产品投产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

(二)、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

(三)、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二)、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须提供2家以上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一)、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二)、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六章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二)、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工作,并由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三)、国家、省级鉴定,市经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鉴定;市级鉴定,由市经委直接主持鉴定或委托县区计经局主持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的申请: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鉴定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草案)》(见附件二)各一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部、省、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请。

第二十一条鉴定申请的审批:

市经委收到企业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技术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经审查合格后,分下列两种情况对鉴定作出安排:

(一)、对于申请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对于申请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由市经委确定鉴定类别、主持单位、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鉴定委员会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七至十五位(单数)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鉴定会议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主持: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主任委员;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1、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审查的鉴定技术文件资料,提出质疑,新产品开发单位必须据实给予回答。

4、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独立评议,起草鉴定意见。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发表评价意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回避专家评议会议。

5、鉴定委员会意见内容应包括:是否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并符合规定,新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投产(推广)的条件、价值与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7、主任委员在鉴定委员会意见原稿上签字,全体专家在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主持单位主持: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证书的审批:

篇8

(一)校舍场址安全

对校舍场址安全的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具体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据地震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排查学校房屋的设计和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2.结构安全。结合使用寿命等因素,排查学校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排查屋面女儿墙、楼梯、栏杆、窗台等安全防护设施高度、间距、牢固情况。

3.消防安全。排查学校的火灾隐患,重点排查学校房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学校房屋的防雷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安装要求。

排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点监视防御区局部和整体出现险情的C级、D级中小学危房。

二、排查范围

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具体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等。

三、工作步骤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此项工作应先行开展,排查评估意见须作为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的前置条件。

1.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委托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2.洪涝灾害排查和评估。委托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具体按省水利厅印发的《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细则》执行。

3.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各地校安办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地质、洪涝灾害危险性排查意见,形成各校综合性排查结论,并根据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记表存档。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对建筑物不作迁移建设的情况下,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

1.收集信息资料。各地校安办组织学校提前收集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原始资料。

2.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排查鉴定。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排查鉴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排查鉴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鉴定报告。需要检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具体按省建设厅印发的《中小学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鉴定。请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校舍消防设施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具体按省公安厅(消防)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执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鉴定。请各地气象部门组织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具体按省气象局印发的《中小学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5.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当地校安办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鉴定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记表存档。

四、组织工作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地校安办统一组织,协调推进。

(一)确认排查鉴定机构资质。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分别牵头,印发省内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名录,供各地参考。参与排查鉴定的省外注册机构,其资质由各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检。

(二)委托排查鉴定工作。各地校安办将本辖区内中小学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等办法,落实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鉴定机构,并由校安办或业主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原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可优先安排。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鉴定分别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气象部门承担。

(三)统筹协调。各地要先排查场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专项排查原则上整合进行,分片同步推进,确保时间进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各地校安办(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档案。要将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排查鉴定统计报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月报制度。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每个县确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一)落实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防止出现因经费问题影响排查进度和质量。排查鉴定经费不得由学校自筹。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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